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封赠部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一百十三卷目录

 封赠部汇考一
  周〈总一则〉
  汉〈总一则 文帝一则〉
  后汉〈安帝永初一则〉
  北周〈武帝保定一则〉
  隋〈文帝开皇一则〉
  唐〈总一则 中宗景龙一则 元宗开元二则 德宗大历一则 宪宗元和二则 穆宗长庆一则〉
  辽〈圣宗开泰一则〉
  宋〈总一则 太祖建隆二则 真宗咸平一则 大中祥符一则 天禧三则 仁宗天圣一则 嘉祐一则 哲宗元祐二则 绍圣二则 徽宗政和一则 孝宗淳熙一则〉
  金〈总一则 熙宗天眷一则 皇统一则 世宗大定二则 章宗明昌一则 泰和一则〉
  元〈世祖至元一则 武宗至大三则 仁宗皇庆一则 延祐三则 英宗至治一则 泰定帝泰定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六则 成祖永乐一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三则 英宗正统六则 代宗景泰一则 英宗天顺二则 宪宗成化四则 孝宗弘治五则 武宗正德二则 世宗嘉靖十六则 穆宗隆庆四则 神宗万历七则〉

铨衡典第一百十三卷

封赠部汇考一〈命妇附〉


周设外命妇以掌内事之达于外官者
《周礼·春官》:世妇每宫卿二人,下大夫四人,中士八人,女府二人,女史二人,奚十有六人。
〈订义〉王东岩曰:愚案世妇在天官者,是内命妇,即二十七世妇之数。在春官者,是外命妇,乃在朝六卿之妻。或谓以卿为世妇,非也。既以妇言,安得以卿为之。然每宫卿二人者,妇人无爵,从其夫之爵。其夫曰卿,其妻为世妇者,亦以卿之爵称之。观其职曰:凡内事有达于外官者,世妇掌之。必是因王后有祭祀宾客之礼事。在外者,非内人之所可与,临时而设,此职主此礼耳。所以属于礼官。

掌女官之宿戒,及祭祀,比其具,诏王后之礼事,帅六宫之人共齍盛,相外内宗之礼事,大宾客之飨食亦如之。大丧,比外内命妇之朝莫哭不敬者,而苛罚之。凡王后有事于妇人则诏相。凡内事有达于外官者,世妇掌之。
〈订义〉郑锷曰:世妇,朝臣也。兼统内官之事,故可以通内外之令。内事与外官相联,而外官所当供备者,则世妇为之传达。 王氏详说曰:妇人不预外政,而内竖掌内外之通,令世妇内事有达于外官,盖不能无好事于四方,亦不能无好令于卿大夫。但女谒不行耳。

汉定妇人封号。
蔡邕《独断》:汉异姓妇人,以恩泽封者,曰君,比长公主。
《杜佑·通典》:凡妇人无爵,从夫命之爵,坐以夫之齿。至秦汉,妇人始有封君之号。
文帝七年,令列侯太夫人名号无得擅称。
《汉书·文帝本纪》:七年冬十月,令列侯太夫人、夫人无得擅徵捕。
〈注〉如淳曰:列侯之妻称夫人。列侯死,子复为列侯,乃得称太夫人,子不为列侯不得称也。

后汉

安帝永初七年春正月庚戌,皇太后率大臣命妇谒宗庙。
《后汉书·安帝本纪》云云。
〈注〉丧服传曰: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也。命妇者,其大夫之妻也。

北周

武帝保定二年闰正月己丑,诏柱国以下,帅都督以上,母妻授太夫人、夫人、郡君、县君各有差。
《周书·武帝本纪》云云。

文帝开皇十六年六月,诏九品已上妻,五品已上妾,夫亡不得改嫁。
《隋书·文帝本纪》:云云。

唐定文武官母妻封号之制。
《宋史·职官志》:叙封唐制,视本官阶爵。
《杜佑·通典》:唐制:文武官一品及国公。母妻为国夫人,三品以上母妻为郡夫人,四品母妻为郡君。五品母妻为县君。散官同职事。若勋官四品有封,母妻为乡君,其母邑号皆加太,各视夫子之品。其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夫人云某品夫人,郡君云某品郡君。诸庶子有五品以上官封者,若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为太妃以下。
中宗景龙二年,进五品以上母妻封号。
《唐书·中宗本纪》:景龙二年二月庚寅,进五品以上母、妻封号二等,无妻者授其女。
《旧唐书·中宗本纪》:景龙二年二月辛未,皇后自言衣箱中裙上有五色云起,令画工图之,以示百僚。乙酉,帝以后服有庆云之瑞,大赦天下。天下内外五品以上母妻各加邑号一等,无妻者听授女;天下妇人八十以上,版授乡、县、郡等君。〈按:加封号,《新唐书》作二等,《旧唐书》作一等,彼此
互异
〉元宗开元八年,敕文武官及国公妻为夫人,母加太字。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杜佑·通典》:开元八年五月敕:准令文武官及国公妻为夫人。母加太字。一人有官及爵者,听从高叙。
开元十七年十一月乙巳,敕五品已上父母亡者,依级赐官及邑号。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德宗大历十四年,令诸州刺史、常参官,及致仕官父并与追赠。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德宗本纪》:大历十四年六月己亥,诸州刺史、常参官,父在未有官,量与五品致仕官;父亡没,与追赠。
宪宗元和元年,加文武官母邑号。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宪宗本纪》:元和元年六月癸巳朔,以册太后礼毕。文武内外官加母邑号。
元和二年,敕命妇朝谒皇太后,不得前却。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宪宗本纪》:元和二年秋七月丁亥,敕外命妇朝谒皇太后,多有前却,今后诸亲委宗正寺,百官母妻委台司,如有违越者,夫子夺一月俸,频不到者,有司具状奏闻。
穆宗长庆四年正月,敬宗即位,停外命妇正旦及四始日行礼。
《唐书·敬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敬宗本纪》:长庆四年正月丙子,即皇帝位。三月戊午,礼仪使奏:外命妇正旦及四始日旧行起居之礼,伏以礼烦则渎,请停。从之。

