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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义¶ 第 462a 页
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卷第十五
古吴藕益沙门 智旭 汇辑
【○阿兰若法】
「第三分云。清旦洗手。取衣抖擞著大衣著头上。或肩
上。洗钵。放络囊中。取革屣。行露杖。持钥出房。闭户。推
看牢不。若不牢。应更安扂。若牢。应推绳著内。四顾看。
若无人见。应藏户钩。若有人见。应更著隐处。或持去。
在道行。应常思惟善法。若见人应先问讯言善来。若
欲入村。安钵置地。著大衣。以革屣打露杖寄村边。入
村时。应看巷相。若空处相。市相。门相。粪聚相。入白衣
家。应看第一门相。乃至第七门相。若欲正衣。应向壁。
右手捉杖。左手捉钵。不应当道住。不应屏处住。不应
迎取食。若唤。应往。若得饭。乾饭等。不应并著一处。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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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麨]应手巾裹。不应选大家乞。不应强乞要得。若知当
得。应待。乞巳。出村。下道。安钵置地。褋大衣著头上肩
上。行时常思惟善法。见人应先问讯善来。至常所食
处。扫洒。具水器。残食器。床座。洗脚石。水器。拭脚巾。若
有馀阿兰若比丘来。应起远迎。为取钵。与座。与水器
等。乃至澡豆洗手巳。净洁别留残食。若有贼来。应与。
次授水与彼。阿兰若比丘。次授食与彼。食时应看。供
给所须。盐醋菜水扇等。若日时欲过。应俱食。食巳。应
为取钵。与洗手。若有馀食。应与人非人等。洗盛残食
器。床座等物复本处。扫洒食处。若有贼来。应语。此是
水。此是洗足物。此是食。为汝等故别留。净洁。欲食便
食。阿兰若比丘。应善知夜时节。善知方相。善知星。不
应敷好卧具安眠。应初夜后夜警心思惟。
比丘食
时。若人。若非人。应与食。乃至一抟。
根本律云。释子
出家。耽著财利资生杂物。不能见谛。佛告苾刍。我欲
于此夏安居三月内。宴默而住。勿令苾刍见我。除一
为我请食者。除长净日。时诸苾刍。谨受佛教。众共立
制。不得辄见世尊。若违制者。令作堕罪说悔。时有苾
刍名小军。于王舍城作前安居。世尊是后安居。是小
军三月满巳。随意事了。并作衣竟。执持衣钵。顺杜多
行。与诸门徒。端严整肃。往诣佛所。徐扣门扇。佛与开
门。小军入。礼佛而坐。佛慰问曰。小军。何意汝自端严。
端严围绕。小军言。大德。若有人来。欲求出家。我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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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坐。我为赞叹如是等事。若言能者。我度出家。若言
不能。令随意去。若有欲受具圆。或求依止。或求读诵。
或学如理作意寂念思惟。来求我者。皆如前报。由此
缘故。我身端严。门徒亦尔。佛言。善哉小军。汝能誓度
无量人天。利益无边诸有情类。来求法者。令求安乐。
小军当知。若能赞叹杜多功德。则为赞叹我身。若有
毁呰杜多功德。即是毁呰我身。何以故。我于长夜。称
扬如斯出要。然汝不应违僧制令。小军白佛。我实不
知此处僧伽。作何制令。佛告之故。且曰。无问客主。僧
制须遵。然阿兰若苾刍。与其饶益。免依僧制。若欲见
我。无问时节。随意来见。小军闻巳。欢喜奉行。礼佛而
退。六众苾刍。即诣小军。诘其所犯。小军具以佛语告
之。时彼释种诸出家者。各生是念。小军来见。即得承
事。亲共言谈。我等在此。而不能得。由我多贪。佛摈黜
我。我等宜于长衣钵等。观之如病。如痈。如箭。当持弃
之。即将所有诸物。至阿难所。阿难白佛。佛令阿难受
取。置一大房。语诸苾刍。若有缺乏。随意取用。释种苾
刍弃衣物巳。即诣佛所。佛为说法。令五百释种。即于
座上。自證圆满。破无明壳。断三界惑。成阿罗汉。三明
六通。八解成就。得如实知我生巳尽。梵行巳立。所作
巳办。不受后有。心无障碍。如手撝空。刀割香涂。爱憎
不起。观金与土。等无有异。于诸名利。无不弃舍。释梵
诸天。悉皆恭敬。
