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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第 182a 页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八(从说戒篇毕自恣篇)
吴越国长讲律临坛赐紫清凉大师景曹纂
○次约法辨事说戒篇
中大分为二。初牒名。二依篇释。初言说戒至十者。先
辨来意。前来师资之行既成。理合策修道业。道业住
持之本。勿过说戒为先。故立此篇。次明法则释名者。
宣传圣旨目之为说。警禁身口名之曰戒。广由轨度。
故号正仪。轨则规模。称之为法。馀如常解(云云)。
注文分两科(云云)。初云布至和合也者。布萨此云净
住。古外难曰。标篇云说戒。下注云布萨。其意云何。答
大意。为破古也。古云。布萨与说戒分别。谓说戒防未
起非。布萨除巳起罪。是次一问执布萨为净住。净住
者。忏条义也。今云不然。布萨盖是梵音。说戒是此方
之语。唐梵语殊义味不异。若论布萨义。不唯净住。更
有多种。不妨含于净住。不可偏局也。所以注云布萨。
反显即是说戒其体元一。此云净住者。谓清净共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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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要律仪者。梁帝
准律撰集。律中要务。以为今师行事之仪也。是憍萨
罗国语者。蜀云有二憍萨罗。一南。二北。今此指南憍
萨罗也。谓出要仪中。指上来布萨。既是西上之者。即
彼国语也。六卷泥洹者。准南云所以标六卷者。为此
经有二卷成文者。有六卷成部者。今恐有监故。将卷
数以简之。长养二义者。谓数上布萨是长养义也。下
自释云。一清净戒住者。[生*(首-目+(一/勺))]释上来养义。谓巳生之善。
不污不失。名清净戒住。能资养法身慧命。二增长。增
长功德者。释上来长义。谓未生之善。由体净故。无作
功德续续而生。即是长养。杂食等者。布萨陀婆亦是
梵语也。正本音优补陀婆。谓且中天正梵故。故云正
本音也。下自释云。优言断者。一切诸恶皆止断。令不
污体也。补陀婆言增长者。谓恶既巳离事。须修善令
善法功德生故。外难云。前言布萨。或云布萨萨陀。又
云优补陀婆。何得不定耶。可引下注文。答云。国语不
同。谓上梵音。广略奢切。盖是五天陀国之语。呼召不
同也。亦呼集有二种。一者众僧共集一处。二集诸功
德。为知者。亦有二义。一则识知五篇戒相轻重。二识
知巳身有罪无罪。为宜者。亦有二种。一此布萨法。半
月一说。是比丘所宜。二无八难缘。宜为广说。有难因
缘。宜令略说。为同者。亦具二。一则十方凡圣共遵曰
同。二受体是同。为共住相者。亦有二。一或有犯则非
共住。二戒净故。可与共住。为转者亦二。一者转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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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三世诸佛。不改此法为常。二半月说我无容改
易也。三千威仪等者。秦言净住。谓秦朝呼为净住也。
义言长养者。同前解也。和合者。僧具六和也。
次会说戒布萨不殊。玄记。更科为二。初约所受之法。
会名不殊。二律云下约能诠文会名无异。云俱至也
者。俱舍云。旧俱舍论也。名(云呼)八戒云布萨护者。八戒
者八种戒也。彼云。波罗提木叉护有八种。一比丘戒。
二比丘尼戒。三式叉戒。四沙弥戒。五沙弥尼戒。六优
婆塞。七优婆夷戒。八优婆波娑戒。即八关戒。是上之
八种。皆詺为布萨护也。明了论多者。反释上布萨护
也。谓适来虽云。布萨护未委二义。云何故引了论解
说也。在心名护者。解上护义也。谓但护者。地未起名
护。亦号为根。律仪等在身口。名戒者。解布萨义也。谓
流到身口七支。制令不至犯位名戒。既将戒以解上
布萨。故知布萨即是戒。但东西二土呼召别耳。又护
与布萨。总号为戒。即彼文中。呼名此八。为布萨护者。
是八种戒也。律云等者。是四分五百结集文也。彼云。
集比丘事在一处。名比丘律。乃至集一切布萨法一
处。名布萨揵度。意显说戒。便是布萨。如毗尼与律二
名不并。文如五分说戒单白中。但云布萨。不言说戒。
即存梵言也。又律云。身口意清净尔。乃应布萨。又云。
清净出家和合布萨心。岂可身口意清净。又言忏罪
耶若子。何相律云布萨曰说戒。答布萨本是。外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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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说戒。未免疲劳。佛令布萨曰说戒。谓八日十四
十五日本是。外道半月三受布萨日。令取前二为俗
说法受归。后一为僧说戒。故知布萨仍是本名。故羯
磨疏云。外道但得其事。未随法相而行。佛随后制乃
穷理本。是知布萨即说戒。不妨含于忏罪。但破吉师
定执故(云云)。
次依篇释中。初总意者。云说戒至矣者。说戒仪轨者。
如来清禁半月。恒宣名说戒也。僧众集香。水舍罗偈
呗。告令并是仪轨。佛法大纲者。谓此说戒。是佛法寿
命根本。故曰大纲也。摄持正像等者。摄护也。持谓任
持。正谓正法。像是像法。匡者正也。维者持也。此明正
像之时。欲匡正僧务佼维持不断者。又由说戒故也
然凡情易满等者。然字多训是也。今云相违意也。上
明戒法功高。即令遵崇仰重。今却厌患。是相违义。故
云然也。凡下之情一门便。是故云易满。义是佛法寿
命。凡情不作此。是故曰见。无深重希作钦贵数为贱
薄者。谓今僧尼若一年中。一二度作说戒。由似贵重。
若半月常为便乃恶贱淡薄也。比虽行此法者。比丘
也。近代今时。虽事不获。巳行此说戒之法。多生慢怠
者。无□略说为慢。有□不说曰怠。良由曰染屡闻等
者。良者实也。由谓因曲染者。染习谓日日染于六尘。
便随此染习之心。轻昧说戒之法也。以此论情情可
知者。以此论量忻恶厌善之情。应是自知行违于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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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昔至益者。齐文宣王者。齐谓南齐。亦云竟陵。王即
萧子良也。其王夜梦见天王如来。令修布萨之事。故
立名净住子。二十卷。明在家布萨仪。普照沙门道安
开士尊相普照是人。沙门是出家通号。道安是人。开
士是号。谓本号道上。即修道之上。后被黄巾。窃此名
称。出家者恶之。乃弃而不认。时前秦主符坚。别赐号
曰开士。即开阙之士也。此二大德撰出家人布萨法
也。并行于世者。在家出家。二种仪轨。双在世间行用
故。但意解不同心相各别者。在家布萨诵菩萨戒。出
家人诵声闻戒。名为不同也。又菩萨是大乘戒。防护
于心。声闻是小乘戒。约身口之相。故云各别。巳上依
宛陵解也。诸记中。并不释此事。致多妄说。直得承用
者。谓上普安二师。出家布萨之仪直尔。便得依承行
用也。若子今钞何故。更著此篇。明出家布萨法耶。下
句集云。之据莫凭。谓昔人所制述之时。经论来此方
束足行事。无于凭据。如下钞文。行事一一引经论。香
水净水受等。等方为有据。今求以经意者。标今异也。
求谓搜经文意者也。恭以所闻者。参杂也。参杂普。照
道妄布萨之所闻粗重撰次者。粗略也重再也。以今
望者。为重撰求次第也。备如后列者。备者周备。如后
十科一一行列。
然生居像末等。有□是也。像谓像法也。末法将益也。
法宝钞云。文制作是唐武德九年以甲子。推之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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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人云。像是像法。未是末法。此令不达意。致此谬
解也浇薄也。漓但也。情不敦重。对遇此法。即无益也。
云故先引至證者。结上生下意也。可云。
云善至义
者。说戒法不坏者。玄云。犹比丘行成。故戒法不坏也。
舍诸恶不善法者。舍谓弃背也。诸恶即十不善是也。
及诸烦恼有爱者。折中记云。彼论第十六卷。明其有
爱无爱。爱谓结谓也。舍诸烦恼有爱。既尽漏原。即成
无爱。若准玄记。作受字释。谓除烦及与业障。不向三
有受生。又彼科钞句破也。今时讲者。相承云。及诸烦
恼为一句。将有受二字在下句。头全无道理。思之。證得
白言究竟等者。所云白法。为对里法得名也。然里法
亦通善恶。未必一向是恶。便彰里法之称。今依法宝。
广引分别。若相而论。俗人名为黑业。出家人号为白
法。此则道俗相望也。若就俗中。五逆十恶。名为黑业。
士农工商号为杂业。唯佛法中。禅定无漏。得名白业
(俱舍中如此释)。又于佛法中。约小乘中。自分别者。一黑法。即
七方便人。二白法。从初果至阿罗汉是。或于大乘中。
分黑白者。地前爪心为黑法。初地至十地为白法。巳
上总约道俗大小以论。今伽论中云。證白莫非取禅
无漏。近至四果。远趣涅槃方成究竟梵行也。若舍恶
不善名黑法。即唯取俗中。十恶逆根为随烦恼说为
黑法。应须弃舍。若小乘七方便。大乘地前。虽于当体
分别云是黑法。今对俗及恶业边。总白法摄也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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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能悔第二白法。然不无此理。伹恐违文。更有古解
不正不叙。又云半月半月者。辅篇记云。一月之中。含
其黑白半月。故重言之。问何以尅取黑白两半月说
戒耶。答白月十五日。巳圆满故。表善法备足作持成。
就黑月是月尽之日。表诸恶法灭尽。即止持行成就。
故佛世尊。制令半月半月为之。即显上依两行成就
也(律文中如此说有意也)。馀如文(云云)。
云就至别者。开两章门也。云初至法者。如文。
一时
节不同者。于四科内。第一时节中。故云初中。又分四
节。莫非并是说戒时也。
云前至故者。前三出十诵
者。谓十四五六三日。食前后及昼夜三也。四分如上
列者。准说戒法中日则有三。谓八日十四十五。此三
本是外道三受布萨日也。萍沙王诸佛。同外道布萨。
故制同处道三日。前二为俗说法受归。后一为道众
净心说戒。与此稍别。今文云。如上列者。如何耶。谓四
分增三中。有此三日。十四五六。与十诵同故。指如上
也。又云布萨日应说等者。又云等者。亦说戒法中文
也。佛听诸比丘说戒。不知何日说。佛言。听布萨日。说
此布萨者。由是外道聚会之本名也。王请巳后。佛用
则别。下引五分文是也。八及十四说法十五布萨者。
即是说戒。为佛巳制。不同外道也。不得晨起布萨等
者。僧祇制其太早。不制食前。彼云。聚落有比丘晨起
布萨。有客来语旧住人。长老共作布萨。答云我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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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早起布萨。得越毗尼等(云云)。昼夜者。此二时诸部
当宗无妨。故不释也。
云四分至不说者。增减者。向后曰增。向前名减。十四
日来十三日说等者。故律遮法中云。时有斗诤比丘
来。取十四说。令闻他来。乃十三日说。本十五日说闻
来。十四日说。此化释向前名灭也。入俗者。恶比丘既
巳到来入界。乃告语云。大德行来。身体垢秽。可洗浴。
不具人用语。若入俗僧即疾。疾出界外。结小界说也。
若不得者。谓前比丘不用语不肯入浴。即别无方便
乃白僧。后十五日当说又不去更增等者。此但释后
为增也。强和合说者。镜水大德云。谓劝喻彼令同不
得作留难。虽前人不肯。应须强劝令和合故。古来解
云。既云强和合者。众坐彼立即不和合。今令有力之
人。抑令他坐。即得和合。故云强也。此解非甚。伹云二
度。不云三度等。有古人云。若三度不说佛法即灭。是
以须强和合。不许更近于后也。今云说戒更由后增
至四五。理实亦得。今不许者。恐自恣家。执此为例。说
戒既许由近。我今自恣亦得。若至八月十六日。便入
冬分。今说戒若不许更增。即自恣亦不敢取例处。以
但云二度。至三心强和合说也。亦无三度不说法灭
等者。反行古人所立全非也。律云俱睒弥门等者。彼云。诸
比丘斗争。口如刀釰。既不和合六法灭等者。反斥古
人所立全非也。律云俱睒弥诸比丘斗争。口如刀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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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者。玄曰。此谓救上法灭之言。谓上不说戒法灭者。
不妨应是斗争。不得道果。名法灭耳。阿难疑高胜等
者。律云。时高胜比丘。与长者为一师。长者有宝藏。临
巳之日。即委高胜。我有二子。待后长大好者。将付高
胜。后时付第二子。大者不得便生怨慊。至伽蓝中。在
阿难前。啼哭言。高胜将我大物并与一人。阿难闻了。
即咡高胜。经大布萨。不同说戒。时高胜与。罗云有友。
罗云。遣姨母将小儿。住阿难前。小儿若啼。必遣汝将
去。以阿难不耐故。汝即告云。大德若与高胜语。我即
将儿者。阿难慈心。即云高胜汝灭云何。高胜其所说
火所嘱。长子不省我故不与。阿难言汝去。乃至不犯
突吉罗罪。我意谓。汝犯盗六个布萨不集。将来同移
法灭。不成杂化。还如不作法。由不灭等(云云)。相慊二
十年不说戒者。祗云。弗迦罗聚落比丘。共集同一布
萨。时兰若比丘。有大名称聚落比丘。比丘生嫉妒心。
时兰若比丘。十四日来。语聚落比丘言。长老共作布
萨。聚落比丘言。小五日当作。兰比丘便去。去后聚落
比丘即说戒。至明日来。欲共布萨。答言巳作了。聚落
比丘。却语兰若比丘言。汝叛布萨。我不复与汝共法
食。从是巳后兰若比丘。每至十四十五日便来。如是
经二十年。不得布萨。时有一善神。敬重兰若比丘。往
波提山中。树提婆陀比丘。所具陈上事。尊者树提闻
巳。即列聚落善神。还白兰若比丘。树提今在聚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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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布萨。十四日来。十五日布萨。十五日来。为是叛不。
树提言。汝顺佛法。但聚落比丘二十年所作羯。羯不
成耳。上来所引。亦是为破古执也。
云四分至故者。斗争来久者。律云。尔时俱睒弥国众
僧破为二部诸比丘。欲移舍卫和合。佛言。自今巳去。
听作白。然后和白云。大德僧听所由争事令僧斗争。
彼此不和。彼人犯罪。为作举巳。还为解罪。僧尘巳灭。
若传时到僧忍听僧。今和合白如是。白巳作和合。随
何日争灭即日和说者。谓随黑白月中。是何日争灭。
即于此日。作白和了。便说不须至十五日也。镜水大
德云。然三宗行事。于单白中。增减不定。如白月三日
四日巳去。或黑月一日二三日巳去等。作白依南山。
加黑白字。如初三日争灭便说戒。即须言今白月三
日或四日等。黑月例知。若准新旧两疏。不许加黑白
字。但云三日四日等。大德破云。且如十六十七巳去。
不著黑月。但云一日二日三日。云何简监少道理也。
今依南崇。一一须添黑白二字。知之。馀如文。
云二明杂法众具者。玄云。前来序中云。文据莫凭。即
显教文未足。又云。今求以经意。参以所闻。即准教为
据。此中所引一一凭也。大德又云。此一全是今师持。
并有人云。此门说其虽。法众具了第三门。又说一遍
莫是剩长不。此求达意也。谓前云求以经意等。正生
起此第二门。此则广别经论等。叙述一期之事。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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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引教名也。举例由如忏篇中。先引成文。即准教
为凭。后显格义。伹一向平立忏仪行事之式。此亦然。
钞虽分明。见意殊少。思之。
云五至中者。如文。云十诵至故者。彼律云。诸白衣为
问。说戒时几人。诸比丘不知数惭耻。佛言听数(上声)。犹
复忘。佛言。当令行筹。沙弥亦尔。云四至他者。为受供
通沙弥者。玄云。约曾受十戒沙弥也。又是證上五分。
五沙弥亦得云文也。若未受十戒等。约未曾受沙弥
戒者。以说亦得受施。下引涅槃经。释上證文义也。
云五分至处分者。并五指者。据佛五指。指阔二寸即
长一尺。非谓人五指也。一肘者尺八也。准此姖□非
馀四也。出家者。出三界家。拟求泥曰简异在家人。和
合者。表背别也。舍罗者。西天单名也。四分恶行舍罗。
即将此章为筹。盖存梵语。十诵五分并云筹。有是此
方言也。
五分白衣散华佛开之者。初比丘不敢受
白衣讥言。不解受人供养。以此白佛因开。云比丘不
得者。律缘中比丘散华于高坐上。白衣讥言。如王大
臣。不异佛言。比丘不得等(云云)。无苦者。即无罪也。
云诣毗尼时杂碎文句数难持等者。准僧祇二十七。
布萨法中。佛语波离。汝诵毗尼不。答言。杂碎文句难
持。佛言当作筹数之。后又问。汝作筹数。诵比尼不。答
云。杂碎文句虽筹数犹难。佛言。自今后作二种。一者
五百。二者七百也(巳上律文)。注文。以通僧尼戒本者。今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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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律文。既云作二种筹一五百二七百。未委因何作
此二数。是以今师释云。以通僧尼戒本。谓佛本意。令
波离忆持毗尼大藏。记其数目。恒知科要□有欠遗。
此盖是闲祯之时。亦非半月高坐正说之时也。作二
种数也者。记僧尼二部戒律制重制。事条不少。五百
说尼律制数。七百记大僧制数目也。作斯二数。各置
一处。若僧有犯。制戒竟。随制烻于僧犯筹数之内。捡
增其数。后或忆持诵时。烻捡巳犯者。筹数过。及至诵
了。便知遗忘数目。尼亦准之。若不作此筹数者。悬记
是虽。都缘末上贝叶文墨之上。致有遗失。问尼制数
多。筹亦合多。何得却少。僧制戒少。筹何故多。答据理
尼筹数合多。今但五百者。但记与僧不同处。若同者
在僧律数中摄也。故知注文通字。含其两位。五百以
通尼戒。七百以通僧戒本故(上且申一解竟)。或依玄记中解
云。五百约尼律。以七百据僧尼律通说。又云。若言通
者。尼五百戒。僧二百五十。都七百五十。今但云七百。
欠五十者。大约通举。未必依戒条数也(今人多依此任。解情酌量)。
外难曰。准律初缘。据未上文墨。恐波离记忆稍难是
以作此二种筹。又是寻常诵习。非关半月高座念时。
今佛涅槃后既结集。于上贝文。终□遗欠。纵座上遗
忘。亦同指授。即何用明之。今南山更引彼文。四繁之
中。莫不全成繁长不。答有人通云。恐新受戒者。屏处
诵时。要记遍数。若四重十三戒文难记。即七百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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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短大小。然于多少。全未论之。故引此来定其筹数。
如今僧中。虽有三千五千人集。不越七百之筹。若尼
中亦不出五百。必更向上。恐有无穷之过。今师密意。
唯在于兹。迷旨既多。致有妄解之思。谁应咒耶者。即
今唱白维那也。故五分云。白衣布萨合维那咒愿等。
上坐处分者。四分中初缘。并是上座自辨。后因疲极
故。令处分年少为之等。
言僧祇至错谬者。为未受且说五篇名得罪者。谓分
别言。是波罗夷。六友吉罗名犯吉也。以彼起中。固为
白衣说五篇名。彼遂轻云。此是波罗姨比丘等。准四
分得语一切犯者吉罗者。即显祇文。由是未了。四分
戒之下。皆结吉罗。但不说说上四篇名也。然亦更须
分别。若对在家白衣。即五篇名总说。若约出家人中
下三众。但不得说上四篇名也。
若诸缘起等者。受
戒□日等是也。此诸羯磨。并在说戒前作。准五分。比
丘先说戒。后作羯磨。六群说戒了便去。不僧和合。因
此制前也(云云)。应直说戒不得歌声者。大德云。此是
相从引文。非谓取易行事。霅水仲平座主云。五分是
能癈。四分是所癈。取后为定。若尔即同第四师。背宗
永异。岂非失即。若有缘难。参取不妨。必是闲预之时。
不可全依部也。
知布萨供养者。即戒说也。以无佛
时等者。释所以也(云云)。
云三至十种者。正明说仪者。即一席行事之仪也。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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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取祇律及阿含华严经等。如下自述(云云)。删补者。
