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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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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皇朝文献通考卷二百四
 刑考(十/)
  徒流
  雍正十三年定蠹役索诈贫民致令卖鬻男女者
  为首佥妻安插奉天为从徒三年(详见刑/制门)
  改遣应发宁古塔等处人犯奉
谕嗣后发遣人犯有应发宁古塔等处者皆改发三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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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给与八姓一千兵丁为奴计一千人足数再行
 请旨
  定稽查军流人犯之例凡军流人犯到配令该管
  印官每月点验二次并造具年貌籍贯册结呈报
  府厅稽查如该管官不行点验以致脱逃者议处
  乾隆元年正月详定窃盗三犯分别赃数发遣之
  例凡窃盗三犯除五十两以上照例拟绞外其五
  十两以下至三十两者俱发鄂尔坤种地自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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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以下至十日以上改发极边远充军如银不及
  十两钱不及十千者俱照伪造印信诓骗财物无
  多例杖一百流三千里
  定军流查佥妻室之例凡审拟军流各犯即将该
  犯有无妻室讯明有妻室者将姓氏年貌声明招
  内依限转详以便于题结之日即行佥遣如无妻
  室者取具邻族州县印甘各结随招申送
  定聚众格斗杖流例刑部议准闽省嗣后有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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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嫌起衅辄敢聚众执持鎗棍等格斗者照康熙五
  十八年沿江滨海用鎗棍混行斗杀之例将两造
  为首及鸣锣聚众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伤人之
  犯杖一百徒三年附和未伤人者枷号一个月责
  四十板(互见刑/制门)
  改定汉人发配之例刑部以发遣鄂尔坤种地之
  例停止奏请仍发黑龙江宁古塔吉林乌拉等处
  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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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黑龙江宁古塔等处若概将罪人发遣则该处聚集
 匪类恐本地之人渐染恶习有关风俗嗣后如满洲
 有犯法应遣者仍发黑龙江等处外其汉人应改发
 各省烟瘴地方总理事务王大臣会同刑部议奏寻
  议除满洲蒙古汉军及旗下家奴有发遣者仍照
  定例外其民人有犯如强盗免死及窝盗三人以
  上之犯发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极边烟瘴地
  方其平常发遣人犯酌发云贵川广烟瘴少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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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从之
  定遣犯逃后为匪之例刑部议准嗣后平常发遣
  人犯逃后无行凶为匪者仍照例科断外其审有
  行凶为匪者悉照现在所犯分别拟改加重治罪
  至如窃盗计赃斗殴伤人俱有罪止于杖者应照
  逃后无行凶为匪例枷号两月之外再枷号一月
  (详见刑/制门)
  定殴死期亲弟妹改照本律满徒加一等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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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二千里(详见刑/制门)
  定职官举贡生监犯发遣者免其为奴凡黑龙江
  宁古塔等处发给披甲为奴之犯有曾为职官及
  举贡生监者查明照例一概免其为奴即于戍所
  另编入该旗该营令其出户当差并
谕嗣后法司定案除反叛强盗免死减等人犯外其职
 官举贡生监等有罪应发遣者不得加以为奴字样
  定遣犯妻室病痊补解及老疾免遣之例凡军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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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犯之妻如有患病留养本犯先行发遣者伊妻
  于病痊补解时许亲属随行再犯人之妻如有年
  逾六十老病不能随行者听
  二年复汉军遣犯以枷责准折之例
上以汉军犯军流等罪者其亲族坟墓俱在京师边方
  远土风尚顿殊平时不习生计类难存活且与百
  姓交错不无滋扰故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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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盐徒十人以下拒捕伤一人为从佥妻流三千
  里至配所杖一百(详见刑/制门)
  定外遣罪犯已故妻子准回旗回籍之例奉
谕军流人犯本身已故其妻子准其回籍从前已于恩
 诏内著为定例今朕思从前发遣在外安置及当差
 之犯虽情罪较重然本身已故其妻子原系连坐之
 人著该管官查奏准其回旗回籍(互见刑/制门)
  定辛者库旗人犯军流一体折枷责之例刑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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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奏汉军犯军流等罪既仍照例枷责完结其辛者
  库内务府佐领旗鼓佐领人等与汉军同属旗人
  自应画一办理从之
  定私越番地及偷越深山抽藤采棕分别杖徒例
  (详见刑/制门)
  定捕役串同夥盗教供妄认作为盗首者照诬良
  为盗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详见刑/制门)
  三年定妄攻冒籍为首照诬告人杖罪加所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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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律杖六十徒一年(详见刑/制门)
