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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山集卷之八
杂著
杂著
萝山集卷之八 第 481H 页

朱子曰初学且看小学。那个是做人底㨾子。又曰不先乎大学则无以提絜纲领而尽语孟之精微。不参之以论孟则无以融会贯通而极中庸之旨趣。然不会其极于中庸则又何以建立大本经纶大经而读天下之书论天下之事哉。今以此五书为主读。每日约其课。熟读成诵。虚心玩味。须要令浃洽。(每旬日。将旬内所读书。温习讲讨。)
次将五经(诗书礼经易春秋)或他诸书。随力读取。
读书有疑。随手劄记。
课读之暇。或静坐存心。或汎阅他书。或习字作文。或出而游泳。发舒精神。
夫人之有生也。必有所以为人之道焉。从古圣贤阐明发挥。著之于经。学者必即是而读之。沉潜玩索。积累渐进。则自然开明。于道知所向矣。抑尝闻朱子之言曰心之为物。至虚至灵。神妙不测。常为一身之主。以提万事之纲。而不可有顷刻之不存者也。一不自觉而驰骛飞扬。以徇物欲于躯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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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为学要语示门人
恬养身心。先立主宰。读书玩理。反躬实体。(专读五书。博通六经诸子史。)
学者工夫。莫先于养心。而养心之要。须读书浸灌义理。然无体验之功。非已有也。日昨和叟,敬初,可圆,允衡,稚度诸君有所问。玆书此以谂之。须各勉念。而转以示同志士友如何。
书示鼎休,泰休。(癸亥)
读书主读小学近思录及四子六经。而每日十馀行五十读。夕讲一二大文。周而复始。兼读礼经诸史子集。每日随力读取。而其体裁之可法文字。各选其数十篇。要令成诵也。
金中锡字辞
程夫子论中之道曰敬不可谓中。但敬而无失。即所以中也。盖天下之理。莫善于中。而敬所以养其中。学者必先乎主敬之功。然后可以涵养本原。以立天下之大本也。金𥠧度读书为学。深得用功之要。盖从事乎程子敬中之训也。遂名其子曰中锡。字以伯敬。其意深矣。这秀才他日年进识长。果能顾名思义。则奚翅不负庭训。庶可得伊洛传心之旨矣。勉之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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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问曰人有一子三孙。而孙之长者既娶生男。忽然出去。年久不还。其父母死。俱不奔丧。今其祖死。以孙则出去者之二弟在。以曾孙则出去者之子在。谁当主丧耶。或引尤翁所论闵家事。以为其曾孙当承重。此说何如。余曰凡出去不还人。限其中寿。寻求理绝则发丧制服者礼也。今无此节拍。而遽然死其父。承重其曾孙。岂成事理耶。闵家事。其父虽生存。而无精神知觉。便同死人。故不得已引宋朝事。为此权宜之道。而其时犹多纷纭之说。久而不息。若论此事则其父之生死未判。又非狂易丧性之人。则其难处又有甚于闵家事矣。或曰此人不奔父母丧。天地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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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凡丧。父在父为主。又父不为庶子之妻主丧。如人有庶子之丧则当以亡子题主矣。其妻又死则其子为主。当以显妣题主否。内外神主。各异其主。得无掣碍之端否。
尤庵答闵老峰书。引丧服疏曰生父母为出继子服大功。盖私亲为出继人。降一等故也。顷年有人问出继子妇服。朴永叔以为服大功。如兄弟子妇之服。意其然矣。今以疏义推之。则盖子与兄弟之子。本同服。其子出继而降则反轻于兄弟之子。不当以本服论。其夫既降为大功。则其妻当遆降为小功。更详之。
