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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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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开宗记卷第九(从呵责揵度至灭诤了合有三万七千二百言)
西太原寺沙门 怀素 撰

●次明呵责犍度。

众内七人。性无惭愧。唯知恼僧
不护众法。既巳过犯相。仍行不自立。须僧折伏。令使
调顺。然此犍度。总治七人。纵置馀名。皆来一难。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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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责数犯。人之喜为。从初立名。故曰呵责。七法非一。
集在一处。名为犍度。将叹释文。先开十例。第一明应
治不。第二摄治尽不。第三立七之意。敕四轻重次第。
第五巳离合不同。第六足数不足。第七随顺有无。第
八解忏先后。第九谏不谏异。第十随文别解。

初门者凡行七法。必须过犯。现前无过加治。并成非
法。若轻众僧。耶心例说。斗乱彼此。令众不和。与作可
责治之。若因倒说破坏俗信。令于僧田数不平等。须
作𢷤治。若因倒说多犯众戒。又与白衣杂住。行不立
乙自。与作依止治之。若因倒说恼谤白衣俗信巳而
便舍去。作遮不至治。若因倒说有罪不见者。与不见
举。若因倒说不忏法𠎝者。与不忏降。若因倒说言欲
不障者。与不舍降治。故增二文言。有二法。比丘应与
作呵责羯磨。非法说法。法说非法。乃至说不说。如是
𢷤依止遮不至降。羯磨亦如是。二处二事二见亦如
是。又增三文云。有三法。僧应与作呵责羯磨。破戒破
见破威仪。如是乃至降羯磨亦如是。虽可实犯。要须
有根。故增四文云。有四法作羯磨。非法非毗尼。不成
不得处所。谓无根破戒破见破威仪破正命。有根破
戒等。翻上应知。又须应其九三。如文具明。五分二十
四云。若有三法。应与作呵责羯磨。既自斗诤。后斗乱
他。前后非一。后有三法。亲近恶知识。与恶人为伴。自
乐为恶。后有三法。破增上戒。破增上见。亲近随顺白衣。

次摄治尽不。虽可恶人随缘有七。佛为伏彼。制七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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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然以七义来證。摄治亦尽。一为治人违情行罚。不
欲除罪责忏残等。二用众法治令调伏。责不作法恶
马治等。三为治取不同灭摈。四不弥诤责罪处所。五
唯当众行罚。责不礼等互治。六满治具除损沙弥。七
唯治道除去覆钵。

次立七意者。古旧解云。七中位二。前四坏行不坏于
信。后之三降。信行俱坏。四坏行中。行虽无量。略明二
种。一内护行。谓出家人。顺教修行。众法成立。摄法在
巳。千载不坠。名为内护佛法行。二外护行。谓在家俗
人。数信三宝。援护佛法。使不坠没。名为外护佛法行。
内护有二。谓众法内护。自行内护。若坏众法内护者。
作呵责治。若坏自行内护者。作依止治。外护亦二。谓
有违顺。若顺情生过。不问多家一家。并须摈治。即是
护令生于正信。若违情恼物。不问多一。皆不至治。以
骂生恼。便是护令无恼。是以随事。若分立四治法。就
后三俱坏中。行虽无量。不出二种。一者信善恶二因。
感苦乐两报。是入道之初门。二依信起行。行要而言。
亦唯有两。一是止持行。谓信罪忏灭者是。二作时行。
谓见欲是障。修离染清净行是。此是三修。反此三修。
即成三耶。对此三耶。故立三降。又更一义。言此三法
并是不信邪见之人。不孤起。托境而生。境略药病。不
忏一种。对药起耶。自障二见。皆从病起。谓不善业。有
于二能。一能感苦不信。此者即初举治。二能障道言
不障者。第三举治。决此合论故有三降。今解。但此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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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随缘故有。佛为伏决立七治法。必若人有增减。治
法亦尔。是以但七强释所由。前释不然。辨非可解。

次轻重者。治法虽七。轻重分二。前四坏行。不坏其信。
治法不重。得住僧用。制之为轻。后三降人。信行俱坏。
治法重故。不住僧用。名之为重。问此既轻重。分之为
二。何以行法俱同七五。答莫不皆是治人之法。俱夺
胜次。故畜七五。如罪处学悔覆藏等类。亦有轻重。并
夺同此。

次离合者。七中分二。前四唯离合为非法。后之三降。
离合俱得。所以尔者。前四名别。唯离方成。理无并牒
四过。合加治法。后三名同。合离无在。故得。并牒三过。
合加治法。是以瞻决中。有三单三双一合。得名如法。

次足数不者。前四坏行。不坏其信。治法轻故得足僧
数。故瞻使文言。呵责等四人得满数不得呵。后三举
人。信行俱坏。治法重故。不足僧数。故瞻决文言。被举
人不得满数不得呵。

次随顺者。前四无后三有。所以尔者。后三耶人。信行
俱坏。不足僧数。随即结罪。前四非耶。不坏其信。并得
足数。无随顺罪。二就有中。须除师徒尼伴。所以尔者。
师徒为有共行八法。互相劝近。故无随罪。尼伴僧差。
非巳心故。故五分第二十九云。忧蹉比丘尼。数数犯
罪。僧与作不见罪羯磨。便啼泣言。我愚痴僧。与我作
不见罪羯磨。我或于中。更犯粗罪。愿僧为我。解此羯
磨。诸比丘尼白佛。佛言不应为解羯磨。应白二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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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比丘尼。伴之共语。共同行止。三就馀人中。后轻
重不同。前二犯吉。敕三获提。四就重轻之中。明多少
者。随共同事。一一皆结。若论自违行法。一有罪无罪。
七皆有罪。以并自违行法故尔。二就有中轻重一等。
畜犯吉罗。不同顺他。三明多少。随事获罪。

次解忏先后者。且一义解。前四无随。故得先忏。后解
三降过重。恐犯其随。是以先解后忏。如受戒中文极
明矣。尔者如何增三中。先忏后解云。下为始终在道。
先忏后解。上为中富还俗。先解后忏。亦可俱得。义并
无妨。本为忏悔障耶。何有随罪。故此七种。并为治人。
虽复忏竟。治法不谢。

次谏不谏异者。前六羯磨条结有异。无有倚傍。不须
设谏。后一倚傍圣教言说相问。是非难分。须僧设谏。

次下释文。先解呵责。言呵责者。此人例说不耳正耶。
慢法轻僧。情存斗乱。又后专接屏言传于决此。令僧
破坏住止不安。今欲折伏苦言切勒。故曰呵责。作羯
磨法。呵责前人。故曰呵责羯磨。祇云折伏。就呵责中。
文分为四。第一先明过状。第二诸比丘六发竟呵责。
第三告诸比丘六作法治罚。第四若众僧在小食六
随顺为解。此一既尔。馀六同结。前二文可知。就第三
文中。分之为四。第一示应作法。第二众僧为智慧下
奉教作竟。第三诸比丘白佛。第四佛言下广辨如非。
前文有二。第一示作法体。第二为作呵责竟下夺七
五行。前文言增罪治者。谓是恶马治法。又解。若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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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增其日月令行七色。未得为解。故十诵三十一云。几
肘作不清净行恶口不止。随尔所肘僧与作苦切羯
磨。除下意。馀六法并尔。次夺七五者。初五夺其眷属。
二五夺其智能。三五制令随顺。四五令息后犯。一不
应更犯此罪。馀亦不应犯者。不应更犯本罪。故曰不
应更犯此罪。馀者本为残。作呵责法。谓犯提罪为馀。
若为提作。可呵为馀。二若相似。若说此生者。相是本
罪种类。名若相似。因此更犯。名说此生。三若后重于
此者。本为提罪。今乃犯残。馀类亦尔。四不应慊羯磨
者呵法。五及羯磨人者呵人色。色不偈受他借给。六
五不得受他恭敬。七五不得降罪。辄共他净。次二文
可知。

次是非文二。初三法如非。次五法如非。三中后二。谓
先非后如。此二有各三。降释结。先非有二十七。初有
两个三降列章门。次有六三。举前六为本。若加非法
别众。末有一三。举不现前非法别众。通收诸位。合有
九三。次如九三。反前而说。次色非唯前可解。次解文
四。一例僧集改过求忏。二佛言下僧以七色捡驱应
不。三应如是下自表殷勤求僧三乞。四众中下为作
解法。次摈者。此对俗人例说佛法。污家恶行。损坏俗
信。作法加罚。遣出本处。令使折伏。改恶说善。是生俗
信。故曰摈羯磨。释文唯前。次依止者。而此比丘在道
虽久。痴无却慧不耳是非。又与白衣杂住。共相亲附。
多犯众戒。行不自并。须僧折伏。令依有德。咨禀法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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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巳益。故曰依止羯磨。文相同前。以方国土等五
皆不定故。不得称之。但应语言。应受依止住。为表心
凭法故。次遮不至白衣家者。治于有信在家人前毁
谤三宝。骂辱白衣。作此坏信。而便舍去。以舍去故。名
为不至。僧治令就白衣忏悔。遮其不至。要令自法。故
名遮不至白衣家羯磨。文中量四。前二可知。次作法
文三。谓三种量。先以五法称量白衣。次以十法称量
比丘。次应如是化下称量羯磨。次忏解文二。初明忏
谢白衣。二时善法下随顺为解。前文有四。一称量使
德。二佛言听僧下正明差法。三僧差使竟下忏谢缘
执。四如是阿难下正受彼忏。十诵三十一。若居士不
受忏者。是居士多知多识。有大势力。有官力贼力。能
自作恶事。恼乱僧众。若令人作僧。应语是比丘言。是
居士多却多识。乃至生人作汝。当离是住处告。若是
比丘强住者。众僧无罪。次解如文。次不见降者。不信
善恶二因。感得苦乐两报。邪心在怀。障于学语。宜加
折伏。降弃众外。不住僧用。名之为举。作斯降法。治不
见人。故曰不见降。文相同前。解中略无有乞。次不忏
举者。罪无定性。说缘而生。理可悔除。说缘而灭。今以
耶见在心。不信缘能灭。须僧折伏。令信忏除。故曰不
忏降。释文同前。次恶见不舍降者。欲是道怨。说言不
障。耶心究徵。名之为见。见心违理。目之为恶。作法治
罚恶见之人。故曰恶见不舍降。文亦如前。上来呵责
法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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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人犍度。

若据法𠎝消除。应名忏悔犍度。今约
能忏行者。以标其目。故名为人。广明忏仪。集在一处。
称云犍度。特欲释文。先解其义。解义依耳。论偈曰及
上起罪五种方。释曰五方者。如人犯残。求得出离。若
人欲为彼作提舍那羯磨。此人必定。应先忆持色种。
上起方法。后作羯磨。一亲僧残罪相。二为曾择人知
藏罪不藏罪相。三亲业聚学处。为曾择四部等众。四
亲业相应学处。为行白四等羯磨。五亲于十三僧残
中。一日夜等藏不藏。为显有藏无藏等地。立宿住摩
㮈多等。问所以名上起者。为前堕在犯罪处故。令戒
不净。名之为下。今若忏悔。还令戒净。翻前下处。名为
上起。是以忏悔。总名上起法也。又提舍那者。此名发
覆。谓此忏悔是发覆法。此之五方。僧须亲察。始可为
人。作上起罪。

第一方治须舍定是残非残。是残即是具缘得成。非
残即是罪缘不成。故论言。此中僧残罪相者。于故意
出不净罪中根本相。若人巳受大比丘戒。若如来巳
制此戒。若人不至痴法。若人有无心求出不净。若方
便巳离。于男根边。若不净巳出。若惑执巳息。若触乐
巳生。此人则犯僧残。于解略说相亦如此。此出具护。
通别两相。谓不痴法巳前是通解。若人有欲心下是
别缘。以具缘故。得成僧残。明知罪者不成僧残。乃尽
十三捡验亦尔。所以尔者。恐不成残。治成非故。

第二方知藏罪不藏罪相者。论云。若人于僧残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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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僧残罪。见不欲从彼上起。由无发覆心藏一夜。于
此人此罪巳被藏。若人不知不忆。或疑或起非罪见
故。藏此罪不被藏。论中。总定藏不藏相。唯论解律。总
有十三种人。覆不成覆。于十三人中。分之为二。前八
约位。后色约心。前八位者。即八护差。位非比丘。于中
有三。初二罢道沙弥体非比丘。次三狂等病解差故。
次三三降治法差故。次约心中。离为色对。一覆不覆。
二忆不忆。三疑不疑。四识不识。五乞不乞。所以须此
五者。如发覆者。不成其覆。不发覆者。即成其覆。是以
先须覆不覆来障其发覆。却体覆中有忆不忆。忆者
成覆。不忆者非覆。除其不忆。却体忆中有忆生疑。有
忆不疑。疑者非覆。不疑覆障其疑者体不疑中。有识
不识。识者成覆。不识非覆。又障不识却体识中有乞
不乞。不乞成覆。乞不成覆。故须展转。曾取覆忆不疑
识不乞者。成覆须治。若其不覆不忆疑不识乞者。不
成覆故。治即是非。故容呵云境者与覆。藏者善不。境
者与覆。藏者不善。应与摩那埵。僧作突吉罗忏。此中
初色。为作发覆法。故覆不成。覆中三心迷故。覆不成
覆。又此五对唯只覆中。具解文四。或三者。皆以当处。
文意不同。不同之义。至文解释。然依馀部。更有不成
覆相。僧祇二十五云。持律比丘与他出罪时。有罪亦
知。无罪亦知。覆亦知。不覆亦知。覆亦知者。比丘犯残。
却是罪作覆藏心。不覆亦却者。不作覆心。未得发覆。
若忘若罗道者。若入定若命终。是名不覆。五分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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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云。佛言一切覆藏。名为覆藏。若于和上阿阇梨所
敬畏人间覆藏。不名覆藏。于馀人间覆藏。名为覆藏。
若于此土。以多人识重。不欲令却覆藏。不名覆藏。于
彼土覆藏。名为覆藏。十律五十四。独住比丘。无人可
间发覆。虽覆不成覆。又虽竟日共比丘住不发覆。出
界至地耳时。亦不名覆。又共贼住人。摈人。别住人。狂
人。散乱心人。病坏心人。哑人。聋人。哑聋人。边地人。比
丘尼等下众。二俗共住。不名覆藏。伽论第三云。颇有
犯僧残。终身不发覆。不犯耶。若有治。若昼日有比丘
处。夜在无比丘处。不成覆藏。若于聋人所。痴人所。边
地人所。人在地空中。不成覆藏。诸部曾不覆中。与此
文乖者。皆成覆藏。如色分敬畏人等。馀可准却。不能
繁述。

第三方业聚学处。为曾四部等众者。四部治四种僧。
僧虽位四。今此忏境。前二四人僧收。后一二十人僧
摄。若异此者。化法不成。若望行时假境说者。别住下
至一人在界六夜。须在僧中。出罪一席法事。

