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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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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皇朝通志卷七十六
 刑法略(二/)
  刑制(律纲/)
  凡明刑敕法其文有二曰律曰例律以定罪例以
  辅律律编为六曰吏户礼兵刑工吏律二曰职制
  曰公式户律七曰户役曰田宅曰婚姻曰仓库曰
  课程曰钱债曰市廛礼律二曰祭祀曰仪制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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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曰宫卫曰军政曰关津曰厩牧曰邮驿刑律十
  一曰贼盗曰人命曰斗殴曰骂詈曰诉讼曰受赃
  曰诈伪曰犯奸曰杂犯曰捕亡曰断狱工律二曰
  营造曰河防总律之大凡别为一编曰名例首列
  律目及律母八字之义曰以以者与实犯同(谓如/监守)
  (贸易官物无异正盗故以枉法论以/盗论并除名刺字罪至斩绞并全科)曰准准者与
  实犯有间(谓如准枉法准盗论但准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之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曰皆皆者不分首从一等科罪(谓如监临主守职/役同情盗所监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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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物并赃论数/满皆斩之类)曰各各者彼此同科此罪(谓如各/色人匠)
  (拨赴内府工作若不亲自应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类)曰其其者
  变于先意(谓如论八议罪犯先奏请议/其犯十恶不用此律之类)曰及及者
  因类而推(谓如彼此皆罪之赃及/应禁之物则入官之类)曰即即者意尽
  而复明(谓如犯罪事发在逃者众/證明白即同狱成之类)曰若若者文虽
  殊而会上意(谓如犯事未老疾事发时老疾以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者亦如之)
  (之/类)次列六赃纳赎收赎五刑及狱具丧服诸图次
  曰十恶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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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次曰八
  议一议亲二议故三议功四议贤五议能六议勤
  七议贵八议宾凡应议者犯罪实封奏
闻取
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
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
闻取自
上裁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应议者之祖父母父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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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子孙犯罪亦如之若皇亲国戚及功臣之外祖
  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四
  五品官之父母妻及应合袭荫子孙犯罪从有司
  依律追问议拟上请其犯十恶缘坐及奸盗杀人
  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其馀亲属奴仆管庄佃甲
  倚势虐害良民凌犯官府者加常人罪一等止坐
  犯人不在奏请之律若各衙门追问之际占吝不
  发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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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区处凡已革宗室之红带已革觉罗之蓝带犯事治
  罪与旗人无异刑部照例枷号锁禁完结其宗室
  觉罗犯事时身系黄红带者依宗室觉罗例若系
  蓝带及不系带者即照常人例治罪凡殴宗室觉
  罗者虽无伤杖六十徒一年伤者杖八十徒二年
  折伤以上本罪有重于杖八十徒二年者加凡斗
  殴二等止杖一百徒三年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
  笃疾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除审明宗室觉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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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与人争较而常人寻衅擅殴者仍照律治罪外
  如轻入茶坊酒肆滋事召侮或与人斗殴先行动
  手殴人者不论曾否腰系黄红带其相殴之人即
  照寻常斗殴律一体定拟其宗室觉罗应得罪名
  刑部按律定拟犯该军流徒罪者照例锁禁拘禁
  犯该杖笞应否折罚钱粮之处宗人府量其情节
  如情罪可恶者在宗人府的决不准折罚其应圈
  禁者即革去四品顶带凡内外文武大小官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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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私罪名所司开具事由实封奏请不许擅自勾
  问若许推问依律议拟奏
闻区处仍候覆准方许判决若所属官被本管官司非
  理凌虐亦听开具实迹实封径自奏陈官犯公罪
  应笞者一十罚俸一月二十三十各递加一月四
  十五十各递加三月应杖者六十罚俸一年七十
  降一级八十降二级九十降三级皆留任一百降
