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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九十六 (自动笺注)
 欽定四庫全書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六
  刑考(二)
   刑制
公元1661年
   順治十八年二月
聖祖仁皇帝御極校尉干連詞訟不服拘提之禁兵部
   議覆巡城御史徐越條奏校尉干連詞訟不服拘提應令承審衙門移闗該衛提究如有其親屬冒稱校尉名色巡城御史提究重處
嗣後校尉犯罪先拏議罪後移文鑾儀衛
   定光招搖□騙挾詐官民以强盜擬罪御史趙祥星請也
   嚴隔屬赴控之禁從巡按御史張鳯起請也凡奸民隔屬赴控發被告所住地方官審結如事屬虚陷將赴控并代書人俱以光棍治罪
   定盜犯引線罪刑部議保定巡按王登聫條奏盜賊窩主奥援又有引線潛通消息以作嚮導二者共謀造意分股得財應將窩主照例引線之人即以窩主論從之
   申定死罪重犯不得論功議免之例奉
向來死罪重犯因定有祖父伯叔兄弟陣亡及身有重
 傷者免死一次之例以致惡人豫知定例希圖倖免以後死罪犯人該部不得論功議免著照應得之擬定題請應否准其論功候㫖定奪
   定審問官有擅用匣牀捕獲强盜有妄用腦毛竹連根大板竹籖烙錢等刑致斃人命從重治罪
公元1662年
   康熙元年追贓不完之例凡應追贓年久不完家産盡絶免其追銀本犯入官身故産絶者贓銀免追妻子亦免入官四年部議贓罪流徒笞杖等犯若因家産盡絶即令入官原罪反重嗣後原罪的決免其入官(互見徒流門)
公元1663年
   二年定流犯身死妻子免遣之例(詳見徒流門)
公元1664年
   三年申定過失殺人之律先是
  國初舊例過失殺人者鞭一百賠人一口至是刑部議准旗下過失殺人者仍照
公元1668年
  盛京定制鞭責人民人責四十板追銀四十兩給死者之家旗民彼此過失殺者俱照給銀四十兩之例免其賠人至康熙七年旗下亦免賠人之例照律追埋葬銀十二兩有竒給死者之家
   定致死流犯之例妻家冀免伊女僉發致死其壻者以謀殺惡棍冀得犯人設謀致斃本犯者照光棍例立斬(詳見徒流門)
   禁木籠之刑御史姚延啟奏言江南浙江等省有獄卒苛索不遂創為木籠上下分數層納囚其中不能屈伸天時炎暑穢氣薫蒸轉成疫癘多致監斃請勅部嚴禁從
   定私行買贖發遣逆犯家屬之例官員革職旗人兩月鞭一百民人杖一百流三千里(互見徒流門)
   嚴挾私誣告逃人之禁兵部督捕侍郎馬希納疏言臣衙門之設原以緝逃為職近有姦結黨夥告及至提審多屬子虛此輩原非實告逃人止欲借端嚇詐首告狀内不詳被告人居址姓氏滿其欲則借為開脱之端不應其求則改為嫁禍之地雖將原告治罪被告家産蕩然有死於路斃於獄者請嗣後首告之人帶有逃人之主同赴具告准咨該督嚴查解部若並無逃人之主取地方官保結咨報提案内牽人質審得
嗣後首告逃人在某處某家者將首告之人拏送地方
 官止令窩隠之人出質若無逃人挾仇控告牽引妄扳加等治罪
公元1665年
   四年申定獨子留養之禁奉
諭凡死罪非常所不原者若祖父母父母老疾無次
 丁開具所犯罪奏聞律文所有者著照律行犯贓等罪流徙人犯取具地方官印結或照律留養或仍流徙請㫖定奪
公元1666年
   五年搶奪婦女拐騙㓜童之禁奉
諭凡搶奪婦女拐騙㓜童本犯從重治罪如係旗人將佐
 領及伊主一治罪所屬地方不行查拏管巡捕官治罪