律摄云。非愚痴人。堪住阿兰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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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诵律
云。阿练若比丘。有人来。先应共语。好正忆念。和颜悦
色。不应垂头。应言善来。应畜火。及火钻。食。食器。水。水
器。洗脚水。水器。净水瓶。常用水瓶。盛满水。应知道。知
日。知时分。知星宿。应诵修多罗。毗尼。阿毗昙应解。应
知四禅四果。若未得者。应知诵读。不应畜日珠月珠
无人深山可畏处。不应住。
毗尼序云。若比丘。独
处一身。听心念说戒。自恣受衣。受七日法。受七日药。
与一请。及净施衣物。
僧祇律。世尊舍众独行偈曰。
若审得善伴。共行住勇健。游处在诸众。其心常欢喜。
若不得善伴。独行住勇健。舍于郡国邑。无事如野象
根本律。大迦叶尊者偈曰。所食无过一升饭。眠卧
惟须一小床。两张氍布足遮身。自外并是愚痴物
四分律。跋阇子比丘警阿难偈曰。静住空树下。心思
涅槃法。坐禅莫放逸。多说何所作。」
【○大众会法】
「第三分云。众僧破。非法和合。应在身口不生恶处坐。
如法和合。事巳灭。应间阙一人坐处坐。
第四分云。
论法律时。相降三岁。听共坐木床。相降二岁。听共坐
小绳床。
比丘至僧中。有五法。应以慈心(一)。应自卑
下如拭尘巾(二)。应善知坐起。见上座。不应安坐。见下
座不应起立(三)。不杂论世俗事。若自说法。若请人说
法(四)。若见僧中有不可事。心不安忍。应默然。何以故。
恐僧别异故(五)。
五分律云。入僧中。应以五法。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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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杂事云。年少苾刍。应唤老者为大德。老者唤少
年为具寿。」
【○分物法】
「第三分云。现前僧大得可分衣物。听差一人令分。白
二羯磨。
一比丘住。得可分衣物。或有客比丘来四
人以上。应持衣与一比丘。令白二羯磨分。若二人三
人。应彼此共三语分。若一人。心念口言。此是我分
有住处。有比丘。有比丘想。欲别部分。不成分。突吉罗。
有比丘疑。不成分。突吉罗。无比丘想。不成分。不犯
无比丘。有比丘想。及疑。皆成分。突吉罗。无比丘想。成
分。无犯。
受衣成不成。犯不犯。亦尔。
有多知识比
丘死。有多僧伽蓝。园。田。果树。别房。及物。铜瓶。铜盆。斧。
凿。灯台。重物。床褥枕等。多有守僧伽蓝人。车舆。澡罐。
锡杖。扇。作器。衣。钵。坐具。针筒。不知云何。佛言。多知识。
无知识。一切属僧。若衣钵坐具针筒。现前僧应分。馀
皆属四方僧。不应分。
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乃至
唯有沙弥尼。亦应分作二分。唯有沙弥。亦应分作二
分。若无沙弥尼。比丘僧应分。若无沙弥。比丘尼僧应
分。
若比丘。在无比丘处命终。彼处优婆塞。或守园
人。应掌录。俟五众出家人来。与之。若无来者。送与近
处僧伽蓝。
诸比丘所舍长衣。应施僧或施佛塔。不
应与白衣及外道。
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亦应
与分。若被诃责等羯磨者。可置地与。或使人与。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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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比丘死。以
衣钵坐具针筒。白二羯磨。与瞻病者。复有多三衣者。
以亡人常所持者与之。应看此瞻病人。若能极上瞻
病。与上三衣。若中。与中三衣。若下。与下三衣。
负债
比丘命过。听持长衣偿。或无长衣。卖三衣偿之。有馀
者。与瞻病人。瞻病人。应问病比丘。何者是三衣。何者
是长衣。汝负谁。谁负汝。汝应与谁。若不问。如法治
有比丘。在异处结夏安居巳。复于馀处住。住日多处。
取安居物(此谓有因缘。受过七日法而往住也)。若二处俱等。听各取半
(此谓有因缘故。四十日犹不能还本安居处。不名破夏也)。
不应此处安居受衣
分巳。复于馀处受衣分。