圣宗开泰六年夏四月壬辰,禁命妇再醮。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宋设吏部司封郎中、员外郎。掌封赠事,其官诰各有定制。
《宋史·职官志》:吏部司封郎中、员外郎。掌官封、叙赠、承袭之事。凡三师、三公以下至升朝官褒赠祖考、母妻,皆因其位叙而为之等。叙赠之制:三公、宰臣、执政、节度使三代,金紫、银青光禄大夫二代,馀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进之。
《退朝录》:予尝判官诰院,知制诰,时又提举兵吏司封官诰院,而不白司勋,恐遗之也。凡文臣及节度、观察、防团、刺史诸司使副,内殿承制崇班,皆用吏部印。管军至军校环卫官,用兵部印。封爵命妇,用司封印。加勋,用司勋印。 凡官诰之制,后妃销金云龙罗纸十七张,销金褾袋,宝装轴红丝网,金帉。公主销金大凤罗纸十七张,销金褾袋,玳瑁轴红丝网,涂金银帉。亲王、宰相、使、相,背五色金花绫纸十七张,晕锦褾袋,犀轴色带紫丝网,银帉。枢密使、三师、三公、前宰相至仆射、东宫三师、嗣王、郡王、节度使,白背五色金花绫纸十七张,晕锦标袋,犀轴色带。参知政事、枢密副使、知院、同知院、签书院事、宣徽使、仆射、东宫三师、御史大夫、宗室率府、副率以上,白背五色绫纸十七张,晕锦褾袋,牙轴色带。尚书、观文殿大学士、资政殿大学士、东宫三少、六统军上将军、留后、观察使同上,唯用法锦褾。三司使、翰林学士承旨至直学士待制、丞郎、御史中丞、大两省宾客、大卿、监、祭酒、詹事、庶子、大将军防团、刺史横行使、内诸司使军职、遥郡枢密都承旨、初除驸马都尉,白绫大纸七张,法锦褾,大牙轴色带。三司副使、少卿、监、司业、起居郎、至正言、知杂、至监察御史、郎中、员外郎、四赤令、谕德、少詹事、家令、率更令、太子仆、太常博士、节度行军司马、副使、横行副使、诸司副使、枢密副承旨、军职都指挥使、忠佐马军步军都军头以上、藩方马步军都指挥使、并不遥郡者,白绫大纸七张,大锦褾,牙轴青带。国子博士至洗马、通事舍人、诸王友、六尚奉御、诸卫将军承制、崇班、閤门、祗候、五官正、诸州别驾、枢密院诸房承旨、两使判官、防团副使、率府、率副、率京官馆职、堂后官、中书枢密院主事、诸军职都虞候、忠佐马军步军副都军头、诸班指挥使、藩方马步军副都指挥使、都虞候、内供奉官、至内品,白绫中纸五张,中锦褾,中牙轴青带。秘书郎至将作监、主簿,白绫小纸五张,黄锦褾,角轴青带。幕职、州县官、灵台郎、保章正、诸州长史、司马、中书录事、主书、守当官、枢密院令史、书令史、诸军指挥使、内品待诏、书艺,白绫小纸五张,小锦褾,木轴青带。诸蕃蛮子、大将军司阶、司戈、司候、郎将以上,并白绫大纸,法锦大牙轴,色带。凡修仪、婉容、才人、贵人、美人,销金小凤罗纸七张,销金褾袋,玳瑁轴红丝网,涂金银帉。司言、司正、尚衣、尚食、典宝、常使,金花罗纸七张,法锦褾袋。内降夫人郡君团窠罗纸七张,晕银褾袋。宗室妇常使金花罗纸七张,法锦褾袋。宗室女素罗纸七张,法锦褾袋。国夫人销金团窠五色罗纸七张,晕锦褾袋。郡夫人常使金花罗纸七张,法锦褾袋。郡君县太君遥郡刺史正郎以上妻,并销金常使罗纸七张。馀命妇,并素罗纸七张。 凡封赠父祖为降麻官,用白背五色绫纸,法锦褾,大牙轴。馀虽极品,止给大绫纸,法锦褾,大牙轴。
太祖建隆元年,令百官父母该恩者封赠。
《宋史·太祖本纪》:建隆元年春正月乙巳,赐内外百官军士爵赏,父母该恩者封赠。遣使遍告郡国。按《职官志》:建隆已来,凡有恩例,文武朝官、诸司使副、禁军及蕃方马步都指挥使以上,父亡皆赠官。亲王赠一官,可赠者赠二官,追加大国。皇属近亲如之。追加封爵。服疏及诸亲之服近者赠一官。宰相、枢密使赠一官。使相、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尚书以上、三司使、节度使、留后、观察使、统军上将军、内臣任都知副都知者,赠一官。此皇族及臣僚薨卒赠官之法也。其官秩未至,而因勋旧褒录或没王事,虽卑秩皆赠官加等者,并系临时取旨。至于母后、后族、臣僚,录其先世,各有等差。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赠三世,婕妤二世,贵人止赠其父而已。宰相、三师、三公、王、尚书令、中书令、侍中、枢密使副、知院、同知院事、参知政事、宣徽使、签书同签书枢密院事、观文殿大学士、节度使,并赠三世。东宫三师、仆射、留守、节度使、三司使、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并赠二世。馀官或见任,或致仕,并赠一世。有兄弟同赠者,赠官加一等,父在止一资,文臣有出身,赠至秘书监,无出身,至光禄卿。武臣至金吾卫上将军止。凡赠官至三世者,初赠东宫三少,次东宫三太,次三公,次中书令,次尚书令,次封小国,自小国升次国,自次国升大国,已大国者移国名而已。〈亦有不移者。〉若父、祖旧官已高者,自从旧官加赠。凡追封,不得至王爵。两省官及待制、大卿监、诸卫上将军、观察使、正任防禦使、遥郡观察使、景福殿使、客省使,若子见任或父曾任此官,并赠至三公止。父子官俱不至者,文臣赠至诸行尚书止,武臣赠至节度使、诸卫上将军止,即父曾任中书、枢密使、使相、节度使并一品官者,无止限。待制已上持服经恩,服阕亦许封赠。尚药奉御至医官使曾任文资,许换南班官。司天监官赠不得过大卿、监,仍不许任南班官。凡赠至正郎,许以所赠官换朝散大夫阶,大卿、监以上许换银青阶,赠至二世者即除朝散大夫阶,三世则金紫阶。建隆三年,诏定文武群臣母妻封号。
《宋史·太祖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建隆三年,诏定文武群臣母妻封号: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曾祖母、祖母、母并封国太夫人;诸妃曾祖母、祖母、母并封郡太夫人,婕妤祖母、母并封郡太君;贵人母封县太君。宰相、使相、三师、三公、王、侍中、中书令。〈旧有尚书令。〉曾祖母、祖母、母封国太夫人;妻、国夫人。枢密使副、知院、同知、参知政事、宣徽节度使,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夫人;妻,郡夫人。签枢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同知枢密以上至枢密使、参知政事再经恩及再除者,曾祖母、祖母、母加国太夫人。三司使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东宫三太、文武二品、御史大夫、六尚书、两省侍郎、太常卿、留守、节度使、诸卫上将军、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母,郡太夫人;妻,郡夫人。常侍、宾客、中丞、左右丞、侍郎、翰林学士至龙图阁直学士、给事中、谏议大夫、中书舍人、卿、监、祭酒、詹事、诸王傅、大将军、都督、中都护、副都护、观察留后、观察使、防禦使、团练使,并母郡太君;妻,郡君。庶子、少卿监、司业、郎中、京府少尹、赤县令、少詹事、谕德、将军、刺史、下都督、下都护、家令、率更令、仆,母封县太君;妻,县君,其馀升朝官已上遇恩。并母封县太君;妻,县君,杂五品官至三任与叙封,官当叙封者不复论阶爵。致仕同现任。亡母及亡祖母当封者并如之。父亡无嫡、继母,听封所生母。伎术官不得叙封。自宰相及签书枢密院叙封与三世同,他官惟品至者即时拟封,馀皆俟恩乃叙。
真宗咸平四年,详定文武官封赠及对换之制。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赠官》:咸平四年,诏舍人院详定。知制诰李宗谔等请:赠三世如旧。其东宫一品以下虽曾任宰相,止从本品。文武群臣功隆位极者,特恩追封王爵亦如旧。若因子孙封赠,虽任宰相,并不许封王,虽仍历品而赠,勿得超越。从之。
又按《志·叙封》:咸平四年,从舍人院详定群臣母、妻

