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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义
音义 第 439c 页

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卷第十二
古吴藕益沙门 智旭 汇辑

【○依止法】

「第二分云。时诸新受戒比丘。和尚命终。无人教授故。
不案威仪。乃至如婆罗门聚会法。比丘白佛。佛言。听
有阿阇梨。犹如和尚中说。应作是请。大德一心念。我
某甲。今求大德为依止。愿大德与我依止。我依止大
德住。如是三说。彼当言。可尔。与汝依止。汝莫放逸。

新受戒比丘。乐闲静者。听馀处依止。即日得往还
不应遣使受依止。与依止。

不得不选择受依止。与
依止。

病及瞻病者。无依止得住。

僧祇律云。请依
止有五法。一爱念。二恭敬。三惭。四愧。五乐住。复次有
四种阿阇梨。一者无食无法。应不问而去。二者有食
无法。应问而去。三者无食有法。虽苦。尽寿不应去。四
者有食有法。虽驱遣尽寿不应去。若弟子不受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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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知床褥人夺床褥。知食人断食。若彼凶恶有势力
能作不饶益者。和尚应避去。依止师应担衣钵出界
外一宿还。即离依止。若和尚阿阇梨有过。弟子应谏。
不得粗语如教诫法。应软语言。师不应作是事。若从
者善。若反加诃斥者。彼是和尚。应舍远去。是阿阇梨。
应持衣钵出界一宿。还依止馀人。若彼有势力。应远
去。或依止有德重人。若和尚命终。罢道。被举。出界宿。
或弟子自出界宿。是名离依止。若阿阇梨命终。罢道
被举。出界宿。或弟子自出界宿。若满五岁。善知法。善
知毗尼。得离依止。是名舍依止。若比丘。不善知法。不
善知毗尼。不能自立。不能立他。尽寿应依止住。若满
十岁。善知法。善知毗尼。能自立。复能立他。如是比丘。
得受人依止。

五分律云。听不受依止。乃至六宿。弟
子欲移馀处。要先二三日白师。师应筹量所往处。有
可依止人。乃听去。到彼处。应先礼塔。次礼上座。索房。
然后求依止。彼应问。汝二师是谁。先住何处。诵何经。
答若如法。应与依止。若不如法。应语言。汝不识我。我
不识汝。汝可往识汝处求依止。若疑。应语小住。是人
应小住。乃至六宿观之。合意者应与依止。若不合意。
应语如上。

不应依止僧及塔住。应依止上座如法
比丘。能教诫者。

十诵律云。五法成就。满五岁。不受
依止。一知犯。二知不犯。三知轻。四知重。五诵波罗提
木叉学利广说。虽复受戒多岁。不知五法。应尽寿依
止他住。大比丘亦应从小比丘受依止。亦应承事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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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小比丘。但除礼足。

听五六夜无依止不犯。若有
好依止师者。乃至一夜不依止。突吉罗。乃至不得取
僧洗脚水用。若饥饿时。可得日日见和尚处听住。应
日日来。若不能者。可至五日。若五日不得来。布萨时
应来。若布萨不得来。乃至二由旬半。至自恣日。应来
见和尚。

根本尼陀那云。未满五岁。虽五法成就。乃
至善通三藏。具證三明。除尽三垢。亦须依止。若满五
夏。许离依止游行。然所到处。仍须依止。若有心求依
止师。得至五夜。若无心求。一夜不得。于僧受用饮食
之类。皆不合受。乃至十夏之内皆尔。

百一羯磨云。
若受近圆。满六十夏。生年八十。于别解脱经。未曾读
诵。不了其义。亦须依止老者。如无老者。小者亦得。惟
除礼拜。馀悉应作。此人名为老小苾刍。

杂事云。有
缘暂去。即拟还来。宜依旧师。无劳更受。依止教读。俱
应供侍。设二俱染患。有能则并看二人。无力则但供
依止。若无教读。随处得住。若无依止。不合停居。


一住处苾刍。多有门人依止。此师命过。无依止人。佛
令更觅有德之人。供给好房。放免知事。侍人卧具。咸
令无缺。若无其人。不应于此经第二褒洒陀。复有作
前安居。依止师死。佛令同前更求依止。若其无者。馀
处求依止师而为后夏。复有作后安居。师遂身亡。佛
令于两月间。共相检察。谨慎而住。过两月巳。有依止
人。同前供给。若其无者。不得更过第二长净。可向馀
处求依止师。若本师身死。皆悉同前。

毗尼母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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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依止竟。乞七日法出界外。七日满。还来到寺。不失
依止。」