删当部说戒法不急之文。补即引诸经律论共成行
事也。十种者。标举数也。
云一至量法者。理须准承等者。须唯西土说戒堂。彼
以草遍布。此则背须席地也。中国有用绳床类者。玄
云。类谓上埵及小床子等。多以草布地者。多分将草
布地也。此间古为床者。上据西土以言。今就此方。古
来多分是席地也。虽则为床。大夫以上有官位。即得
登之。巳下总皆席地。东晋之后等者。谓晋时尚书省
定考堂中。有八行(胡郎反)床。即五品巳上夫及州牧得
坐。又云。堂有八床。名名八座。即六尚书。二仆射。至东
晋巳后。直至唐代巳来。一例北坐于座。无升降尊卑
也。今寺所设率多者。设者安设。率由例也。一例多是
床座。如今讲食堂中并是。亦得双用者。谓床前席地。
即行事者往来。僧在床坐。是双用也。然于本行事多
不便者。玄云。然者应也。应于西国本事。以草布地。此
方行事之时。多有不稳也。此方讲食二堂。例是长连
床座。必依西国有草。每至半月。皆须出移。此是不便。
又西土草。皆是净香茆绝虫等类。此今非净草刍多
患虫。却损物命。复是不便。又净敷坐具于上。众礼不
可。若触敷者。行事著履。又违佛制。具上诸缘。故不便
也。随处量法者。随其处所量宜作之。若堂内无床。可
以准承。若为长床。不必移改。伹双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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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二至辨者。如文。
云三至中者。众网中北众主点
捡健病乃至诱喻等(云云)。云四至事北沙弥有缘。依
法与欲者。有多数。初依玄记云。沙弥说欲词。与大僧
少异。应云诸大德。馀词并同也。今难云。纵有欲词。是
何时说。且如戒师遣未受具人出了。方问不来。北与
欲沙弥既随次出后。不可再入堂内传词。殊无理也。
二依法宝云。但约沙弥嘱大僧与受等。谓西土每至
布萨时。有俗人施物故。今云。欲者非关欲词也。准此
但释得受筹之意。未明得欲之道理。今准东阳悲阇
梨解云。弥理合僧赴堂听五字僧序。及明人戒经等。
但为有缘。不遂怜欲。故嘱大僧。与受一筹。虽则初缘
为受供行筹。今嘱受之。以表悕须义也。何妨分得欲
名。故下文次沙弥筹时。令唱白人。僧中遍告。恐有时
沙弥欲来等。钞甚分晓也。犹有闻疑之相等者。见有
衣盔。或门户开。有人语声。便须唤召。故律云。见相便
求之等(云云)。应说闻钟偈者。此偈理合打三通时说
也。有云。初闻钟时即太早。复有云。𣫍钟声时即太迟
也。下引阿含经明词句。如文。就中云露地击揵槌者。
大德云。西土钟台。多在露处。准祗桓有楼屋覆之本。
今据多分为言也。有云。迦叶结集时。将铜揵搥。往须
弥顶上击之。是露地。今准此意故(此解非也)。云集此者。有
解云。火界内为此。或云堂内为此。并是偏局也。今云
此者。通而言之。不局堂中及堂外也。知之。
次入堂
说偈等者。法宝云。或在僧前。或佛后说偈。后方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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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令灭度。阿难问佛。如来在日以佛为师。乃至我不
灭度。半月一来等(云云)。摄僧根本者。说戒是本。有说
戒法。方有馀羯磨法典。馀是枝条。望前为根本也。诸
馀法事。即受忏等是。
云五至观者。槃(奇竟檠反)盛花钵。贮香水净水。三器五器
等。馀文可委。
云六至事者。正明一席行事法也。云
应至叟者。今时行事多不依法。故略明之。其钟声才
断。维那秉白者。即依本坐。或佛僧前䠒亦得。即唱
云。时众巳集。众人闻此。一时本床前。各各䠒巳。又
唱云。各乞欢喜。上座即说偈。偈中初句云。大众忆念
我某甲。不须言大德一心念。多有此类。知之。如是三
人说了。即唱云。大众一时。各乞欢喜。或云一时各乞
喜欢亦得。馀如常(云云)。唱此白时。维那合在位床前
䠒也。年少三五人。各修威仪者。或依江西行事。三
五人相助者。依次第一时来佛前席上。礼三拜了。然
后行水巾等。或两淅即不承指。但合维那。自从本位
具仪。佛前礼三拜竟。却来净香水处。洗掌了。往佛前
取筹。其相助人。只从本位上经来。取瓶行水等。巳上
两般行事。各是一途。随时量用。不失大理。罗汉圣僧
集等者。玄云。谓维那唱时。众僧亦须随维那口法声。
说此偈词也。若不尔者。如何云各说偈耶。所云罗汉
者。举极果之人集也。谓此说戒凡圣同遵。岂唯凡夫
须集。问何故今时。但是凡人集。不见圣人来。答圣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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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融觉寺。昙无最法师。往邯郸崇尊寺讲坐列子僧。
每至半月。法师亲登座诵戒。至日数筹疑多。遂将数
之。别六十人。及问四𦖠远处。背见有异僧。远远而来。
或有问其因由。答云。我往邯郸。看昙而最法师说戒
等。故知不谬也。
净水偈中八功德水者。准华严经说。阿耨达池有八
功德水。言八者。一轻。二耎。三清。四冷。五香。六美。七不
臭。八饮之无患也。言功德者。功勤是因。德者德能。是
果因合说。又解。此水但有八功之能。非是功德。后人
加功字耳。馀如常(云云)。
行巾法中。左手执巾上。右手
持下者。其行巾人。将净巾中(去声)摄竟。以手把两头。各
出五六寸巳上。急捉莫令宽。左手执巾上。右手持下
行之。其众僧将巾拭手。须知触净。但得拭手掌。今人
并手背一时拭。全不分染净也。河北行巾法。由縒为
绳了行之等(云云)。
香水偈中。五分充者。婆沙云。谓
死漏五蕴。即戒定慧。是充足也。般若圆照等者。谓摩
诃般若二智圆明。解脱法身。三德圆满。廓周法界。皆
是一如也。
愚叟者。齐鲁之间。以老者为叟。以年老无智。号愚叟
也。
云其至萨者。槌柄亦须香水净者。以恐手执时
触故。净水不用净槌柄也。品中者。指下卷诸杂篇也。
众中谁小小者收护三说者。三遍并须广说。今时
相承。将三广说。作二广一略。至第三遍。但云小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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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事如此也。钞意云。上来既云小者收护。言包巳尽。
不须更唱云并供养收筹之语。是以注云。唯上文中
巳具等。
外有清净大沙门入三说者。亦三遍广说。今时至第
三遍。但云大沙门入者非也。
有解大沙门宾头卢
也。古人所解。专召圣人故。准律巳下等者。今师释也。
但恐有别众不来。使互相捡挍。非局宾头圣人也。故
曰不局贤圣。
有云前加一白等者。谓古来行事。增
加一白。云未受具戒者出。又云及不清净者。于以不
净人。不合闻戒。与未受具人同出也。以戒本自唱令
出者。今师意也。以四分与他部不同。说戒师自唱云。
未受具者出。若五祗十律。皆维那唱出。
不须道及
不清净等者。今师云。若简秽者。当宗他宗。俱不须道。
处以尔者。戒师说时。序中自述云。有犯者应忏悔。又
有三问。是等清净不等。若至此时。由开心念发露。即
得闻戒。何须别唱出也。
又白云此众小者巳收护。外有清净大沙门巳入。无
为字不合加。此是结文。三说者。从愿上中下座。便须
三遍广说。今亦二广一略者非也。
便至上座前䠒
跪者。至三人也。其收筹者。亦唯此。有云。一床若有十
人二十人。总须一一䠒等。恐非也。复有处行筹。兼著
憍陈如上座手中。乃至香汤净水。亦洗泥上座手中。
此是无知。不可言怪也。受筹偈中。金刚无畏解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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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无畏。此依发正记数。若搜玄。作碍字解。意云。金刚
解碎坏一切诸物。更无障碍。大德云。然碍字与畏字
相滥。抄写错误。致令妄解。今依前说为正也。如今果
者。谓布萨是净住仪。即当解脱得预僧筹。是难逢遇
而今得。故言今果也。以此难遇之筹。宜须敬重。故云
顶戴等(云云)。
亦同威仪者。谓收筹䠒等。与行筹
人威仪不异。故云同也。还偈中坚固喜舍者。见戒清
净。其心喜欢。心常远离诸破戒垢。故云舍也(云云)。又
白次行沙弥筹。北行沙弥筹。北时无大德僧听。大为
俗问行施筹。数之续前白。故不合也。今多有宝亦愚
叟三说。北三广说也。今时至第三遍。不著次行二字
亦非也。
各清净和合布萨者。此依钞宗直诵。不可增加。若相
疏云。各于佛法中清净出。彼云为简滥故。外道亦名
出家。亦有布萨。今加佛法中。即知非外道也。今破云。
下句既知。上顺佛教亦自分明。何须添足良不可也。
上顺佛教者。佛制半月半月布萨也。中报四恩者。经
云。一国王。二父母。三师僧。四施主。清净妙偈等者。准
祇二十七。调达破僧。向伽耶城。别布萨自恣羯磨。我
等巳作布萨竟。阿难云。知言奇哉巳破僧了。以此白
佛。佛告阿难言。非法人巳布萨。如法人应说戒。说戒
时念此偈等(云云)。
云若沙弥至别法者。指沙弥别
行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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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七至升座者。具修威仪合掌白者。但躬身次口白
不合作礼。准五百问论。对佛礼人犯提等。复有解云。
论中犯提。约常途以说。今请念戒。替补如来。便同新
佛。同故不许。今东阳阇梨举例。由如新王入旧王庙
之中。不合受拜。以所敬别故。引彼證此理显也。今或
但䠒不礼。道理由通。然直依文。合掌而请。方为雅
当。大德慈悲为僧说戒者。或云。上座慈悲等并得。但
依文中。即成不得将朝来白众之词。今黑月十四日。
众僧和合。足语添安于此。即非法事也。今多有之。盖
未究其意。此说戒事任当某甲者。诸家云。任者。合也
依也从也。并皆不正也。大德云。蒿本中是位字。意云。
位当某甲。后人抄错云为任字。全无理也。亦不须云
坐君僧首自代其功也。又不得云戒文生涩违圣旨
也。依文即得不在增减。思之。令次座说者。若依五分。
但令上座若不能者。直至能说人处。今令次座。是祇
文也。自文中僧差律师。某甲诵律者。举能舍也。若云
戒师某甲诵戒。举所舍也。今时改为说戒者。大德云。
说字。九避国讳。戒字即举所诠。向下戒师说偈一切。
准此回改。今行事时。云大众此轻脱也。或云。差比丘
相。全是不达意也。高座者。今师简卑座也。大凡所坐
者。总得名座。今说戒即登于高坐。新章伹云升座无
高字。相疏亦然。似有滥也。如前巳说。又初读戒师。及
梵㕨人时。先请戒师。至彼坐前。合掌躬身云。僧差说
戒。然后却来。读作梵人。今时先请梵师。后请戒师。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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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如上述也。
云八至法者。标也。
云若至也者。梵呗作之相。法宝
云。梵者从处彰名。以五天同是梵地故。谓生彼之人。
并从梵天来故。声相加法。凡所赞咏。呼为梵贝也。此
郁鞞国语者。敕上呗一匿二字。是西土郁鞞国梵语
也。番就此方云止断也。呗番为止。匿番为断。断诸恶
虑。又云止息等者。凡欲听戒。佛令摄耳。一心缘于呗
一匿之声。外缘自然止息。故经云。梵音深妙。令人乐
闻等。大德云。此土梵元因。永平十四年。腾兰二尊者。
与五岳道士。捔试得胜。遂乃涌身空中。作大神变。乃
以梵音说偈云。孤非师子类等(云云)。亦号嵩山梵。今
时作者。少得其本。玄记中。约鱼山梵以明者。错也。鱼
山梵国。此土魏时。陈思王曹植字子远。土步成章。夜
因在鱼山宿。闻空中神仙。作梵音声。遂乃记得。解节
法式。后传于诸德。诸德乃准经律立法。即今云何波
离梵偈等是也。
云彼至本位者。香汤及香华。亦同
水法者。谓僧前左右洒留。中间行路。名空处也。缘有
中间是别留处。使及初洒左右两边。行香偈中。不言
慧香。戒定自摄也。不言解脱知见。即为光明云台也。
又此五分法身。能离诸缚垢秽。故称香也。馀文易知。
不更繁述。
云九问答法者。标也。云彼至耳者。当准上法诵之者。
准戒本。上诵文云。和合僧集会。未受大戒者出。戒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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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故云和合僧集会。广说和白。非僧不行。前虽送和。
未成僧法。必须戒见闻利三名。表圆成之相。故云僧
集。僧以先行筹。表和集竟。今但云和合僧集会。专意
为简沙弥。如今念戒以僧集居初。和合在后。违戒疏
也。仪式如别法者。五几德十数之仪。如沙弥篇显。
答言无说欲者。钞存略也。问时须云。不来诸比丘说
欲及清净。答时亦准此双答。但云说欲者。失法之𠎝
也。以无别德可明。玄云。教诫尼。总具十德。今此人纵
具上之九德。然未满二十夏。亦不可也。此第十德。于
十中别是一德。下座未满。即无此别德可明。是故不
过下座也。
何啻(音施也)者。谓总能教诫。良由惜自业
等。此亦是浆善之词也。注文云。示相(去呼)帖合者。五祇
二律。是两文。五分标其无人。僧祇出其略教。二文相
当。合聚一处。帖合共成行事。馀并有明据等者。上但
明尼来僧中请教诫。僧领意为请。自馀尼归本寺。传
僧略教。乃至彼尼鸣钟集僧等事。传上座语如此。馀
文当律虽无。准僧祇文。故云并为明据。此全未论。至
尼别法方显故。读此一部上下练也。馀如文。云说至
云云者。注文云。以言通用。不了彼此相。戒疏云。或有
答云。布萨说戒者。布萨西音。说戒东语。二名体一。不
可重言。羯磨名通。说戒事别。故陈此二。则表众仪尽。
谓双标布萨说戒之言。用之则不了布萨此彼西梵
之音。说戒是此东土之语。故云了不了彼此。维那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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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在位。即不然也。馀文可知。
云十至礼敬者。若至略敬口者。谓诵七佛戒经竟。当
鸣钟等者。堂中先打磬。楼上即鸣钟。沙弥闻钟声便
集堂中。听明人戒经也。问今或无沙弥莫不须打磬
鸣钟不。答有解云不用者。今恐不然。虽无沙弥赴堂
规则。元须揩定。不得不用。或有云。说戒夜。即须打钟。
便当初夜。若早竟即不用。此总非说。不可依之。作神
仙五通等者。其偈词中。是于字有改。云造说诸咒术
者错也。作此二番梵呗。本意何可同。钞答云。为令说
者。纵容具仪辞逊等(云云)。显商来神仙梵词。同是律
席文也。
众僧各说自庆偈者。此是俱全偈也。旧论
文云快。新云乐。镜水大德云。此偈词本合在戒师说
辞了。各于床上说。今时唱三归竟。在地前念者。全无
揩式。故下注云。便作礼散。请观文势。思之。
云就中杂相者。谓杂相料简。前戒之中。未了事等(云
云)。
云若至等者。界外来者。谓持来赴说戒也。经至
说处者。便往戒堂中。不得更向私院等。纵使堂头正
康秉法比丘入界。亦不犯别众。以一心为闻戒故也。
来诵序清净等。戒师未诵广教序。亦未作第一三问。
伹依夏便坐。更不告净。若清净后来者。谓念广教序。
并作三问竟。方从外来也。戒师见来即须止住者。不
得更诵。且暂经少时。待彼告净。不肯住。呵令住相。谓
戒师不会。即上座呵止。令戒师且住待坐竟。䠒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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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外界比丘乃至如法治者。准说戒法
中。主客相望。有同日异日。若异日主客互相望。即有
强弱。若同日主客相望。即无强弱。今且明异日者。分
二位。初以客望主。二以主望客。初中客十四日外戒。
曾说戒了来别此界。此界主人十五日方说。即有三
句。一客来少。从主十五日更说。二客来等。亦从主十
五日更说。三客来多。主应求客说。若顺至十五日更
说益善。客不肯重说。主自出外说。第二位。以主望客
者。主十四日巳说。客十五日方列客说。未曾布萨。亦
有三句。一客来少。求主十五日再说。主不肯。客自出
外说。二客来等。亦求主十五日更说。主不肯。客亦出
外自说。三客来多。主应从客十五日更说。巳上约十
四日十五日分二位。其十五十六日亦尔。可以例之。
二约同日者。同是十四日。或十五十六也。亦分二位。
初主巳说。二容巳说。今且明主巳说三句。一容来少告
清净。二客等主更说。三客多主更说。第二位客巳说
三句。一主少告清净。二主等客重说。三主多客重说。
律文有此同异二位。今钞阙于异日多少等句。但出
同日句法。是以钞云。若多等纵说等竟。皆令重说。不
者如法治。此即主客相望。更无强弱。但等多总须再
说。若不说不论。主客并犯告。钞正约此说也。
毗尼
母等者。约净秽料简也。如文。
云若主意者。各列寺
尼号名者。即云某寺某寺等僧。差比丘尼比比丘等。
后便总结请意者。即云半月半月顶礼等是。云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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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偈之中。便日三十七品。何者是耶。即诸恶莫作是
戒学。诸善奉行是定学。自净其意是慧字。是诸佛教
总结属人。即九十六种外道。无此法也。
并是佛之
累嘱者。于事阶降重重。名为累嘱。即如上文。初令诵
经。又无诵者。令说一偈。又不能者。但云莫放逸。如是
阶降重重。即累嘱也。住寺轻是教网者。按僧传云。有
法师僧云。时大小仪。在于上坐。夏初说戒。乃白众曰。
戒本防非。人非非念得。何劳烦众。今一夏内。暂停说
戒。可论义等。至七月十五日。将欲自恣。忽失云师。四
乃求之。于数里外。古冢间寻见。遍体血流。人问其故。
彼云。有一丈夫。执三尺大刀。励也嗔云。改变布萨。以
刀脍身。苦痛难忍。轻说戒教网。现世得报也。故违不
说者。不半月寅传也。染污净识者。初受时无犯名净。
随中有犯。是染污也。大法者戒法也。此是无上菩萨
之本。名为大也。馀如文。
云若至露者。可知。
云四明略说杂法者。举标也。云四分至戒者。王难者。
军马[应-心+云]寺行(胡郎反)也。贼难者。暴贼突入闻戒。比丘止
住。便加损害。水难者。能飘荡也。火者性能焚爇也。病
人者。戒师忽患也。非人者。恶鬼神也。虫者。蛇蝎等也。
人难钞文自辨(云云)。馀缘者。除八难外有总。号馀缘
也。众多病者。听戒人多分病。久坐不得。布萨多夜巳
久者。注文自解。问此既许布萨。是忏罪仪。前文何故
破之。答不妨含于忏罪仪。今师不定执。古人一向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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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十至莫绝者。引诸部文也。共伴行者。宛陵云。彼约
随商人行为伴故。广说者。谓商人住。即念广戒略说。
约暂吕即略戒。此是缘也。此二并据结界秉单白小
说也。三语说者。谓商客亦不暂住。比丘行不法。不秉
单白。但三五说也。虽有多人。但互陈词。作别法故。彼
约不结法界以论也。知之。五分等者。彼律云。兰若处
说戒有贼来。比丘见来便上。贼问何故如是嘿然。答
云。我所说者。不得白衣闻。贼嗔比丘故。乃夺衣盔。以
此白佛。佛言自今巳去贼来。应连声诵经等(云云)。
云若至说者。小事嘱授。即是传欲。小小之事。不是正
缘也。显露处者。简隐处。以客来不见。
云第至类者。一略取八篇题首者。标其从急向缓十
五日略也。二略却随篇种类者。标其从缓向急七略
一直也。镜水大德云。若准新章旧疏。局前略取。即十
五略为馀缘。不通八难。后略却即土略一直。为八难。
不通馀缘。今南山不然。如此二种。俱通缘难。故羯磨
含注疏云。八难馀缘。五分僧祇。并皆略说。但随缘难。
有移兼缓。广略说之(巳上疏文)。若言前略约缘。后略约难。
即恐逗机不定。思之。
云说至法者。量事后急等。即量度八难。馀缘之事缓
急也。观情进不者。观察人情。缓为进兼为不。说前方
便如广说法者。秉白行事。一切如常。即不可略也。若
未秉白。未戒说戒。但入增减中。不名为略。
云至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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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序后三问也。应言诸大德乃至僧常闻者。此段正