夏安居未分衣。便去。应嘱
一人取分。僧应与之。若不嘱。若漫嘱。若受嘱者忘。皆
非僧过。
比丘死。多有衣物。现前僧应分。不应留过
安居。
檀越为欲施塔。乃至作会等。现前僧大得可
分衣物。不应留。此是非时衣。应分。
一比丘住处。大
得夏安居衣物。彼比丘应作心念。此是我物。若受若
不受。馀比丘来。不应得分。
若大得衣物。后僧破。应
分为二分。若未得时。僧破。应问檀越。随彼所语与之。
若檀越言不知。或言俱与。应作二分。
诸比丘得可
分衣物。有比丘从此部往彼部。不应与分。
有比丘
往彼部。未至便死。衣钵与所欲往处。
比丘被举巳。
命过。衣钵与共同羯磨举僧。」
【问。僧祇治罪法中。被举人无常。衣钵不应分。应弃
之。今云。被举比丘命过。衣钵与同羯磨举僧。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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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不相背。俱可从也。】
「有僧破为二部。檀越请一处饭食。并施衣施缕。应随
檀越所与。
有僧得安居衣。破为二部。应数人多少
分。若未得安居衣。僧破。亦应数人多少分。若得夏衣。
未得夏衣。往馀部。皆应与分。
凡有八种施衣。若与
比丘僧。若与尼僧。若与二部僧。若与四方僧。若与界
内僧。若与同羯磨僧。若称名字与。若与一人。皆应随
所施分属。
第四分云。四方僧物。不应分。不应自入。
不应卖买。亦非僧所卖。非多人乃至一人所卖。若彼
自入。若分。若卖买者。不成自入。不成分。不成卖买。犯
偷兰遮。何等四方僧物。若僧伽蓝。僧伽蓝物。房舍。房
舍物。盆。瓨。釜镬。斧。凿。灯台。诸杂重物。绳床。木床。卧具。
木。竹。皆不听分。听分果华。若华。上佛。
僧地作私房。
有上座客比丘来。应起避。更无有理以僧地入巳
有五法为僧分粥。入地狱如射箭。有爱。有恚。有怖。有
痴。不知分未分。有五法分粥。生天如射箭。不爱恚怖
痴。知分未分。乃至差沙弥。使。亦如是。
僧祇律云。馀
处安居。不应此处得衣分。要是中安居。是中得衣分。
除命难。梵行难。
有五事。不应与安居衣。一被举。三
见中若一一见不舍。作举羯磨(但除此不舍恶见举。则馀不见罪举不忏
悔举及诃责羯磨等。并可置地与。或使人与也)。二罢道。若彼依王力。大臣力。
贼党力。来索。能作不饶益者。应与。三无常。若安居衣
巳集虽未分。命垂终时。嘱与某甲。死巳。应与。四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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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不在此安居。檀越为彼故设供。应与分。若施家欲
通与馀比丘。随檀越意。应与。
有四种物。随语应属
现前僧。何等四。我施衣。衣直。物。物直。又有十种得。应
属现前僧。何等十。时药。夜分药(即非时浆)。七日药。尽寿药。
死比丘物。施住处。大会。非时衣。杂物。请食。
沙弥无
常。物属和尚。
五分律云。沙弥命过。其物现前僧分。」
【问。亡沙弥物。僧祇。五分。二说相违。此应安从。答。若
亡沙弥。本是和尚抚育。则应从僧祇。若亡沙弥。久
巳同僧利养。则应从五分。盖各举一隅耳。】
「十诵律云。与学沙弥。当与大比丘等分分。
毗尼序
云。比丘贷塔物四方僧物用。死后。以衣钵物。计直输
还。馀残。僧应分。比丘衣钵物。贷塔用。四方僧用。死后
以塔僧物计直还。现前僧应分。
根本杂事云。僧若
得饼。乃至极小。犹如树叶。众共分张。若得衣。乃至极
少。堪作灯炷。众亦共分。若得上价氎。卖取钱贝。然后
共分。
尼陀那云。苾刍于尼寺死。衣钵应还苾刍。苾
刍尼死僧寺。衣钵还尼。若处无苾刍者。尼即应受。若
处无尼众者。苾刍应取。
有四种物。皆不应分。一四
方僧物。二窣堵波物。三众家病药。四寺资产物。
设
大会时。多获珍财。据合得者。随次准法平分。众若多
者。应可千人与其一分。各自分之。或复百人。或三十
人。乃至十人而为一分。令自分取。十人分中。若一身
死。巳分衣竟。亡人之分。应入僧伽。如其未分。九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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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得迦云。不应持此处物与馀住处。