【○师法】

「第二分云。尊者和先始二岁。将一岁弟子往世尊所。
世尊知而故问。此是何等比丘。报言。是我弟子。问言
汝今几岁。报言。二岁。复问。弟子几岁。报言。一岁。尔时
世尊种种诃责。汝所为非。非威仪。非沙门法。非净行。
非随顺行。所不应为。云何和先。汝自未断乳。应受人
教授。云何教授人。从今听十岁智慧比丘。授人具足
戒。与人依止。当行和尚阿阇梨法。若众僧欲为弟子
作羯磨。作诃责。作摈。作依止。作遮不至白衣家。作不
见罪举。不忏悔举。不舍恶见举。和尚当于中如法料
理。令僧不与弟子作羯磨。若作。令如法。复次若僧与
弟子作羯磨等。和尚于中如法料理。令弟子顺从于
僧。不违逆求除罪。令僧疾与解羯磨。复次若弟子犯
僧残。和尚当如法料理。若应与波利婆沙。应与本日
治。应与摩那埵。应与出罪。皆随应与之。复次弟子得
病。和尚当瞻视。或令馀人看。乃至差。若命终。弟子若
不乐住处。当自移。或教人移。弟子若有疑事。当以法。
以律。如佛所教。如法除之(昙谛所集羯磨云。法者。谓五种远离行。一出离。非世
法。二越度。非受法。三无欲。非有欲。四无结。非有结。五不亲近生死。非亲近。律者。谓五种出要行。一少欲。非多欲。
二知足。非无厌。三易护。非难护。四易养。非难养。五智慧。非愚痴。佛所教者。谓五种教诫行。一有罪者制。二无罪
者听。三若制若听法有减缺者。如法举之。四数数违犯。折伏与念。五真实功德。爱念称叹)若恶见
生。当教令舍恶见。住善见。当以二事将护。以法。以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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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应教增戒。增心。增慧。教学问诵经。当与衣食卧具
医药。随力所堪为办。

以五事诃责弟子。汝去。莫入
我房。莫为我作使。莫至我所(阿阇梨则云莫依止我住)。不与汝语。
有五事应诃责。无惭。无愧。不受教。作非威仪。不恭
敬。复有五事。无惭。无愧。难与语。与不好人为友。好往
淫女家。又好往妇女家。大童女家。黄门家。比丘尼精
舍。式叉摩那沙弥尼精舍。好往看捕龟鳖。如是等应
诃责。

不应尽形诃责。

不应竟安居诃责。

不得
诃责病者。

不应不现前诃责。

不应不出其过而
诃责。

诃责巳。不应便受供给作使。不应与依止。听
馀人作如是意受。为其二师。欲令如法忏悔和合故。
不应引诱将他弟子。若彼二师破戒等。应作如是
意。所以诱进将去。欲令其长益沙门法故。

弟子如
法忏悔。师当受。

弟子辞二师远行。应问为何事。伴
是谁。诣何处。有一不好者。遮令莫去。

第四分云。不
得畜二沙弥。若能教持戒。增心。增慧。学问。讽诵。听畜
僧祇律云。不得立心为供给自巳故。度人出家。应
作是念。当使彼人因我度故。修诸善法。得成道果。

不能自降。欲降伏他。无有是处。不能自调。而欲调御
他人。不能自度。而欲度人。自未解脱。欲解脱馀人。俱
无有是处。十法成就。听度人出家受具。一持戒。二多
闻阿毗昙。三多闻毗尼。四学戒。五学定。六学慧。七能
出罪。能使人出罪。八能看病。能使人看病。九弟子有
难。能送脱难。能使人送脱。十满十岁。下至满十岁。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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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律。亦得度人。受依止者亦尔。

不听畜众沙弥。
若畜一。极至三。若大德比丘。多人宗重。应语与馀人。
复白言。我知有馀人。伹欲在阿阇梨下受诵经法。增
长修学故。如是应语与馀人。得自教授。

律摄云。满
足十夏。方住师位。复须成就五法。一知有犯。二知无
犯。三知轻。四知重。五于别解脱经广能开解。于诸学
处创结随开。若遇难缘。善知通塞。常诵戒本。能决他
疑。戒见多闻。自他俱利。威仪行法。无有亏犯。具如是
德。名亲教师。由亲能教出离法故。若虽近圆。于诸学
处不识重轻。设六十夏。仍须依止明德而住。若师小
者。唯除礼足。自馀咸作。此即名为老小苾刍。不得与
他出家及受近圆也。

宁作屠儿。为杀害业。不与出
家受近圆巳。舍而不问。令我正法速时灭坏。

应诃
不诃。不应诃而诃。应恕不恕。不应恕而恕。皆得恶作
罪。若巳近圆人。不行恭敬。不堪教诲者。应与六物。驱
令出去。若是求寂。与上下二衣。亦驱令去。

若父母
信心。持小童子施苾刍者。应受。若索。应还。若酬价者。
任彼多少。取亦无犯。此小童子在苾刍边。以袈裟片
而系于颈。随时济养。后时长大。念报恩者。持物来施。
随意应受。

