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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谷先生全书卷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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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谷先生全书卷之十六
 杂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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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原乡约
  立议
乡约。古也。同井之人。守望相助。疾病相救。出入相扶。且使子弟受教于家塾党庠州序。以惇孝悌之义。三代之治隆俗美。良由是焉。世衰道微。政荒民散。教替于上。俗败于下。吁可悲哉。余以迂儒。叨守大邑。不闲政务。固多疵累。惟是化民成俗之志。惓惓不已。玆与乡中父老。商议导迪之方。乡人皆以为莫如申明乡约。盖此邑。自李使君增荣。始申乡约。厥后。李公遴因而损益之。规模可观。第恨李公还朝。乡人意沮。竟为文具。余承二侯之躅。遂采前规。参以吕氏乡约。烦者简之。疏者密之。更为条约。虽不敢自谓得中。而劝惩之术。庶几无大渗漏矣。既而窃思。邑主无躬行之实。则无以令契长。契长非正直之士。则无以纠乡人。乡人之趋善去恶。系于契长。契长之观感激厉。系于邑主。余当敷求善言。自勖不懈。契长有司。亦宜体我之意。先自修饬。以起乡人。乡人若无疾视之意。以致草偃。则西原之俗。其丕变乎。呜呼。懋戒哉。 隆庆五年季秋。讱斋书。
凡善恶之事。皆自立约后行赏罚。约前虽有罪恶。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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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论。许其自新。约后依前不改。然后乃论罚。
 
(右示契长有司等)
  条目
置都契长四人。
每掌内。各置契长一人。(清州二十五掌内也)
童蒙训诲一人
色掌一人。(色掌别检。勿论良贱。择勤干向善者为之。)
每里。各置别检。
一。置善恶籍。以昭劝戒。所谓善者。能孝父母。能友兄弟。能治家政。(内外齐整)能睦亲故。能和邻里。能以儒行持身。能以义训子弟。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勤学问。能谨租赋。能遵约令。能与人有信。能导人为善。能解人争斗。能救人患难。能伸人冤枉。能辨人曲直之类。所谓恶者。不孝不慈。不友不悌。不敬师傅。夫妇无别。疏薄正妻。朋友无信。临丧不哀。不敬祀事。崇信异端。轻蔑礼法。好作淫祀。族类不睦。邻里不和。少陵长贱陵贵。纵酒赌博。好讼喜斗。恃强凌弱。造言诬毁。不谨租赋。不畏法令。营私太甚。挟妓宴饮。怠惰废事之类。有司色掌别检。掌其籍。随所闻。从实记之。
一。四孟朔。择无故之日。掌内同约者。皆会讲信。
一。里中有丧。色掌别检。奔告有司。同约之人。各出米一升。空石一叶赙之。(或贫穷不能赙者。许以身役。)永葬时。各出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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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名助之。士族役多则专军给之。役少则折半给之。其馀不役人数。收米各一升给之。
一。凡干丧事聚会时。毋得设杯盘饮酒。犯者以轻蔑礼法论。
一。凡有家故。不得已迁葬者。具由告官。若惑于风水。得已不已。及过期不葬者。以崇信异端论。
一。年壮处女贫甚。过时未嫁者。报官给资装。约中亦随宜扶助。
一。有遇阖家病患。废弃农事者。里中各出力耕耘以助。
一。年三十以下非文非武者。皆令读小学,孝经,童子习等书。不读者论罚。
一。民閒凡有争讼者。皆就契长有司。辨其曲直。契长有司开谕曲者。以止其讼。契长有司若不能独断。则通于约中士类会议。(他员会者满三员。则论议可也。)分释开谕。曲直明著。而曲者犹不止。则以非理好讼论。(重则即治其罪。轻则书于恶籍。)若自乡中不能自断。则听其告官。
一。笞四十以下。则契长有司自断。过此则报官。
一。官吏官奴等。周行闾里。求请作弊者。及劝农色掌等。村民侵啧者。一一摘发。报官治罪。
一。草窃穿窬者。摘发治罪。
一。无故屠牛者治罪。若有不得已之故宰杀。则具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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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契长。
一。无罪之人。横被诬枉。将受刑戮。则同约连名。报官伸理。
一。惮于修饬。不欲参约。或违约作过。终不悛改者。报官治罪后黜乡。
一。犯罪须即治者。不待四孟之会。随宜论罚。
一。凡报官之事。若非四孟之会。则通于约中诸员。他员满三员。然后商议报官。(他员皆著署。契长特署。有司与他员列署。)
一。都契长。一年一度会各面契长有司于一处。议约法。
一。契长有司若有凭公营私。不明不正者。都契长报官驳改。色掌别检。则各掌内契长有司。纠察其失。甚者改之。
一。都契长若有报官之事。则不时相通聚会。(四人内。二人参会则数官。)
一。各掌内契长。与乡所相通时。用关子。通于都契长。则用牒呈。都契长则不与乡所通文字。
  乡会读约法
凡四孟朔。有司色掌出回文。使别检传告。同约者皆会。春冬则各持壶果。秋夏则只赍点心。务从简略。毋或贻弊。
坐次则契长有司东壁。馀员西壁。以齿序坐。一依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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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坐次。毋得别立议论。以起忿争之端。
庶人以下皆南行。庶人有职者居前行。士族之庶孽亦为一行。庶人有职者居东西上。士族庶孽居西东上。为两头坐。
约中有乡吏。则为次行东上。庶人之无职者及公私贱为末行。庶人居东西上。公私贱居西东上。以齿閒坐。
色掌。于庶人有职之行。为别坐居东。别检。于乡吏之行。为别坐居东西上。约中无乡吏。则为别坐东上。若庶类有老人堂上。则于西壁为后行别坐。
参会。若拱手整容。无或喧笑失仪。坐定。有司抗声读约。使在坐者咸闻。未解文者。亦开谕。使知其意。色掌以善恶籍遍示诸位。诸位中或所闻各异。则更与商议归一。览毕。有司起揖为善者出。庶人以下。则色掌揖出。设别座于前。众皆推奖。且加劝勉。又招为恶者。轻则切责使改。改行然后爻其籍。重则随宜论罚。既毕。讲论约条之意。以相规戒。一年一度。都契长出回文。会各掌内契长有司色掌别检于一处。坐次则都契长东壁。诸契长以下西壁。以齿序坐。色掌别检为南行。色掌居前。别检居后。皆东上坐定。诸有司各以善恶籍。呈于都契长。遍示诸位。览毕。相与商议。善恶之表表显著。可报官者及各面契长有司。能守约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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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变风俗者与私相作弊者。详悉报官。若报他人之事。则都契长与其面契长有司著署。若报契长有司之事。则只都契长佥署。且相规戒。以遵行约条之意。
海州乡约
  立约凡例
一。初立约时。以约文遍示同志。择其愿操心检身。迁善改过。以参约契者若干人。会于书院。议定约法。选定都副约正及直月司货。
一。众推一人有齿德学术者。为都约正。以有学行者二人副之。约中轮回为直月司货。直月必以有奴仆可使令者为之。司货必以书院儒生为之。都副正非有故则不递。直月每会轮递。司货一年轮递。
一。置三籍。凡愿入约者。书于一籍。德业可观者。书于一籍。过失可规者。书于一籍。直月掌之。每会以告于约正而授其次。
一。初立约时。会于书院。(行礼之仪。见后。)设先圣先师纸榜。焚香再拜讫。直月持誓告之文。(右文预撰。遍示同约。)跪于都约正之左。都约正及在位者皆跪。直月读告文毕。约正(都约正省文称约正。后仿此。)及在位者皆再拜。若随后参约者。则亦于会时。礼先圣先师毕。初入者跪于两阶閒少西。直月亦持告文。(文亦预撰)跪于其左读之。(约正以下及在位者不跪)读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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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者再拜。(他在位者不拜)
一。凡随后愿入约者。必先示以约文。使之数月商量。自度必能终始力行。然后乃请入。请入者。必具单子。陈其愿参之意。于会集时。使人呈于约正。约正询于众。以为可许。然后乃答书。使于后会得参。若相知未熟之人及先不操持者愿入。则必使誊写约文。熟读解义。依约文治身一两年。待众人明知迁善改过。然后乃请入。
一。同约之人。每閒一月朔日一会。谓正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朔日也。朔日有故。则预定期日。不出初旬。可也。若约员居于远地。则一岁一再至。若其他庆吊之会。则临时定日。
