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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斋先生文集卷之四 第 x 页
拙斋先生文集卷之四
疏
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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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呜呼。我 先王受诬之辱。尚忍言哉。名分一紊。而宗嫡废坏。伦纪倒置。致令君臣父子之间。无一不朱其序。呜呼此岂细故也哉。臣等窃闻之。臣子之致隆于君亲。此乃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昔者武王之末受命也。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太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礼。盖推武王之心。以尊三王。又推三王之心。以及于无穷。使周家宗嫡之统。益明益尊于天下后世。此周公之所以为孝也。设令其时无周公制作之盛。议礼之臣。乃以季历为太王之季子。武王为文王之次子。欲贬绌名号。待以庶子之礼。又以文王成王为下正之庶。使不得与于宗嫡之统。则将使宗庙不得为宗庙。王室不得为王室。周之先王不得受尊于其子孙。周之子孙臣庶不得致隆于其先王。斯乃人伦之大变。尚可谓能明典礼乎。且令其时设。有此事。而在廷之臣。不能救正。则公论之发。必在于草莽之臣。当时国学州序党庠。家塾之士。其敢曰出位过时而不为一言乎。必将碎首沫血告于成王。以斥其失。不但坐视而已。盖不可税者服也。所当严者分也。系关纲常。人皆可正。时之早晚。非所当问。则今日之事。何以异于此乎。恭惟我 孝宗大王以嫡出次长。受命 仁祖。入承大统。上体 先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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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丧服考證上篇目录
第一长子庶子图
第二父为长子条
第三通立嫡以长条
第四正体传重条
第五庶子不为长子三年条
第六言庶远别条
第七正体不得传重条
第八传重非正体条
第九体而不正条
第十正而不体条
第十一母为长子条
第十二庶子为父后条
第十三封爵令条
第十四世子之亲弟亦是次嫡条
丧服考證下篇目录
第一家国不同条
第二疏文上下本自无病条
第三长子死于殇年条
第四嫡子庶子随事立称条
第五论贾氏疏法例条
第六下正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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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论人君母弟谓之庶子条
第九论疏说已经朱子勘破次长不为庶子之明文条
第十论檀弓免子游衰条
第十一论嫡统不严条
第十二论不二斩条
第十三论八大君服条
第十四论臣服君条
第十五论为庶子当服期条
丧服考證上篇
臣等。伏见己亥议礼。臣宋时烈所论服制。皆是杜撰傅会。背经悖礼之言。既误 国家典礼。又惑中外众听。不容不辨。故臣等谨就仪礼通解中撮其要语。又旁引先儒诸说。僭为辨解。以备 睿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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삽화 새창열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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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曰父为长子。注曰亦言立嫡以长。疏曰亦言立嫡以长者。欲见嫡妻所生皆名嫡子。
臣等谨按父为长子三年者。通立次嫡为后者而言。非但指第一子。疏所谓若云长子通立嫡以长者是也。既曰亦言立嫡以长。曰嫡妻所生皆名嫡子。则以母弟之立为父后者。谓非嫡子不可也。又曰第一子死则取嫡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则以立为父后之母弟谓非长子。亦不可也。然则母弟之立为父后者。是乃嫡也长也。其何敢以庶子之名。加之于为嫡为长之母弟乎。
疏又曰若言嫡子。惟据第一者。若云长子。通立嫡以长也。
臣等谨按此言嫡子。固是第一子之号。然第一子有废疾他故。或无后而死。或有后而不立。不得传重。则立母弟为后者。此亦嫡子。故下句更举立嫡二字。以明所立次长之皆为嫡子。然则母弟立为父后者。其可仍称庶子乎。况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张子以为伯邑考不闻有罪。顾不足以承太王之绪。故须立武王云者。此与 仁祖大王立 圣考事。正相符合。所谓前圣后圣其揆一也。然则其不以宗统嫡统。许我 先王。其背经非圣亦甚矣。
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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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又曰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注曰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言庶者。远别之也。
