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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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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开宗记卷第五(从尼律初至尼律竟。合有三万七千二百言)
西太原寺沙门 怀素 撰

●次明尼律。

戒本六文。先定同戒最初有无。旧解
云。大僧与尼。男女位别。何得因此制彼。又复望尼漏
过未起。如何逆制。谓二众犯同。皆别有初。所以知者
如尼初戒。与僧同犯。下开亦言最初不犯。故知别初。
如斯解时。可同犯戒。应更别出起过之人。呵责制戒。
但大僧中。巳明起过。若更出者。不异于前。为离繁文。
略而不出。直列戒本。馀二律中。告尼众言二部持者。
此谓告知同别共学不学。非是由此制彼名共。以是
义故。各别有初。此释不然。违于理教。故今正解。但同
犯戒。无别最初。以僧与尼俱是具戒。形虽有殊。禁持
义一。但使大僧犯讫。因即制尼。尼后犯者即是第二。
岂有结局比丘。不通尼众。待后别犯。更立最初。故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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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第十一云。佛为比丘制初戒巳。波罗问云。是戒我
当云何持。为应作一部僧持。二部僧持。佛言应作二
部僧持。从今是戒应如是说。即立戒本。自下同戒。问
答皆然。又十八云。诸比丘尼见优波离。嗔骂言。坐此
比丘恒问世尊。此戒应作二部僧持。一部僧持。佛便
令作二部僧持。由此使我多受困苦。十诵四十六。尔
时佛不在比丘尼僧前结同戒。在比丘僧前结同戒
巳。语诸比丘。汝等向比丘尼僧说。诸比丘遣跋提比
丘往语云。诸善女。佛结同戒。我及汝等应共受持。是
中有长老比丘尼。皆言善好。偷兰难陀比丘尼。暗嗑
不受。是中有比丘尼。少欲知足。乃至白佛。佛种种呵
责巳。乃至言。若比丘尼暗嗑向比丘者。波逸提。僧祇
三十六。爱道白佛言。世尊巳为诸比丘。制四堕重法。
我等得广闻不。佛言得。瞿昙弥。若信心善女人。欲得
五事利益者。当尽受持此毗尼等。次第为说。以此义
推。明无初也。尔者岂可一切同戒。皆因比丘先犯。而
无一戒因尼制僧。解但列同戒者。悉是比丘先犯。比
丘犯巳。因即制尼。所以知者。以同戒云。世尊在某处。
以此因缘。集比丘僧。为尼制戒者。还是比丘犯制之
处。若此同戒别有初者。即应别举缘起呵制。如何但
云以此因缘。尔者如何灭年受戒。与外道食戒。及长
钵等戒。尼中别举缘起。解此等犯虽是同。以缘异故。
故尼戒中别举缘起。又解。此等诸戒并尼先犯。虽尼
先犯。不得因此制僧。以尼行法皆依僧故。必无因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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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制尊义。故多论第九云。若二部同戒。必于大僧
中结后。令大比丘告尼。以女人贱。当从大僧受故。若
独结尼戒。就二部中也。故此等戒。僧后别犯。以缘异
故。而有最初。尔者既因比丘先犯。以制尼者。然尼漏
过未生。如何逆制。解比丘与尼戒体无别。伹僧犯竟。
即与尼同。非要更须对尼起漏。若以人别必未生者。
如须提起漏。非开馀人。何得因此遂禁馀者。尔者若
准此义。尼则无初。如何尼初戒云最初不犯。解此言
初者。非是尼犯最初。以对比丘立制云初不犯。今将
此制。宣示尼众。还是从比丘初犯。名为最初。不是以
尼别犯有初。名为最初。若以此文。即谓尼有初者。如
何尼中不举犯人缘起。既无人缘。明因僧制。

次解六文。于中开二。一总二别。总中四门。第一五犯
聚。第二七犯聚。第三方便。第四持犯。

先解五犯。五门分别。第一位列五犯。第二立五所以。
第三解通犯名。第四释别夷等。第五彰犯次第。初门
大僧四戒。尼八戒。为初犯。僧十三僧残。尼十七为。第
二犯。僧三十舍堕九十单提。合百二十。尼三十舍堕
一百七十八单提。合二百八。为第三犯。僧四提舍尼
八。为第四犯。僧百众学及七灭。尼但众学。为第五犯。
问何故具位戒多。广立五犯。沙弥戒少。唯局吉罗。解
比丘行满。力分堪行。防过使周。广立五犯。沙弥不满。
力分未堪。且就化宜。犯唯一品。又解。比丘五犯。托缘
以兴。沙弥不然。何以来难。尔者沙弥无犯缘。制罪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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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如何诸戒下一一并结𠎝。解祇为无犯缘。制罪
唯一品。道分修义同。诸戒齐结罪。若不尔者。具不何
殊。次立五者。但佛制戒。准俗而立。俗有五刑。故施五
犯。又以药有五。故立有五犯。又解。伹为众生轮回五
道。世尊哀怜。为制戒律。欲使断因不受苦报。故母经
第七云。云何名犯。能使众生轮回三有。名为犯义。又
可世尊善知法相。随化机宜。立此五耳。次解名义。然
下律文名五种犯。违禁起非。名之为犯。又名五种制。
以须禁防。称之为制。亦名五犯聚。一犯含多。名为犯
聚。然有诸师。弃此正文。取祇篇名释者。不顺正理。既
取篇名。即释篇云。轻重相形。故名篇。或云偏跛故名
篇。又云。流类均等。相似义者。说有五阶。故曰五篇。谓
其三齐。故是均等。一名齐。二体齐。三究竟齐。如初篇
四戒。但名波罗夷。轻重义等。后都畅思。有此相似。录
为初篇。馀非类者。理不得同。如是展转。乃至第五。类
亦同尔。故名为篇。此但略引。不能繁破。古师序列。疏
向一纸。斯则枉释异名。费多言从。用兹传授。不益学
人。但知篇者编也。编此法义。成其一聚。此即章品异
名。岂劳广释。次解夷等名者。梵曰波罗夷。此无名译。
既无正目相当。且从义解。故多论第二云。波罗夷者。
名堕不如处。如二人共斗。一胜一负。比丘受戒。欲出
生死。与四魔共斗。若犯此戒。则堕负处。名堕不如。十
诵亦然。彼文是罪极恶深重。作是罪者。即堕不如。不
名比丘非沙门等。或名他胜处。以犯戒故。魔必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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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俱舍十五云。破苾刍体。害沙门性。坏灭堕落。立他
胜名。或从喻故。名曰死人。故上文言。譬如有死尸。大
海不容受。又云。譬如断人头不可复起。又曰无馀。故
下文云。遮波罗夷者。是名无馀故遮。但无馀有二。一
自行无馀。以坏根本。无比丘用故。二众法无馀。以同
死尸。二僧不摄故。望此二行。更无馀分。故曰无馀。又
名为弃。若犯此戒。内法不收。弃之于外。故名为弃。为
此文言弃之于岸上。又戒经云。是四弃法。此弃即是
边之异名。又母经第七云。波罗夷者。为他刀梢所伤。
绝灭命根。名波罗夷。佛法中波罗夷者。与烦恼共诤。
为恶所害。名波罗夷。又复波罗夷者。为三十七住道
法所弃。为四沙门果所弃。为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
一切善法所弃者。名波罗夷。又波罗夷者。如人犯罪。
施其死罚。更无生路。犯波罗夷。永无忏悔之路。于比
丘法中。更不可修。名波罗夷。如人欲到彼岸。愚痴中
道为他所诳。而失彼岸。于佛教中。为烦恼所诳。失涅
槃彼岸。是名为堕。僧残者。犯此罪巳。垢缠行者。非全
净用。故名为残。有残之罪。假僧除殄。故曰僧残。奈邪
第三云(秦言语众决断)。又多论第三云。僧伽婆尸沙者(秦言僧残)
是罪属僧。僧中有残。因众除灭。又云。四事无残。此虽
犯有浅因僧灭故。故曰僧残。母经第七云。僧残者。残
有少在不灭。名为僧残。又复残者。如人为他所斫。残
有咽喉。名之为残。如二人共入阵斗。一为他所害命
绝。二为他所害。少在不断。若得好医良药。可得除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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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者不可差也。犯僧残者。亦复如是。有少可忏悔
之理。若得清净大众。为如法说忏悔除罪之法。此罪
可除。若无清净大众。不可除灭。是名僧残。然残诸义。
亦通下犯。此以对初。故彰总称。多论第三。问曰。四篇
皆是有残。何以独此戒言有残。答曰。四篇虽是有残。
不一切尽因僧灭。十三事。一切因僧灭。又犯此戒行。
波利婆沙亦在僧中。摩那埵亦在僧中。出罪亦在僧
中。馀戒不尔。故名僧残。波逸提(此名为堕)罪有此能。即是
功能为义。十云。波逸提者。烧煮䨱障。若不悔过。是障
碍道。母经第七云。所犯罪微。故名波逸提。又复非断
灭善根罪。枝条罪。名波逸提。又复如被斫者。少伤其
皮。不至损命波逸提罪。亦复如是。此罪伤善处。少名
波逸提。此且约别为义。理亦通馀。提舍尼者。多论第
九云。此戒体无罪名。一人边一悔过。若其从义。名为
可呵。即是责过为义。故文言我犯可呵法。以若持戒
顺教。即合赞叹。今既犯戒招𠎝。事须呵责。亦可谢过
为义。文言我今向大德悔过。以所造恶。谢在于往。今
追生厌。故云悔过。母经第七云。犯即忏悔。数犯数悔。
故名波罗提舍尼。又复忘误作。非故心作。故名也。僧
祇二十一云。向人发露不䨱藏。突吉罗者。见云。突者
是恶。吉罗者作。谓恶作也。又言式又迦罗尼者。即是
劝学名也。问毗尼者。戒行为宗。何故乃言波罗夷耶。
答行通于五。不能自分。举彼所防。以别能治。故言波
罗夷等。即是五犯解义。咸就所防。若言式叉者。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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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上四同前所防。第五劝学受称。次明先后。推寻
大圣本制之兴。随犯即禁。轻重事乱。又准多论。先结
吉罗。后制馀戒。今此次第何所禀承。解重者先明。轻
者后说。次第法然。不违道理。又此次第。并佛自施。如
略说中。仪则巳尔。故优波离佛涅槃后。一依圣教。集
为次第。欲使僧尼观过兴厌。先识粗𠎝。后知微过。善
修对治。离过行成。有剋道益。故所以尔。

次七犯聚。六门分别。第一位列七聚。第二立七之意。
第三解通聚名。第四释别夷等。第五偷兰先后。第六
入五犯不。初门四八为第一聚。十三十七为第二聚。
一切偷兰为第三聚。舍堕及诸提为第四聚。四八提
舍为第五聚。恶作第六。恶说第七。次立七者。古旧释
云。若约三聚。总明业相。亦得名为一不善聚。但为制
戒本心。为欲备防违失。若其就体。总为一聚。此则轻
重通含。何由可识。以斯义故。不得立一。若其就具往
分。不过身口。身犯名恶作。口犯名恶说。此亦体含轻
重。相又未分。故不从具立于二聚。若其从境别制尘
沙。文则广而颇寻。行乃博而难立。故圣兴制。事唯是
要。进不就广。恐令起退。止不住略。恐难解知。是以逐
义离广。出于五聚。五所不摄。还复二位。以五配二。故
有七聚。罪相差分。粗以可识。问据圣本制。随犯即禁。
分何为五。而言逐义离广。岂可先有一法。分为五也。
故知不尔。答逐义离广者。以身口所造。有五义边。即
置前五。不同向五轻微相者。当位立二。即成七聚。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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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须先有今分方明离广。今解不然。盖是如来善
知法相。随化机宜。立此七聚。既云古昔常法无别。所
以既许身语所造。有五义边。即置前五。如何不许有
七义边。真立七聚。次释名义。所言聚者。罪种虽多。名
类贯摄。集在一处。称之为聚。偷兰一罪。虽无别文。或
可聚在大教之中。或可聚在一名之下。次释夷等别
名。同五犯者。如上巳明。不同者今解。偷兰遮者。昔解
云。偷兰名丑恶。故下文云。汝莫破僧。甚大丑恶。以出
佛身血。或与佛竟化。相鄙之甚。故曰丑恶。今解。名大
障道。故善见云。偷兰名大遮者。言障善道。后堕恶道。
又母经第七云。于粗恶罪边生。故名偷兰遮。又欲起
大事不成。名为偷兰遮。言恶作者。作恶故恶。由作得
恶。俱名恶作。如反抄衣等。作恶故恶。持佛像等。由作
得恶。言恶说者。说恶故恶。由说得恶。并名恶说。如说
自𠎝等。说恶故恶。如为持仗人说法等。由说得恶。此
七并就所防罪解。若不举彼所防能防。不可为七。问
彼前第五犯体。此六七收。如何劝学名局。前不及后。
答为成七聚。身语别分。论劝学名。彼此无别。次偷兰
先后者。问兰之一罪。或在第三。或在第五。其义何也。
答戒与威仪。以分七者。偷兰位次。合在第三。以过粗
重。戒门所摄。为此下文。若以破戒故遮。谓夷等上三。
为以威仪故遮。谓提等下四。若以均离往分。须在第
五。以体杂故。不在均前。过复是粗。须居杂首。既是均
下杂初。位当第五。又解。兰聚不定。须就果因。即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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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三。为果故五。为辨成他成故尔。

次入不入。二门分别。第一约七聚明。第二定默妄罪。
初门七聚。位约为三。上之四聚即为四犯。偷兰一聚
一向不入。六七二聚有入不入。门所以偷兰一向不
入。六七二聚有入不入。解凡入五犯。须具二义。一并
体均。二齐究竟。然以兰含轻重。非是体均。又通果因。
非齐究竟。以斯义故。一向不入。吉罪之中虽通因果。
简取究竟。并即体均。是以六七有入不入。尔者吉罪
简究竟。以体均故入。偷兰义亦然。同吉应有入。解兰
设究竟。体亦不均。约此不同。束成三位。大众忏兰。如
破僧逆兰。及佛灭后东西二洲一切破主。然此逆兰。
是可忏罪。故十诵第五十。波离问。破僧犯何罪。佛言
犯偷兰。又问破僧罪云何悔。佛言偷兰遮悔。其出血
偷兰。是波罗夷下。不成罪摄。亦是可忏。又此律但言
四事不可治。不言兼二逆。尔者如何言提婆达多此
应灭摈。解此以逆故摈。不以兰故摈。如外道故煞父
母。亦言灭摈。岂亦犯兰。以此故知。无不可忏偷兰。问
兰既可忏。所以难谤犯残。解如谤黄门。破内外道。亦
得犯残。岂有兰罪。故知但为举事谤。驱摈处齐。结以
残罪。不为偷兰。又以兰故谤成残者。岂有所谤名轻。
能谤罪重。二少众忏兰。如破僧助伴。及坏羯磨僧兰。
三一人忏兰。如五百比丘兰。及人皮石钵。食生肉血。
剃三处毛。裸形见佛等。非直果兰。有此三位。因兰亦
尔。十诵五十九。波离问佛。偷兰遮云何忏悔除灭。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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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有四种偷兰。从波罗夷生重偷兰。一切僧前悔过
除灭。从波罗夷生轻偷兰。应出界外。四比丘众悔过
除灭。残边重兰。同此从僧。残生轻兰。一比丘悔灭。伽
论亦尔。由此不同一向不入。尔者究竟吉罗。有其二
种。如沙弥四重灭摈。大僧责心。此亦不均同兰。何以
有入。解本立五犯。对于具戒。沙弥灭摈。简而不论。然
依此文。但四人为大众。故文言。不白大众者。四人若
过。类知二三人。即是小众。对其三境忏悔仪则。如下
灭诤自言中明。

次定默者。但僧说戒。不问广略。默妄吉罗。吉净提罪。
若二三人。唯提无吉。以皆自言称清净故。一人心念。
虽复口言。以𨷂所对。还是吉罗。问未知默罪。为是究
竟。为是方便。一解是究竟。所以尔者。无心作默。不欲
发言。今遂本期。岂非究竟。若以默故。即是方便。和众
默时。应非究竟。和僧在众默。合众得僧残。问净默亦
然。如何是方便。是则前二是因。第三是果。览前二因
成后一果。犹如违谏结业之类。又解。案其实义。非是
究竟。所以尔者。凡结业门。皆据身语。如何约心不了。
而成究竟。然此默妄意造语业。为造不了。方便所收。
故俱舍云。语业者或默然。如布洒他时。若不以此成
业门。定不息馀词。难为永轨丸。又以列在小妄方便
位中。尔者默妄隐在心。不得成究竟。大妄身现相应。
当是方便。答妄为现身相。故得成究竟。默隐无别相。
所以是方便。默是方便不入五。犯提是究竟。故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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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次解方便义。言方便者。虽复之造前境。未畅本思。
或复境缘互差。不成究竟。如斯等例。是曰方便。方便
不同。有其二种。一者进趣方便。二者不成方便。然古
旧师立三方便。第一先立远方便。亦名远资成。所以
合不立者。良以远中。但有资义。体事既殊。故今不
立。又准了论。但于进趣之中。分为近远。本更不假馀
别体事。以此故今除远立馀。言进趣者。心规前事。发
动身语。造境求成。名为进趣。但心该于剋漫。作业通
于自他。俱能资果。称云方便。定此有无。三位料简。第
一叙异说。第二显过非。第三立正义。初昔义。一解。亦
有亦无。如违谏等。有法隔绝。不待心息。故言三兰。如
煞盗等。本无法隔。故要心息得罪。进趣中无。第二解。
进趣之中。一向无罪。以文言不成者兰。不言未成者
兰。假使步步增其不善。而无步步兰吉之名。又如向
佛。步步有顺理之福。今假作过。步步有违理。亦无兰
吉。尔者如何白二羯磨舍者三兰。解此是第三息处。
故言三罪。犹如门外三即。非具有三。