明八难。馀缘稍闲。后者略取中间。诸篇题首。两类须
广。即是五十略戒也。法宝云。今唯钞文。但举初五略
中。第一略中头。至第三五中。第五略来。中间十三略。
即越却故。著乃至字也。宝又云。此十五略。据容有说。
须约一十五遍诵戒。非谓一遍念时。有斯十五也。律
文既约三五以论。今且叙其方轨(云云)。初五略者。谓
说戒日预知有缘难。众僧共评章云。今夜念戒。只可
到广教序。后登座念时。正到序竟。有人报难缘欲至。
便略取四种乃至众学八篇题首。此是初五中第一
略也。二略者。本意。今夜说戒拟至序。戒师诵彻。难由
远。更诵四重。四重竟难欲至。便略十三巳下七篇题
首等(云云)。三略者。本意。今夜念戒只到序。序竟难缘
由奢。更念四重。四重竟难由未。更念十三。十三竟难
欲至。便略取二不定巳下六篇题首(云云)。四略本意。
今夜念戒只到序。序竟难由未。更念四重十三。念了
难亦未。更念二不定。二不定彻难近。便略取三十巳
下五篇题首(云云)。五略本意念序。序竟难未至。更念
四重十三二不定。难亦未至。更念三十。三十竟难近。
便略取九十巳下四篇题首等(今时略戒是此略也)。第二五略
者。至说戒夜。众僧共评量。恐有难缘。不得广说。但可
至于四重。后至登座。诵至四重。难来近寺。便略取十
三巳下七篇题首等。此谓为一略也。二略者。本意。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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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近寺。便略取二不定巳下六篇题首(云云)。三略者。
本意。念欲至四重。四重竟难未至。更念十三。十三竟
难亦未。更诵二不定。二不定彻难近寺。便略取三十
巳下五篇题首(云云)。四略者。本意。欲念至四重。四重
竟难未至。更念十三二不定。难由未。更念三十。至三
十彻难近寺。便略取九十巳下四篇题首(今时略戒是此一略也)。
五略者。本意。欲念至四重。四重竟难未至。更念十三
二不定三十。由未至。念九十。九十竟彻难近寺。便略
取四提舍尼巳下三篇题首也。第三五略者。至说戒
夜。众僧商量。恐难缘至。不得广取说。只可诵至十三。
后戒师登座。念至十三。其难将至。便略取二不定巳
下五篇题首。此为一略。二略者。本意。今夜欲念至十
三。十三竟难由未至。卑念二不定。二不定彻难近寺。
便略取三十巳下四篇题首。三略者。本欲念戒至十
三。十三竟难未至。更念二不定。难亦未。更念三十竟
难近。便略取九十巳下三篇题首(今时略戒是此一略也)。四略
者。意欲念至十三。十三竟难未至。更念二不定及三
十。由未至。更念九十。九十彻难近寺。便略取四提舍
下二篇题首。五略者。本意。欲念至三十。三十竟难未
至。更念二不定。及三十九十。由未至。更念四提舍尼
彻。将难至。便略取众学一篇题首。巳上名为十五略。
皆名略取。并是从急向缓也。诸记中。并不作此次第
略法。人皆迷意者。今虽广云。不妨稍繁。方显得从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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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云。戒有五篇。若诵众学。即不名略也。一一各题通
结者。玄记中申两释。一云。举起诸篇名目是各题。末
后。都著一个僧常闻。是通结。二解云。随诸篇首。各各
著僧常闻。今言通者。但望僧常闻语是通也。法宝云。
尅取后解。初释略戒定非不成略戒。今此通字。即约
七处共成用名通。何劳妄说。今时更有人。都标一诸
大德下。便列诸篇首。亦成非法。今应各各标诸大德。
各各著僧常闻。方为允当。此行事急处。故繁述之。七
灭诤下广说。必不许略也。外难七灭诤。何故必广说。
而不许略耶。答古今不同。大德云。首疏及相部并云。
略之亦得。但不及相承耳。今南山及东塔。并不许略。
然二家虽同。判不得略。及至解仪。即又不同。东塔云。
谓七毗尼。能殄四诤。僧免七吉。尼免七提。是以不许。
大德难云。若尔众学一百条戒。百个吉难。何不广诵。
故无理也。今师云。但为律文。只有十五略。始从四弃。
终至众学。略唯至于众学。不收七诤。若许略者。便成
十六略。即违他律文。自然非法。故制广诵也。诸记中。
并不见叙述。此最急仪。学人知之。四分不了者。律文
具有三五略说。随缘远近。文非明了。适来所说依母
论文。如此分明也。
云若至去者。此段文明一略一直。从缓向急。号为略
却。前来略取从前向后。今云略却。从后向前也。谓本
拟广诵。今不意之事忽生。先既不知。才有水火盗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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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及三毒种类之戒条。便直散去。不能更取得篇目
之徒也。若难缘九十至者。标急不意之事也。至说序
巳云馀者僧常闻者。此七略中。举第七略也。
若不
得说序巳下。伹诫敕词句。一时散也。此举一直也。上
且依一家释竟。并据诸记中。云若难缘九十(为土句也)。至
说处巳去馀者。共意云于五篇中念至何处随此处
所难别便略却向下也。钞文多作处字(作情思之)。上略消
文。今更明行相。谓今是半月。并不知有缘难。盖依常
规欲念广戒。戒师登座。念至提舍尼。忽有难排。一即
云馀者僧常闻。此为一略。二诵至九十难来。三诵至
此难至。四诵至二不定难起。五诵到十三难到。六诵
至四重有难。七诵广序了难起。钞引此一句。一直未
说序。但诫敕了便去也。巳上七略。既云从缓至急。度
一标心。皆拟广诵。是缘。但为中间有难。不得名如广
名急。须约前后七通。非谓一度。便有此七略等。大德
云。通许前来总有二十二略。若兼一直二十三遍。约
大僧说也。尼众无二不定。于前略取中。只有二五略。
一是序。二是八重。三是十七僧残。四是三十舍堕。五
是单提。二五略者。一是序及八重。二是残。三是三十。
四是单提。五是八提舍尼。若论略却。但有六略一直
易知。今时多。有人云。尼众亦有十五略取者。未曾看
律文。总是臆说也。
云上至之者。一事有违者。若难违缘。馀但言馀者。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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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也。并可准前者。可准前来母论法式。不得之巳说
也。并通治罪者。既有略缘。与他略说。今全不说。举众
皆有违教之罪。故云并通(云云)。
云二至法者。以上即二三人也。别法即简僧也。
云
律至来者。如文。
云若至三说者。羯磨疏云。僧说戒
者。一人秉说。馀皆嘿坐。至下对首。皆各表净。何以不
同。答僧法强成辨少别人少弱但表内净(上是疏文)。
云
若至法者。文相易也。
云若至断者。或云发露者。律云。有一比丘。于罪有疑
及识。不得闻戒。佛言。应发露得闻戒。或云待人者。律
云应对一清净比丘。听发露也。
律无明断者。意道。
今忽有独住之人。为但心念。发露了念戒。为复要待
人。对首发露。无此分明决断之文。故云律无明断也。
云今本家。谓今师准五百内论。通四分律。共而解释。
律云发露对清净比丘。论云。先向四方僧忏悔。准此
二文。故云通解必须先心念发露也。疏云。若无容者
作念。若得清净比丘罪。如法除作念巳。当心念口言。
三说布萨。此即向四方僧发露。次引五百问论。即表
内净偈诵戒也(巳上说戒戒篇竟)。
○次释约界对人辨事安居篇
大分二。初牒名释。初云安至附者。先辨来意。玄云。上
既宣传戒本。识犯从持。理宜托处精修。策进三业。偏
制忧者。息世讥嫉。前所未论故。此方辨释名者。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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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进四勤为修。篇如常解。云受曰法附。来意释名。如
后例也。
依篇释中总意中。云夫至业者。静处思微者。静者寂
静也。处者充吕反。谓息诸缘名者为静处。思谓惟。微
谓微妙。外缘既静。即内心思惟微妙真理故也。道之
正轨者。轨则也。寂静思惟。是修道之正则。理须假日
等者。道理非一朝一夕之功。故要假藉积日。追遂功
夫也。策进心行者。勤勤不堕名曰策。修定习慧。谓之
进心。戒学逾坚。自为策行。随缘托处志。准上益者。随
缘即假资养之缘。抂处即夜闲静之处。志者意也。准
者专也。尚益即增上圣果。是利益更无过者。名为上
益。不许驰散等者。随顺而逝。谓之身驰。外事于情。全
心散乱。即不能修道。妨于上业也。
云故律至坐者。通制三时者。安居犍度文中。制春夏
冬三时无事。不许游行犯吉。意存据道者。意令行人
据于道业故。外难曰。律既三时总令安居。何故文中。
但云夏安居。不见说春冬耶。可引钞。答云。夫偏约夏
月情在三过也(云云)。一无事等者。谓说出家僧尼。是
三界贵客。拟取七大。若不修出家之业。促事游行。故
曰妨修出业。二损伤等者。谓初受时。于一切众生上。
立誓要期。离于煞害。今若损伤物命。违本慈心不少。
故曰寔深。三所为既非等者。准律缘中。六群夏月游
行。踏煞生命。请居士等。咸六讥何沙门释子。不知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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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虫鸟。皆有巢窟。以吒白佛。佛制安居。又夏外道俗
人。谓草木有命根。见比丘践伤。皆云与煞生不别等。
然诸义不无者。然是也。是春冬安居。不无直制与罪
□指归损命者。今于三时中偏制夏者。谓约亦夏中
所归损命也。故夏中方尺地者。正明夏内多虫。制令
偏护。正法念经等者。玄云。准西域。高人坐夏之法。食
唯一乞。坐则方周。故知唯除大小便也。云故至云者。
必反圣言者。不顺律文。结夏是反圣言也。罪在不请
者。违制之罪。可依篇忏之。煞害性罪。不可忏除。故云
罪在不请。故经云。唯有宿殃不请耳。结业自缠者。结
煞害之业。以自业缠。永流苦海者。永长也。践伤物命。
制与提罪。复有业道。夏不安居。又他吉罪生泥梨。何
时见出。故云永海苦海极诫等者。今师结劝也。
言初至非者。初中分五者。外难曰。前后诸篇开章。皆
云就中。何故此篇。独言初中分五。法宝云。良有深旨。
谓诸篇中。但有一大段。纵有法附者。亦二大段。今此
篇有三大段。一安居。二受日。三杂料简。所以剩有料
简门者。谓安居通自然作法。受日即不定。若僧法受
日。即唯局作法。若对首受日。通于二界。是以更立第
三门。简上二门。安居受日通局之意。今于此科之中。
下二未至且向安居正篇之中。故曰初中。自有五段
之文。故云分五也。如文具列。又须和诸篇中。有法附
处。皆于篇题下。分出此篇。先明总意了。将受日法。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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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错。科第三大段。勒为子科。如下对文自破也。
云初至促者。如文。
云初中至安居者。树上者。准律
缘中比丘。树上安居。以大小便。浇渎树神。欲断命白
佛。佛言不得树上安居。乃至不得绕树左右大小便。
若乾枯树听在上无罪。时诸比丘。欲树下安居白佛。
佛听起不碍头。枝叶足荫一坐。即得乃至欲向小屋。
小窟中安居皆听。但不得头。头胜等即得也。足障水
雨者。玄云。此谓足得免其水两处。非谓手足之定也。
若依放牛等者。四分安居诸比丘。依牧牛人。斫材人。
押油人。船上安居。佛皆许之。中间移徙随处去应去。
又诸比丘。依聚落安居。若聚落分作二分。随处供给。
所须具足处住安居。移徙随处去。处去律文。如此。律
文不了者。谓望五分有二义故不了。一者四分但云
得依放牛人等安居。且不说先任意。二者于移徙
中。但云随处去。处去不说得夏不随得夏。及信乐丰
足等。下列五分文决之。方[孕-子+(一/火)]晓了。注云不言先夏者。
彼亦是安居法文。时有估客营住。诸比丘欲依安居
白佛。佛言听依估客安居。居内忽有缘。须玄。诸比丘
不知云何白佛。佛言听随去。又诸估客分作二部。比
丘不知云何。佛言一部信乐所。须丰足随去。若依放
牛人作竹杆筏人等。亦如是。钞既注云不言失夏。理
亦应得也。若在无护处等者。彼云时有比丘。在无护
处。安居为贼。劫夺下更引无投处为露地。安居被[利-禾+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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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明至大同此论者。有覆者。谓有屋宇。若无含宇。即
不可住。夏初十六成前后安居日者。谓前夏初是四
月十六。后夏初是五月十六日也。若东方等者。彼律
文。即不如此促是。古人制疏有兹异说。要须令十五
日夜。在安居处宿。明日加法结之得成。若夜不及界。
至十六日明相巳后。方始来者。结不成也。今师云。十
五日由是春分。未属夏分。春夏各别。何须预来全成
妄述。今钞云东方赤者。牒起了论也。谓十五日夜分
尽即东方赤者。是十六日限。引了疏自释也。谓真谛
造疏解于了论疏去东方赤。明知。是十六日。得成安
居也。即破十诵疏家义。故诸记中。并未委此意。搜玄
淮南。兼错科第三大段。勒为子科。如下对文自破也。
四若在前住起安居心者。疏文自解(云云)。五在处无
五过等者。玄云。羯磨中。具释此五。文势相似。不能具
录。五无施主者。身非匏依。岂得不食。故须食药。用济
饥虚足夕。若无则不可住等。
云十诵至云者。准彼律云。憍萨罗国。有一比丘。深山
林中偈住。时有非人女来。唤比丘行不净行。比丘不
与作如是。女言汝若不顺我。则为汝作衰恼。比丘言
随汝所作。后时比丘睡时。鬼女便和纳衣抱比丘。著
王内宫夫人边。王忽觉。问汝是何人。答云比丘王。又
问何得至此。比丘具述云云。王言何用向此深山。为
他娆恼。我敬佛法。不以为事汝速出者。以此此白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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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尼母大明安居方便法用者。论云安居上座。当问
大界标相处。又问摄衣食界布萨处差说戒人。咒愿
人差营事人。差僧诤人。又巡房看敷具。谁如法受用。
谁不如法。应不教利喜等。文广不具叙录。乃安居上
座等者。上座应安慰云。大众觉察无常。日月遄迈。无
常潜至。可勤修道。生死可畏。无宜放逸。如此上座。号
僧父母。亦号僧师等。云云者。盖是未尽之词也。
言二结至罗者。问安居修道。何时不须。何故父中偏
约于夏可引钞。答云由夏中巳下是也。春冬过少者。
坏行招讥之过稍劣。无事不依同结告者。若三时无
事。游行大僧通得吉。尼不后安居得提。
云问至成
者。何为但结三月者。为者故也。意云。夏有四月。何故
律文听三月安居耶。一生死待形等者。形是身形。待
者业之形也。开后一月或供身衣服者。谓迦提月是
也。则四月十六日得成者。释上文若四月总结为夏
者。唯局四月十六日。即成安居。若有差脱不得者。或
有缘差忽不遂加法结。即明日巳去。并不成故。教法
太急等者。宝云。若四月总结者。安居自恣俱楷定故。
今于四月中。但结三月。留后一月不结忽。于前三月
内。不及前安居。即有中后。可望相续结成。故云曲顺
物情乃至续结今成等(云云)。
云上至时者。上总三时分别者。结前文也。上文约一
年有春夏冬三时。皆制安居。无缘游行。并得吉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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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时者。标今异昔也。今师只于夏安居内。自分前
中。后三种差别。即生下之意也。
云初至后法中者。
四月十六是前安居者。唯局一日十七巳去。至五月
十五。中间二十九日名中安居。五月十六口。亦局此
一日。名后安居。此是今师立三也。故律云。等增三文
也。證上三种不谬。
前安居住前三月等者。此是安
居揵度文也。据此文中。但有二种故。古师或立二。或
立三者。据增三文也。又者。古师云。决定有二。不许有
三。所以尔者。古人引犍度文云。时舍利弗目连。欲共
世尊安居。四月十五日。从所住处往。十七日至彼不
知云何佛言听结后安居。若云十七日巳去名中安
者。即违他律文也。今难云。若尔何故。增三文中。有前
中后三种耶。若言但有二者。莫违他增三文。不古师
通云。彼是三种调心之法。谓佛令比丘。于安居中。观
歌如哭。观舞如狂。欢戏笑如小儿。非谓是三种安居
法也。今又难云。但二者增二文中。何不列出。彼却难
云。若立三有。何故捷中十七日。佛令作后安居。又但
云前安居住前三月。后安居住后三月。并不见说中
安居。住中三月耶。可引钞答。通云虽不云中三月。然
文中具明前后日数等。是今师答通。成立三种道理
也。意云。虽律中不言中三月。既来前后。自摄中间也。
于理自明者。于中安之道理。即自分明。纵十七日到
一住处。佛言令作后也。结文各别者。结三种安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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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知。而知巳上。并依法宝消文。不同诸记杂乱(云
云)。
云因至三十日受岁者。因汎明前后者。汎者广也。不
取别解。谓因辨三种安居。即广辨三种。前后文势。相
从不明。可不述也。
一赏罚中四月十六日是前者。
得五利名赏也。十七日巳去。即十八九等是后。并不
得利。故名罚也。二得中五月十五日前名前者。谓四
月十六日。直至五月十五日。一月日总名前也。有缘
不结无犯者。有难因缘。非谓怠随。名如法也。未得加
法。结成未犯罪。若无缘文中。结吉十六日者。即五月
十六。局此一日名后也。缘与无缘一罪者。有缘无缘。
并结吉罪。谓只有此一日急故。准除难事者。即开无
犯。准有堕别者。古德解云。尼不前安居犯吉。有后可
望故。不后安居犯堕。无后可望也(玄同此解)。今难云。僧不
后安居。亦无后可望。何故但犯。今恐是根报强弱。故
罪有重轻耳。思之。三难事中。从夏初有难不得结者。
四月十六。是夏初日。从此日中间累累有难事。不得
对人加法也。不出本界者。虽有难未遂加法。而且不
曾出外宿等。至后夏来名前坐者。五月十六日是后
夏。至此日难静拟对人加法。虽是五月十六日。但作
前安居说偈。故云并名前坐是名三十日安居者。从
四月十六日至。岂非三十日耶。同至七月十五受岁
者。随众七月十五日得夏。十六日更出界无过。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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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岂非一日。十七巳去。不成夏也。七月半有难者。谓
此日受欲自恣。忽有难缘不得也。可随无难日者。从
七月半后十六七八九。乃至八月十五日巳来。随其
中间难静。日间即自恣也。是名一日安居者。詺五月
十六日。为一日也。三十日受岁者。从七月半。至八月
半。三十日也。八月十六日。入冬分不成故。就中此段
文。难见其意。欲知文旨。前段即约初结夏时逢难。后
段即据自恣时逢难。若安居中逢难。待难静加法。得
至五月十六。若自恣时过难待难静。自恣得至八月
十五。如是思之。
云三夏闰延促者。有闰依之一百二十日名延。不依
促数九十日满名于也。
云依至也者。无有正文者。
三藏教中。并无说处。法宝云。不准无文。兼无其义。即
文义俱阙也。比于萨婆多等者。此类也。谓多论受雨
衣含闰而受。故彼文云。若有闰者。从四月十六日受
至七月十五。于其中间一百二十日当畜(巳上论文)。彼衣
开法尚依夏闰者。今师反显释成也。意云。彼多论雨
衣是开听之敬尚一百二十日受畜。夏是制教理宜
通护者。谓夏法是佛亲制之教。道理。宜应通而防难。
若有闰须依也。此则举一例诸故。举彼雨衣开教是
缓尚依闰受畜。例今夏法。是制教急故。可不依而护
持。今夏未满闰中出界者。明古师所立也。古人云。如
闰五月者。若前五日。是本分之月。便须护之。若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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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故云闰非中出界也。即非相续是以破者。今师斥
古之非也。谓于闰月中出界。闰是夏故。设过闰巳夏