第四方业相应学处为行白四羯磨者。以其法位。解
有其三。治残事是上品。畜用白四。用法多少。极有其
四。谓波利婆沙。摩那埵。本日治。阿浮呵那。分别此四。
至文当解。

第五方亲于十三僧残中。一日夜等藏不藏为显有
藏无藏等地。立宿住摩捺多等地者。即是处所之名。
谓波利婆沙等四位之中。若有藏者。即行宿住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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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住法。随宿而治。要结宿行。故曰宿住地。若无藏者。
真行摩捺多。故曰有藏无藏等。即是有覆行三法。无
覆行二法。以所治罪藏不藏别。对病设药。位亦有两。
一者治覆。二治不覆。于此二中。复各有两。谓不坏及
坏。故成四别。先时覆中不坏及境。不坏法三坏法位
色以别住六夜。若带本日。此唯责种。合行重治。本日
中新罪。与本日合。若据约时重犯文中。新旧罪别。故
文言。若行覆藏比丘。中间犯罪。知日数覆藏。僧应随
中间犯罪。与覆藏羯磨。与覆藏羯磨意。与本日治行
覆藏。本日治竟。与摩那埵。与摩那埵竟。应为出罪。此
谓本犯覆法。一新犯覆法。二旧犯本日治。三次六夜
亦三。次无出罪。总成七法。准此二文。离无俱得。但秉
法者。须知分畜。然本覆法差别位四。第一一罪一得
法。即建初文是。第二多罪一得法。如广中第一文。尔
时有一比丘。犯众多僧残罪。或有犯覆藏。一夜二夜
乃至十夜。合乞行者是。第三多罪多得法。如广中第
二文。时有一比丘犯二僧残罪。二僧覆藏等七句文
前四句是。第四一罪多得法。如广中第三文。时有比
丘犯僧残罪。覆藏两月等七句文前四句是。于此四
位。位别通三。谓所治罪。有知日数不知日数。或知数
不知数。以三对四。合十二头。今约得法位收。具说四
说。若谓重犯坏法。于上四位及十二头下。具有坏等
五法及七法。今者且缘行覆时说。于行覆中。约一罪
一得法下三头为法。此之三头。头下有九。九中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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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三位。初三。一知日数覆。二不知日数覆。三知数
不知数覆。次三。一知数不覆。二不知数不覆。三知数
不知数不覆。后三。一知数覆不覆。二不知数覆不覆。
三知数不知数覆不覆。此是根本智数。下重犯九人。
一头既尔。馀二头下若九亦然。合成三九二十七人。
于一位下三九既然。馀三位下亦若同尔。即是四位
二十七人。此四二十七。据行覆中重犯。行覆中既尔。
馀三时亦然。即成十六个二十七人。合有四百三十
二人。头别法异。起犯不同。若或第二重犯。当位倍说。
若加旧新。并覆出罪。诸位既殊。须知分局。若互秉者。
法并不成。或若三四重犯。准义应知。上来但约识不
识明。若约忆不忆门。疑不疑门。义同前说。是故治法
长短中。通约忆疑识等三门说也。岂可识不识门得
有本日。忆之与疑即无重犯门。如一罪中。知不知二
门可尔。如何得有亦知不知合解。如犯一罪。覆巳经
年。但百日巳来。分明记忆。百日巳前。不知定数。若欲
乞法。虽忆少时。以有不知定数。理亦从长以治。次治
不覆。不覆之中。亦有坏不坏。然本得法差别位三。一
一罪一得法。即略中三番羯磨是。二多罪一得法。三
多罪多得法。此之二位。准覆以说。问所以无一罪再
得法者。答以六夜位定。不随长短。故无一罪再得法
义。于三位中。若有知不知等三头。总成三位二十七
人。委细分别。同前覆明。若坏法者。但有二时。谓行六
夜时。行六夜竟。于二时中。若有三位二十七人。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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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六十二人。头别不同。治救方法。或若重犯。亦同前
明。问上来可以约五方解者。若下文。一一治处。咸须
此五。谓知具罗成覆。不成能秉僧所秉法。及用药分
畜。是故此中总解巳说。对文咸须举斯五方。一一作
心加被。即知成不之状。次随文解黄。唯灭诤文三科。
此亦为三别。初有十番羯磨。明能治药。既有能治妙
药。须明所治之病。是以第二时有比丘犯二僧残下
正明其病。既有药病。若不相对。药无能治之功。病无
可灭之义。是以第三时有比丘犯僧残下明药病相
对。忏灭方法。药中有病。降病成药。病中有药降药明
病。如是药病两分降宗。若异如此科制。良谓不然。斯
等上下诸文。一文即是一事。当分设治。治无不周。何
有初文独举其药。第二文中。唯是其病。至第三文。始
取初文中药。第二文中病。名为相对。故知不尔。此与
灭诤非类。不得妄引彼文。以定斯旨。但诸文中。所列
法药。对事既殊。牒法亦异。不得以此文中药。乃治馀
文中病。若如所辨。并皆不成。今解此文。大分为二。初
则略治僧残覆及不覆。第二尔时有一比丘犯众多
僧残罪下广治僧残覆及不覆。此二文中。既有覆及
不覆。是则为四。问所以得知初略后广。解降上五方
中。第色方义。验此前后。足知初略后广。

就前略中。先明其覆。覆中四法。文亦为四。谓覆法一。
本日治二。六夜三。出罪四。对此四法解义有五。第一
翻名解释。第二所治分别。第三先后次第。第四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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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异。第五僧尼差别。初门梵曰波利婆沙。此云覆藏。
约就所治情过受称。故文言。听僧随覆藏日。与覆藏
羯磨。亦名别住。故僧祇。五分。十诵。伽论。并云别住。以
其同聚。妨修癈业。制令别住。思𠎝改过。梵曰摩那埵。
见论十四。译云折伏贡高。亦言下意。下意者谓下意
承事众僧。伽论第五。云何摩那埵。若比丘巳别住竟。
与摩那埵。作白四羯磨不动肘。于一切比丘所下意。
故名摩那埵。了论。摩捺多。译云悦众意。或云发喜。由
化此法度罪明灭。内心踊跃。故曰发喜。问覆藏摩那
埵行法作同。所以前名别住。后称下意。解覆非僧中
宿。又不日日白。彰其下意不。故与别住之名。六夜要
僧中宿。复日日白。鄣下义显。故名下意。本日治者。但
后本日行罚。故曰本日治。不知梵名何等。梵曰阿浮
呵那。见论十四。谓云唤入。亦言拔罪。云何唤入拔罪。
与同说恣法事共同。故名唤入拔罪。亦可以六夜前
行未清净。今既净巳。故名唤入。此律摄云出罪。以化
此法人从罪出。故曰出罪。或由作法罪得除灭。故云
出罪。然此四种畜。名羯磨者。由作羯磨。令行别住。乃
至出罪。故曰别住等羯磨。

第二所治者。但治有二。一治方便。二治根本。方便又
二。一者别住治覆情过。二者六夜治残情过。初治覆
过。有其两种。一以覆故犯覆藏突吉罗。此覆吉罗。通
解六聚。二为覆故。治覆情过。此唯局残。不通馀六。故
文言。先忏覆藏吉罗。然后与覆藏羯磨。又以不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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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不治覆。忆等方治。故是情过。以此情过假日而成。
故治覆藏。必须谓日。问所以治覆情过唯残非馀。答
夷罪灭摈。岂劳治覆。提等为轻。复无治法。唯残可悔
中重。假僧而除。若不折伏苦治。罪无由灭。以是义故。
独治僧残。次六夜治残情过者。以故造残。须治情过。
以情过同畜行六夜。又以行别住竟。僧与六夜摩那
埵。故伽论第五云。摩那埵是别住功德利。本日治者。
治其自违行法。以犯坏法。罚令后本而行。其新犯者。
随覆不覆治。得法巳后。行同前二。伽论第五云。何以
故本日治调伏。调伏者使诸比丘。知是长老。如是炽
盛烦恼犯罪惭愧。更不作故。是名本日治调伏。次出
罪治根本者。由作此法罪得除灭。故伽论云。云何阿
浮呵那。于不善处。举差善处。是名阿浮呵那。又云阿
浮呵那。是摩那埵功德利。巳调伏求清净自求出罪。
诸比丘言。是比丘求清净求出罪。是贤善比丘。我等
当与作阿浮呵那。是故阿浮呵那。是摩那埵功德利。
对此所治。有定不定。故使设法。或有二三四五。

第三先后者。先别住。次六夜本日。随前二位后出罪。
所以如是。十诵五十八。问何故善法中别住。答为摩
那埵故。问何故本日治。答为折伏心故。问何故摩那
埵。答为出罪故。问何故出罪。答为戒清净故。问何以
故别住为摩那埵。答是比丘行别住法。能令诸比丘
心悦。诸比丘友心思惟。无与摩那埵。问何以故本日
治为折伏心。答若还从本日行是事。令心折伏。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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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作是念。是人结使厚重。以本日令惭愧。更不后作。
尔时诸比丘。友心欲与摩那埵。是故名本日治。为折
伏心故。问何以故行摩那埵为出罪。答是比丘行摩
那埵法时。能令诸比丘心悦。诸比丘是作念。长老一
心好作善法。无出是罪。不欲违逆。我等当今是人得
从罪出。是故名摩那埵。为出罪故。问何以故出罪为
戒清净。答是比丘若得出罪。离诸罪故。得持清净戒。
如毗尼中说。二人清净。一人先不作罪。一人作罪巳。
如法除灭。二俱清净。是比丘以出罪羯磨故。是得清
净戒。是故名以出罪为戒清净故。

第四诸部同异者。此及五十三律。若当重犯。并治本
日。僧祇。不坏本法。但随日补足。故彼文二十六。先约
本罪作法说。次明中间罪。言中间罪者。比丘覆藏行
别住。语比丘言。长老我更有僧残。应问本罪中间罪。
答言是中间罪。问言何时犯。答言别住中犯。问言覆
不覆。答言覆。应语言。长老。先别住者。巳如法行。伹少
一夜。今覆者。应更乞别住合行。共行摩那埵。共阿浮
呵那。是名别乞共行别住。共行摩那埵。共阿浮呵那。
次六夜中犯。问答同前。应语言长老。先别住摩那埵
巳如法行。但摩那埵中少一夜。今覆者应更乞别住
行巳。更乞摩那埵合行。共阿浮呵那。是名别乞别行
别住。别乞六夜共行六夜。共行出罪。次问乃至出罪
竟。言更有罪。别住中犯。问答同前。应语言长老。先别
住巳如法行。但少一夜。六夜出罪不成。今覆罪。应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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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别住合行巳。更合乞六夜出罪。是名别乞共行别
住。合乞摩那埵。共阿浮呵那。次句乃至出罪竟。言六
夜中犯。问答同前。应语言。先别住摩那埵者。巳如法
行。但摩那埵中少一夜。阿浮呵那不成就。今所覆者。
应更乞别住行巳。更乞摩那埵合行。共阿浮呵那。是
名别乞别行别住。别乞合住摩那埵。共阿浮呵那。准
此行覆。要须日满方成。又体四五十三伴中。四分五
分。必须具行覆等。乃至出罪。一一如法方得罪灭。反
此不成。故如法文言。覆藏如法。彼比丘行覆竟。与六
夜如法。行六夜竟与出罪如法。彼比丘清净罪得出。
既言行覆六夜竟。故知具行。十律。设使行覆六夜。不
具满者。出罪亦成。众僧有罪。

第五门僧尼差别。于中有三。先明有无者。问所以比
丘尼不行别住。答古旧解云。由名相翻故。尼本为别
生过。今异遣别。正是相违。是相无覆摩那埵中非名
相翻。得开二人同宿。又解。尼若犯残。佛造二众中障
尼于大僧无冒涉过。故不行之。今解复更有义。为治
覆藏。无有期限。既无分畜。不可二部中行摩那埵行。
定期半月。既有分限。可得行之。又可尼众法尔。不行
别住。既是法尔。岂论所以。次体有中。明长短者。问所
以比丘六夜尼经半月。答为不治覆。加至半月。亦可
女人志弱。因行难成。自非半月里𠎝。无由清净。次辨
行之执则。如常应知。若依五分。行时二部不同处得。
故二十九云。时有一尼。媒嫁犯残。佛听二却僧白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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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半月摩那埵。乃至广说。僧与法巳。应晨起扫洒比
丘尼住处。乃至客尼来其。亦皆应白。又应白又应物。
一比丘为伴。至比丘住处。若有可作。皆应如上作之。
若客比丘来。及有去者。亦皆应自日是暮。异比丘尼
住处。如是半月巳。于二部僧。若二十人中。求出罪羯
磨。如比丘法。

次下释文。先解覆法。覆中文四。第一比丘犯残。降以
应佛。以见初夷及六提等。并不治覆。今犯僧残。未闲
法戒。故曰不知云何。第二佛言下随病设药。文言。随
覆藏日者。出法之言。若忆数者。须摄日数。若不忆日
数者。须乞清净巳来覆藏。故伽论第八云。若比丘犯
僧残罪巳。不知时日。何处与别住。答从初受戒日。十
律亦尔。虽言初受日。必须言乞清净巳来。十日百日
一年十年等覆藏。若不言日数者。则不知竟之分齐。
第三应如是六教从僧乞。第四众中下正明与法。乞
与长短。亦同前说。下诸羯磨。分畜皆尔。此中应有七
五行法。为离繁文。并回在下覆法中明。六夜中行亦
尔。次本日中直言重犯。不言覆不。文略不载。次六夜
法。明化法时。僧祇二十六。应问行别住满不。不空僧
伽蓝。行别住不。无本罪中间罪不。不共比丘同一房
一障住不。客比丘来。时集非时集白不。如是捡挍如
法巳。复教立心作障罪意。如是巳为作羯磨。次是出
罪捡问。六夜如非同前作。出罪法竟。应语言。善男子
听。汝巳如法出罪。一白三羯磨。众僧和合。满二十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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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僧作羯磨难。汝当谨慎。莫后更犯。次不覆文。准说
应知。上来略文巳竟。

次下广辨治残。文中分二。第一治覆方执。广前初文
覆藏。第二时有比丘犯僧残罪不覆藏下。说未治不
覆人。广前后文不覆。前治覆中。大文为十。第一多罪
一得法人短长合行法。第二时有比丘犯二僧残罪
下七句文。多罪多得法人离合是非法。第三时有比
丘犯僧残罪覆藏两月下七句文。一罪多得法人离
合是非法。第四时有比丘犯二僧残罪下。约时缘差
治旧新法。第五时有行覆藏比丘中间重犯下。约时
重犯治旧新法。第六尔时有比丘犯僧残罪知日数
下。异种合行重犯治法。第七若众僧为彼出罪不如
法下。僧治覆等设药如非。第八尔时有异住处下。以
人对人简覆非处法。第九时有比丘犯残谓是夷下。
通约六秉释识不识相。第十时异住处下。局简覆人
治有长短法。若作如此科释文者。谓此犍度。略广分
二。若据何治覆不。便即为四。约文长分。乃为十三。于
中初一及第三十文。此十一文略广治有覆人。第二
第十三。此之二文。略广治不覆人。今对广中十文。须
作五位料简。第一简覆不覆。第二明坏不坏。第三辨
成不成。第四通局。第五释文。初门位二。谓二三四及
以八九。简覆不覆。治救方法。自馀五文。不论覆不。第
一五六直是设药总别。第七专辨如非。第十论治长
短。次明坏不。位亦为两。四五六七四文。寄坏以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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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三。明不坏法。次明成不。位亦为两。二三四七八
九六文。明成不成。自馀四文。直辨设法。文中不举成
不成相。次通局者。第七九十。此三虽在。七九与十义
通馀七。如第七文广辨如非。此则通摄一切如非。以
馀诸文。直明设法竟。不辨其如非之状。或虽简覆局
是事非。今此如非。具摄四现。第九文明覆不覆相。即
释一切覆不覆义。以前诸文出法。言随覆日治覆。不
定长短。今第十文。明覆长短。以其治覆。不过长短。故
知此简亦通馀文。馀咸自了。并不相须。次下释文。先
解初文。文有三法。覆中文四。同前所明。但此犯者。不
同前文。为犯众多。覆日不等。以斯异故。降事白佛。佛
今以短从长。合与十夜覆法。五分二十三。若犯一残。
乃至众多。覆藏一夜。乃至众多夜。僧若与别住者。但
斗覆藏最久者。随日数与别住。次六夜出罪。如文可
知。

对此须化。四门分别。第一定罪及种。第二明覆等不。
第三等不离合。第四设法仪则。

初门者。文中伹言
众多残罪。竟不定此种之同异。理实此之十罪。或可
种二三四。乃至其十。随事称之。以文不定种同异。故
罪中亦约十罪为法。虽可以此十罪为法。遇缘有遇
咸者。亦随事称。不得执文限心作法。

第二门者。文
据覆日不等。从长十日治之。又后先降短日。却降长
日。故言或有犯。覆藏一夜。乃至十夜。理而言之。覆十
夜者。以最先犯。故经十夜。第二九夜。乃至第十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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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藏一夜。是则先长后短。说先长治。或约犯日隔绝。
亦得如犯一残一夜覆。发露经多日巳。后犯一残二
夜。覆后发露。经多日巳。更犯一残三夜覆。乃至经多
日巳。更犯一残十夜覆。此便先短后长说。后长十夜
治。事既不定。随事称之。或可十罪等覆十夜。

第三
门者。此等不等。若有离合。其不等者。此文合作十夜
别住。便是治短。或若积日累舒亦得离。成五十五夜
别住。便是治长。故僧祇二十五云。别覆者。月一日犯
一残。知是罪。他覆藏心。不问他说。二日后犯。知是罪
犯。覆藏心不向化说。乃至十日后犯。知是罪化覆藏
心。不向他说是十罪。若别覆最后罪一夜覆。如是二
夜三夜。乃至初罪有十夜覆。应与化十别住等三法。
亦得化一别住等三法。若言十别住等三法。即是一
罪一得法。累日长治。若言一别住等三法。即是多罪
一得法。合日短治。斯之后义。正当此文。次等覆中。亦
有离合。彼文有四句。或有罪合非夜合。或有夜合非
罪合。或有罪合夜亦合。或有非罪合亦非夜合。言罪
合非夜合者。比丘犯十残。一切十夜覆。僧合与百夜
别住。比丘言长老我羸病。不堪得与。我略行波利婆
沙。不应语言。得百夜羯磨。合化十夜别住。或夜合非
罪合者。比丘犯十残罪。一切十夜覆。僧合与十夜别
住。比丘言长老我惭愧。我欲广行波利婆沙。应语言
得。或俱合者。比丘犯十僧残。十夜覆藏。僧合与作十
夜别住。或伦非合者。各各别作波利婆沙羯磨。唯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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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不俱有离合。此文且据不等。行者准知。