   定奴僕行盜處分家主旗人犯盜議處撥什庫之例
公元1667年
   六年遞解逃人騷擾地方之禁時有遞解逃人經過城邑村莊嚇詐搶奪解役縱放逃人借端枉道村莊同謀詐害民者
以此皆由地方官起解逃人不嚴解役縱放逃人
   嚴加梏桎之故
特諭嗣後逃人解役若於所過地方騷擾者鎖拏送
 治以重罪原起解官不嚴解役經過地方官不行查拏發嚴治其罪
   嚴採捕鷹鷂騷擾地方之禁戸科給事中查培繼奏浙省海鹽縣地勾通營兵結連惡黨指官捕鷹百十成羣分投鄉鎮逼擾民家請勅嚴禁
嗣後仍前弊將該將軍督撫總兵官副都統協領
 從重治罪
   嚴强占闗津禁戸部議左都御史王熙疏言凡王公以下文武官家强占闗津不容商民貿易在原犯之地枷號三個月係民責四十板旗人鞭一百其縱容家人藩王罰銀一萬兩公罰銀一千兩俱將管理務官革職將軍督撫以下文武各官俱革職兵民商人假稱王公文武各官之名照光棍治罪貨物入官
㫖依議有横行欺壓為首之人照光棍治罪至十八
   年又定凡包衣下人王公大臣家人貲本霸占闗津在原處所立斬示衆
公元1668年
   七年停止
公元1651年
  閽之例先是長安門外𥪡立石凡有寃抑者令其伸訴順治八年
凡有奏告者先於該管衙門控訴若不准或審斷
公元1670年
 枉再赴都察院通政司衙門具奏申告内外大小衙門明知枉情不上聞許具本至午門前進奏九年固山貝子達海等奏奸人希圖報復動揑無影之詞詐害平民或僱人頂告或夥告夥証種種惡習大干法紀祈勅部嚴禁違者治罪上是其言令刋示曉諭康熙三年復降
申禁定代控告論死四年更勅部定大功以下緦麻以上親族相繼代告者旗人枷號
   四十日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徒三年無服兄弟代告者分别旗民枷責流徒所告之事俱不准六年御史田六善言定不俟問官審結徑行
  閽者旗人枷號兩月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流三千里至是永停叩
  閽之例倘有寃抑照例通政司登聞鼓衙門控理
   又
刑部酌定現行則例詳晰分欵陸續
公元1668年
   嚴定賭博禁例刑部議准開塲招集賭博之人抽頭旗人枷號三月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充軍在場賭博旗人枷號兩月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流三千里官員有犯賭博枷責的決(互見徒流門)
公元1669年
   八年投充人等控理前事及代親屬告訐之禁刑部旗下民人投充賣身旗下之人多以從前舊事赴部控理并倚恃旗下親屬告訐者請嚴加禁止凡此等告控不得准理從之
   申嚴在京文武緝盜不力之令奉
京師重地理宜肅清近聞竊盜搶奪詐騙者多此皆步
 兵及五城司坊各官並巡捕稽查不力番役等與盜交通受賄縱容以致奸徒肆行無忌後所司文武督率番役兵丁力行察緝如仍前弊治以重罪
公元1670年
   九年隠匿入官人口之律刑部題律載抄扎人口隠匿不報計口隠匿丁口論若照律處分則罪輕而隠瞞者必多嗣後隠瞞反叛抄扎入官人口不分男女大小五口以上隠匿財物至五百兩例杖一百流徙寧古塔四口以下杖徒旗下有犯者枷號發落從之
   嚴犯夜之禁兵部都察院
議覆京城内外豪惡糾黨盜刼時聞城内責令步軍
   尉步軍副尉步軍校城外責令五城御史司坊巡捕營弁每日巡緝城外巷口城内設立柵欄定更不許官員軍民行走犯者照例治罪著為令從