  更定窝留逃旗过三月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过一
  年者杖一百徒三年邻佑知情者杖六十徒一年
  (详见刑/制门)
  定图奸仆妇不遂毒殴致死者发往黑龙江当差
  (详见刑/制门)
  定刨参遣犯免解部之例刑部题刨参人犯该将
  军既已审明定拟复送臣部转发徒费往返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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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先发续以佥妻年少妇女实属不便嗣后宁古
  塔等处拿获刨参人犯一经审明定拟即径解各
  犯原籍交与该督抚将应发遣者照例发遣应杖
  徒者照例充徒免其解部庶人犯无辗转解送之
  苦而妻室无长途单行之累矣从之
  定窝留窃贩子女分赃首从俱发边卫充军(详见/刑制)
  (门/)
  定旗人三犯窃盗枷责后复行偷窃者发宁古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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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差(详见刑/制门)
  定描画纸牌减刻卖纸牌一等科罪例(详见刑/制门)
  定兵丁豢窃分别名数发遣例凡兵丁勾通窃盗
  坐地分赃豢窃一二名者照常人窃盗治罪外加
  枷号三月三四名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五名以上
  者发边卫充军如勾通积匪巨猾一二名者发附
  近充军三四名者边远充军五名以上者极边烟
  瘴充军(详见刑/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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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窃盗三人以上者照九项例改发先是乾隆二
  年九卿议准嗣后民人有犯强盗情有可原免死
  减等者强盗行劫数家止首一家者夥盗供出首
  盗所在即时拿获者窃盗临时拒捕杀人为从者
  偷刨坟墓二次者并未卖身旗下谎称卖身者民
  人谎称旗下逃人者民人假称逃人具告行诈者
  民人卖逃买逃者以上九项遣犯查明有妻室者
  照旧例佥发宁古塔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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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无妻室之犯并其馀各项犯遣民人悉行改发
  云贵川广等省分别极边烟瘴与烟瘴少轻地方
  其民人窃盗三人以上之遣犯不在九项之内至
  是刑部以该犯情罪轻重请照九项遣犯之例查
  明有妻室者改发宁古塔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
  为奴如无妻室者酌发云贵川广极边烟瘴地方
  交与地方官严行管束从之
  四年定继母致死前母之子审非故杀者将继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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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偏爱之子分别流徒例(详见刑/制门)
  定官役因事受财限内完赃者死罪减一等改流
  军流以下各减一等发落限内不完照原拟监追
  流罪以下即行发落(详见刑/制门)
  定内地民人略卖番仔者不分首从均杖一百流
  三千里例(详见刑/制门)
  定军流各案题奏之例向来军流各案有特疏具
  题者有年终汇题者有咨部完结者办理不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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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刑部议定嗣后除人命强盗情罪重大应发黑
  龙江宁古塔等处者仍令各督抚特疏具题外其
  馀一切军流各案情节明显别无疑窦者迅速审
  拟咨部完结年终汇题从之
  定遣犯亲老丁单妻室免佥之例定例民人犯军
  流者必父母年逾七年家无次丁方准留养未及
  七十者伊子不准留养妻室一同发遣至是刑部
  议准嗣后除强盗免死及情罪重大佥妻发遣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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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馀军流等犯父母未及七十例不留养者如年
  已衰迈不愿随往配所又家无次丁愿留妻侍奉
  其亲者应令该督抚确查免佥从之
  定夥盗年未及岁被胁随行者不论分赃不分赃
  并流三千里不准收赎例(详见刑/制门)
  定盗首自首免死改遣之例九卿议覆嗣后如未
  伤人之盗首能于罪未发而自首者佥妻发边卫
  充军闻拿自首者照情有可援例佥妻发遣无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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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者仍照例改发云贵川广烟瘴地方再窝家盗
  线与盗首无异如有自首及闻拿投首亦照此例
  分别定拟从之(互见刑/制门)
  五年更定免死人犯为匪之例九卿议奏嗣后免
  死人犯除在配杀人及为强盗并逃后复犯行凶
  为匪仍照定例外其在配所行窃赃至满贯以上
  及三次窃盗律应拟绞者俱拟斩立决犯该徒罪
  以上者均拟斩监候犯该笞杖者俱枷号鞭责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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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犯别项罪名亦照此分别定拟从之(互见刑/制门)
  定强夺良家妇女未成奸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详/见)
  (刑制/门)
  定两家互殴各毙一命的系各凶身本宗亲属将
  应拟人犯免死发边卫充军(详见刑/制门)
  定奸胥捏充牙行照更名重役例杖一百徒三年
  其诓骗客货为害商民者枷号一月发附近充军
  (详见刑/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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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定军流发配例三条刑部议准嗣后贪赃官役
  应发尚阳堡辽阳者改发川陜边省安插为民按