所封郡县,依本姓望封。封赠之典,旧制有三代、二代、一代之等,因其官之高下而次第焉。凡初除及每遇大礼封赠三代者,太师、太傅、太保、左右丞相、少师、少傅、少保、枢密使、开府仪同三司、知枢密院事、参知政事、同知枢密院事、枢密副使、签书枢密院。凡遇大礼封赠三代者,节度使。三代初封,曾祖,朝散郎;父,朝请郎。〈签书枢密院事降一等,谓如父与朝散郎之类。〉凡封父、祖系武臣者,视文武臣封赠对换格。封赠一代亦如之。初赠,曾祖,太子少保;祖,太子少傅;父,太子少师。封赠曾祖母、祖母、母、妻国夫人。〈执政官、签书枢密院事,郡夫人。〉凡遇大礼封赠二代者,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进、观文殿大学士、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大夫、观文殿学士、资政、保和殿大学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光禄大夫、左右金吾卫上将军、左右卫上将军。二代初封,祖,通直郎,父,奉议郎。初赠,祖,朝奉郎;父,朝散郎。封赠祖母、母、妻郡夫人。〈观文殿学士,资政,保和殿大学士,并淑人。〉凡遇大礼封赠一代者,文臣通直郎以上,武臣修武郎以上。一代初封赠父,文臣承事郎,武臣、内侍、伎术官、将校并忠训郎,母、妻孺人。凡文臣赠官通直郎以上。〈寺、监官以上未升朝者,杂压在通直郎之上同。〉每赠两官,至奉直大夫一官。〈有出身不赠奉直大夫、中散大夫。〉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进、观文殿大学士、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大夫、观文殿学士、资政保和殿大学士、六曹尚书、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光禄大夫、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资政保和端明殿学士、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学士、左右散骑常侍、权六曹尚书、御史中丞、开府尹、六曹侍郎、枢密直学士、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直学士,每赠三官,至奉直大夫二官,至通议大夫一官。〈有出身人不赠奉直、中散大夫。〉凡文武臣封赠对换〈诸文武臣封赠对换,以所加官准格对换,并听从高〉。承事郎换忠训郎,宣义郎换从义、秉节郎,宣教郎换训武、修武郎,通直郎换武义、武翼郎,奉义郎换武节、武略、武经郎,承义郎换武功、武德、武显郎。朝奉郎换武义、武翼大夫,朝散郎换武节、武略、武经大夫,朝请郎换武功、武德、武显大夫。朝奉大夫换遥郡刺史,朝散大夫换遥郡团练使,朝请大夫换遥郡防禦使。奉直、朝议大夫换刺史,中散、中奉大夫换团练使,中大夫换防禦使,大中大夫、通议、通奉大夫换观察使,正议、正奉、宣奉大夫换承宣使,光禄大夫、银青、金紫光禄大夫换节度使。凡文武官父任承直郎以下赠承直郎,留守、节察判官,留守府判官、节度判官,承议郎。儒林郎,支、掌、防、团判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防禦判官、团练判官,奉议郎。文林郎、从事郎、从政郎,两使初等职官、令、录,留守推官、观察推官、军事判官、军事推官、司录参军、录事参军,团练推官、军监判官、防禦判官,县令,通直郎。修职郎,知令、录,知司录参军、知录事参军、县丞,宣教郎。迪功郎,判、司、簿、尉,军巡判官、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司户参军、主簿、县尉,宣义郎。
大中祥符四年二月壬戌,诏文武官该叙封欲回授祖父母者听。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元年,诏文武官出继者许叙封本生父母。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天禧元年,令文武升朝官无嫡母者听封生母,曾任升朝而致仕,即许叙封。令给谏、舍人母并封郡太君,妻,郡君。
天禧三年,令学士官未至谏议者母皆得封郡君。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盛度传》:天禧三年,诏许中书舍人、给事中、谏议大夫母封郡太君,而学士不预。时度官兵部郎中,因请追封其母,自是学士官未至谏议者,其母皆得封郡君。
天禧四年,令翰林学士至龙图阁直学士封赠,如给、舍例。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文武群臣母妻封号。天禧四年,令翰林学士至龙图阁直学士,如给、舍例。
仁宗天圣 年,诏遇覃恩兄弟俱该封赠者,比常例优加。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渑水燕谈录》:天圣中,诏每遇覃霈朝臣中兄弟,俱该封赠,许列状陈乞,特比常例,优加封叙。从王子融请也。
嘉祐六年冬十月戊寅,许康州刺史李枢以己官封赠父母。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哲宗元祐元年,令臣僚封赠父母依旧制命词。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元祐元年,中书省言:臣僚封赠父母,依旧制命词,大中大夫观察使以上用专词,馀用泛词。
元祐二年,定臣僚封赠生母及妻之制。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元祐二年,诏:父及嫡母存,不得请所生母封赠。所生母未封,亦不许先及其妻。
绍圣元年,诏宗室换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赠三官。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云云。
绍圣二年,诏寺监官遇大礼封赠。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绍圣二年,诏:寺监官杂压在通直郎之上者,虽系宣教郎,遇大礼封赠。
徽宗政和二年,定命妇及封赠之制。
《宋史·徽宗本纪》:政和二年十二月乙巳,定命妇名为九等。按《职官志》:政和二年,诏:封母则随所封五等。
〈注〉谓如封南阳县开国男,则随其爵称南阳县男夫人,封魏国公,则称魏国公夫人之类。