一。凡会集时。有病故不能参。则必具由成单子。其日早朝。使子弟(无子弟则使干奴)呈于直月。传示诸位。若明知托故。则直月告于约正。论以犯约。若居远地者。则不必呈单子。
一。凡善恶之籍。皆自参约后书之。约前虽有过失。皆许令洗涤。不复论说。必仍旧不改。然后乃书于籍。恶籍则明知改过。然后于会集时。佥议爻周。善籍则虽有过。亦不爻。必有不孝父母。不友兄弟。淫奸犯禁。赃污辱身等大段悖理之行。然后乃爻善籍而黜约。
一。直月若闻同约善恶之行。则细询得实。私作簿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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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会日众中告之。若直月知而不告。则约正副正诘其故。论以犯约。约员籍过未爻。至三而终不改。则佥议黜约。黜约者内讼悛改。则许令复入。(如初入例)
一。初立约时。参约之人。各出绵布麻布各一疋米一斗。委司货藏于书院。择斋直谨干者。掌其出入。以为后日庆吊救恤之资。又每年十一月会时。同约各出米一斗。委于司货。司货监收藏之。以续用度。若用之有馀。则粜米于民。取其息十分之二。如社仓之法。若用之不足。则同约佥议。量宜加出以补之。布则不敛散。用之将尽。则又各出一疋以足用。若米积渐多。则亦可贸布以储。若年久储蓄渐裕。则有可裒物时。不收合于同约。可以司货所藏用之。随后入约者。亦依初立约例出米布。
一。凡庆事有赠。以礼之大小。定币之多少。多则绵布五疋米十斗。次则绵布三疋米五斗。少则绵布一疋米三斗。如及第为大礼。生进次之。其馀冠子筮仕加阶之类。为小礼。若婚礼则助以绵布三疋米五斗。
一。凡丧事。有赙物。有助役。赙物者。若约员之丧。则初丧。司货告于约正。送麻布三疋。同约各出米五升。空石三叶。以助治丧。又于致奠时。以司货所藏绵布五疋米十斗。具赙状同呈。临葬。各出壮奴一名。赍三日粮往役。若同约父母之丧。则初丧。送麻布二疋。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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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米三升。空石二叶。次赙以绵布三疋米五斗。临葬。各出壮奴一名。赍二日粮往役。若妻子之丧。则(子年未满十岁则吊而不赙)初丧。送麻布一疋。同约各出米一升。空石一叶。次赙以绵布一疋米三斗。临葬。各出壮奴一名。赍一日粮往役。
一。凡失火。尽烧其家者。则同约佥议。裒盖草各三编。材木各二条。且出壮奴一人。持三日粮。往助构屋之役。
一。同约员之丧。致奠时。同约各出米三升。备酒馔饼果。须先期预裒。
一。同约之人。非居一乡。则凡庆吊。不能亲往。只送人具书同约连名。若及第则赠物绵布五疋。生进则绵布三疋。其馀小庆。则只致书无赠。有送物则专伻人。若无可送之人。则必雇可信者。给价以送。无送物则因便传送。若死丧。亦不能亲往。只送赙物。具吊状同约连名。当身之丧。则送赙绵布五疋,麻布三疋。父母之丧。则送赙绵布三疋,麻布二疋。妻子之丧。则送绵布麻布各一疋。当身之丧。则必遣约中幼少者。赍奠资致奠。奠资则同约各出米三升备送。其馀救恤等事。皆力所不能接也。(力所可接者。或可图之。)
一。同约居异乡者。闻约中吉凶之报。则只具书庆吊。或专人。或因便。各随其情势。但于约员当身之丧。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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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随众同致奠。则必自具奠物致奠。已葬后则奠于墓。必具祭文。其馀救恤等事。则力所不能接也。(力所可接者。或可图之。)
一。同约居异乡者。则不能于每年出米斗。只于三年出绵布一疋。又三年出麻布一疋。循环为常。其馀不时裒物等事。则皆不能参也。
一。凡约中会集裒物助役等事。皆直月掌之。凡当会集。直月于约正及尊者之家。皆亲进问故。(此所谓尊者。则以直月之年讣之。后仿此。)然后通于副正。(副正于直月为尊者。则亦当亲进。后仿此。)会于一处。定其期日。出回文通谕。副正直月同署名。(约正则不署)若约员于副正为尊者。则不书于回文。约正亦不书于回文。直月当亲进告期。约员大概无故。则虽数三人有故。亦可会也。若庆吊赠赙有定数者。则直月通于司货。依例具单子。直月司货先署名后。受署名于副正。讫。直月持进约正家受署名。以司货所藏米布送之。若有可加送者。则直月司货。须与副正进约正家议定。始具单子。自下次次署名。若回文裒物。而其数前定者。则直月依例书回文。若事急者。则书回文二度。分东西收合。直月先署名。后受署于副正。讫。乃持进约正家受署。此回文则虽尊者皆书。若当裒物而其数不定者。则直月必须与副正。诣约正家。议定其数。然后乃出回文。约正亦难于自定者。则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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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询众定议。若事急者。则使直月禀于约中尊者五员。参详定议。若董役则直月不离役所。检其怠慢未到者则籍之。凡助役时。亦出回文如上例。使之一时助役。不可先后。此等事。直月不能如法。则副正纠之。副正不能纠。则亦当论以犯约。
  增损吕氏乡约文
  大概仿吕氏乡约。而节目多不同。
凡乡之约四。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规。三曰礼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
  德业相劝
德。谓孝于父母。 忠于国家。 友于兄弟。 弟于长上。 治身以道。 正家以礼。 言必忠信。 行必笃敬。 惩忿窒欲。 放声远色。 见善必行。 闻过必改。 祭尽其诚。 丧致其哀。 睦族交邻。 择友亲仁。 教子有方。 御下有法。 贫守廉介。 富好礼让之类。
业。谓读书穷理。 习礼明数。 能肃家政。 能谨课程。 营家不苟。 济物行仁。 能践约信。 能受寄托。 能救患难。 能广施惠。 能导人为善。 能规人过失。 能为人谋事。 能为众集事。 能解斗争。能决是非。 能兴利除害。 能居官举职。 能畏法令。 能谨租赋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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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件德业。同约之人。各自进修。互相劝勉。会集之日。相与推举其能者。书于籍。以警其不能者。
 右德业可观者。约中不能行者。则同约随所闻。当告于都副正及直月。
  过失相规
过失。谓犯义之过六。一曰嬉戏无度。谓纵酒喧竞。昵近淫倡。围棋局戏。凡放荡废学之事。皆是。
二曰忿争斗讼。谓争恨小故。辄发忿怒。或骂詈驱打。或起讼于官。可已不已之类。
 若有实抱冤闷而诉官者。非此类也。
三曰行多踰违。谓持身不谨。解其检束。或侮慢齿德。或待人长短。或恃强陵人。或自高卑人。或治家无法。夫妻太昵。或太疏薄。知过不改。闻谏愈甚。凡踰礼违法众恶皆是。
 参乡约者。轻视不参者。则是亦自高卑人也。
四曰言不忠信。谓发言无实。欺罔他人。或护短匿过。憎人纠正。或私嘱直月。请勿记过。或戏言弄人。有所侵侮。或党恶饰言。有所掩覆。或为人谋事。反以败事。或与人要约。退而食言。或妄传虚报。荧惑众听。或诬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面是背非。或作嘲咏文字。及发扬人之私隐。无状可求。及喜谈人之旧过。凡言语之失。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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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曰营私太甚。谓与人交易。损人利己。专务进取。不恤馀事。好干求人物。侵苦村民。及山寺之僧。或受人寄托而有所欺隐。或受人贿赂而请嘱官司。或居官守职而不能廉洁。凡营私自利之事。皆是。
六曰不斥异端。谓一家崇尚淫祀而不之禁。或惑于术家风水之说。妄移葬先墓。及过期不葬。及因疮疹废祀。凡不摈左道之事。
 一家若有父母不斥左道。则子当谏止。若坚不听从。则亦无奈何。如此之类。非子之过也。
犯约之过四。一曰德业不相劝。二曰过失不相规。三曰礼俗不相成。四曰患难不相恤。不修之过五。一曰交非其人。谓所交不限士庶。凡凶邪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已与之游处亲密。则为交非其人。
 若因不得已之事而暂往还者。非此类也。
二曰浪游惰业。谓无故出入及寻访人家。止务閒适及不好学问。不修事业。家事不治。门庭不洁之类。
三曰动作无仪。谓进退粗率不恭。行步不安详及放手掉臂。跛倚箕踞。衣冠或太华饰。或全不完整。或不束带。而见人发言。轻杂喧笑无节。及当言而不言。或不当言而言。凡威仪辞令之不合礼者。皆是。
四曰临事不恪。谓主事废忘。期会后时。或托故不会。
栗谷先生全书卷之十六 第 348L 页
及租赋不谨。凡临事怠慢者。皆是。
五曰用度不节。谓不量财力。过为多费。或妄设酒馔而不能安贫。非道营求者。