第四门
者。文中出法真言犯众多残或覆一应二夜。乃至十
夜。若秉法者。必须具牒种名同异。若随覆日短长摄
之。若其守文诵者。法定不成。又若白时还须具牒。随
意停者。理则不然。

次第二文多罪多得法。文中七句。七中分二。初有四
句。与法成体。所谓彰是。第二佛言汝曹下三句。与法
不成举非显是。前文复二。初有三句。法虽成就。言滥
不耳生。下三飞九句。次有一句非真法成。后耳教说。
不生下非句。前三之中。先解初句。初句文五。一彰犯。
二残罪二二俱覆藏。所谓犯巳。俱不发露。三忆一不
忆一者。复欲行法说僧乞覆。对众惶惧。遂不忆一。亦
可临乞意谓一罪。四彼比丘随所忆下随所忆者。乞
得覆法。五彼比丘行覆藏时下行时方忆。第二佛言
随忆与覆此言不耳下生下初飞。所以然者。若言乞
时忆一不忆一。即是耳教。而说不生不飞。以文不言
乞时。直言忆一不忆一后随忆。第二佛言随忆与覆。
由此滥故。客有犯意。忆一不忆一。亦俱乞覆。故得生
不。初飞文虽如是。释义五门。第一定种同异。第二忆
不长短。第三忆不多少。第四得法重数。第五约时明
忆。初门者。文中直言犯二残罪。竟不定二种之同异。
以理而言。或一种二罪。或二种二罪。或可罪有众多
种亦同尔。并随前事种名称之。不得执文。局限二罪。
第二门者。文中但言忆一不忆一随所忆者。说僧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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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彼行覆时续忆。第二佛听随覆藏日。与覆藏羯磨。
都不定覆时节长短。理而言之。斯之两罪。或可等覆。
俱长并短。或不等覆前短后长。前长后短。但须随忆
与覆。不可一准。第三门者。文中且降二罪为法。若其
广说三四五等无妨。谓或忆二三四等不忆一。或忆
一不忆二三四等。或忆二三四等。不忆二三四等。参
差友络。相当并得。但化法时。牒须周尽。不得执文。局
二为法。第四门者。如忆不忆。虽通多罪。文中但据两
得为法。或随多罪三四五等。重重与法。实如以答文。
举两得为法。多理非妨。但作法时。亦须牒尽。以其第
二续得。既不碍前三四等得。何殊不许。第五门者。文
约行覆藏时忆。第二犯佛听随忆。与覆藏羯磨。即是
别得覆藏。共行覆藏。共行六夜。共行出罪。次夜后有
行覆竟忆。亦听随忆。与覆羯磨。即是别得别行覆藏
叔得。共行六夜。共行出罪。次后应有六夜中忆。语言
六夜。且置随忆与覆。便是别得别行覆藏。别得六夜。
共行六夜。共行出罪。次六夜竟忆。准上应知。次出罪
竟忆。即是覆藏。乃至出罪。一切皆别。文中行覆藏时
者。略举一时以示法。僧祇二十六。本罪者。比丘覆藏
乞别住巳。后言长老我更有僧残罪。问言是本罪中
间罪。答言是本罪。后问覆不覆。答言覆。语言长老先
别住者。巳如法行。今所说覆者。当更乞别住。巳是两
罪合行波利婆沙。共行摩那埵。共阿浮呵那。是名别
乞共行波利婆沙。共行摩那埵。共阿浮呵那。次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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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半。后言更有半本罪。覆藏作法。共别如上。次句行
别住竟。后言有本罪。问答同前。应语先别住者。巳如
法行。今何覆者。应更乞行。是名别乞别行波利婆沙。
叔行摩那埵。共阿浮呵那。次句乞六夜巳。后言有罪
问答同前。是名别得别行别住。别乞合行摩那埵。共
阿浮呵那。次句行六夜至米巳。故言有犯问答。与法
共别如前。次句行六夜竟。问答与法亦如前明。次句
乃至出罪竟。后言有犯。应语言先波利婆沙摩那埵。
阿浮呵那。巳如法行。今何覆者。应更乞行。是名别乞
别行波利婆沙摩那埵呵浮呵那。次乞别住巳言有
二罪。一覆一不覆。应语言不覆者。倚覆者。更乞别住
行。或共别等。乃至出罪同前。次乞别住。巳言有三罪。
一覆一不覆一疑。应语言不覆者。倚疑者。当决了覆
者。更乞别住行。或共别等。乃至出罪同别。彼约七时。
以彰离合共别。今文总有五时。用彼七时无失。上来
随忆。一门既尔。疑识类同。不叔繁具。次明了教文中。
既言乞覆藏。时说一罪。覆藏一罪。明知。唯有一人。不
得事有。第二既说一罪。从僧乞覆。明知。根本二俱覆
藏此文。为有乞覆藏言。即是耳说不生下非。又以故
心隐罪。文言。惭愧心生上忆等。心迷不言惭愧。对此
亦须五门分别。释不异前。不能繁述。此中五对。䚵悉
具足。并为约覆说故。明中有四。

次解不成三句。先明忆不忆。文有其五。第一彰犯二
残迷心乞法。第二僧与彼犯下。僧同谬见俱与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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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彼行覆藏时下。客三藏来因白捡问。第四旧比
丘答言下。答行覆藏仪轨之状。第五彼客比丘言下。
制非结犯示僧正法。初文二罪俱覆。约情以说。以即
犯日。作隐过心。故曰二俱覆藏。言忆一不忆一者。约
理以说。谓亦犯竟。即有忘不忘。虽不发露。同皆经宿。
然忆者成覆。不忆者非覆。故言忆一罪不忆一罪。彼
比丘执相。似文忆与不忆。俱从僧乞。问执相云何。答
以见前文佛听与彼随忆第二。犯覆藏羯磨。前文忆
一不忆一后忆第二。佛听随与覆藏羯磨。我今亦是
忆一不忆一。后忆与前不殊。何为不得俱乞。以是谬
执。俱说僧乞。次僧同谬见。俱与覆法。次问有二。先问
其犯。故言此比丘何所犯。此问含二。谓犯何罪成覆
不成。次问其行。故言何故行覆藏。此问含三。谓问乞
与及行。亦可据文。二问亦得。次答先酬初问。次二俱
说僧乞下。答第二问。次制不成。文有其三。初制不成。
次何以故徵。次彼比丘下释。释中复三。第一制定是
非。以忆成覆不忆非覆。以非覆故。与法不成。次结僧
犯。次示正法。释文虽尔。义还为五。第一定种同异。第
二忆不长短。第三忆不多少。第四得法重数。第五约
时明忆。初门者。圣言二罪。假出法言。而不定二种之
同异。然据实理。或种一两罪。或种二两罪。可随十三
事别称之。不得执文。局限二罪。第二门文中。但言忆
者。与覆藏善。不忆者与覆藏不善。竟不定此忆不长
短。然据实理。各通长短。随与覆者。并成非法。第三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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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约两罪。对前成就。以理言之。通三四五等。如似忆
一不忆二三四等。或忆二三四等不忆一。或忆二三
四等不忆二三四等。并悉成非。不得执文局二为法。
第四门文中。随忆不忆。俱说僧乞。此约一重得法。以
辨其非。若得法巳方忆第二。后与法者。亦成其非。岂
可一时得法。佛制是非。前后与者。即不成非。但使二
三四等。随与皆非此谓反前如中重重生非。第五门
者。文中乞时随忆。是共得法。或可乞巳别得法者。亦
成其非。乞时生非既尔。下六时亦然。但使依文。共乞
共得者。两俱不成。以法增减覆者亦非。若后随忆。别
乞别得者。后不忆者自不成。前忆者自成。次疑不疑
门。识不识门。准前应知。不能繁述。

次第三文一罪多得法。文中七句。七中文二。初有四
句。根本成覆。经于两月。所谓彰是。第二佛告巳下。本
覆一月。不覆一月。所谓显非。前文有二。初三言监生
下三非。第四耳教不生下。非对初文相。准前应知。文
中且约两月为法。若其三等及年类安无别。此中释
义。还须五门。法戒翻前。不能繁述。但是一罪多得。离
合为别。次疑识二门。亦同前位。又此等三。皆须先不
忆疑不识。一月后忆不疑识。一月随行忆等。方始忆
前不忆等。次耳疑准知。次举三非。亦准前位。不成以
说。亦应五门通释。义不异前。

次第四文约时解差。文中有三。初双覆双发覆。第二
只覆只发覆。第三明其二续。

初双覆中。但有四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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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道分。体是比丘隐不发覆成覆。须治中富。罢送
既非比丘无发。覆法非覆不治。释文可知。问此中为
唯四句。为后更得成多。答依文但四。馀者不明。又可
准下只中合有五对。五对各四。成二十句。然此五对
四句。各初句同。各下三异。谓五个初句。前后道分。俱
同五个。第二前同后异五筒。第三前异后同五个。第
四前后俱异。以有异故。得成多句。是则成覆一向同。
非覆一向异。所以尔者。如忆不忆。说覆中来。今忘非
覆。宁同发露。疑不疑者。忆中以辨。以犹豫故。不成其
覆。便非是忘。宁同不忆。识不识者。不疑中辨。以不识
故。不成其覆。非是犹豫。何得同疑。乞不乞者。识中以
明由从僧乞。不成其覆。既非迷谬。宁同不识。此二十
句是行覆前对下四时。例皆如是。于中前二十句二
罪化得下八十句。义须三罪一缘作法。既有百句。下
七缘差各百亦尔。问所以唯言二罪不言三四覆等。
答且以二罪为法。多亦非妨。但以约治不殊。更不别
举。

次明只覆只发露。约八解差各为百句。第一罗
道形差自有五位。一覆藏前。二行覆时。三行覆竟。四
行六夜时。五六夜竟。各有二十成其一百。先齐行前
二十明者。于二十中。分为五对。初约覆不覆。作其四
句。随治前后释相可知。问先既发覆。后所成覆。答以
缘差故。更须发露。为隐不发。故成覆藏。无问对首。对
僧后覆成覆。如前说戒罪虽发覆。至后说时。更须发
覆。隐不发覆。还得默𠎝。文中且约覆一不覆一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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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若覆一不覆二。三等化法无殊。更不别降。次下忆
不忆门。疑不疑门。识不识门。乞不乞门。若四同前文
不具举。对此释义。须作二门。第一定对离合。第二五
初不同。初门。问何故发覆露藏。作两对四句。谓是根
本及以乞时忆疑识三但一四句。唯有根本忆不忆
等。而无乞时忆不忆等。答覆等四对并就根本以说
乞覆时者。自约行法以明若其时。此四对总入行法。
是则四对各八。成三十二句。今以发露覆藏。对于作
法。为对作法。作法不同故。约根本乞时。以分二对忆
等。馀三不对作法。既不对法。无有异相。真有根本。无
有乞时。所以尔者。如亦犯竟。即有覆藏。发覆者。此是
根本覆不覆。从僧乞时。后有覆藏发露者。即是乞时
覆不覆。为有此义。得分两对忆等。馀三无斯义。故但
有根本无有乞时。又解从先犯来。未曾经覆。今从僧
乞有隐不隐。是故此名乞时覆不。若先覆藏。今乞还
隐。此隐仍是乞时覆者。由心耳知得分两对。忆等卜
三心迷。故不分二。第二门初五不同者。问第五乞覆
藏时覆藏发覆。与初四句发露霜藏。有何异相。分为
两对。释有二义。一以时异故分二对。如初四句本覆
不覆。第五四句乞时覆不覆。尔者若以时异分两对
者。乞时可尔。行时云何如至行中不得有乞。既无有
乞。唯是覆一发一。是则但应十六。何以亦二十有。答
至行等时。明乞不乞者。更约新犯。以说不齐。旧罪而
论。若唯取旧。不约新明。其义即局。摄法不周。为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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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以彰事别。故行等时。亦有乞不。二以非覆法体不
同。初发露者。谓对三境发露。第五乞时局。是从僧乞
法。以斯异故。分为两对。又解初之四句。曾先经覆。假
使乞时。有覆不覆。然与初同不得分二。合第五四。不
曾经覆。犯巳即乞。乞时有覆不覆。此与初异故。第五
收既知初五相异不同。不假僧文浪相比决。自下诸
位。咸须二门通释。释义既同。不繁再述。上来行前二
十句竟。

次下四时有八十句。对此后作二门分别。
第一二三分别。第二旧新分别。初门前二十句人未
被。谓罪未得法两罪作足。今以十句人巳被。治罪有
得法。来得法要须三罪作之。若两罪作四句皆妨如
覆不覆四句中初句覆一不覆一。罢道后来二俱覆
藏一罪。前后俱治。明非行覆藏者。一罪治后不治前。
亦非行覆者。明知一罪巳得法行。名为行覆藏者。后
须更有两罪。一覆一发露。故须三罪。两罪即妨。此句
既尔。馀句同然。然古师云。若二罪作初三句。妨二四
句。得第二句覆一发一。罢道后来一罪。先覆后亦覆。
前后俱治。明非行覆者。一罪先发后亦发。先后俱不
治。即是所行之罪。以无覆义。同即以行者为发。覆一
配前。先后俱覆一。故言两罪。作得第四句。得同此说。
此释不然。如望覆乞二门。客以不覆及乞。即是所行
之罪。如不忆疑不识。皆不成覆。岂得时不忆疑不识
即是所行之罪故知此义权而未通诸六八十畜须
三罪若其二行。既妨二竟之言。对何辨竟故皆是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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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门旧新者。此下四时。重更犯者。并约新罪。不据
旧论。为明新罪。成覆不成覆。须治不须治故。行法中。
犯新成覆。所以然者。虽行法中夺三十五事为有隐
心不殊。覆还成覆。此第一缘差竟。下七类尔。

次明
二续文约四时。作其五句。应合有六。以本日含故。五
中初与第四续行。馀三续作。谓罢道巳覆来。更假作
法者。名为续作。不假作法续前行。次行者。名为续行。
八缘各五。合四十句。

次第五文约时重犯。文约行法四时以明。先对一罪
一得法人。行覆中辨。然行覆比丘准六治。不覆中。位
有三人。一智数覆藏。二不知日数覆藏。三知日数不
知日数覆藏。此三根本得法行覆文言。时有行覆藏。
比丘明知。义通三人。此三头下。一一各九。于初九中
有三三位。初三位者。一重犯知日数覆藏作四番羯
磨。一新罪与覆法。二旧罪与本日。三合与六夜。四合
与出罪。二重犯不知日数覆。三重犯知日数不知日
数覆各四如上。此初三人十二番法。文中具列。馀者
略无。次三位重犯不覆。有九番羯磨。一知数不覆。作
三番羯磨。谓新犯不覆。直与本日治。次六夜及出罪。
二不知数不覆。三知数不知数。不覆各三如上。次三
位重犯覆不覆。有十二番法。如初三说。此三十三番
羯磨。据初九为法。馀二九下准类应知。此二十七人。
合九十九番羯磨。若旧新罪。合与法者。但八十一。谓
除新犯十八个覆法。上来且据一罪一得法。若以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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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得法。位乘便成四位二十七人。此行覆中。起犯既
尔。下三时中。犯新亦然。文中覆竟同前。次第三时。直
取行摩那埵时。应言亦如是。为其摩那埵行中。重犯
故举犯罪。不覆藏言。次第四时出起犯处。非直位局。
罪各不通。以一一位重犯二十七。具有覆等治法。不
开馀时。然此四时。计旧新法。别与于二行中。各具九
十九番羯磨。总计八位。合有七百九十二番法。于二
竟中。既不坏法。俱除二十七个。本日治法。各有七十
二番羯磨。总计八位。合有五百七十六番法。都计四
百三十二人。合有一千三百六十八番羯磨。然此且
据一重重犯。若其第二三等。类应倍明。故下文云。行
覆藏时中间第二重犯亦如是。上来重犯。约覆以明。
若对议等。馀三辨亦同上。此约根本以明。故无有乞。