尤翁论葬先轻祭先重之说曰。赠及题主等事。均是虞祔前所行之礼。不可以父未葬而有所碍矣。盖有人同遭祖母丧及父丧。以服之齐斩。断其轻重。先葬祖母。故论之如此。顷年先师金先生葬时。洪夫人迁祔。同日行窆。因金士达议。洪夫人下棺后不行赠礼。待先生赠礼后始为行之。据尤翁此论则似为未稳矣。抑祖母及父。虽以齐斩断其轻重。然既代父承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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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权思诚书曰遭妻丧者。失练祥之节。于其期也。直行练祭遂禫服。既而觉其非礼。欲追行大祥。若然则当丧服至祥祭而去之耶。此实变礼。然窃意既脱之服还着。亦似未安。以过时不祭例处之似当。未知如何。
继祢之宗。亡室神主。尤翁以为当就祔宗家。然粉面既非宗子属称。且于岁时荐献。事多难便矣。欲祔于祢庙则有违孙祔祖之义。何以处之为得耶。
丧冠作㡇法
广七分五釐。
广八分两摺为梁。通上间四分为三重。下二梁放此。
广七分五釐。
广八分两摺为梁。
广七分五釐。
广八分两摺为梁。
广七分五釐。
谨按丧冠作㡇之法。礼无明文。故临时仓卒信手提起。分寸不一。广狭无常。窃尝病之。今依备要缁冠襞积仪。谨作图如右计。用布一长条广五寸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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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人冠服制
髻
凡作髻者。梳四旁下边发垂下。取上边发少许。略作髻形。因取额上发分左右梳去。各向后。并两旁发合脑后渐绞。上环小髻旁成饰。(或并解上边髻。相合作髻。)其形稍广大。(髻用小剃补之)
笄
以象骨为之。长尺二寸。所以安发者。用二介左右交插。头刻鸡形。(斩衰用竹。齐衰用榛木。长一尺。)丧笄折首。
总
用黑缯尺二寸。广随宜。以束发之本。馀垂于髻后以为饰。(丧用布总。斩衰六寸。齐衰八寸。)
瑱
玉石(或骨角)为之。属紞悬笄头。两旁垂下当耳。(其制未详)
花冠
其制有二。一如今东坡冠。而体较低而两角高而上广。前后叶亦较短。而杂画以花。两旁有孔受绿簪。有黄缨头。用四片缯塞之。一如程冠之制。而叶各二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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褖衣
制如深衣。而侈袂(加一尺一寸。)白里(用素纱为里。)为异。(士妻所服。)
己巳冬。金上舍时准氏适相见。语及妇人服制。开发良多。因记之如右。盖其人习于古制。而病吾东服饰之类于夷虏。思以易俗。深有望于士友。然某也愚浅。不能自信。姑录所闻。以俟知者而更发焉。
渼湖先生遗事
自清阴先生得东方道学之传。盛德大节。闻于天下。又数世得农岩先生。道德崒为一世儒宗。而先生实为农岩之嗣孙。家学渊源之远有自来矣。先生天分既高。充养有道。修于内者有战兢临履之功。著于外者有崇深磊落之标。行笃彝伦。动遵规绳。正大之气。俨恪之容。望之可畏。及至接人。蔼然有春和之象。雍容恺悌。声气可乐也。虽其早罹祸故。沧桑万变。而确然不拔。自任益重。未尝以流离困顿。或慢其体道之工。盖造次颠沛而必于是也。其为学远溯考亭。近法尤翁。博约两至。门路正当。沉潜浓郁。造诣精深。日用工夫。必以体验践履为归宿。尤谨于义利正邪之辨。立心行己。当当亭亭。无纤毫委曲。每诵夫子天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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渼湖先生行状签论
先生之墓志。成于 正宗癸丑。行状成于 当宁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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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以遣怀云云。先生虽在祸故仓皇之中。而不废讲读之工。所谓造次颠沛必于是者。而乃归之于一时遣怀之科。岂不甚未安耶。
京国杳然云云。先生之不出世路。实是祸故自废之意。而详此一段。有若遁世长往者然。恐亦未安矣。