   嚴定監犯踰限不審之禁
上諭刑部監犯踰限不行速結以致獄斃者甚多各犯
 自有應得之罪未死於法先死於獄殊非慎刑之意其作何嚴議處詳議定例具奏尋議凡承問各官將正犯俱審取口供限内監斃者免議雖在限内並不審理取供遲延一案内監一二人三四人罰俸有差五六人者降一級留任七八人者降二級調用九人以上革職牽連無干之人監斃一二人罰俸一年三人者降一級留任四人者降二級調用五人革職上司據實題奏者降二級調用至於取録口供逾限不結正犯監斃者照限内不取口供致死之例處分牽連無干之人監斃一人者降一級調用二人者降二級
  調用三人以上革職上司據實題奏者降二級
  調用限内不能完結再行展限仍照限内監斃
  例處分如在展限死者亦照逾限處分從之
公元1671年
  十年奸民嚇詐告訐之禁兵科給事中王曰温
  疏言京師五方輳會奸宄叢生無賴刁民嚇詐
  告訐及告後潛逃種種惡習加重嗣後有原
  告逃遁應行文本嚴拏解究原狀不議外
  照所告之罪反坐曽經使人説合詐索者照光
  棍為首治罪説合起滅詞訟之人照為從例從之嚴屬員被劾掲告上司之禁吏部議覆給事中
  之符疏言直𨽻各省官如果該管上司勒索
  受賄等弊許於未劾奏之先控告如㕘掲之後
  告者將所告之事不准仍照所控之罪反坐應如
  所請從
  定旗下軍民論功免死之例刑部旗下官員
  罪重大親父伯叔兄弟陣亡俱免死一次至軍
  民人等並未議及嗣後應將旗下軍民人等犯重
  罪者亦照此例從之
  改定非刑處分之例兵部内外滿漢文武
  刑衙門夾棍桚指外有别用非刑吏兵刑三
  部處分之例輕重不一查吏部不論已未致死
  革職提問兵刑二部例未經致死降級調用
  應畫一定例凡滿漢文武官員非刑者俱革職
  免其提問從之
  定强盜自首分别曽否殺人之例時交河縣監犯
  尹昌吉行刼殺死事主自行投首部議免死御
  史孫錫齡疏言此風一開焉知無挾仇報怨殺人
  刼財自行投首希圖倖免者嗣後强盜投首如止
  刼財不曽殺人許令自新傷人者仍治以殺人
  之罪下部議行
公元1673年
  十二年逃人二罪俱發以重者論之例刑部
  同督捕衙門議覆左都御史多諾疏言盜人或為
  竊盜或為搶奪事發被獲刑部枷責督捕又加
  鞭刺或至殞命應從律内所開二罪俱發以重者
  論罪等者從一科斷嗣後逃人有犯搶奪竊盜
  至鞭一百者刑部枷號刺臂鞭一百督捕衙門
  其鞭責面上刺字不至鞭一百者刑部止臂上
  刺字督捕衙門刺面鞭一百其各處逃人督捕
  審明逃盜情實先送刑部議結為盜之罪後移督
  捕議逃之罪從之
  定流徙人犯窩逃之例兵部督捕侍郎折庫納題
  窩隠逃人定例處分流徙窩逃未定
  分之例今尚陽堡寧古塔等處流徙人等窩隠
  逃人不便復擬流徙應枷三個月責四十板從之(互見徒流門)
  定刑部妄議株連之禁議政王大臣議定凡滿
  洲罪犯謀反叛逆照律連坐籍沒外其餘罪犯
  詳在律内者俱照律擬議至心陷害借言情罪
  重大妄議株連籍沒即照入人死罪治罪
  十二年定交錢糧徇隠侵那之例凡新舊官交
  代錢糧前任内有侵欺透冒那移墊解并拖欠
  未清等弊署事新任徇隠不報交代後始行
  查報者不議前官之罪將接任官照侵那例議罪
  已徵那用詐稱民欠者革職拏問上司徇庇前官
  逼勒後任交代者照徇庇議處
  定贓犯産絶具題豁免之例凡催追侵盜錢糧
  私如果家産盡絶督撫取結具題豁免家産
  未絶徇隠揑結者從重議處
