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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第 571c 页
No. 712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发挥记卷第三
(起置名不同终正配初篇)
天台山寿昌寺沙门释 允堪 述
深下。以佛足一切智人鉴机施制。盖不得巳而用之。
粗鞭。即五犯。对略教称粗也。
闻下。使闻五篇罪名以息过。各蒲鞭可类略教。深酷。
酷。虐也。
可对广教儒释略齐。故曰通望。意云世尊观机立制。
十二年中徒众无过。但说略教。自后僧尼根劣。多有
毁破。须以五篇粗重。调伏制禦。如上古之时。人心淳
笃。画地为园扉。以蒲为鞭。寻以巧伪竟生。乃有新旧
五刑。原其俗章。可鉴佛意也。
下释者即次科也。有波罗夷等别名故。如本下。示通
名也。以俱谓之犯聚制等。
此下。凡译有二。一曰正。二曰义。今谓无正翻尔。今古
异者。此则三苗酷烈穆后赎刑。彼则阿阇行杀瓶沙
断指。皆所谓制不沿习。彼此均融。二土世刑。可为正
译。初罪者。波罗夷也。由无圣人降趾故。泯其制也。止
得取以事类。约义为译。
无馀。以对下僧残。是有馀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发挥记卷第三
(起置名不同终正配初篇)
天台山寿昌寺沙门释 允堪 述
深下。以佛足一切智人鉴机施制。盖不得巳而用之。
粗鞭。即五犯。对略教称粗也。
闻下。使闻五篇罪名以息过。各蒲鞭可类略教。深酷。
酷。虐也。
可对广教儒释略齐。故曰通望。意云世尊观机立制。
十二年中徒众无过。但说略教。自后僧尼根劣。多有
毁破。须以五篇粗重。调伏制禦。如上古之时。人心淳
笃。画地为园扉。以蒲为鞭。寻以巧伪竟生。乃有新旧
五刑。原其俗章。可鉴佛意也。
下释者即次科也。有波罗夷等别名故。如本下。示通
名也。以俱谓之犯聚制等。
此下。凡译有二。一曰正。二曰义。今谓无正翻尔。今古
异者。此则三苗酷烈穆后赎刑。彼则阿阇行杀瓶沙
断指。皆所谓制不沿习。彼此均融。二土世刑。可为正
译。初罪者。波罗夷也。由无圣人降趾故。泯其制也。止
得取以事类。约义为译。
无馀。以对下僧残。是有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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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云者。指律序。彼具云诸作恶行者。犹如彼死
尸。众所不容受。以是当持戒。
又名下佛言有二不
共住。一羯磨。二说戒。亦与上众法。绝分理同也。失道
不独。失圣果道也。二种。即说戒羯磨僧。生报。言此身
生报不久在世。何得不畏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
泥犁之苦。
十下。彼云堕不如意处。萨婆多解云。由与魔斗以犯
此戒便堕负处。事钞。即篇聚中不明。别著。即于此不
明。宜别著。钞以取解由疏文略也。
谓下。众僧解上僧伽义。
前与等解上初义。
末后
等释上残义。是则僧是对忏之人。初残是前后所与
之法。斯乃从境立名也。以僧能除罪故。故本律上准
钞应先引。婆沙云。僧伽者为僧。婆尸沙者是残方接
故。律下文则显。本律与婆沙但名僧残。不同善见更
有初义。
由罪下双释僧残义。
有馀者不绝义也。又对初篇
是无馀故。又引母论者初喻立名。理须早救故。戒律
云。若犯此罪。应施与波离婆沙等。由邻重罪故也。
了论下据受利彰称。此馀残者方得故。十上准事钞。
应加义翻为堕四字。接下十诵释成堕义。文旨方具。
应功用者。了疏立三功用。
一下即功用防守。谓名种既多。威仪复细。易为毁犯。
故须防守。
二下即功用了别。谓此罪中性遮相杂故。且如单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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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即功用对治。使有犯者不令广作。大叫唤。即六
狱中第四狱也。燋热心。即初犯时心热恼故。果时指
狱火烧然也。
义下。此从对治境。以立名也。故下引證。
准下罪名可云可诃。向彼悔自属对治境。非关此罪
之相也。
如下。善见云。突者恶也。吉罗者作也。今通该口业。故
加恶说也。
明下彼论云。所馀诸罪共学对及婆薮斗。律所说罪。
一切皆是第五独柯多部摄。此是正量部名。以无别
身口业故。意是恶作翻之。又萨婆多云。突瑟几理多
用身口二业翻恶作。同翻一名。而义两别。今言身口
为非无非鼓动。有符婆论。
药法。古人准律药犍度中有五种药。故律云。病比丘
须五种根药。佛言听服等。今亦可立五种教药也。初
篇灭摈。二篇僧法。三四两篇对首三说一说悔。下篇
对首心念。古师约此五种法药治五犯病。故立五篇
也。
若下。若云例律五药立五篇者。且如七聚应有七药。
又如七毗尼殄四诤。应须立七诤。以应七药故。义既
非可。故曰不尔。
盖下良由至人随所化方恊机符理。合宜说五也。
前下会助昔义。谓佛设教药。通塞不定。宜作四句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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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善人。三发正念。四植善根。初轮摧五难。三涂长寿
单。二摧佛前后。三摧惑智聪。四摧聋盲哑。第四药病
俱不等句文略。如说诸教通为群机是也。
问下。凡言药者治病为功。下篇依法忏除。复本清净。
则药义明矣。初篇灭摈非差病功则药义失矣。何得
俱名五药耶。
无任僧务者。不入羯磨僧数。随辨生
善灭恶之事。不能成决。
彼下。妄应僧法不思洗过。彼负也。僧容滥进同法成
非。自负也。坌。通俗文云。𡋯土曰坌。今谓加摈之后。更
无因缘可坌污僧也。以人尽知非故。清穆。尔雅云穆
敬也。又和美也。
问下。若言随对教药治五犯故。以立五篇者微似有
旨。此二句纵也。
今下正难。虑其教药未足。且如五中不摄偷兰。若有
犯者将何药治。又初篇无覆开忏。有覆灭摈。则一篇
加二药。下至吉罗有故误两犯。亦须同上。初篇应加
二药。斯则有无多少不均矣。何言五药对立五篇。重
解者。望前助昔故曰重解。
至下。双治二病曰通。单治一病曰塞。兰罪虽曰在聚。
忏时既通对首。亦在五药所收。初重两治者。覆则摈
辨初药所收。发露开忏。即第二药摄。
第下。吉罗故作对人。亦同对首。当第四药。误作心念
在第五药。若然通塞之意。又何惑焉。如七灭者。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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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自馀下凡不可依据。三法五法者。重指现前一药
自分通塞。且如言诤。下品用三法现前灭。中品用五
法现前。彼药尚尔。例今药病虽五。及至设药对治。非
无通塞。故下。示通局相也。且如舍堕本对首药。若乞
钵罪须僧中忏。故大钞云。僧舍堕中自他分二。一者
自舍。如乞言绵用为衣服。但自斩坏不须对境。二者
对他道俗分二。两种宝戒必舍俗人。馀二十七则对
道舍。通局分二。乞钵一戒要本住处。又在僧中行钵
等法。违则不成。馀二十六。处通彼此。人含僧别。各有
意致。不可一准。
馀下。彼云行钵法者。一钵支身足堪助道。方广乞求
妨业招讥。好者夺留。恶者转换。若不告曰无由得知。
巳上皆是大师成就。古人对罪立药义也。
是故律
序下。彼云所以五王者。由世诤讼故。众人之所举。古
昔之常法。犯罪者知法。顺法者成就。戒律亦如是。如
王治正法诽谤。见论云。我等出家弃舍财色。于世名
利无所希求。云何如来反以木叉系缚于我。乃至令
法疾灭等。
如下。彼云如世医师未善治病。见人始
欲生痈。未火成就。辄为破之。病曰。我本无病。强为破
之。受大苦痛。声闻弟子亦复如是。若先结戒而生诽
谤。我自无罪强为结戒。是故如来不先制也。
所防
即所犯罪也。
如前。指上两教所为中广必待犯也。
若准僧祗。初之四罪即有次第。馀者前后不定。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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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人也。结集。即五百结集中。彼云集中彼云集比丘
一切事在一处。为比丘律。比丘尼事在一切处。为比
丘尼律。一切受戒法集一处。为受戒犍度等。勒。约勒
也。
又下结前。
据下生后。
能治即四戒。对淫等为所
治。
纲网。书云若网之在纲。有条而不紊。匡。辅助也。
谓僧残中为法行之网。脱罗犯位。则匡辅恢化之道。
斯为委地。故次而立之。身口等者。生第三篇意。自此
巳下属威仪行。
上下结第三篇。瑕。玉中病也。礼曰瑜不掩瑕。是知良
玉比德于君子。圭璋见美于诗人。故今言无瑕可喻
比丘之净也。
若下。如受非亲尼衣食。及诸学众受食等。皆为世讥
也。
若不下。以众学百戒中。二十六戒敬佛。八戒敬法。五
十一戒敬僧。四仪杂辨凡一十五戒。如是众行要第
五篇也。
问下。意谓上二篇粗现者则易持难犯。对下三篇。则
又反是。何言胜那。
一槩犹一端也。礼记云。夫言岂
一端而巳。康成注云。一端言一槩也。
又下。如昔有一毒龙。于时五百罗汉降之不得。有一
无学告云。贤善远去。龙即逃形。或者诘之。答曰但轻
重等持尔。
金刚。谓金刚能摧碎于物。今虽小戒。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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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囊。涅槃中如乘浮囊。不
为罗刹所乞。一全乞喻犯四重。二乞半喻犯十三。三
乞手许喻犯偷兰。四乞指许喻犯二提。五乞微尘许
喻犯吉罗。彼以菩萨轻重齐护故也。案浮囊之说。西
域渡海者。赍鸟翎毛袋。或巨牛脬。若海舶遭溺。则吹
气浮身而获济矣。讲论。和解评度之谓也。