 右件过失。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且告于都副正直月使箴之。不听则会集之日。直月以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若其争辨不服。与终不能改者。皆听其出约。
 凡闻同约之过失。当即规戒。且告于约正直月。不可掩匿覆盖。若不言则非责善之道也。
  礼俗相交
礼俗之交有四。一曰尊幼辈行。凡五等。其一曰尊者。谓长于己二十岁以上。在父行者。
 若是师弟子之閒。则年虽不高。当待以尊者。
其二曰长者。谓长于己十岁以上。在兄行者。
 若长者或是父执。或是洞长。自少致敬者。或是有德位可尊之人。则当待以尊者。
其三曰敌者。谓年上下不满十岁者。长者为稍长。少者为稍少。
其四曰少者。谓少于己十岁以下者。
其五曰幼者。谓少于己二十岁以下者。
 年虽幼少。而若是有德位可尊之人。则尊长当使
栗谷先生全书卷之十六 第 349H 页
之抗礼。视以敌者。
二曰造请拜揖。凡三条。其一曰幼者于尊者。岁首之拜(正月初一日。拜谒。若其日有故。则当拜于翌日或三日。不可过三日也。)及辞(远行下直)(回还谒见)(有庆事则往贺)谢。(若来访及馈遗则躬谢。若遗微物。则只当具状称谢。不必躬往。)皆为礼见。
 皆具名衔。著团领带靴。若有疾则具状达意。雨雪则行次翌日。
此外候问起居。质疑白事及被召而进。皆为燕见。
 单袷襦直领靴鞋。皆可通著。
尊者。受谒不报。
 有庆则贻书贺之。
少者于长者。只行岁首之拜及贺谢。(只来访则躬谢。若馈遗则具状谢之。)此为礼见。
 具名衔著团领。或红直领及靴。
若燕见则惟所服。但不可以私服见。(私服谓非直领也)长者于岁首。则具名衔。亲往报之。如其服。若贺谢则使子弟具己名衔。代报其礼。
 少者之家有庆。则长者亦当躬贺。著红直领。
凡敌者。于岁首之拜及贺谢。(馈遗则谢以书)相往还。
 岁首之拜(具名衔)及贺。则著红直领。谢则惟所服。
凡尊者长者。或往少者幼者之家。若非报谢则惟所服。
栗谷先生全书卷之十六 第 349L 页
其二曰幼者见尊者。门外下马。俟于外次。乃通名。
 凡往尊长之家。至门必问主人食否。有他客否。有他干否。(有所营为之事)度无所妨。(虽有客。不妨相见则亦通名。)乃命展刺。有妨则且退以俟。若至敌者以下家则否。
主人(即尊者后仿此)使将命者。先出迎客。客趋入。主人立俟于堂上。揖客使升堂。若礼见则再拜而后坐。燕见则一拜。
 幼者拜则主人跪而微俯首。若主人齿德殊绝。则客坚请纳拜。主人许则立而受之。主人命之坐。则更俯伏兴。然后就坐。
退则主人起送于堂上。客拜而退。出大门上马。
 
若主人于客。齿德殊绝。平时纳拜者。则主人不必起动。凡客见主人别无禀白之事。而主人语终不更端则告退。或主人有倦色。或方干事而有所俟者。皆告退可也。若主人有所饷而请留。则辞谢而还坐。下至敌者以下。皆仿此。
少者至长者之家。亦于门外下马通名。主人使将命者出迎客。客趋入。主人降阶。客趋进。主人揖之升堂。若礼见则再拜。燕见则只恭揖。
 少者拜。则主人跪而半拜以答之。
退则主人送于阶下。客恭揖而退。亦出门上马。
 若于尊长之家。少者幼者一时旅见。则少者先进
栗谷先生全书卷之十六 第 350H 页
为一行旅拜。(非礼见则旅揖)而后。幼者亦为一行旅拜。凡旅见。不可续续进拜。须俟诸人皆就位成列。一时旅拜。
凡见敌者。亦门外下马。使人通名。俟于门内。主人出中门迎之相揖。分路而进。每门让于客。客固辞。主人先入至阶。又让登。客固辞。主人先升自东阶。客升自西阶。若是礼见则主人与客。相向再拜。燕见则只揖而就坐。
 客若旅见。则俟诸人皆升堂成列。然后乃与主人行礼。敌者少者幼者一时旅见。则先与敌者行礼。次进少者行礼。次进幼者行礼。
退则主人出中门揖送。
 客若徒行。则主人出大门揖送。
长者至少者之家。则先遣人通名。主人具衣冠(若礼见则著团领或红直领)以俟。客至门下马。则主人趋出迎揖。引入升堂。来报礼则再拜谢。退则出中门。揖请上马。客固请入。主人揖而回身。行数步而立。客上马然后乃入。
 客若徒行。则出迎于大门之外。送亦如之。
尊者至幼者之家。则先遣人预通。主人具衣冠。(若因庆事或报谢则为礼见。当著团领。)出中门以俟。客至门则少避。俟客下马。乃出迎拜。引入升堂。虽燕见请纳再拜之礼。(礼见则必须再拜)客止之则止。退则送至大门。客请入则拜而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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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行数步而立。俟客上马然后出门望见。客行百馀步而后入。
 客若徒行。则迎拜于大门之外。送亦如之。仍随其行揖。止则止。望其行远乃入。
凡见尊者。必拜。见长者必恭揖。侍尊长坐。客至。尊长不起则亦不起。
 凡侍尊长坐。敌者以下若至。则主人(侍尊长之主人也)不下堂。使人告以有某客。不能出迎。客入升堂。主人始起。客先与主人行礼。乃拜于尊长。若侍师长及达尊殊绝之人。则见敌者以下。师长达尊不起。则在座者虽主人。亦不敢起。客入升堂。先拜于师长达尊。然后就座俯伏为礼而坐。在座者。亦只俯伏为相见之礼。
其三曰。凡遇尊长于道。皆徒行则趋进以拜。尊者与之言则对。否则拜而退。立于道下。俟尊者远过乃行。若皆乘马。则必回避。如不能回避。则下马以俟。尊者固请乘马。则乘马俯伏。俟尊者过数十步乃行。
凡遇长者于道。皆徒行则趋进恭揖。不言则揖而退。立于道下。俟长者已过乃行。若皆乘马。则立马道下。俯伏致敬。俟过乃行。
凡遇尊者长者于道。若己徒行。而尊长乘马。则望见回避。若不及避。则趋而进。长者下马。则就前恭揖。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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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下马。则就马前恭揖。尊者于马上为礼。若尊者下马则拜。若己乘马而尊长徒行。则望见下马。趋进拜揖。(拜尊者揖长者)尊长虽回避。亦然。过既远乃上马。
凡遇敌者于道。皆乘马。则分道相揖而过。若一骑一徒。则徒者回避。不及避。则骑者下马相揖。过则上马。皆徒行则相揖而过。
 凡徒行。遇所识乘马。则皆当回避。
三曰。请召迎送。凡四条。其一曰凡请尊者饮食。必具单子。亲往以请。(若礼薄则不具单子)
 若专为他客设筵。则不可兼请尊者。
若请长者。则不必亲往。只具单子(礼薄则请以书。)使人请之。尊长既来赴。则明日亲往谢之。召敌者则以书。明日。交使相谢。召少者幼者则以回文。(若请者不多则亦当以书)明日。客亲往谢。
其二曰。凡聚会坐以齿。若庶孽及非士族则别序。虽非士族而学行出人者。则亦序以齿。有亲戚妨于位次者。则亦别序。若有异爵者。则别坐。不序以齿。
 异爵。谓堂上官以上及侍从台谏之类。
凡宴集。或迎劳出饯。皆以专请者为上客。如婚礼则姻家为上客。皆不以齿爵为序。
其三曰。凡宴集初坐。别设卓子于两楹閒。(若设宴于空处。则设卓子于筵前中央。)置大杯于其上。主人降席。立于卓东西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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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客(即专请者)亦降席。立于卓西东向。主人取杯亲洗。上客辞主人。置杯卓子上。执事者进酒注。主人亲执酒注。斟酒于杯。以注授执事者。遂执杯以献上客。上客受之。复置卓子上。主人西向再拜。上客东向再拜。(虽对幼少亦再拜)兴取酒。东向跪祭。(少倾酒于地)遂饮。以杯授执事者。遂拜。主人答拜。
 若少者以下为上客。则饮毕拜。时主人跪受如常仪。若主人是少者以下。则上客饮后。主人乃拜。上客跪而半拜。
上客酢主人如前仪。讫。主人乃献众宾。
 若众宾中。有齿爵可尊者。则献酒如上客之仪再拜。但客不酢。若众宾敌以下。则献酒时不再拜。只于饮后相拜。亦无酢。
既毕就坐。始以俗礼行酒而罢。
 尊者行酒。则幼者诣樽所。执杯以进。长者行酒。则少者起而跪伏。可也。
其四曰。凡远出及自远而归。则有送迎之礼。直月掌其事。期会一处。各持酒肴而往。既会。拜揖行礼如仪。
 所谓远出远归者。谓或因事别往远地。或赴任他乡之类。若常常往来之处。则不可一一迎送。
四曰。庆吊赠遗。凡四条。其一曰凡同约。有吉事则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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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吉事者。谓及第生进入格及新筮仕及阶堂上以上阶资及冠子之类。皆可贺。
同约期日俱进。行礼如常仪。有赠物。
 众议量其礼之大小。定币帛之数。
婚礼则虽不往贺。亦以物助其费。凡有庆事及婚礼。其家力有不足。则同约之人。为之借助器用及为营干。惟力所及。当不惮其劳也。
其二曰。有凶圣则吊之。
 谓死丧水火之类。
灾之小者。则同约以书吊之。灾之大者。则同约期日齐进吊之。
 
小者。谓水火不至太甚者也。大者。谓水火尽没家业者也。若幼者则虽小灾。亦亲吊。凡吊庆之会。虽先已与主人相见致慰贺者。亦可随众同进。
若丧事则闻丧即时。直月周告同约。往哭吊。
 丧事。谓约员及父母妻子之丧也。死之日。丧家当讣告于直月。直月出回文。通于同约。即以玄冠素服黑带。往哭且吊。同约若先闻讣。则不待直月之报。可以先往。不识生者则不吊。不识死者则不哭。凡初丧。未成服前。则非亲戚及分密者。不敢入见丧者。但在外助治丧具。主人成服乃吊。(吊礼见下)