妇人不因夫、子得封号。
谓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士庶人妇女年百岁,并特旨若回授者。

或因子孙得封赠,其夫至升朝,或非升朝,应封赠者,并孺人。
孝宗淳熙三年,封文武官父母。
《宋史·孝宗本纪》:淳熙三年十二月甲午,朝德寿宫,行庆寿礼。文武官封父母。

金定官诰之制。
《金史·百官志》:官诰:亲王,红遍地云气翔鸾锦褾,金鸾五色罗十五幅,宝装犀轴。一品,红遍地云鹤锦褾,金云鹤五色罗十四幅,犀轴。二品、三品,红遍地龟莲锦褾,素五色绫十二幅,玳瑁轴。四品、五品,红遍地水藻戏鳞锦褾,大白绫十幅,银里间镀轴,元牙轴承安四年改之,大定二年复改为金缕角轴。六品、七品,红遍地草锦褾,小白绫八幅,角轴,大安加银缕。公主、王妃与亲王同。郡主、县主、夫人,红遍地瑞莲鸂𪆟锦褾,金莲鸂𪆟五色罗十五幅。郡王夫人、国夫人,红遍地芙蓉花锦褾,金花五色绫十二幅,玳瑁轴。县君、孺人、乡君,红遍地杂花锦褾,素五色小绫十幅,银里间镀轴。轴之制,如径二寸馀大钱贯枢之,两端复以犀象为钿以辖之,可圆转如轮。
〈注〉金格,一品,红罗画云气盘龙锦褾,金龙五色罗十七幅,宝装玉轴。二品,翔凤褾,金凤罗十六幅,犀轴。三品、四品,盘凤褾,金凤罗十五幅。五品,翔鸾锦褾,金鸾罗十四幅。以上幅皆用五色罗,轴皆用犀。六品,御仙花锦褾,金花五色绫十二幅。七品、八品、九品,太平花锦褾,金花五色小绫十幅。轴皆用玳瑁。凡褾皆红,幅皆五色。夫人以上制授,馀敕授,皆给本色锦囊。
熙宗天眷元年,诏百官诰命各用本字。
《金史·熙宗本纪》:天眷元年九月乙未,诏百官诰命,女直、契丹、汉人各用本字,渤海同汉人。
皇统元年春正月己未,初定命妇封号。
《金史·熙宗本纪》云云。
世宗大定十年夏四月丁酉,制命妇犯奸,不用夫荫以子封者,不拘此法。
《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年四月己亥,制一品命妇,衣服听用明金。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章宗明昌三年,命宰执改除外任者与宰执一例封赠。
《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三年十一月壬午,尚书省奏:知河南府事程峄乞进封父祖。权尚书礼部郎中党怀英言:凡宰执改除外任长官,其佐官以下相见礼仪皆与他长官不同,其子亦得试补省令史。其子且尔,父祖封赠理当不同,合与宰执一例封赠。从之。
泰和元年春正月甲戌,初命文武官官职俱至三品者许赠其祖。
《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世祖至元二十年,定百官计考封赠之制。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凡封赠之制:至元初,唯一二勋旧之家以特恩见褒,虽略有成法,未悉行之。至元二十年,制:考课虽以五事责办管民官,为无激劝之方,徒示虚文,竟无实效。自今每岁终考课,管民官五事备具,内外诸司官职任内各有成效者,为中考。第一考,对官品加妻封号。第二考,令子弟承荫叙仕。第三考,封赠祖父母、父母。品格不及封赠者,量迁官品,其有政绩殊异者,不须升擢,仰中书参酌旧制,出给诰命。
武宗至大二年,诏定流官封赠等第。
《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二年十二月丁丑,诏:定流官封赠等第。按《选举志》:至大二年,诏:流官五品以上父母、正妻,七品以上正妻,令尚书省议行封赠之制。礼部集吏部、翰林国史院、集贤院、太常等官,议封赠谥号等第,制以封赠非世祖所行,其令罢之。又按《志》:凡覃官:至大二年,诏:内官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服色、班次、封荫皆凭散官。三品者递进一阶,至正三品上阶而止。其应入流品者,有出身吏员译史等,考满加散官一等。
至大三年,令蒙古儒学教授一体普覃。
《元史·武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云云。
至大四年,诏在任官员普覃散官一等。
《元史·武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云云。
仁宗皇庆元年二月甲戌,制定封赠名爵等级著为令。
《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延祐二年十二月癸巳,命省臣定拟封赠通例,俾高下适宜以闻。
《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延祐三年夏四月庚子,命中书省与御史台、翰林、集贤院集议封赠通制,著为令。
《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延祐五年二月庚申,罢封赠。
《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英宗至治三年,始定封赠之典。
《元史·英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至治三年,省臣言:封赠之制,本以激劝将来,比因泛请者众,遂致中辍。诏从新设法议拟与行,毋致冗滥。礼部从新分立等第:正从一品封赠三代,爵国公,勋正上柱国,从柱国母、妻并国夫人。正从二品封赠二代,爵郡公,勋正上护军,从护军,母、妻并郡夫人。正从三品封赠二代,爵郡侯,勋正上轻车都尉,从轻车都尉母、妻并郡夫人。正从四品封赠父母,爵郡伯,勋正上骑都尉,从骑都尉,母、妻并郡君。正五品封赠父母,爵县子,勋骁骑尉,母、妻并县君。从五品封赠父母,爵县男,勋飞骑尉,母、妻并县君。正从六品封赠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并宜人。正从一品至五品宣授,六品至七品敕牒。如应封赠三代者,曾祖父母一道,祖父母一道,父母一道,生者各号给降。封赠者,一品至五品并用散官勋爵,六品七品止用散官职事,从一高。封赠曾祖,降祖一等,祖降父一等,父母妻并与夫、子同。父母在仕者不封,已致仕并不在仕者封之,虽在仕弃职就封者听。父母应封,而让曾祖父母、祖父母者听。诸子应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嫡母亡,得并封。若所生母未封赠者,不得先封其妻。诸职官曾受赃,不许申请,封赠之后,但犯取受之赃,并行追夺。其父祖元有官进一阶,不在追夺之例。父祖元有官者,随其所带文武官上封赠,若已是封赠之官,上于本等官上许进一阶,阶满者更不在封赠之限。〈如子官至四品,其父祖已带四品上阶之类。〉或两子当封者,从一高。文武不同者,从所请。妇人因其子封赠,而夫、子两有官者,从一高。封赠曾祖母、祖母并母,生封并加太字,若已亡殁或曾祖、祖父、父在者,不加太字。职官居丧,应封赠曾祖父母、祖父母者听。其应受封之人,居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舅姑、夫丧者,服阕申请。应封赠者,有使远死节,有临阵死事者,验事特议加封。应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已殁,继室亦上封一人,馀不在封赠之例。妇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许再嫁,如不遵守,将所受宣敕追夺,断罪离异。父母曾任三品以上官,亡殁,生前有勋劳,为上知遇者,子孙虽不仕,具实迹赴所在官司保结申请,验事迹可否,量拟封赠。无后者,许有司保结申请。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恶奸盗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礼娶到正室,或系再醮倡优婢妾,并不许申请。凡告请封赠者,随朝并京官行省、行台、宣慰司、廉访司见任官,各于任所申请。其馀官员,见任并已除未任,至得替日,随其解由申请。致仕官于所在官司申请。正从七品至正从六品,止封一次。升至正从五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四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三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二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一品,封赠一次。凡封赠流官父祖曾任三品以上者,许请谥。如立朝有大节,功勋在王室者,许加功臣之号。又按《志》:至治三年,诏:封赠之典,本以激劝忠孝,今后散官职事勋爵,依例加授,外任官员并许在任申请,其馀合行事理,各依旧制。
泰定帝泰定元年,诏犯赃官员,不得封赠,能改过者听依例申请。
《元史·泰定帝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泰定元年,诏:犯赃官员,不得封赠,沉郁既久,宜许自新,有能涤虑改过,再历两任无过者,许所管上司正官从公保明,监察御史、廉访司覆察是实,并听依例申请。