  其原罪定地远近其衙役索诈十两以上例发奉
  天安插者改为边卫充军至于官船户将私铸钱
  文夹带移往他处虽于私铸为从稍间而情罪重
  大原例枷杖发辽阳安插今改为杖一百流三千
  里其无票出口情节稍轻改为杖一百流二千里
  至十四年又议准官船户夹带私钱及无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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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例并改照偶为买使例杖一百徒三年
  定遣犯中途脱逃罪刑部议准嗣后免死减等人
  犯有在中途脱逃者除逞凶拒捕及逃后行凶为
  匪者仍照例正法外如无拒捕行凶为匪别故亦
  照在遣所脱逃之例枷责解配管束
  六年更定罪止拟流断给财产例凡殴死同堂卑
  幼罪应拟流及殴至笃疾罪不至绞者均于该犯
  名下照例断追一半财产给死者及笃疾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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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私贩诬扳平人者照诬告人流徒杖罪加所诬
  三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详见刑/制门)
  定限内定赃减流为徒之官犯不准收赎例山东
  巡抚朱定元奏参革拟徒之盐法道杨宏俊手足
  疯瘫恳请收赎奉
谕杨宏俊系计赃拟流之犯既经援例减等为徒今又
 以废疾题请收赎则贪劣之员竟可脱然法外矣况
 所称废疾亦未必确杨宏俊不准收赎朱定元著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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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饬行(互见刑/制门)
  定私铸砂壳小钱为从律应绞法者改为发遣应
  发遣者改为满流(详见刑/制门)
  定原殴伤轻保辜正限后十日内因风致死者杖
  一百徒三年(详见刑/制门)
  七年定遣犯家属条例刑部议准侍郎张照条奏
  嗣后旗民发遣人犯系奉
旨佥遣及例应佥妻者其妻子解至遣所听该管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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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本犯一例管束至情愿随往之人与连坐家口
  不同到配时毋得与本犯一例羁管如本犯身故
  其妻女子孙有愿携骸回旗回籍者即准回归不
  在奏请之例又军流发遣人犯到配后生长子孙
  本犯未故其子孙如欲他往耕种贸易呈明该管
  衙门听其自便其生长之女或许嫁他处或寄养
  与人亦听其自便至赏旗为奴人犯之在籍子孙
  有前往遣所省亲及随往之子孙原不在佥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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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欲行回归即赴该管衙门报明给票准其回归
  本犯之主倘有挟势羁留刁难计陷者照存养良
  家男女为奴婢律治罪
  八年定寻常军流妻室免佥之例除例载缘坐犯
  属及强盗免死减等例应佥妻外其馀军流人犯
  概令免佥如本夫愿带或妻妾愿从者听从浙江
  巡抚常安请也
  定私铸案内情有可原免死减等之犯俱佥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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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
  定军流人犯遇六月一体停遣先是康熙二十三
  年定发遣军流人犯隆冬停遣之例盛暑仍照常
  接递至是山东按察使图尔炳阿奏请遣犯在途
  遇六月一体停遣从之
  九年定过失杀尊长例凡妻过失杀其夫妾过失
  杀家长杖一百流三千里妾过失杀正妻杖一百
  徒三年俱决杖一百馀罪收赎(详见刑/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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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定军流递籍发配之例刑部议奏康熙四十一
  年定例民人在京犯流并免死减等流犯如无妻
  室及应追银项顺天府定地发配如有妻室及应
  追银项递回原籍追银佥妻盖以佥妻则必递回
  本犯同解而应追之项亦必递回本籍始能确查
  有无家产也至于例应免佥之犯若追项已完及
  有罪无赃者除本犯情愿携带妻子仍照例递回
  外其供无妻室与虽有妻室不愿携带者应止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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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犯原籍应军应流地方发解毋庸递回原籍从
  之
  定致死在配发遣为奴人犯例凡强盗案内免死
  减等发遣为奴之犯如果在配安分敛迹或伊主
  图佔其妻女或平人有意欺凌将本犯致毙者将
  伊主及平人照例治罪如该犯怙恶不悛或不服
  伊主管束或无故欺凌平人经伊主及平人殴打
  毙命将伊主免其治罪平人照本罪减一等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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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见刑/制门)
  申定逃犯不准停遣例定例凡脱逃被获人犯虽
  遇隆冬不准停遣至是议准盛暑亦照例不准停
  遣
  定夥盗自首分别佥遣例凡夥盗除行劫一二次
  于事未发之前将行劫次数尽行首出仍照例免
  罪外其行劫三次以上虽系自首仍佥妻发边卫
  充军闻拿投首者佥妻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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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奴(详见刑/制门)
  定私铸铅钱不及十千者为首及匠人俱照情有
  可原例于疏内声明请
旨发遣为从及知情行使者依次递减(互见刑/制门)
  严流犯脱逃之例凡流犯脱逃分别原犯流罪及
  免死减等为流者按逃犯次数递加治罪原犯流
  罪者初次脱逃照例枷号两月责五十板加徒役
  三年二次枷号三月责五十板加徒役四年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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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边卫充军若系免死减等流犯初次脱逃枷号