五分律云。若度人时。应先问。汝为何等
出家。若言为饮食故。不应度。若言为求善法。厌生老
病死忧悲苦恼。应度。

根本杂事云。凡欲与他出家。
先当为办所须六物。三衣。敷具。钵。及水罗。

尼陀那
云。欲度求寂。应与钵及小钵铜碗。无令废缺。

毗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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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经云。授大道人(即比丘也)具足戒巳。于一岁中。教授一
切大道人所作法竟。然后更有求受具者。当为授。未
满岁。不得授也。沙弥受大戒后。更得受一沙弥。依止
法。亦一岁竟。得更受。不得一时受二人依止。

善见
律云。和尚者。汉言知罪知无罪。

萨婆多论云。凡受
戒法。先与说法。引导开解。令于一切。众生起慈悯心。
既得增上心。便得增上戒(此应在未登坛前。善巧开示。要使领解。岂容僧众巳
集。将秉羯磨。方乃宣读文辞。虚应故典。徒令大众坐久迟延。叩诸受者。茫无所解。斯诚无谓也)。


海寄归云。凡诸白衣诣苾刍所。若专诵佛典。情希落
发。毕愿缁衣。号为童子。或求外典。无心出离。名曰学
生。斯之二流。并须自食。若餐常住。圣教全遮。必其于
众有劳。准功亦合餐食。或是普通之食。或可施主先
心虽啖无罪。西国僧寺。多有学生。来就苾刍习学外
典。一得驱驰给使。二乃教发好心。既有自利利他。畜
之非损。必是杜多一钵。理则不劳。若也片有供承。亦
成是要。遣给齿木。令其受食。足应时须。不伤悲道也
菩萨善戒经云。旃陀罗等及以屠儿。虽行恶业。不
能破坏如来正法。不必定堕三恶道中。为师不能教
诃弟子。则破佛法。必堕地狱。

优婆塞戒经云。宁受
恶戒。一日中断无量命根。终不畜养弊恶弟子。不能
调伏。何以故。是恶律仪。殃齐自身。畜恶弟子不能教
诲。乃令无量众生作恶。能谤无量善妙之法。坏和合
僧。令多众生作五无间。是故剧于恶律仪罪。」

【○弟子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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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云。和尚者。从受得戒。和尚等者。多巳十岁。阿
阇梨者。有五种。一出家阿阇梨。所依得出家者是。二
受戒阿阇梨。受戒时作羯磨者是。三教授阿阇梨。教
授威仪者是。四受经阿阇梨。所从受经若说义。乃至
一四句偈。五依止阿阇梨。乃至依止一宿。阿阇梨等
者。多巳五岁。

第二分云。若僧欲为师作羯磨等。弟
子当如法料理。令僧不作。若作。令轻。若僧与师作诃
责等。弟子当如法料理。令师顺从于僧。求除罪。疾解
羯磨。师犯僧残。若病。若不乐住处。若有疑事。并如师
法中说。若恶见生。当劝令舍。当以二事将护。亦如师
法中说。

弟子不白师。不得入村。不得入他家。不得
从馀比丘。或将馀比丘为伴。不得与。不得受。不得佐
助众事。不得受他佐助众事。不得与他剃发。不得使
他剃发。不得入浴室。不得为人揩身。不得受他揩身。
不得至昼日住处房。不得至冢间。不得至界外。不得
行他方。