唯识下。斥古人师心普例开决。
云何下昔人徵释聚义。
若下转破。言此二既不编在一处。应非聚收。
今下。谓古人约现在戒本。能诠文中所收众罪曰聚。
今则不然。前文云。如律五犯以名收罪。此则义通。诚
有旨也。
名聚。即名言聚在一处也。止。只也。意谓古
人在文可说为聚者。如律夏不依止持律人住。犯提
应无所摄主。于达越威仪。律言应如法治。此则通乎
众相。何止名聚所收哉。
即下。谓辨折离分五篇六聚七聚之意也。
是以下。古德所谓随逐身口二业恶说义上离出五
聚。五中不可以摄者。还自归收。恶作恶说二聚业位
也。复将二配五。故有七聚。圣量。谓非圣人之言量。何
可凭乎。
若言下。若云身口恶作等用收众罪。又分出五聚者。
原其恶作等罪因。达略教制广方有。何可言分出
耶。
若未下。又若未制广前通途顿有恶作等吉者。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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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别下。又若云制广教后对僧别立恶作者。五年冬
分方制初戒。尔时未兆吉罗。由广未具故。亦不应言
离出五聚。是则进退为妨。用拟。拟度也。
此下反斥。若云借后拟前。何止恶作等。二吉。由七聚
俱在后故。亦可俱借用拟前罪。如云夷残等离出五
聚亦可也。
如下。始从昔解。终至离分俱为臆说。
如下。色等五尘。非无日用未可著也。例上古义虽显
相通。叙贵人识非不得著也。以非圣量故。
或立下。谓就所结罪业以收之。如前云但有罪相轻
重不同。或七或五。统以收之。或下。即波罗夷等。前所
谓随名束罪。用通篇聚。
随迷者。谓众生迷心偏重。
故大圣开心为四。于色立一。合名五阴。又于心色俱
迷。开色为十。离心为八。合十八界。又迷色偏重。故开
色为十。分心为二。合十二入。以彼例此。皆随迷者而
设也。
三阶。即轻重来报因果也。
定下随次释之。来报。约目莲问经。将六天寿劫校六
聚罪报是也。钞云正结罪科。止树六法。
果由因成者。假兰吉等方便。以克果本也。
因不感果者。缘差境脱拥住方便也。薳大也。悠悠。遐
远也。前篇。如上释名中辨五是也。此不烦解。
善见等者。大字。翻上偷兰。障善道。译上遮字。声论正
音萨偷兰祗夜。翻为粗罪。二逆。杀父罗汉。或可破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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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其身口乃造业具。通名去呼言作可收。于口言说
不摄于身。乃知作义长矣。
善下。彼具云法师曰突者恶也。吉罗者作也。若据正
量部。则用意翻恶作。由身口属无记故。萨婆多则以
身口翻恶作。故钞云。同翻一名而义两别。有人。指首
疏也。
从法。四分云。波罗夷者无馀也。此从众法绝分为名。
僧残者有馀也。此从行法不绝为称。从过。了论解。偷
兰为粗。遮耶为过。又善见云。能障善道后堕。
恶果者。十诵云。堕烧煮覆障狱故对治。了论所翻各
对应说。即对人说所作罪也。从具。即身口恶作等。以
身口是造善作恶之具。极恶。僧祗义当极恶。凡有三
意。一退没。道果无分故。二不共住。不入二种僧数故。
三堕落。形谢沉狱故。体境者。言残则罪体也。言僧则
忏境也。障道。即大障善道也。前解。即四从果。五从治。
六从具也。大疏即首疏。彼疏本无大字。盖南山尊之
也。诤名。诤七聚名也。
神爽。爽明也。左传云。心之精爽。言精神爽明也。不常
何得及之。言义不可为常法。何得追而及之。故弗能
叙也。
蹊径。蹊。释名云。步涉道曰蹊。汉书曰。桃李不言下自
成蹊。径。刘熙云。径径也。言所径由也。体相不伦者。偷
兰体性相皃。分轻重正从之异故也。既非一辙。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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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故最初犯戒。乃至犯吉亦尔。齐号。如律呵犯六聚
者。皆云汝所犯者非威仪等。三聚。夷残兰也。故遮法
中佛问若破戒者。为夷即残耶兰耶。既在第三。即重
兰矣。如独头正罪破僧盗四之类下四。提提舍恶作
恶说也。遮法云若破威仪者。为提耶乃至恶说耶。前
四夷残堕舍定具二均。后三即兰恶作恶说。巳均义
不具名杂。兰则上接四均。下冠三杂。既当第五。则轻
兰矣。如轻独头裸形用发之类不同。古师解云。为因
故二。为果故五。为辨成他。他成故尔。若然者因果虽
分两处。轻重未免交杂。今师因果即不分。但分重者。
是戒分总居第三。轻者是威仪皆在第五。又均杂往
分偷兰杂中之重亦在第五。故钞云或在上下。抑有
由也。律中。即大僧戒本及遮法中也。可以类例。通解
如上。即今古异评中三品。上品界内大众悔。中品界
外四人悔。下品一人悔。钞疏。即大钞及业疏中。两忏。
对首责心也。且者未专之称。或者不定之辞。古人意
谓虽或许有责心之悔。然律中且不分轻重。二吉由
是均。故得名篇也。二罪。一故作犯应忏突吉罗。又犯
非威仪吉。二若非故作。但犯非仪一吉。今言除者。是
除忏之除。非除去之除。此则二相炳然。何得云非本
律故。如了疏云。若通而言之俱名独柯多。若轻重以
分重名独柯多。轻曰学对。言于轻罪随学责心对治。
又真谛云。此间不解分别轻重。通名众学者缪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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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下引例如文。三悔者。简一说也。对独。独即责心。
答下。九十三十虽分僧别。悔时三说无异。吉罗虽分
二忏。一说清除故。可相比简。
究竟者。犹言简取究竟者。入篇即明了论解云。非四
部所摄。所馀诸罪是也。或均即独头正果。或杂通轻
及因。或前。即戒分所收。或后。即威仪所摄。同堕者。上
品大众用七法。中品小众用六法(除忏主单白)下品一人
具五法。皆同舍堕。广有癈立。疏主既略故。不欲引而
伸之。恐费时损业也。举处。屏露两处也。屏收三罪。露
收二罪。托境以言。则通该六聚。及论罪体生他疑似。
则但结吉尔。故曰同篇聚也。若但论处而不该罪者。
则非篇聚所收。以非罪缘故。
七毗尼者。南山云。按经论毗尼名灭。以无为体。且无
理一揆。更无殊状。何有七灭。今随缘而表且叙七而
巳。染净者。清浊之谓也。如义钞中犯诤惟浊。觅通清
浊。且如觅诤中通三毗尼。诤由人起。清浊未分。是以
生诤。用忆念不痴定人清。罪处所定人浊。清浊巳分。
诤情逐息。故持犯自明矣。制后。即制广之后也。三善。
既犯略教。则违背不贪等三善也。如上略教文云。修
舍三善三毒。又下文云。略教既被化初。多被摄心之
士。今既违略则违善心。广何所补者。似立难也。意云
今若存略复结罪者。广何所补。若补用略又何为也。
今下是释。前云两教相成通无废立。两犯者。犯略结
犯广。随篇治罪。若斯两存。则智者不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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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律中但言未至根本方便所收。且无远次近等
多少之数。是文不了。向下。引了疏释。初二两篇立三
方便为多。下诸篇聚立二方便为少也。
此间者。真谛疏指此方也。如此土儒籍名篇。且如僧
祗是吴地所翻。故符此方典诰以名五篇。今真谛不
取篇号。但依律中本义名部。盖取五犯中根条以成
部类耳。
商度。指归云商匠家作拱斗摸也。一摸定百千斗。皆
此法作。度入声。汉书注度并也。今谓将此方篇名。比
并以翻。而言五篇。
一下。谓于一部中。以三方便成其果罪也。
二下。未至果时且曰方便。逮至究竟揽因成果。但忏
果罪方便自灭。名随顺义也。十六罪。四根本外各加
三方便故。欲心。即内心淫意。身未逼境。口未彰言。此
名轻吉。理须责心。故律云起心不动身口。但自尅责
是也。
就彼者。实亦未至境所。持犯云。动身口未到前境名
次。通名。与上责心虽异。同号吉罗。
若下会释也。
远方便。远即是次。名下。今师意谓上
了论次方便重吉。与十诵初篇远方便兰。两名虽殊。
对忏义一。故钞云偷兰吉罗。体通彼此。彼文。即十律
二篇。远远。亦次也。
若下。四分中成者波罗夷。不成者偷兰。不同十诵兰
分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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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律。即十诵。钞者。指篇聚及忏篇也。问上十诵轻兰
四人边忏。云何会通了论重吉耶。答准今疏意。忏兰
实曰小众。然悔时与吉无殊。忏主虽加问边。正忏不
离对首。故得明矣。疏云对人不殊。斯可照也。
为行上应先问云摩触理一何以分残兰之异。将为
下答之反显。若为戏乐故触。理须结残。自为犯本。若
尔独头盗四应须结残。答触乐增生重淫。非假触成。
故结残兰异。盗四受乐少。盗五假四成。故与方便等。
从前至部也来。结成就根本义。次从若至不可忏来。
结随顺根本义也。又此且约初篇一戒。释成其义。馀
之三戒及下诸篇例之取解。钞。即大钞。疏。即业疏。彼
云以三缘将至果处。七缘阻碍是方便收。无七缘者
并八果本。又结罪者揽因成果。不同他部因成果巳
更有本时方便。如斯等义任自采掇。必下。如时机爽
拔。举一兼该者宜略。反此宜广。又敏锐好博者宜广。
反此宜略。故易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见须恊
机符理适时之变矣。
至下。大释论曰。智度大海唯佛穷底。古师云理尽渊
府究畅实际乃名为底。即斯义也。
远资下。谓欲取前犯境者。须成假力势以成其犯。如
下立自言感圣与盗作缘是也。若据事情名体。其实
悬绝殊隔。由斯义故。所以称远。虽然及乎成就果本。
非不假此为其别因。
自言等者。此大妄中言了即