臣等谨按此庶子。即众子之不为父后者也。故注曰。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今以此说观之。则 孝宗大王受命 仁祖。册为世子。谓非父后不可也。既为父后。则其可因称庶子。降同于未立为父后之众子乎。况我 先大王正位宸极。以奉 宗庙。正体于上。则其不可以众子目之也决矣。岂复有远别之嫌。而反称为庶乎。大抵亦名长子者。即众子之为父后者也。此一位。子夏传庶子。即众子未立为父后者也。此又一位。四种中不正庶子。即妾子也。此又一位。然则彼以正体传重之 先王。谓不得为长为嫡。自长子而降贬为众子。自众子而又降贬为不正庶子。愈贬愈降。无所讳忌。此其背经悖礼。莫此为甚。不可不辨也。
疏曰庶子本是妾子之号。嫡妻所生第二长者。是众子。今同名庶子。远别于长子。故与妾子同号也。
臣等谨按此疏说。又所以明夫母弟之本非庶子者也。然则子夏传庶子。以母弟而远别于长子。称庶者也。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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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曰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其一曰正体不得传重。谓嫡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
臣等谨按正者嫡也。体者父子一体也。此为嫡出长子。故曰正体。而其人有废疾不堪为嗣。则此嫡子不得为传重之子。故虽其正体而父母不为三年之服也。
其二曰传重而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
臣等谨按庶孙。即妾之所生孙也。非嫡出非亲子。故曰非正体。
其三曰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
臣等谨按丧服篇缌麻章。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条。(见仪礼通解续第一卷。丧服篇第九十五张。)注曰此谓无家嫡。惟有妾子。父死承后。为其母缌也。传曰与尊者一体。不得服其私亲也。疏曰云一体者。父子一体也。云私亲也者。妾母不得体君。不得为正亲云云。今以此说观之。则所谓家。即长子也。嫡即嫡出第二。立为父后者也。庶子。即妾子也。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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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曰正而不体。立嫡孙为后是也。
臣等谨按嫡孙虽嫡出之正。而非亲子。不得与祖为一体。故曰正而不体。右四条皆期。不服三年。盖嫡子而未传重则不服。嫡孙传重而非亲子则不服。庶子传重而非嫡出则不服。庶孙传重而非嫡出非亲子则不服。今以此正体二字。参互观之。则此庶子之果为本分妾子。一见决矣。然则彼以我 先王为不正庶子者。亦何意也。
齐衰章(见仪礼通解续丧服篇第三十三张)
经曰母为长子。注曰母为长子。不问夫之在否皆三年者。父母为长子三年。本为先祖之正体。无厌降之义。故不得以夫在敢降也。传曰何以二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臣等谨按不敢降者。不敢以已之尊。降祖祢之正体也。此皆通立嫡以长而言者也。
缌麻章(见仪礼通解续丧服篇第九十五张)
经曰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注曰若天子诸侯庶子承后。为其母所服云何。按曾子问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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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谨按此庶子。即妾子。若嫡子之同母弟。则岂得为其母无服乎。此又不正庶子。非母弟之明證也。
封爵令(见仪礼通解续第十六卷八十七张注)
封爵令曰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若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孙。以下准此。
臣等谨按右礼经丧服篇内诸说。不啻明白。盖嫡子死而立嫡妻所生第二长者。亦名长子。此一条。勉斋既已编入于父为长子条。而复于其下。又即以虽承重。不得三年四种之说。别为一段。各有条例。而立庶子为后。正在其中。则长子与庶子。自是两人。决不可指嫡为庶。已自明白矣。况封爵令曰无母弟立庶子云。则其说又较然分晓。母弟自母弟。庶子自庶子。地位各别。贵贱悬殊。断不可搀入胡说。合而为一。盖疏曰嫡妻所生。皆名嫡子。此乃所立母弟。非庶子之明文也。又曰第一子死。则取嫡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此亦母弟立为长子。则不可仍称庶子之明文也。又曰若云长子通立嫡以长。则此亦母弟立为父后者。皆为长子之明文也。右三说俱见于斩衰章父为长子条。此又次嫡为父后者之明文也。况其母弟立为长子。名位既定。则不当旋复降屈。更称庶子。使若前后二人者然。此又不正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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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礼(见宗家礼大宗小图下)