彼当清旦入师房。受经。问义。当除去小便
器。应白时到。若澡豆灰净洗手。若有可食物。当为取。
若僧中有利养。当为取。当授澡豆杨枝。令师洗手漱
口。授可食物。僧中有利养。当白言。得如是如是物。是
和尚分。当问师。欲入村不。若言不入。当问何处取食。
若言某处取。当如敕往取。若言入村。当洗手巳。架上
徐取衣。勿使倒错。取安陀会。舒张抖擞看。次取腰带。
僧祇支。郁多罗僧。舒张抖擞看。授与师。应叠僧伽梨
著头上。或肩上。次取钵盛囊中持去。应取师衬身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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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举。复取洗足物卧氎被举之。师出行时。当捉行道
革屣。出房时。当还顾闭户。复以手推扉。看牢不。若不
牢。当重闭。若牢。当取户扉孔中绳内之。持户𨷲著屏
处。令师在前行。道逢相识人。当共善语。善心忆念。行
时当避人道。若欲入村时。应小下道。安钵置一面。舒
张看僧伽梨授与师。若村外有客舍坐肆作坊。当持
行道革屣置中。应问师。我得寻从不。若言可尔。即当
寻从。若言不须。在某处住。应如言在某处住。若师入
村不时出。当作是意。入村乞食。此分与师。此分属我。
出村巳。还取革屣。下道。持钵置地。叠僧伽梨著头上。
或肩上。到师所住食处。当扫净。敷坐具。具净水瓶。洗
浴器。盛食器。复安置洗浴座。洗足石。具拭脚巾。若遥
见师来。即起奉迎。取手中钵置可放处。取僧伽梨舒
张看。勿令有脂腻沾污等。若有。应去之。宜浣者浣之。
师洗足竟。当弃水。持洗足石。拭足巾还置本处。复自
净洗手。授净水与师洗手。自所有食。当取与师。白言
此是我食分。可食。彼须者当取。若师食时。当侍立看。
供给所须。日时若欲过。当即同时食。师食巳。当手中
取钵。行澡漱水。若自食竟。有馀食。当与人。或非人。或
著净地无草处。或著净无虫水中。取盛食器净洗。还
置本处。取坐具。洗足床。净水瓶。澡洗瓶。还置本处。食
处净扫。复次入师房时。当看。若有尘土。当出绳床及
地敷等。当记本处。出在外晒之。净扫房中粪土。弃时
当看。若有针线刀等。下至一丸二丸药。取置现处。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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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识者当取。复当拂拭向上。杙上。衣架上。若房有
破坏处。虫鼠孔穴。可泥者便泥之。可捣便捣。可平治
便平治。极令洁净。若本敷座不齐整。当更齐整。若本
齐整。当如本齐整。所著衣。不著衣。应各各别一处。钵
囊。针筒。置一处。革屣囊。与油器。著一处。中庭有尘土。
即扫除去。取水瓶净洗巳。还盛净水置本处。复当与
师具水瓶。洗浴瓶。饮水器。若浴室中有洗浴时。当问。
欲洗浴不。若言洗浴。当先至浴室中看。应洒。便洒。应
扫。便扫。应弃水。便弃。应内水。便内。应破薪。便破。应内
灶中。便内。应与师备诸洗浴具。先白上座。然后然火。
然火巳。白时到。若师病羸老极。当扶抱。当与师揩摩
身。当立师后。若欲为异人揩身。或受他揩身。当白师
使知。与师洗。自洗巳。若师病羸老极。当扶出浴室。乃
至舆还房中。还至浴室。遍看诸洗浴物。还置。本处。彼
当日三问讯师。朝中暮。当为师执二事劳苦。不得辞
诞。一修理房舍。二补浣衣服。师如法所教事。尽当奉
行。若遣往方面周旋。不得辞诞。

被诃责巳。应向师
如是忏悔。偏露右肩。脱革屣。胡跪。合掌。作是语。大德。
我今忏悔。更不复作。若听忏悔者善。若不听者。当下
意随顺。求方便解其所犯。

师有五非法。弟子应忏
悔而去。应语言。我如法。师不知。我不如法。亦不知。若
我犯戒。舍不教诃。若犯亦不知。犯而忏悔亦不知。

根本杂事云。若复有人。依托师主。于佛法中。剃除须
发而被法服。以净信心出家修行。彼人于师。乃至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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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四事供养。未能报恩。

律摄云。若是父母。二师。此
之四人。纵是破戒。亦应供养。不应轻慢。

善见律云。
智慧之人。往到宿德所。避六法然后可坐。一极远。二
极近。三上风。四高处。五当眼前。六在后。若弟子随师
行。路值说法。贪闻法故。至明相出。不犯离师罪。何以
故。心无决定住故。」

【问。五种阿阇梨。四种定是上座。惟教读者。或是下
座。侍奉之法。应当云何。答。惟除礼拜。一切皆如奉
事师法。
问。比丘馀食。应与人及非人。或著净地。
施诸鸟兽。或著水中。施诸鱼虫。今何故云当著无
虫水中。答。如僧祇云。虫者。非谓鱼鳖之类。乃小小
倒孑之属。正恐饮食咸腻或致伤生故也。】

【○上座法】

「毗婆沙云。有三种上座。一生年上座。戒腊。最高。二世
俗上座。大福大慧。虽年二十。皆应和合推为上座。三
法性上座。即阿罗汉。

梵语悉替那。此云上座。亦云
上士。无自利利他行者。名下士。单自利。为中士。具二
利。为上士。」

【问。初学比丘。设通经论。未谙律法。必须五夏依止。
纵使大福大慧。云何推为上座耶。答。推为上座。亦
秪令其宏经演论。营修福业。非谓便离依止也。】

「毗尼母经云。无腊至九腊。名下座。十腊至十九腊。名
中座。二十腊至四十九腊。名上座。过五十腊以上。名
耆旧长宿。

第四分云。佛告比丘。若上座既不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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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赞叹戒。若有馀比丘乐学戒赞叹戒者。亦复不
能以时劝勉赞叹。此上座不应亲近。不应习学其法。
若习学其法者。长夜受苦。

十诵律云。有五法。正法
灭亡没。一无欲。二钝根。三虽诵义句。不能正受。亦不
能令他解了。四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仪。有说法者
不能如法教。五斗诤相言。不在阿练若处。亦不爱敬
阿练若处。反上五法者。正法不灭不亡不没。更有五
法。正法灭亡没。不随法教。随非法教。不随忍法。随不
忍法。不敬上座。无有威仪。上座不以法教授。上座说
法时愁恼。令后生不得受学三藏。自命终巳。比丘放
逸习非法。失诸善法。反上五法者。正法不灭不亡不
没。又有七法。令正法灭亡没。无信。懈怠。无惭。无愧。喜
忘。无定。少智。