护无益。即非相续而满。是以破夏。
云若至两文者。若不依闰数满自恣者。此文两解。初
依诸家云。谓虽知有闰。比丘要心。不取促数。九十日
满。即得出界。或诸结时。虽未知有闰。预生要期。恐后
有闰。我亦不依。此解不成也。必明白心中。预知有者。
即洹准多论两衣之例。依闰安居。不可以自要心。妄
数日满出界。此则定破夏也。又云。诸虽不知预前生
心。云我不依。亦无此理。不以预要。而成结夏也。次依
法宝正解云。谓初结夏时并不知。今夏有闰月故。要
期九十日。巳定至安居了。方知有闰。即依文中。促九
十日满。便自恣出界。必若预知。须依多论。不在此例
也。外难曰。夫有夏闰春初即知。何得前言初安居时。
未知结夏了。方知委有闰耶。可引钞。答云。摩得伽云。
安居巳依闰月等(云云)。蜀云。西土制历日。与此不同。
此方遂年出历正月。便知有闰无闰等。西土三时。遂
年制历。故致差殊。如从十二月十六。至四月十五日。
由是春分处摄一番。历术巳尽。至四月十六日。是夏
初一日。新历未出。比丘结夏。此以有闰不知故。数九
十日异。便得自恣。巳上依文正解竟。若依霅川著座
主云。此据深山处所。初不知有闰。后方委之。巳要期
九十日定故。数日满不依闰也。此释与钞相违。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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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等者。此文多释。今依淮南。准彼解。方为雅当。彼论
之中。因辨比丘受衣戒不。故有此段。今钞云。即此衣
成受不成受。是论中徵词也。意云。九十日满。比丘受
衣。为成受。为不成受。下句云。谓依闰不依闰者。此是
论中释也。谓若夏初。并不知有闰。巳要期九十日定。
纵后出历。方知有闰。促数九十日竟。自恣巳受衣。即
此衣成受。若夏初必知有闰。便合从急含闰安居百
二十日住。今便数九十日定。自恣巳受衣。即此衣不
成受也。欲知受衣成与不成。促据依闰不依闰以释。
若诸记中所解。并未穷论旨。思之。或有约一界。有一
半人。依闰即不成受衣。更一半人。不依闰即成受。此
解亦不正。知之。外难云。前文既言依闰安居。无有正
文。今伽论所说。岂非正文。大德云。伽论正明功德衣
成受不成受。据依闰不依闰以解。若夏内有闰月安
居。为不要依。此既不说。亦是无文。今人多迷此意也。
既二文兼具者。多伽二论之文。相兼具足也。至时随
缘者。至有闰安居时。一切随于前缘也。夏初巳下。辨
随缘之义理。若夏初知有闰月。决定须含闰。即准多
论。两衣之例。不得依伽论文。若反前者。谓夏初未知
要心。九十日结夏。即准伽论。是反前也。此促反于知
及不知。非谓反他要心不要心也。通二论两文者。通
多论依𨳝文及伽论。不依闰两种论文也。巳上依宝
解也。玄云。伽论之中。有二种论量。若安居巳上作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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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日住。是二种论量也。解恐非取也。
云问至法者。先辨大意。后消文。外难曰。此是安居文。
何故预明受日。答受日因安居。安居既许含闰。我今
受一月之法。亦准安居得含闰。不此盖因便相从。致
生此问也。消文钞云。受一月日者。如闰五月。前五月
一日请法摄。得后五月。共成六十日不。答不得等者。
谓安居是制教。在于界内。策进修行。寂静止住。利益
不少。答令摄闰受日是开教。又出界外。身驰心散。以
乱道业。今计受日。由是曲开。不可更含后闰。促限一
月。不得过也。
第二重问答中。亦先辨大意。然后消
文。外难去。五利赏劳。是下文事。何得然此预明。答赏
劳因安居有功故。开五月一月等。汝安既含闰。我今
赏劳月中有闰。亦合摄不。盖是相从因便辨也。次消
文云。含闰二六者。法宝云。如无功德衣。本分迦提。一
月利今有闰。莫得二月不。如有功德衣。本是五月利。
今既有闰。莫得六月不。故云二六也。搜玄。取无衣两
月。成六十日为一六。有衣六月为二六。此释似周遮。
今促取前解。约二月六月。为二六妙也。答中由是开
奢法者。谓五月之利。以是开奢。何得更开摄于闰月。
故十诵云。受功德衣巳。官作闰月。随安居竟日数满。
即不得摄闰。故不闰也。
云今至疏钞者。进不三例者。四月住名进。三月住名
不。三例即三位也。约其夏闰延促有于三位。钞文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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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后。乃至成正结故。是二例也。从若五月一日巳下
末文。是三例也。初例定四月。二例多少不定。三例定
三月住。巳上且捡点三位之例竟。
以依三例消文。
其第一例。如文易知。莫非并是一百二十日住故。
第二例中。若闰月二日巳后者。谓闰四月二日也。巳
后即三日四日并是也。渐渐转少者。谓闰月二日。由
得一百十九日住。三日结者。一百十八日住。如是日
数渐文也。以越闰月过者。谓越闰四月过。五月实夏
等者。既过闰月。即成实夏成正结也。若五月一日后
结等者。并是三月住。钞文约数取日足故。可知。
若
闰七月等者。有二意。一定三月住。二五月二日下。定
四月住。五月二日。结入由欠。一日未满。便入闰七月
蹋灵。不成实数。至八月二日。方得满也。馀如疏钞者。
疏即首疏。钞即义钞。今准羯磨疏。有三句。前二句约
闰四月。后一句约闰七月。疏云。或有安居隔一月。自
恣降一日。谓前四月三十日。结安居人。与五月一日。
结安居人。中间隔闰四月一个月。故云安居隔一月
也。其四月三十日结夏人。至七月三十日出界。云五
月一日结夏人。至八月一日去。故云降一日也。第二
句云。或有安居。安居隔一月自恣同时去。即前人是
闰四月一日结。后人是五月一日结。故名隔一月。此
二人至八月一日。一时出界。谓前人至八月一日。百
二十日满。后人九十日满。故云同时去也。第三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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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人是五月二日结。故云隔一日。前人至闰七月一
日得出界。后人至八月二日。方得出界。故云隔一月。
所以尔者。以入闰月。蹋虚不成。数五月二日结。至前
七月三十日。始得八十九日。由欠一日。便须含灵闰
一月竟。八月方去也。
云二至法者。凡欲安居具三义故。于中修治房舍。当
其一数。若一世不修。即三世不续。既开修治。先须分
故(云云)。
云四月持有。准律日时。有比丘。于住处。不
看房舍卧具。便得不好房。嗔旧住人。心不平等。憙者
与好。不憙与恶。以此白佛。佛言。自今后自住看房。然
后差人分之。羯磨文如钞(云云)。
云彼至之者。不得
住处有馀物者。此约私属身之物。不得有馀。若本来
随房物。即不得移改。先问经营房主等者。祇律云。自
巳衣钵钱造得房。得十二年住。以营房有功。故先付
之。若断理故。房听六年住。若暂修治。开四月住。开客
比丘住者。恐是分房了来。不合得房。今既剩为何妨
与住。若正分房时。何简主客。一例而分也。馀如文。
云问至选者。美好不同限日非促者。玄云。谓逐人意
乐各别。或有上座。有事乐静。欲须边小等房。或有上
座。欲近食堂佛殿处等。不许房之好恶。或有乐修福
者。欲住恶房方便修补。或恐废业。不能修补。促恶好
房。不论远近。故云美好不同也。夏一时长。故限日非
促。所以住选也。
问至云取者。此现前等分(平呼)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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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也。二资道亲缘故。不类房舍也。投策云者筹也。即
掷筹操钩而取等。
云僧祇至去者。具通二与者。一受用故与。二持事故
与。不同古记云一大僧二沙弥也。不得分宋集处者。
即食堂茶堂等类。若有别房好窟等者。准律缘中。诸
比丘。见阿练若处有好窟。彼言我当于此处住。后更
为比丘言。我当于此安居。夏初十六日。众多比丘。共
集在窟内住处。进獛多病。以此白佛。佛言。若欲在此
处安居。先须依相书名字云。某甲来此安居等。后比
丘书名占之。夏了却去。不除名字。后人敢□住。佛言。
不应不灭。名而去云此多是施主。于僧地上别造房。
或是兰若处作别房。不是僧家房。是以许预占题名。
若是僧房。须三时分。何须预占也。
云三至齐者。设教对缘者。有人对首缘无人心念缘。
乃至忿一切开一足忘成等缘。二用法分齐者。约时
约人约处。以辨各有分齐也。
云初中律判四种者。
于设教对缘中有四。即对首等(云云)。
云初至界者。
此通诸界者。谓自然作法。作法各有众多不同。故云
诸也。云今至问者。羯磨疏云。初对首中。自所依人。是
前对證也。羯磨疏云。佛亦安居而不对人。以得一切
智四无畏故。不从他妄说成也。此准多论文也(巳上疏文)。
镜水大德云。今多有人云。大乘安居。通释迦一化境。
便不护夏者。此是愚教妄说也。今准大乘圆觉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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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日。二九十日。三百日。结道场修行。除大小便之
外。不许暂往外行。更急于小乘咒菩萨持息。世讥忆
与性重不别。何文开许夏内游行等(云云)。次作法分
八句。一大德一心念告处对人。令无馀想。二我某甲
简非他人。三依某伽蓝者。定所据处。四前者。简中后。
五三月者。除后一月开成资养也。六夏者。简非春冬。
七安居者。简非游行也。八房舍修治者。料理资具也。
三说者。简一说也。彼人云。告知者。前證须答也。莫放
逸者。诫敕词也。答受持者。领解意也。义加等者。以夏
必须有所依处故。下文制依第五律师也。有疑往问
者。善通塞也。
云若至也。必在林野聚落俗家。即无
修治之语也。不同昔愚等者。等往昔愚流云。依南阎
浮提。大唐国。李家皇帝。某州县。某卿。某里聚落。某伽
蓝等。今不同之。
云问至吉罗者。三世不续者。过未现在不相续故。此
约一期三世也。随日结成者。结成中后也。制依第五
等者。玄云。律增五文。夏中不依第五律师得提。春冬
过少得吉。
云中至字者。有名无法者。谓增三文中。有三种安居
之名。而不出中安居之法。世中通用后安居者。谓今
时世中。从四月十七日巳去。五月十六巳来。事用此
一月为后安居法也。然律列三时等者。今师云。是增
三文中。有三时分明。今今显别也。准义三法不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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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既有前后之欠。中间易知。是故不出。注文等者。
举例显成中安也。某严等者。出法且约严穴也。即无
修治之语。林野准之。必用旧法应成者。古人不立中
安。即从四月十七日巳去。总是后安应无妨。
后安
居等者。同前所对之法。谓对首词句。与上不殊。但改
后之一字。若在寺宇。即有修治之词。必林窟山岩。亦
无此语(云云)。
云二明至二改者。律中无所依人有。呼对首比丘。为
所依人。今无此人。故开心念。住处多种者。谓止住之
处。或聚落小野不定。故云多种。准前对首者。可准对
首中。临时加改修治之词也。馀文可知(云云)。
云三至也者。谓先要期此界者。如夏前要心尅期来
此界安居内心定。心境相应者。心谓能要期心。境谓
处所。是所要之境也。虽忘开成者。约彼到后心中迷
忘。总不加法。至四月十七巳去。方忆未曾结夏。故开
便成前安居也。律云巳下。證上文也。故知。住人等者。
约不预要心说即不开。必若有要者。却料简。先有要
期心许。外来巳下。虽是客比丘。元意不要期。此界别
为事故。佛尔四月十六到来。既忘加法。十七日巳去
忆者。不开成前夏也。
云四至疏者。玄云。准律。时有比丘往馀处安房。一廊
入园及界。便明相出。如是双脚入园及界。便明相出。
佛言。并成安居。钞文隐略也。一脚入内显有双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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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摄僧界也。园者僧伽蓝园也。即给孤独园。今由取
彼号也。疏又问云。前来一都入界明相出。以匆速故。
无暇加法。开不结成前安居。我今双是入界。双单在
园。入界巳久。容预得结。未过明相。应非前夏。佛判十
六日夜分未尽入界。虽不说偈。亦成前也。问一足入
界。及□故开得成。或一足出界。未审破夏不。答必须
双足。方为破夏也。一足未破。利益比丘也。巳上并依
疏文出之。
云二明至也者。分齐者。四法各各不同。名为分齐也。
上四法安法者。对首心念。忘成及界也。约时通三位
者。前安居及中后也。约处通二界者。作法自然也。约
人通五众者。比丘乃至沙弥尼也。准钞所立。今师有
一百二十种安居。如何配属。谓前安居有四。对首心
念。忘成及界。前中后各四。即三四成十二。将此十二
配二界。自然十二。作法十二。成二十四。将引又配五
众。一众二十。五众一百。更有四五二十。岂非一百二
十(此据钞文)更通羯磨疏。今师有二百一十种安居。如何
配属。谓一是对首。二是心念。三忘成。四一脚及界。五
双脚及界。六一脚入园。七双脚入园时。此七配三时
前中。故各三七成二十一。将此又配界。自然二十一。
作法二十一。成四十二。将此又配五众。一众四十二。
五众岂非二百一十(云云)。佛制五众安居等者。相疏
问云。五中二众有戒沙弥。任许安居。无戒之徒。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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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五众也。外难曰。适来约五众分别。皆□四法。只如
尼众有伴。促令对首。何用心念耶。天台所禀云。此约
容有说。未必尼中。总开心念。若有伴促令对首。或为
缘难伴死等。开无犯独。既无所对。何妨心念。若不虑
之备。机不足也。思之。外人更难。今师钞内。有一足及
园。一足及界。疏有双足及园及界。于作法自然二处。
俱过有之。且如自然界上。双单及园。即不在疑。如何
得有双单及界。既云及界。是摄僧。岂非作法所收。又
作法界中。有双单及界。即不未在疑。如何得有双单
及园。园是僧伽蓝。岂非自然所摄。二彼交互。混乱何
多。有此疑情。如何通妨。今云。此据蓝界等说。谓客从
外来。未委自然作法二种界之分齐。一足才及门蓝。
二相既等不分。虽强弱。又是及园。兼是及界。若不互
说。教相不周。章记谍人少见叙述。除此释外。别未有
理。思之。约法者。谓约四种安居之法也。对首心念始
终三十一日者。从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六。是三十
一日也。六十一日者。约闰四月说。古今并同也。忘成
及界标人云者。谓相疏巳前人也。古人所解与今不
同。故先举也。唯得前后二日者。前是前安居。后是后
安居。此前后二日。即开忘成及界也。中间二十九日
者。即四月十七巳后。至五月十五日。不得用此忘成
及界也。后二曲开畏失前后者。后二即忘成及界是
也。曲开者。是佛望外更开。以怜悯利益比丘故。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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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安居不开。便失于一夏。损处不轻。是故开也。中间
之中巳不及前何畏失后者。谓中安居二十九日。望
前不及。则巳失五利。何畏失后。则夏岁由成。进退商
量。故不开也(上且错钞)。次明分齐。此古人有一百种安居。
前安有四。后安有四。中安但二成十也。约处者。自然
十。作法十。成二十也。将此配人。一众二十。五众一百
等(云云)。又云者。叙第二古师解也。唯在后夏一日者。
前安及中不开。唯后安开忘成及界也。若不结一夏
便失者。以急故恐失一夏。此以诵开。馀随忆作以时
容预者。馀者外也。除□安外。即前中也。随忆作者。随
彼比丘记忆之时。便须觅人作法。对首结成。不得开
忘也。以时容预。即日数长远冤奢。任运记忆随得时。
即对首。无人即心念(上清钞文)。次辨分齐。此古师有八十
种。前安居二。中安亦。后安有四成八。约处通二界。自
然八。作法八。成十六。将此配人。一众十六。五众八十
也。并非圣言以意用者。今师通许古义也。上来二种。
古人为并所立之理。不开典据。非圣言也。皆是师心
臆见而用。故云以意用也。今依镜水大德。先破第一
师者。若言中间二十九。不开他忘成。如四月十七到。
便忘成加法。乃至五月十六巳来。若忆得即唤人对
首。或无人则心念可尔。设若五月十七巳去。方忆得
者。对首心念。云何得成。既是心迷。不可不开成夏。故
知无理。又古师中安居不同及界者。大德云。如闰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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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住。岂不损减。何不开耶。次破第二师者。若前安居。
不开此二。失五利故。恼处非轻。若中安居不开。即同
适来所破也。若依诸记。破古义未尽。思之。
云四至不者。失谓不失也。云初至难者。开两章也。云
初中者。先明移夏。故云初中也。外难曰。夏法为随处
为随人(此范[蔑-戍+小]发问也)。淮南答。亦不依处。亦不依人。只似今
日安居。是法俱得。缘是散心中法故。无法前得。若安
居了。或有难起巳前之日。是法后得。若现在反巳后
日。被非得来替处故。大德不许此释。恐违钞文。如有
难缘。佛听移去。勤觅安身处。至彼处后。起安居心。此
夏法随起。若言被非得来替者。即全无法。如何续起。
莫须对首加法。不必更作法。不名移夏。又下文云。若
得住处。夏法随身。何得安致此解。兼前所问。俱不应
理也。大德又云。今别申问答。以除疑妨。应作此问。其
安居夏法。为与人相应。为与处相应。答设尔何失。难
曰。二俱有过。若与处相应。即一向不得。离此处何得
受日出界。并移往别界等。理合破夏巳。若与人相应。
有缘但去。不要请日。亦合成夏。答若无缘法即依处。
所以无事。不许出界宿。出即破夏也。若有请召缘及
与命梵难。法便随人处。以有缘即受日。有难即移夏。
故不破也。下文云。夏法随身等(此问此答妙尽其原也)。云至去
者。二难者。命为一。梵为二也。梵行者。先释梵难。法宝
云。西土之中。若外道修行节操。乃呼为梵志。梵由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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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于染爱。或致犯重。不成道果。障处不轻。说之为
难。此是因中障果也。背因人来者。总释上意。诱调比
丘者。诱引调哢故。律文各有缘起。如彼具述也。二鬼
神等者。解命难也。五蕴假者。命根连持。鬼等恶兽毒
虫。能断彼命。不得如意饮食者。有持之命。依饮食存。
食不如意。命将不久名难也。巳上二缘。故佛听去。
云准至也。准此结戒者。准此二难移夏。依本结成也。
有人妄释云。移夏更须加法。以文中云准此结成等。
命难云。既云加法。呼为何等安居。若作前安。前巳结
成了。何劳重加。若云中安。即不名移夏。无理甚也。若
得住处夏法随身者。但起安居心。即夏法续起。并不
见说更加法也。本界无难。亦不得反来者。比为此界
有难。移往彼界。今此难静。不可更回。巳在彼依本结
成也。须有缘及法者。须有生善灭恶。请唤之缘。即作
受日之法。方得再来此也。
云五分至夏者。食不足者。五分云。时有比丘分。粗食
不足。作念云。我在此安居食不足。以此白佛。佛言听
去无罪。苦乐等者。乐谓眷属聚会。去处受宫等。苦谓
被贼遭官死亡等。以此白佛。皆许去也。八难者。若王
夺住处差出家人名难。贼谓失衣钵等(云云)。
二处
随半受衣者。四分衣法云。有一外道弟子。于佛法中
出家。诸外道亲族言。云何舍罗汉道。于沙门释子中
出家者。还取□。复作是念。彼若闻之。必能逃避。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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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审如何。遂乃白佛。佛言听破安居。彼便从此住处