且议丧礼及助具。凡百经营之事。主人成服后乃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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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主人成服后。则客当以素服素带行吊。若妻子之丧。则同约行吊后皆退。只留其亲切者。使治丧。成服后退。
其三曰同约之丧。有致奠。
 谓约员自己之丧也。直月预定期日。周告同约。备奠物。具祭文赙状。且先使人通于丧家。
同约连名作长刺。先入刺于丧家。齐会于外次。皆素服素带。丧家具香火布席。皆哭以俟。护丧出迎宾。宾推最长者为首。以次入至厅事。执事设奠物。讫。护丧引宾入至灵座前。宾作重行序立。讫。俯伏哭尽哀再拜。宾(最长者)焚香跪酹酒。(连奠二酌○若宾独奠则只一酌)俯伏兴。少退立。护丧止哭者。祝跪读祭文赙状于宾之右。毕。兴。宾复位。宾主皆哭尽哀。宾再拜而退。
 若死者。于己为幼者。则尊者只入灵座前坐哭。使长者以下行奠礼。
宾降阶。(丧家预布空石于庭)主人哭出立于庭东边西向。宾以次序立于庭西边东向。主人西向稽颡再拜。宾东向答拜。主人谢曰。伏蒙奠酹。不胜哀感。又再拜。宾答拜而出。
 若死者于己为幼少。则奠毕。尊长先出。使人致吊意于主人。
若宾有未吊主人者。则不随众叙立。少避他处。众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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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后。乃进于西庭。行吊礼。
 凡吊礼。宾自灵座退。(若宾不拜灵座前。则只行吊礼。盖内丧非亲戚。则不拜灵座。)主人自丧次。哭出庭东西向。宾立于西庭东向。主人稽颡再拜。宾答拜。宾主皆哭。宾进曰。不意凶变。遭此罔极。何以堪处。主人对曰。某罪逆深重。祸延某亲。伏蒙临慰。不胜哀感。(若宾致奠。则曰伏蒙奠酹。并赐临慰。不胜哀感。)又再拜。宾答拜。又相向哭尽哀。宾先止。宽譬主人曰。脩短有命。痛毒奈何。愿抑孝思。俯从礼制。乃出。主人哭而入。护丧送宾至外次。宾既出。主人以下止哭。(凡吊礼必具名衔)若旅吊则叙立行礼。而宾之最长者。进而致辞。若吊妻子之丧则只一拜。吊辞随宜称道。非情重则不哭。吊毕又拜而退。
及葬。齐进会葬。
 父母之丧亦然。尊者则使子弟会葬。(尊者以已死约员计年)若妻子之丧。则任情厚薄。不必亲往会葬。但直月往监其助役。
小祥大祥。皆往吊。禫后往慰。
 父母之丧亦然。尊长(此以丧者计其年)以书慰之。不亲往。凡丧家不可具酒食以待吊客。吊客亦不可受。当自赍饮食以往。
其四曰若约员在他乡身死。则同约会于一处。设位而哭。遣约中幼者一人。持奠资及祭文赙状。往致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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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之日。同约齐会一处。衣吊服。再拜哭而送之。
 幼者之丧。则尊者哭而不拜。
若已葬而致奠。则哭奠于墓。过期年则不哭。情重则哭之。
 右礼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有期日则为之期日。当纠集者。督其违慢。凡不如约者。以告于约正而诘之。书于籍。
  患难相恤
患难之事七。一曰水火。小则遣人救之。甚则亲往。多率人救且吊之。若因此绝粮。则佥议以财济之。
二曰盗贼。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为告之官司。其家贫则为之助出募赏。若因此失朝夕之供。且赤脱衣裳。则佥议以财济之。
三曰疾病。轻则遣人问之。甚则为访医药。
 直月主之。使约中年少者。轮往问医。
贫则佥议助其养疾之费。若阖家卧病。不能耕耘。则同约协力出奴及牛耕耘。可给并作处。则择干信之人给之。
四曰死丧。吊赙已见上。若贫乏太甚。不克襄事者。则佥议于常赙之外。加济以财。
五曰孤弱。谓约中之人死。而有子孤弱无依者。若其家足以自赡。则择其亲族之忠信干事者。使区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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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出纳。族中无其人。则以约中亲切者掌之。若其家贫乏不能自给者。同约协力济之。无令失所。若有侵欺之者。则众人力为之辨理。若其子稍长。则择人教之。且为求婚姻。若放逸不检。则亦防察约束之。无令陷于不义。至于终不可教。然后乃止。
六曰诬枉。若约中之人。被人诬诉过恶。不能自伸者。势可以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众共以财济之。
七曰贫乏。约中有安贫守分。而生计窘束。至于绝食则以财济之。有处女过期。则同约连名呈状。求济于官司。
 
右患难相恤之事。凡当有救恤者。则其家告于约正或直月。(随其近处告之)若同约闻知。则不待自告而为之。告约正或直月。直月遍告之。且为之纠集而程督之。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奴仆。皆有无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则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踰期不还及损毁借物者。约正直月知之。则论以犯约之过。书于籍。邻里或有缓急。虽非同约而先闻知者。亦当救助。或力不能救助。则为之告于同约而谋之。有能如此者。则亦书善于籍。以告乡人。
  会集读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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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预约者。閒一月讲约于书院。
 春秋孟月之会。则各持壶果。且持点心之米。委司货。使斋直炊饭。只炊饭而已。凡器皿馔物。皆不资于书院。违者论以犯约。饮酒之时。只令斋直煖酒。只用书院杯酌而已。亦不用器皿。犯者亦论以犯约。馀月之会。则只设点心。不持壶果。点心则司货掌之。壶果则直月掌之。
会日夙兴。都约正,副约正,直月。往俟于书院。
 皆具团领绦带纳靴。若是儒生。则皆具头巾团领绦带纳鞋。司货则虽先至。在外次。与他员同行礼。
先以长少之序。拜揖于东斋如常仪。
 
副约正以下。会于他斋。俟都约正入东斋改服。然后就东斋行礼。
乃于讲堂。设大成至圣孔子之位于北壁。
 孔子以下。皆以纸榜标记。先具净纸。副正直月中善书者。盥手虔写。皆设屏风。以纸榜粘于屏上。
设先师颜子之位。先师曾子之位。先师子思子之位。先师孟子之位于东壁。设先师周子之位。先师程伯子之位。先师程叔子之位。先师朱子之位于西壁。设香炉香合之卓于堂中。
 文宪公庙。亦开门洒扫。设香炉香合。
同约者至。俟于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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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之人。皆如约正直月之服。长者以下为一次。随至辄以齿。拜揖序坐。异爵者。亦与长者同次。异爵者别坐。尊者别为一次。(此长者尊者。皆以约正计其年。)尊者皆至。则异爵者长者。以次就尊者之次。揖毕。于东边叙立。敌者以下。俱诣尊者之次。重行为位。拜毕。敌者少者。于西边叙立。幼者及庶孽之类。于南行叙立。以次出就门外之位。凡会集。幼少当先至。不可后于尊长。凡同约之家。子弟虽未能入籍。亦许随众序拜。未能序拜。亦许观礼。各赍点心。会食于他处。
既集。皆以齿为序。立于门外。东向北上。约正以下出门。西向南上。
 约正之立。与最尊者正相向。
约正揖迎最尊者入门。诸人随之。入至庭中。约正以下立于东庭。尊者以下立于西庭。皆重行北面。东庭则西上。西庭则东上。
 约正独为一行。副正直月为一行。若副正于直月为尊者。则直月别为一行。尊者异爵者为一行。长者为一行。敌者为一行。少者为一行。幼者庶孽为一行。
立定皆再拜。
 使少者以下二人。先行再拜礼后。分东西立。唱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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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上香节次。先呼鞠躬拜兴拜兴平身。次呼跪。次呼上香。次呼拜兴拜兴平身。礼毕。
都约正升自东阶。上香降。与在位者皆再拜。(若有告文。则此时可读。)礼毕。直月与幼者升堂。收合先圣先师纸榜。焚于阶上。以其灰纳于香炉。(此执事当预定也)
 凡升降。都副正直月自东阶。尊者以下自西阶。
约正揖尊者升。诣文宪公庙。诸人随之。分东西立。行焚香。先后再拜礼如上仪。(亦有呼唱)毕。还就讲堂之庭。分东西相向立。如门外之位。约正三揖请升。客(谓尊者)三让。约正先升。客从之。既升。行礼见之仪。