明定内外官封赠之制。
《明会典》:国初,在京品官踰年,实授给本身诰敕。三年考称,始得封赠。外官三年考称,给本身诰敕。六年、九年,始得封赠。后京官免试职,初授散官,待考满,始给诰敕,并与封赠外官满一考,而以最闻者,亦即与封赠。
太祖洪武八年,定受封焚黄礼仪。
《明会典》:洪武八年,令官员祖父母、父母受封,迎诰至家,祖父母、父母则与子孙,各具服拜受。男子受于正厅,妇人受于中堂。如不存者,子孙拜受,择日焚黄。
凡焚黄前一日,受诰于本家祠堂中,设案卓一于

中间,设香烛卓一于案前,置祝文于案。至日清晨,孝子捧封赠诰命,置祠堂中案上,著能写人以黄纸一副,依诰命一般誊抄,置于案卓。执事者,陈设祭物于案前。孝子等,各就拜位,从祭子女列于后。赞礼者,赞:鞠躬,拜,兴,拜,兴,平身。至香案前,赞:跪,上香,祭酒,亚祭酒,三祭酒。读祝执事者,取祝文,跪于右,读,讫。赞:宣诰。宣诰者,立于东,宣。讫,赞:俯伏,兴,平身。赞:焚黄。读祝者,取祝文,宣诰者取黄,俱至焚所,焚烧。孝子酹酒。礼毕。洪武十六年,定四品官封赠次数。
《明会典》:凡封赠次数,洪武十六年,奏准正从四品封赠一次。
洪武十七年,奏定有封爵者,给诰,皆如一品之制。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定武职官封赠之制。
《明会典》:凡封赠洪武二十四年,令凡武职,父见任,不封嫡、继母。存所生庶母,不封再醮妇,不封嫡。继母已故,所生母见在,合照子职封嫡。继母及所生母,俱故,止赠嫡母。嫡母已故,合封继母,赠嫡母,兄从军弟袭职,合封赠父母。伯叔从军侄代袭者,系为人后,合封赠伯叔。父母袭祖职者,止封赠本父母。其致仕官升除,不与升授,止与原授。凡试职官及弟男子侄,并致仕官,不授诰。有特旨与者,不在例。其父祖原授官职大,未经封赠,今子孙见袭官职小,该给诰命。其祖母并母,俱依父祖原职封赠。若父祖原授官职小,今子孙见授官职大,其祖母并母,俱依子孙职封赠。洪武二十六年,定功臣及文武官推封等制。
《明会典》:凡功臣推封三代。洪武二十六年,定公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国公。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国夫人。本官妻封某国夫人。侯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侯。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侯夫人。本官妻封某侯。夫人伯子男同。又定封赠公侯伯子男者,其公侯夫人,各从其爵。伯子男夫人,止封夫人,不许用爵。 凡命妇,因子孙官爵,封母并祖母者,并加太字,追封则不用。 凡推封,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赠三代,二品三品赠二代,四品至七品赠父母妻室。 一、凡文官一品至七品,止封赠散官职事,其合封一代、二代、三代者,俱照见授职事。父母见任者,不封。已致仕,并不在任者,封之。能在任弃职就封者,听。凡父职高于子者,依原职,进一阶。职卑者,从子官封。 一、凡诸子应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嫡母亡,得并封。若所生母未封赠,不得先封其妻。 一、两子当封,从一高者。妇人因其子封赠,而夫子两有官,亦从一高者。一、应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生前未封,已殁,继室当封者,正妻亦当追赠。其继室止封一人。 凡封赠职级,洪武二十六年,定正一品至从七品,曾祖父、祖父、父各照见授职事,依例封赠。正从一品,曾祖母、祖母、母各封赠夫人〈后称一品夫人〉。正从二品,祖母、母、妻各封赠夫人。正从三品,祖母、母、妻,各封赠淑人。正从四品,母、妻,各封赠恭人。正从五品,母、妻,各封赠宜人。正从六品,母、妻,各封赠安人。正从七品,母、妻各封赠孺人。 凡遇前项封赠,依例具本奏闻,吏科给事中置立文簿,附写各该封赠爵职,钦用敕符御宝,本部抄录,具印信手本,送中书舍人书写诰敕。其文职官员,申请封赠,本部行移保勘。如果于例相应,然后照例施行。 凡封赠次数,洪武二十六年,定正从七品至正从六品,止封一次。升至正从五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三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二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一品,封赠一次。 凡诰敕等级,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至五品,皆授以诰命。六品至九品,皆授以敕命。妇人从夫品级,诰用制诰之宝,敕用敕命之宝,仍以文簿与诰敕,各编字号,复用宝识之文簿,藏于内府。 凡诰敕轴制,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官诰,用玉轴。二品官诰,用犀轴。三品、四品诰,用抹金轴。五品以下,用角轴。 凡给授,洪武二十六年,定京官四品以上,试职实授,颁给诰命,取自上裁。五品以下官,初任试职,一年后,考覈堪用者,与实授,颁给诰敕。已入流仓官,不须试职,候一年任满,给与敕命。守支未入流品官员,俱与实授,不给敕命。在外官员,三年为一考,称职者,颁给诰敕。升除官员,合与实授者,于本任内历事一年后,方可出给诰敕。其有才能卓异之人,出自特恩者,不拘此例。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正官,颁给诰敕,取自上裁。本部遇有应给诰敕官员,具本奏闻,仍具印信手本,开写合授散官,并年籍脚色,送中书舍人,候书写完备,本部具印信手本,送尚宝司,于御前用宝讫,具奏御前颁给。〈近例,各官在京者,吏部引奏颁给。在外者,本司收贮,陆续顺赍给授〉 凡停给,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恶、奸盗、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礼娶到正室,或系再醮娼优婢妾,并不许申请。 凡追夺,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官封赠后,但犯取受之赃,并行追夺。其祖父原有官进阶,非因子封赠者,不在追夺之例。 凡妇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许再嫁。如不遵守,将所授诰敕追夺,断罪离异。其有追夺为事官员诰敕,具本奏缴内府,会同吏科给事中、中书舍人,于勘合底簿内,附写为事缘由,眼同烧燬。
武职有功,应封赠祖父母、父母、妻室者,照依钦定