家礼大小宗图注。朱子曰。世子是嫡。若世子死则立世子之亲弟。亦是次嫡也。
臣等谨按此言母弟立为世子则是乃嫡也。非复如前日称庶远别之众子。故曰亦是次嫡也。
丧服考證下篇
臣等伏见宋时烈前后献议诸说。节节乖谬。臣等谨就其中一一。剖析如左。以备 睿览。
时烈献议曰大夫士之子。承家主鬯与天子诸侯传统受国无异。此正紧要处。而今之议者犹为家国不同之说。臣所不敢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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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烈献议曰盖以上下疏说观之。则父为长子条。既曰第二长者亦名长子。其下又曰第二长者。同名为庶子。其下又曰体而不正。庶子是也。此三说一人所记。一时所说。而同条共贯。似不可立此而攻彼。是彼而非此也。正当反复参考。使其上不相为病可也。
臣等谨按疏文上下。本自无病。不知时烈何以看得为上下相病耶。夫第二长者亦名长子者。即众子而立为父后者。此一人也。其曰第二长者同名庶子者。即众子而不为父后者。此又一人也。其曰体而不正。庶子为后是也者。即妾母之子。此又一人也。凡三人也。今时烈合三人而一之。宜其错看。诿谓相为病也。长子自是长子。众子自是众子。妾子自是妾子。则疏文本自无病。岂有相为病之理也。
时烈献议曰所谓第二长者亦名为长子而为之三年云。恐指第一长子。死于殇年或废疾。而其父不为三年。然后立其第二子则亦名为长子而三年者也。若其第一子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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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谨按时烈此说。亦甚无据。盖父母之为其子。或斩或期。视其传重不传重而为之轻重者也。故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之说。见于斩衰章。父为长子之条正体不传重不得三年之说。又见于四种服制之条。盖第一子有故不立。或无后而死。或有后不立。而立次嫡为长子。则次嫡为传重之子。而第一子不得为传重之子。既不得传重而死。则父母之为之也。不得三年而止服期者。礼有明文。昭若日星。 仁祖大王为 昭显服期。其以此也。然则时烈所谓已成人而死。其父既为之服斩。则又立次嫡不可为服三年云者。岂非无据之甚者乎。若曰文王为未传重之伯邑考当斩。而不得为己传重之武王服斩云尔。则尊祖之义。果安在哉。此无理之说也。
时烈献议曰所谓第二长者。同名庶子云者。盖第二嫡子。欲别于妾子则谓之嫡。欲别于长子则亦谓之庶。固不害其随事立称也。但此庶子。既曰妾子及次嫡之通称。则下所谓体而不正之庶子。未见其独为妾子而次嫡不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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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谨按时烈此说。亦极无据盖次嫡未为父后之前。称庶子以别于长子。及其立为长子之后。则亦名长子。以别于庶子。此固随事立称之义。故臣等于上文。已详辨之矣。噫时烈既知随事立称之为不害。则何不以此说用之于亦名长子之条。以明我 先王之长嫡。别之于庶子。而乃反取用于四种不正之庶子。必以證成其 先王为庶子之说者何也。
时烈献议曰所谓体而不正。庶子为后云者。盖此庶子。与上所谓庶子一串来历。若是独为妾子之称而次嫡无与焉。贾氏于此必为一转语以别之。不当滚为一款。以起后人之惑也。
臣等谨按此时烈不会看注疏法例而言也。经传所称庶子。皆是妾子而子。夏传远别庶子。是众子。故贾氏于此。已下一转语别之曰庶子。妾子之号。而嫡妻所生同名庶子者。远别之意也。然则其曰体而不正之庶子。即经传所称本分妾子。何以更下一转语以别之也。论语注法二十篇中所称君子。皆蒙上文成德之名。故不为再释。而独于以位言之之君子。则朱子辄别而释之。其法犹贾氏之独释一子夏传庶子也。以此观之。时烈之说。不攻自破矣。
时烈献议曰谨按期服疏曰君之嫡夫人第二子以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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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谨按此尤不经之说也。朱子所谓下正者。是指其凡众子未立为父后者之长子也。何可以此而敢拟于 先王与 殿下乎。其曰至于其子。犹称之以庶云者。是以我 殿下为下正也。况于其身不以庶称之乎云者是指斥我 先王为庶子也。噫噫其悖谬甚矣。
时烈献议曰当初献议时。臣固知有此仪礼疏说。而于其疏说。有未能十分无疑者。故以为与其轻用可疑之疏说。断定莫重之变礼。宁近从大明之制。犹为寡过也。
臣等谨按时烈此言。不过曲为遁辞。以掩其迹。岂真以疏说为有可疑而然乎。夫我 国遵用周公仪礼及朱子家礼。已成 祖宗朝相传家法。何独于我 圣考之丧。不用先圣先贤之正礼。而用 大明律耶。况 明律多变更先王旧制。用唐武后之说。至以母丧为斩衰三年。故文纯公臣李滉尝以为我 国礼俗不用 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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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烈献议曰夫所谓庶子者。固谓妾子也。然以次嫡以下则虽人君母弟。亦谓之庶子。故疏曰庶子。妾子之号。嫡子第二者。同名庶子也。然则 孝宗大王不害为 仁祖大王之庶子也。