 约正以下。升阶西上而立。尊者以下。升阶东上而立。皆北面。尊者以下人多则为重行。直月引尊者升堂。于西边东向。南上而立。约正以下升堂。于东边西向。南上而立。副正直月。差退约正之后。约正以下再拜。(此约正拜尊者也)尊者答拜。退诣北壁下少西。南向东上立。直月引异爵者长者升堂。于西边东面南上立。约正以下再拜。(此约正拜长者也)异爵者长者答拜。异爵者长者。退诣西壁下北上立。于是约正于堂中少东南向立。副正直月西上北面再拜。(此副正直月拜约正)约正答之如常仪。讫。副正直月东壁下北上。西向再拜。(此副正直月相拜)于是。尊者于立所南向再拜。(此尊者相拜)于是异爵者长者。就尊者前东上。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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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拜。(此长者拜尊者)尊者答之。异爵者长者。退立于西壁北上。东向再拜。(此长者相拜)讫。异爵者就北壁。叙立于尊者之西东上。长者叙立于西壁北上。于是。约正回身于东壁西向而立。副正直月。少退其后。于是。直月引敌者升堂。东面北上。与约正以下交再拜。讫。(此敌者拜约正)敌者诣尊者异爵(爵下当有者)前东上。北面再拜。(此敌者拜尊者)尊者异爵者。答之如仪。敌者退诣长者之前北上。西向再拜。(此敌者拜长者)长者答拜。敌者于西壁下北上。东向叙立于长者之南。东向再拜。(此敌者相拜)于是直月引少者升堂北上。东向再拜。(此少者拜约正)约正以下答之如仪。少者就尊者异爵者前东上。北向再拜。(此少者拜尊者)尊者异爵者。答之如仪。少者就长者敌者前北上。西向再拜。(此少者拜长者敌者)长者敌者。答之如仪。少者于西壁敌者之南北上。东向叙立再拜。(此少者相拜)于是。直月引幼者升堂北上。东向再拜。(此幼者拜约正)约正以下。答之如仪。幼者就尊者异爵者前东上。北向再拜。(此幼者拜尊者)尊者异爵者。答之如仪。幼者就长者以下位前北上。西向再拜。(此幼者拜长者敌者少者)长者以下答之如仪。幼者退于南行西上。北向再拜。(此幼者相拜)于是。直月引庶孽升堂。行礼如幼者之仪。毕退于南行西上。北向立再拜。(幼者同再拜此庶孽相拜兼拜幼者)直月凡引客。客是敌以上。(此以直月计年)则下堂引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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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少者以下。则立于堂边。揖(举手也)之使升。
约正揖就座
 约正坐于北壁之东南向。副正直月坐于东壁北上西向。有亲戚妨于位次者。亦坐东壁直月之南。北上西向。閒其位不属。尊者异爵者坐于北壁之西。东上南向。长者敌者少者。坐于西壁。北上东向。幼者坐于南行。西上北向。庶孽亦坐于南行。西上北向。与幼者閒其位不属。
坐定。直月抗声读约文。(凡例及读约法不读)一过。副正推说其意。未达者。许其质问。于是。约中有善者众推之。有过者直月纠之。约正询其实状于众。无异辞。乃命直月书于籍。直月遂读记善籍一过。命执事(幼者为之)以记过籍。遍呈在座。各默观一过。既毕。乃饮食。讫。少休于他处。
 约正起立。在位者皆起立。一时作揖。以次退于各斋少休。复会时皆就位。一时作揖而坐。
复会堂上。或论行己之要。或议约中之事。或质经书疑义。讲论从容。
 讲论须有益之事。不得辄道神怪邪僻悖乱之言及私议朝廷州县政事得失及扬人过恶。诸位皆拱手端坐。庄色正视。不得倾倚回顾。放言恣笑。违者。直月纠之。不改则告约正。书于籍。坐未罢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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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起出。则当出位俯伏。敌者以上则约正答之。少者以下则不答。其入也亦然。若尊者异爵者及约正起出。则在座俯伏而起。在位者皆俯伏而起。其入也亦然。(起而俯伏)
至夕乃散
 散时。在位者皆起立。因其位皆再拜。拜毕。一时作揖。尊者以下以次皆出。然后约正以下乃出。若都约正有故不参。则副正以下亦可会集行礼。尊者以下皆以副正之年计之。
社仓契约束
  立约凡例
一。众推一人为约长。又得一人副之。轮择可堪任事者。为有司二员。(约长副约长。则无大故不递。有司则一年相递。)
一。庶贱中择可任者。为掌务一人。库直二人。使令四人。掌务使令。行有司之令。库直掌守仓谷。(掌务使令。则一年相递。库直则三年相递。)凡一应出物。皆例减不出。
一。五家为伍。有伍长。(一年相递)掌察五家内善恶之行及疾病患难。凡吉凶。一一告于有司。
一。士人定为教训。(无定额无递限)教训。近邻庶贱之不解文不知法者。(随其比邻之多少无定数)每朔一会。解释约法。使详知之。
一。为善恶籍。以记得失。有司掌之。每讲信时。告于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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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佥议询同。则更为置簿。以俟后考。
一。凡善恶之记。皆自立约后为始。约前虽有过失。皆许令洗涤。不复论说。必仍旧不改。然后乃书于籍。恶籍则明知改过。然后于会集时。佥议爻周。善籍则虽有过。亦不爻。必有不孝不友淫奸赃污等大段悖理之行。然后乃爻善籍而黜约。具告官治罪。(黜约而悛改愿入者。则如初入例。)
一。凡愿参约者。必有二十里内居人许之。家在二十里外者则不许。(以社仓所在为限)
一。每年春秋。约中上下之人俱会。讲约论赏罚。(各持壶果随所备)有司前期考忌案。禀于约长副约长。出回文使使令传之。(遭服之人则期大功。葬后。小功过十五日。缌麻过十日。外祖父母及妻父母丧。过一月后。以白团领得参。)
一。凡公事。约长副约长有司主之。若非约长有司而擅断是非者。有罚。
一。推约中年齿最尊者为尊位。(或三员或四员毋过五员)凡非会集而有大事当议者。则约长使有司。议于尊位而定之。
一。非讲信时。若有可议公事。则副约长有司。诣约长议处。(凡赏罚必须速施者。则皆无时会议处断。)
一。契中人每年十月内。出回文。各出造米一斗。(下人则五升)有司掌务收合。付库直藏于社仓。以为救急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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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谷耗数足用则更不收合)
一。每年四月初一日为始。伍长禁五家内放牛马。
一。凡会集时。有大故不参。则具单子。呈于约长处。(下人则呈所志状)若托故不参及不告缘故者。论以犯约。
一。讲信及致贺。著团领。凡吊慰。著白直领。
 每于讲信时。契员荐可入者。佥议可入否。为可然后许入。(可否多少随时斟酌)
  约束
凡契中之约有四。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规。三曰礼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
  德业相劝
德业。谓孝于父母。
 孝。谓实心爱亲。所得甘旨。皆以奉亲。承顺其志。不敢违逆。常时恭敬。应对必顺。不惜己财。任亲之用。父母有病。忧念不弛。必求其药。尽心救疗。临丧尽哀。守制以礼。祭祀以诚之类。○庶贱则父母忌日。书纸榜以祭。四名日祭于墓。无墓则亦书纸榜以祭。馀孝亲之事则同上。
忠于国家
 忠。谓尽诚事君。守职奉公。忘身许国之类。○下人则事上典以诚。不敢少有欺隐。有所使令。奔走服役。不惮勤苦。凡有所得之物。必欲献于上典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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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于兄弟。
 友。谓同生相爱。有无相通。所得饮食。必与分食。凡事相救助。无异一身之类。
弟于长上。
 谓恭敬年长者。二十岁以长。则见之必拜。十岁以长。则不敢尔汝之类。○下人则敬长者如右。而又恭敬士族。见士族则知与不知閒。必拜。言语恭逊。若骑牛马。则必下跪于路侧。凡事无慢。虽非同契。待之皆当如此。
男女有礼。
 谓夫妻相敬。不相斗诘。且不昵狎。亦不疏薄之类。○下人则不敢淫奸他人妻女。里中男女路次相遇。则相避而行。不相亲狎之类。
言必忠信。 行必笃敬。 惩忿窒欲。 见善必行。闻过必改。 睦族交邻。
 
(爱上当有谓)族党。和邻里。有无相假贷。疾病患难。相救助之类。
教子有方。
 谓教子必以善行。使之修身勤事。不敢嬉游。若与人相诘。则勿论曲直。必挞诟其子之类。
御下有法。 贫守廉介。 富好礼让。 不贪他物。
 谓见人之物。不生毫发欲心。路中若有遗弃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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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必推其主而给之。
能勤事功。
 谓己事他事。皆尽心用力。毋敢怠忽之类。
能践约信。
 谓契中约令。一一遵行。无敢少缓之类。
能受寄托。 能救患难。 能广施惠。 能导人为善。能规人过失。 能为人谋事。 能为众集事。 能解斗争。 能决是非。 能兴利除害。 能居官举职。能畏法令。 能谨租赋之类。
 右件德业可观者。同契之人。各自进修。互相劝勉。有能行者。则同契随所闻。告于有司。有司私作置簿。讲信时。告于约长。询于众。得其实然后表表特异者。报官请褒奖。其馀则书于善籍。以凭后考。
  过失相规