次第六文异种合行。文中四法。谓覆藏本日治那埵
出罪。前三广明。后一略举。初覆藏法文四如前。言覆
藏者。作隐过心。不覆藏者。作发露法。等不等覆者。约
其覆日长短论之。一名者同名僧残。多种者。十三差
别。自性非自性。旧云。性十遮三者不然。正是忏残。岂
论遮性。今解。若以初方义验。相即是性。若其作过缘。
具成残罪性。解若罪者。不成残性。住别异者。旧云。种
类有四。气分不同。故言住别异。此亦不然。岂有时忏。
僧残始定。初犯种类。今解若以第五方验若有覆者。
行宿住地。无覆者。行摩捺多。故言住别异。问若以性
非自性曾具。及罪住别异。是行不同者。如何时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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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说僧乞法。答此之二句。是曾差别不合将此从僧
乞法。如言覆不覆。不覆亦不合从僧乞覆。如何文举
不覆。以此故知。文中假出法言。故须备列。若其作法。
必须随事而牒。然此为彰厌恶心猛。总列十三。咸得
消殄。若以理言。未必要具。随有多少。皆得忏除。次佛
总示其法。故言随覆藏日。次从僧乞不得依文而诵。
并须具名之。与种覆日短长。从僧乞法。次与亦然。次
两重本日。同故合一。次六夜出罪可解。对此重坏三
门料简。第一重坏多少。第二约时以明。第三对人以
辨。初门此明重犯本日治法。以前诸文未明此事。今
若重坏本日治救如何。佛言若更重坏复与本日。不
同学悔重犯灭摈。问所以不言第三重坏。答初一重
犯听与本日。第二更坏恐不合与。是以今明第二重
坏。第二既与三等例然。以其重坏不殊文不备举。第
二约时明者。且约覆中重坏。覆中既尔。下三时亦然。
已前坏法。并约四时以明。今第二重坏义应亦尔。又
若准文。若于二行中第二坏者。有二本日治法。若于
二竟中。第二坏者。但有新犯治救方法。即无旧罪本
日治法。以不坏于二竟法故。第三门约人辨者。文中
出法但据犯新知日数覆藏一人为法。若准如非易
中。复应更有知数不覆知数覆不覆为三。及有不知
数为三。及有不知数为头三。知数不知数为头三。合
成九人。旧释复以根本三头。乘此九人成二十七。复
以得法四位。乘成四位二十七。此皆不然。既是异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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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行。岂得更以三头四位次第相乘。但应时此九人。
约四时辨。是则四九成三十六。问何以此中准如非
文。乘人成九。不得更多。答以六如非牒此文起六既
有九。此岂成多。又以此九本是异种合行。横数一九。
即书无馀。

次第七文设药如非。其文还举异种合行。于中有二。
初举非令弃。第二是中下。显是令脩。前文重犯不过
有知日不知日等。及有覆藏不覆藏等故。今以知数
等。互历覆等。有其九人。初三以知日数为头历其覆
等。初人有三句非。一三法俱非。覆中有三番。谓根本
覆。及第一重犯。第二重犯。虽有其三。合是覆非。二覆
如下二非。三覆及六夜。如出罪非。问但言非法。不知
是何等非。答非还不离四种现前。以此四种摄法宽
故。问非中所以无覆非下二互如。答后非不癈前如。
后如必无前非。以皆牒前起后故尔。问所以出罪须
牒前者。答为此三法共成一治。前二是方便。出罪是
根本。第二第三人各三非亦尔。此是初位三人九句
非竟。次不知数为头三人九非。次知数不知数为头
三人九非并悉如上。次如之中翻非以说。若其以句
望句。一句反一句。乃至二十七句反二十七句。若其
以如翻非。一如翻三非。以其覆藏六夜出罪。合成一
如法故。即是九如。翻二十七非。

次第八文对人简覆。以上诸文。未对人辨。是中四句。
初举二人俱成覆过。见异比丘便覆藏者。谓见清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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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羞耻故隐。此之初句二俱成覆。下之三句一成
一不成。然忆不忆。就覆中。明一人记忆经宿成覆。一
人当日即忘。虽不发露。以无隐心故不成覆。次就忆
中。辨疑不疑。次就不疑中。明知不知。此知不知。即是
识不识。为简根本覆不故无乞时。

次第九文通曾识不。理亦应对忆疑以明。为文略故。
偏曾识不。前言不知不成覆者。不知如何是不知相。
故出不知。迷想即是不识异名。此中犯残迷。谓馀六
正望僧残。但应有六。为犯下五象类是同。是以通举
成六。六句夷坏。根本不得犯夷除去。初夷且三十六。
问犯此。谓彼心不当境。既不治覆。何以获者。答以不
当境。无情过不治。为有隐心。皆获吉罗。前言知者。覆
则成覆。不知如何是其知相。故次明其知成覆相。亦
通下说。故成六句。设药次第。先除方便。乃至恶说。类
亦同然。

次第十文明覆长短。以覆随日。须明长短。文中分二。
初约同名同种罪。明覆长短。次约同名异种罪。以明
长短。前文三句。初二并皆不忆日数。故与清净已来。
覆藏羯磨。后之一句。经可不忆犯数。为忆日数故。须
数日与覆。次疑识门亦同。此说次同名异种三门类
前。祇律二十五。有无量覆作其四句。一忆罪不忆夜。
二忆夜不忆罪。三罪夜俱忆。四俱不忆。初四两句治
长。二三两句治短。此文略故但有其三。此为约心迷
耳。辨其长短。覆乞曾体。故此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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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下第二广治不覆是中许摩那埵比丘根本有三
人。一知数不覆。二不知数不覆。三知数不知数不覆。
此之三人。各作九句。初人重犯有三。一知数覆。二不
知数覆。三知数不知数覆。此重犯三人。各作三种羯
磨。是则为九。初人三者。一摩那埵法。若于其日犯者。
旧新合乞更行。若于六夜中犯者别与新罪摩那埵。
问新罪覆者。何不治覆。答此巳隐故。名之为覆。皆不
经宿。是以不治。二与摩那埵本日治。此文即是新旧
不合。三与出罪。此是初人三法。第二第三人。若三类
然。此九合是根本知数不覆。下次不知数不覆。及知
数不知数不覆。若九同前。故言亦如是。又后此中文
略。但有重犯三人九法。若以义准更应有六。谓知数
不覆。不知数不覆。知数不知数不覆。为第二三。后以
知数覆不覆。不知数覆不覆。知数不知数覆不覆。为
第三三。此之九人是根本知数不覆下。若以不知数
不覆。及知数不知数不覆。乘之便成三九二十七人。
以得法三位。行中二时。乘之更多。广如上辨。上来忏
残法竟。

●次明覆藏行法。

以先犯罪隐不发覆。今欲忏除。
须治情过。从其所治情过立称。故曰覆藏。广明覆藏
行法仪轨。集在一处。称云揵度。又若从后彰名。应云
摩那埵犍度。今为从初受称。故曰覆藏。于中文三。初
明四种人不得更互作法足数。第二彼行覆藏者下
行覆行法。第三佛言听行摩那埵下六夜行法。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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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十六句。初十六句。明四种人不得更互秉法。
次有十六句。明四种人不得更互足数。前中四人。一
自行覆藏。二自行本日。三自行六夜。四自行出罪。此
四互历成十六句。次足数亦然。十诵。更加别住竟人
六夜竟人亦不得秉法足数。

次行覆行法。文中有三。初明三十五事制不听作。第
二彼行覆藏者下俶给净众制令使作。第三彼行覆
藏者下白等行法。初夺七五。令使调柔。其七五行。如
前巳明。

第二供给文中复三。第一制使敬上巳在末坐。次行
覆藏比丘下。众僧衣物听随。次取五分二十八云。别
住比丘有三最下。最在大比丘下行。与最下卧具。最
下房舍。有三事随本。次僧得施物时。自恣时。行钵时。
十诵三十三云。若僧次第差会满钵水雨浴衣自恣。
应随上座次第受。应与最下房舍。最下卧具。卑下座
处所。谓行三最下。及四次第。次彼行覆藏比丘下开
受同类。及馀众恭敬执事。

次第三白等行法。文中复三。第一第作白法。第二若
大众难集下白倚事法。第三彼行覆藏者至馀覆下
失宿差别。初文但是布萨日白。依僧祇律。更有二白。
谓欲行及行竟。

次白倚事法。若欲释义。六门分别。第一定其舍缘。第
二明舍调句。第三舍境多少。第四倚时短长。第五重
舍得不。第六舍及行覆。初门舍缘。此文云。若大众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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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若不欲行。若彼人软弱。多有羞愧。听白倚之。五分
二十八云。别住比丘。欲远行白佛。佛言应舍竟去。见
论十八云。若有人请戒。与人受戒。得停行法事罗还
续行。十诵真云。若有因解不及行。是事应停。次舍调
句。此文云。应至清净比丘所。白言大德。上座我今日
舍教敕不作。若欲作时。应至清净比丘所。白言我今
日随所教敕当作。又五分云。问一如汝比丘。言大德
听我今舍别住法。后更行之。如是三说。见论但言。我
今舍波利婆沙三说。次明舍境。文言。大德上座明知
对一人。五分云。向一如法比丘。以此故知。一人成舍。
若对众多僧舍义亦不妨。次舍长短者。文无限期。但
随其解。不可定局。然十诵三十三。波离问佛行别住
人。摩那埵人。若有因解不及行。是事应听几夜。佛言
应听二十五夜。馀文不论。准此亦得。次重舍得不者。
文中不定。重与不重。计其道理。有解皆得。如别住等
法。尚听续行。况数舍行。抑而不许。故见论十八云。若
寺中多有比丘来去。难白昼日得舍行法。明相未出。
应将四五比丘。出界白行。若欲还者。应留一人。待明
相出。为舍行法。共还入寺。如前法满六夜。巳得出罪。
次舍行处者。若此处舍。还此处行。或馀处行。或馀处
舍。还馀处行。或此处行。并皆不妨。但须续计日满。故
五分云。彼比丘舍别住。到馀处应求。彼僧更行别住。
彼僧应听。若不听突吉罗。

次失宿差别。文中有三。第一降缘。第二有八事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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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失夜。三佛听下。半月白法。解文可解。失夜有三。谓
举释结。一法馀。寺不白者。谓不白馀寺僧。失此一夜
不得入数。若其未白行。前无宿可失要白行。后有宿。
方失不可为。先有违后都折宿。此但一白。不须再为。
释下失等。例此应知。二有客比丘来不白者。谓客比
丘来至此界。或当界人。或界外。客数来法者。不须更
白。彼以知故。不同布萨。须白旧僧。三有解出界不白
者。谓不白二界中间。道诺上僧。四寺内徐行者。不白
寺内曾寺外。徐行简度行。谓外比丘。经过此界。十云。
有客比丘去便走遂。佛言如常行法不应走遂时出
界。佛言不应出界。前人出界。白畜界住。五病不建信
白僧说戒时。须自法白。若病不得法。应建使白。故十
云。行别住人布萨时。应入僧中三自说罪。若病应建
使到僧中。白言某别住人。病不得来僧。当知。六二三
人同一屋宿者。以违别住名故。又制别住。今使恩𠎝
改过。今若同宿过情相续。七在无比丘处住者。本今
俶给伊众。折伏贡高。今若无人。何所敬给。又后对谁
行三最下及四次第然。既论十八云。若别住摩那埵。
当行法时。比丘去都无人。但作意言。若比丘来家。当
白六日中。都无比丘。可白亦得出罪。准此不成。八不
半月半月说戒时。白白众发露。正翻覆藏。解白亦翻。
非正众法。白法如下。然此八事。一日并犯。但失一夜。
不并失八。以初一事。即失此夜。后更违者。无夜可失。
不可以事多故。并夺八夜。虽无夜失。亦得吉罗。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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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日犯八。一一失夜。又此八中。六七二事。悔法须然。
馀之六事。是发露法。故有人云。白等八事。发露悔法。
又发露白亦有广略。三五二略。病略如前。道路略者。
五分云。诸别住比丘。于诺上广说别住白衣。见言。此
比丘有何罪而悔过。诸比丘以是白佛。佛言诺上不
应广说。但言大德。我某甲比丘行别住法。巳若干日。
馀若干日。大德忆持。馀之四白。即是广法。又此八事
轻故不坏本法。为乖忏仪。得罪失夜。七五行中。若重
于此。若犯此罪。若相似生。此三不犯即巳犯即坏法。
馀者虽犯。不坏本法。次白法如文。白馀寺僧等。亦准
此作。

次六夜法。文中有二。第一降行同前。第二行摩那埵
下。于异于后异者有二。一假境不同。谓常僧中宿界
内六至四人。二者日日白。此白据本不覆人。六夜白
调。然非八事之限。以非说戒众故。若有覆人行覆竟
者。六夜白中。须牒前覆见馀寺僧等。白亦准此。然依
僧祇。更有欲行。及行竟二白。上来覆藏法竟。

●次明遮揵度。

以行乖违。不肯行忏。勿令应净举
建悔除。故名为遮。广集遮法聚其一处。称云揵度。于
中文二。第一举遮罪缘还同恣中。第二佛言汝曹下
正制遮法。前文有五。一举世尊相受语教便降净人
佛制求听。二六群下使恶求听佛制五德。三时六群
下明具德人降者应受。四时六群下许他听巳制立
言要。五佛言下听遮说戒。以佛听遮说戒。六群还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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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净比丘。以之为缘。

次辨遮法。就中文十。第一正辨遮法如非。第二若比
丘欲降他者下明具五德呵慰是非。第三遮说戒比
丘至上座前下佛教捡问求听退不。第四尔时有异
住处下明所遮罪。第五尔时有异住处下所遮之净。
第六佛言下约人成不。第七遮无根下对根成不。第
八若五种说戒下辨遮时节。第九若遮说戒下治能
何遮覆实之罪。第十尔时异住处下却遮方法。十中
下之七文。大同自恣。初文有二。第一对列如非。各有
十门。第二依门解释。释中前之八文可解。九中若作
者。谓实犯若不作者。谓实不犯。若作不作者。谓有二
事。一作一不作。对破戒等。若三合九。无根故非。有根
即如。十中十非可解。十如先列章本。后次牒解。十者
一。犯夷。二入犯夷说中。三舍戒。四入舍戒说中。五如
法僧要违犯。六如法僧要呵说。七入如法僧要呵说
中。八破戒。九破见。十破威仪。各须有根。此十体非合
遮故如。又此十中。第五及后三少入说中。馀六三是
正事。三入说中。所言入说中者。谓举至僧。八难事起。
未及处断者。名入说中。释相可知。次呵慰是非文中
有三。第一制具五德。第二何以故者徵。第三我见下
释。初文五德者。众满和合伴助无违。故名为时。所作
犯事。有根不虚。称云真实。令彼行净。善若流布。名为
利登。和言晓喻。不令彼恼。故云柔耎。悯彼行违。令无
𠎝犯。名曰慈心。反说即名不具五德。次徵可解。次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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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二。初有四文释不具损成前十非。第二被真实。举
下二文。释具利益成前十如。前中文二。初一彰举无
德。次三慰呵能所。于此慰呵。复有两位。初之二文。举
其无以慰所降前文对刚强人劝勿嗔恨后文对善
耎人劝勿愁忧。次有一文。举其无德。以呵能举。此中
文三。初举无德以呵。次何以故下。徵释呵意治谤。次
以真实举他。亦有其二。初彰具德。以呵所举。以具德
故。治其实罪。次以具德。赞美能举。后释赞美之意。次
捡问求听。捡问者。捡其五德有无。求听者。前解求听。
唯是所举。此中求听通求僧听。以若不得上中下座
和合听许。遂成破斗。无伴援。如拘睒弥。次三文可知。
次约根文二。初有一六。约法总明。谓初三五不成以
无根故。二四六成遮以有根故。次有二六。对事别明。
谓馀无馀可知。次时节可解。次治能遮所遮覆实之
罪。于中文二。先治能遮谤罪。其文有四。初捡能遮三
业净秽。第二遮说戒比丘下。捡事覆实。第三应问下。
捡根有无。第四遮说戒比丘六。正治谤罪。次若遮说
戒六。治所遮实罪。次却遮方法文有其二。第一为病
故却文有三句。第二时有异处下。咸却说戒。此中文
二。初为避恶比丘。恐有破事。故作咸日说戒如文。次
若不能下。作其二却。为同自恣。无有三却。上来遮法
竟。
四分律开宗记卷第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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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开宗记卷第九末


