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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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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四库全书
 皇朝通志卷八十五
  食货略(五/)
   户口丁中
 皇朝户口初亦有赋役其制率仍前代有分三等九则
   者有一条鞭徵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
   立编审之法五年一举丁增而赋随之自康熙五
   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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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祖特颁恩诏嗣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间将额徵
   丁粮改地徵派俾无业之民永免催科实万世不
   易之良法也
   顺治元年百户危列宿上言天津避乱民万有一
   千馀户宜谕有司绥抚安插而兵部侍郎金之俊
   亦请谕各道臣所招寇众悉令州县编置牌甲于
   是制编审户口之法其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
   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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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其寺观
   一体颁给以稽僧道之出入其客店令各立一簿
   书寓客姓名行李牲口及往来何处以备稽察三
   年
诏天下编审人丁凡年老残疾及逃亡故绝者免入始定
   三年编审一次继定五年编审一次后又定于次
   年八月各省汇齐到部其编审事宜责成州县官
   以百有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馀百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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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甲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各有长凡造
   册本户记丁口之数授之甲长甲长授之坊厢里
   长坊厢里长上之州县州县合而上之府府别造
   总册上之布政司民年六十以上者开除十六以
   上增注凡籍有四曰军曰民曰匠曰灶各分上中
   下三等丁有民丁有站丁有土军丁卫丁屯丁总
   其丁之数而登黄册督抚据布政司所上达之户
   部户部受直省之册汇疏以闻以周知天下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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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数十四年定州县官增丁二千名以上各予纪
   录至十七年令以户口消长课州县吏殿最十八
   年总计直省人丁二千二百六万八千六百有九
   口
   康熙二十四年天下人丁二千三百四十一万七
   千四百四十有八口二十五年以原定编审限期
   太宽民人等候无期胥役得以任意作弊乃更定
   一年岁底汇报明年又令编审缺额人丁该抚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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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续招徕于下次查编补足五十年直省人丁二
   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四口于前未甚
   加增
上以承平已久滋生日繁而有司编审时不将所生实数
   开明具报者特恐加增钱粮是以匿𨼆乃
谕大学士等曰民之生齿日繁朕故欲知人丁之实数不
 在加徵钱粮也嗣后祗将见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弗
 增弗减永为定额以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但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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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增实数另造清册具报寻定自康熙五十年额定丁
   册数外新增者补足旧额开除缺数其馀谓之盛
   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至六十年直省人丁二千
   五百三十八万六千二百有九口内滋生人丁不
   加赋者四十六万七千八百五十口
   雍正元年直𨽻巡抚李维钧言请将直𨽻丁银摊
   入地粮内徵收嗣是各省计人派丁者以次照例
   更改不独无业之民无累即有业民户亦甚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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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天下人丁共二千四百八十五万四千八百
   一十八口时山西省有曰乐籍浙江绍兴府有曰
   惰民江南徽州府有曰伴当宁国府有曰世仆苏
   州之常熟昭文二县有曰丐户广东省有曰蜑户
   者该地方视为卑贱之流不得与齐民同列甲户
上甚悯之俱令削除其籍与编氓同列而江西浙江福建
   又有所谓棚民广东有所谓寮民者亦令照保甲
   之法案户编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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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等谨案乐籍因明永乐时不附靖难兵遂编为
  乐籍世世不得为良伴当世仆本地呼为细民惰
  民丐籍形情相同蜑户捕鱼为业粤民轻贱不许
  登岸居住蜑民亦不敢与民抗衡棚民乃民人搭
  棚山旷居住或种麻种箐开炉煽铁造纸作菇为
  业寮民系近地穷民入山搭寮炊薪烧炭舂粉取
  香木为业者
  乾隆五年令直省督抚于每岁仲冬将户口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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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数缮册具奏其番疆苗界不入编审者不在此
  例十四年天下户三千六百二十六万一千六百
  二十有三丁万有七千七百四十九万五千三十
  有九二十二年更定保甲之法自顺天府五城所
  属村庄暨直省州县乡村每户岁给门牌书家长
  姓名生业附注丁男名数不及妇女十户为牌立
  牌长十牌为甲立甲长十甲为保立保长凡甲内
  有盗窃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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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踩曲贩硝敛财聚会等事及形迹诡秘之徒责令