应随定处而受用之。若私与者。应全偿直。若不还者。
得重越法罪。
僧不应受病比丘三衣。设受。不应分
散。见缺。应还。
施僧尼二众财物。应问施主。随语而
分。
二众利物。应共平分。求寂男女。三分与一。学戒
女。及欲受戒人。二分与一。
请食施物。苾刍与尼。计
人分施。不应中半。
设法会时所获施物。亦应分与
尼众。
若施主本意。惟供此处住寺之人。不通馀人
者。若有来食。并须计物酬价。
律摄云。若安居人。有
缘出行。嘱授而去。应取其分。若不嘱授。则不应取。若
受嘱人不为取者。应以巳物准数酬还。苾刍命过。若
苾刍来。及五时者。应与分。一打犍椎时。二诵三启无
常经时。三礼制底时。四行筹时。五作白时。若众不和
集。或无秉法人。应为初后法。谓取亡人少财许物。或
两钱等。于众首上座。及最下座。各行与之。用为定记。
然后现前僧如常共分。更不须作法。若作初后法竟。
有人来者。不应与分。若前四时有。后二时无。亦应与
分。若作自巳。现于界内应合得者。皆应受利。若不作
白不作初后法者。但是世尊声闻弟子。所有现在瞻
部洲中。或住馀处。悉皆有分。所有经论。并不应分。当
贮经藏。四方僧共读。其外书卖之。现前应分。所有券
契之物若能早索得者。即可分之。如未得者。卷贮僧
库。后时得充四方僧用。若苾刍病。作如是语。我死之
后。可持此物与彼人者。是俗人法。不成嘱授。此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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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然后分物。若亡人寄物。即于物所在处。众共分之
毗尼母经云。比丘存时所有经律。应处分与能读
诵者。若不及处分。现前僧应与能读诵者。不应分卖。」
【问。亡比丘经律论。律摄。母论。二说不同。此应安从。
答。经论贵在流通读诵。但除分卖。馀可随时斟酌。】
【○说法法】
「第二分云。听说义。不具说文句。不应二比丘共一高
座说法。不应相近敷高座说义互求长短。不应共相
逼切。不应同声合呗。不应过差歌咏声说法。歌咏声
说法。有五过失。一自生贪著。爱乐音声。二闻者生贪。
三闻者习学。四长者讥嫌生慢。五静寂之处。缘忆音
声以乱禅定。
第四分云。若比丘。说相似文句。违法
毗尼。此比丘令多人不得利益。作诸苦业。以灭正法。
若随顺文句。不违法毗尼。此比丘。利益多人。不令作
众苦业。正法久住。乃至若比丘。非制而制。是制便断。
如是渐渐令戒毁坏。令多人不得利益。作众苦业。以
灭正法。若比丘。非制不制。是制不断。如是渐渐令戒
成就。利益多人。不作苦业。令正法久住。是故汝等。非
制不应制。是制不应断。当随佛所制戒而学。」
【问。今观五百问经。典众部律。多有相违。又观百丈
清规。亦甚与律不同。后人遵行。得无坏正法不。答
正法灭坏。全由律学不明。五百问经。的约后人附
会增添。昭彰可识。即百丈清规。久失怀悔禅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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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谙律学故也。】
「佛告比丘。有四种广说。何等四。若比丘。如是语。诸长
老。我于某甲某城。从佛闻受持。此是法。是毗尼。是佛
教。若闻彼说。不应便生嫌疑。亦不应诃。应审定文句
巳。寻究修多罗毗尼。检校法律。若不相应。违背于法。
应语彼比丘。汝所说者。非佛所说。或是长老不审得
佛说。何以故。我寻究法律。不与相应。长老不须诵习。
亦莫教馀比丘。今应弃舍。若寻究法律相应。应语言。
长老所说。是佛所说。审得佛语。何以故。我寻究法律
相应不违背。长老应善持诵习。教馀比丘。勿令忘失。
此是初广说。复次若言。我于某村城和合僧中上座
闻。此是法等。亦复寻究检校。若不相应。应语言。此非
佛所说。是彼僧及上座不审得佛语。长老亦尔。乃至
今当弃之。若相应。应语言。是佛所说。彼僧上座及长
老亦审得佛语。乃至勿令忘失。此是第二广说。三者
若言从知法毗尼摩夷多比丘所闻。亦应如是。四者
若言从知法毗尼摩夷一比丘所闻。亦应如是。
根
本律云。于上座处。置师子座。若是定处。砖为蹋道。若
处不定。应为木梯。法师弃唾。应安唾器。
悭法。招五