  定先㕘婪贓審無入己之例凡先㕘婪贓及借耗
  費等加派入已革職之員審無婪贓之處止擬那
  移加派因公科斂之罪者既經革職免其杖徒
  贖如别案革職者照律擬罪
公元1675年
  十四年申嚴匿名掲帖之禁先是順治十七年
  投匿名掲帖為首者以光棍治罪至是復奉
諭近見兇惡之徒投匿名掲帖愈加昌熾如果有裨國
 家之事不妨明白具奏況設有通政司衙門令其上達此等兇徒並不知國家事務揑造背謬言詞大干法紀嗣後將投帖之人并知而不首即行處死旁人出首者授之官奴僕出首者令開戸
公元1677年
   十六年改定方術誘取良人畧賣良人子女律律設方術誘取良人畧賣人子女者罪止論戍為妻妾子孫者罪止論徒上以法輕不足蔽辜勅部定議尋議嗣後凡誘取典賣或為妻妾等事不分
   誘良賤已賣未賣為首者立絞為從旗人枷責民人杖流如止一人以為首論被誘人和同者俱如為從之罪非和同不坐其以藥物誘取者罪如畧誘例從之
   更定侵盜錢糧限内不完之例江寧巡撫慕天顔定例侵盜錢糧人犯一年追完不完者本犯僉妻及未分家之子流徙財産入官今請於冊報之後發解之前全完者免其罪從之(互見徒流門)
公元1679年
   十八年投營挾制家主并發塚墓之禁奉
民間鬻身為厮養者多藉口投充營伍挾制家長勒索
 身契妻子財物又有桀驁之徒乘戎馬倥偬之際發人塚墓或利其所有或挾私仇尤屬可惡著嚴議具奏尋議背主投營勒索身契妻子者照光棍治罪其無挾制勒索等情枷責給還家主乘機發塚見尸索財取分别流徙斬絞如律營將知其背主不舉發者分别專管兼管統謫調鐫級有差不知而不舉發者奪俸從之
   定衙役詐贓之罪十兩以上僉妻安插奉天(互見徒流門)一百二十兩以上擬絞
   又
九卿詹事科道詳酌新例奉諭國家設立法制原以禁暴止奸安全良善向因人心滋
 偽輕視法網故於定律之外復設條例俾其畏而知儆免罹刑辟乃近犯法者多朕心深用惻然定律之外所有新例過嚴者著九卿詹事科道詳加酌定尋將遵
更改條例冊奏准刋刻通行名曰現行則例
公元1680年
   十九年旗人私往外省之禁奉
諭各旂差遣家人或往外省索債或令隨官赴任或以情
 干求外官甚多借端營私小民最為苦害令吏兵刑三部都察院會同定例嚴禁尋議旗人私往外省借端挾詐囑託行私擾累小民平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係官革職鞭一百不准折贖失察佐領罰俸三個驍騎校罰俸六個月其差遣家僕之人係閒人鞭一百係官革職差去之僕枷號一月鞭一百從之
   定罏頭匠役包攬買銅交納枷責妻子流徙尚陽堡(互見徒流)
   定被㕘官員訐告上司之例定例京察大計降革官員駕言控告者將所告不准外有冠帶革職冠帶者送刑部治罪至是定被㕘官員訐告上司者照此例一體處分從直𨽻巡撫于成龍請也
公元1681年
   二十年嚴刑不一之禁
上諭刑部犯人各有應得之罪今聞爾部枷孔大小
 一板厚薄賄囑者板薄而孔大否則板厚而孔小所帶項鎖亦有輕重此等情弊爾部嚴察禁止
   定旗人横行非法詐害平民者該旗查拏
聞請
發遣(詳見徒流門)
公元1682年
  二十一年賣身旗下仍留原住地擾害之禁刑刑部
議奏賣身旗下之人原有房田守分度日地方
   擾者仍令居原處無田房者俱令伊主收囘在原處有生事犯法地方官申解治罪仍令伊主收囘倘再留原處容留之主及地方官分别治罪
㫖依議凡賣身之人或曽經犯罪處分或見有犯法事情
 賣身旗下希圖倖免者從重治罪買主知情一併從重治罪
   定民人假稱逃人具告行詐發遣為奴之例(詳見徒流門)