  两月责四十板加徒役四年二次发边卫充军三
  次照军犯三次脱逃例拟绞监候(互见刑/制门)
  十年申定犯属情愿随往者毋庸押送刑部议奏
  嗣后除缘坐应流犯属及强窃盗案内免死减等
  军流人犯妻室仍照旧押解外凡系情愿随往之
  人自无脱逃之虞不必佥差押送以滋扰累从之
  定内徙土司身故酌量家口回籍之例定例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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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司获罪减等迁徙内地者本人身故之后准其
  家口回籍
上以此等土司桀骜性成本身虽故其家口习染旧俗
  恐回籍之后故态复出再罹法网
谕嗣后内徙土司身故之后家口应否回籍著原籍督
 抚酌量夷情奏闻请旨定夺永著为例
  申严流犯分派轮养之禁定例流犯年逾六十及
  未六十而已成笃疾者准拨养济院其少壮贫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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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无手艺者计口官给口粮一年又各州县需用
  夫役令其一体充当给以应得工食其挟有微赀
  习于手艺者听其自行谋生例禁地方轮养至是
  御史薛澄以地方官恐罹脱逃处分或至分派里
  民轮养致滋扰累奏请申禁从之
  定官员犯徒者照流寓人犯例刑部议奏例载各
  省流寓犯徒在所犯地方充徒至文武员弁亦照
  此例行者原以该省官民皆知某人系某官为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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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充徒俾同官共知警戒也但各省官员有回籍
  发配者有照流寓充徒者办理殊未画一嗣后文
  武官弁至犯徒五等及杂犯准徒者俱在犯事地
  方定驿发配充徒限满释放回籍从之
  定军犯酌量派发之例刑部议准嗣后发陜省军
  犯俱照军卫道里表内开载应发之府分将犯径
  解知府衙门查收酌量派发不必指定发何卫所
  州县庶凶匪不致聚集一处贻害地方各直省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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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府一例通行
  十一年定帮同发掘尊长骸骨照服制毁弃律为
  从杖流(详见刑/制门)
  十三年定僧尼殴弟子及殴受业师分别流徒之
  例凡僧尼但经殴伤弟子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
  等至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殴伤受业师除笃
  疾拟绞外伤者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加凡斗
  伤一等定拟(互见刑/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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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年定私铸私销案内情轻罪犯分别发遣流
  徒之例凡私铸为从及知情买使者俱发遣为奴
  如受些微雇值挑水打炭及贪其价贱偶为买使
  以及房主邻佑总甲十家长知而不拿获举首者
  照为从遣罪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凡私销除
  首从及知情受贿代为隐匿者分别斩绞立决外
  但知情不首并未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互见/刑制)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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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诬告拟流不准留养之例凡因诬告拟流加徒
  之犯除被诬罪名应准留养者仍照定例遵行外
  如诬告人谋杀故杀及为强盗等罪以致被诬良
  人久淹狱底身家受累审明反坐者依律问发不
  准留养
  定积匪猾贼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遇
赦不准援减例
  定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未成审有确据者发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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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互见刑/制门)
  十五年定限满未完代赔帑项分别杖徒之例凡
  知府通同徇隐州县侵欺仓粮照例奏定著落代
  赔之项如三限已满未完之数至六分者杖六十
  徒一年十分无完者杖一百徒三年(详见刑/制门)至二
  十九年定修理城工应追核减银两无完者亦照
  此例办理
  十八年定逃犯发遣者分别已改未改之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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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会同八旗都统议奏嗣后旗人逃走发遣黑龙
  江者年终令该将军汇奏能改悔者在彼处当差
  行走如仍不悛改即发往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极
  边烟瘴地方听其自行生理从之
  定
圣驾巡幸地方民人具呈妄控者杖一百发边卫充军
  例(互见刑/制门)
  十九年停止军流罪犯编发直𨽻府州之例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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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年刑部议准奉天地方不便安插军流罪犯
  嗣后各省军流均按照军卫道里表及三流道里
  表分别等次改发别省至是并除编发直𨽻府州
  地方充军之例
  定旗人犯命案应军流者不准概折鞭枷之例时
  刑部审拟旗人七克登布以酒醉细故殴服孙致
  死照例以枷责完结得