结。望后得利。此复为缘。属远方便。支类。支分种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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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与非亲尼作衣。又舍堕中浣染衣毛。单提中与尼
屏坐等戒。若因此故。摩触粗语为残方便。后致染故
为夷方便。
乃下。提舍中取尼食食尼指授食等。及吉罗中白衣
舍等戒。皆通为初二而远作犯缘。
如下。引例以明。自覆非他覆。教他非自为。故体不相
及也。虽然非无后习亦可为缘。如因覆小故以成于
大。教他非故自亦容染是也。
两不通涉者。缘与果体异。故律文下。證前自言感圣
为盗之缘。则夷中远方便义不失矣。三方便。古师通
合为近。故下文云。如前了论立三方便。此义合之总
名为近。心规。规求也。
剋漫。专剋浟漫也。如专必杀人是剋。通拟馀趣是漫。
虽然望心无间。故曰进趣。
未结兰吉者。古师约心事止处方结。今既念念进趣。
故无结处。
若下。如杀盗成时。自属果罪得夷也。中间心境乖阻。
自落阙缘。得兰罪也。今既进趣故非果罪。望其未差
故非阙缘。所以云未结兰吉也。
步步有福者。其犹福河常流之义也。
必下。如上云中间阻碍即是阙缘。今既步步进趣。何
可制之与罪。则教义未闻矣。
上下。正融会也。此师意谓。福是顺理。乃言步步。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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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顺两端未可一致。故知有进趣。言进趣中须有结
罪义。何得言无。
如下。古人自引喻。一世因者。时非隔别。因不间断。故
言一也。
不定。犹言不住也。既因不住则非所息。望无息处可
同。上文不结也。
法隔。谓所造破僧等罪。本欲趣果。中被羯磨法阻隔。
随其前后三时间断。少有息处。故结方便兰。
迟疑者。显时因之异尔。从有至所摄。立正义也。如何
至验也来。斥第一师。据如至證也来。斥第二师。且初
意谓因业但名违理。不名违制者。则违理恶因不能
感果。又若以违理恶因。而即成违制罪者。则二业一
并两缘者。即违理违制也。不同初师违理违制也。不
同初师违制。其体一也。又十诵多论皆有步结罪文。
且如多论云。若执刀欲杀人。发足步步轻兰。何言步
步进趣非教所明。延促者。既将了论三方便通为近。
则远者为延。近者为促等。答下。方便有息。进趣非息。
故得分矣。斯位即近方便。答中不息方便即进趣也。
暂简阙缘是永息意。远者心境相旷未到。暂息不妨
心属前境。阙缘不尔。诸缘差脱故也。不成者。谓古人
改方便为不成。较。古学切直也。当作确。即下。既云方
便。当知方便即是不成。七方便。即阙缘境施等七也。
并为收诸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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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且如盗戒。别缘有六。则非杀戒五缘也。体下。即
相部所立要具三缘。从体是比丘至二形生等巳来。
对彼第一。若人巳受大比丘戒也。虽云巳受。若未至
究竟。及在四舍。亦非比丘。故名阙也。
或未制广教者。即彼第二若如来巳制广教也。
或病狂者。对彼第三若人不至痴法也。彼具三缘名
犯戒。今例反之名阙缘。
但下结示。
望下释名。言若望境强等六受别名。若
望诸戒。皆有得通号。故两亦彰焉。
馀之下。言上至阙缘下及息心。例皆仿此应云息心
非偷兰。偷兰由息心而生是也。
七缘皆是者。意谓七缘皆是缘差。前文云诸缘差脱
是也。虽然不无约相少别。故今对刀杖毁坏等缘。以
辨局第三矣。
望下。姓氏虽别。人境攸同。故揽张因成王果罪。望张
不杀复是境差故也。
然下。古师评杀要具五缘。一是人。二人想。三起心。四
兴方便。五命断。今既人想决彻。岂方便所收耶。
男想者。应云女作男想。杀如下。本律盗戒约缘所列
凡二十六。始地处。终守逻。或衣具七宝牵挽理等但
使有主。以盗心取直五过五成过五夷罪。又调部云
女想取男物五钱若过五钱。佛言波罗夷。是知因虽
是异。果仍是一故。古师授證作异因成果义也。一主
如守逻人。非地处等有心。律云若以盗心取。斯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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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缘者。于杀戒五别缘中。加疑心也。于此想疑自分
多句。何者。如大疏。于四异境立十八句。且人异境有
五句。初从想心所立。如本杀张王来替处。于王张想
有二句。一境不强而杀。于张本境得境差兰。王人异
境得根本夷。二境强杀不得。于本境上结境差兰。异
境上结境强兰。次疑心所立有三句。一不强而杀。二
境强杀不得(此二结罪同上)。三由疑故加善心息。张人本境
境差兰。王人异境心息兰。人异既尔。非畜例然。成三
五十五句。第四杌木来替人处。但得三句。谓想心立
一。疑心有二。即不强而杀及善心息也。由杌是非情
无境强不杀义也。故于相疑例除后句伹成三也。并
前三五共十八句明矣。若据新章不许人为异境。彼
云古德约人为异。今解不然。以人同趣不可立异。遂
加天趣。并前三异各有想疑。成十八句。广文如彼。馀
有下。将上非畜各五句。杌中有三。配释可了。但望本
境有境差兰。非人等异境。既无心杀。复何咎矣。
不下。由对异境本无心故。向云无心无罪是也。设人
作非人想杀。律结无文。云下。约杀戒第四境想句问
也。
望下。律所结兰者。还就本境上因罪以结。非关于异
境也。五缘者。一非人。二非人想。三兴方便。四起杀心。
五命断。此五若具方犯兰罪。今既缘阙。何得犯兰。又
如何将本境因罪。为异境方便。是义不然也。想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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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论也。如缘王张想。理在重收。馀则无心。约馀三境
说也。如本杀人。三境来替。对彼异境还作人想。就本
人境结兰。于彼异境无罪可结。以无心故。疑则不尔。
谓于非畜二境有半缘心。故就本异二境双结也。
若强下。即异境反强。杀之不得。并于异境起疑心而
息者。皆望本人境边结兰尔。畜下。谓杀畜缘具。尚只
犯提。岂有来差顿结兰罪。抑又杌非犯位。疑心双结
理自堕矣。
问下。此问上若强若疑句。意谓异境若强无以加害。
壅住方便。望何境结耶。
答下。异境虽曰是强。于彼异境人想不失。故就本境
结方便罪。
若疑下。即非人作人疑。非人作人想。皆从本人境边
结也。从问至非罪者来。牒前文意。强是本境。即前云
此强不望异境。则反知强属本境。非畜异境无罪。其
义巳知。
异境下。蹑起难辞。此则下。即异境自为本境也。如前
云对王巳去别起方便。即揽王因还成王果是也。
若见下。如后对异境无别方便。即揽前本境因以成
后异境果。则境差之义又失矣。如上云既揽张因成
王果者。本立境差方便。今因成果无境差矣。
今下本境。如云张作张想人境。即王为张解。或强或
疑。莫不对人是同。杀心理一。故望彼此罪齐一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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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至下。非畜来替。望本人想不移。故就本境结兰。于
异无罪可结。
若兼下。疑心不决。通有心故。罪须轻重双结。若尔与
上古师疑心两境。双结何异。答古人通结兰罪。不分
降杀。故上斥云畜是小𠎝。如何来差。俱结偷兰。理可
明也。
初下。此即心差境定。属境家方便也。下文仿此。淫酒。
古德酒从境断。亦与淫同。今师约有方便。非此所论。
若下。应云正道作非道想疑等。
心境俱差者。若合上标。前但是境差心究竟。今于此
中可旁通此义也。如王作张解。望王属心差。张去王
来。望张属境差。互对虽尔。莫非人类一等。故结根本。
故曰究竟。
五下。如本杀人。非人来替。又缘非人反作畜想是也。
望非根本。故曰方便。
六下。如欲通害人畜。及正对境。人畜互差。想心交转。
由先通拟理成究竟。若望前后句法互应作。俱欲发
学人智慧。故曰思取。出血。如调达举石。本欲杀佛。石
来伤佛足。望境强边但结兰也。
转下。如非畜作人想疑是也。反上。人作非畜想等。
如下。对正道境。初作非道想。后作正道想。则前想轻。
而后想重也。亦结根本。或后轻前重。同归究竟。斯皆
谓约境而断故也。六位。合云八位。以单双中各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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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又不疑中方便。与究竟合作一位。并单疑中四
句成六也。
我下。即自心疑虑他境。未至根本。故曰方便也。
身下。即身造口业。默起表圣。由前未决故非究竟也。
故前文云。纵独表圣。前人有疑。不可结重。
他下。即他疑我。亦成根本。我疑他亦成根本。此皆望
互疑。故成单也。
如下。妄等为义。言了即结。故不简自他疑也。
自下释双疑也。
如下。身互如上。口互者。如深河导浅之类也。自疑他
不信。他疑于巳虚。皆属方便也。然互造之义经论不
同。成论许有多杂。不立言业。性别故事不竟故。今解
理凭成论。即成上将自他俱疑四句贯而读之。义自
焕也。下俱不疑中亦类此也。
具七者。始阙缘终心息也。
设下。如为人作坑。安置杀具悬拟未来。后境现时。自
无想疑。故除第五第六也。
乃下。想疑专尅对人。则心狭境宽。漫心通馀三趣。则
心宽境狭。理可明矣。
境下。境差则非人人想等。境强则前境反盛。缘差乃
刀杖毁坏。此收二三四方便。并约境而论也。
阙下。指初缘相疑息。收五六七三缘。
或阙下。通解心息缘也。或可将或阙有心下。解阙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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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等。理可通诸。