过失。一得生盲。二无智慧。三远离佛法。四室有怨家。
五不入圣位。命终堕地狱。
杂事云。师子座下。应作
承足床。或以石支足。
律摄云。有五种人。不应为说
毗柰耶藏。谓性无所知。强生异问。或不为除疑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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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说圣
言。不应求利以为活命。若说非法。上座应遮。又说法
人。不应多领门徒以为侍从。彼自随行者无犯。说法
之师。若他不请。辄为人说。得越法罪。
十诵律云。听
法时。上座来。不应遣下座起。若二师来。恭敬故自起。
不得起他。
有五种人。不应为说毗尼。试问。无疑问。
不为悔所犯问。诘问。不受语问。
月六斋日。无病比
丘。应和合集一处说法。若外道论议师。怀嫉妒心来。
欲破说法。当如法难诘降伏。莫瞋恶口。
说法人。应
一心说法。生慈悲利益心。当净洁明了。庄严语言。次
第相续。辩才无尽。随顺诸法实相。为法故说。不为利
养。
毗尼序云。说法时。听法时。上座来。不应起。上座
亦不应驱下座起。
五分律云。月八日。十四日。说法。
十五日。布萨。
不应作歌咏声说法。
白衣散华。若
落比丘头及衣上。应拂去。落高座上。无苦。
毗尼母
经云。说法比丘。当筹量大众。应说何法而得受解。若
应闻深法。当为说深。应闻浅法。为说浅法。不益前人。
名为恶说。复次应除贪心。不染心。不恶心。不愚痴心。
不自轻心。不轻大众心。应慈心。喜心。利益心。堪忍心。
不动心。无惑心。立此等心。应当说法。复次不应因馀
缘说法。应故说法。以法重难闻。此法是宝。是药。能利
益人。是以故说。乃至一四句。能使前人如实解者。于
长夜中利益安乐。
听引经中要言妙辞直显其义。」
【○读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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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律云。多闻有五种利益。一者蕴善巧。二者处善
巧。三者界善巧。四者缘起善巧。五者于其所须教诫
教授。不求于他。
杂事云。许二事作吟咏声。一谓赞
大师德。二谓诵三启经。不解吟咏者。应在屏处学
不应歌咏引声而诵经法。
夜可然灯诵经。夏月损
虫。应作灯笼。
明慧多闻强记。能摧外道者。方可学
习外书。于日初分及以中后。可读佛经。待至晚时。应
披外典。夜三亦尔。
四分律云。不应以外道言语杂
糅佛经。听随国俗言音所解。诵习佛经。」
【问。且如此土老庄及宣尼典籍。引入经论以释义
旨。为有罪不。答。教眼未开。徒欲庄严章句。广引文
辞。是名杂糅。若达实相法印。能简能收。简别分剂
分明。不屈不滥。收则粗言细语。皆第一义。或复旁
引曲譬。令人开解。皆顺四悉。无违妨也。】
「十诵律云。下座欲教上座法者。应在高处坐。为尊法
故。上座欲从下座受法。应在下处坐。为尊法故。亦听
下座教上座法者。共等床坐。为上座故。
呗有五利。
身体不疲。不忘所忆。心不懈倦。声音不坏。语言易解。
又诸天闻呗。心则欢喜。
以外书音声诵佛经者。突
吉罗。
萨婆多论云。若比丘。无处受诵。乃至得从沙
弥尼受法。但求好时戒重德人作伴證明耳。亦得从
白衣受法。但不得称阿阇梨。如是展转皆得受法。但
消息令不失威仪。」
【问。相传云白衣说法比丘听。是佛法衰兆。何得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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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但必先礼足而后说法。维摩居士。时复弹偏斥
小。令诸声闻菩萨皆悉丧辞。但未尝敢以师礼自
居。此皆佛世芳规。岂名衰兆。若称白衣为师。比丘
反行礼敬。又或从受外学。则皆为非法矣。】
「五分律云。听学书。不听为好废业。为伏外道故。听读
外书。不得随书生见。
听随国音诵经。但不得违失
佛意。不听以佛语作外书语。犯者偷兰遮。
律摄云。
四威仪中。皆得授法。其受法者。具三威仪。为敬法故。
不应眠受。弟子之法。若老若少。到彼师所。合掌鞠躬。
方问四大安不。应生敬仰。直心无谄。请决所疑。一心