正法灭。像法时。有五非法在世。一者
有比丘心得小止。便谓巳得圣法。二者白衣生天。或
有出家者堕恶道中。三者有人舍世间业出家。破戒。
四者有破戒者多助。有持戒者无助。五者无不被骂。
乃至阿罗汉亦被骂。佛告优波离。当来有五怖畏。今
未有。应知是事。方便求灭。何等五。有比丘。不修身。不
修戒。不修心。不修智。度他出家受戒。不能令修身戒
心智。是名第一怖畏。不修身戒心智。与他依止。畜沙
弥。不能令修身戒心智。是第二第三怖畏。不修身戒
心智。与净人沙弥相近住。不知三相。掘地。断草。用水
溉灌。是第四怖畏。不修身戒心智。共诵修多罗毗尼
阿毗昙。以前后著中。以中著前后。现见不知白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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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犯。是第五怖畏。更有五怖畏。今未有。当来有。应知
是事。求方便灭。何等五。当来比丘。不修身戒心智。无
欲。根钝。虽诵句义。不能正受。是初怖畏。不修身戒心
智。与尼相近。或犯大事。舍戒还俗。是第二怖畏。不修
身戒心智。如来所说甚深修多罗。空无相无愿。十二
因缘诸深要法。不能信乐受持。虽受。不能通利。如是
说时。无怜悯心。无爱乐心。好作文颂。庄严章句。乐世
俗法。随世所欲。有信乐心。说俗事时。有爱乐心。是故
如来所说。甚深修多罗。空。无相。无愿。十二因缘。诸深
法灭。是第三怖畏。不修身戒心智。为衣食故。舍阿兰
若处。舍林树下。入聚落中。为衣食故。多所求觅。求觅
时优乱。是第四第五怖畏(法门怖畏。责在耆年。故并录之。以作警策)。」

【○同学法】

「第四分云。比丘有五法。不应与作亲厚。若喜斗诤。若
多作业。若与众中胜比丘共诤。若喜游行不止。若不
为人说法言。示人善恶。复有五法。不应将作伴行。喜
太在前行。喜太在后行。喜抄断人语次。不别善恶语。
善语不赞。称美恶语。如法得利。不以时为彼受。


本杂事云。阿难白佛。善知识者。是半梵行佛言。阿难。
善知识者。是全梵行。

僧祇律云。比丘有十事。为人
所不爱。何等十。不相习近。轻数习近。为利习近。爱者
不爱。不爱者爱。谛言不爱。好豫他事。实无威德而欲
凌物。好屏私语。多所求欲。

阿练若比丘。不应轻聚
落中比丘言。汝必味舌头少味而在此住。应赞言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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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中住。说法教化。为法作护。覆阴我等。聚落中比
丘。不应轻诃阿练若言。汝在阿练若住。希望名利。獐
鹿禽兽。亦在阿练若住。汝从朝竟日。正数岁耳。数月
耳。应赞言。汝远聚落。閒静思惟。上业所崇。此是难行
之处。能于此住而息心意。

不应议论互诤胜负。」

【○礼敬法】

「律摄云。有四种应礼。一是如来。一切人天并应致敬
故。二出家者不礼俗人。是彼所敬故。三应礼敬先受
近圆者。惟除尼众。彼敬亦尔。四未近圆者应礼近圆。
有十种不应礼。行别住等四人。授学人。三种被舍置
人。诸在家人。及未近圆。礼敬之仪。有其二别。一谓五
轮著地。二谓执捉腨足。口云畔睇(乃西域致敬之辞。未见翻译。恐即是
槃那寐。或云槃谈。讹云和南。皆翻我礼)。若知他身有秽触。而为礼敬。或
自身有秽触。而礼他者。俱得恶作。有二种秽触。一食
竟未澡漱。二便利未洗净。闇中礼拜。不应至地。口云
畔睇。即是致敬。

第四分云。比丘有十种威仪时。不
应礼。大行时。小行时。若裸身。若剃发若说法。若嚼杨
枝。若洗口。若饮。若食。若啖果。

根本杂事云。不应著
一衣礼他。亦不得一衣受礼。」

【○孝父母法】

「五分律云。毕陵伽婆蹉。父母贫穷。欲以衣供养而不
敢。以是白佛。佛告诸比丘。若人百年之中。右肩担父。
左肩担母。于上大小便利。极世珍奇衣食供养。犹不
能报须臾之恩。从今听诸比丘。尽心尽寿供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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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供养。得重罪。

根本尼陀那云。父母于子。能为
难事。荷负众苦。假令出家。于父母处。应须供给。但除
衣钵。馀物可供。若无馀物。可从施主随时乞求。若乞
求难得。应以僧常所得利物共相供给。若无利物。应
以僧常所食之分。减取其半而为供济。若常乞食者。
以巳所须满腹食内。应取其半济于父母。」