●次明破僧揵度。

行六和敬。秉法无违。蠲事共同。
是其僧义。今以耶法改真。分众异轨。别行法事。不成
和合。故曰破僧。广彰破相集在一处。称云揵度。大文
分三。第一明破分僧异部。第二尔时舍利弗下二土
和僧。第三尔时彼离下彼离因此问破仪轨。前文有
三。初明调达破僧。二尔时众多下举事白佛。三佛言
下呵责彰过。前文有二。一破行法。二破众法。前破行
法亦二。初无智捉筹。此文一唱更有五百十练第三
十七经众三唱。初一唱时唯四伴捉筹。后第二唱有
二百五十捉筹。后第三唱更有二百五十捉筹。前后
三唱。合有五百。次尔时阿难等。智人不受有化。阿难
睹事不忍。故税袈裟。六十见同。咸作斯法。

次破众法。于此伽有秉行众法。如是信耶具足。破正
义备。对此释破僧义。三门分别。第一释名。第二出体。
第三诸门。初释名如前。

次出体者。破有能所。若能破体以覆诳语为性。谓彼
俱生表及无表。故五蕴中色蕴。以摄处界之内声法
二故。问破僧亦有身业法来。加行思惟。及馀语业。何
故但说覆诳语性。答此覆诳语。加行究竟一切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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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令僧坏。馀业不然。是故不说。若所破体。俱舍十八
云。僧破体是不和合性。无覆无记。心不相应。于五蕴
中行蕴。何摄处界之内法处界。问此不和合性。以何
为体。答非得为体。尔者僧破有二。谓法轮羯磨。未知
此二为同。以不解此之二破。俱以非得为体。然此非
得。所望不同。若法轮僧。取理和上非得。若羯磨僧。取
事和上非得。虽僧非得。所望如此。

次诸门有八。第一定破境界。第二释破具解。第三明
破同异。第四定破之处。第五解其初二。第六究竟方
便。第七对出血明先后。第八舍戒入狱时处。

初门破境。境有其二。一者破僧。二者破轮。言破僧者。
要一界中。分僧二部。一时秉法相望不成。言破轮者。
辄以五法。诱诳新学愚夫。妄受新佛四依。故上文云。
我今以此五法。教诸比丘。足令信乐。文云。告诸比丘
提婆达。今日欲新四圣种。又伽论第六云。云何僧坏
非轮坏。于一界内。各作布萨。云何轮坏非僧坏。八圣
道名轮舍。八圣道说馀道。是名轮坏。非僧坏论中。分
别此之二句。馀二句。准应知之。以此故有僧轮二
别。

次明具解。约坏行轮以解。通解有三。一是大比丘非
解异众。故俱舍云。能破僧者。要大苾刍。必非在家苾
刍尼等。唯见行者。非爱行人。住净戒人。非犯戒者。所
以要大苾刍。以与佛对。自称为佛。非在家等者。以彼
依身无威德故。准见行者。以恶意乐极坚深故。非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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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者。于深净品。俱操动故。住净戒者。以净戒人。言能
肃物。非犯戒者。以犯戒人。言无威故。二者违僧三谏。
当他馀戒。制广教后望事。是最初得。罪同第二。故见论
十二云。以其僧三谏不舍故。犯三无重病坏心。谓颠
狂等。次别缘有十四。第一须起破念。故上文中。因制
不听别众食遂起心云。未曾别沙门瞿昙乃新人口
食。我今宁可破彼僧轮因。后更起求名之心。故言我
身灭后。可得名称。第二非[皮*(刀/巴)]未故起舍云。于正戒见
[皮*(刀/巴)]未起时要二[皮*(刀/巴)]生。方可破故。言二[皮*(刀/巴)]者。谓有戒耶见。
有戒者说五法是。道有见者。拨八正非道。第三非初及
后。故论云。初谓世尊转法轮。未久后。谓善逝将般涅槃
时。此二时中僧一味故。第四非佛灭后。故论云。无真大
师。为敌对故。第五要此洲中。故论云。唯瞻部洲人少
至九。或后过此。能破法轮。非于馀洲。以无佛故。有世
尊处。方有异师。第六此洲异处。故论云。要异处破。非
对大摄。以诸如来不可轻逼。言调威肃对必无能。然
异处者。谓伽相成破。第七巳立第一双贤弟子。故论
云。未立止观第一双时法尔。由彼速还合故。第八非
未结界。故论云。未结界时无一界中分二部故。第九
伴数须满。故论云。要八苾刍分为二众。以为何破能
破。第九故众极少利须九人。此下文言。此彼众各四
人。若过行破僧。舍罗作羯磨。优波离畜。是名为破僧
者。此谓癈主论。伴故各四人。若并主论。还须有九。第
十破是异生故。谓云准破。异生非破圣者。以诸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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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法性故。有说得忍亦不可破。上文上座比丘。恐不
信受。十一异见异忍。故论云。要所破僧忍师异佛。忍
异佛。说有馀圣道。能障圣道轮。坏僧和合故。十二巳
制众行二法。众法者。谓羯磨说戒。行法者。谓四依八
正。十三行非法筹。愚夫忍可。十四秉行众法别作说
戒。此下二缘是坏。行众二法。始终通别。具此成破。论
云。非破法论。诸佛皆有必依。宿业有此事故。于诸解
中。随有罪者。并不成破。𨷂相可知。对此因明。破羯磨
僧。具解之相。通解还三。大同随戒。别缘有五。一须有
心要作破心。坏僧和合。若懈怠心及无记心不犯。二
在界内非羯磨地。不得秉法。三众数满彼此二众。各
须四人。于一界中。别部秉法。四在佛法时中。若法住
时。即有坏义。法没之后。破则不成。五彼此二众。一时
秉羯磨。俱不成者。名为破僧。若唯一处化法。直是别
众。故杂心第三云。若于一住处界内二部僧。各别作
布萨羯磨。当知是僧坏。尔者既俱秉法。方名破者。何
故上文言。见相闻疑求。方唤不得。便作是言。失去灭
去欲使他破坏作羯磨者。不成犯偷兰。遮解此是恶
心罪。非破僧𠎝。

次同异者。释此差别不同有十。一者约时破法轮僧。
局佛在时。以涅槃后。无此事故。破羯磨僧。现未俱有。
以不假佛通一切时。二者约处破轮。唯局瞻部。不通
馀方。以佛不法馀方化故。佛既不法。共谁竞化。为须
忍师异佛。忍异佛说。又欲破僧。自称为佛。彼无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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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信处。破羯磨僧。通三天下。除去北方。是难地故。
三者约人破轮。局是比丘。及见行等。非比丘尼。及爱
行等。破羯磨僧。通比丘尼。及爱行等。仍非馀类。四约
凡圣破法轮。僧唯凡非圣。以證法人。无破事故。破羯
磨僧。通凡及圣。以事中迷圣容破故。五约众数破轮。
六至九人成破。以是破正亦相三宝。一人为佛。四人
成僧。下至五人方成能破。所破之中。亦须五人。一人
是佛。四人成僧。既言破僧。故须解佛。破羯磨僧。但八
成就。谓彼此四别行法事。六者约主破轮。要须一人
作佛。以徵如来。是法轮主。破羯磨僧。同类相破。不须
假佛。为法轮主。七者约行破轮。要须五种行法。先唱
五法。是道后始秉。行羯磨破羯磨者。不假行法真尔。
二众秉法成破。八者约界破轮。能破须在界内。以秉
羯磨界外。不成所破之人。通界内外。遍大千法轮不
持。破羯磨僧。要须两众。同界一时。秉羯磨法。九者约
罪破轮。违理以种破正损义宽多。犯兰得逆。破羯磨
僧。事中相违。以正破正轻兰非逆。十者约报破轮。业
重无间一劫。羯磨释轻。馀狱非劫。

次约处者。依此文中。王城虽后化得五百。伹是方便。
后持所化至伽种山。自秉羯磨。方成究竟。僧祇亦尔。
上文复言。一切未谏前欲坏等。乃至坚持不舍一切
吉罪。又伽种名文中。错举应言。揭阇尸利沙山(此云象头
以山顶如象头故)。此山在鹫峰山北。可三四里。同一界内。天
授不对。大师住彼。而破文言伽种者。梵音相近也。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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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译人谬错故耳。然彼实有伽有山。此山其鹫峰山。
东北。可一百五十馀里。非同一界。岂得破僧。又僧祇
云。调达正欲破时。佛建阿难。于一日中。三度法唤。计
三四里。一返七里。三回合有二十一里。若一百五十
馀里。一返即三百三回合有九百馀里。阿难不得神
通。理须步法。不经半日。岂得三回。准此即是。揭阇非
伽种也。

次初二者。若论逆罪。并无最初。以逆违理。罪违教故。
如上文中。有一外道。故煞父母。来求出家。佛言煞父
母者。于我法中。无何长益。乃至应灭摈。若论违教偷
兰。合有最初。巳从前来。未有犯故。虽后事。是最初得
罪。同于第二。所以尔者。巳先谏故。今既违谏故破。故
是第二。非谓此前巳有破事。问调达破僧。既是第二
违谏。僧残亦应第二答破僧是谏所为之事。今以违
谏作破故。破第二谏时。谏破僧。不谏于违谏。是以违
谏。僧残合有最初。

次方便究竟者。今此破僧偷兰。是究竟非方便。以提
婆达多。本希名利。规夺佛位。坏僧断法。今既破得僧
徒。归说巳见。即是所规事成。思心得畅。更无进趣。故
是究竟。问破僧既是究竟。何以不与夷名。古师解云。
若体无馀义通。理亦应然。但以破僧事一。为欲咏结。
三人若置夷名者。即名甄。彼此谓非一事故。不与夷
名。今制兰者。名含轻重。通结三人义便故。如以正主
故。犯逆馀非主故。但得偷兰。四伴大众兰。五百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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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今解不然。但为所作事成。故获究竟。而非违教极。
是以不结夷。又以违教极者。立四重法。破僧非四所
取。故获兰罪。尔者所以破僧违教非极。若以事轻。不
应犯逆。既巳犯逆。即是事重。事既是重。应与夷名。如
馀三煞。理教俱极。解破僧获逆𠎝。自为违理极。对事
损非重。是以无夷名。问五百既为他破。何以得兰。答
望为他破。不应犯兰。以忍异佛信受耶教。故正理四
十三云。要所破僧。忍师异佛。忍异佛说。有馀圣道。

次对出血先后。若依此律。及五分。十诵。并悉先起破
僧方便。次出身血。次后更起方便。乃至究竟。尔者既
先出血。后破僧者。如何十云。九清净人能破又杂心第
三云。馀无间业后不能坏僧。解馀部虽有净言此文
不障。不可以馀部文妨此解义。又解。十诵。以不犯夷。
名为清净。所以知者。文自言九清净。后先出血。后破
僧。明知据不犯夷。名为清净。又解。十诵。问答破仪轨
中。始云九清净。同见比丘。本不定其先后。故无有失。
若不尔者。便即自文相违。又婆沙一百一十九云。若
先造馀无间业。彼后不能破僧。若先破僧。后便能造
馀无间业。彼后所造。皆由破僧增上力故。同招无间
地狱中果。杂心。据此为论。故言馀无间等。又此亦不
定其先后。直简坏僧人。要族姓端政或闻才辩。以彼
自立为大师犯戒者。非增上。若依知论。及鼻奈种。先
破僧后出血。是则于义无违。故知论第十七云。舍利
目连说法教化。僧还和合。尔时提婆达。便生要心。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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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压佛。金刚力士。以金刚杵血遥掷之。破石迸来。伤
佛足指。莲华色比丘尼呵之。以拳打尼。尼即眼出血
死。作三逆罪。鼻奈种亦尔。不能繁录。

次舍戒入狱时。此文伹言。彼即惊怖而起。极血从面
孔出。竟亦不论舍戒入狱事。五分二十五云。时三闻达
多。以足指蹴调达。骂言释如起。舍利目连。以馀方便
请诸比丘去矣调达惊起骂言。是恶欲比丘。始有善
意。如何忽生恶心。以方便将我比丘去。便大怖惧。极
血从鼻孔出。即以生身堕大地狱。此明入狱。不论舍
戒。十诵三十七。明舍戒时。不论入狱。故彼文言。时舍
利目连。化五百比丘。将诣佛所。时调达讲堂空无大
众。唯有四伴。尔时迦留罗提舍。以各脚蹴调达令觉。
语言乐众调达舍利目连夺汝众去。调达觉巳。见讲
堂空。迷闷堕床。时四伴以冷水洒。还得醒悟。作是念。
我是释种姓瞿昙。大人不可屈下。从他语诸比丘。先
有调达外道法。隐没不了。我今当发起。明耳住是法
中。汝等当知。我从今不后属沙门瞿昙。作是语时。即
名舍戒。智度具明。乃至打莲花色尼死。与恶有富兰
那外道等。为亲厚。断诸善根心。无惭悔(此是舍戒时)。后以
恶毒着指爪中。欲因礼佛。以中伤佛。欲去未达于王
舍城中。地自然破裂。火车来迎。生入地狱。

次下释文白佛具举前事。

次呵文二。初对前事呵其所作。故言痴人破僧。第二
有八非下彰其业重难救。就中有二。第一明缘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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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重难救。第二我若见下释其不救所以。前文有三。
谓举列及结。先明总举。此八非是出离真轨。故非正
法。情[身*既]八法。名为缠缚。为八惛溉。摄云覆翳。又能除
殄起修之因。故曰消灭善心。调达今造恶业满足。故
云趣于非道。彰受报处。故在泥犁。以一劫言。明知处
重。显受择时。称云一劫。彰无滀方。名为不救。次列八
者。十诵反馀文。名利衰毁誉摄讥苦乐。此中名字。虽
有少殊。义终不异。利无利约施。以明过分赞德。名之
曰誉。非分毁呰。名曰无誉。刑心祇奉。名为恭敬。懈怠
慊呵。名不恭敬。此是称讥。对违缘逼恼。名恶知识。欣
恶适心。名乐恶友。此是苦乐对。次结可知。次释所以
文三。谓法喻合。法中逆顺彰其善尽恶成。故堕泥犁
一劫不救。次喻合可知。

次和僧文二。初正明和。第二彼比丘见下举事显昔。
会古同今。前文分四。第一法彼而坐妄安如文。十诵。
调达见舍利目连来。即驱迦留罗提舍。安目连舍利
弗。第二尔时提婆下法像如来。第三时舍利弗下化
众归正。第四舍利弗下失众焦恼。文相可知。次举事
显昔文三。初举身子过去破事。以对今破。因即便明
五百不失先戒。但作偷兰忏悔。非正障故得获果。第
二目连白化下。举过去法像。对今法像。第三时诸比
丘六举过去背恩。以对今背。昔以恶教破。对今有破
是第二。

次明破僧仪轨文二。第一明破仪轨。第二破和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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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文复二。先问后答。问中有三。一问调达行何等法。
断佛法轮。分僧二部。故言云何破僧。二问秉法坏和
合时数至几人得成破事。故言畜几名为破僧。三问
究竟能坏轮者。不知是谁能成此事。故言谁破和合
僧。次答但二。初问别释。下二共答。前中复二。先以五
有破正行法。五中。前三相似语。后二妄语。解释如上。
次作非法羯磨。谓于正中。增加回换作有羯磨。破正
众法。所以尔者。佛为比丘说二种行。一者别行。谓四
依八正。学之所行。生行之轨。二者众行。谓羯磨说戒。
住法之仪。成众利益。今提婆达多破僧和合。亦徵如
来立二种法。一者立有五法。破佛四依八正。二者非
法羯磨。破正众法。若比丘信受修行。是名破正具足。
僧祇第七云。于戒序四波罗夷。乃至七灭诤法随顺
法。不制者制。巳制者便开。乃至其家出家共行法。所
谓九部经。于此九部经中。更化异句异字异味异义。
各各异文乱说。自诵持上教他谓持。次答下之二问。
数者谓至八人。人者谓比丘非尼。或可四人是能破
者。文中分二。初明数减不成。文言一比丘不能破。意
谓一尼等能破。故复须言。亦非尼等。既非尼等。意谓
彼此各一能破。故复须言。彼此各一亦不成破。非直
一人不成。乃至二三亦尔。次指破数。彼此两众。各须
四人。癈主论伴。故下至八。

