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坤舆典.冢墓部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坤舆典
第一百三十三卷目录
冢墓部汇考一
礼记〈檀弓 王制 月令〉
周礼〈春官〉
方言〈冢墓杂释〉
释名〈释丧制〉
说文〈土部〉
陆氏绪训〈墓树〉
明会典〈诸王墓制 文武官墓制 文武官造坟总例 功臣守墓人户 内臣墓制 义冢制〉
王文禄葬度〈择地 开圹 入郭 成坟〉
礼记〈檀弓 王制 月令〉
周礼〈春官〉
方言〈冢墓杂释〉
释名〈释丧制〉
说文〈土部〉
陆氏绪训〈墓树〉
明会典〈诸王墓制 文武官墓制 文武官造坟总例 功臣守墓人户 内臣墓制 义冢制〉
王文禄葬度〈择地 开圹 入郭 成坟〉
坤舆典第一百三十三卷
冢墓部汇考一
《礼记》《檀弓》
易墓,非古也。《王制》
墓地不请。〈注〉墓地有族葬之序,人不得而请求,己亦不得以擅与。故争墓地者,墓大夫听其讼焉。长乐陈氏曰:墓地,墓大夫之所掌,不可以请。墓地不请,则死者有所安厝,而民无憾于送死矣。
《月令》
孟冬之月,审棺椁之厚薄,茔丘垄之大小,高卑。〈《集说》〉严陵方氏曰:丘以其有乡背,垄以其有起伏,皆坟墓别名也。大小高卑,则冢人所谓以爵等为丘封之度,是也。然皆以土茔之,故言茔。
《周礼》《春官》
冢人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订义》〉郑康成曰:冢封土为丘垄,象冢而为之。 薛平仲曰:先王立礼经世,使生有所养,死有所藏。礼而至于有所藏,则礼道竭而人道毕矣。故冢以严其丘封之制,冢人则以施之。诸侯卿大夫之贵,墓以寓其哀慕之思,墓大夫则以施之。国人之众,礼之所重,莫加于此。则以下大夫二人掌之,然不得不可以为悦。无财不可以为悦,此又职丧之所由设也。礼莫严于始,尤严于终。此又三官见于典礼之末也。
掌公墓之地,辩其兆域而为之图,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
王昭禹曰:谓之公墓之地,则其地属于公,而非私有之也。自天子至于大夫士,皆葬于此地。冢人则掌焉。 易氏曰:君臣分守虽严,义均休戚,故葬同兆域。 郑康成曰:图谓画其地形,及丘垄所处,而藏之。先王造茔者,昭居左,穆居右,夹处东西。 王昭禹曰:葬者,则依图授之地也。 刘执中曰:庙虽已毁,而墓之昭穆,不可迁也。 王昭禹曰:先王制为合族之礼,非特施于生者。至于死皆使之,以类相从。
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
郑康成曰:子孙各就其所出,王以尊卑处其前后,而亦并昭穆。 贾氏曰:诸侯卿大夫士,谓上文先王子孙,为畿内诸侯王朝卿大夫士,死者则居先王前后之左右。言居左右者,若父为先王是昭,则子为穆居右。父是穆,则子为昭居左,为卿大夫。居后亦然。但昭穆不定,故左右俱言,谓一父之前后左右并有也。各以其族者,谓次第假令同昭穆,兄当近王墓,弟则远王墓。诸侯言左右卿大夫士,各以其族互相通也。
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
郑康成曰:战败无勇,投诸茔外以罚之。 王昭禹曰:死政者,既养其老孤,而又享之,所以劝之也。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所以绌之。
凡有功者,居前。
郑康成曰:居王墓之前,处昭穆之中央。 易氏曰:既入兆域,又居前列,示劝而已。 黄氏曰: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后,有功者各居其前。