次过非有五。一立义违理无因过。教防身语。通及果
因。因既言无。果应非有。伹以见佛。果无名。因增步步
福。违教果有称。宁无因业名。汝以因类其因。令因不
立称。我以果类其果。令果无犯名。然罪果类福果。罪
有福非有。罪因类福因。亦罪有福非有。第二要假心
息事止过。若言毗尼者。因缘以求。即心为因。前事为
缘。心因及缘。俱一不息。如何不息因缘之业。而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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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尔者若以不息即无罪者。且如违谏至四。心若息。
息故得偷兰。四竟结夷𠎝。明心不是息。心既不息。如
何有罪。果既许然。因岂假息。又如独行未至村兰。此
有将至之心。明知未至不息。又五分第一云。比丘作
书。字字偷兰。岂可作书字字皆有止心。第三二因差
平相成过。凡论不善。有其二位。一者违理。二者违教。
违理因果俱无名种。违教因果俱有名种。若言但增
不善。而无兰吉名者。岂将违理之因成违教果。计理
不然。名平成过。又违理业。略教所收。违教果名。广教
中摄。如何略教中因。乃成广教中果。又此违理。性罪
可然。若犯遮戒。如何违理。第四滥开圣意引證过。以
八事成重。但积势成。体既不览。明不藉因。尔者若不
览体。即不藉因。如何要须前七未忏。既言未忏。必假
相成。又若不览。兰须别忏。如何文中隐其悔语。第五
乖诸律论正文过。文如下引。

次立正义。三门分别。第一显有因罪。第二定罪重轻。
第三因罪览不。

初门。定因罪者。进趣之中。定有其罪。故下文云。比丘
厌报。投崖不死。白佛。佛言。方便欲自煞偷兰。又云。时
有比丘。去浣衣处不远。见有晒贵价衣。即忆识而去。
念言还时当取。便疑。乃至佛言。方便求五钱。未离本
处偷兰。又谏文言。白二羯磨舍者三兰。明知前二进
趣中结。若望𨷂果。三皆不成。又言白未竟吉罗。岂非
是罪。又如了论。夷有十六部。后二方便。并是进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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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又多论第三云。欲取五钱巳上。始从发足。步步轻
兰。乃至选择取三巳还轻兰。四钱重兰。又僧祇第七
云。屏处一人三谏不止。三越毗尼。众多人中三谏不
止。三越毗尼。至僧中初谏时。说未竟越毗尼罪。说竟
偷兰遮。第二谏亦尔。第三谏说未竟偷兰。说竟僧残。
僧残罪起。以屏处谏。多人中谏。及僧中谏。诸越毗尼
罪。诸偷兰遮罪。一切尽合成一僧伽婆尸沙。若中间
止者。随所止处治罪。以此故知。并有其罪。

次重轻者。依此宗文。一切诸犯。无问重轻。但使起心。
皆获吉罪。故文言。或念犯罪。或发心犯。若发进趣巳
去。初二犯兰。下五获吉。此通相说。然别明者。如调部
云。有勇健人出家。有异破戒比丘。谤言彼某村中多
有财物。可共往取。即答言可尔。彼去不远。此作是念。
我信乐出家。不应作如是恶事。乃至答言不往。疑白
佛。佛言无犯。先然可彼突吉罗。问此之然可巳发语
业讨是偷兰。如何言吉。答此且发言然可作事。犹未
造境。故吉非兰。故见论第九云。何谓方便突吉罗。答
如偷人觅伴。及刀斧钁。随其方便。是名方便吉罗。若
发身语巳去。即获偷兰。故多论第三云。执刀欲煞人。
发足步步轻兰。乃至未伤人巳还轻兰。若刀着人。不
问深浅。命未断巳还重兰。又五分第一云。比丘作念。
我当煞彼人。发心时吉。作方便时兰。死者夷。尔者媒
初受语。何以非兰。触女二俱有衣。不应得吉。设谏拒
违。作白未竟。计亦是兰。何以云吉。解媒初受时。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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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语。如先许可吉罗之类。又解。此据本心。直欲受语。
若作究竟意者。即合得兰。故多论第八云。若打比丘
波逸提。举拟欲打便止。突吉罗。以打不满故。此戒本
意不规打。直欲掌拟。令其恼怖。但拟波逸提。如本竟
欲女人上出精。若遂意忆僧残。若不精出。直摩提便
止。偷兰遮。若本心直规摩提乐意。僧残。以此例馀。成
皆如是。摩触义同。不劳更释。违谏约法。未过分齐。白
竟始兰。未竟故吉。又以法隔。因去果悬。白既未终。所
以吉罗。又复名中。是违僧谏。白既未满。宁容结兰。亦
如然可吉罗之类。对白既尔。馀法准知。

次览不者。夫论果法。必览因成。如八事成重。要假前
七未忏。后成重说。不言别忏偷兰。又如白竟得偷兰
时。不言更忏白前吉罪。乃至谏说成夷因兰。不见别
忏。又五分第三云。第三羯磨未竟舍者。三吉三兰悔
过。第三羯磨竟。舍不舍皆僧残。文结残竟。不言更忏
兰吉。明知览前兰吉。以成僧残。又第八利吒违谏云。
第三唱未竟。亦应作六突吉罗悔过。第三羯磨竟。若
舍若不舍。波逸提。又僧祇三十六。尼违谏结云。一切
越毗尼。一切偷兰遮。成二十重罪。名波罗夷。又此文
直言作者夷。不言作者得夷及兰。又不见说忏根本
巳。后令别除方便罪文。以此證知。定览成果。尔者准
依俱舍等文。加行根本后起三业。感报各殊。如何览
加行。以成根本。又婆沙三十五云。谓染净法。皆加行
时势用增上。非究竟时。解若望违理。业体各别。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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览此以成于彼。然论违教结业异彼。故览加行以成
根本。又若加行不览成者。是则犯夷。不入恶道。以论
根本业。不入恶道。来生人中。感等流果。但知违理违
教。一向相反。如律男想断女命夷。俱舍不成根本。以
此校量。故知全异。

次解不成方便。文言成者夷。不成者兰。又云。方便欲
取而不取偷兰。然此不成方便。有其七种。谓𨷂缘。境
强。缘差。境差。想心。疑心。善心息。释此七种。三门分别。
第一释名。第二出体。第三诸门分别。

初门言𨷂缘者。造境成犯。本由比丘病舍等生。事不
究竟。然𨷂缘非偷兰。兰由𨷂缘而生。故曰𨷂缘。释馀
准此。言境强者。本心造境。希望事成。今以境强煞不
谐遂。言缘差者。造境成犯。本由具缘。缘或[虚*予]违。事不
究竟。言境差者。尅欲害怨。异境未替。迷非谓是。谬畅
本思。言想疑者。念怨之造。犯藉了心。迷谓想疑。不成
究竟。言善心息者。怀毒造境。希望事成。今起善心。恶
息非重。

次出体者。谓随𨷂等。显事决了。即是体性。言𨷂缘者。
若遇病舍。即非比丘。不成戒本犯戒之人。故多论第
三云。若二人相刺一时死。无犯戒罪。以受戒誓。毕一
形故。又五分。比丘自煞偷兰。设是比丘。须除狂等。十
诵第六十云。比丘以煞心打人。是人未死须。比丘若
狂若反戒。得偷兰遮。次境强者。谓本期境。不可毁坏。
或入甚深禅定。或能反害于我。如出佛身血。伏害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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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子等。次缘差者。如欲作事。或逢异人。恐有发觉。不
成煞等。或可弓刀断折。事不遂心。乖本要期。是缘差
也。次境差者。如境想中非人人想。非人疑是。解此境
差。三门分别。第一叙旧。第二辩非。第三显是。

初叙旧三门。一定境差多少。二本期定境方便。三定
异境有无。初门定多少者。然含四境。一人境。二非人
境。三畜生。四非情杌木。此之四境。俱有差义。先约人
趣。谓以𨷂缘境强缘差心息。各对不疑疑说。即成其
八。断命不疑疑后二。即成五对十句。二趣各尔。杌应
有八。谓除二强。四境通论总成三十八。此三十八皆
能差张故。故曰境差。定义既竟。次解相别。先辩人中
五对十句。上五者。一异境不强而煞。二异境𨷂缘。三
异境境强。四异境缘差。五异境善心息。此非人人想
离为五。下五者。六异境疑善心息。七异境疑缘差。八
异境疑强。九受境疑𨷂缘。十异境疑不强而煞。此非
人疑离为五。故成此十受境。初十非。此方便摄中。八
方便收。本境十句。并境差摄。第一句欲煞张。王来替
处。缘于王人恒作张想。煞王命断得夷。由异境差故。
煞张心息。故曰境差方便。问伹作张心。无害王意。何
以得重。答张王非煞缘。人是煞缘。当煞王时。虽无王
心。而作人想。缘具故夷。问煞王得夷。为以张方便成。
为别有方便耶。解有二种。一解。以取张方便成。类盗
说者。不然。又解。人趣虽同。者有别故。宁得览彼成此。
两境既别。起心亦异。故知害王别有方便。谓与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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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对巳来。虽无王心。而作人想。往煞王命。断时尚得
损王究竟重夷。岂况王命未断。宁不别有方便。以成
重罪。不类于盗同是一主。故用过五方便成五重罪。
若别主同盗。自馀九句。类说可知。次非人境五对十
句。数法同上。但单𨷂上五。非人境上。一向无罪。以无
心当非人故。不同张王人趣是同。故下文言。男想煞
女。佛言夷。双𨷂下五。非人境有罪。以疑故。本境十句。
还在第四第三。畜生十句。一同非人。第四杌木八句。
异境无罪。非生数故。本境方便。亦第四收。

第二定本境方便者。此本境上三十八兰悉第四中
摄。即境想四五(二句是)。第三定异境有无轻重。第一犯
不犯分别。二十有罪。二趣上五。杌境中八。是说无罪。
以其二趣无心。杌非煞境。不同人中虽张王别。莫不
是人。故前五有犯。第二犯中。究竟方便分别。人趣初
十此是究竟。中八馀十并是方便。第三方便中。重轻
分别。人趣入重。谓是兰故。馀十是轻。谓是吉故。二趣
第十。此二吉重。馀八则轻。所以可知。问二趣第十吉
罗者。何以文言非人疑兰。答此望本期之境故兰。即
上本坏三十八等是。此谓疑从二境结罪。第四方便
相摄。人中初十。此二非方便收。馀之十八以位言之。
𨷂缘境强缘差心息。位各有四。四四十六。四方便摄。
二趣两疑。疑心以收。问三趣第十句俱疑。乃有究竟
方便耶。答人中望本期故。说以为疑。煞缘具故。是以
得夷。馀二望本期犹豫故说疑。即以𨷂心故但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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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是故人言自有疑不成。疑即人中第十是。

次辩非者。问尅心趣本境。如何结异罪异境。若结罪
异境。即本境境差义不成。是漫非尅故。又异境若结
罪。本境非是尅。今由立尅心异境定无犯。许是尅心
异焉有罪。又若无简别心。可结异趣罪。无心简别异
境。尅定无𠎝。本定境差。岂论异罪。又对异想疑。既立
𨷂等。本境亦然。何以不出。以本想疑之后。亦有𨷂等
生故。又缘非畜作本想疑。如何疑心结罪。想心不结。
若以无心。当非畜上五。许无罪。今亦无心。当非畜下
五。如何犯。若以疑心。缘二结者。是则非畜应是本期。
若许非畜非是本期。如何缘异得起进趣。又本害张。
王来替处。缘王即许别有方便。而言两境既别。起心
亦异。今亦非畜替本张处。异作本想。与王不殊。如何
不许心异结罪。若以张王同人结者。是则王外无别
差𠎝。以王非张即许别结。非畜亦然。何以无犯。又两
境别起心异者。如何于一尅中。有二进趣。进趣既二。
定是漫心。又对异境。别起方便。何关本境境差之事。
又十诵第二云。若比丘为人作坑。人死者夷。非畜死
兰。若为非人作坑。非人死者兰。人畜死吉。若为畜生
作坑。畜生死者提。人非死吉。若比丘不定为一事作。
诸有来者。皆令堕死。人死者夷。非人死兰。畜生死提。
都无死者偷兰吉罪。准此尅心异皆无罪。

次显是者。境差谓在进趣位中。被异差本。直据本境
无处。齐曰境差。约心谬缘。合分为二。一者单𨷂境。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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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人想。二者双𨷂境心。谓非人疑。又此单双二𨷂
各含四境。总成八句。亦不违文。或可心虽谬缘。心非
境故。约境不同。随境为四。此境四者。谓天非人畜生
杌木。旧以天同非人。隐而不说。若同非人即不立者。
本煞非人。天来替处。以同非故应不成差。若许成差。
如何不说。准依此理。故立天差。于此差位。谓除同趣。
同趣齐犯。不得论差。如欲煞张。王来替处。为有缘人
心故重。不以张王别故差。为此境想。伹言非人作人
想疑。不言王作张想疑。如淫约道。是道皆犯。不以趣
别立有境差。煞等亦然。是人皆重。岂以张王不同。许
有差义。又古旧诸师。共许张王非煞缘。既许此义。如
何立差。即将张人方便。成王究竟。于张人边。无别有
罪。为此文言。男想断女命夷。不言男边别有方便。盗
诳亦尔。又如五及过五。俱重无差。亦将过五方便成
五重罪。对此差别。应为四句。一境差非罪差。如王替
张是。二罪差非境差。如想疑方便是。三亦境差亦罪
差。如非畜等异境是。四俱不差。如人作人想是。尔者
既立同趣无差。如教害张。所断王命。能教重不。答以
非本期。能教不重。尔者此则成差。如何不立。解夫境
差者。据心谬妄。缘异作本。名为境差。教人造业。不约
心谬。但为能教无心。王死不犯。所作人想。故获重𠎝。
此为显示能教所教。有心无心。成重非重。不欲辩立
境差之义。问下文欲盗他衣。错得巳衣。佛言偷兰。岂
非是差。解错得巳衣。理实无罪。伹为不得他衣。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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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兰。又解。本立同趣无差。谓约张王等物。然巳物无
罪。义同无主。既是无主。得名为差。问异境替本境。缘
异起想疑。想疑想疑既谬缘。于异有犯不。答于彼异
境。无心欲害。心缘不具。并悉无𠎝。所以然者。为尅害
怨。异境来替。异替本处。即是境差。不可对差之后。初
心谬缘。于此谬缘心中。得结异罪。若此差位。结异罪
者。何殊非畜之上。复辩二形等难。上来解释非是故
情。直为旧义背理违文。既失旨归。触途成妨。事不获
巳。有期立破。次想差者。人非人想。一切转想者是。疑
心者。对境生疑。为人非人。缘于两境。疑心煞者是。善
心息者。先起心息恶心。进趣作事。今善心生。止事不
作。即善心是能息。恶心是所息。能所合彰。故曰善心
息。

次诸门有十。第一望境对不。第二对不同异。第三尅
漫想别。第四错误有异。第五心息不息。第六作事不
作。第七本异通不。第八对缘辩𨷂。第九约戒通塞。第
十诸部同异。

初门若身对前境。诸自作业。傥遇缘不成。具七方便。
或教人现前。亦同此说。若设坑倚发。身不对境。及诸
教人不现前等。但五方便。谓无于疑。于疑二者。缘此
谓彼。既不对境。故无想疑。是则想疑唯自对起。馀五
通对不。然约诸戒犯。通对不者。如煞盗等。通对不对。
妄语作书置地。是设置方便。如淫漏失违谏等戒。并
无不现及设方便。馀可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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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同异门。想疑二种。不对中无。不对既无。岂论同异。
馀五既通对不。须明同异。五中𨷂缘境差。想同无别。
境虽对不。𨷂差一种。不以境有对不。遂令𨷂差有异。
馀三对不大位是同。然于设置之中。有少差别。设置
中强。要须得通越度。又如提婆达多。教人害佛。二人
念害不前者。亦是不对中强缘差。必须火坑。得两善
心。要癈煞具方成。