善领。不令忘失。若无疑者。如常受法。礼足而退。师亦
应敬学徒。勿生轻懱虚心授与。于法无恪。善领善答。
有忍有悲。令受业者。情无疲恼。常给侍者。应数教授。
性愚钝者。亦应偏教。若吟咏声授法。得恶作罪。不应
赞诵外书典籍。若为降伏异道。自知有力。日作三时。
两分胜时。应学佛法(初日中日)。一分下时。应习外典(向晚)。不
应计年月以为三分。」
【○坐禅法】
「第三分云。比丘睡眠。比坐当觉之。当用禅杖。若故复
睡眠。当扪眼。若以水洗面。若自摘耳鼻。若摩额上。若
披张衣。以手摩身。若起出户外瞻视四方。仰观星宿。
若至经行处经行。守摄诸根。令心不散。
十诵律云。
取禅杖时。应生敬心。睡者不可信。筑者可信。有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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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壁。五者舒脚。
听著禅镇。作孔。以绳贯孔。绳头施
纽。挂耳上。去额四指著禅镇。禅镇一堕。一舒脚。二堕。
二舒脚。三堕。应起行。
听作时节两时。夜时。昼时。七
日时。常坐禅时。
毗尼序云。坐禅时。不应计大小。不
应驱去。
根本杂事云。北方有一国王。送二童子与
胜光王。一名驼索迦。一名波洛迦。一是断见。一是邪
见。远近咸知。后因给孤长者巧便摄受。令扫寺地。夜
见阿罗汉神变。及见诸天听法。生正见心。诣佛闻法。
出家證果。胜光嫌耻。佛令于长者家食时行水。以彰
胜德。王乃叹服。苾刍问其往因。佛言。迦叶佛时。二人
出家为伴。往诣边国。无师教授。自修禅定。实无所證。
作證解心。临终诽谤正法。生邪见心。作是语。迦叶波
佛。诳惑世间。断尽烦恼。得阿罗汉。我于诸惑不能断
尽。何有馀人得阿罗汉。由谤圣法。生邪见故。经历多
时堕于恶趣。复于多生常处边地。起邪见心。由彼读
诵受持蕴处界缘生道理。及处非处悉皆善巧。由斯
业力。于我法中。出家得道。无师习定。有如是过。是故
不应无师辄自习定。
善见律云。若能善持舍摩他
非。但二十年三十年。乃至八十年百年。烦恼不起。是
以生增上慢(奢摩他。此翻为止。若体真止等。并是有慧之定。不起增上慢失。若惟修事定。止
息粗浮乱想。纵使展转伏除下染。得至非想非非想定。认作涅槃。仍是增上慢耳)。」
【○杂法】
「僧祇律云。六念者。一念知日月数。二念知食处。三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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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别。六念身强羸。
第四分云。不嚼杨枝。五过。一口
气臭。二不别味。三增热阴。四不引食。五眼不明。嚼杨
就五利。反上可知。杨枝极长。一磔手。极短。四指。不应
嚼奇者。杂叶者。不应纯嚼皮。应在屏处嚼。
僧祇律
云。若齿木难得。当截所嚼处弃之。洗巳。残者明日更
用。齿木极长。十六指。极短。四指以上。
南海寄归云。
朝嚼齿木。盥漱清净。方行礼敬。
不嚼齿木。便利不
洗。食无净触。将以为鄙。
四分律云。应顺风扫地。有
五种扫地。不得大福德。不知逆风。顺风。扫不灭迹。不
除粪。不复扫帚本处。有五法得大福德。反上可知。若
上座在下风。应语言。小避。我欲扫地。
根本杂事云。
给孤长者每晨扫寺内地。一时他缘。不遑入寺。世尊
见地不净。即自执帚欲扫。时舍利子等诸大声闻。皆
共扫巳。入食堂坐。佛告苾刍。扫地有五胜利。一自心
清净。二令他心净。三诸天欢喜。四植端正业。五命终
生天。后给孤长者入林。闻佛及大弟子躬扫林中。不
敢足蹈。愧悚不前。佛令口诵经法。当可前行。由佛敬
重法故。诸阿罗汉皆尊敬法。
第四分云。经行有五
事好。堪远行。能思惟。少病。消食饮。得定久住。
不应
昼眠。若老病远来。听入房内闭户眠。
五分律云。至
厕前謦咳弹指。令厕中人非人知。厕中人亦应弹指
謦咳。
根本杂事云。若不洗净。不应绕塔。行道。礼佛。
读经。礼他。受礼。啖食。入众。坐僧床座。由身不净。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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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像。得福寡薄。