往彼。后分施衣。不知云何。佛言若住日多处应受分。
若二处住日平等。随半受衣也。破安居人等者。今师
立理證上移夏。听二处受衣。乃至自恣处取衣。以十
律中破夏人。不得衣分。今既听取分。故知成夏。
次三重问答中。第一云问至返者。三悔者。一夏之内。
不得过三也。准此语一夏为一座故。
第二云问至
夏者。此问与前不同也。前即本拟受日。遂迷忘故
不受。引约因事出界。比拟即日回。乃值水陆道断。因
而经宿。不知破夏不破耶。高齐十统(他粿反)者。玄曰。高
谓高洋。洋姓帝也。齐谓北齐国也。以齐号多故。标姓
简异。以齐主崇重佛法。立十员大德。号曰僧统。统天
下僧尼。刊定佛法。此时十大德共评章。坏于慈济。判
不失夏。诸德意旨。亦准受日逢难。道理判得也。
第
三云问至不得者。谓本意暂出。即日却还。还时至门
明相欲出。得会夏不。答中准祇护衣界。以类例故。然
隔大墙。理须入显手足方得。以表有身分故。
次对界料简。云若衣至出者。此文总有四意。初云若
依大界安居乃至入中间相破夏者。此谓要心依大
界安居也。入戒场者。为隔自然故。及馀小界等。玄云。
由是摄僧大界。以在围轮大界之由。望围轮故名小。
此即从外向内失。亦为中隔自然故。第二段若依大
界外伽蓝乃至在后者。此约蓝大界小处。依外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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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门中。云若本结大界小于伽蓝便依伽蓝坐者。以
佛制依界故有者。不成受日。不得止得。缩取于界相
(是钞本文)。准此蓝中。有界不许依蓝。只合依界。今此文何
故通往彼此二界不失。却许依蓝。莫与下文相违不。
是以注曰。谓结夏在前。结界在后也。意道。若先有界。
只得依界。不许依蓝。今既夏初未有界。但有伽蓝。是
以许依蓝护夏也。法宝云。此亦且依古谈。若据今师。
不局于界。但一切临时简宽处即依也。故羯磨疏中。
许随蓝界。伹据要心故。无确执篇三段。若依大界内
蓝乃至亦尔者。谓作法界大伽蓝小。依蓝安居。出蓝
门便破夏。小界亦尔者。引有两释。若依玄云。是反上
句也。谓上界大蓝小。依蓝安居。出蓝门即破夏。今约
界小蓝大。依界结。出界处便破夏也。即回文取义。应
云界小亦尔也。或依法宝。谓于大界中。有小摄僧界。
依此小界安居。出小界即破夏。故云亦尔(此解胜也)。第四
段若根本通依等者。谓初结时。不知此大界内有戒
场。小界等别。但随本要期处皆不失。若尔何故前云。
入场等破夏耶。钞答云。皆谓与本心相违等是也。谓
本心依大界。今入戒场。及馀小界。即与本初心之心
相违。义张两失者。于上四句之中。第一句入戒场等
为一失。第三句依大界内蓝。今出门破夏。是两失。并
缓依法界者。结前四句中。初大界。二蓝内大界。三蓝
外大界。四根本通依大界。皆是从缓而断也。急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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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以从急故。对缓立名也。
四分等者。以律缘中。有
坛越请与安居。后见有难欲者。须自檀越求移。若听
者善。若不听者。应自者等(云云)。
云二至破夏者。至意留者。或父母病患生善灭恶等
缘。若苦邀留。圣开且住。不名破夏。若汎尔人情相留。
即不可。八难。过限不还。亦同于此。
准此等者。祇云。
若受日依断诤事人。晨起受哺时者。哺时受晨时者。
不得迂回。应从真道。若道有难无罪。至彼断处。继时
断了。欲还经时。准此违时。即破夏也。因回迂违时。亦
破夏迂回。不违时吉。
云五至法者。如文。云初至后法者。前开两章。今当第
一。故云初中。自恣后法者。指功德法附处广述。或有
云衣一月号曰迦提。有衣五月号迦絺那者。谬之甚
也。
云次至二缘者。入解。有言破夏者。叙古师释也。以佛
令夏竟结解者。古云。以律中安居竟。四事应作。一自
恣。二解界。三结界。四受功德衣。今夏未满故。又本依
界安居。若解本界失所依故。便失夏也。此妄引圣言
者。破古也。律文令夏竟解结界者。谓诸界同受功德
衣。令解结界。非开破各舍。谓各自解本界也。通结。为
都结为一大界也。同受。为俱受五利。共解。谓受巳共
解也。别结。谓仍高各自结取大界也。广文十诵者。彼
云。夏竟众多僧坊。共结一界。受功德衣巳。舍是大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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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疏也。彼亦云。夏中解界不破夏也。新章亦同南山。
彼破古人云。若言依界安居夏中解界失所依者。如
依蓝安居。或蓝塔崩倒应破夏不。古人等者。将自恣
来难解思也。如有难缘。即许减日自恣。是安居未竟。
自恣既听。何得不许夏中解界。故云文兼会二须两
相通。有记中。立夏中解结界是有法。定不破安居故。
宗。因云。是僧法故。喻如夏未竟自恣。自恣是僧法。自
恣不破夏。解结界是僧法。同[糸*皮]自恣不破夏。今言无
妨者。羯磨疏云。然安居之法。不局法界。随处并得。不
离本要之处。解界结界。何得有妨。情限不同。故分别
者。若情限。在于法界。夏中解结。大小不同。故分别也。
若情限在于自然。夏中或结作法。或宽狭。于情限之
处。故须分别。无难依本处者。依本情限之处。有难准
僧祇开者。祇律第八云。前安居巳。忽有难生。欲至馀
处。三由旬内。若彼坊寺有比丘者呼来。若出界者。巳
自二结之后欲就馀处者。当舍巳更结。如是舍后结
前等适意处故。有难得三由旬也。若后作法狭于本
自然者。即但依本自然宽狭后结。若宽本自然者。无
难依本。是一仪。有难开近新结处。是二缘(巳上释正篇竟)。
次明法附。大分二。初牒名。次释。初云二明受日法者。
先来意。然三日静处。九夏时长。或有生生善灭恶之
缘。理须极救。佛既听许。合附此明。次释名者。牒彼请
意。[言*恣]告僧别。纳法在巳。称之为受。对首众法。许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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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审四月十六日。才结夏了。有请唤缘便受日出云
得不。有人云不得必须经宿。方得受日。法宝云。得律
文夏中听受。今既十六日结。岂非是夏。不在怀疑也。
云夏至焉者。自诳心者。以非为是名自诳也。虚损
信施者。如有施主。数比丘夏臈施物。受日不成。其夏
既破。妄数为岁。冒受利。故为虚损。善见云。自长巳夏
受施犯重等(云云)。故委示者。生下文意。委细显示也。
云就至解者。如文。云初至同者。三种者。七日半月一
月也。有曰者。对界先后相摄为日也。
云一至受者。
从五众受者。佛制五众安居。各自相对受日。非谓比
丘对下曰众。既互不相足。何得从受。今钞文且约一
期出法也。
云二至知者。如文。
云三至磨者。古云。
凡受日法。先受七日。次半月。后一月。如此次第。顺于
律文。若巳受半月。在前不得。更至七日。以长收短。秉
七日法。亦不起也。馀例由如功德衣。五月摄得迦提
月等(上叙古也)。今师云。不尔。功德衣就时揩定。又俱五利。
是故以长收短。今此受日。约缘事别。缘有短长。前后
不定。□得定他。先短后长。不可例也。今云受日三品。
遂缘长短。若长缘先来。先羯磨受戒。短缘先来。先对首
受。纵律文排次第者。盖是云法。何得固执律文。
云
问至也者。问意者。适来既云随缘长短先后请日。何
得羯磨词中。云受过七日法。若先曾受七日法。用了
后半月。即可言过。若长缘先来。便先请半月等。既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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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兹问答。文意者道。羯磨是僧处秉胜故。七日是对
首别人之法劣故。不如此据胜劣之边者。过非约巳。
用七日了云过也。思之。羯磨疏又问云。如受一月法
词中。何不言受过十五日一月出界。答半月一月。虽
长短不同。莫非总是僧法。白二更无胜劣。不可言过。
不同七日法劣也。疏又问云。今受半月一月法者。若
值小月。如何数之。依律文也。半月如法。依十五日。即
不问大小。伹数取日足还。及如十诵中三十九夜等。
若受一月。依大小不得数日。如律云住三月等。小月
摄在内也(上且依疏)。法宝又释云。如小月十五请日接着。
后月即数取三十日令足。此约受日时月大小也。
云四明至也者。此门全是首疏古义。稍难领解。今一
往依古义消文了。然后略指出。今师与古少别耳。若
准受七日用竟。羯磨受随得者。宝云欲明相摄。先明
不相摄也。若七日未用者。谓有施并请七日礼念。今
对首请七日法了。未曾往彼檀越舍。故云未用也。或
用未尽者。约请日往到其家巳得四日。由有三日在。
故云未尽也。更有异缘者。别为三宝缘。或可请说法
受归戒缘等。或是七日过者。今回文应云。或是过七
日缘。即半月一月法是。今文中且举半月日法。是羯
磨受也。前法谢者。谓指前来七日法。或全未用。或可
用未尽者也。巳落谢也。由羯磨法强等者。释相摄义
也。羯磨能摄七日列人之劣法故。不得二法相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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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古师自引文證也。必有等者。即定七日之法。必定
坏也。
若前羯磨受日等者。谓先受半月。或一月法在身。为
三宝等事。今或檀越。请七日礼念。要须待前半月缘
竟。方可许受七日。若半月法在巳。即对首请七日。自
然不成也。比受有言。乃至良不可者。首疏自破古也。
如有事缘一月不足。便羯磨受一月法。又对受七日
相沗。成三十七日。良者实也。实不可故。以月法在身。
不可更请七日。自是非法也(巳上一向作古师义消文了)。若据今
师一半许他。古人一半即不许。只似前来七日法未
用。或用未尽。更有列缘。半月法等。若是同缘。即成相
摄。同是施主礼念。或可同三宝等缘。不许一身二法
相续。理实不可。此即半许也。若是异缘。两不相摄。前
是施主请召。后是三宝等缘。古人若不许□则无理
也。此则半破今师。羯磨疏中举例。如患须服苏油。两
缘未差口法。随在事列。受日三品不同。并约众缘。不
可随受等(云云)。准此。今师但同缘不许。异缘开许。古
人不论同异。并皆不许。律云。不及即日还。若作今师
引證。但證同缘不得。乃至三十七日相帖。今师亦约
异缘相帖。无爽如句。三宝请一月。为施主请七日。何
得不成。若是同缘。良不可也。必依古释。全阙逗拭。但
为未达律文。致斯滥述。
云二至八者。玄云。依缘受得名进。若非缘受日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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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定缘是非者。三宝
病患生善灭恶名是。破戒求利等缘为非。
云凡至
后同文者。施犯重者。如有人将物施僧。不见十夏人。
此比丘实是九夏。而言十夏。望他应得不得。故重也。
广如后文者。玄云。指随相贩卖戒中云。此贩卖物
作塔像。不得向礼。乃至作卧具。随转转坠等(云云)。
云就缘分五者。一三宝乃至第五和僧护法等(云云)。
云一至罪者。佛法僧事者。准四分中。波斯匿王为
证[彳*予]有不信乐大臣。嫉妒恶心。欲凿祇桓寺通渠。比
丘欲往白。念路远不及即日还。佛听受七日者。此是
三宝缘也。五分亦尔者。彼律所解大同。但云俗人拟
通水。不言不信乐大臣也。大寺者。一说云。诸多寺也。
二解云。即一寺之中。诸多缘事。并皆许请日也(前释为正)。
玄云。今时有人。为寺家相许受日得不。答即如四分。
波斯匿王。边国人民叛乱。王领军征罚。先所供养佛
及僧衣饮食所须之物。有不信乐大臣夺之。诸比丘
往欲白王。自念路远不及即日还。佛言。有是事听受
七日去。验此文意。为佛法僧言许平之事。受日总得。
馀可知(云云)。
云二至不应去者。十诵问为护受等者。此波离问佛
也。答云。为七众典𧚔受。即七众为请主。文列二百四
十二缘。并是七日缘也。遣使不遣使者。前人来请。名
遣使得往。纵前不来请。名不遣使。既是生善等缘。自
往亦许。此是他宗如是。居四分不遣使不得去。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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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言应去。若中道闻彼比丘尼命终。反戒入外道众
八难中。随一一难起。则不应者者犯吉也。
云三至往者。大父母养育恩重。大臣有力损益。虽无
信乐须往。若先信乐故宜去也。馀俗人信乐。往不信
不许。必有力者。进退解也。谓约比丘有道力能化导
他。今虽不信。到彼后诱重令信。若如此亦得往也。
云四至不成者。安命难中说者。谓移安居中。五云。必
为我命作留难。佛言听者。羯磨疏云。若自病重。不堪
受日。即是命难。直者亦得。失三受三等者。谓随相中。
失三衣戒。今师云。先三受二。未过知足。若受三犯。此
举急况后也。舍制取听者。制是三衣。听是长物。今三
衣却阙。是舍制。长衣绝多。是取听。不依圣教之文。故
云未随佛化。准夺衣戒者。谓随相失。夺三衣戒。谓随
阙随无不[腠-天+贝](以證反)也。馀如文(云云)。
云五至故者。和僧护法者。谓和僧即是护法。若不护
法。内成破坏。外生不善。损灭佛法也。四分等者。同界
安居。律有四句。一云见比丘方便。求欲破僧。二闻比丘
方便。求欲破僧。尼亦为二句。同上。并因我在此。若去
彼即和合。佛并听直者。若准东塔疏。断此四句。伹移
夏缘。今依受日缘。若依移夏之意。后得处处。僧作安
居止。纵此难静。亦不得更反。即属前文意。若作暂去
心。后随至处。不起安居心也。专待难静却反。即是此
文之意(云云)。外界。律有四句。一闻彼有比丘。方便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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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有此。须我和之并许。东塔云。此四句但待难静。便
须返界。不及破夏也。然和灭之相难知者。若据古师。
皆云和僧大事。律听直去。不言受日。良由和灭分齐
难知。知用何法受日者得。今师云。然和灭之相难知。
然字纵夺意也。纵之即直云。夺之须受日。故云然也。
约缘不妨文理者。谓约和僧之缘。道远争事大。可依
僧祇事说受者。譬如律藏未分之前。通而行用。今虽
分了。约此用之。亦未违大途道理。故羯磨疏云。必有
和限。依受听者。事无限有。可准僧祇事讫文也(上是疏文)。
律无正断者。准四分文中数段破僧之文。皆云即以
此事者。且不须受日等。故羯磨疏云。律且显缘未明
受也。
云上至也者。乞麦者。玄云。此尼律因六群尼乞生𥼆。
麻豆米麦。为世讥慊。故尼制提。僧犯吉。并是正罪也。
曲命别情者。谓嘱俗人。令蚕熟时。作疏来请。贫道要
乞绵绢等。此则非法也。绵本分犯堕。嘱请理必不成。
自诳净心。徒消施物也。律中诸请者。或比丘沙门弥
檀越等。一一遣信别请云。大德来为我受戒忏罪布
施等。要遣使来。反显嘱求请命。成非法也。父母馀人
同十诵者。律云。若父母信乐不信乐听往馀人者。即
是前来文云。汎尔俗人。生福信乐听者。不信不许。四
分如此。今钞主意。若父母及馀人。即同十诵中。为七
众兴福。间疑请者。乃至遣不使遣。但不为利巳俱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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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二对至也者。对事离合者。事谓所对之事也。约缘
别受为离。多缘一时牒入名合。今文中。但明合受也。
应法缘者。简非法也。随为多少者。随所为缘。或多或
少。三家两家之类也。得合受日者。羯磨疏云。或张王
两缘。各是七日不可合为半月受也。以两个七日缘
事。各是别人行。只得前后诵七日也。如是例之(上是疏文)。
若一是三日。缘一是四日。缘巳上。两缘都用七日。即
合受之。如忏僧残等者。举例释也。谓忏罪亦为离合。
约同篇罪说。但忏一罪曰离。或三罪五罪一时行覆
六夜出罪等合也。具衔者例也。律文中具足而列出。
应云巳出法示合请之规摸也。如文巳上。且约钞文。
据七日别法说。离合意竟其僧法离合列知。然钞虽
不明。今亦略述。只如檀越请半月礼念。或为三宝境
界。须受半月不可。两遍秉法。今既同是羯磨。但都请
一月之法。牒两缘人文中即得。此是合意也。若论一
月法者。大德约日夜两般分之为三宝句。刃三十日
是日中。为施主礼。合一月是夜内。都受一月法。被得
两缘。大德云。羯磨疏中。有此义也(准此约缘有二不妨为合意约法元
来是一谓都用一月日故)。
云三至故者。所为缘现牒事为受者。或檀越请召。或
三宝等缘。是所为也。现者。约缘显现。且如檀越请召。
今巳送疏因等。是也。牒事为受者。牒前处为事。与七
日半月。大德云。有两种悬受。且举半月僧法释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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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时。因僧集。次便受半月法也。虽未往讣。然所为缘
巳现预受法在也。至时方名悬受也。又释或今日受
法了。便欲往讣。但为檀越家。别有事缘。未遂礼念等。
却来由延。更过旬日等。比丘既受法在身巳后者。时
不须更受。其一月及七日法准说也。此义最急。请记
明今。故略论用。消文意思之。虚搆成缘者。谓其事未
实悬虚搆置。或言七日半月一月等。或倚傍昔言者。
如有欲人春间汎说云我村中。有一王家。每至夏内。
常施僧物。和尚剧此时可来不。比丘至夏。忆春中之
说。便欲往彼。故云仿像未实者。谓仿像其事。未得的
实。便辄受日也。事虚限𧭗者。前事既虚。今复隐约作
限。取法即成谬。𧭗日数妄置者。由前事虚限𧭗其缘。
未可论于长短。今或受七日半月一月。如是日数。皆
虚妄置僧别之法。不相授也。
云四至应得者。便通馀用者。忆古义也。首律师云。本
意为佛家受七日。巳用三日。其事既毕。复有馀之四
日。更有法及僧家缘事。便将此残日用无过。所以得
者。准十诵文。有白馀残夜用。故知得也。故不得也者。
今师破也。谓初标心之时。元为佛受七日。且不为馀
缘。今句当佛事因缘。既周其法即谢。设有馀日。以无
法故何用之。是以不得。必有本缘。何爽通用者。今师
自释也。谓元讠之时通为三宝及病等。缘受七日。今
佛事。用三日了。更有四日。便通馀用即无爽。爽由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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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令钞通云。十诵中。白馀残夜用。谓同是一事等(云
云)。准十诵律云。诸比丘受日。到聚落中。七夜未尽。作
事未竟。来还白佛。佛因听受馀残夜者。云我受七夜
二夜巳过馀有若干夜往出界者。律文如此。既云所
作未竟。明知本缘在法不谢。故白残夜何失。非谓异
事者。钞重破古人不了。律文云。意羯磨疏云。本无心
受何得白行等。
若本并因三宝等者。羯磨疏云。若
三宝。但须经营。作法之时。文中合摄。是俱有心法。后
通用也。若三宝事后生等者。于中更料简也。淮南云。
本为造释迦佛法花经及常住(云云)。事受七日巳用
四日。作前事并说。今或为造弥勒佛涅槃经。十方常
住事。将前馀日。用亦不可。故云不是前缘三宝也。杂
缘者。受戒礼念等也(云云)。
一家通缘准心得者。进
退解也。谓张家太请七日。不准受施。兼请受戒忏悔
等。即受日时。便有心故得也。
云问至故者。弥是生善者。弥者。广也大也。不合作微
小字释也。律制二请者。一僧次。二别请。既的请受日。
亦得不同。大乘梵网经也。以非施主元心者。谓檀越
元心请前人。今见后人来。竟不悦。故不许。然钞文且
大约论也。或施主虽元请某比丘。今既不来。替代亦
得。不生恼者。理可□之。
云五重受者。于三宝中重重受也。此据今师义标也。
云昔至局者。昔云一夏开三法等者。羯磨疏叙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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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此理也。故十诵云。为破僧故。听受一七夜。不得二
七夜。乃至听受三十九夜。尽应破安居者。故知不许