  四级调用吏典犯者笞杖决讫仍留役官犯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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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笞者一十罚俸两月二十罚俸三月三十四十
  五十各递加三月应杖者六十降一级七十降二
  级八十降三级九十降四级皆调用一百革职离
  任吏典犯者杖六十以上罢役凡任满得代改除
  致仕等官与见任同封赠官与其子孙正官同妇
  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与其子之官品同犯罪者各
  依职官犯罪律拟断无官犯罪有官事发公罪笞
  杖以上依律纳赎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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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任事发公罪笞以下依律降罚杖一百以上依
  律科断本案黜革笞杖以上折赎皆免若事干埋
  没钱粮遗失官物虽属公罪事须追究明白但犯
  一应私罪并论如律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各依
  本律科断文武官犯私罪罢职不叙追夺
诰敕削去仕籍除名者官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经决罚
  者追收度牒并令还俗军民灶户各从本色发还
  原藉当差定加减之法加者就本罪上加重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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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本罪上减轻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加者数
  满乃坐又加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
  于死本系加入死者依本条凡同僚犯公罪者并
  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
  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若同僚官一人有私
  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馀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
  人罪论若下司申上司事有差误上司不觉失错
  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罪二等若上司行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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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吏罪三等亦各以
  吏典为首凡一人犯罪其于律应减者若为从减
  自首减过失减公罪递减之类并得累减凡共犯
  罪以先造意者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一家人共
  犯罪止坐尊长尊长年在八十以上及笃疾则归
  罪以次尊长如无以次尊长方坐卑幼妇人有犯
  罪坐男夫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若共犯罪
  而首从本罪各别者各依本律首从论本条言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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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其同犯擅入
 皇城宫殿等门及同私越度关同避役在逃及同犯
  奸者律虽不言皆亦无首从二人共犯罪而有一
  人在逃现获者称逃者为首更无證佐则决其从
  罪后获逃者称前获者为首鞫问得实还将前人
  依首论通计前决之罪以充后问之数若犯罪事
  发而在逃者众證明白或系为首或系为从即同
  狱成将来照提到官止以原招决之不须对问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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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罪各等者从一科断若
  一罪先发已经论决馀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
  者更论之通计前所论决之罪以充后发之数其
  赃应入官物应赔偿盗应刺字官应罢职罪止者
  各尽本法犯罪已发未论决又犯罪者从重论已
  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不在从
  重科断之限其重犯流者三流并决杖一百于配
  所拘役四年若已徒而又犯徒者依后所犯杖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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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讫照徒年限应役亦总不得过四年又犯杖罪
  以下亦各依数决之其应加杖者亦如之本条别
  有罪名与名例不同者与本条科断若本条虽有
  罪名其心有所规避罪重者自从所规避之罪论
  其本应罪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人论本应轻者
  听从本法以五服参情法故具丧服图凡亲属有
  得相容隐之条同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皆
  是若别居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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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彼此
  得相为容隐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隐者皆勿论若
