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休致部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一百三卷目录

 休致部汇考一
  汉〈平帝元始一则〉
  后汉〈安帝永初一则〉
  晋〈总一则〉
  北魏〈孝明帝正光一则〉
  北齐〈总一则〉
  隋〈炀帝大业一则〉
  唐〈太宗贞观一则 高宗显庆一则 元宗开元二则 德宗贞元一则〉
  辽〈穆宗应历一则〉
  宋〈太宗淳化一则 真宗咸平一则 大中祥符二则 天禧一则 仁宗天圣一则 明道一则 景祐一则 宝元一则 庆历一则 皇祐一则 神宗熙宁一则 高宗绍兴三则 孝宗隆兴一则 乾道一则〉
  金〈熙宗天眷一则 皇统一则 世宗大定二则 章宗明昌一则〉
  元〈世祖至元一则 成宗大德三则 仁宗皇庆一则 延祐一则 英宗至治二则 文宗天历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四则 成祖永乐一则 宣宗宣德一则 宪宗成化三则 孝宗弘治四则 世宗嘉靖六则 神宗万历五则〉

铨衡典第一百三卷

休致部汇考一

平帝元始元年,定致仕官俸禄。
《汉书·平帝本纪》:元始元年春正月,诏天下吏比二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参分故禄,以一与之,终其身。

后汉

安帝永初元年,始以灾异策免三公。
《后汉书·安帝本纪》:永初元年九月庚午,太尉徐防免。〈以灾异屡见也〉 按《徐防传》:延平元年,迁太尉,与太傅张禹参录尚书事,数受赏赐,甚见优宠。安帝即位,以定策封龙乡侯。食邑千一百户。其年以灾异寇贼策免,就国。凡三公以灾异策免,始自防也。

晋以特进光禄优崇致仕公卿。
《晋书·职官志》:特进,汉官也。二汉及魏晋以加官从本官车服,无吏卒。太仆羊琇逊位,拜特进,加散骑常侍,无馀官,故给吏卒车服。其馀加特进者,唯食其禄赐,位其班位而已,不别给特进吏卒车服,后定令。特进品秩第二,位次诸公,在开府骠骑上,冠进贤两梁,黑介帻,五时朝服,佩水苍玉,无章绶,食奉日四斛。太康二年,始赐春服绢五十匹,秋绢百五十匹,绵一百五十斤。元康元年,给菜田八顷,田驺八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置主簿、功曹史、门亭长、门下书佐各一人,给安车黑耳驾御一人,轺车施耳后户一乘。
左右光禄大夫,假金章紫绶。光禄大夫加金章紫

绶者,品秩第二,禄赐、班位、冠帻、车服、佩玉,置吏卒羽林及卒,诸所赐给皆与特进同。其以为加官者,唯假章绶、禄赐班位而已,不别给车服吏卒也。又卒赠此位,本已有卿官者,不复重给吏卒,其馀皆给。 光禄大夫假银章青绶者,品秩第三,位在金紫将军下,诸卿上。汉时所置无定员,多以为拜假赗赠之使,及监护丧事。魏氏以来,转复优重,不复以为使命之官。其诸公告老者,皆家拜此位;及在朝显职,复用加之。及晋受命,仍旧不改,复以为优崇之制。而诸公逊位,不复加之,或更拜上公,或以本封食公禄。其诸卿尹中朝大官年老致仕者,及内外之职如此者,前后甚众。由是或因得开府,或进加金章紫绶,又复以为礼赠之位。泰始中,唯太子詹事杨珧加给事中光禄大夫。加兵之制,诸所供给依三品将军。其馀自如旧制,终武、惠、孝怀三世。 光禄大夫与卿同秩中二千石,著进贤两梁冠,黑介帻,五时朝服,佩水苍玉,食奉日三斛。太康二年,始给赐春绢五十匹,秋绢百匹,绵百斤。惠帝元康元年,始给菜田六顷,田驺六人,置主簿、功曹史、门亭长、门下书佐各一人。