人非人想者。境想第三句境定心
差也。人非人疑者。即第二境定心疑也。非人人想者。
第四境差心定也。如前即四境未差是也。
馀四。即阙缘境强差心息也。通尅漫者。如善心专息
杀事是剋。望馀通息名漫等。又结罪中成者。波罗夷
是定剋。但使不成者。偷兰是悠漫也。可将尅漫通收
四位。则宗致有归矣。
就初下。夫欲了义。先须识名。仲尼云。必也正名乎。释
名云名明也。名实事使分明也。说文形声相益谓之
字。今但取止持是名。方便等是字。若然字即名下之
义也。
先下。言持则顺受体之净故先。犯则彰随行之劣故
后。诗云靡不有初。鲜克有终。
止持者。凡有二种。一
者止即持。谓止当体即持故。钞云无恶来污行前三
心得有止持。二者止之持。即加行成在第四心也。钞
云流入行心方为别因。要须行者起加行禁七支。使
本体珠光玉莹。则止持之行善成矣。
初篇。即淫盗
等戒。依教不作属止持行。
此下。顺古应言恶事。今依首疏。彼云此盖对恶法为
宗。即五邪法是。三业者。如受食食漉水用是策身业。
诵戒秉法是策口业。方便对治是策意业。戒行。戒防
形非。定止心乱。慧悟想虚。三学备修则圣果可获矣。
而但言戒行者举其初也。又举初则定慧可收矣。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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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合解持义云。作而无违。戒体光洁顺本所受。称之
曰持。方接疏中持由作成等文。四缘。房衣食药也。前
二属外资。后二属内资。如房须乞法。衣须说净。食药
加受。顺教而作。故属作持。
杂行者。即身口等诸杂
细行也。大师云。森然万境何事非持是也。善法。文略
善事。如持衣受药之类。前后。意云何以止持在前。作
持居后。论。即百论。明外道与内众。评议止作两法前
后。彼云外曰佛说何等善法相。内曰恶止善行法。佛
说有二种。一止相。二行相。息一切恶名止。修一切善
名行。云何为止。若受戒后终不作恶名为止。何等为
行。于善法中信受修习名为行。外曰巳说善行。不应
复说恶止。何以故。恶止即善行。内曰止相息。行想作。
性相违故。则善行不摄恶止。故云戒相止行相作也。
又下。示前后也。论云。外曰善行应在初。谓善法有妙
果。行者欲得妙果。故须先说善行。后说恶止。内曰次
第法故。先除粗垢。后染善法等。
三毒者。由贪等能害法身慧命。损诸善根。名之为毒。
五蕴本空。妄计我人。名之为倒。今皆不能观察。妄摄
尘境。造趣过非。良由三毒我倒为其本也。恶法。若顺
古应言恶事。昔云止持作犯。惟对二教中事以明。今
师不然。下文云。五邪七非并非正法。此法与事杀盗
不殊。又云。无论事法。圣制止作。则通持犯。故得言恶
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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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者。不别善恶也。久彼愿本。即违反初受时。愿学一
切善法故。善法即说恣等。
体状者。体谓体性。状即相状。具如下明。昔解。即云晖
愿等诸师。同以三业为能持犯体。大钞云馀义废之
是也。钞文既略。今则具舒。以省未寤也。
三邪。淫盗杀也。四过。妄绮两恶也。三不善。贪嗔痴也。
由三业不作。则止持之体善成矣。
屈身至放生。是身业作持。赞下二句。是口作持意下。
修不贪等善。对治贪等不起。及修不净等。观舍离染
著以成净行。又修慈等四心及四种良愿。通为意业
作持也。
起下。翻上止持成作犯也。止下翻上作持成止犯也
乃却放生赞叹等文。
二人者。迦叶佛时曾为兄弟。由其偏修故。至释迦佛
时。弟为白象。兄作比丘。兄语象言。吾与汝俱有过矣。
象即感语。三日不食等文。下律中起心不动身口。但
自剋责。还复好心。是名不犯。
四弘。即众生无边誓愿度。乃至佛道无上誓愿成。俱
言弘誓者。谓广普之缘曰弘。自制其心名誓。
十二头陀。衣二食四处六也。广如头陀法中。见论翻
为抖擞。四无量。智论云。修慈为除众生嗔觉。修悲为
除众生恼觉。修善为除不悦乐。修舍为除爱憎。通言
无量者。以心从境得名也。此證意非持犯伹下。即于
本所受体。不能别为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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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下。如不行十二头陀。只可言于自利之行。失顺理
而修。不行慈等四心。则于利他之行。阙助道之业。且
非犯戒。毒蛇。喻烦恼也。遗教云。烦恼毒蛇睡在汝心。
睡蛇既出乃可安眠。
头然。光明经云。譬犹男女如火烧头烧衣救令速灭
火若未灭。不得暂安。此则然是烧然也。又大论明野
干救头之喻。名救头然。则然是语辞也。是知经譬心
切。论喻解脱也。言烦恼在心速求解脱方名惭者。未
勤对治。但曰无惭。亦不言犯戒。以上多文證古全谬。
能持心者。合云能持犯。即心为体者。以持犯业体。要
假心力助成。故小乘戒。缘身口犯必问心等。身口属
无记。但为业具。未能结业。虽然业由心起。起必身口。
若但起身口不起心。但起心不动身口者。俱非持犯。
成论。此引成实正行品文。谓身口不能自发。莫不由
心。先了前境。后起思心。鼓动身口。造作前事。方成业
矣。故彼论云。无心杀人不成身业。无心妄语不成口
业等。
离心无思者。成论破有宗。以彼宗计。心王起时别有
心所思同起。自有实体今成宗。心王心所前后而起。
离心之外别更无思。
无身口业者。此又斥外道所计。彼云身口二业不假
于心。从境而起。佛教不尔。一切由心也。
二种者。持犯各有二种也。
就下。问凡言所持对一切境。以受时心总法界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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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多。不离二教。摄之皆尽。随中所对之境。不简情与
非情善恶事法。若非制作制止境。即是听作听止境。
起心对境之时。但顺二教即成二持。违二教即成两
犯。是知持犯不能自分。约其制听方知分齐。二教既
收万境。故就制听二教以明其实。所持体者在乎境
也。广如会正。
有恶。如淫盗等恶事制令不作。顺教心故。止持行成。
有善。如衣钵三藏教法等。若顺教作修。即作持行成。
此但薄示梗槩。故曰大略。
违下。如制教中制止事违教作故。翻止持成作犯。又
制教中制作法怠而不学。翻作持成止犯也。
作下。言作则顺于听门。不作存乎上行。故非犯矣。
有下。如淫盗等事。业过俱重故制止。无下。房等事。衣
依教无恼故听作。此一句正显作与不作一切无罪。
且对二教以分。只就听门自分止作。故下文云。于此
事法亦听作听止。如有房财。理须加法。故听作也。若
有妨难犯过衣财。不合加法。故听止也。
所下。何以所持中须立制听二教耶唯下。若伹以制
教摄机。则上根获益。中下绝分。则教之急矣。如但用
听门。又抑彼上根翻同中下。则教之宽矣。故须二教
式被三机。如天须菩提胎衣迦叶等理可求也。
二教。即制听也。
摄法。简摄事也。古师约法。局在作
持止犯中。望法不通止持作犯处名分齐。若据今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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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而作是作持。若违此二成两犯。分齐事者。如四重
等。是制教中止持作犯事。非法房舍长衣等。是听教
中止持作犯事。望不通法。故曰唯也。若据今师。约七
非五邪法。止故成持。作则成犯。则法亦通此二行矣。
二教法事。如诵戒羯磨如法衣钵等。是制教中作持
止犯法事。如处分白二造房如量。是听教中作持止
犯法事。此中事法齐该。故曰通也。前段。指上止持作
犯二行。唯对事不通法者何耶。
法下。古师所谓法者。皆是三藏等善法。要在进功修
学。方可委知。是以顺教学故在作持收。违教止故。□
止犯摄。则不通止持作犯也。
事下。如淫盗等恶事唯在离过。不作自然收归止持。
必持必若违教。自成作犯。
故下结。作持得事兼法。止持局事不通法故。所以异
也。
五邪七非。如下所明。此皆非法。理须制止。何得言止
持作犯唯局事邪。
对事者。即前云事但离过自摄法。惟进修方知。既不
省法通善恶。则义有乖也。今则不尔。但使善事善法
在作持止犯收。恶事恶法在止持作犯摄。
下以位分者。约可学不可学位。以分分不越制听两
教。以辨事法体状也。
一下。今所以先立可学者。全异古也。云晖愿至首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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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不开学作。名不可学。由不作故成止持。恶止善
行。义之次第。故第二明可学。以善事皆须学故。今师
不尔。谓一切善恶事法。明白心中先须学知。故可学
居初。后于解处迷忘心生。缘而不了。故不可学居后
也。
三境者。人非畜也。
四主。三宝及人非畜也。淫望三
境皆结夷。故曰通。盗四主结罪差除故分。此即止持
中制教中制止事。明白心成于可学。又今师将淫盗。
在可学者。要通二位也。
五邪者。律中调达说五邪。以破四圣种。谓尽形乞食。
粪扫衣。露坐。不食苏盐。第五尽形不食鱼及肉也。
七非者。律中羯磨离七非。即非法毗尼。非法别众。非
法和合众。如法别众。法相似别众。法相似和合。七诃
不止。此与事钞义立有异也。
由下。迷即本迷。倒谓颠倒。如犯言不犯等。随下。随于
四重等境。不能辨了。皆名迷倒。如有主物作无主想
等。然由未作前事名止。
四依。如粪埽乞食等体相皆同。但望执尽形边以混
滥也。
忘下。于上三法迷邪为正。思心不决。望未作边犹正
持。
非下。释名义。对上科而心不了。文别理同。此即止持