次问报果。文中分三。第一问答破僧果报。第二问答
和僧果报。此二如文。第三优波离六。重更料简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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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主堕不堕义。于中先问后答。问中为一切破僧。皆
堕一劫。为当亦有不经劫者。次答有二。初总酬答不
尽一劫。次别料简经劫不轻。此中约法非法等。合有
九对。于九对中。各体非法等一遍作十二句。破其法
等一遍令使断灭。九对各十二。合为一百八句。此以
与有灭正。故体非法上作。然于法等一遍不得。更有
十二。若体法等一遍。作破非法等。即是和僧。故今不
说。又若倒说初句法等。得成其有。应作十三。故上文
云。住破僧事者。住十八法。又不增二文。举十八法倒
说成有。增四佛后言犯说不犯。不犯说犯。轻言重。重
言轻。畜是名为破僧和合。准此合作。不繁致或。又可
虽有此文。不得更作。此等直据倒说成有。论成破僧。
义则不尔。夫破僧者。必须以有破正。有法为能破。正
法为何破。倒说四依成有可尔。不知以何为能破法。
既无能破。不繁更为。又此文中。现约非法上作。故今
还约非法等一遍解释。

于结对中。先明初对。初对三位四句。初四句中。前三
句主堕于一劫。后一句主不随一劫。初句非法想破
非法想说。第二句非法想破法想说。第三句法想破
非法想说。第四句法想破法想说。先解初句。文有其
七。一若比丘者举能破主。二兴有灭正。文言非法者。
谓五有法。执此有法即是出离真轨。故云言法坚持。
此法者。谓行化于时。破和合僧者。明轮被破。三心耳
知非。文言非法想破者。谓加行中。耳知非法。言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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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说者。正行化时。亦知是非。四妄安有法。执五有法
能契真理。故言是法。又执有法。能有灭恶之功。言是
毗尼。欲规他信。妄指佛说。言是佛教。五心口相违。心
见知非。口说为是。口说乖心所见。故言异见。心忍是
非。口说为是。口说乖心所忍。故曰异忍。六秉行破事。
以破众及行沙行舍罗。亦可直明秉众取究竟处。此
中毗无作羯磨言。六句中有。七结堕一劫。

次第二
句非法想破法想说。前加行心。知是有法。故言非法
想破。至于说时悉非为是。故言法想说。此中但有六
句罪。无异见异忍。望前方便心。应言异见。望后说时
心。名为不异见。若言异见。不摄不异见。若言不异见。
后不摄异见。以是前后心异。文中罪无。释文可知。

次第三句法想破非法想说。正以前心迷有为是。故
言法想破。后心说时。知是有法。故言非法想说。文不
异前。故言亦如是。问此二三两句。心互不耳。应同时
想获轻。何以亦堕一劫。答计心互迷应同时想。但望
所损过多。不从心降。如淫须戒。时想亦重。尔者。若以
过多说境制者。第四亦应得一劫报。答以第四句始
终心悉。不互解非。不堕一劫。准此淫须。始终迷者。互
无了心。亦非究竟。

次第四句法想破法想说。正以
前心迷有为是。故言法想破。后心说时亦迷为是。故
言法想说。文有七句。释相同前。但为口说。不乖心见。
名为不异见。亦不违心所安。故言不异忍。情过轻渐。
不堕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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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作第二四句。文言疑不疑四句亦如是者。理应非
法想上安不疑。法想上置疑。初句非法不疑破。非法
不疑说。第二句非法不疑破法疑说。第三句法疑破
非法不疑说。第四句法疑破法疑说。作文释相与前
无异。亦前三句堕。第四句不堕。

次作第三四句。文言。非法想疑四句亦如是。古旧师
解云。非法想上安疑。法想上置不疑。初句非法疑破。
非法疑说。以其俱疑无非法想兼。是以不堕一劫。第
二句非法疑破法不疑说为异。由于非法起疑。无非
法想兼。情过轻渐。不堕一劫。第三法不疑破非法疑
说为异。此亦不堕一劫。第四句法不疑破法不疑说
为异。是以文言。非法想疑四句亦如是。问此第三四
句。总不堕一劫。与前两位四句不同。何故文言亦如
是。理应同前两位。有堕不堕。始顺文中亦如是语。以
不顺文。故须更解。以疑通于二处。非局一边。前第二
四句法上安疑。今第三四句即须非法上安。初句非
法不疑破。非法不疑说。第二句非法不疑破。非法疑
说。第三句非法疑破。非法不疑说。第四句非法疑破。
非法疑说。故文言。非法想疑四句亦如是。谓非法想
非法疑。相对为四句。此不疑者。即是想也。若作此解。
还前三句随。第四句不堕。故言亦如是。此三位四句。
相对明者。各初句同。各下三异。然下三中。前二下三。
心缘非法。一向是同。以想不疑名异体一。即此下三
缘法皆异。前是法想。后是法疑。后位下三境唯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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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同前二位。以不疑故。一边全异诸位。以起疑故。
此是初对十二句竟。下之八对同上应知。上来破僧
法竟。

●次灭诤法。两情乖背。彼此纷纭。名之为诤。论诤不
同。有其四种。此四皆为七药殄除。称为灭诤。广彰灭
法。集其一处。故言犍度。文中分三。第一七毗尼能除
之药。第二尔时世尊下明其四诤所除之病。既有药
病。若不相对明者。是则药无能殄之功。病无可建之
义。故次第三若一比丘下广明药病相对仪轨。三中
先明能除之药。对此解义。三门分别。第一释名。第二
出体。第三诸门。

言释名者。先释现等七种别名。次解通言毗尼之种。
然释别名现前中。有五种三种。言五种者。谓法毗尼
人僧界。三种者。谓法毗尼人。若欲释此五三总名。应
云三五殄诤。体皆是现。并非过未。总曰现前。若别释
者。灭有轨则。称之为法。能息于诤。故曰毗尼。起诤者
名人。秉法者为僧。僧依集处摄界。三即五摄。不须别
明。次忆念者。清法人被谤。秽响外彰。为他所举。而复
纷竞。众知此人实是清净。为作羯磨。證成不犯。由记
知净。故言忆念。次不痴者。法病虽犯。今差不为。忽举
前𠎝。以生纷竞。僧知此人差来不犯。为作羯磨。證成
清净。为不痴来不犯。故曰不痴。次自言者。诤起本由
执犯轻重。不了罪相。转更纷纭。今得自言。识知罪实。
既了根本。诤得消除。故曰自言。次多人语者。本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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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诤理正有。别人现前。殄不得灭。制令尽集。详心捉
筹。以筹殄非。筹多表语。故曰多人语。次罪处所者。此
人犯罪。为他举来。前引后违。以生纷竞。众僧作法。微
寻前言。责其犯处。重处而治。故曰罪处所。次草覆地
者。僧舛评犯。执诤纷纭。人既相明。事难寻究。故圣开
听。不说名种。直尔忏谢。如草掩泥。故曰草覆地。此之
七种。摄教殄非。诤无之处。名曰毗尼。

次辨体者。现前须约五种出体。释五种体。二门不同。
一正辨体。二明有无。初门法者。谓依圣教。出其定诤。
是非道理谐和进不。是故文言。好言教语如法如毗
尼如佛所教。又言。云何法现前。所持法灭诤者是。谓
持能灭诤事之法。言毗尼者。谓依圣教出其灭理。劝
受息忍。令诤得除。是故文言。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
教。汝当受是忍是。又言。云何毗尼现前。所持毗尼灭
诤者是。谓村能灭息忍之理。言人者。谓起诤人及能
灭者。现前问答。是名为人。是故文言。若一比丘在一
比丘前。又言云何人现前。言义法反者是。此谓能所
含名为人。若就所为名人。谓唯起诤者是。或可约能
名人。文言受忏者是。言僧者。谓断诤时。尽集和合秉
行法事。决断是非。是故文言。云何僧现前。同羯磨和
合集一处不来者前授其现前应呵者不呵者是。言
界者。谓僧界和集分畜。即是僧秉所依之处。是故文
言。云何界现前。其界内羯磨作制限者是。上来所辨
约说次第。若据行之次第。应言僧人界法毗尼。此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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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出其体意。论其三体。不离此五。但知三中无羯
磨法。所以非僧。又不假界。然馀三中。法准语法。毗尼
亦尔。人通能所故异五。然五中人唯所为。法通语法
及羯磨。毗尼亦尔。

次明有无者。还辨此五体性有
无。古师多解。一释云。馀四有体。毗尼无体。毗尼是灭。
灭既是无。如何有体。又解。名虽有五。体但有四。谓人
僧界三。别有名体。法与毗尼。更无别体。但据有轨用
遍名作法。灭诤遍名作毗尼。又解。毗尼无别体。用上
四法为体。此等释者。并不应理。若此毗尼。实无有体。
斯义可尔。今此毗尼。实别有体。故知不然。谓以法等
劝受息诤。即是有体。故文言。云何毗尼现前。所持毗
尼灭诤者是。又五分第二十三云。何谓毗尼现前。应
以何法以何律以何佛教得灭而以灭之。是名毗尼
现前。问如有法时未有毗尼。有毗尼时巳是无法。既
不并集。如何言五现前。答并以相续在现。故言五现。
又解。为对起诤人。一一皆现。故言五现。问五现所为。
亦通有僧。如何僧名说能非何。答能为秉法。何为他
裁。以此不同。立名亦异。问三中所为亦通有僧。如何
名亦说人。不约僧设。答若就数分。应立僧称。为不秉
法。合是人收。又与僧名。恐滥秉法。是以痴僧说人受
称。

次忆念者。沓婆实净。为所他谤。因谤有根。执根
举罪。能举执根。恐谓谤罪。可举恃净。畏僧滥治。因此
执情。遂生其诤。今忆念者。能所申情。能举忆念。闻根
不虚。所举忆念。实是清净。又僧忆念彼此无违。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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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举。执根不虚。忆念所举。实是清净。又可忆念者。谓
所举人自不忆犯。从僧乞忆念。忆念證不犯。是以文
言。我今不忆念。从僧乞忆念毗尼。是故众僧与作忆
念。忆念是净。实不犯戒。故僧语彼能举者言。此人法
为他谤。外有闻根。我等共住。实知清净。是以文言。云
何忆念毗尼。彼比丘此罪。更不应举。不应作忆念。

次不痴相。类前大同。伹僧与法。證知此人不痴来不
为。彼此无过。是以文言。云何不痴毗尼。彼比丘此罪
更不应举。不应惟忆念者是。

次自言相。前人犯戒。
虽为他举。但使不引。未得即谓。若即谓者。恐滥无辜。
又恐执情以生诤讼。是以文言。目连亲察知巳。法彼
比丘所语言。汝今可起。世尊知汝见汝。出去灭去。汝
不应此中住。捉臂牵著门外。佛告目连。不应如是。若
于异时。亦不应如是。目连重彼伏罪。然后与罪。不应
不自伏罪而与罪。又容横评他犯。以生其诤。灭时须
得犯者自言。彼犯罪人。虽非是诤。由彼自言。能弥他
诤。是以文言。云何自言。说罪名说罪种忏悔者是。云
何治。自责汝心生厌离者是。

次多人语。以现前中。
简人别断。众不尽集。不肯伏理。今僧总会行筹弥诤。
诤灭由筹。以筹表语。是以文言。云何用多人语。若用
多人说。持法。持毗尼。持摩夷。

次罪处所。罪为他举。
恐僧治罚。前引后违。以生其诤。然此比丘。若实无犯。
前言即应违其举者。今既前言与举者同。明知后言
惧治拒讳。以前言犯。后言不犯。前言重后言轻。今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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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法。微取前言。责其犯处重处而治。故文言。云何罪
覆所。彼比丘此罪与作举作忆念者是。

次草覆地。
此诸比丘皆共犯戒。迷情不了。执诤纷纭。或复困评
他罪轻重。执见纷纭相朋灭。如有食尼指授食时。半
见提舍尼。半见波逸提。正欲轻忏。见重者言不灭。正
欲忏重。见轻者言不除。若更寻究问答根元。令诤谏
重。不可除灭。故圣开听。不说名种。直尔二众递相忏
谢。如草掩泥。不令相现。不污其足。令人得过。是故文
言。云何草覆地。不称说罪名罪种忏悔者是。

次诸门有七。第一定灭次第。第二法体出不。第三名
体通塞。第四能秉不同。第五所为凡圣。第六辨治差
别。第七缘差失不。

初次第者。药体所除。难易差别。从下向上。具分为二。
初四毗尼拟弥诤中。轻渐四诤易除弥者。作一番而
列。次三毗尼拟弥诤中。尤重四诤难除弥者。后作一
番而列。前位之中。所以先举现前毗尼者。答现前以
是众药本故。是以先明。又后四诤之中。言诤居首。为
殄言诤。先举现前。觅诤第二。次明忆念不痴犯诤。第
三次列自言事诤。以一切灭灭。通用其四。此即除其
轻微四诤。次除上品四诤。多人语除其言诤。是以先
明。罪处除其觅诤。故居其次。草覆除犯。最立其后。事
诤还以一切通用此三。此即除其上品四诤。毗尼次
第。虽复如此。困辨分离。以药多少。如向所列。难易分
二。对除事诤。即离为四。若其以名摄用。随名有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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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事诤。即有十四。或约秉用相假。合有十三。以下六
灭。并带现前。然对言诤有别现体。若对事诤。即二十
六。或以言等灭有差别。约此离分。数更多也。谓弥言
诤独。现前有八。多人中。十三种行舍罗。各带现前。即
二十六。并及前八合三十四。对除觅诤。通论有六。犯
诤对境自言有四。及草覆为五。各带现前。即十三位。
总合五十毗尼。对除事诤。即为一百。此谓随用离分。
以药弥诤。有尔许种差别不同。今言七者。名摄用尽。
如一现前。总取五十八。馀摄亦然。故无不尽。

次法体出不者。谓忆念不痴罪处。并出法体。馀四毗
尼。便不出法。所以尔者。以忆念等三。对除觅诤。齐用
白四。乐法楷定。以楷定故。便出法体。馀四不然。故不出
法。问所以忆念等殄觅楷定。馀殄馀诤即不楷定。答
以忆念等。作竟诤除。更无流转。是以揩定。如忆念者。
不作不犯人。不痴者作而不犯人。罪处。何者亦作亦
犯人。馀四毗尼流转不定。如殄言净。现前有八。及多
人语。若其具彰不合并用。随分少列。便谓恒定。为此
总言应与现前。而不广略出其药法。如殄犯诤。自言
有四。及草覆地释不出意。如前所明。问现前等三不
定可尔。草覆更无流转。定故应出。答草覆若能独除
犯诤。可使定故。得出法体。为殄犯诤。亦有自言。自言
既不出法。草覆相从亦无。又解。草覆有二。亦是不定。
一从自言流来。二即直行草覆。或此草覆巳曾经行。
为诤不除。故复更殄。又解。忆念等三。彰灭究竟。以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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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故出法体。现前等四。杂有白等。灭未究竟。故不
出法。问现前中。三藏谐和。自言中。正忏责心。多人语
中。数筹白断。草覆地中。递相忏谢。此等并是忏法。文
何不载。答许合此明。文中不便。并回在下相对中辨。
如污家七五等。旧解云。法之与体。差别不同。先明出
法不出。次明出体不出体。仍云。即此法以辨灭体。此
解不然。若既即法。以辨灭体。如何不许古师法与毗
尼体一。又既即法。以辨灭体。如何法体。分位别说。

次通塞者。古旧名为总别通塞。凡言总者。以释摄为
义。别者以躯分为称。通者以体遍诸处。塞者唯局自
分。然此中名有总别。体殊通塞。毗尼之名是总。以有
释摄义故。现前名等是别。以名各不相择故。现前是
总者。体通用通故名总。馀六不独行。要假现前。即是
体通。要假现前。方得灭诤。即是用通。若下六六自相。
望六六恒别。忆念现前。非是不痴现前。故知是别。若
以馀六望现前。现前恒是总。若以现前望下六。即是
其别。如似羯磨望受日结界。受日结界是其别。若以
结界受日望羯磨。羯磨即是总。今解。伹为通塞。不得
为总别。夫论总者。束别成总。离出别体。即失总名。现
前虽通下六。仍有别体。故知但是通局。不得为总别。
又毗尼通名。望现等七。亦是通局。而非总别。以不束
别。以成总故。问如仍现前通下后别。以下六灭不离
现前。故知现前即是通义。仍于其中。有别现前。专对
言诤即是塞义。问现前通下其状如何。答如忆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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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第三羯磨。谁诸长老忍巳前。调和进不。是法现
前。僧巳与下。乃至谁不忍者说。是毗尼现前。作此法
时假僧人界。即是五种通下不痴五种。准此应知。自
言通者。自忏名种。谓和进不。是法现前。责心生厌。诤
事得灭。是毗尼现前。后假馀三故五通。而多人语者。
文言作如是语者。捉不破舍罗。作如是语者。捉破舍
罗。乃至十三种行巳。释筹别数。是法现前。数巳如法
比丘语多。白僧断灭。是毗尼现前。后馀三五。亦通有
罪处五种。准同忆念。草覆地者。二众求作草覆忏法。
乃至和众白竟。是法现前。二众各言。长老乃至作草
覆忏悔。是毗尼现前。后假馀三。是五通义。是知五种
通六六用。下六事别。各不相通。即是现前。亦通亦塞
馀之六体。塞而非通。又五种通六。大位是同。其中僧
法毗尼及人。非无少异。寻相可解。