重也。
今云得重者。今师所解听许重重全异古也。
如疏述者。首疏也。今依羯磨疏云。如前檀越。召受七
日。后有三宝。要须经营。何得不开。又如官事。须二三
日何能者。夏制本意。无事游行。今有缘来。依法受往
非专檀者。何得不开。但如法缘。一切开往。馀文与钞
不异(云云)。律列二十馀缘者。四分广列二十三缘。并
是七日缘。由事未现。佛未听者。且不云不得去也。且
约为事信乐父母四重者。尔时有信乐父母。请比丘
云。大德我欲相见佛未听。我有如是事者。遂白佛。佛
听者。二有信乐父母遣信唤召亦如是。三尔时有母
请比丘。亦如上。四尔时有父母请比丘亦尔。如上则
是四重佛。一一皆言听者。况馀等者。举上父母前后。
尚乃得于四重。岂况檀越三宝等。不可限局。不开重
也。
云五至乎者。五分有请无请等者。引佗部也。五分云。
优陀迎信乐佛法。于安居中。为僧作房。设入舍食。以
房于比丘不受。长者生慊言。我用财为食。比丘不受。
以此白佛。佛听受请也。无请者。比丘有疑问。须出界
者。佛一切听受七日往。今师云。岂有前疑便开往问。
后疑不可开。
十诵列多七夜者。彼云。波离白佛。为谁受七夜。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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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沙弥尼。一一并是七夜。皆听者也。古师反难云。
若尔何故十诵文中。伹听一七夜。不听二七夜。可引
钞。通云。听一七不听二七。谓一时双牒二七日。前后
重用。今师云十诵不许者。或约一事上。不得二七。岂
制异事。不许受耶。又云不许二七夜者。彼受日法。但
有二位。一是七夜。二三十九夜。故于对首七夜。何得
重加。故云不得二七夜。何妨前后去者。皆开古人。不
达文意。伹见云。不听二七夜。便妄解云。不开重受也。
古人更反难曰。若尔既一事上开重。何故和僧灭净。
彼律听破安居者。可引文。通云。若准和僧。似一事上。
不许重受。准十诵云。时有异界僧争起。请僧断重。若
前安居竟。应受七夜者。若七夜尽应受三十九夜。尽
听破安居去。古人将此为凭。不许一事上重受。今师
云。似一事上。不许重受。既云似未必全判。不得彼律
意者。据和灭难期故。听破安居者。若可期约。无亦开
重。搜玄广引羯磨疏。繁而录也。然彼有不请文宽于
四分者。彼律为七众兴福。设供受戒问疑。但使前人
见我生善。纵不遣使。亦得受日。四分。遣使方许彼既
宽于部。重受不开文非明了者。只为翻译之者。不解
回文语势诸含故。非明了理须通明者。彼既不请之
文。更宽重受之文。则不合急二意通练。其理自显。然
不可偏执一文。致失诸缘重请也。
五百问等者。文中既云满七日。巳乃后重受。故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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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了论等者。玄云。今
引论疏。真谛三藏。自解别请七日事了。还至八日出
界。引是异缘得重受。前事巳了。更有别缘。亦须更受。
既文中云更受。岂不开重。准此虽非重受。文且是重
义。思之。因此便今时行事。此论既言前请七日事了
还界内。第八日更请七日出界者。今人行事。至七日
满归界。便请七日出界并不宿。不知成不。有人约义。
通云。谓受日之法身在界内。法在不失如七日用三
五日。其馀之日。未用身归本界。更作前事本法。由在
不须更受法在不失。今纵七日满。归于本归界。至明
出时。虽然经宿残法。亦许在于重请。亦带前法。故知。
七日才满归界请之。理无失也。纵使了论中第八。更
请七日出界。亦是部如不同。今师但取彼證前重受。
不依他行事也。虽有此有此解未可依。幸不准论疏。
如然律亦有于明制。故文云。及七日还也。又前来立
义。立如受七日。用三五日。馀日未用。身归本界。便作
前事者。此是未满之文。不可例于巳满之事。标心为
满。归寺其法。经明即失。不同未满。暂回缘在。法何得
失。今但依玄。七日反界。定须经宿。戒律从急。岂不然
耶。何假徒繁成立义。请思之。馀文知之(玄记对此引论解三千界
量今意在随相中明之)。
云馀至疏者。羯磨疏中。引了论释都为九句。皆是重
受。以破古人也。疏引论云。七日有难。随意行善解三
种九品类。释曰三种者。即七日等。九品类者。将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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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后成有难缘。初成七日缘。后成随意缘(成三)。第二将
有难为头云。初成有难。后成有难。初成有难。后成七
日。初成有难。后成随意(成六)。第三随意为头云。初成随
意。后成随意。初成随意。后成有难。初成随意。后成
七日(成九)。诸记中。虽略举名字。然迷意由多。今依镜水
大德引疏略释云。初成七日后成七日者。解初虽请
七日事證。不还破安居。得小罪事。若未了极得六夜。
第七夜必须还界。至八日更请七日出界宿。先为师
病受七日出界。三宿病差。便须还本处。别有施主。
仍请得用后三日住界外。若后仍未了。更请七日。即
先后俱成七日(大德释此中开互用者由师病时施主清至故兼云也)。二先成
七日后成有难者。解云。谓先为施主请七日用三日
竟。还于本处。闻有大起之难。仍往诸处也。三先成七
日后成随意者。解云。先为施主请七日前事竟即合
还来。今缘住处无好件知友等。多喧闹妨修道。又乏
食药。今不更回别拣静处。慕好知友。兼有食药等处。
随意便云。若晓此三。馀句例解。不更繁叙也。
云六至日者。唯二一日二日皆须七日者。羯磨疏云。
以法收缘也。律云巳下。證文可知。外难云。夏中可尔。
如七月十五日有缘情七日。至十六日巳去。既不是
夏。又复如何。钞答云。夏末一日在。亦得作七日法。馀
云六日。虽非夏限。以无受一日法故。问安居护明相。
未出外在。不外犯明相出后。既当十六日。本是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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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法明相出时。身在界外。便成破夏。又如七月九日
请七日出界。至十五日。亦须反界。以十六日明相正
出时。身须在界内故(云云)。
云七至缘者。尼律开七日不云多者。谓三时游行戒
中。准有口受不云多日僧祇尼三十乃羯磨受者。准
祇云。比丘尼安居中。无求听羯磨法。为僧塔等。但听
受七日去。
比有滥同僧法者。叙古仪也。古云。僧既
开三法受日。尼便准之。不更领列(新章扶于此解)。四分巳下。
今师破也。
所以(巳下)今师释不多之道理也。但开七
日亦济别缘者。有三十半月之缘。但七日满巳。随时
更请。亦被得生善灭恶之缘也。
云八至之者。羯磨疏云有人云。事讫不来。亦不破夏
以法在。故知。七日药与欲[者*页]同狂病。得法病差不来
等。例今解不同。事讫法谢。以受日法牒事。加之缘谢
法。先不[者*页]与欲。亦如药法病止无用。不[者*页]狂解。须乞
法也(上是疏文)。十诵明文。不许往者。一诵中有尼病清。为
说法中道。闻死反戒。皆不应去。去即是往也(有本错出经字)。
僧祇同之者。祇中和僧不得迂回。至彼中前和了。中
后须还。若停失夏。十律不许往。祇文不许住。文少异。
皆恐破夏。故意同也。
云三加法者。谓加于僧别之法也。云前至别法者。五
种人者。一独住。二兰若。三远行。四长病。五饥时。依亲
里住故。开心念也。堪来不待者。谓清净人。堪来足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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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识之徒。至结夏日。向佛前自说偈者。愚痴甚也。若
待不得等者。即开自心念也。馀文可委(云云)。大德云。
十诵中对首法。既通心念。半月一月众法例此。亦合
通心念。但今时无人敢行。道理无损。知之。
云二对首至消者。词句出法。如文因说。今时行事不
同。有人言。对首比丘。须是当界。同安居人。又须在界
内。为我任持此法。若一时总出。即不得向他边受。受
即不成。先须委问。然后作法。大德云。若尔且如请半
月一月法时。当界无人秉法。请外界人来。秉法了去。
不教他外处僧就僧此界与我守法耶。今此对首。亦
后但据对首作法之边。更互请日了。一时去并得。谁
论他界内界。及同去不同者。等无此道理。盖是意言
也。仪准无失者。羯磨牒依对僧请日。今对首心念。准
向文牒之。请日理通。有何失也。
若受日未受过七日用亦得等者。与前悬受文意同
也。前则约缘辨非此中约未用分别。亦不重也。不同
七日等者。玄药满七日纵病未差法亦失也。病精者。
谓病巳差。纵日未满亦失。故双牒也。外难。既病差则
任许法失。
若尔病住法应在(钞文自徵)。由佛制等者。释
也。以制七日揩定。论云。坚病消者。是也。玄云。论是成
多二文。名有此说也。云问至法中者。此约四分请七
日。得兼第七夜不。答中不许以律文制。第七夜及界。
故知不兼夜也。不同十诵者。乍观文势。似尽七夜。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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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不别。亦护第八日明相现明故。又疏云。十诵七
夜及七日还同于四分不兼夜也(巳上疏文)。如此分明。至
今尚有未知之者。妄释云。十诵夜得法。纵明相时身
在外者日不破夏也。以请日晴云七夜故。四分既不
言夜。但得至第七日护。第八明相。以无法故。若作此
解。纵依彼律。亦成破夏。与疏有违也。外难。若尔十诵
与四分。日夜之语虽殊。防护不异。今四分律师。请七
日法时。改云七夜得。不可引钞。答云。又得巳下。是部
别不同。须依宗呼召也(云云)。僧祇事讫者。彼云伹随
前事长短了日。即还名事讫。其事讫是外宗法。具在
诸部篇。明之。
云三至释者。所为之缘者。一三宝缘乃至第五和僧
护法是也。同前通用者。心念对首。同用此缘。故云通
用。今但缘事稍长。即用半月一月等法也。不同存单
等者。斥破也。一夏之中。但存三度。初单七日。次单半
月。后单一月。故云存单也。遂引七日令长者。玄云非
谓引缘令长。但用长法也。受既不成破夏。得罪是罚
也。馀同前释者。指第五重受一中解也。
云今至之
者。有四不同者。第一曹魏时。昙谛所出羯磨是也。
第二即姚秦时。觉明。所出羯磨。钞主云。曾一度见。后
不逢之。故云少见。
第三等者。北齐光律师。出本增加乞词。虽加乞词。准
乞覆藏。两遍牒事时。列巳前增加乞词。忍听巳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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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此处安居。受过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为某事
故。还此中安居。今从增乞受过七日法。十五日羯磨。
若僧时列僧忍听。今与比丘某甲。受过七日。十五日
羯磨白如是。此且举白文羯磨例。准止可随其纲网
者。只可随于律文受日四句。成白缘骨之纲教网也。
云问至失者。问意可知。答中虽增乞词。大宗无失
者。牒缘牒乞词等。但是第二第四句。望羯磨宗骨无
失。故羯磨疏云。有人定判依受破夏。今解不然。俱顺
教故。僧乞灭乞。各有所凭。大途规献在故不失(上是疏文)。
云第四至十五日者者。第四人是法愿律师。出文更
不增加。今钞准此用也。羯磨文如钞(云云)。
准前著
之者。谓准著十五日处。或一月日。一切肴缘。准而著
也。不得双诵十五日者。今准此意。恐人不达律文。依
文谨诵律本云。受过七日法。若十五日。若一月日出
界外。今若受十五日。即不用著一月。或受一月法。即
除却十五日。不得双牒而诵也(巳上释第二文段受日法附竟)。
大段第三料简云。三料简杂相者。都有三家。此一段
初依玄记。于第二受日法附中。就僧法受日中分三。
初通明长缘。便斥古失。二今加法下。正出受法。三即
此杂料简之。羯磨受日。是时非之处。故云杂相也。或
依淮南顺正记。亦于受日中科为三。初牒。二释。三杂
料简。若尔今此中大科三字配上。义科不著。巳上两
家并是错科。破钞文殊。非雅当也。今依法宝云。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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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段。即云一明受日。今此第三大段便云。三杂料简。
岂不应得前来。初二两字。此盖是钞主自科。后人心
粗不达文旨耳。又此名为杂料简者。谓料简受日。与
安居处。相围涉故。须立此简之。若云但料简僧法受
日。何以下文。更说安居依蓝依界等别。思之。
释中云若至开之者。热极者。此约馀缘也。同缘者。同
是半月一月等也。二人三人者。不得至四也。由如受
戒。无缘一人为一番羯磨。有缘二人三人故开也。此
亦如然依十诵许也。
云若至衣者。及馀小界者。还
是摄僧大界。今望围轮大界。得于小名。谓本依外大
界要心安居。戒场小界不是本要云处。不得于中受
也。
后结二界者。一是大界。二是戒场。即许受日。真
非巳下。钞文自释也。纵入场不破夏而离衣者。戒场
本是我要心处。入中故不破夏。由中隔自然地故。是
以离衣此亦据结摄衣界为言若不结衣界依蓝护
衣亦不离衣也。
云若本至之者。谓据初结夏时。本
有大界。不许依蓝。佛制依界故。有者不成者。有依蓝
安居。安居不成。受日不得者。谓蓝中既是自然之地。
但作七日之别法。秉羯磨受半月一月法。因然不得
止得缩取于界者。一解云。从内缩至外本界小。既今
更解了通结令大。二解云。从外缩至内。即须来界上。
安居。不得依蓝而住。谓界中受日三法。并通也。馀广
如疏者。首大疏者。彼叙二师立理。一去安居必须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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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大界小但蓝依不依戒故。文云。依某僧伽蓝等。准
斯二解。各报一边。今钞文。从急且叙初师仪。由是了。
若据羯磨疏中。亦不定执。但宽处即依也。若蓝宽界
小依蓝。即与第二师同。若界大蓝小即令依界二文
兼备至时[酉*夕]量。外难云。界小蓝大依蓝安。居今向界中
请日得不。答得此是蓝内。内界本是所要之地。入不破
夏。受日何畏不成。故前文本依伽蓝。后界二界。随界
受日。尚判得成。今蓝内大界。岂可不得。更难。若尔蓝
界戒场。亦合得下。答戒场虽在蓝内。即非本要入中。
破夏离衣失。依上法即不类后结也。上是仪决非文
有之者。有人不会钞意。乃云上是南山仪决者错也。
谓本师指前来文中云。由佛制依界。及缩于界相者。
此是古师约仪决判也。下句斥云。非文有之。谓不是
律文。有此说也。谓界本为摄僧不为安居。安居约人
标心。何局于界。但宽处即护也。更有异说云。今师恐
人疑云。我今依蓝安居。不依界。或受半月一月之法。
不可向他界上。便于自然蓝内。秉羯磨受日。此受日
不成。以文中释云。佛制依界故。有向自然蓝上。秉白
二法。冥然不成受日。固冥不得。止得缩向界中受也。
此但是制受日依界。非谓制安居依界。若准此解。违
于疏文。昏迷钞意也。思之。上解第十二篇竟。
○第四约法对人辨事即自恣篇
大分为二。初牒名。二释。初云自恣至附者。先辨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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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陈三业。恣僧糺举。故安居后。有此篇来(玄记对此列缘起恐
繁不缘也)。释名者。自陈三法之词。恣举七聚之罪。摧黑业
之宗主。成白法之枢键。欲使知必改。省巳增修。皎洁
尸罗。凝清海。法宝又释。宗是宗主。要者要务。即行草
差人等。是宗家之要务。篇等如常(云云)。注文来意释
名。如后具例。
次依篇释中篇希总意者。云然至故也者。然九旬修
道者。然者诸记中。多训是也。镜水大德。作相违意解
也。谓夏修策励。身口无瑕。夏满功圆。理合腾空而去。
以显成果位也。今令且修。未许随方。却自云恐僧治
罚。岂非相违。故云然也。九旬者数也。搜玄。旬历也。支
神有十二。子丑寅卯辰已午未申酉戌亥。干神有干甲
乙丙丁戊已庚辛壬癸。以支十二历干神十昼。名为
一旬。一夏九遍历之。故曰九旬也。大德不许此解。若
云旬历也。合作此巡字。今文中是由旬。旬假等字也。
今准法宝解云。十日为旬也。如国家立一百二十司。
每司给十日为旬。九之中勾当官事。中后归舍勾当
私事。脱又入司勾当官。若列第十日。即旬假一日。停
诸事务歇泊也。今佛制比丘九十日结夏。故云九旬。
加行策励。故云修道也。精练身心者。警[(木*歹*木)/木]身口是练
身。即戒学也。脩定习慧是精练心。即馀二学也。人多
迷巳等者。法律三昧经云。世人但见佗非多迷巳过。
故藉糺治。方得清净。故云理宜仰凭等也。纵宣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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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我既纵宣。即表不隐其罪故。外显有瑕疵者。殊有
损为瑕玉有颖(卢对反)疵。文云。大德长老哀慜故语我。
即显外有𠎝犯也。身口詑于佗人者。谓七支之过。全
托五德糺举也。所以但云身口不言心者。谓小乘不
制心犯故。
不孤独者。犯罪不除。不应僧法。弃在众
外。不入僧数名孤独。今忏竟仍旧。名不孤独也。又解
犯罪不忏。当来入于恶趣。名孤独。今悔除竟。免招恶
道。即不孤也。若言调伏者。依法治罚名。若言依教不
违。名调伏。自喜脱者。既洗条竟。七支皎洁自欢喜悦
乐。知无有罪也。
云所以至自恣者。将同期[款-士+止]者。说文云期[款-士+止]者。是情
欲也。期谓剋定也。[款-士+止]谓[款-士+止]会也。夏初情欲剋定圣会
同住九旬立要等者。共立要期。九十日中修行。趣于
上果超三界也。若逆相举者。若初结夏后便互糺举。
即无心修道。反成怨仇。诤竟之本也。各随方诣者。方
所也。诣至也。障道过深者。尸罗不净三昧。不显犯吉
罗罪。九十千岁。坠泥梨中也。
毗尼母下。證文可知。
云此至行者。非谓自恣为恶也。破昔愚也。昔人云
夏中即须专志捡察。不得施为作恶。今夏竟即许放
纵恣情造罪也。今师云。非谓自恣为恶。此虽相显者。
此自言恣举之相状。虽则分明。有此一类愚人。无知
监述也。
云就中至行有如文云。初中分二。于前第一段中。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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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前至恣者。若依国者。国四五
六月前安居。人定百二十日住。取七月十五日自恣。
中后二安。则不定也。不依闰至九十日自恣者。但数
满也。若间至自恣者。非前夏则是中后人也。若五月
一日巳前安居者。至闰七月一日得去。若五月二日
巳后。至后夏结。皆越闰月。过至八月二日等巳后。数
满九十日自恣。
云二至中者。谓如前说戒篇。引四
分外界斗争比丘来。佛令增减说戒。若知十四来十
三说。若知十五日来十四日说。若巳入界。当令入浴。
比丘出界说。若不肯者。白僧言今不得说。待后十五
日当说。不得过三度。应强和合说。今时自恣亦尔。唯
改说戒为异。馀文并同。故指如彼也。向前日为减。待
后月为增也。
云三至日者。准律自恣法中。云时有
住处。众多比丘结安居。精勤行道。得增上果。诸比丘
作念。我曹今日自恣者。便须移往馀处。恐不得如是
安乐。白佛。佛言若有住处。有如上事。应作自增益因
恣。白言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今不自恣。四月
满当自恣。白如是。谓初安居人。至八月半。是四月满
也。
云然至自恣者。准自恣犍度中。但云十四十五两日
自恣。急施衣中。有十六日。次第增中。亦明十六日也。
所言急施衣者。律云。有王大臣。为僧作安居赏劳衣。
夏竟拟施。有缘急远行。预将施僧。诸比丘念云。夏未
竟不敢受。以此白佛。佛问。夏有几日在。答云十日。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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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此即是七月六得开受。若未是七月六日。便名过