   嚴巡躧私恭官兵誣拏無辜禁兵部議寧古塔將軍巴海請議巡躧盜採人參官兵給賞之例奉
盜採人參官兵緝獲議叙允當但恐非係採參之人妄
 有拘執奪其貲財孑身採買他物者無故罹害亦未可嗣後有犯者作何處分爾部再議尋議巡躧章京兵丁誣拏無辜章京革職兵丁枷號兩月鞭一百若奪取財物者將章京革職刑部議罪兵丁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從之
公元1683年
  二十二年申定旗人畧賣人口處分之例刑部
  覆御史蔣鳴龍疏舊例畧賣人口止將該管
  處分未曽定有佐領驍騎校撥什庫及其家主
  作何處分之例嗣後城内旗人犯者本佐領驍騎
  校知而不舉革職失於覺察罰俸一年撥什庫
  知而不首枷責失於覺察鞭五十旗下家人犯者
  家主知而不首平人枷責職官革職失於覺
  察平人鞭五十職官罰俸城外園内所住旗人
  犯者本主照此例議處在屯内住者將屯内撥什
  庫照佐領撥什庫處分闗外住之人來京買人
  口者圼明宛大二縣五城正印官取文契用印
  明該都統咨行兵部給發印票若無印票令其出
  口守闗章京罰俸一年披甲人鞭八十領出者
  鞭一百從之
公元1670年
  定在京監斃人犯處分之例先是康熙九年定踰
  限不行審結一案内監三人以上在外承問
   官及該管上司革職降罰有差
以内外刑獄事一體在内衙門及各門監犯
   斃處分
九卿詹事科道詳議尋議刑部衙門審案限内不取
   供與雖取供不行審結以致犯人牽連之人監禁斃命或羈門斃命將承審官外官處分堂官據實題㕘督撫處分禁卒守門人役監禁及羈門各犯恣行凌虐致斃處分司獄及城門尉等官斃三四人九人十人罰俸有差十一人以上革職從之
   定發掘歴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墓者罪凡歴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墓地方官不時查看倘有發掘開棺見尸為首立決為從者立絞發掘見棺為首者立絞為從監候發掘未至棺槨為首監候為從充發
   定旗下家人莊頭倚勢害民該管官及家主處分之例刑部議准旗下家人莊頭在外倚勢害民霸占子女把持衙門拏人到家綑縳打死者内包衣人該管降級留任王貝勒貝子公家人該管務官降級留任民公侯伯大臣官員家人伊主降級留任平人鞭責著為令
   申定旗下官兵隠匿入官人口之罪議政王大臣議准逆犯應行入官匠役家屬人口有私帶入京者令其首送到部若已經私放為民者亦令呈首隠匿不首者係官交部議處平人照例擬罪不行詳查之都統等官交部議處撥什庫鞭一百各省將軍副都統以下披甲以上總督巡撫以下兵丁以上均照此例得
㫖若係將軍等分撥及軍功被傷賞給者仍留與原主
 依議
公元1684年
   二十三年申嚴窩盜之禁奉
京畿重地理宜肅静近聞盜賊公行且各有窩主多在
 墳園荒僻之處為其窟穴其令五城嚴緝務在必獲正法盜源自絶
   定誣良為盜嚇詐財物發遣寧古塔例(詳見徒流門)定强盜自首免死發邊衛充軍例(詳見徒流門)
公元1685年
   二十四年定有司誣良為盜之例九卿詹事科道衙門議定有司誣良為盜本官照故入平人從重治罪督撫出題㕘者免議或部院衙門審出或被誣之人告發者將督撫一併議從
   嚴定貪官不入緩決之例時九卿會議廣東雲南秋審招冊内有貪官人犯
此等藐視法紀貪汚不悛者祗以緩決故耳今若法不
 加嚴不肖徒何知警此内貪官文明正法外餘俱照議完結