次能秉不同者。此中现前自言灭人通三。馀之五灭。
局僧方秉。能秉人有差别故。类馀四种。不同亦然。即
是五灭僧秉。一向具五。二灭通三。现或三五。若以五
三相对。明宽狭者。五种遍七。说之为宽。三但局二。不
遍故狭。

次所为凡圣者。准阿含经。要罗汉被举得作忆念。馀
者不得。所以然者。以无著人不故犯戒。凡夫及学人。
有故犯故。又见论十八亦云。忆念毗尼。为爱尽比丘。
下至阿那含人。不为凡夫。此及馀律。不分圣凡。净者
皆得。多论云。得忆念巳。若反戒为沙弥。及根处作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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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尼。即先忆念。若唯圣人。何有反戒根处事。准此岂
非被凡净者。又以义准。罪处准凡。无有圣人作妄。前
引后违。自馀六灭。圣凡通为。不可约人。限成彼此。

次辨谓差别者。此七通言俱殄其诤。然于其中。自言
草覆。兼灭其罪。以灭罪竟。诤方得除。罪处所中。有罪
不灭。馀直灭诤。并无有罪。治人不者。馀之六种。但是
灭诤。以人无过。故不治人。诤是斗乱。故须除殄。罪处
所一。兼治其人。以人讳过。故须加罚。即是持治人法。
以灭其诤。以治人故。作竟夺三十五事具行折伏调
巳为解。馀非治人。故无有解。

次缘差者。多论第九。若比丘得忆念巳。若反戒作沙
弥。即先忆念。若反戒还俗。后更出家。若作沙弥。若受
具戒。即先忆念。若根变作比丘尼。即先忆念。若沙弥
得忆念巳。若受具戒。即先忆念。若反还戒僧。后更出
家。若作沙弥。若受具戒。即先忆念。若根变作沙弥尼。
亦即先忆念。若比丘尼式叉摩尼。得忆念巳。展转次
第。如比丘沙弥法。不痴一同忆念。不能具载。论既分
别忆念不痴。馀轻不说。义准罪处亦同。如被举及别
住等中富缘差。不坏前法。准此罪处及呵责等亦然。
以皆同是治人法故。

次下释文。文亦为七。但现前自言多人语义覆地。不
出法体。但有列解结名。馀三毗尼。并出法体。其文若
三。谓列缘辨体结名。但不痴中。略无结名。自言缘中。
是其重罪至于药病相对中。但举对首忏者。以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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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非可即灭。故行忏中。罪而不论。准此二文合明。即
通七聚长。自言是非中。具举其七。

次解第二所除之病。文有其三。第一起过。第二呵。第
三责。告诸下广辨四诤起过。文言比丘与比丘尼诤
者。不在四诤之限。所以然者。以僧与尼。形类差别。不
成破僧。不在言摄。又无一药。通被二人。或比丘举尼
尼举比丘。亦非觅摄。或比丘与尼诤二众犯。或二比
丘诤尼犯。或二尼诤比丘犯。皆非犯诤。或比丘与尼
诤二众羯磨。亦非事摄。或二比丘诤尼羯磨成以不
成。此是言诤。所以尔者。以得成破。及共用药。若二尼
诤比丘羯磨亦尔。互诤轻非四诤之限。为诤通故。文
中总列。

次呵可知。

次广文三。第一总举。第二列名。第三广释。对此广文。
先解其义。七门分别。第一释名。第二辨体。第三次第。
第四诤境。第五诤根。第六三性。第七是非。

初门释名者。诤有其四。谓言觅犯事。言诤者。理不自
显。寄言以宣。因此诤言。遂成其斗。斗由言起。名为言
诤。觅诤者。因有三根。互相伺觅。遂致不和。以生其诤。
诤由觅起。称云觅诤。犯诤者。因举七犯。以生其诤。或
评他人犯之轻重。诤由犯起。名为犯诤。事诤者。羯磨
本为成办其事。以有所办。名之为事。评事生念。称云
事诤。故文言。言诤中事作等。又云是事如是持。五分。
十诵。亦指羯磨为事。

次出体者。论诤本起。由言等四。成斗之体。并悉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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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之语业。具表无表。广如戒体所明。

次次第者。伹为理显由言。圣德论义。因评佛法。遂生
其诤。是以言诤。最在初明。因此论义。前后相违。递相
伺觅。次生觅诤。因兹伺觅。违教过生。是以犯诤。次居
第三。事说三起。故在第四。次下四门。并随文释。若坚
义者。应取此明。

次下释文。文分为四。第一明其诤
境。第二言诤以何为根下。明其诤根。第三言诤是善
不善下。三性通不。第四言言诤下。简定是非。所以四
文次第尔者。诤不自起。托境而生。是以初明四诤之
境。既识其境。须知起由。故次第二明其诤根。虽识诤
根。不知为善不善。是以第三明通三性以不。三性之
诤。义含是非。若不简定。恐滥行药。故须第四简定是
非。是者须用七药。非者不须。既知如此。先解初文。初
文四诤。文即为四。初文既尔。下三亦然。就初言诤。文
有其三。谓举释结。馀三亦尔。就前释中。文有其四。一
举起诤人。二引十八下。举诤境界。三若以如是六法
后评理。四遂彼此等明成其诤。初文人者。谓是比丘。
既比丘与比丘诤。明知巳简馀众讫。对尼反说。义亦
如是。第二所诤境界。谓十八事。旧解云。若淀论十八
理相是非者。是言诤摄。若诤巳起十八方生四诤。于
九对中。可为三分。一谓犯不犯轻重两对。约行法以
辨。二约说不说众法以明。三约馀六对以说。行法复
二。若诤犯不犯。正生觅诤。或生言诤。若诤轻重。正生
犯诤。或生言觅。众法中诤说不说。但起事诤。其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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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生言诤。此释不然。但十八事。若起未起诤其理
相是非者。是言诤境。如僧十二中。文义相应等四句。
准此岂唯事一见异。又不应执巳起方生四诤。下二
文可知。

次觅诤释中文三。一明起诤人。二以三举六三句。彰
觅境界。三举者。彰何举事。破戒等者。列何犯行。见闻
疑者。举所依根。三化如是者下。正明举罪。化如是相
觅罪共语者。正出举语不妄。求伴势力者。觅得好伴
相助。安慰其意者。耎言哓喻。若举作忆念者。引事證
犯。若安此事者。安有根作事。若不安此事者。不安无
根。不作事不痴者。彰举者。解慧不说者。举者亲词。汝
若不从我举。忏悔清净。必为恶业羁缠。故曰不说。亦
可言。我以痴不了心举汝。汝可容有得脱之义。我今
以解心举汝。汝必无有得脱之义。故云不痴不说。𨷂
无第四共𨷂成诤句。次犯诤释中。但有评犯境界。更
无解句。次事诤中。亦伹有境界。言诤中事作等者。但
诤一切巳起羯磨成不成理。而生诤者。应用现前多
人语灭。即是言诤中事作。所以尔者。以此羯磨事同
用言诤毗尼灭。故云言诤中事作。如瞻波中作一非
法别众羯磨。乃有七人共诤。如斯等类。咸是言诤中
事作。觅诤中事作者。如作羯磨被谤有根。或瘨狂时
作非法羯磨。或作非法羯磨。为他所举。前引后违而
生其诤。如斯之类。并是觅诤中事作。犯诤中事作者。
如似二人横评非法别众等羯磨。一人言此恶心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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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兰。一人言懈怠心犯吉。或因此故。众共相用。此是
事见俱异。须用自言草覆灭故。是犯诤中事作。

次明诤根。根者生义。四诤之兴。莫不由此。先明言诤
根。言诤根中。位有其四。一贪无贪等者。约内心为根。
二僧界人。三约事说根。评四种僧。以生其诤。诤由僧。
名僧为根。界人亦尔。三六诤为根者。约因说根。六诤
者。中阿含五一二云。一瞋恼。二不语。三憎疾。四谄诳。
五无愧。六恶欲耶见恶性。故下文言。斗诤有六根本。
如中阿含说。四十八破事者。约法为根。

次觅诤根。
初贪无贪等还是内心。次约事者。举僧犯故。以僧为
根。因界生诤。故界为根。犯由人起。以人为根。三举事
者。即是所举之事。此不诤理有正故无十八破事。事
次犯诤根者。馀如前释。言六犯所起为根者。约业说
根。如增六文云。或有犯由身起非心口等六句。但八
业中除心及不由身口心犯二句。解六句是。次事诤
者。事从三起。解释如前。

次解三性言觅事三。皆通三性犯。无善犯。故伹通二。
先明言诤通三。文有其二。先总问答。若为显理不求
明名利。如此诤者。是名为善。若为名利情存胜负。如
此诤者。是其不善。非前二心。从尔论理。如此诤者。是
名无记。次别问答通三所以。一一有三。谓举释结。通
六诸诤。各三亦然。文相可解。次觅诤总别如前。然就
别中。先解善见。善见释中。文有其三。一明举人善心
伺觅。二以三举下彰觅境界。三以如是相下出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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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初文是中比丘者。出其举人善心共相伺觅者。出
善心相。次释觅境。文有其二。初有三句。举觅境界。解
释如前。次内有五法下明其善相。前言善心。不知如
何是善心。今以内具五法故是善心。次出善相。如何
知善具二义故一今前人自行清净。故言令此人无
犯等。二令僧众无外见闻之讥。故言莫令此人有意
名等。次出举语。释文如上次明不善。文亦有三。初明
举人不善心觅。二以三举等者。释觅境界。科解同前。
真翻前善。即是不善。三以如是相下出非法举。言莫
求非法伴党相助。故曰不妄求等。内无五德粗言呵
诘。故曰不安慰其心化。举忆念者。妄引證明。安此事
者。安无根不犯事。不安此事者。不安有根犯事。内无
解慧。故名为痴。非法举罪。彼此获𠎝。故曰不说。次无
记同前。次明犯诤。初总问通三以不。次总答伹二无
其善犯。次别释二。不善犯者。谓凡夫及学人故犯戒。
文言。学人故犯者。通相总举。理实但是前二果人。以
不还人欲界惑尽。所有犯者。亦是无记。或可虽无不
善。有故违心。即是说故违心。名为不善。次无记犯者。
谓凡夫及学人。不故犯戒。及无差人。又准十诵第五
十。无学人犯者。亦唯无记。故长老波离问。罗汉为善
心犯不善心无记心。佛言。罗汉有所犯者。皆无记心。
若阿罗汉心不忆有长衣。数数食别众食。不白入聚
落。不著僧伽梨等。又准十诵。亦有善心犯戒。彼文第
五十。波离问佛。为善心犯。为不善心犯。为无记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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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言。有善心犯。不善心犯。无记心犯。善心犯者。若新
受戒比丘不知戒相。手自拔塔前草。自治经行处草。
自采华。是名善心犯。不善心犯者。故犯佛结戒。无记
心犯者。不故犯戒。次事从三起。亦通三性。释文可解。

次简定是非。是非者诤理之言。是其言诤。馀言馀诤。
则非言诤。伺罪之觅。是其觅诤。馀觅馀诤。则非觅诤。
评犯之诤。是其犯诤。馀犯馀诤。则非犯诤。诤羯磨事。
是其事诤。馀事馀诤。则非事诤。总定虽然。次须别解。
别中。先定言诤。馀诤类知。就言诤中。文分为三。第一
以言对诤总为四句。第二或有言六是非互显。开为
七门。第三云何言下。依事解释是非之相。初学本文
多少不定。为末下诤字或有或无。有者即五句。无者
但四句。为此至见诤子注中。或云五句如上。或云四
句如上。今者且存四句分别。一言言诤。二言诤言。三
言诤。四诤言。定文虽然。义须解释。有古师云。此四句
中。为简馀言。第一第三。以言石诤。为简馀诤。第二第
四以诤云言。然此四中。初二以为一对。后二后为一
对。此二对中。所以前对言即言诤。言诤即言。为别后
故。何故后对言即单即。单即为别前故。实理相似。为
别二对。故有单复。莫不初与第三同简馀言。第二第
四同简解诤。古释众多。且陈此一。馀并繁词不能具
述。又此四句并是散文。句别义殊。岂得总束为对。束
为对者。理则不尔。为言医宗。故今别解。欲得理教分
明无过。直释。初举四句章本。次开七门。后随解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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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顺文于义何失。又若要须释章本者。此四句中。前
之三句。将言对诤简言是非。第四一句将诤对言简
诤是非。然前三中。初之二句。举言诤体简言是非。第
三一句。简生诤因。又前二中欲举诤体。以言通有是
非。故须初句简言是非。故文云。云何有言即是言诤。
云何有言非言诤。次句言既简巳直举其体。故文云。
云何言诤石是言。此直举体不简其非。此虽识体。未
辨其因。故第三句简定其因。自有因诤十八法言即
是言诤。诤馀言者不是言诤。故文云。云何言即是诤。
云何言不诤。问观其初三简无别相。如何乃言体因
有异。答初句既云言诤。明知诤用言成。成诤既以由
言。明知无是诤体。第三单举其诤。诤即未定。言成成
诤。若定由言因。亦须简别。第四句将诤对言。简馀诤
者。以上三句但简其言故此一句直简其诤。故文云。
云何诤即是言。云何诤而非言。观其简文相应如是。
直以旨趣幽深意促难见。磨古群德并竭智谋。释者
隆多契者甚少。余每称校之次。詹此生惭。聊申此解。
异诸学人详文察义。希望永决迷津。长开法眼。次开
七门。望第二句。直举诤体无举非句。自馀三句是非
相对显。故成其七。次依牵解。一一有三。谓举释结。初
牵释中。比丘共比丘者。举起诤人简异馀众不成言
诤。尼共尼诤亦尔。十八法者。举何诤法。以如是相等。
显其诤相。第二牵中举父儿等善言不成言诤。类比
丘善言亦非言诤。馀牵类知。次觅诤但有四句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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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二略无。次犯事二诤。总类用前。

次明第三药病相对。然中文三。第一总明现前是非。
第二尔时阿难下药病相对殄灭方轨。第三尔时长
老优波离六问答自言是非之相。初文以现前是众
药之本。故须先简是非。欲令非者弃舍是者随用。至
于对诤。不后重彰。悬指上文。省而义要。然中分二。初
先明非。第二若一比丘下明其如法。此中泛明是非。
未有主当。今者且拟一法。以释此文。如人持欲至僧
忘而不说一人云欲既不说。别众不成一人云隆后
不说法事得成。因此纷纭经人取断。非中。四四成十
六句。谓一比丘为头有其四句。馀之三头。各四亦尔。
然十六中。位分为二。初十二句三种非。次有四句五
种非。前十二中。有三位四句。先解初句。文分为二。初
明现前三非。次如是下胜成非法。文若一比丘在一
比丘前者。谓断诤人在起诤人前。合是人现前。次好
言教语若摈者。妄定谐和。辄有取舍。然此不应真轨。
故曰非法等。此是非法法现前。次彼作下。印非为如。
劝受息忍。无是非法毗尼现前。次结非法亦具三种。
故称相似。释初一句既尔。馀十一句类知。次五种非
四句。准同前说。次释如法亦十六句。前十二句三种
如。次有四句五种如。前文十二亦三头各四。先解初
四。于初四初句中。文分为四。一举三种现前。二若作
如是下。结成如法。三是中下。牒名解释。四若比丘六
结发起罪。初文三种现前。一人。二法。三毗尼。人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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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诤比丘。在起诤比丘前。能所合是人现前摄。次法
现前好言教语者。定前所诤之事。谓欲至僧表情无
二。虽妄不说法事得成。出此道理。谐和彼此。故曰好
言教语。此之断决。契合真轨。后有灭恶生善之能。亦
称圣教。故曰如法等。此谓是前作事如法无是。如法
法现前。次彼作下毗尼现前。此谓印如为是。劝受息
忍。即是如法毗尼现前。次结成如法。次牒名解释。如
文可知。次发起罪有三人。一即座断诤人。二后来比
丘。三新受戒人。然下两人物是初诤。初者新也。我等
先来未断此事。望我即同未灭之诤。故言谓是初诤。
佛言但使灭竟。皆是巳灭之诤。非谓望巳不灭。即名
为初。是故发起皆获提罪。次三句同前。又二三为头
亦四应尔。次明五种现前。先明僧为。一比丘文亦分
四。一五种现前。二若如是下结成如法。三牒名解释。
四结发起罪。初五现中。略无其界。亦可僧所依处。必
须有界。馀相可解。伹发起中。加与欲为四。下三类知。