  漏泄其事及通报消息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亦
  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漏泄其事者减凡人
  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
  律定读律之准凡律令垂为法令内外诸司百执
  事不得妄生意见变更成法岁终各从上司考校
  有不能讲解律义者论罚有差律中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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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舆车驾御物者
 尚方服御之物并同称
制者
懿旨
 令旨并同称期亲祖父母者曾高同称孙者曾元同
  适孙承祖与父母同缘坐者各依祖孙本法其适
  母继母慈母养母与亲母同称子者男女同缘坐
  者女不同称与同罪者止坐其罪正犯至死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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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之人得减一等不在刺字斩绞之律若受财故
  纵与同罪者全科其故纵谋反叛逆者皆依本律
  称罪同者至死不减等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统摄
  所属文案相涉及别处驻劄衙门看管有兵粮水
  利之类虽非牧民官但有事在手者即为监临称
  主守者内外各衙门该管文案吏典专主掌其事
  及守掌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斗级攒拦
  禁子并为主守其职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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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者皆是称一日者以百刻计工者从朝至暮不
  以百刻为限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称人年者以
  籍为定称众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谋状
  显著明白者一人同二人之法称道士女冠者僧
  尼同若于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赃有六项罪分
  四等曰监守盗曰常人盗曰枉法曰不枉法曰窃
  盗曰坐赃监守自盗最重常人盗枉法赃次之窃
  盗不枉法又次之坐赃为轻监守人盗所监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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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故曰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一两以下杖八
  十每二两五钱加一等至流则每五两加一等递
  加至三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杂犯三流总徒四
  年数满四十两斩杂犯准徒五年若盗漕粮入已
  满六百石及盗仓库钱粮入已一千两以上者均
  拟斩候常人盗官之财枉法盗官之法情同而罪
  亦同一两以下杖七十每五两加一等二十两至
  四十两俱五徒递加至五十五两杖一百流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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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常人盗杂犯三流总徒四年赃至八十两绞杂
  犯准徒五年枉法赃至八十两有禄人实犯绞无
  禄人至一百二十两亦实犯绞常人盗漕粮入已
  满六百石并盗鞘饷至一百两以上者始拟绞候
  不枉法与窃盗同科谓均非其有而取之故其罪
  同一两以下杖六十每十两加一等递加至一百
  二十两以上绞不枉法赃无禄人减一等罪止杖
  一百流三千里有禄人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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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犯绞与窃赃满贯分首从同坐赃致罪谓本非
  入已之赃而坐以致之一两以下笞二十每十两
  加一等至徒罪则每百两加一等递加至五百两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监守盗常人盗皆不分首从
  并赃论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各计入已之数
  不枉法折半科罪各计入已之数窃盗赃以一主
  为重并赃论罪而分首从坐赃各主者通算折半
  科罪凡彼此俱罪之赃及犯禁之物则入官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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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不和用强生事逼取求索之赃并还主以赃入
   罪正赃见获者官物还官私物给主已费用者若
   犯人身死勿徵馀皆徵之
   天聪七年
太宗文皇帝遣官颁钦定法律于科尔沁国土谢图济农
   十月复宣示外藩蒙古诸国
   顺治元年定问刑衙门准依明律问罪是年
世祖章皇帝诏法司会同廷臣详绎明律参酌时宜详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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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当以便裁定成书颁布天下二年
敕修律官参酌满汉条例分别轻重差等汇集进呈四年
   律书成名曰
 大清律集解附例
御制序文为书十卷共四百五十八条十年特设督捕衙
   门专理缉逃捕盗事务十一年
敕法司仿古大诰之制择用刑各𣢾重大者编缉成书颁