次尅漫门。于前对不门中。各通尅漫二心。是则两尅
七五不同。如其大漫对不俱四。言尅七者。于人境中
虽罪不差。望境有差。局张为法。故于对中尅欲害张。
望馀人馀趣作境差想疑。尅对张境。多少既尔。馀咸
类然。广说无量。次约趣辩。即是尅漫相对。谓尅简馀
趣。漫通人境。以尅简馀。得作境差想疑。此境差等。狭
于前位。人趣既尔。馀咸类然。次对非情。准同前说。俱
境差等。更狭于前。不对五中。宽狭准说。言二漫俱四
者。谓无境差想疑。以心宽该。情无限局。随境优劣。皆
是本期。假使临事平缘。非境差等。

次错误门。凡言错设。皆是舛谬之心。随事总释。相则
难分。以名尅定。事则有异。谓若二境历然。无心害彼。
事成有舛。名之为错。若其一境易脱。缘彼谓此。有心
成犯。称之为误。既知错误差别。对七辩者。然七方便
并无有错。对境成事。错犹无𠎝。况方便位而得有错。
或可错者。异虽无𠎝。而于本境即是境差。是故错中
说有境差。论其误者。谓境差想疑。比三心想迷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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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为误。境差一种。缘彼谓此。想疑二者。缘此谓彼。馀
四钱事了心。皆非误摄。亦可七中来成三位。想疑二
种。误而非错。境差一种亦错亦误。馀四方便非错非
误。

次心息不门。凡论心者有其二种。二者煞心。二缘人
心。此七位三。𨷂缘境差。二俱不息。以于进趣位中。病
舍异起。是则进趣被拥。不成重果。岂不二心。俱不被
息。境强缘差善心息三。但止煞心。人想不息。然遇强
差二缘。须止煞心。若无止心。更求方便。犹是道趣。未
成强差。其善心息必须止心。心若不止。还属犯门。想
疑二种。二心俱息。转心当异境。本境无害心。然望本
境。即是俱息。或可缘异欲害。俱息人心煞心。缘异有
不。言息煞心。疑心犹豫不了人非。以心两缘。亦俱不
息。

次事作不门。七中位二。𨷂缘想疑。义通作事。以𨷂缘
少。通缘想疑。𨷂别二望。结方便时。未必待事成。馀四
望本期。一向事不成。境差望本虽不作事。然于异中。
事通作不。若异作本想。一向得事成。若异作本疑。事
有作不作。逼境制不得。是事即通作。远境容豫生。是
事必须止。以对异疑。不起止心。即当是漫。岂关于尅
不对中五。一成四不成。异境义通。准同前说。问文言
不成者兰。为当局准不作事。为通七俱不成。答今将
不成之名。望七说者。即是名狭体宽。与七无异。但是
望罪不成。非望于事。旧云唯摄不作事者。是义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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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本异通不门。七中位三。想疑属本。境差唯异。馀四
方便义通本异。问𨷂等不通异可异。不结罪。既许异
境生。如何得无犯。解不以𨷂等通异生故。即于异境。
别更结罪。为拥进趣本由境差。对差之后方有𨷂等。
𨷂等既起在于差位。故是差收。非𨷂等摄。犹如𨷂后
得有境强缘差心息。然是𨷂收。非强等摄。馀皆类同。
先想疑后。亦有𨷂等。仍想疑收。非𨷂等摄。境差亦尔。

次对缘辩𨷂门。然戒众多。不可具载。且寄煞戒。显相
论之。煞戒成犯。总具八缘。所谓通三别五。今以能𨷂
七种。𨷂彼成犯缘者。谓𨷂缘𨷂通缘。通缘三中。但𨷂
初三。所以不𨷂第二缘者。以教一兴。终乎法灭。故第
二缘不论有𨷂。此一𨷂通。馀六𨷂别。境差𨷂于境。想
疑𨷂第二。境强缘差善心息三。同𨷂煞心加行断命。
既𨷂煞心。加行便止。加行既止。断命事隔。故境强等。
通𨷂三缘。旧释煞心方便二缘不𨷂。以若𨷂心及方
便。方便不起。则令无方便罪。今谓不然。别皆𨷂尽。以
此七种起在进趣位中。拥彼进趣。不成重果。若不𨷂
心及方便者。即应恒时是进趣位。既拥进趣。始成方
便。明知此二亦须有𨷂。又此二种不论𨷂者。如何得
有不成之罪。又若煞心不得𨷂者。如何乃云强等馀
三。止煞心人想而不息。

次通塞门。淫酒无想疑。设有亦究竟。以过失多。但五
方便。受戒但四。疑得提𠎝。谓心不犯。复无境差。亦可
据有转处。闇中灯火不明。得立差义。谓心不犯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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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迷。若其转想亦成犯限。如此解时则便具六。然
诸戒中。犯对非情者。皆无境强。如畜长离衣掘坏等
戒。若其逼令说净。不许离等。皆是缘差。何关强事。如
古旧师共许杌木无强。类对非情。其义亦尔。馀𨷂等
三。理通诸戒。问方便境想宽狭如何。答境想具因果
故宽。方便但因故狭。亦可除淫酒戒。馀戒下四因中
方便则宽。境想便狭。以馀因中。但三方便。

次诸部同异门。僧祗。性恶谓从境制。辟无想疑。但五
方便。故第五六。谓是黄门。而是女僧残。疑准亦然。若
论遮戒。即从心降。谓心境相应重。不相应轻。则有想
疑。具七方便。故第十四云。挽生草枯草想。得越毗尼
罪。疑准亦然。五分。无疑不问遮性。疑皆究竟。以疑恒
有缘本之心。故使从境。制其正罪。故第二云。女疑僧
残。第六云。生草疑虫水疑皆提。想心不定。性戒即有。
遮戒便无。故第二云。女男想黄门想。触兰。第八云。非
时时想提。十诵。或七或五。若其先有方便进趣之心。
并从境制。无有想疑。故第五十八云。人作非人想煞。
及人中生疑皆夷。第三又云。女人所男想黄门想二
根想。触僧残。又第十云。生中乾想及疑皆提。若其先
无方便进趣之心。不从境制。便有想疑。故第五十云。
若不知有异想。误煞父母未受戒者。应受。巳受者不
应灭摈。疑亦同类。即是具七。

次持犯义。八门分别。第一释名。第二次第。第三成就。
第四渐顿。第五宽狭。第六通塞。第七持犯增微。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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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位总别。

初门释名者。持犯相望。各有二种。且持中二者。一者
止持。二者作持。言止持者。奉戒之徒。禁防身语。不造
诸恶。目之为止。止而无违。顺本受体。令戒光洁。因之
为持。持由止成。故曰止持。言作持者。奉顺圣教。作法
作事。对事作法。称之为作。释持如前。持由作成。故曰
作持。然犯亦二。一者作犯。二者止犯。言作犯者。不能
守行。违教起非。广造诸恶。称之为作。作而有违。不顺
受体。令戒毁坏。名之为犯。犯由作成。故曰作犯。言止
犯者。不能准教。策进身语。习成行解。名之为止。释犯
如前。犯由止成。故曰止犯。问所以持犯相对明者。释
良以二犯。顺情恒造不善恶因。相仍不得解脱。今欲
舍恶行善。令戒皎然。故崇二持。以希出离。由此义故。
对犯明持。

第二门次第者。问对犯明持。后先无定。何故须以持
先犯后。答但由入法之人。有久有近。创入情殷。专精
在先。久参事慢。悔犯居后。如说相云。一切不得犯淫
盗等。即是先持。若作者非沙门等。即是后犯。又所以
持中先止后作。犯内先作后止。解凡起行人。皆先离
恶。若不作断一切恶心。是则离苦不能究竟。为欲离
苦究竟。故先明止。恶既离巳。次明修善。若不化修一
切善心。是则得乐不能满足。为欲得乐满足。故次明
作。然二化中先作后止者。对翻二持次第故尔。亦可
作犯过粗。理宜先禁。止犯罪细。故次后明。欲使僧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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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细俱离。离过趣修。尅成道益。对犯翻持。粗细亦尔。
此据持犯相望。以明先后。若取成持义边。竟无先后。

第三门成就者。若约制教成就。唯在身语。谓离煞生
淫盗摩触打搏突等。是身止持。如应来者来。收摄卧
具。然灯火等。是身作持。如离妄语粗恶欲身。毁呰两
舌。是语止持。如受衣钵。处分说净。作知净语。是语作
持。身语二犯。翻说应知。意成身语。不须别明。尔者意
成身语。无持犯者。如何止心不学。得止犯罪。答兼止
身语。故说止犯。若伹起心。不名止犯。问若真起心不
说犯者。如何文言或念犯罪。或发心犯。及云汝以何
心六犯中由身心等。偈云当审观其意。答此心助成
身语。而非独意。独意之中。无有持犯。故实论云。伹意
不犯。又六犯中云。由身口不由心。若约进修三业明
者。是则意中亦有持犯。或能修慈不起煞等。是身止
持。翻为作犯。或能礼拜策进檀等。是身作持。翻为止
犯。或能慎护不作妄等。是语止持。翻为作犯。或叹三
宝。读诵经等。是语作持。翻为止犯。恒修正念不起三
耶。是意止持。翻为作犯。能观不净对除离恶。是意作
持。翻为止犯。

第四门渐顿者。若对制教明渐顿者。止之四行。唯渐
非顿。且如止煞对境修慈。不得更修馀戒对治。作持
随事次第渐成。不可一时顿修馀行。二持既尔。两犯
亦然。但可一时顿得诸戒。不可一时尽犯诸戒。由如
是义。故俱是渐。若望端拱无恶来污。二百五十恒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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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者。此之二持。即有顿义。然是端拱而非修行。二犯
不先属巳。即无此义。旧以端拱中有止持。判此为顿。
故云二作唯渐非顿。二止通含渐顿。此不应理。不繁
须破。然约进修。谓唯止犯。释此止犯。三门分别。一定
犯名。二明分齐。三释渐顿。然定名者。止犯有两。一者
不学。二者无知。言不学者。受戒结劝。文云。汝应学问
诵经。既劝云汝应学问诵经。明知不学成犯。又云日
三时入和上等房。请经问义。又制五岁比丘诵戒羯
磨使利。不者如法治。又应当学名。理该馀犯。言无知
者。文云不一心两耳听法。以无知故。又云可呵痴故。
又云汝是贼汝痴无所知。此犹约戒别明。下有愚痴
五犯五种制。五犯聚亦如是。古师不能究斯文义。遂
释云无知义解。不见文證者。其疏略也。

次分齐者。
论其学问。理通一切。该于始终。及以愚智。望诸教行。
恒须修学。但作止心即结。不学。其无知者。结约愚智
位别。若智慧比丘五岁方结。以满五岁。是其知位。不
须依止。堪为轨范。五岁翻前。故不结也。若止学心。虽
未满五。计其道理亦结无知。其愚痴比丘。尽形依止。
假缘不了。不结无知。此谓学而未知。圣不制犯。若止
不学。亦结无知。此无知罪。忏得除灭。纵使不了相续。
圣不制犯。犯不相续。故可悔除。

次渐顿者。旧云不
学止犯。义含渐顿。无知止犯。唯渐非顿。不学顿者。本
受要期誓修诸善。还得尔所戒善。以防不学。今若息
心总止不学。违本要期。宁不随境。顿犯一切不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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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言渐犯者。起心偏学。望不学者犯。岂非是渐。故使
不学义含渐顿。问元受令学。不学成犯。受言得果不
得应犯。答学据自分。不学故犯。得果力分未堪。是故
非犯。无知渐者。要是对境缘别不了。方结无知。然一
心中不可备缘。咸使不了。今随不了。以结无知。明知
渐犯。今解渐顿。其位大同。论其结罪。即不同旧。然不
学约心。无知从境。若缘三藏教门。总止不学。其不学
罪。亦总结一。若缘教门随别起心。其不学罪亦随止
结。不同古旧诸师。于一一境缘不了处亦结不学。然
不学罪非缘境生。如何一一境中。皆结不学之罪。又
此止心。非缘普境。缘既不能普周。如何悬犯诸罪。惰
人不学。行是处中。岂同根本律仪。遍缘而发。又复后
缘境时无心止学。既无止心。如何结罪。但可获以无
知。不得论其不学。故上文云。若犯罪应如法治。更重
增无知罪。以此故知。缘不了处。但结无知。不结不学。
不学无知。位既不同。如何至后无知缘中。方始结前
不学之罪。又解。由前不学。后结无知。无知本由不学
而生。故无知外。无不学罪。如遇宿触等缘。未食无过。
后食成犯。无别宿触等罪。以此类之。无知亦尔。伹可
直结无知。不得更论不学。又解。此不学无知。体同名
异。由不学故即无知。由无知故即不学。体既不殊。犯
宁有异。是故今解合为一𠎝。虽有此义。且依前明。

第五门宽狭者。若对制教明者。以止持宽。作持狭。止
通五犯。以之为宽。作局下四。故所以狭。又就下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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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作中不遍诸戒。而亦是狭。于第二犯。伹在二房。馀
之十一。一向是止。亦可望其止法止事。是则止持通。
于十三。作局初房中半有主房。令馀犯多少。准此应
知。若尼作持。虽通初犯。第四聚中即无作义。又就有
作之中。亦是其狭。以初唯一。第二有两。馀犯例然。可
以思准。唯不摄耳听戒。及尼受等十八戒。专作不通
止。以外诸戒咸悉是止。对事二持。既止宽作狭。两犯
翻持。义亦作宽止狭。问所以制教称为对事。解以直
止法。不说为犯。要假作房畜长等。是以称为对事。若
对进修辩者。作持即宽。通三藏故。止犯翻作持。故亦
是宽。进修无止持。是故止持狭。作犯翻止持。故亦是
狭。

第六门通塞者。于一行中。有馀三行。说之为通。无则
称塞。释此通塞。可为四门。一一心成行门。二通望止
作门。三自业相成门。四教人通不门。此之四门。局约
制教以说。以进修中。唯是作持止犯。既知是塞。不须
通在馀门。若通一一门说。义成繁杂。又与制教事监
故须除去。初门一心四行俱塞。以持望犯。善恶相违。
持犯当分各有止作。此望一切单持犯戒。如离煞等
即无作义。如摄耳听等。复无止义。二犯翻持。反说亦
尔。故约一心。四并不通。问如止煞等。必修慈等。若欲
禅诵。先舍怠𠎝。此则止中有作。作中有止。如何乃称
四行俱塞。答此之止作更相有者。但约对除义说。不
就尅成行论。止中有作。举作成止。即作是对除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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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果行离。作中有止。举止成作。即止是对除离。作是
果行离。举宗往摄。止作恒殊。故尅成行。四俱是塞。

次通望止作门。若其一业通望两境。是则二持自通
两犯亦尔。此约一切双持犯成。且二持通者。如处分
说净。称之为作。以作法故。造房畜长无罪。反却作犯。
可非止持。此则体一名别。二犯翻持。反说亦尔。望不
处分。称之为止。身业造房。即是其作。此亦体一名别。
岂非止中有作。作中有止。

次约自业前后相成者。
于一行中。即有馀三。且如前煞未成谓成。修离染行。
修此行时。前煞方就。即是作犯。与止持心俱。或畜长
覆藏。事经明相。即是止犯。与止持心俱。或受日出界
九月离衣。即是作持与止持心俱。既于止中。有馀三
行。馀三互通。义准应尔。如古旧解云。如煞烧埋等。是
作犯通。如畜长衣钵离衣等。名止犯通二。持通者。如
德衣月五利无罪。而于两犯心中得有作止。二持离
衣九月及杖囊等。岂非并通次教人门。如教人煞盗。
为巳造。房遣人为。巳持欲至僧先安煞具。拟欲害生
后。起善心遣人癈具。作此四事。却入止心。正在止心。
四俱成就。前煞盗事。成即是作。犯造房止。犯说欲作
持癈具止持。然于止心既成。此四入馀三心。其类亦
尔。

第七门增微者。先明二持。若望有心护戒。顺教无违。
俱名持戒。不分上下。但以人行。心殊非无差别。释此
差别。可为三门。一者约人。二者约行。三者约心。言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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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者。具戒满足。持行为增。不具𨷂减。说之为微。又就
具中。圣凡位别。于圣位中。学无学异。但无学人。持行
坚固。胜馀学人。说为增也。诸有学人。行未究竟。虽护
律仪。以为微也。于圣学中。三果差别。持行不同。增微
亦异。然凡诸位。持行亦然。差别增微。准义应释。


对行者。若约五犯。轻重相形。止离重过。故何以增作
离细罪。故所以微又。可止防粗过易成。故微作离细
罪难成。故增斯以止持局。在初犯作通下四。故作此
说。若约下四止持义边。是则止作。增微不殊。又尼作
持。通于初犯。望尼止作。亦无优劣。