中制教中制止法。迷忘心成不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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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下。谓不学教人是迷教不迷心。随所坏行。结根本
外。更加不学吉无知提。
今下。此中是迷心不迷教。先并分明委练。只由迷忘
心生。缘而不了根本枝条。例皆不犯。故云无罪可结
如下。以三衣一钵作时。衣须止细绡纱縠。及与佛量。
并五正色等。钵须止金银漆木等体。及过减量。并掍
鋧色也。此即止持中制教中制作事。明白心中成可
学。
如下。即单白白二白四圣制学之。作时须离七非也。
此即止持中制教中制作法。明白心中成可学。疏中
理合更就下约事约法。立不可学二句。今不明者。前
制止事法中巳明不可学。可以类知。故今略也。亦如
钞中止持制门中。于可学内。立制止制作二句。后但
立一不可学。通晓止作事上俱有不可学也。今亦同
之。
问意。谓凡止持者。对彼恶事守禦不犯为义。今若止
中有作。与下作持何别。又若于此明作。则止作合杂
混乱。如何分耶。
答下。今虽论作。意在成就止持也。如衣钵教制脩畜。
望今畜故是作持。不犯阙衣名止持。顺教遵奉又是
作持。是则止中有作收作成止。举宗历然。岂为杂乱。
答下。有善起护同属作持。是义同本为成止故。作是
意别。亦犹止淫作观之类也。双持犯义。理在兹矣。
双持双犯者。影略互举也。言双持则略双犯。下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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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并是单持。
心用。心即行心。用谓力用。如起一善行心。力用通成
止作二持。起一不善行心。通成止作两犯。
持下略犯字。且如初戒依教制护。即善行心成止持
也。能观不净厌离现前。借使怨逼都无染乐。如蛇口
火中者。是善行心成作持也。违上二心。翻成止作两
犯也。一戒既尔。诸戒例然。教。即制听两教。行。即教下
所诠行也。必凭托衣钵房舍等境上而生也。
依下。顺制听两教中。制作听作边说有二持。反此无
圣教制作听作者。并是单持。故云依教奉行也。何者
下。推释双持所以也。可同杀盗者。但有顺教止持。违
教作犯。成单持双犯之义。岂有教文开作成作持义
耶。今此衣钵教既制作。故具双持。
问下。若云托境顺教无犯名作持有。如淫开怨逼。与
前境合。望顺教禁心。可名作持。不受染乐应号止持。
是则亦具二持耶。
答下。既曰禁心名止。显亦属止持。又怨逼暂开。非恒
许尔。
若下。律云染心看者越毗尼。闻耸起染亦尔。况复言
合耶。如后。即戒相中。
房舍等者。约事也。即元主房。要长佛十二搩手。广七
搩手(五分佛手二尺)。长衣。即长如来八指。广四指(佛指二寸)。疏文
略长而言狭者。收减量耳。下云房财大小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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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下。约法也。房须乞法指授。衣限十日说净。于下。约
事法示双持义。此中句法。对事法上应得两句。皆明
白心也。犯过。即贩卖衣财。不应净法。
大小。即过减量也。迷下。如缘过量房。作如量想。始终
不转。无罪可结。斯本迷也。或前后想转。斯为忘也。如
是迷忘交互而起。皆迷心矣。
作下。处分说净为是。反此名非。今迷忘心生缘而不
了。如不处分作处分想等。望无心违教。犹名止持。
迷下。即但迷非学了。故佛一切开也。还约事法对不
可学。亦成二句。讲者历之。下皆仿此。
并制修学者。顺古进修边。解作持义。行护。顺教制造
是行。加法受持名护。
教行者。举能所二诠也。文言一切通包三学万行也。
并下结示作止。
制门。即指前止持制门中。制止事法也。今复言止。与
上何别耶。
答下。恶法即五邪七非。文略恶事。谓前制不许作边
名止持。今望制作离过边名止持。是则来由意旨各
有其致。可以通而解之不。事下。谓房非妨难。衣无犯
过。如法通成故听作也。反此不合故听止也。如前。即
止持可学中。昔解。即愿等古人也。作至者字巳来。徵
其不通。非此主末文释其所以也。且云初无不可学
者一句。即同钞中。徵云所以不通。不可学者钞中略。
非此所明巳下答文。彼但云由心迷忘。非学能了。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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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顺古答文。并今解不然等语。故使先德释钞多致
异评。若彼此校雠。理自明矣。非此所明者。古人既约
恶事为不可学。由恶事非进修之业。圣人岂制学之。
故非此作持中明也。若尔止持中何以立耶。
不同下释也。言不可辄同止持有不可学。以止持唯
独在远离过非边得名止也。
今下。谓今师一切心境。皆是可学。只由迷心故不能
了。岂局止持作犯中是则止作。四行俱通矣。
乃下引證。圣人尚有迷心。况下凡乎。如罗汉不识赤
盐等。皆事迷也。
如律下。四分长财不相染。凡有八缘。第八云。若忘去
谓以心迷故。或忘财体。若忘加法并开十日。又云虽
知是长。若忘等缘则无有罪。指授房戒。境想不乞处
分造房。虽作前事。迷忘无罪。斯皆良證。
问下。若云想疑不结。何以房戒处分想疑中。结偷兰
耶。
答下。忘心非罪。但望前心方便结尔。前心即初作房
时。后心房成时也。由后心想差于前因。因不至果故。
亦望未转想时。明白心中有罪。是知忘心非在结限
若下。昔人不可学。局在止持作犯中仍须结罪。是塞。
今师不可学。俱该四行兼放。迷心是通。是则今古全
乖矣。诸下。盖不欲全蔑古人耳。又恐后来有好丹非
素之者。故曰任情两取。然而该通持犯启决昔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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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可学不可学事法二种。但望不脩戒行。于事于法。
有违越边。皆名犯也。怠。懈也。上作持云进用修成。今
云怠而不修。相翻之意也。类上持者。以止持翻成作
犯。今古皆有不可学。今师添可学。作持翻为止犯。今
古皆有可学。今加不可学。故二犯俱通。但将此类彼
二持。交互映照。则衢道甚明。若无染污。谓受戒之后。
四舍巳前。戒体在三心中。望无恶来行。戒体光洁。可
曰止持。是故第四心前即有持义。
谓下。示三心也。此三布列经论不同。经约受在初者。
此据粗细等明也。论将识在止者。此约起业以辩也。
非业者。未能成业故。非记者。是无记心故。若迁流至
第四行心。能起三毒三善。方成持犯别因也。所以分
行为一。三心为一。岂非上。应先难云。既曰流入行心。
方成别业。何以三心成止持耶。将文答之。
无染污者。简异先德也。古谓端然拱手不为善恶。成
端拱止持。今破云。若拱手不修诸善。应成端拱止犯。
便通馀行。是义不然。故今改之。
三下。亦先难云。三心是无记者。受体在中应非记耶。
受下答。谓受体是善行心中成。其体即是记。虽在三
无记中。不随变失。故涅槃云。其心虽在恶无记中。本
所受体不名漏失。大疏难云。三心有止持者。为记业
无记业。若是记者三心非行。何得成业。若是无记不
应名持。答今谓心虽非记。受体是记。但望无行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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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应号止犯。答受体先巳受得。于三心中。无恶来行。
说名为持。恶既先不受得。无善来防。岂曰止犯。
治行。治即对治。行心。如起一善行心对至成二持。起
一不善行心对治成二犯也。且标一行。故曰止持。行
心造业趣果名行。以识但了总相。想专取像。受偏领
纳。不能造业。要假行心迁流。方成别业故。识等三心
无此止持。又三性中唯局善性。恶无记性中亦无此
止持也。
如下。即对欲过境。作不净观。遮约故曰对境防也。起
心护。即起无贪善行心持护。若然岂是无记三心耶。
后止。即同后行心中止持也。
既下。且如持衣境。要假第四行心。加法成受。故识等
非分。注中通善恶行四字。大钞中亦有此注。彼但云
即识想受三心。则无此四字。或可言此三心。能通第
四善恶行心。若然则前三为行之因尔。非者无也。即
善与无记中无二犯也。
前后等者。如初对持衣事。
起加法心。是作持。后遇怨境起杀害心。是作犯。是则
心随境变。持犯自殊。反上应云为杀等过名身作犯。
不受食食名身止犯。作安等过名口作犯。不作知净
名口止犯。单意。以未动身口故。如条部律云。比丘见
河中流船。念欲取之。疑犯。佛言不犯。
将下。须以意兼身口。即身口业思。方成其业。如初戒。
内心淫意。身口未现。结远方便吉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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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以小乘教。不制意地为凡夫。常缘欲境。圣人若
制。无能得脱。独头。即单意种。缘载起心时即有其犯。
简异一往心则不犯。正义者。若准事钞。动身口思成
持犯。似取前义。今言后者。但约重缘。不兼于身口。亦
防之深尔。律云摄护须急。理可通也。馀下。钞有七门。
前三同此。馀有通塞渐顿优劣。料简四门如彼。
止。只也。谓圣人垂范。盖欲依言见理循教起行。岂在
乎读诵而为清净哉。十住云。佛法贵如说行。庄子云。
言者所以在意也。今之言教所为明理行者也。指掌。
语云如指于掌。言明练事法。如指示掌中之物也。后
于境所忽起迷忘。约律迷心不迷教。圣不制犯。
若下。谓受具之后便止心不学。后于事法。触途成犯。
不思有过。此则迷教不迷心。随结。五篇正罪外。更结
不学无知二罪。若于二持等者。迷教之人。虽偶成持
行。无其违背。然非识相护持。故不名福。
两个。可学九。不可学九。或四一为阶。或三三作品。交