理气心性。是学问大头脑处。先生于此。往复辨难。见于文字者亦多。而篇中无所槩见何也。岂以性理之奥。非所可骤语耶。抑或别有以耶。谨按先生答任同知弘纪书曰性亦是一个理而已。理则不能独立。必寓于气。有是理便有是气。有是气便有是理。虽是二物。元不相离。虽不相离而亦不相杂。自其不相杂而单指理则曰本然之性。所谓不杂阴阳底太极也。自本然而言之则万物一原。人也有健顺五常。物也有健顺五常。除是无此物。方无此性。才有此物。即具此性。此所谓性同。中庸所谓天命之性是也。自气质言之则得其正且通者为人。得其偏且塞者为物。故人独全其健顺五常。而物则不全。此所谓气异。孟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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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山集卷之八 第 487H 页

孝养父母。不违其志。诚奉公上。租赋必时。兄弟亲戚。必相和睦。夫妇和顺。无相怨离。敬事长者。无敢侵侮。邻里有急。必相救助。祭祀必诚。事死如生。修扫邱墓。以安体魄。葬埋及期。无久外殡。婚嫁有节。无敢犯分。士读武射。各修其业。男耕女织。无敢惰游。男女有别。无相杂乱。垦辟荒田。无或陈弃。耕播耘锄。无或失时。广植竹木。以资生业。畏惮松禁。无敢犯斫。慎守酒戒。无敢▼(凶+酉)乱。爱养农牛。无敢私屠。博奕杂戏。切勿留心。非义之物。一芥勿取。男年十六。必佩号牌。
右二十二条。皆切于民生日用。面任洞任。各相晓谕。使之遵守勿失。自官时时察饬。考其能否。以施赏训。并须惕念可也。
谕境内士民(以下并在益山时)
修身勤业。生民之道。正风敦俗。守令之责。玆举最切者数条书于后。以此传示于面内士民。俾各有遵服之效。
一。人有百行。惟孝为大。父母之恩。古人比之于昊天。子而不孝于父母。何以为人哉。必须竭力致养。和颜顺志。衣服供奉之节。务尽其诚。亦须持身谨慎。毋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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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兄弟亲戚。均是吾父母吾先祖之子孙。必须视同一体。常存亲厚之意。切戒乖争之习。忧乐必共。有无相资。以尽敦睦之风可也。
一。邻里之谊。必当和好。而近来俗习渐渝。斗狠日甚。官到郡以来。门外咫尺。喧閧斗争之声。无时或息。村民之以被打将死来告者。殆无虚日。诚极痛闷矣。夫乖忿被打。自是恶习。况因此而不幸致死。则其祸将至于何境。设有可争之事。必须温言顺辞。辨其曲直。终不得自伸。则亦当呈官讼辨。切勿私相争诘。私相驱打可也。
一。名分不可不正。卑幼必敬其尊长。庶民必敬其士夫。无或有不逊之习可也。
一。邱墓祖先体魄之所托。必当以时省扫。芟除草棘。虽或贫不具香火。四时节日。亦须上墓展省。以寓追感之诚可也。
一。生民之业。莫先于农作。无或惰游。及时耕穫。以供其租赋。以养其父母妻子可也。
一。纳籴供赋。不可愆期。此不惟道理当然。亦可免徵督鞭挞之苦。而小民之顽拒。固无足道。称为两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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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读书修行。士子之道。务农食力。庶民之事。若或不守常业。游浪自恣。或赌博或𨠯酒。终至于亡身败家。此是不孝无行之大者。凡我士民。其各深戒可也。
一。村民为官属所阻。或有抱情愿而不能自达者。自本面一一采探。即为报来可也。
一。邑弊民瘼之所当釐正者。官无以尽知之。郡中父老各以所见闻者。一一陈吁可也。
一。郡中有不顺于父母。不睦于兄弟。不和于邻里。不知长幼之序。不有尊卑之分。不务常业。不畏法令。游放无度。败俗伤化者。自本洞告于面任。俾即报官惩励可也。
一。以上诸条。皆本于圣贤之遗训。莫曰言耄。体念遵守。同归于善俗之美。庶几可睹。其各勉旃。
晓郡中诸吏
邑之有吏。即古掾史之职。所以承佐官长。奉行公务者也。为官长者。虽曰国之命吏。至于邑事民情。未出如吏属之鍊习。凡于政令施措。未免有咨询可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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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郡民李兴赞兄弟(面任报李兴赞兄弟。不孝于其父。又争财相斗。遂往其里。捉入兴赞兄弟。以文谕之。)