  专司查报无论绅衿之家与齐民一体听保甲稽
  查其客民在内地贸易者与土著一例顺编其商
  贾来往无定者责成客长盐埸井灶另编排甲责
  成埸员矿厂丁户责成厂员各处煤窑责成雇主
  山居棚民责成地主其滨海商渔船只与内洋采
  捕小艇取具澳甲族邻保结河内船只责成埠头
  渔船网户及水次搭棚趁食之民归就近保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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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束其边外种地民人亦设牌头总甲家长查察其
  甘省番子土民责成土司其寺观僧道责成僧纲
  道纪其外来流丐保正督率丐头查察其旗民杂
  处村庄苗疆寄籍内地外省入川民人与云南夷
  民杂处者同土著一体编入保甲是年总计天下
  人丁共一万九千三十四万八千三百二十八口
  至二十九年天下人丁共二万五百五十九万一
  千一十七口三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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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以户口实数已按年登册报部则五年编审之例似
  属虚文且滋纷扰著令停止四十年
诏谕直省督抚整饬所属于仲冬户口册核实登记以
 验阜成之概不得视为具文迄于今万亿及秭付之
  史馆者更无数可稽而八旗之繁庶以及外藩之
  归赴回疆之濡育又别有版图也
  八旗户口
 国初定制各旗人丁三年编审一次凡编审各旗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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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令各佐领稽查已成丁者增入丁册其老弱幼
  丁不应入册有𨼆匿者罪误入别佐领者退回初
  定壮丁三百名为一佐领后改定为二百名凡八
  旗新添壮丁每旗佐领三十员其逃亡缺少者将
  诸王贝勒贝子等府壮丁拨补又定家下壮丁首
  先登城者准其开户
  顺治元年令凡旗下汉人有父母兄弟妻子愿入
  旗者地方官给文咨部入册不准带田地九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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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府及诸王府官员有劳绩者数员令其出府佐
  领各归所属佐领十七年定官员子弟有职任者
  不拘岁数准其分户
  康熙四年令佐领内丁多至百名以上愿分两佐
  领者听十三年八旗每佐领编壮丁一百三十名
  馀丁汇集另编佐领或所馀丁仅百名以上不足
  额者该旗王贝勒贝子公等并都统副都统佐领
  酌验无误披甲当差者出结移送到部亦准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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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佐领
  雍正五年定编审丁册每户书另户某人某官无
  官者则曰闲散某上书父兄官职名氏旁书子弟
  及兄弟之子及户下若干人或在籍或他往皆备
  书之其各省驻防旗员兵丁以及外任文武各官
  子弟家属俱行文各该将军督抚查明造册咨送
  该旗附入佐领册内其后又定八旗正身壮丁年
  十五以上该管官查无假冒方准入册其或流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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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屯向未入丁册者令补入册内
  乾隆三年定旗人开户例凡旗下奴仆原系满洲
  蒙古直省本无籍贯带地投充人等虽有籍贯年
  远难考均准其开户六年复定八旗造丁册之例
  凡各佐领下已成丁及未成丁食饷之人皆造入
  丁册分别正身开户户下于各名下开写三代履
  历其至外省驻防暨外任文武官子弟家口先期
  行文该管大员照式造册二本咨部一留部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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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旗覆核附入各佐领册内又定八旗开户养子
  因出兵阵亡及列军功一二等改为另户者别记
  档案
 国初投充俘获入旗及旗人抱养为嗣或民人因亲
  入旗或良民随母改嫁入于他人户下或旗奴开
  户与旗奴过继与另户为嗣已入另户档内后经
  自行首明者亦别记档案不得与宗室联姻七年
诏八旗汉军自从龙故旧之子孙外有愿出籍者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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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该地民人一例编入保甲二十五年复定清釐
  旗档之例一另户旗人不许抚民人及家人之子
  为嗣一民人幼子随母改嫁旗人者该旗详记档
  案俟成丁后报部令归民籍一另记档案养子开
  户人等业经出籍为民不许复行冒旗籍一旗下
  家人之子随母改嫁另户与民人之子随母改嫁
  旗下家人或家人抚养民人之子均以户下造报
  一八旗投充户口旗档有名者造丁册一分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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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发该地方官备案如有事故顶充于比丁册
  内声明报部转行该地方官注册备查至伊等亲
  族不在旗档者地方官清查编入里甲以免混淆
  又定跟役军功出户之例凡官兵跟役有杀敌致
  果者本身及父母妻子俱准出佐领为另户二十
  六年定汉军为民之例凡八旗汉军现任外省文
  职自同知以上武职自守备以上京员自主事以
  上旗员五品以上俱不准改籍其父在旗而子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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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民或子在旗而父愿为民亦不准改籍其馀愿
  出籍者在京报明该旗在外呈明督抚咨送编入
  民籍准一体考试二十八年定八旗逃人之例二
  十九年又定凡八旗另记档案及养子开户内未
  经出旗之人或因军营著绩或因技艺出众
赏为另户者其父母弟兄子侄俱准作另户三十一年
  又定凡八旗迷失幼丁在十五岁以下者该管官
  咨部知会各旗及步军统领衙门转饬所属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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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缉获日咨旗认领如在十五岁以上者照逃人
  例办理其十五岁以前迷失十五岁以后投回者
  如实系蒙稚本无游荡恶习者奏明请

 
 
 
皇朝通志卷八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