终以定罪之有无。为持犯方法轨则也。
于下。先论可学者。异古所评也。作下文倒。事谓下。如
杀则了知初识以来。便属人境。对盗则能分四主。此
二今师所加。古人唯将衣钵。以解可学识事。
夷下。谓知杀初识得夷。盗非人物得兰。衣不染坏提。
钵不加受吉。疑犯。疑杀人为夷为兰等。不识犯。言杀
人不犯夷。疑事。疑于初识为是人乎。不识事。燸相未
坏。谓非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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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下。谓学不学人。既于事犯了知。故无枝条四罪。
又止心不作。则无根本。故成上品持律之士也。兼识。
兼带上半二识事犯句。此则无罪可结。生疑。即一三
下半疑犯事句。各有二吉。不识。即二四下半不识犯
事句。各一提吉。故曰皆结两罪。单双。上下各说曰单。
合说曰双。今上四单无罪。下四单各有二罪成八。由
上半不结。故曰中品等。
随下。第一事犯俱疑犯四吉。二三两句疑兼不识。各
于事犯结一提三吉。第四上下俱非识故。二提二吉。
合十六罪。四句皆结名下品。未犯根本曰持律。然下。
事犯俱非识。罪重故居末。
由下。言疑则分有所了通解之律义。非名末。故居中。
反證第九事犯俱不识故。须居末也。
六提者。于事犯上各三不识。故有六也。十八吉。六是
无知。十二不学也。
无下。转释六提。是全根本无知。对吉得名重。
有疑下。重审十八吉也。六疑无知非全不了。故在轻
收。
举下。举一行宗涂判历三行。义且非混。又此止犯属
枝条。止持为根本。理亦无乖。初下。此中虽云迷然。忘
其识事识犯。并是明白心。以事须从识至疑。从疑至
不识。其识事识犯等。宜准前可学中将事将罪配释
可解。但事犯俱约迷心边说。成不可学也。如人作非
人疑非人想。夷作兰吉疑想等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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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下。谓三品九句中除识犯三句。外每品各有一疑
犯。一不识犯。成六句。都有十二。不学无知罪。以古师
将恶事为不可学。今疑不识例无枝条犯法。理须学
知。今犹不了疑不识处。须结二罪。故止就下半犯上
结也。
亦下。虽有十二枝条。望不犯根本处。准上可学中。亦
得号为持行可学。今师约凡善恶事境。并可学知。忽
于前事迷忘心生。佛不制罪。
罪是下。谓下半犯上十二枝条罪。是可学法。且顺古
结。向下难开。
问下。意云既开事上想疑。于犯有迷须放。如房戒法
上境。想云不处分处分想(是不识犯句也)。不处分处分疑(是疑
犯句)。彼于根本尚开。此就枝条何结。答下。若以处分例
犯。则此以事例法定无惑矣。今未开者。指下作持对
法自辨也。故钞亦云。且据止持中约事为言。必如所
引。对法有二九句。后作持更为辨是也。
问下。向云但事是可学。想疑忽生。圣不制罪者。何以
律判杀戒第三句有罪。盗戒第三句无罪耶。
答下。杀戒第三有犯者。盖心缘有罪境也。于彼人境
虽曰无愆。由作非人想故。有虚起杀心之吉。故曰心
罪。
或下。盗戒第三无犯者。盖心缘无罪境也。今异二境。
俱无结处。
然下。言此二戒皆不犯根本故。纵于本境有兰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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诘。详于事钞。如初。即四四一为阶。但将杀事夷愆配
之可了。后九。即三三作品。多少。下品十六曰多。中品
八罪名少。又十八吉为轻。六根为重。一如止持中。此
中既属作犯。故初九句结九根本。后九句犯三夷三
兰等。不下。即三不识事中。若初杀杀竟。误谓杌水。其
心不转。本异二境。无罪可结。
有心下。于三时中。初时有心。正造及事毕时无心。但
结未转想疑时前心方便罪也。淫酒。此二约境制故。
不论想疑。此犹顺古。今师酒戒约先有方便不差。谓
心境不相差。理结根本。
若下。若于迷处。分明晓了。因不造境。则亦无罪可
结。
上品。以可学中。约明白心。事法俱了。并非结罪。一事。
如一杀事等。于识下带疑不识为中品。全疑不识为
下品。意欲显明白心中犯相。如指于掌也。究竟即九
根本。以是作犯。兼不迷心故。
缘下。释二十四枝条。皆是果罪。不同诸篇方便有后
果可趣。有识等者。指上品及中品上半事犯也。
由下。古义也。事总。由顺古事开犯结故。事总居上。犯
别在下。则结犯易明矣。又今师难开下半结犯。亦非
参互。故分二九也。
问下。既曰作犯九句。理须句句结犯。如上品识事三
夷。中品疑事三兰。可言六句有犯。不识事三句。于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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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下。若推本迷无犯。识合去之。然于下半犯上带疑
不识。各有二罪相。兼成九故得明也。
答下。谓枝条虽曰止犯。举本作犯。以摄义非失也。又
必由造作前过通名作犯。有八。且如第七不识事识
犯。无根条可结。止应有八句。
答下。虽不识无犯。以造事故可从根摄。又句法相从
无七。不成八九也。事法即明白心。于杀盗等事处分
等法。缘而不了。随作结九根本。此谓迷教不迷心也。
如下。示不识事。处下。示不识法。若约事上本迷。理合
去三不识事句。故钞云若可学事生不可学。迷唯六
句有罪除下品是也。今望事法。并俱迷说故。但除第
九成八句。除第七。以事上无根本犯。上阙枝条故除
之。
若下。第七须存。以未转想时。有前心兰罪也。二九。古
人约法约事分二九。俱名可学。今师约心辨可学不
可学为二九。故知此标通含今古。事。即衣钵房舍等。
法。谓羯磨处分等。将事与法历句。一如止持四一为
阶也。
此下。示前后之异。守持。前则守。禦恶不入边成持。疑
犯。不乞法为残为兰。不识犯。言不乞法但犯兰尔。疑
法。疑造房为乞单白白二耶。不识法。云须乞单白也。
下品。比中品可知。二位。顺主本为一。愚至者为二。
如下。一句结显。且初由顺教造作。故无九根本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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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十二吉。故曰则犯堕吉。如前。即止持中。后九句三
三作品也。
法下。善事善法虽曰可学。由其迷倒。成不可学。不同
古师作持不通也。
是以下。处分法。上既开迷忘不可学九。理自通成止
犯。古人约有三种。一制听二教事上止犯。二事上法
家止犯(此皆九句)。三教行止犯(此但八句除识法识犯也)。即四一三三
一同作持。此但怠而不脩。不同前作顺教造成。又顺
句法倒历。以犯门罪多为上也。
如下。以古人约恶事恶法。为不可学故。止犯作持中
无也。
今下。大师以迷心。为不可学。通乎四行也。
如下。长衣过限不说。见犯五篇不露。明白具知。即是
可学。反此成不可学。以此二九。例通法界也。何言止
犯法中无不可学。
对下。即教行止犯也。如不学三藏教法是也。今既识
了根条无犯。故除识法等一句。事宜作犯字。对下。通
收二种止犯。文隐事上止犯义。何者。如诸善事。不起
造脩是也。虽无识上枝条。然有事上根本成九句。
如下。示事上法家止犯也。于事虽明。于法上有。故曰
不乞处分。仍将不字贯下。云不受持不加净。文方显
矣。残提。既存九句斯立。
无始下。经无始时为染。习本为生死源故。经云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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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三毒。毒之盛者在乎贪也。成论云。众生皆以贪
染心。而爱淫欲等。
于母者。礼云夫准禽兽无礼故。父子聚尘(取犹共也鹿牡曰〔鹿〕)
原其无礼。即是痴业。故成实云。但以痴心。不识好丑
是也。
境交下。覆示上成必在贪。谓外形相交。内情适畅。虽
因嗔痴。果在贪毒。以痴下。由痴属迷惑。嗔是违忿。故
曰两不成也。
损益。望彼为损。于巳曰益。故义钞云。杀盗二戒患通
损益。自作教人损境畅思又齐是也。不同淫委教人
淫者。乐在前人。教人称圣。于巳无润。故非益巳。罪皆
轻也。杀盗既通损益。彼我同犯。三事。即三毒。下文云。
二破两戒亦因三事。
下姓。即栴陀罗等卑姓之人。摩摩帝。即经营人。彼云
摩摩帝。塔无物僧有物。便作念。天人所以供养僧者。
皆佛恩故。供养佛者。便为供养僧。即持僧物。脩治塔
者。此摩摩帝得波罗夷。以下。即以此事类之便成。上
云终因三事。互起相成之解也。
有害。言蛇既害人。杀亦无过。父母老病杀无罪者。论
云今波斯国说之。此亦无礼义之邦也。周孔之教。既
不及因果之法。岂能别乎。
又下。彼十不善品。问曰有人依官旧法。杀害众生。或
为强力所逼。强杀众生。自谓无罪。是事云何。答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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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生。二知是。三有杀心。四断命心依惑者。即三烦恼
也。彼云一切烦恼能起恶业。互起相成。如下云身口
互造两得相成意同也。又依依上三毒互起义也。
财利下。应加妄语字贯而读之。又应将此贯下嗔痴
二种思。贪者前心也。
言了者根本也。畅思者后心也。古师意谓。得财事遂。
前后俱贪。嗔痴二毒不得兼也。
又下。虽前起贪妄语。后不得财。反属嗔毒。贪痴二种
亦非兼有。
今下申破。良由妄随毒有。或由贪成。或因嗔起等。言
了即结。岂约后得财不得财以分三毒。诚不可也。
究竟者。根本夷也。畅遂者。后心吉也。大师云。所造畅
决称怀发惠。通得吉罗。
如下。释成究竟也。
或下。甄去开缘也。
染夺者。染对上境交如怨逼。三
时无染。夺对上离处。如下云祇驱牛马心疑故非犯。
文举淫盗。以省后二也。
前三。淫盗杀也。非身不成第四妄语也。非口不辨此