次约心者。元受
之心。既有九品。明持戒心。亦复如是。如本专精。皎然
无缺。宁碎身首。不犯诸戒。及为怨逼。能禁心等。如此
止持。岂非上品。或有防护。虽不犯非。但惧恶名。事不
获巳。内实无有清净之心。为病开等。说为微也。馀戒
类然。咸有上下。作持阶降。准此应知。又依俱舍十八。
戒有四种。一怖畏戒。谓怖不活恶。名治罚。恶趣畏故。
受护尸罗。二希望戒。谓贪诸有胜位多财。恭敬称誉。
受持净戒。三顺觉支戒。谓求解脱。及正见等。四清净
戒。谓无漏戒。彼能永离业惑垢故。又实论第一云。戒
品清净者。佛弟子众持戒无暇。乃至小罪深坏畏惧。
又佛弟子不为福报。生天人等。亦不怖畏。堕地狱等。
而勤持戒。但乐善法。故名清净。

次明二犯。若望有心成犯。于教[虚*予]违。俱名破戒。不分
上下。约人行心。殊非无差别。释此差别。还可为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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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人。第二约行。第三约心。言约人者。具戒犯增。以
有夷等。沙弥即微以唯吉。故又就具中无学误犯。以
之为轻。凡夫及学人故。犯说之为重。故下文云。若凡
夫人学人。故犯戒无著人不。故犯。戒又就。故中圣轻
凡重。又圣学人望。欲界。惑断具差别轻重。应知然凡
诸位罪。又重轻阶降。不同准义。可解问学人。故犯戒
有恶道报不。答曰无也以犯戒后。寻生悔心抑伏恶
业。不受苦报。设有馀残。应可受者。寄在圣身。人天中
受。且如忍位之中。尚得三恶。非择灭况。复圣人得有
恶道。

次约行者。轻重相形。反前持说。谓作犯过粗。
以之为增止犯罪。细说之为微亦可此望。初犯若约
下四。还则止作增微。不殊又不对。尼明义亦应尔。然
通止作犯有。故者以之为重。若不故犯。说以为轻重。
非故者。不作故违圣教之心。非不高下。著衣等。犯而
是轻。故上文云。以不故作。故犯突吉罗。无非威仪。若
故作者。复有非威仪罪。又就故中通诸犯。内违性即
重犯遮。即轻又遮。性中通成。不成成者。即重不成者。
轻又就成中。感报优劣。增微不等。可为四句。一犯重
报轻谓。二房媒嫁律禁情过数故。成重体非尤害。感
报即轻。二犯轻报重谓有比丘。嗔心打骂。罗汉及佛。
律就上忆稀。故犯提体。是尤害感报即重。此之二句。
以理言之。结戒法异。轻制重名。重制轻名。得罪福异。
因果相当。三俱重如。初四夷无根谤等四俱。轻如畜
长足等。此之二句。结戒法不异得罪法。得罪法不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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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戒法。

次约心者持戒之心。既有九品。犯戒之意。
宁容一准。或有犯戒。因心增上。苦恼有情。以为庆快。
如斯犯者。岂非上品。或有犯戒。愧心殷重。事不获巳。
为他逼犯。如此等。违判为微也。然优婆塞经。第七因
定五逆轻重。次云有物重意轻。有物轻意重。有物重
意重。有物轻意轻。言物重意轻者。如无恶心。煞于父
母。物轻意重者。如以恶心。煞于畜生。物重意重者。以
极恶心。煞所生母。物轻意轻者。如以轻心煞于畜生。
如是恶业。有方便重根本成。巳轻有根本重方便成。
巳轻有成。巳重方便根本。轻有方便根本重成。巳轻
有方便成。巳重根本轻有根本成。巳重方便轻。有方
便根本成。巳重有方便根本成。巳轻物是一种。以心
力故得轻重。果此八句中。勒成四位。初之三。句。二轻
一重。第二三句二重一轻。第三一句。三时俱重。第四
一句三时俱轻。次以有心无心。准小妄久相对明者。
亦可为八。且约初犯四。夷以说初三时俱有。心诸方
便根本成巳。四皆犯重。第二以二时有心。一时无心
作三句。初前二有心成巳无。心亦四俱重。次根本无
心。馀二有心初戒重馀。三兰次方便无心。馀二有心。
四俱成重。第三一时有心二时无心。作三句第一句。
初戒重馀三轻。第二句四俱犯重。第三句初重馀轻。
第四三时无心。为一句此之一句。四俱不犯。

第八门结位者。于中有两。第一总定。第二别明。总定
有三。第一述正。第二序异。第三辩非。言述正者。教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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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分。虽无定限要而言之。莫过制听言制教者。要作
不作。作者制修。止使获罪。如受说所应作事不作者。
制离作则结誉如淫盗等。不应作事言听教者。若作
不作此之作不圣。俱顺可如房长等。所应开事。此之
制听。听摄教斯尽。便是大期遮。开恒以轨。又此制听
且就开遮义。立若从所诠之事。应名止作。二教虽有
斯理且依前明。又此听言。且对制立以约所开。作不
俱顺若据有结罪。还是其制。故制戒宗。制教所摄。虽
有斯理。亦依前明。又此制听两教各诠。止作二事制
教作持。如受说等。止持如盗煞等。违禁起非翻为二
犯。即当诸师制。教中事通学不学。听教作持。如房衣
等。体量等如许顺教。作止持谓是非法体等。与道相
违。制不听作。问此不得作。与制止同。即应制收如何
听摄。答望不得作理虽可然。为与所开体同。故在听
收非制违。禁同前翻。为二犯。即当诸师听教中事。唯
是可学。然佛施设。诸教及事。咸是所学。要学方知。若
不策修。缘而不了。随不了处。结以无知。又所缘处。但
结无知无不学[(仁-二+品)/言]。巳如前辨。

次序异者。古意解云。
止持约两教者。一局取不可学。如人非人相等。是上
制教中要不作者是(此不作者如淫触等)二听门谓唯可学。即
上听中。若作不作。谓房衣尺量等(别定中指过量境想)。作持对
两教者。谓制中可学事。如受说安恣受持衣钵等。听
中结净德衣。诸长离衣等。复有古师立制教事。二种
云。一不可学事。如人作非人相等是。二者可学如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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钵体量等。是因有问云何。故非衣钵量事。名为可学。
答此事一者。可以缘教生解识衣钵。如非二者。事中
可以造修。故言可学。

次辨非者。初师立不可学事。
为据何义。为以人非人相等述。故不可学。为以淫触
等事。不可作。故不可学。若尔何失二俱有过。云何若
以述。为不可学。是则处分等。想亦然。如何处分等。想
名为可学。若以淫触等。事不可作。为不可学。是则过
量亦然。如何过量。是可学事。次立人非人想等。为不
可学者。即不应云。制教中事。通学不学。次问答中。云
可以造修。故言可学者。即此非衣钵量。如何造修。又
云可以缘教生。解识衣钵。如非者淫等。亦然何以不
名可学。又所證作止。摄事斯尽。有何不周离此二外。
更立可学不可学事。若既宗学不学。即须直依此明
如何。复就作止。分位解释。又可学。不可学事。还是作
止二持。此作止持。俱是所学。既俱所学。不学并犯。如
何缘止。不了不结。不学无知。缘作不了便结。不学无
知。故知斯义拥。而未通进修学人。应所思审。又过量
境想。便与煞等。不殊既与煞同。如何偏结。又如止中
淫等。缘知重轻及境是。不自非进修。无由得了。既假
进修方知。如何言是不可学事。又若淫等是不可学。
如何律言舍学事。又俱舍等久不应言。若犯学处非
苾刍等。

次别亦作三门。第一序昔所说。第二昔意相违。第三
申今正述。初门。昔解位例有二。止持作犯。对二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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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持止犯。唯对可学。以辨先对。止持中明。有无轻重
作两个九句。初可学作九句者。上品一句。中下各四
上品者识事识犯是。中品四者。多用二识作头初识。
事疑罪二。识事不不识罪。三识罪疑事。四识罪不识
事是。下品四者。多用二不识。作头初不识。事疑罪。二
不识事不识罪。三疑事罪。四疑事不识罪是。上品一
句事罪俱识。无不学罪。中品四句。由不学故。于事于
罪。有疑不识等生。故制四个不学。下品四句。八不学
罪。若对无知罪中。下二品上各加。倍说可知。问此中。
有二十四吉罗。云何称为止持。答以不犯根本。故名
止持。但以上品俱识清净。无犯故称为上品止持。中
品有八罪。不如上。故称为中品。止持下品有十六吉
罗。不如上中。故称为下品止持。次对不可学明止持。
九句者有二例。谓罪事。事有三种。一识事。二疑事。三
不识事。罪三同前也。九句者。先以罪中三对。识事作
三句。一识事识罪。二识事疑罪。三识事不识罪。次以
罪三对。疑事作三句。次以罪三。对不识事。作三句此。
下二三句。准前数可知。此三三句中。各下二句。句别
有不学无知二罪。合有十二吉罪。此亦望不犯根本。
故称为止持。伹以事是不可学。故虽疑不识。圣不制
罪。罪是可学。故若疑不识。悉法制罪。次对可学事。明
作犯九句者。如初九说后对不可学事。明九句者。如
后九句。说伹以犯根本罪。故犹于可学。若疑不识法。
结罪如上唯除不可学事。虽疑不识。一向不犯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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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辨作持九句者。若从对事对法。以辨实亦应作。两
个九句。但明差别。阶降不异。故合一九句。此唯对可
学。以明如止持中对可学。明九句即是唯此中。顺圣
教作前事为异。次论止犯。或九或八。九句者。对可学
事上品四句。多用二不识。作头有四。僧残十六个吉
罗。可知中品四句。多用二识作头有四。僧残八个吉
罗。易知下品。唯一句谓识事识犯。而不乞处分作房
者。是可知此以多罗为上品。故言八者对教行。不学
明止犯如。次亦前九句。除下品一句。前八句是广说。
可知。此总通为亦九一八句。

次相违者。然此昔义
辨非如前。旧人序巳将非应理。次即辨非后。便显是
此二相。求僻不能述破。但知昔义事罪识等。普约进
修。非开制教破者。不究斯旨。谓依境想久立遂约境。
于广辨其非此为不了。他宗立意。破不相当。虚名显
是。据斯一节。自道三师所立中。繁杂矛盾。又立进修
止犯名有二云。一者不学下久。遣诵羯磨。各言不诵
因制五夏。诵戒羯磨。若不如法治。二者无知。故下久
云。先诵今者悉忘制言如法治立。既引此结。亦合然
如何弃。所引久别。约境想人法然。此境想人法缘心。
谬妄并不由学。岂合招傥。但以法意义。[虚*予]于正教。遂
发学之者。滞理忘思。寻之者迷文守句。余今为鉴前
失。欲徵复非。故更察义详文。定教释事。

次述正者。
然教及事。各别不同。一一行门。足自显了。显了即制
持犯之行。义理既然。何须句定。以句来定。良谓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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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解若必要须定。为句者如前。宗义诸教及事咸是。
所学并进修者。斯则通望进修。总为一九。此之九句。
如昔止持。对可学事为九者。是又解欲令教事。差别
显然。为句数者。但为二九。初九对二。教中止持。作犯
合明。此不望法。佛法假作。成持止便犯故。此止持作
犯有三。一制教止持。二听教止持。三复于听中。取别
体止持。此之三位。同是止持作犯。又以同缘。一事生
心故不分。二合为一九。所言九者。上品一句中下各
四上品。一者谓识事识罪。中品四者。谓以二识作头。
初有二句。事上识罪。上疑不识。次有二句。罪上识事。
上疑不识。下品四者。谓以不识。及疑更互。为头初有
二句。事上不识。罪上疑不识。次有二句。事上疑罪。上
疑不识。此以上品。事罪但识。不结无知。次品四无知。
下品八无知。次九对二散中。作持止犯。事法合明。此
作持止。犯位亦有三。一制教作持。二听教作持。三复
于听中摄。同体止持。以此止持。作持摄故。三同是作
持止犯。又亦缘事不殊。宁分为二。九数如前。不繁再
述。进修八句中是作持止犯。亦总摄说。不须别明。或
可要须。别为八者。谓对进修教行。作其八句。此之八
句。翻前品数。谓上品四句。八无知。次品四句。四无知。
此以犯门。故论约罪。多为上品。小为次品。旧人更加
作持一句。谓识法识犯。足成九者。不然位举止犯。宁
加作持。又此作持。又此作持识法。识于犯诸句中。以
合有说。作斯二九一八。义何不周。须更离分。以成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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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又作句法。皆不须以缘事。三心历罪三作。但以事
罪更互作之。所以尔者。以境相缘事心。及人法缘罪。
心。此全不关不学无知事。斯则教事头能无劳重览。
犯持有据岂是假再思。上来总释义说。

次随别释。先解初文。初文复二。一总。二别。总中十门。
分别。第一起由三毒。第二身语成犯。第三自作教人。
第四犯境宽狭。第五尅漫不同。第六错误有异。第七
谏不谏别。第八持犯方轨。第九二部同异。第十下众
任运。

初门起由三毒者。前之四戒如比丘中说。后
四戒者。摩触八事。爱染同淫。故三起贪成覆随。二戒
类同大妄。起由三事。成亦通三。斯等辩相随事可解。

次身语门。位分为三。淫盗煞触局身。妄诸覆随唯
语。虽同延之语。语有别相。如妄发言。成业覆藏。语止
结身随举自止。语业藉他语表八事。一戒身语合犯。

次自作教人门。亦为三位。初一下四此之五戒。自
作成重教人但轻。次煞盗二戒。自作教他彼此俱犯。
次妄语一戒。自作五重教人不定。如前巳明。

次犯
境者。初戒境通四趣。馀七犯局人成。又就人中。淫触
八事局界覆藏。唯女馀之四戒。义通男女。随举力异。
准文可知。又就女男之中。道俗分别七八局道。馀通
道俗。又就道中具非具者。亦七八唯具。馀六通二。

次尅漫者前之四戒。同比丘说。谓若同趣一切皆犯
若约异趣即除淫戒。馀之三戒大漫随犯。尅各相应。
差互轻罪。后之四戒局唯是尅。以取染心。知人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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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谏拒僧。缦岂得犯。又解触八。亦有漫义。以同男子。
并有染心。

次错误者。前四位三同比丘说。若论后
四。并须了心。错误谬妄。并不成犯。又解触八。容有误
犯之义。以俱男子并有染心。七八不然。故唯了犯。

次谏不者。前七条然。无有倚傍。作则是违。不须设谏
第八一戒倚傍有滥。故须误谏。开示是非。此设谏者。
是违僧制。除不谏者。是违佛制。

次持犯者。覆藏一
戒具二持犯。言二犯者。见他重罪。止不发覆。名为止
犯。明相出持。罪成究竟。名为作犯。此是体一。名别言
二持者见罪。发覆名为作持。以作法故。明相出时无
其作犯。翻却作犯。岂非止持。此亦体同名别。若论别
体持者。守戒自清。一向不覆。是名止持。若见有罪。作
法发露。是名作持。馀之七戒并是止持作犯。

次同
异者。初之四戒僧尼同犯。而此四中下。三无异淫之
一。戒境界翔。例又复犯境。亦有宽狭。尼唯局男僧通。
二作又尼。唯局他境僧通自他。后之四。戒尼为深防
并得夷罪。僧犯不然。故分二位。前三轻重。后一有无
摩触差别。有四不同。八事之中。僧犯三罪。捉手得残
语期容有粗语。僧残捉衣获兰。馀容小罪覆藏者。尼
重僧轻。随举尼有僧无。所以可解。

次任运者。初一
下四。无有教人。得同犯义。故无任运馀之三戒。教人
为巳有同犯义。故有任运。

次随别释。先明初戒 总申制等。如前文中分二。第
一漏生坏略相亦如前。第二告言下制广补略。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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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第一举宗标制。第二集十句。下制利功德。第三
欲说戒下正明立戒。前二如上。第三文二。初明戒本
说之仪则。次若比丘尼下广释其相。然前戒本但有
五句。一显犯人。二作淫等者正显淫事。三乃至共畜
生者。出犯境界。四结。五摈。问所兰无共同等四句。旧
解云。祇五二律悉具足有。同于大僧。此律文略。十律
尼戒本同者。文不别列。故知亦有共同等四也。其比
丘舍戒为成去时。无障故尔。尼中舍者。恐在俗中污
犯故尔。如十律说无重出家。故彼文第四十。尔时诸
妇女。为舅姑所苦恼。故出家作尼。尔时为和上阇梨。
共活尼所苦恼。故还作白衣居士讥嫌白佛。佛言。若
比丘尼一反戒。不复听出家受具。又第五十问颇有
比丘尼。舍戒更与受戒不犯耶。佛言。有若比丘尼舍
戒。巳转根作男子。与受戒不犯。伽论亦尔。今解此共
同等文。局比丘者。以尼无缘戒本不列。如比丘四戒
之中。淫有跋阇为缘。牒入戒本。馀三无缘本中非有。
僧既尚然。尼岂须责。又解计此共等。理通尼有。但以
共等。本因跋阇厌道不舍行。非有此四句。今尼为无。
舍戒。故此文无。又解。此跋阇缘起在唱二部。持后为
此局。僧尼戒非有。次下广释。科同于上。就尼犯中。文
分为二。初至如上成犯之相。二若比丘尼下轻重相。
前文复二。初解戒本五句。文相可解。二有二处下重
明戒本。二三两句。于中文二。初列犯家境界。第二比
丘尼有淫心下对境成犯。前文复二。初总举三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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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有下举趣各三。各三合九。此之九者。是犯重境。次
对境成犯。文中有三。第一自心起犯有四。百三十二
句。第二若比丘尼下怨逼巳境。作二百一十六句。前
文有二。一对觉境。二对不觉。觉境通计。总有其九。先
约人男。于巳三处。各加隔等四句。即成十二。一境。既
尔。下八亦然是故通明。合一百八句。次不觉境。有三
谓睡眠新死少分坏。一一皆有一百八句。通前觉境。
合成四百三十二句。次怨逼亦二。先造觉境。觉境还
九。先约人男。于巳三处。各有乐等。六句文中。阙少计。
理合具此。则三六成十八句。一一复加隔等四句。是
则合成七十二句。一境既尔。下八亦然。是则合成六
百四十八句。次不觉境。境还有三。一一同前。有尔许
句。通前觉境。总成二千五百九十二句。次逼巳境文
中。但云为贼所捉。于三处行淫。且约人三不须馀境
人。三逼巳三处为九。于上加乐等六。又加隔等四。故
成二百一十六句。次轻重文二。一自作。二教他教他
三别可知。问所以覆藏犯夷。教他兰罪。答制有深防
限分。故有轻重。馀相可解。次三同戒。五分一一举问
佛。皆遣作二部僧持。