旨旗人犯杖流应枷责发落在公罪及过误自可照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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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结至关人命即当核其轻重七克登布著发往拉
 林阿尔楚喀嗣后似此案件该部酌量情罪请旨定
 夺(互见刑/制门)
  二十年定私盗坟茔木石者杖枷充发例(详见刑/制门)
  二十一年定旗下家奴告主徒满官卖之例先是
  二十年奉
旨告主旗下家奴应得徒罪著予实徒不准鞭枷完结
  至是大学士等议奏向例旗下家奴徒满之后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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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还原主管理但奴仆告主嫌衅既开恐伊主挟
  嫌凌虐或该奴积怨愈深转致酿成事端若使徒
  满回旗竟与开户为民者无别则伊等转得闲放
  亦非惩责之道请徒满之日交于各该旗照例官
  卖仍令为奴价给原主从之(互见刑/制门)
  二十三年定私铸案内情轻缓决之犯照强盗免
  死减等发遣例改发巴里坤种地(详见刑/制门)
  定抢窃案内秋审三次缓决绞犯照强盗免死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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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发遣例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详见刑/制门)
  定啯匪抢夺案内有犯止徒罪以上者俱改发巴
  里坤等处种地(详见刑/制门)
  二十四年分别诈假官假与人官轻重罪例凡诈
  假官假与人官除正犯拟斩监候外其知情说合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无官而称有官并冒称现任
  官员姓名止图骗一人行一事犯该徒罪以下者
  发边卫充军犯该军流罪者拟绞监候如假冒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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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自称职官无所求为者杖六十徒一年(详见刑/制门)
  定偷盗牲畜九匹以下分别发遣例蒙古人等偷
  盗四项牲畜六匹至九匹者发云贵两广烟瘴地
  方三匹至五匹者发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等
  处一二匹者发山东河南等处俱交驿地当苦差
  民人在蒙古地方偷窃九匹以下者亦照此例分
  别充军为从人犯照定例行如遇
行围巡幸地方不分蒙古民人有偷窃马匹三四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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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云贵两广烟瘴充军一二匹者发湖广福建浙
  江江西江南等处充军俱交驿地当苦差为从及
  知情故买者系民人减本犯一等系蒙古照蒙古
  办理(详见刑/制门)
  二十五年定邻佑殴毙贼人照事主殴打至死减
  斗杀罪二等例杖一百徒三年(详见刑/制门)
  定受人些微雇值代雕假印而非同谋分赃者照
  私雕为从例杖一百流三千里(详见刑/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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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房主邻佑十家长徇隐私铸至十千以上者杖
  八十徒二年(详见刑/制门)
  定拿获脱逃军犯毋庸递回原配审断例凡军犯
  脱逃即令拿获之州县一面收禁一面关查配所
  原案究明逃后有无行凶为匪及脱逃次数按例
  定拟将应行改调之处申详督抚咨部核拟完结
  毋庸递回原配审断其尚未到配中途脱逃以及
  流犯三次脱逃例应改调者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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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定窝顿土娼及僧道犯奸分别杖徒例凡生监
  兵役人等偶然窝顿土娼为日无几者枷号三月
  杖一百窝顿经久者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流三千
  里至僧道女尼和奸者照军民相奸枷号一月杖
  一百于本寺观庵院门首再枷号一月其奸有夫
  妇女及刁奸者照律加二等分别杖徒仍照例枷
  号两月(详见刑/制门)
  二十六年定改发巴里坤罪犯例先是二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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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御史刘宗魏奏请将军流遣犯改发巴里坤等处
  种地经军机大臣会同刑部酌议免死减等情罪
  较重各犯奏准改发嗣因甘省军务未竣岁事歉
  收改发新例暂行停止至是
上以大功久经告成新疆岁收充裕自应仍照前例改
  发复
命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将从前条例再行详酌著为定
  例寻议一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者一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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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临时拒捕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一抢夺伤人
  为从者一发掘他人坟冢见棺椁为首及开棺见
  尸为从者一窃赃数多罪应满流者一凶徒因事
  忿争执持军器殴人致笃疾者一三次犯窃罪应
  充军者一已经到配军流遣犯在配为匪脱逃者
  并发巴里坤给与种地绿旗兵丁为奴得
旨允行
  申严拿获发遣巴里坤逃犯之令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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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凡有发遣巴里坤等处逃犯经原籍及路过省分盘
 获一经移讯明确即由各省督抚自行奏闻于拿获
 处所正法示众(互见刑/制门)
  增定军流罪犯追埋葬银两例凡两家各毙一命
  减军之犯其与被杀之人有不同居共财者即各
  于犯人名下追埋葬银两给付死者家属