【○安居法】

「不应一切时人间游行。听三月夏安居。白所依人言。
我于此处夏安居。长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依某甲
聚落。某甲僧伽蓝。某甲房。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
治故。如是三说。后安居法亦如是。若无所依人。心念
安居。但为安居故来。便成安居。

安居竟。客比丘来。
不应移。亦不应去。

若欲安居。先自往看房舍卧具。
然后方受。

应白二羯磨。差分房卧具人。彼应数比
丘。数房。数卧具。乃至有福饶无福饶等巳至上座前。
如是言。大德上座。如是房舍卧具。随意所乐便取。先
与上座。以次展转乃至下座。

应受房。随力当治
不应分僧都集处。

欲在如是处安居。应先作相。巳
去。应灭名。

不得移此房床褥卧具置馀房中。或问
旧住人等。然后移之。去时应还本处。若房舍缺坏。应
移至馀房。巳治。应还。若于馀寺亦尔。若有不定卧具
乃至杖扇等。房中无者付之。若有馀。从上座付。


前安居。有后安居。皆住三月。后安居者。亦听受自恣。
听受所得物。听受卧具。不应三月未足便数岁。应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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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日足。

不应露地安居。听在树下安居。小屋内安
居。山窟中安居。树空中安居。

安居中若有种种因
缘。听受七日法去。及七日须还。更有七日不得还者。
听白二羯磨。受过七日法。若半月。若一月还。

若有
命难梵行难。应去。若有破僧事。应去。若为止破僧事。
应去。若为和合彼僧。应去。

受七日出界。有留难不
还者。不失岁。

在前安居处。闻彼处大得利养。即便
往彼。不得前岁。违本要。得罪。或无事便去。或受七日
法过七日。违本要。得罪。及七日还。无罪。末后受七日
出界外。若来。若不来。无罪。后安居亦如是。

受他安
居请。有命难梵行难。应往白檀越求移去。听者善。若
不听。便应去。

第四分云。若此处安居。闻异处僧大
得安居衣物。而往彼住。即失此处。于彼少住巳。复还
此处。复失彼处。

僧祇律云。若行道未到住处。安居
日至。即于路侧。若依树。若车。应受安居。至明。相出。趣
所住处。到后安居日。偏袒胡跪合掌。作是言。长老忆
念。我某甲比丘。于此僧伽蓝雨安居后三月。如是三
(夏月亦名雨时。故称雨安居也)。若比丘行道。前安居日不受安居。
一越毗尼罪。到所住处。后安居日不受后安居。二越
毗尼罪。是人破安居。不得衣施。

若春冬时付房舍。
有上座来。随次第住。安居时付房舍。上座来。不应次
第住。若安居时驱他起者。越毗尼罪。

不听不共语。
欲方便少事。不语得半月。至布萨日。应共语。共相问
讯事。答事。咒愿。过布萨日。续复如前。

五分律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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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加趺坐。及衣钵雨漏所不及处安居。无事。应前
安居。有事。听后安居。欲安居时。应先筹量此处有难
无难。有一比丘安居。粗食不足。佛听以此因缘破安
居无罪。梵行难命难等亦尔。

十诵律云。后安居上
座。不应从前安居上座取房舍卧具。若前上座有二
分卧具。应与后一分。

七日法。从五众受。不得心念
受。除阿兰若独住人。

若船簿上水下水者。不得安
居。系住不移去者。得安居。

若欲安居。先应筹量住
处安隐。有好同伴。坐禅说法。随病药食等。然后安居。
若无佛所听因缘。不听出界宿乃至一夜。

受哑法。
偷兰遮。不共语。是外道法故。

根本羯磨云。有缘事。
守持一日。乃至七日法。可白一人。过七日乃至四十
日。当僧中乞。过四十日。失夏。若有难缘。不名失夏。」

【问。后安居三月未足。尚不许数岁。受七日留难不
还。乃名不失岁。今有不受安居。或辄破安居者。可
数岁不。若不数岁。则戒次先后得无乱不。又僧祇
云。前安居日不受安居。一越毗尼罪。他部不结。此
复何从。答。结夏安居。比丘要务。若违律制。失利良
多。必有他缘。听结后夏。苟无事故。须受前三。僧祇
结罪。为惩藐法之愆。实与他部不甚相远。然所谓
失岁者。但是不得衣施。不得作迦絺那衣人。及未
满十岁不得作和尚等。非谓先受戒次。今更退令
小也。寄归传中。巳首明斯义矣。】

【○自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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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众比丘。于异住处夏安居。共作制。不得共语礼拜
问讯。先后乞食者。各随所应作。若共持器。以手招伴。
如是得安乐住。安居竟。怨佛所。佛慰劳之。以此具白。
佛言。汝曹痴人。自以无患。其实是患。汝曹痴人共住。
如似怨家。犹如白羊。我无数方便。教诸比丘。彼此相
教。共相受语。展转觉悟。汝曹痴人。同于外道受行哑
法。时六群便举他清净比丘罪。佛言。若欲举有事比
丘。应先求听。时六群嫌清净比丘曾从求听故。复从
清净比丘求听。佛言。具五法得求听。知时。不以非时。
如实。不以虚妄。利益。不以无利益。柔软。不以粗犷。慈
心。不以瞋恚。彼六群内无五法。馀具五法者从求听。
六群不听。佛言。自今安居竟。应自恣。听遮自恣。不应
求听。何以故。自恣即是听。