   申定貢使毆死内地人之例理藩院題厄魯特噶爾丹博碩克圖汗沙里巴圖台吉來使特木把於北館中毆死正白旂商人王治民論死
上命傳諭厄魯特曰爾等進貢來使沿途擾害民生搶掠
 牲畜朕以爾等逺方之人不諳中國法紀未遽加罪屢從寛免曽經頒㫖曉諭今爾進貢頭目不嚴束傔從任擾害内地人毆死干紀甚矣將特木把依律處斬爾等識之觀之此後其謹遵成法毋得妄行
公元1686年
   二十五年嚴土司番蠻交界地方販賣軍器禁兵部議土司番蠻交界處有軍器禁物販賣者杖一百發邊逺充軍(互見徒流門)該管知情故縱一例治罪如失於覺察縣官並專汛武職俱降四級調用府道及兼轄武職俱降二級總兵官一級督撫提督罰俸一年
   定䝉古殺人偷盜牲畜之例理藩院奏定嗣後䝉古如有擅殺内地民人不論幾人俱斬其妻子牲畜入官餘鞭一百罰三九牲畜
公元1687年
   又定邊禁例䝉古私入邊游牧雖不為台吉罰三九牲畜罰一九平人鞭五十仍將所騎馬入官攜帶家口牲畜邊游牧者不論幾戸俱入官民人邉外伐木刈草䝉古有奪其食物不論幾人將乘馬盡行給還民人仍鞭三十其屬下毎犯一次并罰濟農五九牲畜二十六年議准食俸蒙古王公官員有罪議罰牲者免其罰牲九數量罪革俸民人牌票出邊口者將妻子一併發往山海闗遼陽等處安插(互見徒流門)
   二十六年申嚴解役凌虐犯人教唆搶奪之禁奉
諭凡各省解京師京師解發各省人犯解役拷打
 致死其所犯之罪不至於死而凌虐致斃殊為可惡刑部㑹同督捕衙門定議條例尋議凡解部及遞解各犯計程給與口糧凡僉差官役遣有家正役押解沿途官員詳察有無勒掯拷打之處如或有之即將解役懲治拷打致死地方申報督撫嚴審從重治罪教唆犯通同搶奪者以光棍治罪在中患病原解即報明地方官驗明出結如未取患病印結途中死者死者多寡分别治罪著為例從之
公元1688年
   二十七年禁止有司審案律例兩引刑部題凡審擬各案有律者引律無律者引例督撫及承審各官多有律例兩引規避處分且恐受人囑託借此作弊應行停止從之
   定讐家遇赦藉口報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詳見徒流門)
公元1689年
   二十八年
命察流犯發遣之弊諭流徙人犯遇有勢力者每羈禁不嚴及至發遣輾轉
 遷延貧苦無力營求者即肆行凌虐瀕於死亡著戸二部堂官稽察如有前項情弊從重治罪(詳見徒流門)
   定强盜事發自首分别曽否傷人論戍擬徒(詳見徒流門)
   定强盜未及嵗被脅同行贓無入已者免死杖流(互見徒流門)
公元1692年
   三十一年大臣犯賭之禁刑部議准大臣犯賭者革職枷號不准折贖永不叙用
公元1693年
   三十二年嚴太監犯罪之令刑部太監錢文才毆死民人二應監候
上諭大學士等曰凡太監犯罪不可宥朕觀古來太監
 善良者少要在人主防㣲杜漸慎之於始縱容姑息侵假事權迨其勢既張雖欲制之亦無可如何如漢之十常侍唐之北司竊㺯威權甚至人主起居服食皆為所制此非一朝一夕之故由積漸使然也朕聞明代諸君本章批簽委之司禮太監司禮太監委之名下内監此輩素無學問不知理義委之以事其能免於舛謬錢文才此爾等記之至審時勿令倖免
公元1659年
   定拘訊婦女之禁先是順治十六年刑部議准婦女犯姦盜人命及重案牽連應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令子兄弟代審至是又
婦人親身犯罪外事牽連遣官往問口詞其拘至
 公廷永停止
公元1697年