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
郑康成曰:别尊卑也。王公曰丘,诸臣曰封,汉律曰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 贾氏曰:《周礼》丘封高下之数,无文。故郑以汉法况之。案《春秋纬》:天子坟高三丈,树以松。诸侯半之,树以
柏。大夫八尺,树以药草。士四尺,树以槐。庶人无坟,树以杨柳。 王昭禹曰:以昭穆为左右,各以其族尚亲也。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尚德也。凡有功者,居前,尚功也。以爵列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尚贵也。盖先王之所以治死者如此。
大丧既有日,请度甫竁,遂为之尸。
郑司农曰:既有日,既有葬日也。 郑康成曰:甫,始也。请量度所始竁之处地。 刘执中曰:请度深广,制度于冢宰,而小宗伯涖冢人,甫始穿地以为竁。
郑司农曰:始竁时,祭以告后土,冢人为之尸。
王氏曰:凡祭为尸,皆取所祭之类。故宗庙之尸,则以其昭穆之同,山林之尸,则以山虞,竁墓之尸,则以冢人。
及竁以度为丘隧,共丧之窆器。
郑康成曰:隧,羡道也。度丘与羡道,广袤所至,窆器下棺,丰碑之属。《丧大记》曰:凡封,用綍去碑负引,君封以衡,大夫以咸。 贾氏曰:《左传》晋文公请隧,不许,则天子有隧,诸侯以下有羡道。隧道则上有负土,若郑庄公与母掘地隧,而相见者也。羡道上无负土。然则隧与羡别,而郑云隧羡道者,对则异,散则通。衡,横也。谓以木衡之于棺旁,乃以绋系木下棺。大夫卑,不得以木横之,直有棺旁咸耳,以绋系之而下棺也。
及葬,言鸾车象人。
郑康成曰:鸾车,巾车所饰遣车也,亦设鸾旗。 贾氏曰:先郑以象人,谓以刍为人后,郑不从者,以上古有刍人,至周不用,而用象人。则象人与刍灵别。
及窆,执斧以涖。
郑康成曰:临下棺也。 贾氏曰:《乡师职》云:执斧以涖匠师,则此亦临匠师,两官俱临者,葬事大也。
遂入藏凶器。
郑康成曰:凶器,明器。
正墓位,跸墓域,守墓禁。
贾氏曰:墓位,即上文昭穆为左右,是须正之,使不失本位。墓域即上文兆域谓四畔沟兆,跸谓止行人不得近之。 郑康成曰:禁所以为茔限。 贾氏曰:谓禁制不得漫入。 王氏曰:若墓大夫居其中之室以守之。
凡祭墓为尸。
郑司农曰:为尸,冢人为尸。 郑康成曰:祭墓为尸,或祷祈焉。 王昭禹曰:凡祭墓为尸,非特甫竁为之尸。 张氏曰:墓祭非古也。体魄,则降知气在上,故立之主以祀之,以致其精神之极,而谨藏其体魄,以竭其深长之思。此古人明于鬼神之情状,而笃于孝爱之诚实者也。然考之《周礼》,则有冢人之官,凡祭于墓为尸,是则成周之盛,亦有祭于墓者。虽非制礼之本经,而出于人情之所不忍,而于义理不至于甚害,则先王亦从而许之。其必立之尸者,乃所以致其精神,而示享之者,非体魄之谓。其为义亦精矣。
凡诸侯及诸臣葬于墓者,授之兆,为之跸,均其禁。
贾氏曰:上文惟见王及子孙之墓地,不见同姓异姓诸侯之墓地。故此经总见之。若然此墓地,旧有兆域,今新死者,随即授之。 王氏曰:授之兆,则使之自竁窆。均其禁,则均其地守焉。
墓大夫下大夫二人,中十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
郑康成曰:墓冢茔之地,孝子所思慕之处。 贾氏曰:《礼记》云:庶人不封不树,故不言冢而言墓。墓即葬地。 陈君举曰:墓大夫徒二百人,岂不多哉。然邦墓地域,禁令度数,皆掌焉。帅其属而巡墓,厉居其中之室以守之,与后世人自求地,家自置守,富则僭而不忌,贫则窘而无所葬。掘墓盗尸,斩木之狱不绝。于有司利害烦省,异矣。