约粗分也。若细分者。如下互中。虽在身者拾毗尼中
复加心。今文存略。
身口互者。杀盗本是身业。容有口教互成也。故曰身
为本等。义钞中立为自作教他也。
从损财下。是身自业。次从口语下。是口教业。故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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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多论云。教人杀盗。随命断离处。教者得罪是也。
杀人。上准义钞中。应加及以字。鬼神。大师云一切咒
法皆令鬼神夜叉。以其身业扶物断命等。师子。说文
云虓(许交切)师子。尔雅曰后魔如虥(士板昨闲二切)。猫食虎豹。
或一哮而令兽死者。盖身壮声勇也。成论云。师子虎
狼所得身力。皆由不净福。及以罪缘所致。壮夫。如项
羽叱楼烦。烦目不能视。手不能发。又嵇叔夜养生论
云。壮士之怒。赫然殊观。植发冲冠。其壮又可知矣。
深下。指杀戒也。或口言受食等。□口造身业也。
无下。如教彼现无学相。着某色衣。是造口家大妄业
也。彼正现时何有口助耶。亦由前问答者。指先口业
也。
渡河方成者。要后身业也。是则口未成犯。要身助成
明矣。
口下。即身造口业亦尔。约教未犯。要彼身业表圣。方
犯大妄。
业性下。释上不互。此二句出杂心。言异者。口业非身
业也。
事下。有本作虽非。彼论正作事不究竟。言下。大师释
论不究竟义也。又云下二句。亦出杂心。自在者。如王
敕人令杀是。又仙人意所嫌而杀。谓是口意二业。是
义不然。业自性异故。事不究竟故。故曰必须人鬼等。
各自成业者。若依成论。身口互造。身造口业。但发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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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文者。指成实邪行品也。彼先问曰。是杀生等三不
善业。但见多业性耶。答杀罪名不善。业是罪身。亦可
造随。以自身杀害众生。有本作何身字误。口亦可造。
随教敕人令杀众生。或以咒杀。如五通仙能咒杀人
等。心造如文。
彼论者。大师转引彼三业轻重品中文。證上心造义。
故彼云。又意业力胜身口业方接。和利经等文至所
作来。皆论自引也。
那罗者。具云那罗于陀罗国。大论云。大仙嗔时。能令
大国磨灭是也。檀特。太子须大拿经云檀特山。应法
师云。或言单多罗迦山。或云檀特山。此译云荫山。方
志云。在跋鲁沙城北东二十馀里。山岭上塔。是苏达
拿栖隐之所。
著脱。与上义同。但加脱字。如教云若表圣人者。当脱
某衣。嘿妄者。本是口业。由意造成故。二具由生者。成
论正行品云。是三种行皆但是心。所以者何。离心无
思无身口业。又云是意业力故。起身口恶等。
非下。以欲显巳德之圣希招名利。非其言者莫成妄
业。
亦下。不唯口辨。亦有身业现相成重。义钞云。身表口
业故。从根本判无疑也。比前。即无学者衣也。
先下。文略自作字。无预。预乐也。佚也。有本作悆音同。
亦悦也。
损境。对上损字。畅思。对上益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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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契下释上过。通显自他俱有也。
时节下。如教人
凌晨为我杀人是。教者心尅。今使者反至薄暮杀畜。
是所使意异也。坐立。如教坐杀人。彼立杀畜。
或互下。或能教颠狂。或所教舍戒。通别两缘彼此阙
者。皆非正犯。漫心者。能教通在人畜。所教随杀皆犯。
如教作坑。通陷人畜之类也。无寄。寄托也。言不专托
于一也。
杀盗下。如遣人杀已及盗巳物。于义则疏。故曰无有
遣义。
约人犯。约篇四戒。罪齐一品。莫不皆夷。
夷兰者。初戒犯夷。下三结兰。两种者。若约犯夷吉提。
应曰三种。今恐取下智解盗杀诳犯兰为一。并淫夷
为两种智解。杀戒云。若畜生中有智解人语者。若复
有能变形。方便求杀者偷兰。又大妄戒云。畜能变形
有智。向说得上人法。知者偷兰。又调部云。不能变化
畜前。自称得上人法。佛言吉罗。盗虽不说轻重及智
解。理宜准此。而下。应先难云。若杀结兰者。何故戒本
云。断畜生命者波逸提。将文答之。谓律且约不能变
化。若杀犯提。外部。大师准十诵。虎残犯吉。多论云。一
切鸟兽食残取者吉罗。今师约智解可同结兰。
尸上者。律云若死尸未坏少坏少坏但使入淫处。皆
波罗夷。生死源者。论云。酒为放逸本。淫为生死源。金
银生患重。邪命断善根。
善因所招者。成实问云。以何业故生人天中。答曰若
布施持戒修善等业。上者生天。下者生人。又利根者
卷三 第 586b 页 X39-0586.png

地居者。即忉利巳下依须弥所居。轻即兰也。盗希。尔
雅释结云希罕也。
加下。成论云。若人憎恶田宅舍庐我所差别。则生郁
单越。故知彼无我所。岂咒天乎。
由下。多论云。凡得波罗提木叉戒者。以五道而言。唯
人道得。馀四道不得。如天道。以著乐深重故。乃至世
尊成道亦在人中。净道者。俱舍云。净道沙门性。言无
漏净道。是四沙门之性。今若断彼连持。即持即是坏
圣道性。损所依故。婆沙云。以色身是法身器故。法身
所依故。若害色身得逆罪。斯可照也。
多下。彼先问曰。何以但害人得波罗夷。答以人中有
三归等是答。不能出家者。如帝释语目连云。一天子
有一天女一伎乐。以自娱乐不能自割。况作天王。种
种宫观。无数天女。天须陀食。自然百味。百千妓乐以
自娱乐。虽知佛世难遇。正法难闻。而染乐缠缚。不得
自在。善心力弱。何由出家。僧宝。成实云。戒品清净乃
至解脱知见。无上福田。能益施者。是名僧宝。天女者。
彼云有比丘与天女行淫巳疑。佛言波罗夷是也。
轻重者。即杀提盗吉。何不均耶。龙珠。佛告诸比丘。往
恒水侧。有一蠡髻梵志。常居此水边。颜貌憔悴。时我
诣彼。问言汝何憔悴。彼报我言。此河水中有一龙王。
名摩尼健大自在。来至我所。以身绕我。头覆我上。以
此忧患致使憔悴。佛语梵志。若此龙来。当语龙王。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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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翅者。佛在舍卫给园中。有一比丘。告云我住林间。
正患夜半众鸟悲鸣。佛言汝伺彼边还林宿时。语言
与我两翅急用。诸鸟即出林去不复还矣。乃至佛告
比丘。汝等当知。鸟兽尚不喜乞。况于人乎。此则借喻。
以诫造房乞求之过也。
报别者。三趣本殊也。非解者。言义不了也。润微者利。
巳之薄也。具斯三义故轻。
道下。通说有成道之义。容下。彰巳修成有资果剋也。
今若□彼还成自损。不能修善。著乐深也。报得通心
者。简修得通心。即第三他心通。谓能知他心。及所缘
念事也。彻照无碍曰通。无信下。如诳云尼乾为罗汉。
佛不信也。反披拘执。佛非怖也。待信者。下文云但言
了结不待信也。
引文者。律云。比丘有淫意。向妇女乃至畜生二形三
处。初入波罗夷。是初例也。又云。怨家强提巳行不净。
若入觉乐波罗夷。是次例也。又弱脊犯夷。是第三例
也。俱得极重。故曰一夷。
馀二。自盗自他盗自也。无罪可知。前下。释境差方便
罪也。不起他想。杀戒五缘中。阙第二人想句。
进趣者。古师于近方便后。别立进趣一位。谓心规前
境运用不息。名为进趣。古人准本律自杀中。不更立
之故。义钞闇引古云。四分意不立进趣。自杀无罪。命
断无戒。然即自杀夷兰并无。但得杀业不善道(巳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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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何以调部云自杀不死犯兰耶。答下。由命未谢。戒
在故结。若下。或自杀而死者。设有因罪。同上五分进
趣。义亦无爽。故义钞云。纵立进趣何咎是也。
至下。自打谤覆他。他打谤覆自。若同是比丘。彼此根
本。自打谤自。理非所结。自覆自罪。律但小吉舍。毗尼
云。不应难言自打自谤等亦无犯者。戒犹存故。言未
可一准也。意辨者。自诳他。他诳自。彼此根本。自诳自
非犯。始侵。律云入如毛头即犯。要下。释终义。财下。释
中义。可解。
剋漫一门据上生起。合在第七。恐当时失修犯。无尅
心者。以淫对三趣犯齐一品。纵期人境。后会非畜。皆
结正罪。
境心双转者。即非人人疑。境差心转。双阙二缘。以淫
戒不通境想。虽阙亦犯。不尔谓不同淫戒剋漫齐重。
感圣者。有證果义也。故疏自引檀尼入圣缘。如下明。
障道者。障四沙门果也。剋漫明分。杀盗是剋。犯淫漫
亦结。可以明也。相当者。即人作人相杀。有主物作有
主想盗。此收境想中初句。显剋心结重。心境下。通收
下四句。即人非人疑等。罪非根本。即方便兰吉也。此
显漫心是轻。
彼此者。馀人及怨也。害怨虽剋。通馀名漫。则翻剋成
漫矣。前言。指上剋心相当成重者。据财可分别言之。
如下引例。嗔一。本嗔一贼也。馀贼也。馀贼相因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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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心杀彼故。
如下。别例也。律中为尼说法。不得至暮。或船济处为
俗说法。而尼听者不犯。以尼非正对之境故。例妄馀
听。理应非犯。
今下。先破也。远嫌者。律因难陀说法至暮。尼在祇桓
堑中止宿招讥。后虽开说不得至暮。此皆遮俗嫌谤
尔。属于遮戒。此妄语夷属于性重。不可以性例遮也。
若下。正立也。通境随犯者。人夷。非人兰。畜生有智兰。
无智吉也。
并下。凡言错误。通别有二。通则心境乖差。皆名错误。
别则随事由辨。相有异途。错下。释别所以。所下。徵释
异途。如文可了。
无下。以此一戒。不论境之交错。心之迷误。何哉。欲之
患者毒之盛也。欲之失者障之深也。是故特制不论
错误。但下。设正道作非道想亦犯。或下释误。即前心
谓此。后心谓彼也。境下释错也。
无寄。寄托也。言其漫心非托于一趣也。齐重者。由先
有期心故。随趣各结果罪名重。
境交者。本期人物。畜物交参而得者。是错心也。想转