过失则谓持身不谨。事上无礼。接下无恩。不遵约令之类。凡有大过恶者及累次论罚。终不自悛。坏败约令者。皆告官治罪后黜契。契中人绝之。不相接话。(悔过请改自新。则许复入。如初入例。)
 大过恶。谓不孝父母者。驱打及挤跌父母舅姑者。下人背逆上典者。兄弟不和者。驱打同生兄及三寸五寸叔父者。下人陵辱驱打士族者之类。
上罚(士类则立庭议事。罢后乃止。饮食时。使别坐末端以示罚。○长者则满坐面责。○下人则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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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次上罚。(士类则满坐面责。长者半减。○下人则笞三十。)
中罚(土类则西壁以上面责长者半减○下人则笞二十)
次中罚。(士类则尊位及有司以上面责。○长者出位。坐罚一觥。○下人则笞一十。)
下罚。(士类则出位。坐罚一觥。○长者则避席出坐。受规责。○下人则下人处面责。)
 凡尊者有过。则使子弟代受其罚。无子弟则笞奴。其罚如右例。
 凡称尊者长者。皆以约长年次计之。
 下人年老及有病不堪受笞者。则赎以罚酒。每笞一十。赎酒一盆。以次加等。
与父母变色相诘者。叱辱三寸叔父及同生兄者。不从父母教令者。亲贫子富而不养者。亲死不哀。一月内饮酒者。
 右五过。约长以下无时会集。召而责之。请改过则上罚后。书于籍以俟。若争辨不服。无改过之意。则告官治罪。
居丧醉酒者。祭祀不敬者。下人不行忌祭墓祭者。叱辱五寸叔父及外三寸从兄者。右上罚。
父母所见处踞坐者。骑牛马过父母所见处者。右次上罚。凡舅姑同于父母。(妻父母同于外三寸)
下人于上典前。言辞不恭者。外处骂上典者。右上罚。不顺从上典之教令者。行上典之令而凡事不直。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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罔取利者。右次上罚。
上典所见处骑牛马过者。中罚。
士族前。下人言辞不恭者。中罚。
下人见士族而不拜者。骑牛马不下者。士族所见处踞者。右次中罚。
与三寸叔父及同生兄。变色相诘者。次上罚。
与五寸叔父及外三寸从兄。变色相诘者。中罚。
三寸叔父及兄所见处踞坐者。骑牛马过者。言辞不恭者。右中罚。
外三寸及五寸叔父从兄所见处踞坐者。骑牛马过者。言辞不恭者。右次中罚。
扶执长者下手者。上罚。
叱辱长者者。中罚。
长者所见处踞坐者。骑牛马过者。言辞不恭者。右下罚。
兄以私嫌打弟。非出于教诲者。中罚。
下人妻打夫者。上罚。伤打则告官。
无罪而打妻者。中罚。伤打者则上罚。
妻于众中骂夫者。中罚。
不能教其妻子。使作恶者。重则中罚。轻则下罚。
疏薄正妻者。上罚。不悛者。告官。
不能睦族。相与斗诘者。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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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中男女无礼。发昵狎淫戏之言者。次中罚。
与他人妻女扶执相狎者。中罚。
凡下人相斗驱打者。察其年齿老少。情理曲直。被驱轻重论罚。
年长者理直。而所驱无伤。则下罚。(治擅打之罪)
理直而伤打则中罚。
理曲而伤打则上罚。
理曲而所驱无伤。则次中罚。
年少者不论曲直。伤打则告官。
理直而所驱无伤。则次上罚。
理曲而所驱无伤。则上罚。
年次相敌。则理曲而伤打者。上罚。
不伤打者。次上罚。
理直而伤打。则次上罚。
不伤打者。次中罚。大抵伤处重大。则皆告官。
士人敌者相诟骂。则次中罚。
士人敌者相扶执驱打。则次上罚。
土人私打下人者。中罚。重伤则许其告官。
士人长者。驱打幼少者。中罚。
潜奸他人妻及女者。告官。若悔过愿受罪自新者。上罚。
诱纳他人逃奴婢及止接荒唐人者。次上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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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盗他人之物及草窃者。上罚。轻则次上罚。皆徵其物还本主。不悛者。告官。
放牛马于田禾者。初犯。中罚。再犯。次上罚。三犯。上罚。(有司录其度数)伍长则递减一等。若田谷已盛后。则量宜徵给其主。
好讼而可已不已者。中罚。
非理好讼者。上罚。
盗人沟水者。侵耕他人田界者。右中罚。(田则还陈)
醉酒酗骂者。次中罚。
言语不实者。中罚。
诬毁他人者。上罚。轻则次上罚。
构会人使相斗者。次上罚。轻则中罚。
凡自占便利。营私太甚。不恤他人之利害者。中罚。(敛散时。不限子母相当之法。徵督过分者。亦营私太甚也。)
太悭吝。不以器具相假借。凡事太鄙俗者。次中罚。
懒惰不事。事浪游度日者。下罚。
受赂而干请者。中罚。
崇信异端。好行淫祀者。次上罚。若有父母。不能自断者。勿论。巫女则上罚。
侵夺他人及山僧之物者。上罚。
用度不节。自取贫乏者。下罚。
不谨纳租赋。后时怠缓者。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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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会处。坐起不端。喧哗妄笑。戏言讥人。及发不美之言者。生则中罚。轻则下罚。
凡向人发恶言者。下罚。重则次中罚。
社仓谷纳。不以实者。中罚。(改备)
斗升减缩者。次中罚。(加捧准纳)
有司不能任事者。不能检举他人者。教训不教下人者。伍长不告五家内善恶吉凶者。右次中罚。
凡论议不公平者。中罚。
凡凭公作弊者。上罚。
凡见人过失。不直规戒。而私自非议。构成嫌隙者。次上罚。
恶闻规戒者。次上罚。
非约长有司。而擅论是非。有所讥议。使众心不安者。上罚。
使令掌务库直辈。不禀。畏有司不从教令者。中罚。
挞人时不用意者。次中罚。
下人有不平之事。而不告有司。私自怨言者。中罚。
凡会集时晚到者。下罚。
凡一切不应为而为之者。最重者。次上罚。次则中罚。
轻则次中罚。
凡不从契中约令者。(约长有司论议处置之事。皆为约令。)初犯。次中罚。再犯。中罚。(受罚后心不服而有怨言者。论以再犯。)三犯。上罚。四犯则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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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治罪黜契。有司记其犯约度数。每于讲信时凭考。
三度以下已论罚而请改者。爻其记。
凡上罚。受罚后皆记于恶籍。不服而怨怒者则黜契。
 右件过失。同契之人。互相规戒。不听则告于有司。有司私作置簿。会集之日。告于约长。约长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随轻重论罚。上罚则记其过以俟。若其争辨不服。怨咎记过之人。终不悔悟者。黜契。
凡有过者。许其自明。辞顺理直。则弃之勿论。若饰辞强辨者。添罚加一等。又不服然后黜契。
  礼俗相交
凡长于我二十岁以上则为尊者。十岁以上则为长者。路中遇同契尊者则下马。(尊者强请乘马。则俯伏马上。)凡见尊者则必拜。长者则恭揖。(洞内年长十五岁者。亦拜。)
契中员。年虽不高。若有德位可尊者。则待以尊者。尊者亦抗礼。
岁时。同契人相往还致岁。谒尊长则不必往幼少者之家。子女婚嫁时。(率居孙子女同)给米三斗。(下人则半减)临时出回文。各出柴木一驮给之。(下人则不出柴。亦不给柴。)男则行新妇礼时给之。男之醮也。各出炬军一名。自备炬以往。(士类。出于士人婚时。下人。出于下人婚时。)若契员家在十里外。则只给米而不给柴木及炬军。渠亦不出。(同居同生婚嫁时。则依右例半减。而下人则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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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斗。)
契中人有年满八十七十以上者及登科司马得官者。则各持壶果。会于空处贺之。(下人则否。下人年满七十以上者。亦使下人持壶果贺之。)
契员有过三年丧者。则亦如贺礼慰之。(下人或能行三年丧。则丧毕。下人会慰。且记其善。)
契中有丧。则契中人皆往吊之。(下人丧则否)若当身及父母之丧。则成服永葬小祥大祥。皆往吊慰。(妻子丧则吊于成服永葬往慰。子未成人则否。)各持米多少。(多少随力。多不过五升。少不下二升。)往助之。
有司掌收斗量。纳于丧家。(虽有故不往。亦送米。○下人则不出米。)
契员当身丧。则有司出回文于同契。各出米一升。具奠物(有司掌具)撰祭文。齐进致奠。(下人则否)
凡干丧事聚会时。毋得饮酒。丧家亦不可以酒食馈客。路远则客当自赍点心以往。违此者。客主皆论以犯约。(若丧家略馈糜粥饼果之类则无妨。)
下人葬时。亦不许醉酒。违者。论以犯约。下人则三虞祭后许饮。而丧人则过一月后乃许饮。士人则丧中。非有病不可饮。
  患难相恤
若大火尽烧其家及资产。则给米五斗。(下人半减)契中人。皆出壮丁一名。自赍一日粮。各持盖草三编。材木一条。稿索十把往役。(下人则给半军)若尽烧其家而得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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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只持物往役。不给米。若不尽烧。则随其轻重。各出空石二叶或一叶给之。只烧少许而全家得免则否。凡失火时。同契之人。勿问上下。皆当奔往救之。