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
郑康成曰:凡邦中之墓地,万民所葬地。
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
郑康成曰:族葬,各从其亲。 黄氏曰:司徒本俗联坟墓,此独国民耳。 刘执中曰:民遂其私而害先王丧凶之礼者,宜有禁令。
正其位,掌其度数。
郑康成曰:位谓昭穆也。度数,爵等之大小。 易氏曰:度数,多寡也。 贾氏曰:谓本为庶人设墓,其有子孙为卿大夫士,则其葬不离父祖。
使皆有私地域。
郑康成曰:古者,万民墓地同处。分其地,使各有区域,得以族葬,使相容。
凡争墓地者,听其狱讼。
郑康成曰:争墓地,相侵区域。 易氏曰:听其争,则族葬不至相犯。
帅其属而巡墓厉,居其中之室以守之。
贾氏曰:属者,墓大夫帅下属官也。 郑康成曰:厉,茔限遮列处。 贾氏曰:墓大夫帅其属,巡行遮列之处。 郑司农曰:居其中之室,有官寺在墓中。贾氏曰:万民墓地,族葬地,中央为室,万民各自守之。 刘执中曰:圣人父母,其民生则富其衣食,而教以仁义。死则为之地域,而守其丘树。则为子孙者,有不忠乎君,而不服其教者乎。
《方言》《冢墓杂释》
冢,秦楚之间谓之坟,或谓之培,或谓之堬,或谓之采,或谓之埌,或谓之垄。自关而东,谓之甘。小者谓之塿,大者谓之甘。凡葬而无坟,谓之墓。所以墓谓之墲。〈注〉坟,取名于大防也。采古者卿大夫有采地,死葬之,因名也。垄有界埒,似耕垄,因名之。塿培,塿亦堆高之貌。墓言不封也。墲谓规度墓地也。《汉书》曰:初陵之墲是也。
《释名》《释丧制》
圹,旷也。藏于空旷处也。冢,肿也。象山顶之高肿起也。
墓,慕也。孝子思慕之处也。
丘,象丘形也。陵亦然。
假葬于道侧,曰肂肂翳也。
《说文》《土部》
冢,高坟也。垄,丘也。
墓,兆域也。
《陆氏绪训》《墓树》
古者,植木冢上,以识其处耳。吾家自先太傅以上冢,松多不过数十株。初葬,宝章比上世差为茂蔚,亦止数亩耳。左丞归葬之后,积以岁月,林樾渐盛,遂至连山,弥望纷然。争讼重为门户之羞。不幸孙曾,遂有剪伐贸易金币。坐视则不可禁止,则纷然争讼,重为门户之辱,其害又甚于厚葬。吾死后,草木毋过数十章,不可陷后人于不孝。戒之,戒之。《明会典》《诸王墓制》
凡王府造坟。永乐八年,定亲王坟茔享堂七间,广一丈九尺五寸,高二丈九尺,深四丈三尺五寸。中门三间,广四丈五尺八寸,高二丈一尺,深二丈五尺五寸。外门三间,广四丈三尺九寸,高深与中门同。神厨五间,广六丈七尺五寸,高一丈六尺二寸五分,深一丈一尺五寸。神厨同东西厢及宰牲房各三间,广四丈一尺二寸,高深与神厨同。焚帛亭一方七尺,高一丈一尺。祭器亭一方八尺,高与焚帛亭同。碑亭一方二丈一尺,高三丈四尺五寸,周围墙二百九十丈,墙外为奉祠等房十二间。正统十三年,定亲王坟茔地五十亩,房十五间。郡王地三十亩,房九间。郡王之子地二十亩,房三间。郡主县主地十亩,房三间。
天顺二年,奏准亲王以下,依文武大臣例,或王或妃,有先故者,并造其圹。后葬者,止令所在官司,起倩夫匠开圹安葬。继妃附葬其旁同一享堂,不许另造。成化十三年,令亲王并妃,照旧差官开圹,郡王以下,止令所在官司,量备工料开圹。
凡王府造坟工价。成化十八年,定郡王并妃三百五十两。镇国将军并夫人二百四十五两。辅国将军并夫人、郡主各二百二十五两。县主二百一十五两。郡君一百九十六两。县君一百八十五两。分派有司办纳自造。
十八年,令王府擅奏重修坟茔者,先将辅导官参奏。二十一年,定郡王并妃开圹价银一百两,镇国将军并夫人八十两,辅国将军并夫人七十两。