   告天下令有司于春秋暇日为民讲说并令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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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为士子讲习十二年
谕帝王以德化民以刑辅治故律例最宜详慎苟轻重失
 则官胥得以任意出入欲政平讼理其道无由朕览谳
 奏本章引用律例每多未协尔部速将满汉文律缮写
 进呈朕将详览更定颁示遵行十七年校订律例以
  盛京定例及历奉
诏旨并刑部衙门定例分析应入律各条款录成满汉文
   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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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
   康熙六年
敇刑部酌定见行则例详晰分款陆续进览九年刑部将
   律例翻绎满文进
  呈十五年
谕兵部督捕衙门逃人事情关系旗下重大前恐百姓株
 连困苦故将条例屡行更改减定期于兵民两益近见
 各该地方官奉行疏玩缉获日少旗下民生深为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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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遣部院大臣会同尔衙门将新旧条例逐一详定务
 俾永远可行十八年
谕国家设立法制原以禁暴止奸安全良善故律例繁简
 因时制宜总期合于古帝王钦恤民命之意向因人心
 滋伪轻视法网强暴之徒凌虐小民故于定律之外复
 严加条例俾其畏而知儆免罹刑辟乃近来犯法者多
 奸伪未见少止人命关系重大朕心恻然其定例之外
 所有条例如罪不至死而新例议死或情罪原轻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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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过严者应去应存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详加酌定
 议奏遵
旨将更改条例缮册奏请刋布名曰见行则例二十八年
   九卿议准律例内有袭前代旧文而于
  本朝法制绝不相蒙者如郡王将军中尉亲自赴京
   者罪如京操官轮操军失于赴京者罪如近京民
   户滋生牧养如校尉缉事察访皆属前代弊政久
   革不行如安乐自在等州非见在流犯之地如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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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运砖等事非见在徒犯之役如吏典犯辟长官
   处决然后报部如在京军民犯杖军发别卫民发
   别郡如诡寄田地全家抄没如误伤致死责赔一
   人之类见今明载律文实非通行令甲应请覈实
   删除
报可三十四年定律文每篇正文后增辑总注疏解律义
   酌定名例四十六条录清汉文各六本进
  呈三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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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新纂律书名例朕已览阅奏闻后又有更改之处发回
 刑部增入九卿详阅具奏三十八年督捕衙门改隶刑
   部为督捕司先是督捕衙门隶兵部设侍郎一人
   理事官一人及郎中员外郎主事各官至是裁侍
   郎理事官馀仍旧制(互见职/官门)四十六年辑成
 大清律例四十二本缮写清汉文进
  呈
   雍正元年奏准自康熙四十七年起至六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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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止见在遵行定例一百十有五条内有应删应改
   者令律例馆总裁速行审定并前纂成之四十二
   本一并交与九卿参酌考订三年
谕朕自临御以来钦恤刑狱每遇法司奏谳必再三覆覈
 惟恐稍有未恊又念律例一书为用刑之本其中条例
 繁多若不考订画一有司援引断狱得以意为轻重贻
 误非小特命纂修官刻期告竣今据将所纂全藁进呈
 朕逐一详览其有应行駮正者已一一批示但明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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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弼教关系甚大著九卿会同细看务期斟酌尽善以
 副朕慎重刑名之意是年
御制序文颁行
 大清律集解附例凡三十卷律文凡四百三十有六条
   律有总注律后附例共八百十有五条分为三项
   曰原例(系三百二累朝旧例/凡 十一条)曰增例(系康熙年间/见行例凡二)
   (百九/十条)
钦定例(系钦奉奏凡二上谕及内外/臣工条 百有四条)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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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律例旧文有八议之条历代相沿已久我朝虽载其文
 而实未尝行者盖有深意存焉夫刑罚之设所以奉天
 讨罪至公至平无容意为轻重者也若于亲故功贤等
 故为屈法以示优容则律无一定尚可谓之公平乎且
 此等或以效力宣劳为朝廷所倚眷或以勋门戚畹为
 国家所优荣其人既异于常人尤当秉礼守义以为士
 民倡率乃不自爱而罹于法尤非蚩蚩无知者比而执
 法者又曲为之宥何以惩恶而劝善乎如所犯果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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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有可原则临时酌量加恩未为不可若豫著为令
 是于未有过之先即以不肖待之名为从厚实乃至薄
 也且使恃有八议之条任意为非必有自干大法而不
 止者是又以宽容之虚文特陷之于罪戾矣今修辑律
 例八议之条仍令载入特颁谕旨俾天下晓然于此律