百一羯磨云。大便时至。应持水瓶
向大便室。置衣一边。持土十五块。厕外安之(一一聚如半桃
许。安抟上。或板上。近水流处。置灰土物。长一肘。阔一磔手)。更持土三块。并拭体物。
持水瓶。入厕。横扂其户。旋转既讫。叶筹净拭。次取三
土用左手三遍洗净。即将左腋挟瓶。右手排扂。还以
右手携瓶。向洗手处。蹲坐。瓶安左腿。以肘压之。取其
七土。一一别洗左手。其馀七土。两手俱洗。馀有一聚。
用洗君持。然后灈足。取衣而去。既至房中。净水漱口
僧祇律云。若下部痔病。不得洗者。当用软物拭。若
布。若树叶。不得厕上嚼齿木。覆头。覆右肩。应偏袒
善见律云。临终睡时。应先念佛。念法。念僧。念戒。念天。
念无常。于六念中随一一念。」
【问。备阅毗尼集要。及四分律藏。乃至僧祇。根本。五
分。十诵。善见。毗尼母等。但见广明戒法。不见别有
偈咒。今时律学推以偈咒为事。此义云何。答。法门
无量。虽各有弘功。而初机向道。必一门深入。既预
比丘之列。当知律学为先。欲明律学纲宗。又惟二
事最急。一者熟诵戒法。了达持犯开遮。二者摄持
威仪。专修四念处观。是必二六时中。常尔一心。念
无错乱。方能打成一片。断惑證真。若头绪多端。则
终难入道。今之愿偈。本出华严。种种真言。皆属蜜
部。论法门。虽不可思议。约修證。则各有本宗。随自
宗而专修无间。则三昧易成。采众华而中无线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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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为道种。拣之则全非。律不律。显不显。蜜不蜜。仅
成散善。此正法所以渐衰。而末运所以不振也。有
志之士。不若专精戒律。办比丘之本职。利根者。固
能即戒而得究竟。全收显密神功。钝根者。亦能由
戒而作阶梯。渐登显密堂奥。庶几学有本源。不受
多岐亡羊之诮耳。】
「第三分。佛告比丘。顺汝心念。摄持威仪。此是我教。云
何顺汝心念。观内身。身意止(即身念处)。精勤摄持。念不散
乱。调伏贪嫉世间忧恼。观外身。内外身。受。意(即心)。法。亦
如是。如是比丘得正心念。云何摄持威仪。若出。若入。
屈伸俯仰。执持衣钵。若饮。若食。若服药。大小便利。若
眠。若觉。若来。若去。若坐。若住。若语。若默。常尔一心。是
谓比丘摄持威仪(二六时中。四威仪内。一心修习四念处观。此。律学之纲宗也)
根本律云。出家五利。一者我自得利。不共他有。二者
自知我是卑贱之人。被他驱使。既出家后。受人恭敬
赞扬礼拜。三者当得安隐无上涅槃。四者命终当生
天上。五者常为诸佛及声闻众诸胜人类之所赞扬。」
【○佛说犯戒罪轻重经(后汉安息三藏沙门安世高译)】
「如是我闻。一时佛住王舍城迦兰陀竹园。尔时尊者
大目犍连。晡时从禅定觉。往至佛所。头面礼足。郤坐
一面。合掌恭敬。而白佛言。世尊。意有所疑。今欲请问。
惟愿听许。佛告目连。恣汝所问。当为汝说。目连即白
佛言。世尊。若比丘。比丘尼。无惭愧心。轻慢佛语。犯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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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沙。犯波罗夷。得几不饶益罪。惟愿解说。佛告目连。
谛听谛听。今为汝说。若比丘。比丘尼。无惭无愧。轻慢
佛语。犯众学戒。如四天王寿五百岁堕泥犁中。于人
间数。九百千岁(应云九百万岁。或千上缺十字也)。复次目连。若无惭
愧。轻慢佛语。犯波罗提提舍尼。如三十三天寿千岁。
堕泥犁中。于人间数。三亿六十千岁(应云三千六百万岁)。复次
目连。若无惭无愧。轻慢佛语。犯波逸提。如𦦨摩天寿
二千岁。堕泥犁中。于人间数。一十四亿四十千岁(应云
一万四千四百万岁)。复次目连。若无惭愧。轻慢佛语。犯偷兰遮。
如兜率天寿四千岁。堕泥犁中。于人间数。五十亿六
十千岁(应云五万七千六百万岁)。复次目连。若无惭愧。轻慢佛语。
犯僧伽婆尸沙。如不憍乐天(即化乐天)寿八千岁。堕泥犁
中。于人间数。二百三十亿四十千岁(应云二十三万零四百万岁)。
复次目连。若无惭愧。轻慢佛语。犯波罗夷。如他化自
在天寿十六千岁。堕泥犁中。于人间数。九百二十一
亿六十千岁(应云九十二万一千六百万岁)。尊者目连闻佛所说。欢
喜奉行。」