北魏

孝明帝正光四年,诏年满七十解官者给半禄。
《魏书·孝明帝本纪》:正光四年秋七月辛亥,诏曰:达尊斯在,齿预一焉,崇敬黄耇,先代通训。故方叔以元老处位,充国缘自彊见留。虽七十致仕,明乎典故,然以德尚壮,许其絷维。今庶僚之中,或年迫悬车,循礼宜退。但少收其力,老弃其身,言念勤旧,眷然未忍。或戴白在朝,未当外任;或停私历纪,甫受考级;如此之徒,虽满七十,听其莅民,以终常限。或新解郡县,或外佐始停,已满七十,方求更叙者,吏部可依令不奏。其有高名峻德、老成髦士、灼然显达、为时所知者,不拘斯例。若才非秀异,见在朝官,依令合解者,可给本官半禄,以终其身。使辞朝之叟,不恨归于闾巷矣。

北齐

齐特进光禄以就闲者居之。
《隋书·百官志》:后齐特进,左右光禄,金紫、银青等光禄大夫,用人俱以旧德就闲者居之。

炀帝大业五年,诏百官七十以上,不堪居职者赐帛还本郡。
《隋书·炀帝本纪》:大业五年冬十月癸亥,诏曰:优德尚齿,载之典训,尊事乞言,义彰胶序。鬻熊为师,取非筋力,方叔元老,克壮其猷。朕永言稽古,用求至治,是以庞眉黄发,更令收叙,务简秩优,无亏药膳,庶等卧治,伫其弘益。今岁耆老赴集者,可于近郡处置,年七十以上,疾患沉滞,不堪居职,即给赐帛,送还本郡;其官至七品以上者,量给廪,以终厥身。

太宗贞观二年,诏文武官致仕者参朝日在本品见任之上。
《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太宗本纪》:贞观二年九月丙午,诏曰:尚齿重旧,先王以之垂范;还章解组,朝臣于是克终。释菜合乐之仪,东胶西序之制,养老之义,遗文可睹。朕恭膺大宝,宪章故实,乞言尊事,弥切深衷。然情存今古,世踵浇季,而策名就列,或乖大体。至若筋力将尽,桑榆且迫,徒竭夙兴之勤,未悟夜行之罪。其有心惊止足,行堪激励,谢事公门,收骸闾里,能以礼让,固可嘉焉。内外文武群官年高致仕、抗表去职者,参朝之日,宜在本品见任之上。
高宗显庆元年四月壬寅,诏五品以上老疾不以罪者同致仕。
《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元宗开元二十三年春正月,诏致仕官量与改职,依前致仕。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元宗本纪》云云。开元二十五年,令五品以上以礼去职者,所司录奏,老疾者与致仕。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元宗本纪》:二十五年春正月壬午,制崇德尚齿,三代丕义;敦风劝俗,五教攸先。其曾任五品已上清资官以礼去职者,所司具录名奏,老疾不堪釐务者与致仕。
德宗贞元五年,令致仕官给半禄料。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德宗本纪》:贞元五年夏四月乙未,以太子少师萧昕为工部尚书,致仕,给半禄、料,永为常式。初致仕官只给半禄,无料,上加之以待老臣,半料自昕始也。