前受。犯提。钞意云。既言自恣有十日在。故知十六日。
是自恣日也。次第增者。大德云。准律有九重增文。搜
玄云。十重如七月六日得衣。至十六日也。满十日便
合说净。由迦提月。落开通中不犯。至八月十五日。方
要说也。若七月七日得。越迦提。增得一日。即八月十
六日方说。若八日乃至十五日衣得。越迦提月。增得
九日。名次第增也。谓将后时非日。添前得衣。满十日
也。若有功德衣。过五月后。增亦如是。钞引此者。次第
既有十重增文。皆至十六日。云越迦提。数满十日说
净。明知。十六日是自恣时也。增三文中。亦有三日。则
十四五六也。上广引律诸文。有三不同。未审的定何
日是自恣时耶。钞云。律安居竟。自恣三日之中。取十
六日。是安居竟日也。外难曰。既云十六日是安居竟
自恣。何故律文。僧十四日自恣。尼十五日耶。钞文牒
上难词了。下遂释通云。此谓相依问罪。故制异日。谓
尼要先来僧中自恣。后还尼中自恣。若先自恣。后入
僧中。便成非法。反论尼作相依问罪之法。三日通用
总得。不必要须十五日也。玄又释云。反论作自恣法。
三日通得。约其咸论。即取十四日。故云通用。今尅取
十六日自恣为定。故律云。夏竟应自恣。受迦絺那衣。
若十五日。受衣不得。但呼为非时衣耳。故取十六日。
若尼来时。且暂停住。何必要须十五日也。若有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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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二至足者。如文。
云二明至也者。即三人者。法宝云。即三类人也。不是
单三人。谓初是五人巳上。直至百千万等。是一类人
也。二四人巳下。是一类也。三一人心念别是类。故云
三人也。
云就至事者。就五人巳上分四者。宝科为
总标二种僧法章一也。五人是一。巳上即六人。乃至
百千人等分四者。即钞列也(云云)。外难曰。钞科云就
五人巳上分四者。巳上是六人。乃至百千等。分四可
尔。既五人自恣。差五德之法。与六人及百千人。行事
秉法。条然不同。莫须除却五人。但就六人巳上分四不。
答法宝云。良有深致。谓五人自恣时。亦其此四门。与
六人及百千人不别。但第二进不门中。差法之时。不
得双牒二人名入法。与六人等稍别。今伹就五人。便
分四科。前后三科并同。只有第二五德进不一科有
异。向下路略点出异处即得。若不作此科者。六人百
千人。既分四门。其五人僧法。不可不具。虽则第二门
稍异。下自明之。今但就五人巳上分科。便收得两种
僧法。亦是巧用文势。贵免周遮。略指相从。岂非钞用。
思之。
云初中至明者。要五人巳上得白差者。谓反显四人
虽成僧。但作展转对首法也。处床慢相不绝者。今在
席地。以表位卑。显身在罪。大德云。如以众人有犯着
白私裹帽子在席地。或虽有床。亦是传脚下床。亦表
我身有罪也。此亦如是。不得在床者。谓床坐也。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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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草而坐。即證上不得在地故。𦼁裎表敬。古顺吉祥。
著地表卑。合掌表心专一也。
乃至沙弥亦须赴堂
者。钞云。乃至则越却中间尼等。在别处行自恣者。钞
据有别处为言。若无别处待意。还来僧中。对僧自恣
也。别法明者。指沙弥篇也。
云二五德至法者。初六人巳上法者。齐六人巳上。即
百千人。五德进不。并皆不异也。后五人法者。即五德
差法。与上不同故。此科出也。馀仪如下更述(云云)。
云初中至式者。如文。云初中至也者。一不爱者。谓于
众僧无别亲爱等。二不恚者。谓于恐不嗔吹毛觅过
等。三不怖者。前比丘有王臣之力势。既有过罪。我心
不怖于佗。亦须糺举等。四不痴。谓解了羯磨如非等。
五知自恣等者。知无难广自恣。知有难用略法。又
知善两人即自恣。十三难体坏等。不合自恣等。律文
又差知时。不以非时等者。此五钞文自释也。意令和
合无争者。释上知时。不以非时也。谓举过。若不知时。
反生争本也。有罪非谬者。释上如实不以虚妄也。谓
犯有三根名。如实三根不乐。故云非谬也。欲使前忏
悔乃至外难者。彰释上和益不以损减也。故能劝喻
等者。释上柔耎不以粗穬也。劝喻即是耎言。刃之便
是粗穬也。悯物与乐不欲非法者。释上慈心不以嗔
恚也。反此即是嗔恚也。巳上五种。钞自解之。不劳别
释也。不同古记(云云)。
四分文不了者。自恣法中。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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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差比丘某甲。无差二人处。不着第二某甲字。是二
不了也。十诵等者。十诵僧祗并云。差二人为佛。五分
差二人。更差多人为法。巳上三律。虽言二人及多人。
仪由未了。且十诵差二人。为更互作法。祗亦同之。五
分中差多人。且不言数。或差十人为五对。两两入法。
若困互歇息。还差二人交替。如钞注文辨也(并未了故)。三
千威仪等者。钞取此文。方为决了(云云)。
人人别差
别者。古来行事家。见四分中。单差一人。乃秉两番羯
磨。差先一人了。又差一人。故云人人别差也。未通诸
部者。通者达也。未达十诵五分僧祗。一时差二人文
也。若五人自恣。即要别差。若至六人巳上。何须各各
差。云但一番中。牒二人名字入法故。馀文可委。
云二至持者。欲词如文。就中并须言自恣。今往往说。
云清净者非也。钞更出文。本恐迷意。知之。此律开与
不同他部者。为简僧祗不开欲。彼云初令扶来。二恐
增剧僧往彼作。若病多僧自出界作自恣也。搜玄云。
欢其文意。由是举罪。必须现前。若制达心。恐叛其罪。
故不开也。亦有通别如上者。若云自恣羯磨。即是通
答。云差受自恣人。或云差五德羯磨。即是别答。至后
五德行事。秉单白时。更须重和也。羯磨文如钞(云云)。
出三至从之者。至上座前者。今时例向佛前。有人云。
不得违钞文。今亦可通之。未伤大理也。单白中羯磨
文中加僧字。钞文无僧字。不知成不。答有即是增。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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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此是欢事。乃同于法之辈也。不得通用后法者。意
道。不得通用此和。秉于后之单白法也。直尔通和二
法者。指上通答。并是自恣事。巳后不要更和。此一度
便通二羯磨法也。令年少次第行之者。玄云。其草莫
使五德行。应年少行也。大德云。今多是五德自行。违
文甚也。其五德和了。且在僧前。待年少行草遍。五德
始要白僧也。其年少行草法。至上座前三人。亦须䠒
跪等(云云)。注云僧皆依唱从之者。谓五德既白僧就
草座。僧即一一依之。大德云。初行草时。受了且安坐
具上。至此时。便将草安坐具下。合掌各说偈云。吉祥
童子施耎草。如来受巳成正觉。我等比丘效佛故。坐
草自恣净三业(出无量寿经上卷也)。玄记。于行草时。才受了。便
令说此偈。今时总如此。盖是未达教文本意行事。无
所表彰也。
云四至中者。新岁经者。玄云。别译五纸。今且引增一
经云。如来于讲堂内。就草座巳。告诸比丘。汝等各就
草座。我欲受戒岁。无我咎犯于众人乎。又不犯身口
意乎。如是至三。诸无对首者。时舍利弗。从坐而起白
佛。诸比丘众。欢于如来无身口意过。所以尔者。世尊
今日未度者。未解脱者。令得解脱。未涅槃者。令得涅
槃。为盲者作眼。为迷者径路。以此事缘。而无过咎众
于人。亦无身口意犯也。次舍利弗白佛言。我向如来
自陈三业。我无咎于如来及众僧乎。佛言。汝今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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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脱解脱智见成就。所作如法。未曾违理。如是五百
比丘。各各受岁。亦复如是。今准此经意。经佛及声闻。
圣人尚尔。岂况我辈凡夫。仿此规模。各令草坐也。
云次至也者。注文云。僧祗文者。彼文云。若二人作自
恣者。一人受上座自恣。一人下座前立。上座说巳。下
座次说。如是展转。但为四分文不了故。取祗文一坐
一立也。问莫犯别众不。答此别对五德一人。纵宣巳
罪。复是法差。坐立虽乖。无别众也(巳上正义)。今有人云。钞
引僧祗差二人为法。显四分不了之文。若行时之时。
并须䠒。不得一座立。若依此坐立者。即用他文他
部事。是以今师注文简滥。故云此僧祗文。若全取彼
一坐立白。即合言僧祗云。其一五德至上座前等(云
云)。既子注出密意不取也。今恐不然。制表不作变通。
何局于注。审而思之。穿凿太甚也。应加提足之言。羯
磨疏云。十律并差二人最上座者。作五德也。下座来
至上座前。执足口言求听。若是下座。不用乖仪式也。
作法中。钞加一心念字。律文及羯磨本中既无。所以
加添者。钞唯僧祗。有一心念之语。意道。对五德别人。
着一心念。亦有何损。其词句文分五。一大德者。正告
前人求听说也。二众僧今日自恣者。牒僧自恣时也。
三我某甲亦自恣者。下应上法。纵陈过咎恣僧举也。
四若有见闻疑。乃至语我者。表有三根垂慈诲示也。
五我若见罪。乃至牒者。成我自行念清净也。三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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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古人云。出法之词。不可双牒。若大者。云大德。即除
长老之言。若小者。云长老。即不用着大德。若尽牒二
名。即是重也。今师不然。并须双牒。故钞义云。昔云召
僧中大德者。为大德。小者为长老。今难之云。若尔上
座呼谁为大德。最下座唤谁为长老。今云皆呼五德。
行解具足名大德。年德高远为长老。谈名有异。显德
亦殊。故不重呼。若尔何不先呼长老。答若无先呼。又
疑云何不在后。今随言稳便皆得。见论之中。约大小
分者。且是一期之言。未为尽理。如经云。长老舍利弗
等。以为良證(上依义钞正文)。今行事时。亦有说此偈了问成
不。又有人云。说词了。五德答云可尔者。并非也。
随身所安者。律云。时有病比丘。䠒合掌时久。病增
剧白佛。佛言。听病人随身所安。不必预依上座䠒。
待到坐位前说时。方要䠒也。注云准此等者。唯上文。
约病曲开。今或无病比丘。即须依上座䠒。待至座
前。说偈了复坐。故云讫也。有解。待一切了。总方可复
坐。名为说者。此非解也。
即破十诵家法者。彼云。从
上坐至下座说自恣竟。二五德自相向自恣。今祗不
然。各至本位。相向自恣。即与四分。一一次第。从上座
自恣。义势相开。必依十诵之文。即太缓故不取也。若
众僧说巳。事讫文也。依次十诵可知。
云若至说者。举得六聚者。钞意。令先治。然后自恣。若
举四重有覆。与灭摈治。不覆与学悔治。第二篇有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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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事。皆发露了自恣。别人举者。巳听许治之。然后自
恣也。举根不了者。实犯夷言残。或闻云疑。不能辨也。
了即治谤罪。注云如众网中者。彼云若明不成者。律
云。若不举不作忆念。不伏首罪。或无犯。犯不应忏。
罪巳悔竟。不现前非法别众。二十七非。并非法不成
也。五德举过等者。文相易解(云云)。
进不如四人中
说者。彼云。若犯提巳下罪。莫问自言举来。并前忏巳
自恣。名之为进。若犯四人巳上偷兰乃至残等。僧数
既少。无治犯罚差。彼引十诵。白亭后待众满。如法治
之。不得㝵自恣。名之为不。指同于彼。故云四人法中
讫也。
云三尼请出过法者。标也。外难曰。钞文于第二进不
门。首开科云。初明六人巳上法。次指。后辨五人法。适
来既明六人巳上五德进不之法竟。依科便合辨五
人法。今此却标第三尼来请罪。可不违于前科耶。答
若向六人五德行事进不门。后便明五人法者。况新
学致迷。前文标云。就五人巳上分四。今若于其内。复
出五人。恐有斯亲也。若尔前来分科。何不就僧法中
分二。初明六人巳上法。次辨五人法。岂不便耶。何得
总标就五人巳上分四。如此科之。答若合下作此分
科。便有繁略之失。进退不可。只如就五人法中。若但
出差法及五德行事法。更不述。第一门并第三门又
太略。新学之人。将谓五人自恣。不具初一后二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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讫。今后重述。又是太繁。今但于六人巳上法中时。总
出却四门了。然后略辨。五人之法与六人。稍似异处。
若初一后二同者。一如前文辨也。是以此中。不叙五
人之时。为此深旨。不须同说戒。向尼有无者。玄云。谓
戒时向谁。遣比丘尼等。此制令向拟差人往教使尼
众清净。彼此有益。今之自恣。自是尼来请僧举过。圣
不制向来与不来。故不须也。
若尼来等者。此且据同光说也。量时早晚令尼还者。
若日早即且待僧自恣竟。若日晚恐尼回寺不得。即
上座敕五德。且暂住待尼自恣。其二五德。且各归本
位。今时多见在僧前者非也。当命之者。请令人唤召
尼入于僧中也。问召入后未说自恣前。更要和僧。今
有人云不用者。不达意也。大德云。更须重和。谓前和
自是为僧。今此为尼。岂不和也。僧普有举罪义。一人
不和。尚由不得。又如隔日尼来。说三事见闻疑。僧中
亦须索欲问婿不例解(云云)。外难。设有传欲。欲词中
为复言自恣。为重清净。大德云。但云清净。此和为尼。
伹将清净来。应前知为僧。即云自恣。乃至异日亦然。
僧巳自恣。不可重言也(思之)。此谓白日法者。即同日法
也。
云今至示者。馀同前示者。如前云。大众良久等(云云)。
云问至故者。问意云。蹑前文不来者索欲等。此是
尼说自恣。不是僧法无别众。因何传欲等。答文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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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说三事见闻疑。名为广法。不同诸家释云。僧既
不满。或不和。尼众亦不得归寺中。作尼自恣法。只但
礼拜问讯等。此是错解。思之。僧祇教诫中等者。祇云。
明日尼来僧中。请教诫人。传大僧中上座教敕。使尼
归本寺说。尼中有不来人。亦令传欲。二彼俱是僧法。
道理是齐。不可偏颇各别。但唯此行用请。无疑请也。
犯重罪者。十七残中。独行不许。望下篇为重。非谓波
罗夷重也。
云四明略说杂行者。牒名也。云言至等者。八难馀缘
如戒中者。指前巳辨。是略缘也(云云)。
者若至唱等
者。僧多时热迮狭等者。此馀缘开略也。窃语者。律中
因六群窃语。疾疾语自恣。佛言非法。
双头者。二五
德各对一人时说自恣。是非法也。十诵应从上座自
恣等者。玄云。此是僧祇二十七卷文。钞指十诵。是笔
误也。逆作次第者。谓记解云。从下至上颠倒为逆也。
大德云。左转作次第为逆也。如今时食堂中。东头为
上。今自恣时不然。缘自恣是出罪。与常途有别。如面
南寺。门在大殿前架铺设。即从殿中门东狭边。为上
座位。五德行事时即右绕。由如礼佛行道时。若依寻
常排位。即是左转。故云逆也。行行(胡郎反)置人如益食
法者。诸记云。有人。十行人坐。一行著一五德自恣。如
益食法也。大德云。此释有二不了。既言如有十行人
者。夫自恣出罪。羯磨疏。须两向长铺廗。众僧面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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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排坐。自是非法也。此一不了。又云一行著一五德
者。且五德只有二人。何处有十人五德。且二不了。今
准法宝云。行行置人者。由如食堂内坐人作十行。五
行前行背后行。遽互背面坐也。如益食法者。二五德
取自恣时。巡诸行内。如今时堂内。益食不殊也。超越
者。不依次第。从第一人。越过取第三人等。总唱者。淮
南云。如一行有三十人。行首一人说云。我比丘某甲
等若干人亦自恣。馀二十九人。便不说偈也(此不成解)。今
依玄记云。一切大德僧见闻疑自恣。准彼律文抄出
也。等者。更等取馀非法事也。
云四分至直尔去者。不可闲缓者。前来虽有缘。难由
缓。则可对五德略。今难既排门是急。故不可也。各各
相对三说者。如一百人。作五十对。各各人别三说。文
同前法。词句之文。与前对五德说不别。难事转近者。
等作白再说。或更急作白一说。此有三单白。一三说。
二再说。三一说。成三也。此并不对五德。法宝云。须知
此三约三遍论。非谓一度。因恣一时。作此三白。迷意
者多。不类前略者。谓不可比类先前来对五德略也。
四分六种略说者。初对五德有二。一再说。二一说。二
一说钞文。前来𨵗再说也。二不对五德略有四。一白
僧对首三说。二白僧对首再说。三白僧对首一说。四
不得说应直去。都成六略也。第六惊急直尔去者。宝
云。据作自恣单白了说。但未说自恣。难便急至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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恣。略法之数。但在增减中摄也。诸记中。但云难事惊
急直去。便是第六略。并不约其单白前后者。莽卤甚
也。思之。
云二至如上者。律云。恶比丘作留难。而且入令浴。以
同师善友疾疾出界等。结小界作之事时。希少用故。
钞指略也。
六人僧法如上者。谓六人直至百千人。
总具此四门无异。亦是结文也。云次至法者。恐滥行
故者。谓此五人僧法自恣。于前四门之中。前一后二
即同。唯第二五德进不门差法。反行事法。与六人有
异。恐人不晓。将谓六人等同。故此更辨。即前来第二
门首开科云。二指后辨五人法。即是此人也。馀同前
法者。第一僧集缘起。第三尼来请罪。第四杂法出诸
相等。并与六人中同也。
云二四人至也者。四人巳下对首法者。四人未成僧
法。由是对首巳下。即三人二人也。若犯四人巳上偷
兰等者。谓一人犯罪。馀但三人。即忏不得。此唯十诵。
四人为小众。即中品兰巳上。无治罚义。若准四分。灭
争中小众。通二三人。即中品兰小罪忏亦得。今云四
人巳上者。即上品兰也(此依玄解)。
但入偷兰说中者。此
谓犯其偷兰罪。举来至僧。未及治罚。因难惊起。名(去呼)
入偷兰说中。谓犯事巳彰。教中说故也。乃至僧残说
中等者。谓越却夷罪。故云乃至也。以众不足更无治
义故也。不应碍自恣者。谓举得重兰僧残等罪。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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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知。类同发露。便得自恣也。四分说戒中等者。举例
数通也。说戒发露竟。罪虽未悔。且得闻戒。自恣中举
罪虽未悔。亦得自恣。既俱是净行等者。说戒防未起
非。自恣妨巳起罪。防过既同故。俱是净行。又说恣俱
是众法。摄僧功齐。约界尽集。治罚功齐。有犯不得闻
戒。有犯不得自恣等。巳自恣准说戒用之。有何妨也。
理须牒其所起等者。亦同说词也。二人三人自恣。或
举得残罪者。应云。二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某
僧残。以众不满。未得治之。馀者清净。此准说戒形势
也。不同说戒嘿妄随罪结吉者。实不净对他称净。是
故妄语。前境有三。便结三坠。不同说戒嘿妄表净。但
得吉也。
云若至前者。不应(去呼)自恣者。玄云。重吉巳上无人可
对。即无悔义。独自又不得发露故。不应自恣。约义如
此。馀依前者。钞意准前心念说戒中。彼文云。或云发
露。或云待人者。僧祇云。若无客来作念。若得清净比
丘。此罪如法除也。念巳心念心口言三说。布萨犍度。
又引五百问论。合掌向四方僧发露。然后广诵戒本。
彼此俱是净行众法。摄治功齐。复应牒其犯。馀者清
净。然后心念口言。三说自恣故。
云三大明杂相者。数重问答。置是料简。前文未尽之
义。以决情故也(云云)。
问答中。初云问至僧者。问意
可知答中通有治举义者。此约僧法自恣。举得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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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恶作恶说。皆得治之。加法容得具足数满二十人。
并得治之。此一向得具足也。若但有六七人出残
罪。不得弃重兰。准十诵。须足八人。此即未足。故云容
有也。即不定也。故别人虽有治举摄治未尽者。若是
提吉。即得治罚。若夷残重兰。人少不可忏治。未能得