  定粤东军流遣犯改照粤西寒暑停遣例先是二
  十三年定粤西军流遣犯每遇六七两月俱行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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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遣俟八月初一日转递遇初冬十月一概起解至
  十一月再行停遣如有抵配不远本犯情愿前进
  者仍照例起解至是定粤东亦照此例行
  定抢夺江洋失风商船但经得财而未伤人者分
  别首从流徒例(详见刑/制门)
  定两家互殴致死拟抵正凶者分别流徒例(详见/刑制)
  (门/)
  定子孙将祖父母父母尸误执伤痕告他人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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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尸遭蒸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详/见)
  (刑制/门)
  定发遣巴里坤人犯分别种地当差为奴之例刑
  部奏准发往巴里坤人犯照旗人有犯发遣之例
  将旗人内之曾任职官及另户正身并民人内之
  举监生员以上及职官子弟俱发往种地当差其
  馀人犯俱给与种地绿旗兵丁为奴
  二十七年改定刨参案内发遣云贵两广极边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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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瘴人犯脱逃被获例应发黑龙江等处为奴者均
  发辟展乌噜木齐等处给与种地兵丁为奴
  定旗人造卖赌具为首三犯者即予实遣不准折
  枷例(详见刑/制门)
  定发巴里坤人犯改发伊犁乌噜木齐等处例从
  陜甘总督杨应琚请也
  定诱拐案内妇人为首者所犯军流等罪一概的
  决不准收赎例(详见刑/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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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奉天等处盗马各犯分别徒流例奉天吉林黑
  龙江等处凡民人盗马一匹枷号一月杖八十二
  匹枷号三十五日杖九十三匹枷号四十日杖一
  百四匹枷号四十日杖六十徒一年五匹枷号四
  十日杖八十徒二年五匹以上者枷号四十日杖
  一百徒三年十匹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盗杀者
  枷号一月发附近充军俱刺字若旗人盗窃不及
  十匹者仍照例枷责完结十匹以上及盗杀者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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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枷号应得军流予以实遣咨送兵部酌发驻防
  各城分发当差为奴(详见刑/制门)
  定受贿顶凶致脱本犯军流罪名例凡得受贿赂
  顶认正凶致脱本犯军流等罪者即照军流等罪
  科断知情说合过钱之犯各减正犯一等其原犯
  军流等罪买人顶认者照军流加徒调遣例从重
  治罪杖徒以下按律各加一等并说合过钱之犯
  各减正犯一等科罪(详见刑/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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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满洲汉军人犯军流遣罪之例奉
谕嗣后凡满洲人犯军流遣罪如寻常事故仍照旧枷
 责完结倘有寡廉鲜耻之徒甘为败类自应削去户
 籍依律发遣其如何完结之处该部逐案声明请旨
 其汉军人犯无论军流徒罪均即斥令为民照所犯
 定拟发遣不必准折枷责著为例(详见刑/制门)
  又增定发坟盗殡案内军流以下刺字各例(详见/刑制)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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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黔省杖徒各犯递回原籍复逃入黔例贵州巡
  抚乔光烈奏黔省苗疆重地每有外来匪徒流入
  苗寨设法哄诱为害多端请嗣后查拿游匪除斩
  绞军流照例办理外其杖徒各犯递回原籍充徒
  复入黔境者讯无为匪照逃人例杖一百递回原
  籍如有为匪犯在杖一百以下者并杖六十徒一
  年犯在徒一年以上者各照所犯之罪加一等其
  窝留之人请照知人犯罪藏匿律减罪人一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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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其失察之原籍及黔省地保人等分别知情受
  贿治罪部议应如所请从之(互见刑/制门)
  定黔省改苗为民罪犯照民人科断例黔省苗人
  犯军流徒遣照定例折枷完结其情罪较重或再
  犯不悛将本犯折枷仍将家口就土流所辖一并
  迁徙安插至苗人薙发衣冠与民人无别者犯罪
  到官悉照民人例一体科断(互见刑/制门)
  更定流犯脱逃例湖北按察使高诚奏嗣后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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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狱脱逃应按律加二等三流以次递加其满流
  人犯改发边卫充军原犯充军者照在配脱逃加
  等调发其原犯极边烟瘴充军者改发黑龙江等
  处与披甲人为奴部议应如所请从之(互见刑/制门)
  定遣发回城罪犯脱逃及解送疏纵例时旗人六
  十七卖身为奴盗取什物审拟发遣回城中途脱
  逃奉
谕六十七著即行正法嗣后此等罪犯脱逃一经拿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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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行奏明正法无庸候旨并
谕凡解送发往各回城罪犯等如有中途脱逃除将逃
 犯严拿解送官兵人役问拟死罪监候俟逃犯拿获
 再治伊应得之罪若经年不获将正法之处奏闻请
 旨著为例(详见刑/制门)
  定解审军流等犯不及收监例刑部议准云南按
  察使张逢尧条奏审解军流以上人犯令各州县
  酌量地方情形如相距五十里以外不及收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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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期拨役于寄宿处所傅集地保知会汛兵支更