穆宗应历十八年夏四月己巳,诏左右从班有老耄者,增俸以休于家。
《辽史·穆宗本纪》云云。

太宗淳化元年五月甲午,给致仕官半奉。
《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真宗咸平五年,诏文武官七十以上求退者,许致仕。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谢泌传》:咸平五年,泌为两浙转运使。近制,文武官告老皆迁秩,令录授朝官,
并给半俸。泌言:请自今七十以上求退者,许致仕;因疾及历任犯赃者,听从便。诏可。
大中祥符元年冬十月癸丑,赐致仕官本品全奉一季。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五年冬十月己未,赐致仕官全奉。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四年三月庚午,诏川陕致仕官听还本贯。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仁宗天圣四年冬十月壬辰,诏郎中以上致仕,赐一子官。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明道元年二月甲子,诏员外郎以上致仕者,录其子校书郎,三丞以上斋郎。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景祐三年,诏两省、卿监等官致仕,给奉如分司。
《宋史·仁宗本纪》:景祐三年三月戊戌,诏两省、卿监、刺史、閤门以上致仕,给奉如分司官,长吏岁时劳赐之。
宝元二年六月戊辰,诏诸致仕官尝犯赃者,毋推恩子孙。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五年,诏除致仕官举官连坐之律。
《宋史·仁宗本纪》:庆历五年九月庚寅,诏文武官已致仕而举官犯罪当连坐者,除之。
皇祐三年,诏简别百官年老不任事者。
《宋史·仁宗本纪》:皇祐三年秋七月癸丑,诏:少卿、监以下,年七十不任釐务省,御史台、审官院以闻。尝任馆阁、台谏及提刑者,中书裁处。待制以上能自引年,则优加恩礼。十二月庚子,诏文武官七十以上未致仕者,更不考课迁官。
神宗熙宁元年,令使臣致仕者子孙不得推恩。
《宋史·神宗本纪》:熙宁元年夏四月戊午,外任大使臣年七十以上,令监司体量,直除致仕者,更不与子孙推恩。
高宗绍兴五年闰二月戊辰,置路分总管,以处闲退武臣。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三年冬十月丁巳,诏郡守年七十者听自陈,命主宫观。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三十二年春正月庚辰,罢郡守年七十者。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孝宗隆兴二年秋七月庚子,诏内外文武官年七十不请致仕者,遇郊毋得荫补。
《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元年秋七月辛亥,诏知州年七十以上者与宫观。
《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熙宗天眷三年秋七月丁卯,诏文武官五品以上致仕,给俸禄之半,职三品者仍给傔人。
《金史·熙宗本纪》云云。
皇统元年春二月戊寅,诏诸致仕官职俱至三品者,俸禄人力各给其半。
《金史·熙宗本纪》云云。
世宗大定十一年春正月壬午,诏职官年七十以上致仕者,不拘官品,并给俸禄之半。
《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八年,命求仕人老病者,勒令致仕。
《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八年三月戊申,命应赴部求仕人,老病昏昧者,勒令致仕,止给半俸,更不迁官。
章宗明昌三年,敕职官勒令休闲者,不给俸。
《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三年八月癸卯,敕诸职官老病不肯辞避,有司谕使休闲者,不在给俸之列,格前勿论。十二月乙丑,定到任告致仕格。

世祖至元二十八年,令到选官员年七十者,依例致仕。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二十八年,省议:诸职官年及七十,精力衰耗,例应致仕。今到选官员,有年已七十或七十之上者,合令依例致仕。
成宗大德七年,令内外官,三品以下,年七十者,升散官一等致仕。
《元史·成宗本纪》:大德七年秋七月丙子,诏除集贤、翰林老臣预议朝政,其馀三品以下,年七十者,各升散官一等致仕。 按《选举志》:大德七年,省臣言:内外官员年至七十者,三品以下,于应授品级,加散官一等,令致仕。
《辍耕录》:大德七年,诏内外官年及七十,并听致仕,时郭守敬知太史院事,以旧臣且熟,朝廷所施为,独不许其请。至今翰林太史司天官,不致仕者,咸自公始。
大德九年二月辛丑,诏致仕官,家贫者给半俸终其身。
《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十年,令官员年老者,致仕。
《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十年,省臣言:官员年老不堪仕宦者,于应得资品,加散官、遥授职事,令致仕。
仁宗皇庆二年,定百官致仕资格。
《元史·仁宗本纪》:皇庆二年十二月丙子,定百官致仕资格。 按《选举志》:皇庆二年,省臣言:蒙古、色目官员所授散官,卑于职事,拟三品以下官员,职事、散官俱升一等,令致仕。
延祐六年,敕:福建等处军官致仕还家者,官给驿传。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六年春正月丁卯,敕:福建、两广、云南、甘肃、四川军官致仕还家,官给驿传如民官
例。
英宗至治元年冬十月癸丑,敕翰林、集贤官年七十者毋致仕。
《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至治三年三月丙辰,敕:医、卜、匠官,七十不听致仕。按《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文宗天历二年夏四月壬辰,敕匠官年七十者,许致
仕。
《元史·文宗本纪》云云。