 之不可为训亲故人等亦各知所儆惕而重犯法是则
 朕钦恤之至意也十三年
谕国家刑罚禁令之设所以诘奸除暴惩贪黜邪以端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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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以肃官方也然宽严之用又必因乎其时从前朕见
人情浅薄官吏营私相习成风罔知省改势不得不惩
治整理以诫将来今人心共知警惕矣凡各衙门条例
有从前本严而朕改易从宽者此乃从前部臣定议未
协朕与廷臣悉心斟酌而后更定以垂永久者应照更
定之例行若从前之例本宽而朕改易从严者此乃整
饬人心风俗之计原欲暂行于一时俟诸弊革除之后
仍可酌复旧章此朕之本意也自后遇此等事件则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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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斟酌若有应照旧例者仍照旧例行是年十一月
今上谕古者刑不上大夫盖以维国体而励臣节国体
 不维则无尊卑上下之辨臣节不励则大臣拥高爵
 大官而有徒隶无耻之心此贾谊所以谆切辨论也
 朕欲风励天下使人各自爱共敦节行尤宜自大臣
 始大臣有不自爱者朕仍设廉耻以养之庶几动其
 天良激励鼓舞嗣后三品以上大员身罹罪谴即奉
 旨革职拿问者法司亦不得遽加夹讯如有不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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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者亦必请旨将此永著为例
  乾隆元年部臣奏准修辑律例又覆准督抚臬司
  等各有刑名之责傥有所见据实敷陈
敕交该馆以资采择五年
御制序文颁行
大清律例凡四十七卷律文仍旧本删律总注其注内
  有于律义有所发明实可补律所不逮者则竟别
  立一条著为成宪例千有四十二条以次附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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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删原例增例各名目又奏准乾隆四年十二
  月以前之例已经逐条奏准通行其乾隆五年以
  后之例有陆续增修之处仍定三年一次编辑颁
  行直省永著为例六年
谕律例一书原系提纲絜领立为章程俾刑名衙门有
 所遵守至于情伪无穷而律条有限原有不能纤悉
 必到全然该括之势惟在司刑者体察案情随时详
 酌于无枉无纵则可不可以一人一事而改成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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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朝大清律周详明备近年以来又命大臣等斟酌
 重修朕详加釐定见在刋刻颁行而新任之臬司科
 道等条陈律款者尚属纷纭至于奉天府府丞竟奏
 请酌改三条夫以已定之数章欲以一人之臆见妄
 思变易䆒竟不能尽民间之情弊而朝更夕改徒有
 乖于政体嗣后无得轻议纷更如果所言实属有当
 该部亦止可议载册籍不得擅改成书八年奏准督
  捕则例自康熙十五年编纂以来阅今七十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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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修辑其间先后更定律例删定为一百三条
  名曰督捕则例于律例外别为一集分上下二卷
  并辑三流道里表告成将馆务移归刑部(先是纂/修则例)
  (皆是始归特简大臣/至 刑部纂办)又纂修刑例共五十四条计
  二卷毋庸纂二十四条十一年续增例四十九条
  修改二十一条毋庸纂十四条自是以后凡钦奉
上谕及内外臣工条奏皆五年一修十六年续纂刑例
  七十四条酌改十二条更正五条计二卷删除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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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条毋庸纂二十七条二十年修订三流道里表
  二十一年续纂刑例五十三条增辑二条酌改八
  条更正二条计二卷删除四条毋庸纂十二条是
  年
谕向来枷号人犯祗于热审时暂行保释并无隆冬保
 释之例此等生事不法之人随时惩治庶人心共知
 警惕若姑息市恩适足养奸纵暴非国家明罚敕法
 之道刑部竟行编入条例颁发殊属不合所有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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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犯著仍照旧例行二十六年续纂刑例一百十三
  条毋庸纂二十七条三十二年大修续纂刑例一
  百四十条修改百有三条删除五十一条计二十
  卷毋庸纂十九条嗣又补纂十五条修改二十九
  条删除十一条是年声明共计例千四百五十六
  条又续纂督捕则例六条修改八条删除四条毋
  庸纂三条三十七年续纂刑例五十条修改四十
  九条删除七条毋庸纂十七条四十二年续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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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九十六条修改五十六条删除六条又续纂督
  捕则例五条修改五条毋庸纂七条四十七年续
  纂刑例六十条修改十一条删除二条毋庸纂八
  条四十九年修辑三流道里表缮成黄册十九本
  进
 呈刋刻颁行此律例之大纲也其逐条之次第节目
  俱具载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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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通志卷七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