  巡逻往回一体办理倘有疏纵地保营汛照原解
  兵役治罪地方官从重议处
  定围场内盗砍木植偷打牲畜分别𤼵遣例初犯
  再犯𤼵乌噜木齐等处种地犯至三次者𤼵乌噜
  木齐等处给与种地兵丁为奴至二十八年又定
  私入为场未得畜木者杖一百徒三年再犯不论
  已未得均外遣(详见刑/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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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逃人妄扳及旗下家奴畏罪潜逃分别发遣例
 盛京将军社图肯奏请嗣后拿获逃人将本犯逃出
  日期及何处存留居住窝家邻佑人等一并从重
  治罪
上以隐匿逃人虽应严行治罪但逃犯不将实在隐匿
  之人供出将与伊不合之人混行指扳反致无辜
  连累因
谕社图肯会同盛京刑部详议具奏寻议凡拿获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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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供若不指出实在窝留之人混行妄扳者将逃
  人加等治罪之处改为发遣以后再有妄扳即发
  巴里坤等处种地兵丁为奴窝家邻佑人等照例
  分别于应得罪上各加一等治罪经军机大臣议
  准并奏请将旗仆畏罪潜逃者定初次枷号两月
  二次发乌噜木齐等处给绿旗官兵为奴从之(互/见)
  (刑制/门)
  定回民行窃但经结夥三人以上及携带绳鞭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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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刀等械者不分首从不计赃数悉照积匪猾贼例
  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有窝藏回民窃匪
  者照减本犯一等例分别治罪(详见刑/制门)
  二十八年定各城驻劄官兵跟役滋事酗酒例凡
  各城驻劄官员兵丁跟役人内如有酗酒滋事者
  即由犯事处所发往伊犁等处给兵丁厄鲁特等
  为奴如在回子各城即彼此易地调发与回子为
  奴仍不悛改即行正法(详见刑/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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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勒追发遣人犯埋葬银两无完例勒限三月照
  数追完如系十分贫难量追一半本犯倘有物产
  可抵即令变交毋许藉端逗遛如限满勘实无完
  者即将该犯发配取具地邻亲族甘结地方官加
  结详请督抚咨部豁免(详见刑/制门)
  定云贵两广充发人犯开明该犯籍贯距省里数
  于隔远烟瘴省分解赴该督抚衙门酌量地方分
  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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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军流逃犯之亲属房主保人科罪例逃回原籍
  之军流人犯其亲属保邻人等不行举首者杖一
  百徒三年虽不容留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亲属
  杖八十逃往别处知情容留及知而不首者罪亦
  如之
  定窃盗仓库钱粮未经得财者首犯杖一百徒三
  年为从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详见刑/制门)
  定旗人窝留逃人及汉军家奴问徒之例刑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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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嗣后旗人窝留逃人除不知情者于本罪加等
  问徒外其知情容留之犯即于鞭一百本罪上加
  一等杖六十徒一年仍照例先枷号一月至汉军
  旗下正身犯徒流罪者业已更定不准折枷而家
  奴犯徒折枷之例未经更定请嗣后汉军家奴犯
  徒均不准折枷即问拟实徒徒满之后仍押解回
  旗交伊主服役管束从之(互见刑/制门)
  定和奸致奸妇自尽者奸夫问拟杖徒例凡和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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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奸妇因情事败露羞愧自尽者奸夫杖一百徒
  三年至二十九年又定奸夫奸妇相约同死奸妇
  逼令奸夫致死已命奸夫随后自尽经救不死者
  奸夫杖一百流三千里(互见刑/制门)
  定采参工人窃参者杖流刺字例(详见刑/制门)
  改定另户满洲蒙古逃走之例乾隆十八年定例
  另户满洲蒙古逃走于一月内自行投回者交旗
  管束拿获者分别初次二次鞭责枷号仍交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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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束至是
上谕此等满洲蒙古世仆现在充伍尚至潜逃若革去
 钱粮岂能安分静守将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后另户
 满洲蒙古在一月以内自行投回及拿获者俱行查
 明连家属派往伊犁赏给步甲钱粮当差行走如仍
 不悛改复致逃走著于满洲蒙古档册即将伊等名
 籍削除任其所之无庸办理著为令
  酌通递犯停遣之例先是刑部议准江西按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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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藻条奏嗣后在外省犯罪应徒者除抵籍不远
  即遇隆冬盛暑仍行递解外其离原籍一千里以
  上者亦照军流之例未经起解者遇冬月概行停
  遣若已在中途初冬十月仍照常接递至十一月
  初一日一体停解俟明年春融再递如已将抵籍
  本犯情愿前进者照常接递六月盛暑之时亦准
  停遣又云南按察使张逢尧奏准滇省四时皆春
  并无盛暑严寒不必停遣他省如有似此寒暑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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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者亦令画一查办至是刑部又议覆侍郎兼管