人受生于父母。自幼抚爱饲养。恩同昊天。圣人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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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山集卷之八 第 490H 页

谕郡内士民
古者有每岁孟春。布令谕民之法。今岁色已新。要与吾士民更始。略具戒条于左。其为体念。
一。诗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人不能孝亲。不可以为人。必须竭力致养。适其饮食。安其寝处。顺其心志。以尽为子之道。
一。兄弟亲戚。必相和好。无或乖争。贫穷患难。随力救助。
一。丧必致哀。祭必致敬。又以时省扫邱墓。以尽追远之诚。
一。士子之道。只在于读书修行。处心必正。行己必端。言语必慎。必以古圣贤为法。
一。生民之道。莫先于农作。修筑堤堰。以资灌溉。耕播耘锄。无失其期。必尽人功。以待天时。
一。𨠯酒斗閧。最是恶行。小则不免刑戮。大则杀身亡家。切宜深戒。
一。人无常业。游戏赌博者。实是乱民。为父兄者。切宜痛禁。不听则告官惩治。
一。屠杀农牛。 国禁至严。实以一年耕作。全藉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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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赋必先。是古人美行。而近来多食还谷。不思办纳。以至贻害于邻族者。比比有之。不惟受人怨毒。独不内愧于心乎。此后春则量力受粜。秋则竭力纳籴。切勿生侵徵邻族之计。
一。应役于官者。每得奸猾之称。以其有寅缘偷弄之习故也。此岂不可愧乎。必须诚心奉公。各守其分。无欲其所不欲。自可无此弊。盖爱身恶刑。人之同情。官属亦岂无此心。而不免于屡抵刑罪。其亦可悯也。切宜深惩。
一。卑不陵尊。幼必敬长。夫妇有恩。男女有别。勿贪利而害人。勿因忿而驱人。谨身守分。养廉知耻。同归于礼义之俗。
谕各里洞长
天之生人。赋性皆善。孰不知善之可好。恶之可恶。而至或悖乱无行。自归于恶人者。乃是汩于私欲。非本性然也。至若入人之室。偷人之物。此岂人之所可为哉。此不过迫于饥寒。不顾廉耻。以为一时保躯命之计。然稔恶不悛。祸殃必至。神天怒之。官民恶之。毕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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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条例
乡约之法。昉自宋时。而历代传述。随时增损。纲条备具。本末兼该。实兴化致治之要也。恭惟我 圣上治法政谟。动遵隆古。尤眷眷于化民成俗之道。元朝既诞宣 纶音。仍命纂成乡礼合编。颁示八方。上自三代。下逮吾东。凡礼教之关系乡俗者。靡不详录而备载。陶铸斯民。措世太平之基。实在于是。猗欤盛哉。第念化俗之规。自近而及远。合小而成大。什伍闾族。随其所在而行之。则里而邑邑而国。将无所不达矣。本府以丰沛故都。人民繁庶而世教既衰。俗习不古。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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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业相劝
德业。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为众集事。能居官举职。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之类。
右件德业。各自进修。互相劝勉。会集之日。相与推举。其能者书于籍。以警励其不能者。
过失相规
过失。谓𨠯博斗讼。行止踰违。造言诬毁。营私太甚。交非其人。游戏怠惰。临事不恪。用度无节。
右件过失。各自省察。互相规戒。不听则会集之日。直月告于约长。约长以义理诲谕之。其终不改者。听其出约。
礼俗相交