尽故。但云清净。
二云问至也者。问意可知。答中先
说戒后自恣者。彼云。若五人自恣。先诵木叉戒竟。次
一人起。䠒合掌。请为说罪主。说见闻疑罪。请他不
见。见闻疑也。引即五德之异名(准此论文久说戒也)。四分自恣
即说戒者。律初缘中。自恣巳说戒疲极。佛言不应自
恣后更说戒。自恣即说戒也。外难。说戒为知戒相。防
未起非。自恣净身口。除巳起罪。对治既异。云何言自
恣即戒说耶。答巳未殊。虽意令清净不别。
三云问
至所明者。如前所明者。如上四人法中云。诸大德一
心念。乃至清净三说也。
四云问至还者。离衣者。谓
前安居人。约迦提五利。今夏未尽。置衣出界。未入迦
提。是离衣也。馀文易知。
五云问罪者。玄云。四分。此
处安居受日往馀处。自恣亦得。祇中不尔。彼云。此处
礼安居。馀处自恣。越毗尼。若受日。若一月乃至后自
恣应还。亦得越罪。若道有难畏失命者。于彼自恣无
罪。
六云问至也者。玄云。此是中时僧得施物。不简
安居前后彼此之界。皆施通一化僧也。若僧现前物。
一向不合。以时现前物。具四义也。一时定。同是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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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安居人。四法定。不须羯磨。直尔据数分之。故知后
安居人。不合得此物也。为未来受者。律文以前安居
人。夏满游人。因自恣时。便分房舍。后安居人未满。亦
得分不。佛知听为未来故受。望身由是坐夏。不得辄
受。今时分冬房。后安人。亦得为冬。分房时受望冬。名
未来也。
七云问至之者。言不出唇。是私窃语。是非
法不合。虽语疾合。人不解置。名非法也。阿难摄众无
法等者。此谓僧网中引意同。今但例前左者。不解即
是举少。何得不教(云云)。
八云问至等者。谓戒中有
前后安居人。不知前人。从后人从前义。约从多为之。
如律中僧自恣竟。更有客来多者。更须自恣。以少从
多。此亦尔也。
九云问至德者。母论等者。彼云。檀越
请安居。安居竟比丘尼。为饮食故。不云檀越生厌倦。
以此白佛。佛言。安居竟过一宿提僧吉。又五分尼单
提中。受请安居竟不去。尼亦提。若不局夏中谩心。而
请无犯。又寺中岩穴等处。一切无犯增一等。有證上
安居竟。不去久住。在此心有过患。如文(巳上释自恣正篇竟)。
次明功德衣法附中。云迦絺那衣法。先辨来意。由前
安居进业夏坐有功自恣无𠎝美向遐有表里清洁。
感动物心。对此时中。分招福施圣开五利赏德。资功
儒尽。亦云有功赏。故次辨也。次注文番名释义。梵云
迦絺那下。引了论番为坚实也。次释坚实之义。能感
多衣。衣无败坏道。若受此衣。便五利感其众多。长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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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犯舍故。名为败坏也。难活者。论疏云。贫人资生短
阙。取活为难故。能抽割少。物入此衣。功德甚胜也。如
次须弥大衣聚施者。谓释上难之处以。若富有之者。
减少许施何难。但为贫人。虽减少财极难。以须弥之
大施也。佛令作此衣时。偏就贫人乞求。此从所劝施
物处彰名也。坚固者。不破义也。若尔与前坚实何别。
答前云坚实。唯能感多衣。衣无败坏。则约衣无犯。今
云坚固者。约戒无犯。以因衣受利而不犯五种之戒。
故祇云。以因受衣。不破五戒。名坚固也。荫覆者。以受
此衣。能覆荫于五利故。十诵中。詺此为荫覆衣也。赏
善罚恶者。钞自解也。功德衣者。亦如前文释(云云)。
云就至相者。如文云。初至摄闰者。四分安居竟。夏功
德衣者。律缘中十五自恣竟。十六日。持粪扫衣。及持
新衣。往见佛。道逢天雨疲极。以此白佛。佛因集僧告
云。安居竟四事应作。谓自恣解界结界。受功德衣也。
前安居人。七月十六受者。简滥也。文云。安居竟受
衣。亦安居前后故。所以简也。齐冬四月舍者。佛言不
受衣。则一月受衣。既云齐冬四月。即十二月十五日
也。如是乃至八月十五日日亦得受衣者。引为破古
非也。古云。唯局七月十六日。巳外不许。何以得知。故
律云。即日来不经宿。谓七月十六日。即日得衣来便
受。尚犹不许隔宿。岂得更开七日去巳耶。今师云不
然。从七月十六日巳去。直至八月十五日巳来。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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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容有而说。虽开一月。是受衣时。其衣只得一度受。
非谓三十日。三十日得受也。古人却反难云。若言一
月之内。开其受衣争。奈律云。即日来不经宿耶。钞文
却牒他所执之文。故文云。即日来不经宿者。下句为
古释云。即谓得衣日即受。不得经宿。今师云。谓律约
一月之中。随于何日得衣来便受。不许经宿。非局七
月十六日。为即日也。古来不达文旨。致斯滥述。问何
故律制。不许经宿耶。答玄记云。况成染触。作法不成。
由如净地经宿。不得作处分法等。此亦约施僧了说。
若未施经宿。不犯同他物净也。此释全非。不可将衣
以例于食。食有触染衣即不然。时人相承。多依此说。
今依蜀云。具三义也。一恐有慢衣之过。二损比丘五
利。三损施主五功德。是以随日来时。便令受也。思之。
故十诵若月一日者。钞文自注解云。犹是七月十六
日也。此即黑月一日故。得衣即受。约当日说也。二日
三日者。谓十七十八也。乃至八月十五日亦尔者。越
却中间诸日。故云乃至。随得衣日便受。故云亦然。此
引文者。转證前来三十日开衣也。
五分受有三十
日舍亦三十日者。从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岂非
受三十日。前安居人。七月十六日受。至十一月十五
日舍。若七月十七日受。至十一月十六舍。乃至八月
十五日受。十二月十五日受。舍。问七月十六受本合。
至十二月十五舍。何得云十一月十五日舍。钞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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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则至十二月半楷定。谓五分四月利。是以舍通后
一月故。又五分。后安人亦得五利。四分不得。今此中
但取他受有三十日。为破古人。不取他舍三十日。但
因便引也。
毗尼母等者。亦證上文也。过是不得者。
谓八月十五日去。即不合受巳。落冬分故。舍中亦齐
五月者。十二月十五日也。十六巳去。任运自舍。中间
转降可以比者。谓极多是一百四十九日。极少一百
二十日。中间降下即不定。或一百四十八七六五。共
可以比类知也。不得摄闰者。谓开不重开也。
云二至成受者。衣体者。即此功德之体也。粪扫衣中。
有二种。案律文。若是新衣。若是故衣。故衣以新物揲
作净。院以纳作净也。邪命者。四邪五邪等。是謟曲者。
心贪财利。謟诈少欲。曲顺人情等。是不以相得者。冬
披暑服。夏著冬衣。悕望人得物之类。共激发者。于张
人前说五人得物意图张人亦得他。不舍堕者。巳长
物也。净者应法者。简上诸类巳外。如法之名。净乃应
此衣体也。若过是条故者。玄云。此明衣相。前云五条
十隔。且约下者为言。准得中二衣。七条大衣。皆得受
作榐者(尼展反)。亦有展音也。五大色者。律文因六群。作
五大色衣。佛言听用袈裟色。即青黄亦白黑。名大色。
青黑木兰。名袈裟色。此云不正色也。若不割截者。是
摄叶不许也。故烂坏者。大德但据寻常。多举烂坏。破
衣是也。覆死人衣者。钞自释云。到冢取来者。大德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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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与鸦鸟。或土埋等。去时所将衣服。盖覆尸上。才到
冢所。不除却回来。即施与比丘。俗家忌讳。不更收也。
巳上正解竟。若依搜玄。将故烂坏及覆死人衣。却作
一收解。谓此衣覆死人。多时烂坏故。到冢取者。约改
葬换尸上衣。取来施比丘。引非解也。必若烂坏。约改
卜之衣。亦不堪施比丘也。又此十诵。伹据西天以论。
彼方亦无改葬之事。思之。外难曰。既云覆死人衣不
得作者。何故前文粪扫衣。许得为如法衣体。可引注
文。通云。四分粪扫衣等(云云)。前四分粪扫。约道途中。
人弃不用之者。比丘收得后。十诵。据勇盖尸者。即不
可也。是以注文。为简斯滥故。及勇受作迦絺那者。谓
去举曾作了。今更重作不得。若揲叶衣得成者。释疑
故来也。前文云不割截不得。恐人疑云。揲叶衣亦不
得。故简出也。此衣连条。但揲叶作隔也。
及故衣不
成者。下至一经身著。名故衣也。如不揲坐具戒云。下
至一经身坐。即名为故。不要揲也。急施衣者。若本受
时。拟后作功德衣者。即不得。今文中得者。约他受时。
本无心故。后见无即将作功德衣成受也。时衣者。即
夏末有人。施坐夏僧衣也。亦约初受时无心者。得有
心不合。未曾受用三衣者。祇中据虽作了。未加法受
持。或至此日见别无衣得作。反显前文。死比丘三衣。
是巳受用了。一向不合也。若贪利养故舍者。谓约比
丘见。今年无俗人施功德衣。我便不得五利。今自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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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云不成者。约为利边不合也。五事皆不成者。五事
即五利。皆者也。俱一例不成也。反上成者。无心贪利。
即许成受也。善见七众衣成受證上文比丘施衣。便
是于主不为利。总得不局白衣施主也。随受一二者。
意通三衣并得受作功德衣。不必如十诵。要须是僧
伽梨。下三衣不得四分编者(必绵反又步殄反)。线次第织绕
边也。钩细即面前背上䩙细条也。不著此不成也。
云三至人者。简人者。简择受衣人。简选持衣人也。
云四至不成者。注云与欲人者。此人既在私房。即非
僧前。不合得五利也。有难者。十三难人不合受。下十
诵中学沙弥。尚乃不得。例此可知也。无僧伽梨者。律
缘中本为大衣重故。令受功德衣。获五利。今既无大
衣。不合下二衣。阙不妨问。既开正大衣。今将下二衣。
当大衣处。得成受衣。不玄记云。律无明决然衣通正
从理文合得。复有解云。从衣当正衣。受戒尚开。今亦
例此也。今云。不得律开下二衣。替处且免一期阙衣。
坏威仪之失。巳是一重开。不可更开也。如有闰受日。
但得一月。不可更含闰受。亦是开不重开。可不例解
(思之)。彼在界外住者。前在界内。与欲上乃不成。况今身
在界外。固宜不可。
若住处有四比丘等者。外难曰。
沙弥始受戒。成新戒比丘。未解羯磨是非。何得足数
受衣获五利等。法宝。约旧比丘解法人教伊。但斋久
而巳即得也。一比丘四沙弥者。外难曰。夏初由是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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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弥等(云云)。若住处等者。据此五人。并不解法。得请
外界人来为受。但外人不合得利也。
十诵诸异界
僧等者。须知此文大意。谓前来许外界僧。为此界比
丘。秉法足数受衣。唯自巳不合五利。以异界者不得。
今未审还许异处。僧同受此利不。所以钞引此文。亦
有许之道理也。唯十诵云。波离问佛。诸比丘安居竟。
众多僧坊。共诸一界受衣受巳。一切比丘。名舍衣不。
答随舍者。舍不舍者。依准此约后解界时。若本要心
舍者。即解界时失五利。若不要心舍者。虽解界。不出
五利依利。若依法宝。约持衣人数。若衣持衣人在界
内。不离宿众僧。即不失五利。故云依利。若离衣宿众
僧。犯僧残巳下等。如文。
云二至不须许之者。持衣人者。五德也。守衣亦然。呼
召别知。得受不得受了了分明者。破安人。不安人。后
安人。无大衣人。犯残等人。不得受。反上成受也。
应
受一衣者。谓约一施主衣也。词一施主或三衣来作
功德。为简取大衣。为下二衣亦得作。答十诵。唯是僧
伽梨。下二不许受。令依四分。并得不局大衣也。馀同
轻物者。玄云。此据功德。是时中得故。轻重两属也。重
物入常住者。淮南记云。引约施主多装。及价直衣。即
受持钱。物入常住。如无衣总是钱。即将钱买绢帛。作
衣受之。巳外剩钱入常住。此是时中施故。若七月十
五日。但名非时得施。不合分轻重。纵有金银钱等。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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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也。玄记。又进退数。由施主衣。若言施此界。前安居
人。即名时中现前。不用羯磨。四义定故。一时。二处。三
人。四法。如前巳述也(云云)。若言通施一切安居人。不
同前后者。即名时中僧得故。须羯磨限约。轻重两分
等。断章同此说。相疏不作羯磨者非也。若施主言持
三衣作者。宝云。谓施主作得三衣来。意中欲得总作
功德衣。即合须缝著同一衣之相也。更有淮南东阳
释。非正不述也。尽与持衣人者。谓三衣尽与五德。谓
施主本意。将三衣作功德。随施人意。不可违越。今既
受利曰足。此衣即与持衣人。准羯磨疏中。持衣人并
不得五利。故将此赏之。淮南云。但不得离衣。馀四总
得者。错释也。羯磨迦絺那衣与衣坏者。此约持衣人
不受。即与众僧之中。僧伽梨破坏之人。若众中多人
衣坏。即如钞文分别(云云)。如此分明说衣处去有人
不达妄释云。钞文不明功德衣。去处巳后。但作非时
僧得物分之等。
初安居时欲受迦絺那者。此约持
衣人。于初结夏时。自僧我情愿守衣。不受五利。僧须
观察如法。即许反上为非。不许持也。
云四至法者。开二章也。如文。云四至出者。
不得说
道德作难留者。谓不得云。彼大德。是三藏郢匠。莫唤
他为作留住。不许佗去唤。故名难也。若自述道德。便
是自代理。不合一万六千等者。彼论云。法师云何以
于迦絺那衣。如是慇勤。为佛处赞故。往昔有佛。名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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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来一万六千比丘围绕。共作此衣故。所为所重也。
云二至上者。如是五缀。恐有解散故。合四摄五缀也。
玄云。若五衣六衣总受者。并须横摄相连合五缀之。
若留置不受此衣。则不生五利。不名功德。但名时中
僧得。若不便分。入于非时。亦须作非时僧得。若但作
现前分者。终不达教也。
云二至上者。如文。云二至
磨者。大德云。受衣之时。铺陈坐位。与自恣时不同。若
自恣即五德右绕。如殿前架。即中门东狭。作上坐位。
今受衣五德行衣是左绕取殿中门西狭。铺上座位
也。所以尔者。若依右绕。则行衣不便。亦无别理。此事
最要。故须委之。
云上至之者。上座白言等者。单白
文钞如(云云)。
注云某甲能持者。约五德也。应作羯
磨等者。差人白二如文(云云)。问如自恣。先白二差五
德。秉单白和僧。今此受衣。何故单白先和。后方白二
差遣。答自恣是制作故。前差后白受衣是开听。有人
不受。且无过咎。今未审受衣。为后不受。是以先和后
差五德也。云大至持者。付衣之法也。于此住处持者。
戒疏云。为彰此人。不得衣利为重。此衣羯磨付彼也。
馀如文(云云)。
云彼至竟者。当受今受巳受三说者。准功德衣法中。
波离问佛。为以过去三句。未来三句。为现在三句。受
功德衣。佛语波离。为满足语。故说九句。以不以过去
三句受。功德衣。亦不以未来三句受。但以现在三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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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衣。上云当受是未来。次云今受是现在。巳后云
巳受是过去。其受者巳善受者。相疏云。此约众僧受
领。为彰持衣。故云巳善受。此中功德属我者。五利称
为功德。美向外彰。故曰名称。利不在他。故云属我。答
尔者。持衣人发言许顺也。受功德衣竟者。事毕端恭。
告竟而退。即礼散也(云云)。
云五至相者。牒章也。舍者出也。多种不同。故云杂相。
云四至也者。齐冬四月竟者。十二月十五也。又广
明要心失舍者。玄云。准揵度中。有八因缘。舍功德衣。
一去。二竟。三不竟。四失。五望断。六闻。七出界。八共出。
前六是要心。后二作法舍。所言要心者。据初受衣时。
约人心久近。故曰要心。失此衣利。故名为舍。一去者。
谓本受衣时。要心云。我若住此。即受利。若去即舍功
德衣。今遂本心去时。即舍也。二竟者。谓受衣时作念。
我作下二衣竟。当舍功德衣。今作下二衣既了。巳遂
本心故舍。三不竟者。谓此人留下二衣财置界内。后
时出界要心云。我若不作衣。亦不更还所留衣处。既
至界外。内心思惟。我亦不能作衣。妨修道业。既绝心
不作。即不还来本处。故云不竟舍。四失者。谓彼受衣
时。要心云。我为作衣故。受作功德衣。我若失下二衣。
即舍功德衣。今遂本要。故名失舍。五望断者。彼受衣
时。要心云。至前家求衣。若不得。至后家求。今至前家
不得。后无后家可续放失。六闻者。谓彼受衣巳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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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遂本要心。故云闻失。七出界者。彼受衣巳出界外
作衣。闻僧在界内。和合出衣。彼在界外。冥然不知。亦
失衣也。或有释云。知即失。不知不失。无此理也。八作
法共出者。共和合舍也。过时不舍犯吉。
僧祇多种者。彼律有要心舍。乃至作法舍等。至臈月
等者。明过时任运自舍。八种十种者。五分有八。十诵
亦有八事舍。了论有八。大同四分。祇有十。大同小异。
非急不明也。
云次至说者。五利通塞者。有多通塞。若约戒辨者。五
条戒开是通。馀戒不开是塞。若据此解。犹是各就一
边说也。若约时者。一解云。有衣五月是通。无衣一月
是塞。大德不许此解。脱令云有衣五月得受利为通。
五月巳外不得为塞。无衣一月为通。巳外不得是塞
也。若约人辨者。大德云。受衣人得五利是通。持衣人
不得为塞。有云。后安不安破安等人不得利是塞。非
也。法宝又云。众僧得五利。不得衣是通。持衣得衣不
得利。玄记中。不解通塞义。亦成不了。思之是塞。准此。
亦是据一边说。今不依之。次注文释五利者。审长财
者。若寻常十日内说净不说。至十一日。地了时犯。今
受衣竟。一百五十日内。开不说也。二离衣者。但离僧
伽梨。下二衣不得。约缘如此。三背请者。或背前向后。
背后向前皆许。四别众者。四人主同一处而食。别他
不同。亦得无犯。五前食后食至他家者。亦开不白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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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中辨也。其畜长十二月十五一时说净者。此约
七月十六日。及巳后得衣。至十二月十五日。总须便
说。不得更待明日也。不同急施衣。次第增至后二十
日。恣有此迷。故此明示也(相疏更近十日取急施衣例不达教也。纵依例亦伹
九日况不可也)。馀有时非时相摄者。谓若有功德衣。从七月
半后。至冬末来。皆名时。七月十六日。向前十二日半
巳后。皆号非时。云相接者。时自𧙕时功德衣。接迦提
月。有三义故。一同是时位。二俱得五利。三本末相因。
迦提为本。功德衣是末也。相因者。因开一月不足。更
添四月。共成五月。非时自摄非时。亦具五义。一同非
时位。二同防长罪。三本末相因。十月是本。一月一末
也。相因者。因开十日。不足更添二十日。共成一月。并
以长收短。故得相摄。因便更明不相摄。迦提一月。不
摄十日衣。亦有三义。一时非时别。二宽狭别。三本末
相因。便十日亦具三义。如上宽狭者。迦提宽。十日唯
开一长是狭。并如随相者。指下三十舍堕急施衣中
明也。或有钞本。后引思益经文等者。大德云。此是后
代留流妄加。不可解释。若有者。请除也(巳上法附竟)。巳上
有二不同。总是释第四约法就人办事自恣篇竟。上
来有四等收科(云云)。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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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越国天长寺长讲律临坛崇福普济戒光大德
赐紫志贞写此一部焉丁巳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