四分律开宗记卷第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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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开宗记卷第五末


次摩触戒 女姓爱多。不能自制。身受摩触。必为重
事。又以人轻易陵。义难自固。恐坏梵行。故须重遮。次
其缘有十。一人男。二人男想。三二俱无衣。四作无衣
想。五前境有染。六知前有染。七自有染心。八兴方便
九掖巳上膝巳上。腕巳后身分。甄去轻境。染微不重
或尼以轻。触男重境。或男以轻。触尼重境。皆成夷罪。
不必二俱重境。十觉触便犯。次下释文犯相等可知。
戒本八句。一人。二明尼有染心。三所触境亦有染心。
四从掖下出身分齐。五若提下明其摩业。六是比丘
尼下违教结罪。七不共住摈治。八是身相触者制名。
对僧摩触。有四不同。一比丘触女。不惧陵逼。不问前
女死活俱犯。尼取陵逼。简死取治。二比丘触女。不惧
陵逼。无问大小。触著便犯。尼触不然。要大非小。三比
丘触女。俱须自染。尼惧陵逼。亦假前染。四比丘触女
不问境之重轻。是以文言。若捉手若捉发。尼惧陵逼
要须重境。若是轻境。落八事中。次明辩相。略不释七
八二句。馀者具解。下三戒类然。问定身分齐。捉掖巳
下夷。明知巳上即兰。何故八事中捉手乃至腕兰。解
前就身中明分齐。故须掖下膝上。捉手据枝分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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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腕前兰腕后夷。五分十一云。发际巳下膝巳上肘
巳后。其文显矣。释摩业中。先列章。次解释。男子下解
结罪句。于中文三。初二俱无衣夷。二若男作男想下。
互则情微。得偷兰罪。三男作男想下俱则转微。伹获
吉罗。其间是非癈五多少。一同比丘。准前可解。次轻
重文五。一约当起。二明异趣。三若与女人下形报以
辩。四若男子下境心有无。五境想五句。

次八事成重戒 前戒得其重境。生染不轻。深防中
制。一触成重。此戒虽亦染心所为。伹以境轻。生患不
重。要假八事资过尤甚。染情转深。故得夷罪。别缘具
十。一人男子。二男子想。三前境有染。四知前有染。五
自有染心。六犯前七事未忏。七作至第八便犯。或一
男犯八。或八男犯八。或一时犯八。或八年犯八。但使
满八。皆览成夷。若八度捉手。虽犯八兰。以事一故。不
犯夷罪。戒本七句。一人。二内有染心。三犯境亦染。四
正作八事。五结。六摈。七制名。释中可解。然解结罪中
有三。一当趣。观此文时。夷罪并览兰成。以来成果。假
七未忏。及得夷讫。不言更悔。二异趣。三形报。不犯中
八事别开。问下文入屏处犯提。何以此开不犯。若下
无所为讥嫌故提。此为福缘。故开不犯。

次覆比丘尼重罪戒 制意同比丘。但为知他犯重。
故相容隐。合犯滋剧。自坏污僧。深防中制。故与夷罪
别缘具六。一是大尼。除下二众。二犯重罪。除去残等。
三知犯重。除去不知。四作覆藏心。除入护心不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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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文云。若说有命难梵行难不犯。五不发露。甄去作
结。若发露者。要对未知者作。若彼巳知。俱有情过。如
有犯者。不合对忏。凡发露者。须得犯人名字。及罪名
种。若不尔者。不成发露。既发露不成。亦不成覆。若受
发露者。不须更发露。便有无穷之过。如尼违谏。大众
咸知。若作隐心。并成覆藏。若无隐心。覆不成覆。若彼
犯人巳发露竟。馀覆不成。以无本故。六明相出犯。满
戒七句。一人。二知他犯重。三不发露。不自发露者。不
对一人。不语众人者。谓二三人。不自大众者。谓不向
僧发露。四若于异时下自言引䨱。五结。六摈。七制名。
释中初句可知。知者下解第二句。僧者下解第三句。
然僧名是不满戒本中文。大众者是解满足戒本中
文。休道者下解第四句。此中五句。平牒前二戒本解
释。寻之可知。彼比丘尼下解结罪句。文中有三。一覆
他罪。他罪有重轻。故文阶二。二自覆。僧尼自覆罪有。
重轻者。为深防限分不同。故所以尔。三馀众。略无境
想。

次随须被举比丘违尼僧三谏戒 制意有二。一不听
随顺者。比丘见坏。不堪在道。大僧作法举弃众外。僧
既举巳。尼须绝敬。而辄随顺。恼众不轻。又若许随。长。
彼邪见。永不改𠎝忏悔从善。此则自坏损他。制之不
许。二须谏意者。此比丘尼倚傍亲教。是以文言。此是
我兄。今不供养。更待何时。又以佛遣恭敬大僧。有斯
滥相。须僧设谏。谏言佛开亲及许敬者。谓是正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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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比丘。有法益尼。故须虔奉。而此比丘耶心成就。虽
复是亲。不堪恭敬。今僧令彼识是知非。故须设谏开
晓如此。问僧尼平随。何以乃有谏不谏别。答为约倚
傍有无。故有谏不别。又问何以尼随二众。罪有提吉。
答尼是问类。结罪同僧。第三得捉。前二犯吉。比丘与
尼非是同类。故随三举并得吉罗。三结罪意如前。别
缘具六。一是被举比丘。二知是被举僧未为解。三随
顺。四尼僧设谏。五拒而不从。六三羯磨竟。文相如前。
戒本八句。一谏所为人。二谏所为事。此中准广释。文
有五句。一僧举如法。二不顺从。三不忏悔。四僧未为
解。五而顺从者。正是随顺谏所为事。三屏谏。四拒谏。
五僧谏。六违僧结罪。七不共住。八制名。释相可解。

●次明十七僧残。

先总料简。七门分别。一身语。二
自作教人。三遮性。四持犯。五谏不谏别。六二部同异。
七下众任运。

初门身语位三。一独受二戒。唯身业。
犯。二者九戒。一向语业。于中劝受一戒。语作结违。八
谏要藉语止成犯。三有六戒。通该二业。于中位四。度
贼一戒。自身假他语犯。谓秉法竟。和上始残。次解举
一戒。若秉法者其唯语犯。自馀众僧同度贼女。次二
谤戒。语正身兼。次言媒二戒。身语正犯。

次自作教
人。位约为四。劝受一戒唯教人业。次二谤戒彼此同
犯。次言媒二戒自作正犯。教人有同不同。次馀十二。
日重教轻。

次遮性者。唯媒是遮。馀并是性。

次持
犯者。度贼女解举。具二持犯。谓不皇臣是止犯。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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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是作犯。体一名别。度若白王大臣是作持。与受
戒时。无其作犯。翻却作犯。岂非止持此亦体一名别。
论其别体二持者。一向不度是止持。度即白王大臣
是作持。解举类知。馀十五戒。唯止持作犯。亦可此之
二戒。据别体边。是则作犯止持。通十七戒。

次谏不
者。前九无滥。下八有滥。为此故有谏不谏别。此之设
谏。即是违僧制罪。馀不谏者。是违佛制。

次同异者。
于中同犯有七。谓媒嫁二谤。前四违谏。然前三戒一
切皆等。四违谏戒。能秉人异。谓各自违当众谏故。自
馀十戒并是有无不同。或可轻重不同。如自习近住
戒云。比丘随所犯。谓犯覆罪。自馀九戒比丘并吉。良
以为之义稀。又复讥过不重故尔。

次任运者。即上
教人五中。除劝受一。馀之四戒。得有教人为巳作义。
故有任运。劝受一戒。唯约自作。言了成罪。故无任运。

次随文解。九初犯中。前三同戒略出戒本。后六不同。
一一别释。

言人戒 所以制者。一以出家之人。恒须济物。今辄
告他。深违道法。二以女性闇讷。不闲进不。外涉言人。
丑累佛法。别缘具四。一诣断事官所。二言白衣居士。
三指陈曲直。四处断决了。戒本文三。随开中五。一为
他言佛开对事。二时彼尼下妄陈其事。三诸断事官
下断人错判。四尔时诸比丘下圣决是非。前施与尼。事
巳决定。后取前施定属之物。转更与人。即是非施。五
尔时下王奉佛制。治断事官。以女闇讷。败损如此。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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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五句。一人。二诣官言。三居士下所言境界。四若尽
下出言时节。五是比丘尼下结罪。以女少智。须别条
示。故言犯初法应舍。释中前三别解。后二合明。五分
十一云。若比丘尼为人轻陵。应语其父母。若无父母
应语其亲族。若无亲族。应语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
婆夷。若比丘比丘尼有势力。不受护者。吉罗。语时应。
云。彼轻陵我。为我呵谏。不应言之。若诣官言人。一往
返一僧残。

次度贼女戒 凡胜福田。理宜清显。生他信心。表敬
之甚。而此女人行盗至死。辄度出家。污辱尼众。别缘
具六。一是贼女罪应死者。二知是。三不问王及大臣。
四度与受具。五作和上。六羯磨竟。满戒五句。一人。二
知是贼女。三多人所知。四不问王臣。五结罪。释中具
明。和上主故残。馀非主故兰。文言三羯磨竟。谓是比
丘羯磨。非是本法。诸度人戒。咸准此释。比丘度稀故
吉。或可即此度女故吉。

次界外解举戒 彼尼坏见。不堪居众。若不治举。无
以息耶。今既举巳未肯从顺。不蒙僧命。私心辄解。此
则党援恶人。轻篾僧众。过状不轻。故制残罪。故五分
云。彼比丘尼既得解摈。倍更憍慢。不敬众僧。别缘具
六。一前尼为僧作三举治。二不顺从未忏悔。三不白
僧。四无因缘。缘如开说。五辄为解。六三羯磨竟。戒本
五句。一人。二知是为僧所举尼。此中有四。一僧举如
法。二不顺从。三未忏悔。四未为解。三为受故下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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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四出界解。五结罪。释中具明。此中伹预羯磨者皆
残。以不牒名。无有简别。不同度贼女有牒名别罪便
阶降。

次四独戒 女人志弱。恐成陵逼。要假伴援。方能离
过。是故宿处村内水中及以道路。皆不得独。独度河
水。别缘具四。一是河水。二独度。若前尼疾疾入水。不
待后伴偷兰。出彼双脚上岸僧残。后尼独入偷兰。上
彼岸时。前尼为伴。不犯僧残。若俱入俱出。乘车畜等
无度水威仪者不犯。三无因缘。若为命梵二难。及伴
命终。为贼将去等不犯。四出彼岸独入村。别缘亦四。
一是俗人村。不问界内及伽蓝中。独入皆犯。二独入
三无因缘。除二难等如前。四越界便犯。若至村入村
门。不待后伴。双脚入村犯。若村中先有尼者不犯。以
前尼为伴故。若入城门亦尔。若直遇者越界结犯。无
村十里独宿三缘。一须申手外。若村内寺中无门。同
林别床。要申手内不犯。出即犯。若本相近。因眠远者
不犯。二无因缘。谓二难事。及伴大小便。乐静作业等
不犯。三随胁转侧。一一僧残。独行三缘。一在道行。二
无因缘。二难等如前。三离伴见闻处犯。戒本三。一犯。
二列四独。三结罪。释中初句可知。次下两句合解。既
释四独。文还为四。独度水中。先教不犯法。文中水者
河水。独不能度。不论阔狭深浅。界内村中伹使脱脚
褰衣。异陆行仪则。皆是其犯。不同五分水要广十肘。
深半体僧残。次明犯法。先明犯残。文中入水令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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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残者。谓不待伴乘便直过。若论入者。是兰非残。次。
明偷兰。兰有此岸彼岸犯不犯法。如文可知。以非全
度。故结偷兰。次独入村。先教不犯。次明其犯。犯中文
三。谓残兰吉。文各二句可知。然一鼓声者。如上同行
无村道处十里。多论第五云。凡言鼓声所及处。是一
拘屡舍。律师云。此是定义。次独宿先蓝中不犯犯。次
村中不犯犯。次独行不犯犯。亦可知。不犯中具开四
独。然文有五。上二可知。三若二尼共宿下。开蓝内宿。
四与二尼下开独行。五若一尼下开村中宿。

次受漏心男子食戒 女性多染。恒须离缘。今不离
缘。纵情故受。因受被陵。事难自固。损败不轻。故须圣
制。别缘具六。一是人男子。二男子想。三染心与衣食。
四知染心与。五自亦生染。六领受入手犯。满戒五句。
一人。二尼有染。三前境有染。四从彼下所受食等。五
结罪。释中具解。若比丘尼下解第五句。于中文四。一
当趣重轻。二天子下异趣。三染心女下形报。四明境
想四句。

次劝受染心男子衣食戒 制意有三。初不听劝者。
前巳患深。世尊制断。今故相击。劝受染食。此则令他
得罪。自亦招𠎝。人我俱损。故所以制。二同犯意者。知
他染恶心故劝。又以言中谤佛不遵圣教。情过不轻。
故使同犯。三离二戒意。前是身犯。此是语业。又前得
衣食。此令不得。又谤佛不谤殊。故分两戒。别缘具五。
一人男子。二染心与衣食。三知彼染与。四发言劝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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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言彰了犯。戒本三句。一人。二劝他。三结罪。释中初
一别解。下二合明。

次八谏戒 前四同前。直列戒本。馀不同者。一一别
解。

先明习近住违僧三谏戒 制意有三。一不听习近
住者。佛为女人。志难自固。制有伴援。令得防𠎝。今乃
曲搆私情。染心共住。互相覆藏。心不改悔。是则丑累。
佛法生患不轻。故须禁防。使行成立。二须谏意者。倚
傍圣教。制二为伴。何得众僧遣我别住。即是违于教。
不了制意。须僧设谏开示是非。三结罪意如前。别缘
具六。一是染心习近住。二尼众劝使别住。三倚傍不
肯。四僧如法谏。五拒而不从。六三羯磨竟。文相如前。
戒本六句亦尔。然所为事中文有四句。释中具明。

次谤僧劝习近住违僧三谏戒 制意有四。一不听
劝者。彼以染心共住。互相覆罪。僧见无益。谏令别住。
令此秽尼谤僧劝彼。情过不轻。故须圣制。次须谏意
者。凡事交杂。相则难分。迹涉爱憎。致招言谤。故须众
僧如法设谏。彰巳内无恚心。意欲令彼离罪。次结罪
意。有三种过。一劝他为恶。二非理谤僧。三固执拒劝。
以此过深。故制同犯。次离二戒意者。前戒谏自习近
住。此戒谏谤僧劝习近住。又以谏辞不同。故为二戒。
别缘具六。一前尼习近住。二尼僧谏使别住。三谤僧
劝习近住。四尼僧如法设谏。五拒而不从。六三羯磨
竟。馀相可解。不能具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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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嗔心舍三宝违谏戒 制意有三。初不听舍者。本
归三宝。所以出家。今以嗔心。辄便弃舍。此舍真宗。投
于耶法。自坠义深。所以弗许。次须谏意者。但以女人
见近。不能及远。闻出家名同。谓梵行亦等。迷心归趣。
可悯之甚。须僧设谏。令识正耶。次结罪竟如上。别缘
具六。一因事生嗔。二发言弃舍。三背此向彼。四尼僧
如法设谏。五拒而不从。六三羯磨竟。文相可解。