明定优礼致仕官等例。
《明会典》:国初,官员凡以礼致仕者,与见任同,朝廷待以优礼。又有升秩给俸赐敕之典。其后大臣致仕,或给驿还乡,或命有司岁拨人夫,月给食米有差。其尤宠异者,或赐敕,或加赐白金文绮,或有官其子孙,皆特恩云。 凡京官,年七十以上,不论三六九年考满,俱不考覈行,令致仕。系堂上官,亦不引奏,特具本奏请,取自上裁。惟钦天监例不致仕,仍引奏复职。凡两京考察,被劾听降、听调官,奏要以原职致仕者,听。外官朝觐来京考察,不及调用,改教官员,告乞以原职致仕者,取结类题。 凡两京大臣,乞休,照例题覆致仕。如年力未衰者,拟令回籍调理,病痊起用。或令在任调理。 凡民庶以齿为先后致仕,官序爵,爵同序齿,至处亲族,则不论爵。
太祖洪武元年,令官员年七十者,致仕。
《明会典》:洪武元年,令凡内外大小官员,年七十者,听令致仕。其有特旨选用者,不拘此例。
洪武十二年,定致仕官,居乡及给诰敕之例。
《明会典》:洪武十二年,令内外官致仕居乡,惟于宗族序尊卑,如家人礼。于其外祖及妻家,亦序尊卑。若筵宴,则设别席,不许坐于无官者之下。如与同致仕官会,则序爵。爵同,序齿。其与异姓无官者,相见不须答礼。庶民则以官礼相见。敢有陵侮者,论如律。 凡内外文武官,年老致仕者,洪武十二年,令三品以上,仍旧。四品以下者,各升一等,给与诰敕。其历事未及三年,及为事降用,或工役屯种取到者,依本等职事致仕,不给诰敕。
洪武十三年,令文武官六十以上者,皆听致仕。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定官员致仕例。
《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官员年七十以上,若果精神昏倦,许令亲身赴京面奏,如准。吏部查照相同,方许去官离职。
成祖永乐十九年,令官员年七十以上者,许致仕。
《明会典》:永乐十九年,凡文武官,七十以上,不能治事者,许明白具奏,放回致仕。若无子嗣,孤独不能自存者,有司月给米二石,终其身。
宣宗宣德十年,诏文武官老疾者,皆致仕。
《明会典》:宣德十年,诏文武官,年未及七十,老疾不能任事者,皆令冠带致仕,免其杂泛差徭。
宪宗成化四,年诏听选官考满,该升,年老者致仕,其京堂官自陈。致仕者,取自上裁。
《明会典》:凡考满官员,告致仕者,九年考称无过,升二级致仕,不称有过,以原职致仕。成化四年,诏听选官员九年考满,该升用者,年力衰迈,不能任事,照该升品级,给与散官致仕。
成化十一年,诏该升听选官,愿致仕者,授以应升除职名。
《明会典》:成化十一年,诏给由考称该升,及冠带未任,听选官员,有家贫亲老衰病等项,愿告致仕者,授以应该升除职名,以荣其身。
成化二十二年,诏优礼致仕官员。
《明会典》:成化二十二年,诏在京文职,以礼致仕者,五品以上,年及七十,进散官一阶。其中廉贫不能自存,众所共知者,有司岁给米四石。
孝宗弘治四年,定官员告老疾例。
《明会典》:弘治四年,题准凡告老疾官员,年五十五岁以上者,冠带致仕。未及五十五岁者,冠带閒住。考满官员,到部,但年六十五以上,不得进选。 又奏准自愿告退官员,不分年岁,俱令致仕。
弘治十一年,令查致仕官贤否,以定职衔。
《明会典》:弘治十一年,题准两京五品以下官,乞致仕者,本部查其曾经三六年考满称职,拟升相应职衔,具奏令其致仕。不称者,仍照原职致仕。
弘治十四年,令儒学巡检等官,自愿告退者,原职致仕。
《明会典》:弘治十四年,令儒学巡检仓库驿递等官,考满到部,功迹不足,或有过名,自愿告退者,照有司不称例,各仍原职致仕。
弘治十五年,定外官应升,自愿致仕,及王府官致仕之例。
《明会典》:弘治十五年,奏准在外衙门七品以上官,有三年或六年,曾经到部考称,及任内曾有旌异,例该升擢,自愿致仕者。本部拟升职衔,或加散官服色,令其致仕。如左布政使,无官可升者,另行奏请定夺。
凡王府官,弘治十五年,题准各府长史等官,但有