臣等谨按此不害二字。尤极未安。是时烈之意。亦自知其不可谓之庶子。而强称为庶子之辞也。昔朱子尝举向太后之言而至诸王皆庶子之文。乃以云云字。代补庶子字。夫端王实为神宗之庶子。而以其尝为天下父故犹不敢直书庶子之号。此乃尊君敬上之道也。
时烈献议曰周公立经。子夏传之。郑玄注之。而皆无次子为长子之说。而至贾公彦疏。始有此说。又为黄勉斋收入于通解之续。则何敢不信。然不经朱程勘破。则未知此说果如许穆之所云乎。如或不然。则今者断然行之。恐或未安也。且疏说既曰立次嫡亦为三年。其下又曰庶子承重不为三年。此二说自相矛盾。故许穆必以庶子为妾子。而次长则不与焉。今必得次长不为庶子之明文。然后许穆之说。乃可从也。
臣等谨按此上下二说。一则为嫡子正体传重。故为三年之服。一则为妾子体而不正。故虽承重而不为三年之服。疏家条例。明白如此。岂可谓之自相矛盾乎。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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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烈献议曰今许穆之说。似不细考立文之本意而遽然立说。然则檀弓之免子游之衰。果皆不足恤乎。
臣等谨按檀弓之免。讥其舍孙立次子之非礼也。子游之衰。讽其舍嫡立庶之非礼也。昔公仪仲子之丧。舍其嫡孙而立其次子。司寇惠子之丧。舍其嫡子而立其庶子。故檀弓子游为过礼之免衰。吊而讥之。固其然矣。至若 仁祖大王择立 圣嗣之事则异于是。昭显世子卒逝之后。依周文王择立武王故事。 册命我 孝宗大王立之为世子。以传大统。斯乃 大圣人为 宗社生民之大公大法。亦礼所宜然也。时烈安得以公仪司寇之事。此而拟之。敢论 大圣人已定之典礼哉。
时烈献议曰且以人情事势推之。长子虽成人而死。而次长皆名长子而服斩。则非但嫡统不严。为父者一身之上。其斩不已多乎。
臣等谨按时烈既不以长子许我 先王。而降称为庶子。则其发于言辞者。无怪乎若是之悖矣。礼曰嫡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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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烈献议曰父至尊也。女子出嫁。犹不敢服斩。其不二斩之义截然。况父之于子乎。而既斩第一子。又斩第二子以下而无限节耶。盖许穆徒知第二子承重者服期。不见于经。而不知第一子成人而死。而第二子承重者服斩。亦不见于经也。何可执一而废一乎。
臣等谨按所谓不二斩者。此谓家无二尊。故不敢复为母服斩。又为人后者及女子之出嫁者。不得为其本生父服斩。盖持重大宗者。降其小宗。女子之出嫁者。归重夫家。不得复为所生父服重故也。与此本不相关。何可引此而为说也。盖父之为长子服斩或期。但视其传重未传重而为之轻重。此理甚明。时烈此言。果有何所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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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烈献议曰且以 世宗大王言之。假如 圣寿无疆。 文宗大王不幸先陟。则 世宗大王当服斩而立一大君。又不幸则又服斩而立二大君。如是以至于八大君。皆服斩三年。则是并 文宗 世祖两大王为九三年矣。三九二十七。虽士庶人亦不当如是。况帝王之尊。其正统至严者乎。此则必不然也。
臣等谨按时烈此说。若以其将传重而言也。则正体不传重。不得三年之义。臣等既已备论于前矣。若以其已传重而言也。则 昭显乃是不得传重之嫡子也。又安可设此无据之说。以乱礼经之本意也哉。况春秋之法。虽已继立为君。未踰年卒。不成为君。而子不继立。则不得入庙承统。若其继立为君。既已改元告庙。成之为君。则虽子不继立而亦入庙传统。此乃重宗统之义也。然则 昭显以世子。没于 先君之世。而子又不得继立。则此乃礼所谓不得传重之嫡子也。其可以宗嫡之统。归之于 昭显乎。 先大王以 仁祖大王嫡出次长。受 命为君临御十年。不但改元成君而已。况我 殿下缵承 先统。为 宗庙正体之主。则又可不以宗嫡之统。归之于 圣考乎。其强立私见。倒置人伦。莫此为甚。此又不可不辨也。
时烈献议曰若曰 大王之丧。虽缌麻妇女。亦必服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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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谨按此又不成说语之言也。 大王大妃以传重之服。为 大王应服三年。此乃以母服子。何可得谓以君服臣也。若如此言则第一长子于母后。亦有君臣之义。为第一长子。亦不可服三年乎。
时烈献议曰原任大臣所谓。盖谓父王为庶子丧也。非谓母后为承统主社稷嫡子降从期服云者。尤有所不可晓者。今日所争。只是次嫡通为庶子与否及为庶子则当服期与否耳。父王既以为庶子而不服三年。则虽已承统。母后何可服三年乎。是不知礼所谓为长子不问夫之在否之义也。况 大王大妃于 昭显之丧。既与 仁祖大王同为长子之服。则其义何可变于今日也。大抵臣之议礼之失。在于不能明知疏意果何如。不得已而姑从 大明之制矣。然 大明之制。虽不知果合于圣人与否。而孔子曰今用之吾从周。今日所定。尝窃妄谓不至大悖而已。(按 仁庙于昭显服期)
臣等谨按此条大臣之言是也。盖父王之为不正庶子不服三年者。以其将传重之妾子也。母后之为承统次嫡服三年者。以其已传重之嫡子也。庶子与嫡子。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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