契中人遇盗贼则同往救之。同力追捕。若财物尽被偷。则佥议给米。(多少临时议定)
契中人有疾病重者。则有力人觅当药以救之。有司使使令传命。若阖家病患。废弃农事者。则同契之人。量宜出力耕耘。使免饥困。
契中之人有被诬枉得罪。不能自伸者。则同契连名。报官救解。
契中人有年壮处女。而家贫未嫁者。则报官请给资装。契中亦随宜扶助。(下人则不出)
契中有贫乏绝食者。则佥议随宜赈救。
契中当身之丧则给米六斗。父母丧则给四斗。妻子丧及同居妻父母丧则给二斗。(下人皆半减)若当身及父母妻子之丧。(同居妻父母同妻丧)则葬时各出壮丁一名。持炬一柄。刺烛一柄。(下人则不持刺烛)发引前夕。往丧家因护至丧所就役。夕始还。士人则给全军。下人丧则给半军。(下人愿受役价。则每一人出米一升给之。)
契中父子兄弟皆参约。则赙米各以其名叠给。役使则不叠役。(凡役军。有司问于丧家定送。)
凡契中急难之事。同契闻知则不待伍长之报。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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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之。且告诸人。能如此者。亦书于善籍。
讲信时。连三无故不参。黜契。虽有颐状。连三不参。上罚。
  社仓法
一。社仓谷。副约长有司掌其出纳。每年分给。以周贫乏。收时取息。每一斗加二升。公其取与。明其件记。毋使有后议。有司春散秋收后乃递。
一。社仓之谷。非同契人。则不得受食。若有切亲及奴仆。未参契而有求食者。则契员自以其名受粜。秋后自督以纳。未纳则契员自备以纳。
一。仓谷未殖前。则收息每一斗加三升。若丰年则同契之人。纳谷(租粟豆太随所有)十斗。(下人则五斗)以补仓谷。仓谷既足则否。
一。社仓分给。自正月十一日为始。每月初一日十一日二十一日分给。以谷尽为限。是日副约长有司。当往社仓之所。契中人求粜者。当以是日往受。若受(下受恐收)纳则自九月为始。终于十一月。亦以初一日十一日二十一日收纳。
一。收籴时。十家内。定一人为统主。使掌催促。不勤者。论罚。若统主自己之家及统内五家毕纳。则改差统主。以未纳人定统主。代其催促之任。
一。若过十一月而未纳者。则论以上罚。其统主。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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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罚。若过十二月不纳则黜契。而其统主。论以上罚。若所纳之谷不实。则随其轻重。论罚改备。(过限未收者。随其多少。斟酌论罚。)
一。随后愿入契中者。则纳社仓谷二石。下人则十斗。
一。契中人有赴外任者。则监司送木五疋。守令送木三疋。(用作纸所纳。勿以国谷资送。)以助社仓之谷。(未满六朔而递者则否。)
一。社仓分给时。前期一日。伍长预知五家所欲受出之数及用于某处之事。翌日早早。诣于副约长有司会处告禀。副约长有司。商议斟酌。定其多少之数分给。(副约长若有不得已之故。则只有司亦可出纳。)
一。社仓分给之谷。不可徵以私债。违者。论以犯约。
一。翠野亭盖茅事。洞内士人家同力措置。各出盖草三编。大稿索各十把以盖覆。
  讲信仪
讲信之日。早早食后。约长副约长有司。率掌务使令辈。先诣会所。俟契员皆集。(契员为别次而会。少者当先往。下人亦会他处。少者亦先往。)有司一人。(居下者)引尊位而进。约长以下出迎于帐幕之外。其馀尊长者随至。以齿序立。最长者与约长。相对揖让。约长先升。(副约长有司随升)尊位次升。约长以下西向。尊位东向。相对再拜后。尊位于北壁南向而立。有司引其次尊者长者。(有司进前揖之)皆升东向。与约长以下相对再拜后。尊者长者以次回身。北向尊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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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尊位答拜后。尊长以下于西壁东向而立北上。约长于北壁之东。南向而立。副约长有司于东壁西向而立北上。其馀契员皆升。以齿序立。北向东上。为重行立定。北向再拜。尊位约长尊长者副约长以下。皆一时答拜讫。皆坐。(坐次见后)坐定。下人列立。再拜讫。就坐皆定。副约长读约法讫。(未解文者。开释使知其意。又定解文一人。读于下人所坐近处。谕于下人。皆使详知。)有司呈善恶置簿。佥议论赏罚。记于籍。毕。饮酒。(座中皆拱手整容。无或喧笑失仪。)行巡杯礼。(凡进盘。果先进于尊位。然后乃进于约长。巡杯则约长副约长有司先行后。尊位次行。以酒尽为限。达于下人。必多具盏盘五六。一时并进。)于是有司起。揖为善者出。设别座于前。(下人则掌务揖出)约长别行巡杯以饮之。推奖而劝勉之。饮酒毕。座中各因其位起立。一时再拜后。尊位先出。尊长以下契员尽出后。约长以下则受下人拜辞。然后乃出。
  会时坐次
尊位则坐于北壁之西东上。约长坐于北壁之东。若有异爵者。(谓堂上官以上及侍从台谏之类)则坐于尊位之西。尊者长者敌者坐于西壁北上。(若西壁位窄。则虽敌者坐于南行。)副约长有司。坐于东壁北上。其馀契员。皆于南行。以齿列坐。东上为重行。庶孽及庶族有职者。(谓非士族而称两班。如校生忠赞别侍之类。)为后行分班。庶族则东边西上。庶孽则西边东上。员多则亦为重行。下人良人。坐于东边。贱人坐于西边。皆北上。年少者坐于南行。亦分东西如右。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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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重行。
凡契员子弟,虽未参契。若欲参会观礼。则亦持壶果来参。座次如右。
海州一乡约束
择乡中一人差乡宪。又以二人为副宪。凡一乡公事。乡宪副宪主之。又以乡所一员。为一乡有司。(乡宪非有大故。勿递。副宪有司则周年相遽。)凡出回文聚会事。有司掌之。(禀于乡宪)回文。使乡所使令。分东西周示。勿令迟滞。乡所阙望报时。(乡所。限二周年乃递。非有实病。则勿许辞免。)必一乡齐会。每员各荐一人。(若二员阙则各荐二人。三员阙则各荐三人。三十以上。荐别监。五十以上。荐座首。)书其名于小单子。下书举者之名著名。(六品以上朝官。五十以上。则只著不书名。)皆呈于乡宪。(限四寸勿荐。若婚姻四寸勿避。若荐者。众所共知不合之人则论罚)乡宪受之。列书被荐者之名。以举者多少为次。(若一人而荐多则书于首。其馀荐之多少为次。)既毕。置于座前。使一乡会员。从下就座前圈之。(勿圈于隐处。圈时。不计相避。)以圈多者三人备三望。若圈同则以荐者多少定其次。若二员阙而一时望报。则以圈多二人为二首望。次者二人为副望。末望准此。若三员阙而一时若出。则亦依此例。以圈多者三人为三首望。馀皆仿此。会议时。虽有故不得往参。单子则不可不呈。
春秋讲信庆贺外。凡公事会集时。皆著白衣。虽有服人。皆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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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一乡约束有四。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规。三曰礼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凡善恶之表表著异者。书于善籍恶籍。改过则爻之。
所谓德业相劝者。一乡之人。相勉为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妻相敬。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睦族交邻。温恭自持。爱人济物。毋吝财利。毋好争讼。租赋必谨。小民勿侵等事。谓之德业。若有能行此件事。表表卓异者。则既书于善籍。且报于官。以致转达于朝。其次则书于籍。以俟进德。
所谓过失相规者。乡人有过失。则同列随所闻规戒之。不听则告于乡宪副宪。共戒之。犹不悛则施罚。罚有四等。损徒者。书于恶籍。
上罚。损徒。(若改过则许设谢筵。盘用五果以上。汤用三色以上。参会者满十员以上。则许解损。)次上罚。齐马首。亦依解损例。会客满十员。然后乃受。
 右解损谢筵。则主人自定期日。齐马首。则乡宪有司定日。若乡中先生有德位可尊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员。则主人躬进以请。其馀则出回文普请。主人奴自持回文周告。无有所漏。
中罚。满座面责。(面责时。必谕以戒敕之言。)
下罚。酒一盆。别味一色。春秋讲信。或无时会集时进呈。若有小过。不至受罚者。则随时论议。罚以巨觥。父不爱子。使不得所者。兄弟不尽友悌之道者。溺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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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妾。疏薄无罪正妻者。干求乡任。潜行请托者。朋友族属。通奸淫女者。以少陵长。至于诟辱者。非理好讼者。非毁一乡公论者。营私图利。侵小民山僧者。造作虚言。构陷同类者。邻里亲戚不睦者。留乡所及监官凭公营私者。牧籴时私受贿赂。害及生民。污毁乡风者。私用公储之物者。
 