  府尹事钱汝诚等奏请嗣后军流遣犯如遇隆冬
  停遣之期除发往西北严寒地方势难起解者仍
  照例停遣外其有发往东南和暖之处本犯情愿
  赴配者准其起解不愿者听应如所请从之
  定各省解甘发遣人犯先刺外遣字样之例先是
  二十四年定例改发巴里坤人犯按原犯本罪应
  刺事由者即刺事由其例不刺事由者止令起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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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分于右面刺清汉地名解甘发遣嗣甘肃巡抚
  以此项人犯应遵
谕先赏安西营兵再赏哈密绿营兵以次及巴里坤乌
  噜木齐等处若各省先定地名刺字到甘碍难分
  拨咨请部示部议行令各省改遣人犯有事由可
  刺者俱各就犯罪省分先刺事由递甘听发补刺
  地名至是又议覆江苏按察使钱琦奏请各项罪
  犯有可刺事由者毋庸更定外如例不刺字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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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本省起解时先于右面刺外遣二字解甘分发
  补刺地名俾中途兵役知为外遣重犯加意防维
  即有疏虞亦易侦缉应如所请从之
  二十九年定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者之妻子发伊
  犁与驻防索伦兵丁为奴例(详见刑/制门)
  定期亲尊长故残卑幼至笃疾者杖徒例(详见刑/制门)
  增定禁卒松解狱具致囚脱逃罪例除贿纵狱囚
  依律全科及依法看守偶至疏脱仍依律减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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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治罪外如系徇情松狱具或托故擅离或倩
  人代守防范疏懈乘间潜逃者亦照故纵例治罪
  不准照旧例减囚罪二等问拟
  定蒙古遣犯脱逃改调及佥发妻子之例刑部奏
  定蒙古在配脱逃例无明文嗣后此项逃犯均照
  民犯加调例办理如原发山东河南者初次脱逃
  枷号一月调发福建湖广等省二次脱逃枷号两
  月调发云南两广极边烟瘴犯至三次枷号三月
卷二百四 第 38b 页 WYG0636-0703d.png
  仍发回原调处其原调福建湖广等省者以次调
  极边烟瘴而止蒙古免死在配脱逃者亦照此例
  加调仍分别次数枷责刺字并令拿获之州县究
  明逃后有无行凶为匪分别照例定拟再查蒙古
  抢劫各案内有罪应抄没家产连妻子一体为奴
  改发南省驿地当差之犯与寻常遣犯携带妻室
  听其自便者不同嗣后蒙古例应佥遣人犯其随
  从本夫者照军机大臣原奏交与河南山东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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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差若本犯已经正法妻子单行发遣者酌发南
  省驻防兵丁为奴
  定广西安插遣犯例定例广西泗城镇安宁明东
  兰等处以烟瘴极重各省遣犯停其分拨至是刑
  部议准按察使袁守侗奏该省每年解到军遣每
  府多至二三百名聚匪日多易致生事查泗城镇
  安宁明东兰等处见在烟瘴轻减请嗣后解到极
  边烟瘴军犯一体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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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流犯脱逃及在逃拒捕例(详见刑/制门)
  定旗人移住拉林逃走分别治罪例吉林将军恒
  鲁奏移住拉林閒散满洲内如有越过边津逃回
  京城者拿获时遵
旨正法外初次逃走不出该管地方无论不行告假私
  自走出及自回被获者俱枷一月鞭一百二次逃
  走佥妻发伊犁等处折磨当差从之
  复定积匪猾贼缓决一次者查明年岁改发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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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先是刑部以积匪猾贼发往云贵两广者日积
  日众宜量为变通请将积匪案犯及抢窃满贯三
  犯窃赃数至五十两拟绞三次缓决以上者俱改
  发乌噜木齐伊犁等处给与种地兵丁为奴其年
  在六十以外及废疾人犯仍照例发往四省从之
  至是刑部议准江苏巡抚明德奏此等案犯缓决
  一次者即系将来应发新疆之人与其多禁二年
  不若乘其年力早发新疆以收屯垦之效请将抢
卷二百四 第 40b 页 WYG0636-0704d.png
  窃满贯及三犯窃盗赃至五十两拟绞案犯缓决
  一次后即查明年在五十以内者即佥妻改发新
  疆从之
  定滇省苗人及改苗为民者犯军流徒罪并照黔
  省办理之例(详见刑/制门)
  申定解役疏脱军流徒犯分别治罪例如受贿故
  纵即以所纵囚罪全科赃多者以枉法从重论若
  依法管解偶致疏脱并非受贿故纵者给限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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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捕获后长解减二等问拟短解免罪若限满无获
  审得违例雇替实情即减囚罪一等问拟馀照律
  减二等治罪
  定旗人发遣家奴例奉
谕旗人发遣家奴如有同妻子一并送部发遣者其妻
 子一体赏给兵丁为奴
  三十年改定私铸不及十千之遣犯发黑龙江等
  处给披甲人为奴例定例私铸不及十千者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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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两广安置至是刑部议奏云贵等省出产铜铅
  此等遣犯不免故智复萌请改发黑龙江从之
  定偷砍果松例
 盛京工部侍郎雅德奏准偷砍果松数止十株者笞
  五十至百株者杖六十每百株加一等罪止杖一
  百徒三年木植概令入官(互见刑/制门)
  定旗人发遣三年悔过准挑选兵丁例
  定家奴盗卖田产至五十亩者照子孙盗卖祖遗
卷二百四 第 42a 页 WYG0636-0705c.png
  祀产发边远充军例(详见刑/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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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文献通考卷二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