次发起四诤谤僧违谏戒 制意亦三。一不听发起
谏谤僧者。凡诤乖理。令众不和。僧巳决断。如法除灭。
而此女人见不及远。妄引比类。发起谤僧。此则过损
不轻。故所以制。次须谏意者。彼自不能条持诤事。还
谓众僧违法决断。相则交杂。似有爱憎。故须众僧自
理谏彼。次结罪意如前。别缘有六。一巳起诤事。二僧
如法灭。三谤僧发起。四尼僧如法设谏。五拒而不从。
六三羯磨竟。馀相可解。

●次明卅舍堕。

准上僧中。亦须先总四门分别。但
以前之二门明义不异。故今直对单提门答。今者且
约显相言之。有三十八戒。滥故须定。此中内外分二。
内资有十一。同戒有十。谓一背过别非残不受药须
虫水。不同有一。食䔉。此等假食成犯。食巳则无可舍。
故在单提。不入舍内。次外财有二十七。同戒有七。谓
脱脚看覆真实净施白色三衣高床兜罗浴衣。不同
有二十。水扇生谷同床同被作衣过五日过五日不
著僧伽梨著他衣纺绩取衣不为受贮跨衣(十)畜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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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具持不著祇支及七涂身(二十)此等造作招讥。故
并有罪。然无用𠎝。不入舍堕。

次正辩三十。总作十门。第一定能犯人。第二配属身
语。第三自作教他。第四遮性差别。第五持犯方轨。第
六二问之意。第七重犯不重。第八舍忏仪则。第九二
部同异。第十下众任运。

初门人位有三。谓一人众
多及僧。若论一人。遍违不惑。其众多者。谓是多人同
心共作。若据此为众多。一切同犯。若望由我作故。令
彼成犯。为众多者。唯取同活。于中七戒不共犯。谓离
衣过受乞钵二夺七日药病衣。馀悉同犯。僧位之中。
四方僧令是不犯。其现前僧。若据四人巳上同共作
者。是则诸戒一切同犯。所以如上明。或可但除病衣。
以是别物。

次身语位二。谓四互用及病衣。此五身
犯。馀通身语。于中分三。初有一戒。谓离衣宿。身语止
作业共身犯。第二七戒。谓六通时摄非时物。语止共
身犯。第三馀十八戒。语作共身犯。谓急施衣离为二
戒。故有十八。于中复三。初乞缕一戒。一向假他身犯。
第二受宝二夺。若论自作。是身业犯。若也使人自语。
假他身犯。第三十四领受戒。不同有三。互乞苏油重
衣轻衣。同有十一。谓非亲乞衣过知足受衣居士一
二居士王臣送宝货宝贩卖乞钵劝织过前受急施
衣回僧物。并悉自身语作业。假他身业犯。

次自作
教人者。若泛教人不为巳者。于巳无润。并得吉罗。若
也教他为巳作者。有四戒得同犯。谓同戒有三。谓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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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夺衣乞缕使织师织衣。不同有一。谓贸衣巳还夺。
馀者即无。然约位判乞缕一戒。专使人犯。受宝二夺。
事通两位。馀悉自作犯舍。

次遮性者。四互回僧五
戒性恶。馀悉是遮。

次持犯者。此中有七戒。具二持
犯。谓六过及离衣。其六过戒。若不说净。名为止犯。而
畜过限。即是作犯。此之二犯。体一名别。而不得有名
体各别。其二持者具含两义。若其畜则说净。名为作
持。以作此法。过限不犯。反却作犯。岂非止持。此亦同
犯。体一名别。若其一向不畜。得名止持。畜则说净。是
名作持。此之二持。名体各别。离衣义同。不能繁述。自
馀诸戒并止持作犯。亦可此之七戒据别体边。是则
作犯止持。通三十一戒。

次二问之意。如上巳明。

次重犯者。此诸戒中。全无重犯。一有四个一。谓一离。
一作乞缕。一违开时摄非时物。一违要病衣是。二夺
无重夺。四互无重互。六过无重过。十五领受无重领
受。前十四中。更如受宝。此中三戒异。馀者并同。


舍忏者。既无绵蓐舍咸对境及令无坏。馀义大同。不
能具述。

次同异者。有十八戒。二众同犯。馀十二戒
束成三位。病衣一戒有无不同。长钵犯同缘异。自馀
十戒尼重僧轻。

次任运者。六过中除药。馀五及四
教人。合有九戒。容有任运犯义。馀戒皆无。

次下别解十八同戒。直别戒本。馀不同者。一一别明。

先辩互乞苏油戒 凡物资身。索须限定。得巳弃。更
求异物。令人志性无恒。长贪恼境。招讥不轻。故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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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别缘具六。一是非亲里居士。二为巳故索。三巳索
得苏。四不用还主。五更求异物。六得物入手犯。戒本
三句。解释可知。

次互用说戒堂直戒 自下有四互戒。释义皆同。施
主舍物。情期巳定。理随施心。不得差互。今依馀用。乖
本施心。招讥长贪。故须圣制。别缘具四。一施现前僧
说戒堂直。除四方僧堂直。二知是堂直。三受得属巳。
四转作馀用犯。戒本三句。一人。二知檀越施异。三回
用结罪。释中初句可知。二三合解。合中文三。一明互
相。元作堂直。回作衣用入舍。若其本施作衣。回作堂
者。不合入舍。文举互义。故须并列。次释僧物。僧物三
句。此是第三定属现前僧物。不同前回僧物入巳。取
不定属僧者。亦可三物回并入舍。次结罪可知。

次食元乞虽标安隐。然得还拟供众。或檀越本心施。
回皆入舍。

次别人房 次众僧房 旧云堂者不然。观文无有
堂宇。但言乞欲造屋亦可堂之与屋。名别义同。

次长钵戒 制意同前。别缘具五。一先有受持钵。二
更得钵如法。三不说净。四无因缘。五过一宿犯。问所
以尼畜长钵。不同比丘开十日者。答古旧释云。一尼
是少利。既得一钵。宜即受持。及以说净。何须开十。布
施人须二。既是有伴。即作净法。何须开日。觅人作法。
大僧多利。开于十日。欲使筹量布施人须二。复不制
有伴。憙独修道。不故开十日觅人说净。是以不同。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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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尼有二义不开十日者。尼畜长衣。亦有二义。何故
与僧同开十日。答是钵一用。理无多畜。未成无过。成
虽制犯。然为有伴。得即说净。故不开十。比丘无伴。故
开十日。论其长衣。资具用处。实未成巳来。亦有长过
撩理簪缝。不可即成。以斯义故。同开十日。问即说净
竟。然始作衣。义亦无妨。何以要须同开十日。答初缘
开时。对一不说净尼。故开十日得待成须。一开巳后
盖通三品。故齐十日。又更一义。尼多共活。长衣同
生。不得说净。以共用故。为须觅人。齐开十日。钵虽同
生。亦得说净。即是有伴。故唯当日。以无共受用故。今
解不然。未必以同生得向说净。即令当日成犯。但以
女人于器多贪。憙为贮畜。为欲伏彼贪心。故不开十。
又解。开不重开。以开十六枚器。不许更畜多钵。若其
畜之。经宿即犯。僧既不开十六枚器。若限一宿。教急
难恒。又解。长钵尼众先犯。不得因尼。制僧比丘。后寄
缘兴开。亦不至尼戒。尔者长衣何以同开十日。答长
衣缘同。开禁齐一。钵为缘异。许制不同。戒本三句。及
释可知。五分听畜七种粗钵。一以盛馀饮。二以盛香。
三以盛药。四以盛残食。五以除唾。六以除粪扫。七以
除小便。

次过畜十六枚器。女人志劣。修道事难。若不缘充。无
由起行。故于应供器外。更复开听。法馀杂事。一十六
枚。计缘巳充。应须进业。而更多畜。妨道故制。别缘具
四。一先有十六枚器。二更得器。三不说净。四经宿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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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本三句。释相可知。十六枚者。二釜谓大及小。二瓶
谓水瓶洗瓶。四盖谓二釜二瓶各有其盖。四瓫二大
二小。四杓亦二大二小。此等开听。馀者净施。五分云。
器物者资生器物。唯听畜盛苏油蜜香药酱酢各一
瓶。又听畜釜鎗拘各一。及一小瓫。盛米食。过是者尼
萨耆。

次先许病衣后违戒 凡身多秽。女更倍增。每月[泳-永+(盈-又+ㄆ)]
流。身衣被污。若不遮障。无巳进修。先许与他。理应相
济。今乃爽言。令他致恼。既乖法或式。立制防之。别缘
具五。一是病衣简馀用物。二先许他。三前来取。四无
因缘。谓破戒等被举二难缘。五不与他犯。戒本三句。
释中并馀衣轻重。合明可知。

次时摄非时施戒 凡施虽多。且约为二。物既局限。
分须合仪。苟有可贪。不遵圣教。将非时物。作时法受。
此则长恶不轻。故须圣制。此施元本是时。时分巳过。
至非时分。合作非时法摄。而于非时分中。作时法摄。
故得此物。合入舍堕。若不尔者。损非时僧。计合成重。
岂得逸提。五分十二云。诸比丘尼非时衣作时衣受。
诸客比丘尼。便不能得衣。十诵分为两戒。非时衣受
作时衣。主尼过时衣受作非时衣。客尼犯。别缘具四。
一是安居施物。二入非时分。三作时法分。四作法分
竟犯。戒本三句。及释可知。

次贸衣巳后强夺戒 凡物贸易。事巳决判。怀嗔强
夺。不应道仪。此则公相触恼。增长斗诤。情过不轻。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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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圣制。别缘具六。一共相贸易。二决价巳定。三嗔心
强夺。四自作教人。五无因缘。谓无借著及举等缘。六
得入手犯。戒本三句。一人。二共易说。三后嗔恚下夺
之结罪。解释。开贸易者。为同法人无讥。得离驰求之
恼。夺有现不现故。文中结罪。两句差别。馀相可解。

次乞重衣戒 出家理应标心累外。至于取受。须合
轨仪。何期不能守道。广纵贪情。辄索重衣。亲非并损。
由斯过故。立制防之。问此与前非亲里乞衣戒何别。
答三义不同。一前戒直乞犯。自恣请不犯。此就自恣
请中过分索犯。二前戒乞得一条犯。此十六条巳上
犯。三前戒除亲。此戒亲非亲犯。有斯三异。故分两戒。
别缘具五。一居士自恣请。二乞重衣。三过分索十六
条巳上。四为巳。五得入手犯。起犯文二。一非亲。二亲
里。各自恣请。过分索犯。戒本三句。释中云。十六条者。
谓四叠张别四条成。故云十六也。馀相可知。

次乞轻衣戒 制意具缘并同前戒。唯以轻衣为异。
不能繁述。

●次明一百七十八单波逸提。先总料简。五门分别。
第一自作教他。第二遮性差别。第三持犯方轨。第四
二部同异。第五下众任运。

初门自作教人。位分为
四。第一有二戒。唯教人业。谓教谓咒术及以世俗伎
术捉白衣。第二有十一戒。自作教人。彼此同犯。谓掘
坏牵二虫恐大藏煞谤捉宝第十一。第三有十一戒。
自作正犯。谓同戒有五。屏露二敷卧具高脚床兜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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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过量浴衣。不同有六。谓五涂身戒及安居中牵他
出房。戒若教人于巳有润。是则同犯。与自作无殊。若
泛教人于巳无润。但获吉罗。则不同犯。是则两位合
有二十二戒。有同犯义。第四位馀一百五十四。自作
犯提。教人但吉。

次遮性者。有三十六戒性恶。如僧
有三十戒是性。妄毁两粗异嫌强牵用讥。驱谏恐煞
领疑露起说随。摈拒毁同欲悔听打博谤。此中除吉
讥教授师戒。馀二十九。不同有七。谓洗净过分。胡
胶。相拍。夏中牵他出房。习延居士子。违僧三谏。骂比
丘骂尼众。诸馀等戒。并是遮收。

次持犯者。位可为
三。第一有二十三戒。具二持犯。于中同戒有十。谓说
粗别背残宿不受食前食后辄取净衣露藏粗罪僧
事与欲非时入村。不同有十二。取辄有十一。束为五
对一只。如俗家辄坐及吉一对。二辄宿及去一对。三
日暮日没开蓝门一对。四著他衣及破㿈一对。五突
入僧寺及问义一对。一只者。夜入聚落。又三时游行
少分取夏中及畜众。此二十三戒。并悉止法不作。名
为止犯。作事有违。名为作犯。此体一名别。论其二持。
具含两义。所以可解。第二有十九戒。唯作持止犯。一
是同戒。谓不摄耳。馀十八是不同戒。约受有五。谓取
衣不与受具一。不与二岁学戒二。不说六法名字
三。式叉学戒巳不与受四。作本法巳经宿往大僧中
五。违八不可过法。有五。谓不请。不听。不恣。不依安居
不礼。又对馀事有八。不二岁随和上。不与他灭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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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安居。被摈不去。不以二法摄受弟子。不看同活尼
病。安居竟不去。不送淫女过五六由旬外。此等作则
是持。止便犯故。第三馀一百三十六戒。止则是持。作
则是犯。

次同异者。亦分三位。一有三戒。有无不同。
谓洗净过分。胡胶。经宿往大僧中受戒。二有四戒。犯
同缘异。谓外道食戒。俗衣。背请。减年童女受戒。自馀
诸戒尼重僧轻。此且位言。如剃毛事虽是同。而罪名
异。又如覆藏宽狭毁呰两舌。及与男子同宿独露处
坐。境界翻倒。如斯等类。思而可知。

次任运者。谓于
前二十四戒教人犯中。局取掘坏等一十一戒一向
同犯者。及高床。兜罗绵。过量浴衣。安居中牵他出房。
合十五戒。有任运义。除二咒术屏露二敷及五涂身
合九。虽复教人。得有犯义。然无任运。以即对故。

次下解有六十九同戒。直列戒本。馀不同者。次第解
释。

先明第七十食䔉戒 䔉非香洁。食秽道门。进修之
人。理宜永断。今贪美味。食此熏辛。损道招讥。故须圣
制。别缘具三。一者䔉甄去馀辛。二无病缘。三食结罪。
犯缘可知。戒本三句。释中生熟杂等并提。僧祇三十
八云。䔉者种䔉山䔉。如是比一切䔉不听食。熟生重
者烧作灰并不听。若身有疮听涂。涂巳当在屏处。疮
差净洗巳听入众。五分十二。诸比丘尼。中前中后啖
生熟䔉。若空啖若合食啖。房舍臭处。诸居士讥嫌。即
立制之。生䔉提。熟䔉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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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剃三处毛。次下四戒。过损并同。咸长欲原。齐违圣
道。伹以背俗之人。情希出离。理应断于欲想。永绝爱
心。且三处毛。别缘具三。一是三处毛。二除病及势力
执。三随力结罪。文相可解。比丘直据妨道。以结偷兰。

次洗净过分戒 具缘有四。一以水净。二有染心。谓
因作此。以畅欲事。三无因缘。谓有病去虫不犯。四过
限犯。僧祇第四十云。洗法者得齐一指节。不得令过。
若过洗以歇欲心者。偷兰遮。是名洗法。伽论第六云。
若比丘不说大小便。不得礼拜。不得坐卧僧卧具上。
除无水处。若为非人呵嗔。水神所嗔。或服药。

次用胡胶作男形戒 别缘具四。一是胡胶臈及馀
饭[麨]等。二作男形。三除病。四内便犯。僧祇第四十云。
胡胶形者。各胡胶作。各铜铅锡白臈。各互各臈蜜。如
是比作身生。以歇欲心者。偷兰遮。是名胡胶形。五分。
比丘尼作男根内女根中。波逸提。若内内波逸提。出
不净偷罗遮。

次相拍戒 五分。若以手拍。手拍波逸提。出不净偷
罗遮。

次供给无病比丘水扇戒 墨服虽同。僧尼形别。来
往容仪。须离讥过。今忽供给大僧水扇。丑累不轻。故
须圣制。僧祇三十八。若比丘尼持水瓶。不持扇者越。
持扇不持瓶。亦越。二俱持者提。二不持者无罪。是罪
一比丘一比丘尼。若众多比丘无罪。若众中有父母
者。扇扇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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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乞生谷等戒 出家但应善修乞食。今乃乞生谷
等。相招讥丑。纷动妨修。故须圣制。或从亲里乞。或从
出家人乞。或为他。他为巳。或不乞而得。不犯。别缘具
四。一非亲里家。二生谷麦等。三为巳。四随乞结犯。

次好生草上大小便 一切草木。人及非人俱以为
依。共同受用。今乃于上大小便利。招讥处深。故须圣
制。别缘具四。一是好生草。二众人聚处。三无病等缘。
四在上活之便犯。问众学戒中巳有此制。未知此制
与彼何殊。昔解云。众学戒中。应须除此一戒。今解不
然。此中谓是生茄蒌草。须是多人聚处。故获提罪。众
学类翻前。但结吉也。

次不看墙外弃不净戒 凡所为作皆须审谛。说弃
便利。而不看人。由辄云秽。损污他人。情过不轻。故须
圣制。三缘成犯。一是便利。二不外看。三弃即犯。

次观看伎乐戒 出家之人。应须静念救。系心守道。
方合轨仪。今观伎乐。妨癈正修。招讥不轻。故须圣制
别缘具四。一种种戏笑。二方便往观。三无诸难缘。四
往见便犯。见论十六。下至猕猴孔雀共戏。往看得波
夜提。若寺中作伎。往看不犯。馀相可知。