   三十六年内監逃出嚇詐有司之例刑部以内劉進忠逃出訛詐議罪
聞得
劉進忠禁中役使之人逃出已可惡況又嚇詐
公元1698年
 司宜照光棍治罪嗣後太監與同罪者以此為例三十七年申嚴酷刑之禁奉
諭各監口有刑具曰大鐐與匣牀無異又短夾棍長尺
 許大枷重一百二十觔瓦樣重板此皆酷虐之刑著嚴行禁止
公元1699年
   三十八年䝉古盜馬之例舊例䝉古盜馬人犯斬立決康熙二十年
降恩㫖免其處死給與失主為奴至是理藩院議蒙古
   盜馬人犯圖薩罪具奏
往者塞外多盜近朕遣人教養䝉古申嚴法禁盜賊
 跡四十八旗各獲生風俗稍醇而圖薩獨先犯禁決不可恕耳此法非朕創也
太宗文皇帝時䝉古無廬墻垣馬匹難養故爾
 法以警匪類嗣後有犯者殺無赦
公元1700年
   三十九年更定虧空那移律例直𨽻巡撫李光地疏言虧空那移律例雖有正條但法輕易嗣後地方官如有那移銀至五千兩以上或糧米至六千石以上無論已完未完革職仍擬滿流不准折贖援
赦從之(互見徒流門)
公元1702年
   四十一年父子同犯不准留養之例刑部議毆人命陳潮照例養得
罪人存留養親必其親原無犯罪情有可矜方為奏請
 陳蒂生與其陳潮同毆陳大勝至死亦屬有罪照例留養殊未允協其另議尋議陳蒂生照餘人例杖一百年老收贖伊子陳潮仍按律擬絞監候不准留養從之
   定朝鮮民越境殺人之罪禮部議覆朝鮮國李焞將其國越境殺人金禮進等擬立斬該管人員革職徒流具題應如所請
上曰朝鮮國越境殺人行刼所不宥應立斬其該管
 官李有白等俱從寛免罪朴錫昌等俱革職免其流徒濫用夾棍之例凡内外問刑官濫用夾棍致斃人命嚴行治罪學政鹽院以及佐貳不許擅用夾棍如有應行刑訊送問衙門審理
公元1705年
   四十四年奸胥刪改供詞之弊刑部議准吏蠧率多鍛錬羅織刪竄供詞惡徒奸棍亦復串通賄囑嗣後命盜等情取明口供髙聲朗誦即於紙尾填註該犯姓名令其親自畫押以清宿弊
公元1708年
   四十七年私鑄錢文及販賣私錢者罪私鑄及
  及工匠人等分别首從斬絞其糧艘鹽船私裝販
  賣運弁船戸等照私鑄為首治罪
  定免死減等流犯逃囘復犯罪不論罪之輕重
  即行正法例(詳見徒流門)
  定充發人犯在配毆死人即行正法例(互見徒流門)
公元1709年
  四十八年兩次竊盜黒龍江為奴例(詳見徒流門)
公元1713年
  五十二年民人控告縣官免解任交布按
  兩司審明情實再行題㕘從陜西總督鄭海請也
  定在審結事例凡在京旗人在外民人為地
  房産主名分等事冊籍戸部外省不便完結
  者應聽戸部審理其中互相鬬毆重傷搶奪
  等情戸部㑹同刑部審結
  定養子開户及本旗原主互相欺詐之禁九
  卿等議覆八旗出征舊人有將擄獲人為養子
  分産開戸者傳至子孫或因勒詐不遂稱為祖父
  家人混行控告職官革職無職枷號兩月
   一百如有勒詐欵跡審實訛詐治罪
允行并諭養子分居開戸之後原主子孫或極庸懦或至絶
 嗣養子之子孫或冒稱近族弟兄反肆欺凌及爭告家産者亦著嚴行禁止
公元1714年
   五十三年定造賣淫小説禁例造作刻印淫詞小説者係官員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買者杖一百徒三年