(右用上罚。)
会中纵酒失仪者。乘忿争辨。不受规戒者。凡有乡会。不能趁出。回文后时者。持身不谨。被人笑侮者。凡会集时。托故不参者。无故不参。且不具由呈单者。以私忿擅自驱打官人者。贡赋徭役公债。拒不备纳者。不能谨藏公债之物。因致减缩者。以非义干请于吏辈者。非斋宫而私护山寺。以占己利者。收籴时不能检察。多受不实之谷。减缩斗数者。
 
(右用次上罚。)
会集时衣冠不如法者。(凡乡会及城主前。非朝官。不得著骢笠。非堂上。不得著貂皮耳掩。凡会集时。讲信及致贺。则皆著红团领。)不出赙纸及收合米者。凡有任之人。不能察其所任者。不行乡中约束者。乘忿骂詈同列者。
 
(右用中罚。)
会集时晚到者。(行礼坐定后追到者。皆为晚到。)威仪不整。喧笑自恣者。不告出入者。官门及上二衙前骑马过者。
 
栗谷先生全书卷之十六 第 366L 页
(右用下罚。)
右四罚之外。如有父母不孝。兄弟不和。淫秽乱伦。所行悖戾等事及谋害土主者。黜乡。乡人共弃绝之。若与黜乡之人。相通对语者则损徒。乡中之人。虽不参乡案。若有作悖理之人。侵渔小民山僧等。为闾里之害。则先以理晓譬之。使之改过。不听则佥议。使乡所告官治罪。
凡有过失。行罚之后。犹不悛改。依前自放者。损徒。损徒之后。终不悔过。反生忿怨。诟辱一乡者。黜乡。
凡有过失。未行罚而又作过。则从重行罚。罚同则加一等施罚。
凡年八十以上。虽有过失。无罚。七十以上有过失。则皆减一等。而若面责则使子弟代受其责。无子弟则临时论议笞奴。
所谓礼俗相交者。条列如左。
春秋讲信时。各持壶果。齐会公处。讲约法。有服人则不得参焉。若乡宪有故不参。则副宪只读约法。中罚以下。告于尊长。佥议施罚。次上罚以上。皆不得佥议。须。(缺)更为会集。以白衣齐会。以决论议。
城主出官翌日。乡员一齐聚会。具长刺。礼见再拜。递去时。各持壶果。饯别于路上。亦具长刺。在官时。有庆则贺。有丧则吊。吊用白团领。皆具长刺齐会。岁时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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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具长刺例。会于正月初三日。
 右城主佥谒之礼。虽遭服之人。须以白团领或玉色白带来参。(贺礼则虽遭服人。参则权著吉服。)惟期大功未葬前。缌小功未成服前。不参。(丧在一家。则虽缌。必于葬后得参。)
衙童看慰事。乡所次知。行于三月之内。
乡员有年满七十岁者。(八十九十亦然)登科者筮仕者生员进士入格者。则各持壶果。齐会公处贺之。有服者不参。虽有故不参。亦备送壶果。
凡会集时。有故不参者。必使奴子具由呈状。不得回文内托故。俱不得倩他人呈状。(众所共知。抱宿疾。不能参会者。虽不呈单子。不论罚。)有子女婚事则出回文。各收合米一升。送助其费。凡年满七十以上者。异爵者。笃志学业者。只春秋讲信。城主延饯外。其他凡会集时。任意来参。虽不参。无罚。
乡吏辈。于岁时具长单子。列书吏名。差记官。周行岁谒于乡员年七十以上及乡宪副宪异爵者与曾经乡任之家。乡所纠检不出岁后五日。除前公状。
所谓患难相恤者。条列如左。
乡员四丧。(父母己妻)初丧时出回文。各收合米一升。送于其家。且送赙纸十卷。永葬时。若当身丧。则有司预先收合米一升。精备壶馔饼果。会葬所致奠后。祭馔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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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人。(米则勿论东西。皆合而会奠。则分东西往会。)每于春秋讲信时。各收常纸一卷。有司藏之以为赙纸。(年满七十以上者。异爵者。时任乡宪副宪乡所。勿出赙纸。)若逢水火盗贼。尽荡家产者。则各收合米一升。送于其家。
曾经乡任者。依前例别赙其丧。别定有司掌之。
曾经乡宪副宪者。依曾经乡任例。别赙其丧。
乡员以非罪。将受刑戮者。佥议立庭。呈单子救解之。如有民冤关重者。亦佥议立庭。有司掌出回文。乡所专掌纠检吏民风俗。若有乡吏书员辈官属。汎滥用事。作弊民閒。及陵辱品官者。则告官治罪。可治罪而不治者。则乡所有罪。若城主不信乡所之言。而吏辈官属之罪关重。则一乡齐会。立庭请罪。
可参乡员者。于会集时荐举。通问可否。(依前例。收合可否字。)以为可入然后许入。(若遇三不则不能入。若众所共知可入。而非自己愿入。以公议勒入者。则勿问可否。)除后入礼。
凡收合米升。致赙周急等事既毕。有司须以回文及答状。呈于众会处。
凡春秋讲信时及致贺时。虽用妓乐。勿对舞挟对(下对恐误)
凡乡吏书员官人等。若品官前。或无礼。或陵辱。则品官具书单子。送呈于乡所。则所员佥议罪犯轻重。笞罚后。告于乡宪。若所员弃置不论罪。则乡会时。所员致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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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留乡所员辞状及人吏等。有关罪。状报京在所及报牧官治罪。公事所员不敢自断。禀于乡宪成公事。报状事。
乡吏中选择清谨吏。置簿劝善。上户长吏房。必以清谨者。备望差定。若有他岐图得者。勿许行公事。
凡乡吏书员官人等。善恶籍置簿册。春秋讲信时进呈事。乡所申明检举事。
凡一乡品官丧事时。收合赙米及赙纸等物。专人输送后。同宅答状。这这送于乡宪。览后即还推。藏于乡所。后日乡会时进呈事。
  乡会读约法
凡遮日铺陈器皿等。皆乡所掌之。有司尤宜早进排设。既会之后。乡宪先就北壁南向立。座首以下及副宪。就前北向。行再拜礼。乡宪答拜。(若座首年满七十。则与满七十者。同时行礼。)毕。有司引七十以上尊者及异爵者。皆就筵东向立。乡宪以下西向立。相对再拜讫。皆就北壁。乡宪居东。七十以上尊者异爵者。居西东上。乡所以下姑避筵外。于是。乡员以次俱进。皆北向立。(员多则作重行)再拜。乡宪尊者异爵者答拜讫。乡员皆就西壁。转作南行立定。乡所副宪就东壁。以齿序立。与乡员一时再拜讫。依所立之位定坐讫。副宪抗声读约束。坐中皆拱手整容以听。或相咨讲论。既讫。若有可议事。则佥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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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副宪随所闻善恶之事。告于乡宪论议。乡宪亦告所闻。北壁员有可告之事。则招曹司传语。以下员皆亲自出位。以告议事。毕。乃设酌。一座无敢喧哗失仪。酌罢。四座一时起立。相向再拜后。肃揖。以次皆出。乡宪若不参会。则七十者异爵者先就北壁。乡所副宪就前北向再拜。七十者异爵者答拜。馀仪上同。
  
(附)同居戒辞(本谚录系宋时烈翻文)
兄弟。初从父母一体而分。是无异于一体也。宜相亲爱。少无彼此物我之心也。古人有九族同居者。况吾等早丧父母。伯兄又早没。惟吾辈生存者。务相友爱。同财而居。莫相分离。可也。若或分离。则少无生存之乐矣。故为此同居之计。虽离违乡土而来。一家团聚和乐。以度岁月。此岂偶然之事哉。玆以略记存心修行之方。每月初朔。相会读过。使皆闻知焉。
孝者。百行之源。而父母既没。则更无致孝处。只有祭祀一事而已。凡有所得。必先收藏。以为祭祀之需。不得妄为他用。且当祭祀之时。必极其诚心。斋洁身体。必期于先灵之歆飨也。
凡少辈事父母者。必以古圣人所训为心。以致其孝也。
吾丘嫂。是一家之长。祭祀之主。凡为其下者。特致恭敬。待之如待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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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所喜恶。不可有偏仄之心。常须和颜温言以接之。有所教责。切勿有愠意。外处切勿訾议。勿信谗言。或有造为离閒之言者。奴仆则笞以戒之。妾则严戒之而后。不悛则出遣之。
凡同居者。不可有私储。不得已而有所私用。亦主家之一人分与之。自家不可有求多之意。适于用而已。要为久远之图。可也。
妻妾之閒。妾则极其恭顺。妻则慈爱无閒。各以诚心。无违家长之心。则宁有不善之事哉。
凡家众坐而执事之时。长者过。则须即起立。大凡操心。常以恭顺为则。可也。
一家之内。凡于叔父则如事父之礼。从兄弟则如亲兄弟之礼。相与亲爱如一身。凡相接之时。身必恭顺。言必和悦。颜色必温平。可也。
婢仆虽有不善。亦勿高声诟詈。须温言教戒。不听然后。告于家长而责罚之。少者虽其私使奴仆。亦勿轻加捶挞。须告于家长。
凡一家之人。务相雍睦。其心和平。则家内吉善之事必集。若相偏侧乖戾。则凶沴之气生矣。岂不惧哉。吾辈苟能相聚。父则爱子。子则孝亲。夫则刑妻。妻则敬夫。兄爱其弟。弟顺其兄。妻慈其妾。妾恭其妻。少者以诚事长者。长者以诚爱少者。虽有不逮之事。亦须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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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教戒。无相愠怒。其有善行。则争相效法。有所不平者。相与忍之。以至于家主慈爱婢仆。婢仆敬爱家主。绝无不平之言。不平之色。一家之内。常有和善之气。则岂不乐乎。须各知此意而自勉。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