次共男子入屏处共语戒第八十 男女既殊。理无
参涉。辄入屏处。容生染秽。馀义如上。别缘具五。一人
男子。义通道俗。五分。入屏处戒。入露处戒。遣伴耳语
戒。对比丘立三。复对白衣外道立三。部成六戒。以此
故知。通道及俗。馀屏等戒皆同此释。二离见闻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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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第三人。四无因缘。病及力势二难等不犯。五立
语便犯。此无染心立语故提。若有染心。落前八事。若
直立不语者吉。比丘吉者。直为招讥。下有比丘犯者。
释皆同此。

次共男子入屏障处戒 问此与前戒有差别。答前
戒离见闻屏。假语方犯。此覆障屏。不假语犯。有此不
同。故分二戒。五缘成犯。一人男子。二覆障处。三无第
三人。四无重病二难缘等。五入便犯。立位吉者。以不
行故。若坐即犯。共坐逸提。

次遣伴远者与男子屏处立耳语戒 此亦离见闻
屏。唯以遣伴远吉耳语为异。五缘成犯。一人男子。二
离见闻屏。三遣伴远去。谓离伴见闻处。四无难等缘。
及伴举摈等。五立耳语便犯。

次入白衣家坐巳不辞主人去戒 出家乃是方外
之宾。来往经过。事须应法。今坐他家。去不辞别。迹同
贼仪。岂成客礼。由此损失主人床座。事恼弗轻。故须
圣制。五缘成犯。一白衣舍。二语主人在好床上坐。三
去不辞别。四无因缘。五出门便犯。

次辄坐他床戒 床既有主。坐须咨问。不问辄坐。殊
所不应。具缘有五。一是白衣舍。二是好床。三语主。四
无因缘。五坐便犯。

次白衣家辄宿戒 不问主人辄宿他舍。迹同贼相。
所以不许。五缘成犯。一白衣舍。二不语主。三敷卧具
四无因缘。五随转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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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共男子入闇室戒 前屏是覆障处。有光明故。无
第三人犯。有则不犯。此是闇室。绝无光明。虽是昼日。
生患处深。纵有多人。亦是其犯。馀相是同。以此为别。
四缘成犯。一人男子。二闇室无窗牖光明。三无因缘。
四入即犯。

次不审谛受师语戒 凡受师言。必须审谛。明忆记
持。依言奉命。如何谬承师语。轻心错传。过是难容。故
须圣制。别缘具四。一师如法教。二受不审谛。三传言
遣偷。四言词了了。

次嗔心咒咀戒 出家之人。宜发善愿。自度度人。彼
我俱益。今乃咒堕三恶。令舍佛法。垢障处深。故所以
制。三缘成犯。一有嗔心。二咒咀。三言耳犯。释中教称
南无佛者。引佛为證。佛大慈悲。知他心智。我若欺汝。
便同诳佛。事若不虚。愿知我意。

次因事嗔心椎胸啼哭。出家理应虚心进道。纵逢恼
境。须以法裁。今不忍事。啼哭椎胸。此乖道仪。故须圣
制。别缘具四。一因有诤事不善修持。二嗔心。三无因
缘。四随椎泪堕。多论第四。五众尽不得啼哭。乃至父
母丧正亡。一切不听。四众吉罗。尼得提罪。

次无衣同床卧戒第九十 二人同床。容生染习。自
坏心行。妨废修道。四缘成犯。一同床。二露身。三无因
缘。除病及难。四随卧犯。

次同被蓐戒 共同被蓐。染习更增。损道招讥。故复
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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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语业恼他戒 出家理应犹如水乳。和合相得。不
爽物情。今不和穆。公相触恼。彼此废修。故须圣制。别
缘具四。一知比丘尼先住后至。二作故恼意。三在前
诵经问义。四言词了了。

次不看同活尼病戒 病人共恼。事须瞻视。若不供
承。令病增剧。又同活义重。尚𡩼悲心。咒复馀人能生
慈悯。三缘成犯。一是同活尼。二无因缘。谓自病二难
等。三不看便犯。

次安居中牵他出房戒 先许在房安居巳定。又是
夏中。不合移动。此比丘尼轻人慢法。纵嗔驱。恼重故
制。别缘具五。一是僧房分得属巳。二先许彼住。三嗔
心牵出。四无因缘。谓破戒及举摈等。五出户便犯。问
大僧前戒驱获提𠎝。所以此中但得吉罗。答前春冬
房。有共用义。驱出恼重。僧尼并提。此房属巳。彼便无
分。恼微故吉。与尼不同。尔者亦尼义同。何以偏重。旧
解云。僧有二义。一无房分。二不犯独。恼徵故轻。尼则
有独可犯。致恼还俗。故得提罪。今解不然。不以居有
独故驱出即重。呵中伹云恼彼还俗。不言驱出。为犯
独罪。但以夏中比丘知法。驱出义稀。伹获吉罪。尼多
迷法。憙生嫉妒。驱出义数。故得提𠎝。

次三时无事游行戒 进道之人。理息缘务。无事游
散。妨癈正修。又断生命。自丧资缘。招讥不轻。故须圣
制。别缘具三。一春夏冬三时游行。二无因缘。除为三
宝病尼受日难等不犯。三随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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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受请安居意竟不去戒 本请供养。期在夏中。今
以限过久近不去。非直增长贪求。亦乃无惭太甚。恼
物不轻。故须圣制。别缘具四。一受请安居。二随前后
安居日满。三无因缘。谓病无伴二难等。四不去经宿。
理圣明相为分齐。文中略无。

次边境怖处游行戒 边方回崄。盗贼所依。尼辄游
行。恐成污损。是故斯处。制绝游行。今者故违。结以提
罪。别缘具三。一边界恐畏难处。二无请等缘。三行越
界犯。

境内恐怖受游行戒 制具同前。

次习近居士子违僧三谏戒 制意有三。初不听习
近者。男女形殊。理无参涉。共相习近。恐成大损。次须
谏意者。以佛开畜。净施檀越。若见俗人。善言慰喻。由
执此故。不肯别住。虑恐因斯便生爱染。须僧设谏。开
示是非。欲使识是遵修。知非弃舍。次结罪意可知。问
前与女人习近。违谏罪重。此与男子习近。何以翻轻。
答前为有染同类为如。此为无染异类故稀。作有稀
如不同。罪亦轻重不等。别缘具六。一与居士子习近
住。二如法比丘尼谏令别住。三倚傍不舍。四如法僧
谏。五拒而不从。六三羯磨意竟。释文如上可知。

次观王宫园林浴池戒第一百 王宫绮丽。事等诸
天。今辄往观。废修正业。又恐染著俗事。自坏心行。损
道招讥。制之不许。别缘具四。一王宫浴池。二作观意
往。三无因缘。四见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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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渠河水中露身浴戒 女人形鄙。事须遮障。今故
露身。招讥损道。四缘成犯。一渠河水。二露身洗浴。三
无因缘。四洗身遍犯。

次过量浴衣戒 释同其前。唯名浴衣为异。又用无
限。

次时中缝僧伽梨过五日戒 为他作衣。理应早了。
情贪利养。久近不成。又损衣财。令彼致恼。情过不轻。
故须圣制。别缘具五。一与他作衣。二是时中。三僧伽
梨。四无因缘。五过五日。理取明相。为结分齐。文中求
僧伽梨者。是衣主尼。六难事起者。是作衣尼。六难者。
母云。一父母。二兄弟姊妹。三六亲。四国王大臣。五盗
贼。六恶兽。

次过五日不看僧伽梨戒 三衣虽可俱为道服。然
大衣价高。营求颇办。久不看捡。事容损坏。阙资身用。
故须圣制。三缘成犯。一是大衣。除去馀者。二举处不
坚牢。三过五日不看。理结分齐。亦取明相。十律。五夜
不看五衣提。

与僧衣作留难戒 修道立行。理须益损物。见他施
时宜应助赞。今反悭惜他物。令不施僧。彼此俱损。故
须圣制。别缘具四。一施主许施。二知他许施。三劝不
听施。四依言受劝息心便犯。

次辄著他衣戒 辄著他衣。迹同贼相。被他诽谤。清
白不分。又令前人谓失生恼。情过是重。故须圣制。别
缘具三。一是他衣。二不问主。三著便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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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与白衣外道衣戒 制意同前。僧祇三十八云。自
手与俗人外道沙门衣。波夜提。别缘具四。一是非亲
白衣外道。二是沙门衣。三持授与彼。四彼领即犯。问
所以不开置地与者。以沙门衣异。纵开置地遣人。亦
招讥损。是以不开。不同其食以相无异。是以开听使
人置地。

次众僧如法分衣遮令不分戒 众僧和合。欲分施
衣。理应详遵。许无乖别。今为弟子。遮僧分衣。恼众不
轻。故须圣制。别缘具五。一僧得施物。二返欲分摄。三
众集和合。四恐弟子不得。遮不听分。五不分便犯。开
文中非时分者。谓尼众未集时。有沙弥尼时。

次遮僧不得出功德衣戒 众僧和合。出功德衣。理
应详遵。共同作法。今贪五利。遮令不出。恼众情深。故
须圣制。别缘具四。一先受德衣。二时中作法。三为利
故遮。四不出便犯。开言非时者。谓过五月。计出衣单
白。伹有三非。今言五者。文中乘列。亦可非出妄情。纵
五非妨。

次遮僧欲出功德衣戒第一百一十 释义同前。但
前戒现遮故起犯。文言。众僧如法出衣。又结罪中望
法不成结。或僧不出犯。此戒是当遮故起犯。文言。时
诸比丘尼僧。欲出迦絺那衣。及结罪中。取言了为分
齐。然有释言。此语业遮。故了了犯。若是当遮者。何有
五非。前戒身遮。谓身在申手外故。不言了了。此解不
然。若以当遮无五非故。即言是语业者。前戒是身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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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身在申手外。如何有五非。进退既然。前解为正。

次不与他灭诤戒 自有解慧。堪能殄诤。彼复来求
意。竟不为灭。令诤增炽。般恼还俗。败损不轻。故须圣
制。别缘具五。一是四诤事。二诤人求请除灭。三有德
堪殄。四无因缘。谓前人有举摈及二难等不犯。五不
为灭。开文若言不行者。不行我言教。

次与白衣外道食戒 释同大僧。此是犯同缘异戒。
为与白衣上。亦犯提罪。

次与白衣作使戒 出家理应栖心物外。今与白衣
作使。特乖修道之义。又令白衣轻慢僧众。过损不轻。
是以圣制。别缘具四。一是白衣。二非法作使。三无因
缘。谓父母及信乐人病势力持等。非作犯。

次自纺绩戒 纺绩劳务。下人所为。出家作之。特亏
道望。别缘具四。一是十种衣缕等。二自纺绩。三无因
缘。谓须索綖强力所执。四随引手犯。

次著俗人衣辄坐卧他床戒 进修之人。每应清洁。
爱染之所。恒须绝心。辄著妇人严具。卧在常居之所。
生过不轻。是以圣制。五缘成犯。一是白衣舍。二著妇
人严具。三是夫妻常居止床。四无因缘。除病二难。五
随坐卧。

次经宿不辞主人辄去戒 前昼日不辞。此经宿去
不辞。释义同前。

次自诵咒术戒 进道之人。宜守正法。今辄舍弃。谓
杂咒术。此则增长生死。患累道门。过损不轻。故须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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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别缘具三。一世间咒术。二无因缘。三言章了。

次教人诵戒 释义同前。但为自他业殊。故分两戒
又复前自诵中四事不犯。一治病。二学书。三折伏外
道。四护身。教人诵中全无是开。

次度任身妇女戒 出家尼众理应清显。永绝讥嫌。
生长信敬。今知任身度令受具。后产丑累。故须圣制
别缘具五。一是任身。二知。三为受具。四作和上。五三
羯磨竟。馀非根本。但获轻𠎝。

次度乳儿妇女戒第一百二十 馀义同前。唯以乳
儿为异。五分二十九。有一比丘尼。产一男儿。不知云
何。白佛。佛言。听白二差一尼伴之。时二尼捉儿生疑。
佛言无犯。二尼共儿眠亦无犯。若离怀抱。应与比丘
令出家。若不欲令出家。应与亲养令成长。

次度减年童女戒 释义同大僧。唯以童女有二岁
学戒为异。缘文有三。一起过。二呵责。三告诸比丘下
明受戒法。于中复三。初度沙弥尼法。二自今巳去下
与式叉学戒法。三彼二岁下年满受具。戒本及释。文
相可解。僧祇应问。汝何时生。若不知者。应看生板。若
无者当问父母亲里。若复不知。当问何王时大丰时
大俭时。若复不知者。不可相形。若乐人家女。年小而
形大。当相其手足骨节。

次不与二岁学戒羯磨戒 不与学戒。既迷戒相。广
兴诸过。行无由立。既亏匠训之功。不成相利之道。违
教不轻。故须圣制。别缘具六。一是十八巳上童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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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学戒羯磨。三年满二十四为受具。五作和上。六
三羯磨竟。文言彼非十八者。谓不满十八。及巳上者
不与学戒。便即受具。为净身故。制二岁学戒。故智论
十六。问比丘尼法中。何以有二岁学戒。答佛在世时。
有一长者妇。不学怀任。出家受戒。至后身大转现。诸
长者讥嫌。因此制有二岁学戒。

次不说六法名字戒 现不示名。犹不识相。坏行违
教。如前无异。别缘具七。一是十八童女。二与学戒羯
磨。三不说六法。四年满二十。五为受具。六作和上。七
三羯磨竟。戒本三句。一人。二不与六法。三年满下结
犯。释第二句中。此六法者。谓前四方便。后二根本。是
所学法。前四根本犯须灭摈。非所学法。又此六法学
须尽形。临逼受具。下须二岁。二岁未满。犯此六事。缺
其学法。更与二岁。若其六外犯者。但是缺行。不𨷂学
法。不须更与。纵满二岁。未得受戒。有缺学者。亦须更
与二年以犯缺学。不合受戒。若尔行覆藏竟。犯应坏
法。答覆随日治。不是尽形。故曰满不坏前法。论其学
法。是其尽形。犯即坏法。故须更与。

次度诸遮童女戒 僧众要须胜人崇集。先显佛法
利益世间。今此女人诸根不具。辄度出家。污辱尼众
丑累不轻。故所以制。别缘具五。一诸根不具。二知不
具。三为受具。四作和上。五羯磨竟起。文三。一起过。二
呵责。三告诸下广明受法。于中复三。初受戒方法。二
族姓女下说相法。三汝巳受具足下总结劝持。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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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明尼中本法仪轨。二时诸比丘尼下诸大僧中
受具方法。广释其相。具在下文。

次度少年曾嫁妇女戒 十二曾嫁。巳经事人。斯堪
能持戒。故佛听许。年不满者。志未成立。既不离过。制
不听度。别缘具五。一年减十二妇女。二知减十二。三
为受具。四作和上。五羯磨竟。馀相同前。然母经第八
云。若女人十岁。巳有夫主者。度令出家。受沙弥尼戒
满二年。后得与受式叉摩尼戒。须满二岁。后得受具
足戒。是名二岁相应法。

次度曾嫁百遮妇女戒 释制意等同前。此中亦应
具明。四戒且略。出初后中二义同。亦可前制二十减
年不得。今为曾嫁。开减年受竟。谓馀遮亦同曾嫁。为
此故有初后两戒。中间两戒起过。由能授人。非关所
为。故不得有乘因起过。岂得言道。巳曾嫁故。不须学
戒。不示六法名字。

次度淫女戒 耽欲女人虽非正障。度受具巳。为人
嗤哭。此还丑累不轻。要须深藏远送。故违招讥。圣制
提罪。别缘具五。一是淫女。二知是。三为受具戒竟。四
是和上。五不深藏远送。

次不以二法摄受弟子戒 凡具二法相摄养者。始
成师训。相利之道。其二法者。济给衣食。免其形苦。诲
以教法。开晓心神。今亏二法。形心不安。致令弟子不
能进行。此则患累事深。故须圣制。别缘具五。一是清
净尼甄。去破戒举摈等不犯。二恒随和上除离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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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和上有法及衣食。四无因缘。或以此故。致有二
难。五不以二法摄受。即便是犯。

次不二岁随和上戒 新受戒人未有闲晓。每应咨
禀。以成巳益。辄离师去不蒙训导。𨷂于进修。故须圣
制。别缘具六。一是和上。二清净有德堪能摄受。三师
不听去。四未满六夏依。五分理须如是。今言二岁者。
文误故尔。五无因缘。谓由此住有二难生。六离去便
犯。