【问。此问既真。馀五百问。何得是伪。答。依真乃得附
伪以伪。故向年拈阄取决。拈得真杂之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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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相摄颂
按僧祇律。结集之时。先出摄颂。后出律文。根本律
中。亦有摄颂。盖为初机便于记诵也。今四分律。既
无此颂。设欲傍取他部。则次序不类。欲仍其旧。又
虑初机记诵为难。故辄援例颂之。俾初学先诵此。
则五篇戒相。巳提挈其纲领矣。沙门智旭敬述。】
「淫欲盗五钱。故断人类命。无知妄言證。除增上慢人。
是四波罗夷。犯者不可救。
弄失精触女。粗恶索淫供。媒嫁房过量。大房不处分。
无根谤取片。破僧及伴党。被摈反嫌僧。恶性不受语。
前九初便犯。后四皆三谏。是十三僧残。二十僧中悔。
不定法有二。三二随所治。
舍堕有三十。长衣离衣宿。持足过一月。取非亲里尼。
及使浣染打。从非亲里乞。过受自恣请。求益价合作。
索衣过六反。是为初十法。蚕绵作卧具。钝黑不杂色。
不满六年持。坐具不帖故。持羊毛远行。使泥浣染擘。
受金银卖买。贩卖为二十。长钵更求好。非亲织作衣。
许直求好织。与衣后瞋夺。残药过七日。雨衣前求用。
过畜急施衣。后月离六夜。回僧物入巳。是为三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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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提九十事。妄语毁呰语。两舌女同室。未受戒三宿。
共诵向说罪。及说过人法。与女过说法。掘地是初十。
损坏鬼神村。异恼及嫌骂。露敷僧卧具。并房中不举。
强夺止宿处。牵他出僧房。阁坐脱脚床。虫水浇泥草。
覆房过三节。此是第二十。自往教授尼。僧差教至暮。
讥论教尼人。衣与非亲里。作衣屏处坐。期行及乘船。
尼赞叹得食。女同行三十。过受一食施。展转及别众。
过三钵受请。不作馀食法。故使他人犯。非时与残宿。
不受索好食。第四十法竟。自与外道食。诣馀家不嘱。
食家强安坐。及在屏处坐。露地独与女。使他不得食。
过受请与药。观军过三宿。宿时观军事。是名第五十。
饮酒水中戏。击擽不受谏。怖他过洗浴。露地辄然火。
戏藏他衣物。不问主著衣。新衣不坏色。第六十法竟。
故杀畜生命。饮用有虫水。恼他覆他罪。授戒不如法。
发起巳灭诤。同贼伴共行。恶见谏不舍。供给与同事。
畜被摈沙弥。波逸提七十。拒谏轻诃戒。无知违羯磨。
不与欲后悔。屏听语瞋打。手搏僧残谤。八十波逸提。
入王宫捉宝。非时入聚落。高床兜罗贮。骨牙角针个。
坐具覆疮衣。雨浴衣过量。及等佛衣量。九十单提竟。
如法悔清净。不悔堕无疑。
受非亲尼食。不止尼代索。学家恐处受。四名悔过法。
众学著衣初。入白衣舍法。受食大小便。说法恭敬塔。
携手行上树。络杖等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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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前及忆念。不痴并自言。觅罪多人语。草覆七灭诤。
如是诸篇聚。比丘所应知。如说修行人。诸佛共称美。」
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卷第十五
** 音义
呗
音败。或云呗匿。或云梵呗。此翻赞叹。
蕴善巧
依五蕴而修四念处观。具足三十七品。
乃至入三脱门也。
处善巧
善知六根六尘。内外十二处摄一切法。
及知无常无我等。
界善巧
善知十八界。与五蕴十二处。开合不同。
无常无我。其理不二。又知身中六界。所谓地水火
风空识。亦并无常无我也。
缘起善巧
善知十二因缘流转还灭之法。
处非处善巧
为善上升。斯有是处。为善下坠。无
有是处。为恶下坠。斯有是处。为恶上升。无有是处。
了知此等正因果法也。
𦦨摩
此翻时分。又翻妙善。
兜率
此翻妙足。亦翻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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