资格,一品封赠三代,二品、三品封赠二代,四品以下封赠一代。正一品至从六品,曾祖父、祖父、父各照见授职事对品封赠。正从一品曾祖母、祖母、母、妻各封赠夫人。正从二品祖母、母、妻各封赠夫人。正从三品祖母、母、妻各封赠淑人。正从四品母、妻各封赠恭人。正从五品母、妻各封赠宜人。正从六品母、妻各封赠安人。 近制文武官诰敕,于常朝日皇极门颁给,领诰敕官,具朝服,行五拜三叩头礼,与洪武间所定不同。今仍载旧仪备考:洪武二十六年,定陈设如常仪,至日,皇帝升殿,鸣鞭,百官一拜叩头。毕,引礼引受诰官,诣拜位。执事官举诰案于丹墀中道,或吏部,或兵部官奏讫。赞:鞠躬,乐作,四拜,平身,乐止。执事官举诰案置于丹墀中道。赞:跪,俯伏,兴,乐作,又四拜,乐止。礼毕。颁诰乐与朝贺同。 散官自荣禄大夫,至登仕佐郎,九等十八级,有初授、升授、加授,以历考为差。至今遵行而例小异。在京文职,初授散官,春秋类题,或遇覃恩,概与升授。惟考满仍旧。洪武二十六年,定凡白身人入仕,并杂职人等初入流者,与对品。初授散官,任内历俸三年,初考称职,与升授。散官又历俸三年,再考,功绩显著,方与加授。散官若考覈平常者,止与初授。任内未经初考,迁调改除者,仍照见授职事,与初授。散官,已经初考合得升授迁调,改除,仍系本等品级者,照见授职事,与升授。散官若升等者,止与对品。初授或有已得升授,未经再考,迁调改除,仍系本等品级者,照见授职事,与升授。散官已经再考,合得加授,迁调改除,仍系本等品级者,与加授。散官若升等者,止与对品。初授其先,曾历仕二品、三品等职,今次降用,若系有罪,及阘茸不称职,贬降者,照依见授职事,与初授。散官若量材任使,不系贬降,但今授职事比与原授降等,其原授散官诰敕仍旧者,亦照见授职事,与对品。初授散官俱于三年之后,照例升授。其加赠一节,考验本人生前功绩,合得加授者,照例给与。又定凡封赠文官、散官,如上阶特进光禄大夫、光禄大夫之类,非特奉旨者,不与。 正一品初授特进荣禄大夫,升授特进光禄大夫。 从一品初授荣禄大夫,升授光禄大夫。 正二品初授资善大夫,升授资政大夫,加授资德大夫。 从二品初授中奉大夫,升授通奉大夫,加授正奉大夫。 正三品初授嘉议大夫,升授通议大夫,加授正议大夫。 从三品初授亚中大夫,升授中大夫,加授太中大夫。 正四品初授中顺大夫,升授中宪大夫,加授中议大夫。 从四品初授朝列大夫,升授朝议大夫,加授朝请大夫。
正五品初授奉议大夫,升授奉政大夫。 从五品