不应一时自恣。听一一
自恣。不应随意自恣。应次第从上座自恣。听差授自
恣人。具五法。不爱恚怖痴。知自恣未自恣者。应差。白
二羯磨。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某甲比丘
作授自恣人。白如是。羯磨准作。

不应在座上自恣
上座离座互跪。一切僧亦应离座互跪。自恣竟者复
坐。

应了了自恣。徐徐自恣。三说自恣。偏袒胡跪合
掌。作是语。大德。众僧今日自恣。我某甲比丘亦自恣。
若见闻疑罪。大德长老哀悯故语我。我若见罪。当如
法忏悔。如是三说。

受差者应先白巳。然后授自恣。
大德僧听。今日众僧自恣。若僧时到。僧忍听。和合自
恣。白如是。

不应非法别众。非法和合。法别众自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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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法和合自恣。

听在说戒处自恣。若在道路行。得
和合自恣者善。若不得和合。随亲厚同意。移异处。结
小界自恣。应解而去。

若一比丘住者。于自恣日。往
说戒处。扫洒乃至具舍罗。待客比丘来。若有五人。或
过五人。差授自恣人。若四人以下。互为自恣。言今日
众僧自恣。我某甲比丘亦自恣清净。如是三说。若无
人来者。应心念口言。亦如是三说。

有事。应嘱授。受
嘱者有事。应转嘱授。事竟。应自往。

若有八难及馀
事缘。应略自恣。若二说。若一说。若共三说。若共二说。
若共一说。若即去。随难事远近。

若今日自恣。必有
诤事。或能破僧者。不应即日自恣。应小停。

若遮自
恣人三业有不清净等。如布萨中说。病亦如布萨中
说。

若有众比丘得增上果證。恐今自恣。便不得如
是乐。应作白增益自恣至四月满自恣。

或有异住
处比丘不和合。欲来此自恣。并如布萨中说。按十诵
律云。至八月。客仍不去。应不自恣而去。不应斗诤相
言故。

不应在比丘尼及未受大戒人前。作羯磨自
恣。不应自恣竟复说戒。自恣即是说戒。

十诵律云。
自恣竟。应至上座前唱言。僧一心自恣竟。

僧祇律
云。若安居众中。有一人前安居者。至七月十五日。举
众应同此一人受自恣。自恣竟。坐至八月十五日。若
一切后安居。一切应八月十五日自恣。若比丘。聚落
中安居。闻城中自恣日。种种供养。竟夜说法。众欲往
者。应十四日自恣巳。得去。

应拜(差也)自恣人。若一。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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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过。若二人作自恣人者。一人受上座自恣。一
人应次座前立。上座说巳。次座复说。如是展转次第
下。到自座处。应受自恣。不得受僧自恣竟。然后自恣。
五分律云。听上座八人一一自恣。自下同岁同岁。
一时自恣。

毗尼母经云。众中若有不清净。止不应
自恣。当作止自恣羯磨。应检校不清净者。若重。驱出。
轻者。令其忏悔。然后自恣。若此不清净者。自恃聪明
多智。亦恃徒众国王大臣力。不可驱出者。当至后自
恣。后自恣时到。犹不出者。众僧可出界外自恣。得清
净耳。

南海寄归云。梵语钵刺婆刺拿。译为随意。即
是随他于三事中。任意举发。说罪除愆之义。旧云自
恣。是义翻也。必须于十四夜。请一经师升座诵经。于
时缁素云集。然灯续明。香华供养。明朝总出。旋绕村
城。各并虔心礼诸制底。棚车舆像。鼓乐张天。幡盖萦
罗。飘扬蔽日。禺中始还入寺。日午方为大斋。过午咸
集。作随意事。先乃苾刍。后方尼众。次下三众。若其众
大恐延时者。应差多人分受随意。被他举罪。则准法
说除。当此时也。或俗人行施。或众僧自为。所有施物。
将至众前。其五德(不爱恚怖痴。知可分不可分者)应问上座云。此物。
得与众僧为随意物不。上座等答言。得。所有衣服刀
子针锥之流。受已均分。随意既讫。任各东西。言说罪
者。意欲陈罪。说已先愆。改往修来。至诚恳责。半月半
月。为褒洒陀。朝朝暮暮。忆所犯罪。初篇若犯。事不可
治。第二有违。人须二十。若作轻过。对不同者而除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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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说己之非。冀令清净。自须各依局分。则罪灭可期。
若总相谈愆。非律所许。」