弘治五年,令亲王、郡王、镇国将军,各于始封父祖茔,序昭穆葬。郡县等主于仪宾父祖茔安葬。
六年,令郡王以下造坟,并开圹,悉照修府事例,价银减半送用。
十四年,奏准郡王开圹价银五十两,止送四十两,馀皆递减。其镇国将军以下坟茔,仍照房价事例,行勘明白,方许请给。亲王及世子、郡王、镇国将军,至郡王长子,斋粮麻布,俱革免。
正德十一年,奏准各王府乡君病故,准照奉国中尉事例,减半造葬。
嘉靖四年,奏准镇国将军以下病故,行该布政司,查勘年月日期,夫妻有无见在,先故缘由,与王奏相同,照见行递减,则例径自派办价银,给付该府,令自造坟开圹安葬。勘有违碍,具奏定夺。
二十八年,题准亲王并妃造坟开圹,行该省都布二司,派办夫匠木石砖灰等料,合用冥器丧仪,一并造完,送用其铭旌,纻丝金箔龙凤钩,工部行文思院等衙门成造,候便领送。
四十四年,定郡王、将军、中尉、郡县主君坟价,一概免给。惟郡王及妃并郡主铭旌,纻丝金箔龙凤钩工,部行文思院成造候领。合用冥器丧仪等项,行该省,照依递减事例,给银自造。万历十年,议准郡王初封,系帝孙者,自后坟价照例全给。其馀郡王,量给一半。开圹合葬者,免给。世子坟价,与郡王同。将军以下,一概停免。
《文武官墓制》
洪武元年,定坟茔石兽职官,一品,茔地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二品,茔地八十步,坟高一丈四尺。三品,茔地七十步,坟高一丈二尺。以上石兽并六。四品、五品,茔地六十步,坟高八尺,石兽并四。六品,茔地四十步,七品以下三十步,坟高六尺。以上步法,皆从茔心各数至边。五品以上,许用碑龟趺螭首。六品以下,许用碣方趺圆首。庶人茔地九步,穿心一十八步,止用圹志。二十九年,定公侯茔地周围一百步,坟高二丈,围墙高一丈。一品茔地周围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围墙高九尺。二品茔地周围八十步,坟高一丈六尺,围墙高八尺。三品茔地周围七十步,坟高一丈四尺,围墙高七尺。四品茔地周围六十步,坟高一丈二尺,围墙高六尺。五品茔地周围五十步,坟高一丈,围墙高四尺。六品茔地周围四十步,坟高八尺。七品以下,茔地周围三十步,坟高六尺。
碑碣石兽,公侯石碑螭首高三尺二寸,碑身高九尺,阔三尺六寸。龟趺高三尺八寸,石人二,石马二,石羊二,石虎二,石望柱二。
一品石碑,螭首,高三尺,碑身高八尺五寸,阔三尺四寸,龟趺高三尺六寸,石人二,石马二,石羊二,石虎二,石望柱二。
二品石碑,盖用麒麟,高二尺八寸,碑身高八尺,阔三尺二寸,龟趺高三尺二寸,石人二,石虎二,石羊二,石马二,石望柱二。
三品石碑,盖用天禄辟邪,高二尺六寸,碑身高七尺五寸,阔三尺,龟趺高三尺二寸,石虎二,石羊二,石马二,石望柱二。
四品石碑,圆首,高二尺四寸,碑身高七尺,阔二尺八寸,方趺高三尺,石虎二,石马二,石望柱二。
五品石碑,圆首,高二尺二寸,碑身高六尺五寸,阔二尺六寸,方趺高二尺八寸,石羊二,石马二,石望柱二。六品石碑,圆首,高二尺,碑身高六尺,阔二尺四寸,方趺高二尺六寸。
七品石碑,圆首,高一尺八寸,碑身高五尺五寸,阔二尺二寸,方趺高二尺四寸。
《文武官造坟总例》
洪武二十六年,诏:自今,凡功臣故,不建享堂,其坟茔葬具,皆令自备。惟殁于战阵者,官给。又定凡武职官员,或殁于矢石,或死于任所,先由礼部定夺,应合造坟者,移咨知会,仍审安葬去处。若任京者,与择坟地,会计工程,照例应拨囚徒砖灰造坟。中间有公侯伯,合用朱红椁,冥器,志石,砖灰,人工,别无定例,度量支拨。其椁具冥器,行下宝源军器营缮,针工鞍辔局所依例料造应付。若有旨,许令祖坟,或就任所安葬,及造享堂者,临期定夺,施行造椁,并冥器砖灰。公侯伯造椁,无冥器。都督同知佥事指挥使,红漆椁,志石砖四千五百个,石灰四千五百斤,囚五十名。