礼俗。谓见尊者(长于己二十岁以上者。)必拜。见长者(长于己十岁以上者。)则恭揖。(洞内十五岁以上者亦拜。)路中遇尊者则下马。岁时致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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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礼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督其违慢。凡不如约者。告于约长而诘之。且书于籍。
患难相恤
患难。谓水火(小则遣人救之。甚则亲往。多率人救。)盗贼(近者同力追捕。或为告之官司。)疾病(为访医药。贫则助其养疾之费。)孤弱(孤贫无依者。以力济之。或择人教之。或为求婚姻。无令失所。)诬枉(有为人诬枉。不能自伸者。可以救解则为解之。或以财济之。)贫乏。(有安贫守分。生计不足者。众共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若有死丧。(父母己妻之丧。)其初丧同约者往哭吊之。(主人拜则答之。不识生者则不吊。不识死者则不哭。)及葬致赗。(或以酒食犒其役夫。)及小祥大祥皆吊之。
右患难相恤之事。凡有当救恤者。其家告于约长。约长命直月遍告之。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虽非同约而先闻知者。亦当救助。有能如此者。亦当书其善于籍。以告乡人。(凡庆吊。于士族则亲往。庶人则使人可也。)
已上四条。皆就乡约本文。抄其易知易行者。以为立约之本。其举行节次。别成条件。以附于后。
一。推士族有齿德者一人。为都契长。(都纠宪兼)次一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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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择士族年少有文识者二人为直月。以主文书期会等事。
一。各面置面契长。(面长兼)又置直月二人。(面有司兼)以主面内凡事。
一。各里置里契长。(本里尊位兼)以主里中凡事。而纠察里内善恶。以立风纲。专在里契长。必择有地处有风力人任之。限以三十朔。非犯罪及在丧勿遆。(外村尊位。尤宜变通。必择里中有文识人处之。小里则合数里置一尊位。)
一。各里量其远近。以十家为统。择勤干者一人(闲散庶民中择定)为统首。以主统内凡事。
一。各里同约人。置案列名。(里大则分洞置案)而士族为一列。闲散为一列。庶人为一列。会集时亦依此定其坐次。(一名各于其班下书。○凡士族限以青衿录。若自他官来者。明知其本邑。班族勿拘。)
一。里内有实行可取者。统首告于里契长。里契长更加查察。果为允协公议。则或别单或待会集时。告于都副契长。外村则统首告于里契长。里契长告于面契长。无异辞。然后面里契长。同为具单。列其事行。送于都副契长。
一。都副契长收取各面里单子。其实行可称者。录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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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里内有犯分违约伤风败俗及车服踰制。(庶人之著道袍唐鞋者。)婚家僭礼(庶人之著帽及乘轿者。)之类。统首告于里契长。里契长具单(外村则面契长同参。)告于都副契长。小则自断。大则转报营府。痛加惩励。(都副契长自断则士族閒散罚以壮纸一束。庶人从轻重决笞。)
一。闾巷之间。多有弊俗。如僧徒之留接民家。女冠之往来僧寺。称以流头游衍山间者。自本里痛加禁断。不听则告于都副契长。以为严惩之地。(甚者报官惩治)
一。里内有可褒之善可惩之恶。而统首契长若或徇私掩置。因他现发。则都副契长禀于营府。各别重绳。
一。每年三月九月。各面里行乡饮酒或乡射礼。兼行读法仪。(别有笏记)无故不参者。论以重罚。(会集时。各持小馔。或预置遗财取用。○期大功服内不参。小功十五日缌麻七日。外祖妻父母一月。)
一。新属两面。虽除杂役。依 朝令正俗之事。不可异同。凡此条约。一体施行。
一。乡约四条及此节目。各里契长晓谕于里内民人。使皆诵习通晓。(或以里内有文识人。定为教训以教之。)
窃以乡约之设。其来久矣。而 皇明时。其法尤盛。赵文烈先生东还封事。有曰窃见山海关以西。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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