次不乞畜众度人戒第一百三十 人不自知。非分
自处。须僧筹量有德无德。今僧不听。辄度起过。事多
轻损。故制提罪。别缘具四。一增不听。二为受具。三作
和上。四羯磨竟。自下三戒不约羯磨竟。结罪者略也。
缘中文三。一无德度人不知教授起过。二时诸下呵
三告诸比丘尼下制乞畜。众遣僧筹量有德者听。无
德者制。问无德乞者。谓羯磨成不。古旧释云。无德度
人。别可有罪。作法成就。若尔无德教授亦应成就。解
云。教师无德。全无教授尼义。故不成差。无德和上令
前得戒。故所以成。此解不然。定法成不。如上明说。

次未满十二夏度人戒 年夏小者。行德未圆。志既
不立。岂成师训。要须年夏满足。解行具备。堪能摄受。
故所以听。别缘具四。一夏未满。二为受具。三作和上。
四羯磨竟。男女受戒。学无学异。两众和上亦有差别
故。十诵。诸尼欲共诸比丘等。便言汝等五岁。不依止
他十岁畜弟子。我等亦尔。有何差别。诸比丘白佛。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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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从今巳去。尼满六岁不依止他。满十二岁。得畜众。

次无德度人戒 自行不立。何能济人。彼我俱损。故
所以制。别缘具四。一无德。二为受具。三作和上。四羯
磨竟。此戒即是简愚取智。次前戒简小取大。不以二
事摄受。简无行取有行。尼为过损多。故并获提𠎝。僧
即损徵伹犯小罪。

次不听度人谤僧戒 不量无德。非理谤僧。恼众自
伤。故所以制。别缘具四。一实无德。二僧不听。三非理
谤。四言了犯。问所以不谏者。答自知无德。非分谤僧。
无有傍倚。故不须谏。

次父母夫主不听辄度人戒 既有所属。不合出家
辄与受具。为他牵捉。此则丑累僧徒。不得清显。情过
不轻。故须圣制。别缘具四。一有所属。二为受具。三作
和上。四羯磨竟。

次度与童相敬爱憙嗔戒 直尔耽欲。尚秽道门。况
与男子相爱。而能进业。又以憙瞋自恼恼彼。过损不
轻。故须合制。别缘具五。一是耽欲憙嗔者。二知是。三
为受具。四作和上。五羯磨竟。

次不与学戒 尼受具足戒学戒满足。专心希具。及
贪供养。不为时受。此则不成师训摄受之方。过状不
轻。故须圣制。别缘具五。一学戒清净满二岁。二僧衣
缘具。三是和上。四无因缘。五不为受。

次取他衣不为受具戒 前制和上。此是依止师。先
取他衣。许为受具。今不为受违要故提。别缘具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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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戒清净满二年。二取衣许为和上。三僧衣缘备。四
无因缘须不为受。

次多度弟子戒 凡度弟子。须知教授之方。既不教
授。随缘坏行故作限约年度。一人纵贪。故违圣制提
罪。别缘具五。一曾前度人。二未满十二月。三更度人。
四作和上。五三羯磨竟。文中不约羯磨竟结罪者略
无也。

次作本法竟经宿往大僧中受具足戒 即日往者
善心相续。经宿方诣。事多留难。故制不听。经宿诣僧。
违即恼彼。圣制提罪。别缘具四。一曾作本法竟。二不
即日往。三无因缘。四不往经宿获提。理约明相。文无
者略。五分。明相出和上提。馀师吉。母经第七云。若比
丘尼比丘尼。僧中受具足竟。即昼日大僧中受具足。
不应夜来。

次教授日不往听戒第一百三十 备德之人慈心
诲导。理应听受。咨禀未闻。今乃慢法。轻人不听教诫。
自失法益。故制提罪。别缘具四。一僧所差。二正教授
三无因缘。四不往听。

次不半月请教授戒 尼须教授意如前。今以慢法
轻人。不遵敬教既违元受之心。故制提罪。别缘具四
一二部僧满下至五人。二请教授时。谓十四十五十
六。僧说戒时。三无因缘。四不差往犯。戒本三句。一人。
二立法。三若不下违教结罪。其释相中。此及自恣不
解结罪句。但解前二。释初可知。解第二立法句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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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二。第一满和无病广教授法。第二若比丘僧病
巳下减别多病。问讯法前文有四。第一尼众差往。第
二彼当法大僧中下请教授法。第三彼既属授下问
取不尅期往法。第四若比丘尼闻下迎送供养法。初
文有三。一举圣制。故言世尊有如是教等。第二而彼
下制差之缘。第三佛言下正制作法。差往此中复二。
初尔差法。次明正差。正差复二。一羯磨差使。二口为
差伴。次第二请教授法。文中亦三。一别请词。次闻属
授。三简所属之人。馀文可知。母经第七云。若十五日
比丘尼。就大僧中。受戒僧集时。即乞教诫。更不须后
时来乞。

次不诣大僧自恣戒 制意如前。又以受戒。既由比
丘。忏悔除𠎝。亦须仰藉。故扙大僧垂慈诲示。令行无
违。业累消灭。别缘具四。一安居竟。二两众俱满和合
无病。三无因缘。四不差往犯。戒本三句。一人。二立法
三结罪。释中初句可知。第二法文二。初广自恣法。二
灭减别多病。问讯法前中文三。初明差法。文中复三。
如前戒说。第二往至下对。僧自恣法。大僧总须尽集
不容乖别。初列威仪。二正自恣。止恣五句。一举尼众
安居竟。正是自恣时。第二又举大僧安竟。所以须举
二部僧者。以尼要对二部恣故。三比丘尼僧下正明
纵宣巳过请举见闻疑罪。四大德下仰求尊众垂慈
诲示。第五我若见下彰巳识过诲除以成皎洁之行
第三彼即下辨尼当部自恣时节。若不疲倦。同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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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自恣之法。一同大僧。法式仪轨。具在下文。其恣五
德。还须差向往大僧中者。以此或承僧命。举尼罪故。
问教授何以开属一人自恣要须对众自说解教诫。
真欲请说。法师不假。对众开听。属授自恣。同此举罪。
不备自非。对众陈修。见闻无由得具。次问讯可知。若
僧不满。及多病者。尼僧须作一部恣法。

次不依大僧安居戒 制意如前。又以安居。正时须
依明德。随有疑滞。咨决造修。今乃不依大僧。失于法
利。抱暗自俱。故制提罪。别缘具四。一在无比丘处。二
作不依意。三无因缘。四结安竟犯。五分十二。虽依比
丘众。而无教诫者吉罗。若安居中比丘众移去死亡
罢道。若为强力所制。为若病皆不犯。

次突入大僧寺戒 僧寺尊居。不可轻尔。往来入出。
须有咨量。不白入者。容生染患。憙相触恼。故所以制。
别缘具四。一有比丘伽蓝。二不白。三无因缘。四入门
犯。

次骂比丘戒 大僧上尊。是其师位。理应祇奉。不失
敬仪。如何反以恶言呵骂。慢法轻人。违敬故制。别缘
具四。一大比丘。二以恶言呵骂。三在间内。四言词了。
上尊骂下恼徵故轻。

次骂尼众戒 夫众僧者。尊贵可重。先显佛法。利益
无边。今乃因诤起嗔。轻骂大众。自坏恼僧。故制提罪。
别缘具五。一是尼众除别人不犯此戒。二因诤嗔忿。
三恶言敬骂。四在闻内。五言了犯然。尼骂别尼。及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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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犯提罪。若其骂僧。别人失敬师仪提罪。若骂僧众
异众义稀。获轻。若尔大僧同众。应结重𠎝。何以骂众。
亦得告骂罪。答大僧敬众稀故吉罗。女人少智骂数
故重。

次不白众僧使男子破痈戒 男女形殊。恒须远离。
辄破身㿈。恐生染习。此则败损不轻。故须圣制。别缘
具五。一身有疮㿈。二使男子。三无染心。若有染心不
犯此戒。四不白大众及馀人。五随下手刀一一提罪。

次背请戒 制意具缘。同大僧说。然古旧释云。尼背
请足食。合制一戒。大僧离制此。谓离合不同大僧。异
多同少者。少者咸有病开。异多有三。一背请有施衣
开之食即无。二背请无馀法开足食即有。三背请要
背正请受正请犯。非正不犯。足食足竟。正非正俱犯。
有斯别状。故分二戒。尼同多异少。异少者。背请有施
衣开足。食便无据。是应离。同多有三。一并有病缘开。
二俱无馀法开。三俱食正方犯。同多故合。问罪以尼
无馀法。解女人不食九日。命终堪耐。饥苦故无馀开。
丈夫不食。七日命尽。不堪饥苦。故开馀法。今解不然。
尼以开不重开。故无法馀。如比丘足巳更食。正非正
俱犯。若不开作馀法。教急难恒。论尼足竟。更食五正
始犯。不正不犯。巳开食不正说。何须更开馀法。作此
解者。非关七日不死不开。又解尼有馀法。如见大僧
不起云。大德。我不作馀食。法食既不作法。开使不起
不犯。故知作者须起。不起即犯。又五分。足食劝足。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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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同戒。王至尼法中直列。戒本以此。故知其义即通。
文对大僧。设法仪轨。论其义旨。亦须该尼。不得见戒
不同。即言馀法亦隔。又尼二戒合者。直为俱贪。正犯
不劳。更以馀义解释。戒本三句。一人。二举缘。先受请
者。背请缘。次若足食巳犯足缘三后食下双结两罪。
又戒本广释。并论两罪。缘起之中。直论背请。亦可缘
中受节食者。背请方诣。居士家食。即是足食。不犯中
有。五句。初三五句开背。二四两句开足。

次家悭生嫉妒戒 师得供养。弥应助喜。友以如心。
轻言于汝。此则坚惜他心。

次家悭生嫉妒戒 物轻慢于师。垢障处深。故制提
罪。别缘具四。一施主好心供养于师。二内生嫉妒。三
发言汝。四言彰了了。

次以香涂身戒第一百五十 出家理应弃舍。饰好
观身。不净是其所应。反以香涂。令身光洁。耽著放逸。
患深故制。别缘具三。一是香泽。二无病。三随涂结犯。

次胡麻泽涂身 如前。

次使比丘尼涂身戒 次下教人。总有五戒。一戒落
后。次第有四。若就教人业同。应云一戒。戒云。若比丘
尼使女人涂身。波逸提。或就自作戒中。合制亦得。戒
云。若比丘尼以香涂身。自涂教女人涂提。或就所用
物殊。应立二戒。一香涂身。二泽涂。并通自作教人。如
掘地坏生。义亦同足。今随境别。乃立多戒。

次使式叉涂身 次使沙弥尼涂身 次使白衣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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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身 次著贮跨衣出家威仪。众生物善。以衣贮跨。
反增恶习。既非道仪。故制提罪。

次畜著妇女严身。具畜俗严。具多生染习障道之源。
故须圣制。

次著草屣擎盖戒 出家入道谦巳为怀舍。俗趣求
须除慠逸。今著革屣持盖而行。长慢招讥。制之不许。
别缘具四。一著革屣持盖。二在道行除寺内。三无因
缘除病强力二难不犯。四随越界犯。

次乘乘戒 出家理应。修慈济物。今辄乘乘苦恼。前
境动越威仪招讥损道。由斯过故制。与提𠎝。僧祇第
三十九云。若者老羸病。若乐人不能行。得载㹀牛车。
及雌马雌驰。若病不觉雌雄。无罪。比丘反说。得越毗
尼罪。

次不著僧祇支戒一百六十 女身不覆丑相外彰。
又生他染。招致讥过。四缘成犯。一有僧祇支。二不著。
三无因缘。四入村犯。

次夜入出白衣家不白主人戒 夜暮入出。多有奸
非。迹同贼师。清浊难了。此二戒合制。缘中。彰入而还
出。戒本制入。广解及开双明。入出入出具五缘。一夜
分。二白衣舍。三无三宝请唤等缘。四不语主人。五入
门犯。问此与非时戒有何差别。答以纵属来不犯。非
时为不语。主人即犯。夜入若不属来犯。非时罪语舍
主。故不犯。夜入若属授来及语舍主。二过俱无。若不
属来。复不语舍主。并犯两罪。以此故知。二罪缘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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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五缘。一夜分。二先在白衣家。三无三宝二难等缘。
四不语主人。五出门便犯。

次向暮开僧伽蓝门戒 暮辄开门。憙增奸盗。入出
无节。岂护众仪。别缘具五。一向暮。二蓝门巳开。三不
属授。四无因缘。五开出便犯。

次日没开僧伽蓝门戒 前戒日犹未没。故称向暮。
此戒要日没后开。有此差别。释义同前。唯以日没为
异。

次不安居戒 圣制安居。为防嚣动。今还游散。岂得
无事。又是正时。妨修道业。招致讥丑。故制提𠎝。别缘
具三。一是后安居日。二不结。三过后安日。问居结安
居有其前后。所以违前。获吉过后犯提。答虽不结前。
犹可结后。以有后结。但犯吉罗。若不结后。更无结法。
情过是重。故得逸提。尔者破前犹得结后。可获吉罗。
破后更无结法。应得提罪。如何两破并获吉罗。前后
不安。罪有轻重。解结有时。限违有重轻。破无分齐。一
种吉罪。

次度大小。便常漏人戒法 众理应清洁。先显带病
入道。不应僧仪。别缘具五。一病。二知。三为受具。四作
和上。五三羯磨竟。自下度人戒缘皆同此。

次度二形人戒 身有两形。不堪进道。既不得戒。制
以提𠎝。

次度二道合人戒 次度负债病人比。此亦招讥不
轻。二戒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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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诵咒为活命戒 前戒为弃舍正典。不为活命。此
为活命。以此为异。别缘具四。一世俗咒术。二诵习为
活命。三无因缘。四言词了。

次以世俗伎术教授自衣戒一百七十 前戒诵习
咒术。为自活命。此以阴阳吉凶教授白衣。又前自诵
戒。亦为活病等四种事。开此教授。白衣全无此开。别
缘具三。一阴阳吉凶等事。二教授白衣。三言词了了。
缘中先教。不应谓向日月等。次又言巳下教其所应。
戒本三句。一人。二教授白衣。三结罪。释中初句可知。
第二句中文分为四。初举缘中教不应作文。故日伎
术者如上说。二若欲说下列如来塔等。不应向之。举
是显反。非前第一三。又言今日下举前教授中应作
之文。四应语言下举是显非。反前所应。次彼比丘尼
下解结罪句。

次被摈不去戒 行不自立。损及自他。既被摈治。理
祗僧命。而故不去违法。恼僧情过不轻。制以提罪。馀
六羯磨。治人在寺。不遣离处。故无不去之罪。唯此摈
法。遣出本处。故违不去。制与提罪。别缘具四。一被摈
活。二不下意求解。三无因缘。四作意不去。或可须经
明相。文无者略。

次辄问大僧义戒 僧是上尊。理难轻触。凡有问决。
要先咨白。不启辄问。慢法轻人。又失敬仪。制以提罪
别缘具五。一是大僧。二先不求听。三非常听问之次
或亲友或彼从此受等。四问义除戏笑等。五言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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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不犯中。若彼从此受者。谓此常从比丘受法。若二
人俱从受法以是同习故。若彼问此答者。谓同习人
彼此问答。若六诵者。谓同诵部卷。此等并辄罪。

次身业恼戒 释义同前。口恼唯以身为别。

次在僧寺造塔戒 僧尼位别。居止亦殊。交杂往来
手相触恼。又令容僧不知。致敬乖礼。以此情过。故制
提𠎝。别缘具四。一有比丘伽蓝。二知有。三造尼塔。四
随用博等一一提𠎝。遮义永故。不待竟犯。

次百岁尼不礼新受戒 比丘戒僧是上尊由敬得
戒。今不设礼特[虚*予]受心。别缘具四。一是比丘。二知是。
三无病。四不起迎礼。祇云。尼入僧寺。应头面著地。一
一礼。一切比丘足。若老病不堪者。应随力多少礼。不
遍者得总礼。应言我尼某甲。头面礼一切僧足僧至
尼寺。尼敬亦然。五分。尼见比丘。不起不礼不请。坐者
皆提。

次摇身趍行戒 威仪容止。事须合法。内自肃清。外
生物善。今乃摇身趍行。相同鄙染。损坏不轻。故须圣
制。

次作妇女庄严香涂身戒 出家进行。须绝耶心。忽
作妇女庄严。香涂身者。此失宗敬之心。招讥损道。污
辱不经。故制提罪。

次使外道女涂摩身戒 释义如前。

●次八提舍尼。

初戒乞苏者。离俗进修。须异凡品。
苏是上味。乞增贪求。内𨷂贞廉。外[虚*予]信意。为过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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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须圣制。别缘具五。一从他乞苏。二自为巳。三者无
病。四受得。五咽咽成犯。下七义同。事别为异。戒本四
句。一人。二除病。三乞苏而食。四结罪。释相可解。


四比丘吉者。苏等资微。稀故吉罪。下四提者。丈夫憙
乞。故获提𠎝。若望尼说。前数后讳。并得可呵。

●次众学戒法。

与僧同。为离繁文。不能重举。尼七
灭诤。摄在提中。不合重明。故亦不举。上来尼众止持
竟。
四分律开宗记卷第五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