指挥同知佥事,黑漆椁,志石砖三千四百五十个,石灰三千四百五十斤,囚二十名。
正副致仕千户卫镇抚,砖一千五百个,石灰一千五百斤,囚一十二名。
百户所镇抚,砖二百四十个,石灰二百四十斤,囚六名。
千百户所镇抚,骨殖安葬,砖灰、囚减半。
宝源局造公侯伯都督冥器,内用小铜釜一面,小铜灶一个,又小火箸一双,小铜火盆一个。椁志事件,铁束二道,铁锔二个,两尖钉二百个,鈠镮一副。军器局,锡造盆一,台盏一,杓一,壶瓶一,酒瓮一,唾盂一,水罐一,香炉一,香盒一,烛台一对,香匙箸连瓶一副,茶钟一,茶盏一,碗二,橐二,灯台盏一副,碟十二,油瓶一,匙箸连瓶一副。
营缮所,木造牙仗二,骨朵三,交椅一,脚踏一,交床一,马杌一,诞马二,食桌一,香桌一,床一,拄杖一,箱一,凳一,枕一,挥一,清道一对,乐人八,控士二,门神二,仪仗人十二,女使八,武士四,翣六,五谷仓一,凉浆瓶二,鎗二,斧二,班剑一,红旗二,金一,鼓一,箭三,弓一,甲一,盔一,弩一,锅灶一副,火炉一。针工局造青罗椁罩一,红纻丝煖帐一,红销金纱厨一,茶褐罗伞一,红绢旗二,枕头一,红纻丝绵被一,红绢夹被一,棉布卧单一,纻丝褥一,布手巾一,衿一,鞶一。
鞍辔局造小鞍笼一,小弓箭袋一副。
公侯伯造坟,合用黄麻一百二十斤,白麻一百二十斤,俱丁字库支。石灰七千五百斤,马鞍山支芦席四百领,营缮司支楸棍三百根,大峪厂支沙板砖三千个,通州抽分竹木局支松木长柴一百根,把柴一百五十根,俱卢沟抽分竹木局支。棺椁一副,通州抽分竹木局支糯米一石五斗,户部支夫匠三十二名,内后军都督府二十名,每名银一两。顺天府十二名,每名一两五钱。开圹合葬减半。都督等官同。
都督都督同知佥事造坟,合用黄麻一百斤,白麻一百斤,石灰五千斤,芦席三百领,楸棍三百根,沙板砖二千个,松木长柴一百根,棺椁一副,糯米一石,夫匠二十名。内后军都督府十二名,顺天府八名,各银数如前。
天顺二年,奏准文武大臣为造坟者,夫故在前并造妻圹,妻故在前并造夫圹,后葬者止令所在官司,起倩夫匠开圹安葬,继室则附葬其旁,同一享堂,不许另造。成化十三年,奏准令本家自行开圹附葬。弘治十年,仍令有司开圹。
嘉靖初,定文臣坟料价,一品料价银三百两,夫匠二百名,每名银一两,下同。二品料价银二百五十两,夫匠一百五十名。三品料价银二百两,夫匠一百名。续定四品、五品官,特恩赐葬者,料价银八十两,夫匠三十名。
六年,奏准一品、二品、三品,未经考满者,价银夫匠减半给领。开圹者,不分品级崇卑,止与夫匠五十名。如有一府一州一时,造坟数处在各省者,听本布政司官,在直隶者听抚按官,酌派邻近府州通融区画。病故大臣,果有功德昭彰,闻望表著,公私无过者,礼部拟奏,差官造葬以示优崇。
二十七年,奏准今后大臣病故,例该造坟者,其奏讨差官查明合例,方与题请。如或例有未合,止行各司府,委官照依品级造葬。近例文官父母妻故,例应造坟,及开圹合葬者,俱照受封品级崇卑数目派给。
《功臣守墓人户》
洪武三年,定功臣守墓人户,各以封爵官品之差等给之。《内臣墓制》
凡内臣病故,乞葬,正德十二年,奏准务查本官历年深浅,有无勤劳,应该造坟,或盖享堂碑亭者,定与等第,照例奏请,不许一概妄行比乞。《义冢制》
洪武三年,令民间立义冢,仍禁焚尸。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閒之地,立为义冢。天顺四年,令京城崇文、宣武、安定、东直、西直、阜城门外,各置漏泽园。仍令通州、临清沿河,有遗胔暴露者,一体掩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