者。前心谓是人物。后心转谓非人物。是误心也。
不下。皆不结根本。以先无期心故。犹下。三趣各属正
主。以本盗人物。于彼本属元无心故。
后下。盗时虽迷。后若知者须还本趣。不还则心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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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下。于一境上具错误也。如下。释具二所以。谓王物
差张。是错义。成境差也。复于王物张想。认彼为此。是
误义。又成想差也。
境下。释上境差。后下。释上想差。故下。结上俱义。亦望
不犯根本为言。
漫心者。由先于女通有盗心。今虽男想。以称本期。故
结夷也。此约结罪之异故。因而引之。非是同主义。
及下。虽曰于人等通有害心。及至正杀。有亲疏两缘。
如亲缘人境馀趣来差。是不称初期也。
一重者。亦随趣结果罪也。十诵云。为人作坑。有本漫
心。随境轻重。一缘。简漫缘也。如专缘人一境是也。
若下。期心不当境也。境则交涉者辨错也。或以迷忘
者辨误也。文无杀心者简漫即犯。
现下。张王二境历别显然也。心下。外境既殊。内心亦
异。
由下望王无心。境错非犯。于张先有害。理结境差兰。
望无根本。亦名不犯。
张下。本期张境。临至加害。张去王来。复于王境而作
张想。杀得重夷。问王非本期。何得成重。
若下答。如上者。即缘差方便中云。剋心在张。王人异
境而代张处缘王张解望人不殊。究竟成重。若云误
重错轻。何故五分误犯兰。僧祇言不犯耶。
律名者。言五祗所定错误名不正也。故义钞云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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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交名误。心缘此谓彼为错。是未足以定也。
取下。今取彼事约义方可分得错误。亦以境交为错。
心迷为误。且如上引祗律。既曰多人同行等名不犯
者。即是境交名错。与今引立错则不犯。义自通允。
又下。别引僧祇随误犯重义。彼云弟子共要偷师衣
共分。闇中误偷自衣。出外不分故。是中半衣边满者
波罗夷。下据此误得巳衣。即是向云境差心谬犯重。
又成错轻误重义无失矣。
错犯。即人非人两境交现。心又明辨。本期向人。而错
对非人也。误非者。言不犯也。亦本期诳人。后非人来
替。心作人想。望彼非人无心诳彼。全无其过。
漫下。有心通诳。随趣结犯。故不简于错误也。在人氏
族虽别。人趣是同。又招利无别。故同犯也。
口下。克体是凡法。故错说非重。
增慢者。成论云。邪
心自高名慢。若未得须陀洹等诸功德。自谓为得。名
增上慢。问若未得何故生得心耶。答于习禅中。得少
味故能遮结使。不行于心故生此慢。今前心谓圣。后
心方知。故误非犯。
若下。克体是圣法。故错误齐重。如十诵云。欲说初果
错说三四亦犯。三四禅者。禅是西音。此翻为弃恶。能
弃欲界五盖等一切诸恶故。或翻功德丛林等。而说
此犯重者。由是根本禅故。一切无漏观慧种种三昧。
悉从中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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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下。何以盗中对人开错误。妄成对人不开耶。答下。
言盗相。有离处不离处。损主不损主。故分错误以定
心境。妄则无待损主。但使言了错误皆犯。
又下。即见论盗金得银置本处。不得盗罪。又若于物
元无盗心。心境既无。何过之有。故得论错误也。无下。
以言之一发。结业巳成。故无退悔也。语云驷不及舌。
斯之谓欤。
原下。谓本于圣人之垂制。为防非止恶尔。是犹药对
病施。故非浪设也。业者。七支业也。莫不由贪等而生。
十下。指论除业品。三三九种者。谓身口意生恶。现报
生报后报。自作教他作随喜作也。
三烦恼生者。谓欲界系色界系。无色界系。若助贪欲
烦恼。若助嗔恚烦恼。若助愚痴烦恼。若上烦恼。若中
烦恼。若下烦恼。
又下。指成实十不善道品也。彼问曰何故名为业道。
答曰意即是业。于此中行故名业道。先行后三中。后
行前七中。而言前后者。据说之次第也。彼问曰巳说
七种业道。何用复说三意业耶。乃至答云。以意业微
细。故在后说。今谓起业。则先由三毒而起七支也。当
分者。嗔对杀。痴对妄也。
双只者。何以将贪一种双对淫盗。嗔痴二毒双配杀
妄耶。
答下。内外者。在内则耽湎于色。于外则苟得乎财。境
虽二焉。对贪一也。是故通须历别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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嗔下。若将嗔毒双对内外。则结罪有差。何者。嗔杀有
情内境则重。嗔杀无情外境则轻。如坏生是也。
痴下。诳妄有情方犯。无情非犯。故义钞云。诳境局在
有心。不通非情。故属一也。
婆罗门。即孔雀婆罗门也。此證制戒为对三毒也。业
非。七支业也。性惑。三毒也。意谓戒但防非。何能调惑
令尽耶。答中。指上教兴及解开名义中。依因所本者。
经云依因此戒则生后二。又拾毗尼。但以慧不孤起。
必依于定。定生有原。功由净戒。就本以表故言除惑。
后半者。即摩触八事覆他随举。还同前判者。摄末归
本。不离三毒也。大师云。后四是末不离于本。故不别
对。
有下。此师谓凡立戒在初者。有二义。一爱染。二喜。为
淫戒具斯二义。故在初也。然则盗杀妄三。从犯次第
而起。如诸篇者。取例也。谓僧残中漏失。三十中长衣。
九十中小妄。皆由喜犯故在初。大钞云此戒人之喜
犯是也。
贪下。向以贪对淫盗。而不将盗居初者。答先内后外。
义之次第。
冬分。从八月十六至十二月十五为冬分。第五半月
者。八月黑。九月白黑。十月白共四半。从十月十六至
二十七。方满十二日。则第五半矣。下皆仿此。
一人半影者。僧祇中令作脚影步身为度也。又毗奈
耶中。佛令作高矩法为一人。即取细筹长二尺许。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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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下。大论约损轻情重。故在初也。善戒所谓如胶
著草。
三众。即下三众不同。谓沙弥等初戒与僧先后异者。
解下。既增俗五为十故。循旧制也。
全断者。显淫为分断。自妻不障故。杀则不尔。有命皆
犯。故列在初。
人同方便者。约人则同是僧地。约戒则俱称少分。故
曰方便。似同而别者。虽曰同护七支。而执据恒别。无
以小学全跂大僧。无慈者。以小年好杀故。钞云初入
佛法。多存俗情。故须息恶行慈。是则推杀为首。息慈
之名义不虚矣。观门对治。备如俱舍正理等论。
任运凡有二义。一者任运障善。二者任运成犯。
谓下。释初义。以先起恶障于后善。任运不成也。次义
如下明经。即下引善生律。据义钞云。首解不见经论
有任运犯。今以义求。准律说者。似有任运犯。何者是
也。先教人作杀等巳。不遮不悔。恶果种成。受具巳后。
果就得罪(以上證有任运)。又云此中淫戒无教人同犯。故无
任运(是律不定)。
先遣戮人者。意云若先遣信欲刑戮人也。受斋。有本
作戒。亦通言斋。即八关斋戒也。业疏云。八戒云斋云
关者。众名乃异。莫不摄净归心也。言八即所防之境。
戒则能治之业。斋谓斋一其心。又转康伯注系辞云。
洗心曰斋。防患曰戒。义不远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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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此既得戒。则无任运障善。又无杀罪。则无任运
成犯。以此挍知无任运矣。若云无任运者。何故经云
有诸贵人常敕作恶。若欲受斋。先敕语遮诸恶。乃得
成就。若先不遮径受斋者。不得名斋。斯则有任运障
善义。善既不生。恶果成就。又有任运成犯义。何言无
耶。
解下。从解至不得斋来。约后段恶长善短。释有任运
义也。次从不同至遮斋来。反显前段恶短得齐无任
运义也。以下。双结会通。
上解即前恶强时长。八斋弱短故。障戒不起。今大邪
见断绝善根。一则邪正相违。二乃恶强善劣。以强障
劣。不违初义。若尔后受恶戒。应失善戒。以恶强故。答
不然。义钞云。若得形俱戒后。虽受恶律仪。必不失戒。
非断善根故。然心论唯言四种舍。不言受恶戒时舍。
此虽作恶乃可犯戒。不名失戒。若成实善生。受恶失
善。不同杂心也。互受舍得者。彼论问曰。善戒人作恶
戒人时。何时舍善戒得恶戒耶。答若一说言我即屠
儿舍善戒。第二三说时即得恶戒。问恶戒自得从他
受得耶。答自誓便得。不从他受。以顺生死随心即得。
小学。准下是沙弥也。
若下。此师先定常涂所判也。今则不尔者。言今论罪
约因果局在一位。此据因时在沙弥。果成在比丘也。
沙下释所以。
我下。言我在沙弥位时虽教。今为比丘时。未行教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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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下。古人自徵。佛下。既曰比丘教杀得夷。反显沙弥
时教应非犯重。以此校知无任运也。
乃下。言但可说言违越道理。未可结归根本。何也。于
制教中未闻因时教杀。果成比丘。有驱𢷤之义。
受佛戒。即十戒。又下。多论云。出家受十戒。随破一重。
不得受具。同戒者。如因果俱为行杀。岂可先修杀因。
后成杀果。而无犯耶。由同一杀业故。须存任运。二师
中应以后义为正。
异缘者。望彼身口为异。
受斋恶止者。即欲受斋者。先止诸恶。若不遮者。不名
得斋是也。
彼下。八斋先无少分戒资。不同此有十戒善因势力
资成故。问上但配盗杀妄三。不说淫者。答以无任运
故。义钞云。此中淫戒无教人同犯。故无任运。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发挥记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