次明药病相对殄灭。殄灭四诤。即为四文。先明言诤。
言诤文二。先总问答知用多少。次阿难下别问相对。
殄灭方轨。初文问意。药有其七。诤但有四。不知欲除
言诤当困几药。故曰以几灭灭。佛前七中。但用其二。
简馀五药。故言现前多人语。所以尔者。言诤起由诤
理解正。解正道理圣教所明。是以三藏法师。依教刊
定。愿正理分。诤情消殄。故现前多人语是相对除。馀
之五药。用不相应。如似觅诤起本由人。以人清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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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是以生诤。故以忆念等三。定人清浊。清浊既分。诤
情消殄。言诤评理而生。本不谓人清浊。岂得辄用忆
念等三。如似犯诤本由辄治。求后评他罪之轻重。今
欲灭者。要得前人白言引过。定罪重轻。或可相朋经
历年岁。自言不灭。须用草覆。言诤评理。不用白言引
过。理须彰何用学霞。

次别问答。文分为二。初明臈现前灭言诤下品易除
殄者。第二尔时舍卫下用二毗尼灭言诤上品预除
殄者。凡灭之来。从下向上。要须先轻后重。前文复二。
初一问答阿难闻说。用二毗尼灭于言诤。后更知生
不用多人语。独用现前。颇得灭不。即是别问。佛答言
有。即是别答。问阿难何不更问独用多人语。不用现
前得灭言诤不。答阿难巳知现前。是众药本。纵单多
人语。亦不离现前。是故不得更兴此问。第二问一灭
方。故言何者是。佛言下示其灭法。灭隆能灭人异。即
可为八。初一比丘灭。二二比丘灭。三三比丘灭。四僧
灭。五若彼诤比丘在道诺下异界僧灭。六若彼诤比
丘不能中道下众多三藏灭。七性二比丘下二三藏
灭。八性一比丘下一三发灭。此八能灭之中。若以界
分。前四同界。后四异界。若约现前三五多少。初三后
三。是三种现前。中间四五僧灭。是五种现前。若约人
之多少别者前四从一至僧。后四从僧至一。今分八
者。不约现前三五。又后不约界数不同。但约三藏能
断诤人德行胜劣。以分次第。既知次意。

先解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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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灭中。分之为四。初明三种现前。第二如是下续
名成灭。第三牒名解释。第四应明发起。文无者略。既
欲刊定。不知所定是何。故须先出所诤之事。如下增
十二中。文同义异。文异义同。四句所诤是刊定事。既
知如此随起皆得。今且寄一遮性以明。如有竖义者
言。粗语戒等性恶故重。媒嫁戒等遮恶故轻。治义者
言。同一犯聚。何有轻重。执此轻重生诤。经三藏断决。
能灭之人。为所灭者。故云若一比丘为一比丘。合是
人现前。次好言等。是法现前。三藏法师。依教决断言。
竖义者是。治义者非。故曰好言教语。如此断时。契合
真轨等。故曰如法等。次彼作下即如为是劝受息忍。
即是毗尼现前。馀之文相。同上应知。为一既尔。为二
三僧亦然。

次二比丘灭三比丘灭轨则别异。并言
亦如是。

次第四僧灭。文分为二。初对僧灭。二佛语
阿难下。道诺不对僧灭。前三同界无道诺灭。此趣异
界。故有道诺。僧为一人。四文如上。为二三僧。文亦不
异。并悉略无发起之罪。次道诺灭者。彼诤比丘。不忍
僧灭。欲往异处。更求人断。但在道诺思量。忍可此灭。
若能如此灭者。是前僧之力。文计有四。略无发起。

次第五僧灭。文分为二。第一对僧前灭。第二彼诤比
丘下道诺思量灭。前文有三。初明起诤比丘付诤方
法。第二此僧应语下教僧受诤仪轨。第三受巳应断
决下示僧灭方。就前付中。文有其六。第一说诤起由。
申其来意。文言我此诤事如是起者。总申诤由。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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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是起者自彰说实僧作如是灭者申前僧灭法。我
不忍可者。自除不受。是故巳下结其来意。第二善哉
长老下请求为灭。第三若长老下灭若如法彰巳能
舍。第四若长老不能下若其灭不如法。诤更深重。以
此悕令如法灭诤。第五不如法下灭若非法非直诤
增亦令比丘住不安乐第六彼诤比丘六胜成舍诤。
次教僧受。文有其四。第一敕如实说许量为灭。文言
长老诤事若如是起者。责起所由。如实如所因起者。
责说如实。如彼众僧灭诤者。责前灭法。此之三事说
若如实。我等当共量宜。不知能灭以不。第二若长老
下若说不实我不得意。违理断诤。令更深重。此则悕
令说诤如实。第三非法下说不如实。非直诤增。亦令
比丘住不安乐。第四彼僧应下结成受诤。次示灭法。
先结前生后。次若彼下正教灭法。灭法文四。如前说。
初灭中。文分为七。初教安诤比丘进不如文。第二众
僧下念欲简德。第三佛告下许简智人。制具十法。五
分二十三。彼诤比丘。具说本末。若僧作二种语。或言
应尔。或言不应尔。不可定者。僧应语言。随汝所取。二
种语中各四人作断事僧白二差之。下七百结集中
亦尔。第四断争比丘中下长出三人。三人如文。此虽
不足断诤数中。若在界内。咸须取长。如七百中羯磨
差人取。第五若许断事下具德之人。僧应佐助。第六
若此语事下教量前僧灭之仪轨。第七僧无应语下
正明断灭。馀文可知。道诺灭中亦四如上。

第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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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三藏所。文相同前。释亦如上。

第七法三三藏
所。

第八法一三藏所。文并同前。不更繁载。又六三
文。略无道诺灭法。

次明二毗尼灭。于中文四。初彰斗诤比丘不忍八灭。
此中初至灭诤争不忍。前四能灭。次闻彼住处六不
忍后四能灭。第二彼诤比丘下举白世专。第三世尊
无集六呵责。第四告诸比丘下制用多人语。于中文
二。初立章门制用多人语。第二依章解释。解释文二。
既欲以筹表语。先须简德。差行筹人。第二有三种下
行筹弥诤。此中复二。先明多人灭诤仪轨。第二有十
不如法下辨是非优劣。前文有三。第一举数。第二列
名。第三云何下解释。解释三相。文则为三。第一显露。
第二覆藏。第三耳语。初显露中。文四。第一正明灭诤。
第二若化如是下结名成灭。第三是中下牒名解释。
第四若如法下结反起罪。初文有二。第一当处僧灭。
第二若如法语比丘少下外求他界僧灭。前文有四。
第一明行舍罗五种差别。此五句中。初二句众中非
法者多。然师及智人如法。次二句不知众中如非多
少。亦师及智人如法。次一句一切如法者多。第二应
作二种下制作法式。为表是非二语。故使完破不同。
五分二十三云。僧应作二种筹。一名不如法。第三作
舍罗巳行筹白法。五分唱言。若言如法捉如法筹。若
言不如法捉不如法筹。第四行舍罗巳应别处下白
令诤灭。四文之中。前三是法现前。第四是毗尼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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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三现前。理有可解。次他界僧灭。作乱起者。任五德
量宜。随作一法。令众得散。五分二十八云。自收筹取
于屏处数。若不如法筹多。应更令起相去远坐人人
前窃语言。此是法语律语佛之所教。大德当舍非律
非佛所教。如是语巳。后更行筹。若不如法人犹多。应
后唱云。僧今未断是事。可随意散。后当更断。若如法
人多。应白二羯磨灭之。下三文可知。次覆藏。次耳语。
此二之中。唯无狂露中第五句。以人非法者多。恐相
仿习。故覆藏耳语行。不得发露。释相可解。次辨是非
优劣。文中分二。初明捉筹如非。次辨德之优劣。前如
非中。先非后如。非中有三。谓举释结。释中有二。初列
章本。次牒解释。释中白异羯磨异者。轨异伦是中无
一非行筹刊定。是名非法。此念罪此不故犯。或发心
化者。旧解云。若评小罪。此言对首。忏此云心念。二于
是法。若行舍罗。定一是一非。名为小犯行舍罗。此释
不然。今解。或念犯者。起心未作。如起不正思惟。名为
非护。或不故犯者。以无故违心。无非威仪罪。或发心
作者。物欲发动身语。合得吉罪。此等轨者俱是不应
行筹定之。是名非法亦可此虽是犯。未动身语。行筹
定者是名非法。异见异忍者。心见其非忍非捉筹。如
法反前可解次明断诤比丘德之优劣。文有五句。一
举。二列三云何下释前四句四是中下。校量胜劣。五
是为下结。

次殄觅诤。文分为二初总问答困药多少。次阿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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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问相对殄灭之方。初文问意。巳知言净用二药除。
未审觅净。当用几药。故佛答言。以四灭灭。所以然者。
以净根本净人犯不。故用忆念等三。定人清浊。人定
净消。是相对治。觅不评现。不用多人语。又不治罪诤
犯。不用自言草覆。次别问答。随用分三。初现前与忆
念合。二现前与不痴合。三现前与罪处合。就初别中。
文分为二。初文阿难既见用其四药。不知直用现前
忆念。不用不痴罪处。颇得灭不。即是别问。佛答言有
即是别答。又忆念等三。所定各异。是故此三。无并用
法。次又问下别问灭方。佛示灭法。于中文四。第一正
明殄诤。第二若若如是下结名成灭。第三是中六牒
名解释。第四若比丘六结发起罪。初文有三。第一明
其诤过。第二阿难下教与忆念毗尼白四如上。第三
有三非下辨如非法。此中先三法非如。次五法非如
并具如文。次现前不痴。准忆念说。次现前罪处。文并
同上。准是非文。言不作白。言是非法者称异。问文中
若不自言是非。翻则自言是如。既得自言。何故与罪
处法。答若其此人本不自言。无可微责。治成非法。今
为此人。先巳引罪。后惧僧治辄便拒讳。故僧化法寻
取前言。所引罪处。以加治法。今文言不作自言者。治
本来无自言也。又文言清净者非法。谓本无犯。若与
罪处。是名非法。若不清净者如法。谓犯残等。名为不
净。治则如法。若犯夷者。应须灭摈。若作罪处。是名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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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明犯诤。先总问知用药多少。次阿难下别问相对。
初文问意。虽知言觅。不知犯诤后用几灭。佛言用三。
所以非馀者。答此巳执犯重轻。以生其诤。僧若灭时。
要须得彼白言引过。诤方除灭。或不能定。纷纭难息。
即须依教化草覆地。此不评理不用多人语。又不诤
人清浊。不用忆念等。

次别问答。随用分二。初现前与白言合。次现前与草
覆合。前文分二。初文阿难既见用其三药。不知直用
现前自言不用学覆为得以不。佛答言得。次问言下
别问佛示灭法。于中约法分寂。应分为二。先对三境
三种现前自言。次若长下五种现前自言。今据然灭
人以分次第以人有四故文亦四。先对一人忏中文
分为四第一正灭。第二结名。第三解释。第四发起。此
对一人忏者。治三四犯及残下轻兰。人皮石钵剃裸
生等。馀者则非对此释忏仪轨。四门分别。第一明忏
悔意。第二释忏悔名。第三忏灭方法。第四忏解同异
初门意者。凡论罪业。皆无定性。既从解生。理从解灭。
然此先作恶业。虽谢于往为因成就。必招苦果。故今
于恶生厌。立对除道。用此精诚。能灭先恶。既灭苦因。
戒如本净。不受来报。名为忏悔。次释名者忏是梵言
具足应云忏摩。悔是唐语。如呵梨陀姜。故言忏悔。义
言兴善伐恶。称之为忏。姄往修来。目之为悔。次灭法
者。忏悔必须至诚殷姄。惭谢往𠎝。方能灭恶。然所造
恶治。须感报不定。以报不定遇□□□□□可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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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忏心。能除被报。以除不受。名之为灭。问所造恶业
谢在于往。谢性既无。无何可忏。答造业虽谢。业性巳
成。成则是有。故得忏悔。问罪有违理及违教。未知知
忏灭何者。解以牒名种。依教忏故。但违教。不除违理。
其违理罪。摄在化教中明。又解。俱忏违教违理。所望
虽摄。论所厌𠎝。体无有异。若使违教违理体有异。可
忏违教违理在。今此二违体是同。如何体灭违理在。
次同异者。凡论惑者。从虚至细。以其虚惑障理浅。微惑
翳理深。其观智者。从微至著。初起者劣。后生者胜。初
起虽劣。能除上惑。故九品中先断上上。后起渐胜。能
除下惑。故九品中下下后断。论其忏悔。对除义则异。
此以所造业。有其三品。忏洗之心。亦上中下。悔是事
中递相抑伏。要须敌对。相当方能除连其所造恶。若
是上品中下心忏。必无灭义。通须起彼上品善心。伏
彼恶因。方遮苦果。中下相对。其义亦然。凡忏悔者。既
不能定。先所造业。上中下别。但应总起上品心。除以
上品心。能断一切。是则上品善心。尚除上恶中下恶。
而不消亡。若取防未起非。即类断结道。如初犯过虚。
离之则易。如是展转。乃至第五自非专心护持无由
行立。以此故知。初劣后胜。释文等法。并如上明。然三
说巳前。是法现前。自责心等。是毗尼现前。馀文可解。
次对二比丘忏加一问通人。此中忏者。舍堕通三位。
𠲮此应作。馀非此限。但小众者。须对三人。次三比丘
文。亦不异。此中忏罪者。限是夷递轻兰。残边重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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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羯磨僧。并破法轮伴。馀非此限。次对僧忏。馀法如
上。所忏罪者。是夷边重兰。及二逆兰。并馀破主舍堕。
该三位不须别互。馀者则非计。对僧忏应摄僧残。化
法不同。故且除去。

次现前草覆。文中有二。初一问答知用分寂。次又问
下而答灭法。文四如前。前正灭中文亦为四。第一彰
其诤过。第二阿难下。两众量可求化草覆。第三阿难
下制作单白和其二众。第四阿难下正制二众各作
草覆。忏悔文中。巳除重罪。轻者并灭。而何者为重罪。
答如忆念不痴中。以夷残偷兰为重罪。此准于彼。理
亦须然。故多论第九云。我等所化罪。除偷兰遮。除白
衣相应罪。今白为及为彼。故当现前发露。悔过不覆。
不同僧忏文中。不简被为闻戒化法故。罪不除其遮。
不至白衣家。法事须忏谢白衣非直谢僧能了。故须
除去。除此巳外。并作草覆。此中罪者。无前白言中。相
用不灭难定者。是谓如赞欲食。及指校食。各执不同
不得忏悔。故听不说名种作草覆忏众中。第一堪秉
法者。应起白众。求灭如文。第二众亦尔。次问事诤。以
位别故。须别而答。然以体同三诤故言一切灭。灭若
更问答。不胜前三。恐滥俱用。又言堕所犯。

次明自言如非。前文馀六。并明是非。唯有自言未辨
为此波离举问就中文二。先总明自言非一切如法。
次是中下。别出如非相。就中文三。初明非法自言。次
优波离下。明如法自言。次时有比丘下。辨浅自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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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之事。亦可对。馀比丘。无出自言不成之事。先解初
文。非法位二。初有两位四十九句。据不犯成非。次有
两位四十二句。据有犯成非。前四十九。实不犯罪。不
化举不作忆念。便自言犯。对其七聚为头。互勿成四
十九。次四十九不犯是同然作举化忆为异。次四十
二中。并隆实犯。各以引不相当。故成非法。此中前四
十二。据不作举不作忆念。为实犯夷。若言犯夷无是
如法为言残等六句七头各六。合四十二。次四十二
俱作举忆念为异。次如法中。但二七句。皆据实犯。前
七实犯不作举不作忆念。反两位非中。各初四十九
四十二。后七实犯作举作忆念。反两位非中。各后四
十九四十二。以各引过相当。故是如法。次不成如文。
上来灭诤法竟。

四分律开宗记卷第九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