初授奉训大夫,升授奉直大夫。 正六品初授承直郎,升授承德郎。 从六品初授承务郎,升授儒林郎。儒士出身宣德郎,吏才干出身。 正七品初授承事郎,升授文林郎。儒士出身宣议郎,吏才干出身。 从七品初授从仕郎,升授徵仕郎。 正八品初授迪功郎,升授修职郎。 从八品初授迪功佐郎,升授修职佐郎。 正九品初授将仕郎,升授登仕郎。 从九品初授将仕佐郎,升授登仕佐郎。
洪武二十九年,定义男封赠之制。
《明会典》:洪武二十九年,令凡义男承袭义父官职,又随义父姓者,当封赠义父母。若出姓者,不封赠,其亲父母亦未得封赠。若本官以后,自立功升职者,许封赠亲父母。若代义父总旗先锋身役,后自立功得官,而尚随义父姓者,封赠义父母。出姓者,封赠亲父母。女婿承袭妻父职事者,封赠妻父母。若代妻父总小旗役,后自得官者,当封赠父母。
成祖永乐二十二年,定王府长史及五品以下官封诰例。
《明会典》:永乐二十二年,令在京王府未之国者,本府长史等官,历俸三年,照京官事例,请给诰命。按《续文献通考》:永乐二十二年,诏五品以下官,曾经一考称职,未给诰敕,升用改除者,一体封赠。未及一考,升用改除者,满日方给。
仁宗洪熙元年,令方面官九年考满,方与封赠。
《明会典》:洪熙元年,令方面官到京,曾经一考称职,给与本身诰命。九年考满,方与封赠。
宣宗宣德元年,定给王府官诰敕。
《明会典》:宣德元年,令在外王府长史、纪善,九年无过者,许给诰敕。
宣德五年,定官员犯赃罪,追夺封诰之例。
《明会典》:宣德五年,令应授诰敕官,其犯赃罪,在未授之先,已经赦宥,免夺。若在既授之后,虽经赦宥,亦追夺。
宣德十年,令在外官员,三年考满,称职者,给与诰敕。按《明会典》云云。
英宗正统二年,定给经历官敕命。
《明会典》:正统二年,奏准收粮经历,三年考满,任内收粮十万石之上者,给与敕命。
正统三年,令文官考满,方与诰命。
《明会典》:正统三年,令文官诰敕,俱待九年考满,方与。
正统六年,定替职武官封妻等例。
《明会典》:正统六年,令武官有废疾,或年幼,其弟若叔替职者,兄侄终身无子,方得封妻妇人。夫与子俱有官,依文职例,从其高者封赠。
正统十二年,令诰敕轴数依品递减。
《明会典》:凡诰敕轴数,正统十二年,定一品五轴,二品三轴,三品二轴,四品至七品俱一轴。
正统十四年,诏外官有卓异政绩,不拘考满,给敕旌异。
《明会典》:正统十四年,诏外官,曾经抚按官保举,果有卓异政绩,不拘三六年考满,先与应得诰敕旌异。正统  年,定武官续写诰敕之例。
《明会典》:凡续写,正统以后,专差通政司官一员,提督武官诰敕。遇有袭职替职等项,官员赍诰,前来告续者,查对明白,照例续写,类奏给还。凡已经给授者,并依此例,不许重给。近例,每三年,兵部委官一员,会同誊黄官及中书舍人,将内府节年见在收贮,驳查未报诰轴,及各官造报,末撰册结通行,清查明白,开送该司,将各处送到贴黄文册,比对各官父祖,从军立功升职,无差,应请续者,照例查撰,奏送中书舍人书写。如查无下落,仍行该都司卫所,责委官员,再行查勘。
代宗景泰五年,定外官,九年考满,给与诰敕。
《明会典》:凡查覈,景泰五年,奏定在外司府州县等官,九年考满,请给诰敕,付考功司查其考称平常,仍行各该衙门掌印官勘实,其巡抚、巡按奏保旌异官员,本部查曾经考满,果堪旌异者,仍行都察院,转行巡按御史覈勘,卓异政绩,具奏定夺。
英宗天顺元年,定移封之制,更定品官诰敕轴数。
《明会典》:凡奏请移封,天顺元年,奏准两京官封赠,其父有犯罪,问革为民,不得受封。愿将本身诰敕移封者,奏请定夺。 凡诰敕轴数,天顺元年,奏定一品四轴,二品、三品三轴,四品至七品二轴。
天顺二年,诏文官未及一考,父母见在者,授封。按《续文献通考》:天顺二年,诏文官未及一考,父母见在者,授封。其父在而母亡,或母在父亡者,奏准共给一道。
宪宗成化元年,令京官诰命移封亲者,奏请定夺。
《明会典》:成化元年,题准在京品官,考满,应得本身诰命。或以亲老,乞停本身,而移封其亲者,吏部奏请定夺。
成化六年,令边方方面官,考满,给与诰命。
《明会典》:成化六年,令边方方面知府,不得给由赴部,九年考满,一体给与应得诰命。
成化 年许,土官封赠父祖。
《明会典》:凡土官,无封赠父祖例,止与本身诰敕。成化以来,该抚按衙门,查勘无碍,奏请兵部覆题,亦准封赠。
成化二十三年,令武职子,任在京文官者,封赠依文官例。
《明会典》:凡命妇,因子孙品级,封母并祖母者,并加太字。若已亡殁,或曾祖、祖父在者,不加。成化二十三年,令凡武职子,任在京文职,照依文官事例,父职高于子者,依原职进一阶。职卑者,从子官封。
孝宗弘治元年,定继母封赠例。
《明会典》:弘治元年,题准继母当封者,止封一人。近例,若前继母曾因其父授封,后继母见在未封者,从子官封。
弘治四年,令外官考满,请给诰敕,止行本衙门掌印官,覈实具奏。
《明会典》:凡查覈在外司府州县官,九年考满,请给诰敕。弘治四年,议准止行本衙门掌印官覈实,径自具奏,免行风宪官,以致稽延。
弘治十一年,令各官应给诰敕,未领,降调者,非犯大罪,仍给与。
《明会典》:凡补给,弘治十一年,令各官考满,准给诰敕,未领,因事降调者,非犯贪淫酷刑,皆仍给与。弘治十四年,令公侯伯加师保,不许乞赠三代。按《明会典》:凡公侯伯加师保,弘治十四年,奏准止授本身,不许乞赠三代。
弘治十八年,定嫡母生母封赠例。
《明会典》:弘治十八年,题准凡当封赠母,而父官高于己者,如系嫡母,照旧例,从父之官。如系生母,止照子官品。
武宗正德五年,令文官革职,非犯赃罪,免夺诰敕。
《明会典》:凡追夺诰敕,正德五年,令文官有閒住为民,充军者,非犯赃罪,皆免追夺。
正德八年,更定封赠之制。