【问。僧祇差自恣人。不过一二。寄归许差多人。四分
僧祇。皆次第一一自恣。五分除上座八人。馀同岁
者得并自恣。此复何从。答。受自恣人若多。则未免
喧杂。应准僧祇。必令一一自恣。则众大难周。应从
五分也。】

【○迦絺那衣法】

「众比丘安居自恣竟。往见世尊。路值天雨。衣服皆湿。
僧伽梨重。疲极。佛告比丘。安居竟。有四事应作。自恣。
解界。结界(若欲重结或大或小。故须先解后结。若不重结。则亦不须解也)。受功德衣。
受功德衣已。得五事。一畜长衣。二离衣宿。三别众食。
四展转食。五食前后不嘱比丘入聚落。云何成受功
德衣。若得新衣。檀越施衣。粪扫衣。若是新衣。若是故
衣。新物贴作净。若巳浣。浣已纳作净。非邪命得。非谄
曲得。不以相得。不以激发得。不经宿。不舍堕作净。即
日来。应法。四周安缘。五条作十隔。若过是数。亦应受。
应自浣染舒张辗治。裁作十隔缝治。在众僧前受。如
是白。大德僧听。今日众僧受功德衣。若僧时到。僧忍
听。众僧和合受功德衣。白如是。次应问。谁能持功德
衣。若言能者。白二羯磨差之。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
忍听。僧差某甲比丘为僧持功德衣。白如是。羯磨准
作。次作白二羯磨付持。大德僧听。此住处。得可分衣
物。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持此衣与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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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此比丘当持此衣。为僧受作功德衣。于此住处
持。白如是。羯磨准作。持衣比丘应起捉衣。随诸比丘
手得及衣。言相了处。作是言。此衣。众僧当受作功德
衣。此衣。众僧今受作功德衣。此衣。众僧巳受作功德
衣竟。如是三说。彼诸比丘应如是言。其受者巳善受。
此中所有功德名称属我。持衣人应答言尔。如是次
第乃至下座。

若得未成衣。应僧中羯磨。差比丘作。
若作得巳成者。应如法受。

冬四月竟。僧应出功德
衣。应如是出。僧集。和合。未受大戒者出。不来者说欲。
僧今和合。何所作为。答言。出功德衣。大德僧听。今日
众僧出功德衣。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和合出功德
衣。白如是。若不出。过功德衣分齐。突吉罗。

僧祇律
云。若一人独作者。取时。应言。此迦絺那衣截。今受。如
是三说。截时。应作是言。此迦絺那衣。我当受。缝时。浣
时。染时。点时。刀净时。亦如上说。作成巳。应心念口言。
我某甲比丘受此迦絺那衣。如是三说。

有十事舍
迦絺那衣。一衣竟舍。受时作是念。我作衣竟当舍。二
受时舍。本作是念。受衣当舍。三时竟舍。本作是念。尔
许时我当舍。四闻舍。本作是念。闻二师舍时我当舍。
五送舍。本作是念。我是衣与他巳当舍。六坏舍。受迦
絺那衣巳。中间自言我今舍。七失舍。本作是念。中间
坏败失不现我当舍。八出去舍。本作是念。我此中住
出去时当舍。九时过舍。腊月十五日不舍。至十六日。
即名为舍。得越毗尼罪。十究竟舍。至腊月十五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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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僧中唱舍。

五分律云。若浣染打缝不如法。若小。
者大。若是锦绮衣。若未自恣竟受。若贪利养。若欲故
舍五事。皆不成受。受有三十日。舍亦有三十日。若前
安居。七月十六日受。至十一月十五日舍。若七月十
七日受。至十一月十六日舍。乃至若八月十五日受。
至十二月十四日舍。若后安居。八月十六日受。至十
二月十五日舍。

十诵律云。五比丘不得作迦絺那
衣人。一无岁。二破安居。三后安居。四摈。五别住。」

【问。佛听自恣后受功德衣。至十二月十五日当舍。
今乃造功德衣。平时著用。无有节限。且有云一纳
当三衣者。是耶。非耶。答。本因僧自恣后。持衣见佛。
雨湿疲极。乃听作功德衣。兼得五事利益。极其势
分。止许冬尽为期。稍踰分限。即便招过。况复僧中
唱受。高供箱中。原非披著之物。五条十隔。似安陀
会。那当一纳之名。流俗讹传。深为罪滥。
问。五分
许后安居者。八月十六日受。十诵不许后安居比
丘作迦絺那衣。此复何从。答。准僧祇律。乃至一人
受前安居。举众皆同此人受前自恣。然后坐满三
月。当知后安居人。虽同受前自恣。犹未满岁。所以
不得作持衣人也。若举众皆后安居。则八月十五
夏满自恣。十六乃作迦絺那衣。何过之有。】

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卷第十二

** 音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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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诞
诞。坛上声。又去声。放也。欺也。又大也。又阔
也。义不相应。恐是惮字音误。

五条十隔
每条二隔。故五条共成十隔。今作每
条十隔者非。若尔。则五条五十隔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