年踰七十,不肯告老,或未及七十,有病愿告致仕者,该府径自具奏,照依诏书恩例,俱加升本府相应官员职衔,行令致仕。如无职衔可升者,授以该升品级散官致仕。
世宗嘉靖四年,令方面年六十以上,方准致仕。
《明会典》:嘉靖四年,令有假托养病致仕者,不准。方面年六十以上,方准致仕。外官有不奏弃官,及奏不候命而去者,该部科道及抚按官纠举。
嘉靖十年,令内外愿致仕官,有卓异者,许升职。按《明会典》:嘉靖十年题,准内外官愿,告致仕者,京官部院考称职,外官抚按有旌异,及无所规避者,方许升职。如考语含糊,仅保无过,虽历三年六年考满,止以原官致仕。 凡大小官员升迁,未到任,告致仕者,嘉靖十年,奏准只以原职致仕。
嘉靖十二年,令王府长史等官,衰老者,著致仕。按《明会典》:嘉靖十二年,题准王府长史等官,今后非真能辅导有功,贤能可录者,不许请加服色品级。其曾经提问有过者,虽历有年俸,止照原衔供职。衰老者,只著致仕。
嘉靖二十三年,令岁贡生员,年老者,许授学正等官致仕。
《明会典》:嘉靖二十三年,题准岁贡生员,年老,不愿出仕者,许授学正、教谕职衔致仕。
嘉靖四十三年,定王亲布政使乞休之例。
《明会典》:嘉靖四十三年,议准王亲布政使乞休,查系三年之外致仕者,准以正二品初授散官。六年之外致仕者,准以正二品升授散官。九年之外致仕者,准以正二品加授散官。
嘉靖四十四年,定乞休官员升降之例。
《明会典》:嘉靖四十四年,议准各衙门乞休官员,如果劳绩久著,舆论佥孚者,照进阶升职例。如寻常守官,谨愿无过者,照原职例。或晚节不终,有所规避者,止令冠带閒住,不准致仕。
神宗万历三年,令外官有疾,照例致仕。
《明会典》:万历三年,令外官有疾,照例致仕,不许抚按官,更为议调,以启规避。
万历九年,定王府官及仓官巡检致仕之例。
《明会典》:万历九年,题准王府各官,不拘见任侯缺,巡按御史,查其年六十五至七十、八十岁以上,纳银人员,历任十年以上,原由医士、乐舞生、厨役出身,历任二十年以上,悉令致仕。 又题准仓官巡检考满,及在籍服阕,呈告起送者,抚按官查已老疾不堪,即令致仕。
万历十一年,令外官患病,愿致仕者,许差人自奏。按《明会典》:万历十一年,题准在外官员,中途患病,愿告致仕者,许令差人自奏,先行奏覆,后行抚按官查覈。有诈者,径自参究。
万历十二年,令内外官升职告病者,以原官致仕。按《明会典》:万历十二年,题准京官升外职告病者,以原任京官致仕。外官升京职告病者,止以原任外官致仕。升授长史者,以新衔致仕。
万历十三年,令致仕官,不入考察,其升除未任,及公差考满,官在原籍,乞致仕者,官司即与转申。
《明会典》:万历十三年,题准升除未任,及公差考满官员,在于原籍官司,告乞致仕者。查验文凭执照明白,即与转申上司,达之抚按。应题请者,照例题请。应报缺者,类本报缺。毋以官非统属,故有留难。 又议准致仕官员,有志甘恬退,为亲告休者,不得复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