   定追贓之例刑部題准軍流人犯追贓者贓完方行發遣因此有家産者畏發不肯清還定例承追官止罰俸一年督催上司無處所以追比不力嗣後追賠贓銀及分賠等項限一年通完死罪二等軍流等犯俱免罪如不完承追及督催罰俸有差再限一年追完減等若仍不完軍流充發死罪監追承追官降級留任督催罰俸有差再限一年著落妻子追賠限内能完承追官開復若不調用督催知府直𨽻州降級留任司道督撫罰俸如果家産盡絶保題豁免後另有房産錢財人口入官出結革職督催知府直𨽻州降調司道降留督撫罰俸所欠銀米出結賠補武職亦照此例旗人死罪監追軍流等犯暫停枷責限年追比佐領驍騎校照承追官㕘領照知府直𨽻州都統督撫按例從之仍
該管上司逼勒出結屬員不行出首從重治罪
   定近京地方旗民詞訟理事同知審理之例從御史周祚顯請也(互見詳讞門)
公元1716年
   五十五年八旗命案令該旗大臣㑹同刑部審擬之例(詳見詳讞門)
   定糾衆搶奪稻穀者發三姓披甲人為奴例(詳見徒流門)
公元1717年
   五十六年定海禁例沿海小船偷載米糧剥運出洋大船嚴拏治罪如將船賣與外國者造船與賣船之人皆立斬所去之人留在外國知情往者枷號三月督行外國留下之人令其解囘立斬沿海文武官員隠匿不報從重治罪
公元1682年
   定强盜分首從例先是康熙二十一年
上以强盜犯案甚多且有獲贓甚少牽連多人不忍概置
   重典令諸臣詳議尚書梁清標强盜皆係凶惡難分首從且恐有司髙下其手或罪屬可矜間行寛免伊輩自感再造之恩若預定一例則伊等皆僥倖於不死而愈恣為盜矣左都御史徐元文此等古來不待教而誅按律竊三次者照强盜律處絞而强盜行刼兩三次後發覺者甚衆若從寛典竊盜反重於强盜矣上是其言至是
特頒恩諭嗣後大盜案件造意為首正法餘俱減等
 發黒龍江等處著為令(互見徒流門臣)等謹按舊例强盜不分首從斬立決夥盜減等之
㫖蓋於無可生中求一可生之路誠自古未有仁政
公元1726年
   也至雍正四年九卿有欲停夥盜減等之議者
世宗憲皇帝
特降諭㫖照舊遵行仍恐行之既久官吏捕役悉知此例
   或將愚劣無能之輩逼令自承盜首奸狡積惡反或入於夥盜之中得減等令將此條另立檔案首載聖祖仁皇帝諭㫖次將凡因盜案所降諭㫖存案遵行遇有盜案地方各官詳察案内情形其
   實在為盜及被人誘脅者一一註明大學士九卿會同法司定擬有應減等者將縁由聲明不使
  國家格外之恩或為奸人倖生之路則積惡者既無敢妄希漏網輕於犯法而情之稍有可原者亦得身邀寛典開其自新此則我
  朝明刑弼教至意也夫
公元1718年
   五十七年徒罪以下概免監禁交該佐領地方官保出候審刑部
  題後即行發落左都御史蔡升元請也
   定冒充兵丁生事擾民光棍治罪
   定鬬毆傷輕因傷風及他病死者之例奉
諭被毆受傷保辜限外身死部内奏明縁由請㫖定奪
 者無庸外有當時不曽殞命越數日或因傷風或因他病而死仍將毆打之人擬抵情有可矜未定例著會同九卿確議具奏尋議凡鬬毆傷輕未即殞命或因傷風或因他病死者毆打之人免其擬抵減等發落如係毆傷致死揑報傷風他病死者承問府州縣及司道督撫俱照失出處分從之
公元1719年
   五十八年定沿海濱江用鎗棍鬬殺兩造為首鳴鑼聚衆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傷人
  犯杖一百徒三年附和傷人者枷一月責四十
  板(互見徒流門)
公元1720年
  五十九年鹽梟就撫行私本犯充發科布
  烏蘭木之例(互見徒流門)
公元1721年
  六十年造言訛詐者發科布多烏蘭木之例(詳見徒流門)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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