《明会典》:议准凡伯叔父自己立功,故绝,本人系亲侄,或听继为嗣,未听继为嗣,今袭职,止合封伯叔父母。若伯叔父袭祖职故绝,本人曾听继为嗣,亦止合封赠伯叔父母,本身父母俱不得封赠。若伯叔父袭祖职,故绝,本人不曾立为嗣子,只以伦序应该承袭祖职者,各封赠本人父母。 一、兄立功授职,亲弟袭职,封赠本身父母,其妻不得授封。待传之子,照侄袭伯叔事例,封赠伯叔父母。本身父母,理无封赠。其有移己及妻之封,于其父母者,听。 一、军职母祖母系再醮,母子无绝道,俱准授封。 一、武官生母见在,压于嫡母,不得授封者,本官之妻,亦不得授封。若军职缘事问革为民者,见在,本身及妻,不得授封。待亡后,方许授赠。 一、侄代伯叔总小旗役,以后自立军功升职者,以自己立功论,当封本生父母。其侄男袭替伯叔职,系为人后者,己及妻,照例封赠。 一、军职,除犯该强盗,妄保官员揭黄罢职等项,应该追夺诰命,照例不准外,其犯该人命失机,不孝,及窃盗掏摸,盗官畜产,白昼抢夺,奸宿军妻,行止有亏,败伦伤化,卖放军馀十名以上,充军为民,或身终,或年六十,子孙袭替后,能立功升职,大于祖职者,止得本身封赠。若父祖六十岁尚在,则本身亦不授封。若充军为民之人,复还原卫原职,又自立功升职者,亦不得封赠。一、武职由恩荫传,乞报捷等项,致位通显,虽无军功,或先世姻连国家,或本身竭力王事,非如纳银等项升级者,及虽系纳银等项进身,能自立军功三级以上者,俱准给应得诰命。其专以纳银等项进身,虽有军功一二级,或恩荫一二次者,不准给。若奉一时特恩,临时奏请,子孙袭替,不系军功者,照例减革。
世宗嘉靖元年,令各官死于忠谏者,父母妻室,俱授封赠。其长官司长官封赠,照土官例。
《明会典》:嘉靖元年,令各官死于忠谏,已经追赠荫叙者,其父母妻室,不限存殁,俱授封赠,给与诰敕。奏准长官司长官敕命,准照土官资格,六品封赠,正长官作正六品,副从六品。
嘉靖十年,定公侯伯封赠,及外官考满,请给诰敕等制。
《明会典》:凡奏请封赠,嘉靖十年,题准公侯伯子孙承袭后,俱要积有年劳,方许封赠。本部照例,行移兵部,查据年劳实迹,上请定夺。近例,公侯伯之父未袭爵而亡,其子奏乞追赠,行该府查勘无碍,照例题给诰命。 凡查覈,在外司府州县等官,九年考满,请给诰敕。嘉靖十年,题准抚按官保举覈实者,吏部即照京官例,题给,免再行覈勘。
嘉靖十一年,令军职官,不得以妾作妻,冒受封诰。按《明会典》:嘉靖十一年,题准军职,有以妾作妻,冒受封诰者,许令首官改正,免罪。若有欺隐,事发,重治。嘉靖十三年,令职官受赃降调,不许给诰敕。
《明会典》:凡诸职官曾受赃者,不许申请。嘉靖十三年,令考察降调官,不许滥给原任诰敕。
嘉靖十四年,定侯伯移封之制。
《明会典》:凡移封本生,嘉靖十四年,题准侯伯以旁支承袭,奏将自己并妻应得诰命,移封所生父母、祖父母者,准给。
嘉靖十九年,定公侯伯封生母,及皇亲封伯追赠之制。
《明会典》:凡公侯伯生母,嘉靖十九年,题准因子授封太夫人,其嫡母见存,已封夫人者,俱加太字,并给诰命。 凡皇亲封伯追赠,嘉靖十九年,题准追赠二代。
嘉靖二十四年,定外官遇升,给原任诰敕之制。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四年,题准外官给由到部,未经引复,遇升别官,查有抚按旌荐者,仍给原任诰敕。嘉靖二十八年,令以封赠,乞复父原职致仕者,奏请定夺。
《明会典》:嘉靖二十八年,题准凡当封赠父,而父曾经考察,冠带閒住,乞复父原职致仕者,吏部奏请定夺。
嘉靖三十年,令京官升外职者,给原任诰敕。
《明会典》:嘉靖三十年,奏准京官出差,给由公文到部,随升外职者,准给原任诰敕。
嘉靖三十二年,定改给敕命之制。
《明会典》:凡改给,嘉靖三十二年,奏准先任外官,准给敕命,未领,后升京官,品同,请改给者,具奏定夺。嘉靖三十四年,令给死节官诰敕。
《明会典》:嘉靖三十四年,题准凡阵亡死节官,加赠者,给与诰敕。
嘉靖三十七年,令给致仕官诰敕。
《明会典》:嘉靖三十七年,奏准各官考满,复职后,未经请给诰敕,寻准致仕者,仍奏请给与。
嘉靖三十八年,令:京官以本身诰敕,移封本生父母者,听。
《明会典》:嘉靖三十八年,奏准京官已封过继父母,乞将本身及妻应得诰敕,移封本生父母者,奏请准封。
嘉靖四十一年,定给外官诰敕例。
《明会典》:嘉靖四十一年,题准外官考满,查其任内,抚按荐举三次以上,方准请给诰敕。
嘉靖四十二年,令京堂官以本身诰敕,移赠本生祖父母者,听。
《明会典》:嘉靖四十二年,奏准三品京堂官,已赠过继祖父母,乞将本身及妻诰命,移赠本生祖父母者,奏请准赠。
嘉靖四十四年,定给御史及外官诰敕例。
《明会典》:嘉靖四十四年,题准凡中差御史,并各衙门荐举者,限三次以上,其巡抚巡按,但有荐举,不拘次数,即与题给。在外司府州县及卫首领等官,九年考满,请给诰敕,查系本部考称者,即取供结类题,不拘荐次。平常者,不准。
穆宗隆庆元年,定追赠生母及改给阁臣诰命例。
《明会典》:隆庆元年,题准嫡母受封,而生母先亡者,准追赠。 又题准阁臣,先任二品,蒙恩封赠,寻加从一品,而前项诰命,尚未撰写颁给者,以新衔改给。隆庆二年,令三母不得并封。
《明会典》:隆庆二年,题准三母不得并封。今后封赠,止许嫡母一人,生母一人,继嫡母不得概封。
隆庆五年,令方面官历京堂官改给诰命。
《明会典》:隆庆五年,题准方面官已给诰命,后历京堂官,品同,考满,复请改给者,具奏定夺。
隆庆六年,定百官遇覃恩封赠,及皇亲封伯追赠等制。
《明会典》:隆庆六年,奏准凡遇覃恩,祖父曾经考察为民,不得封赠,乞停本身封典,准复祖父冠带閒住者,奏请定夺。非系覃恩者,不准。 又题准在京丁忧养病,给假等官,与见任同,如遇覃恩,候复除日,一体请给诰敕。其升授京官,在覃恩月日以前者,不分已未到任,俱准给。 凡皇亲封伯追赠,隆庆六年,题准追赠三代。
神宗万历元年,定京堂官改给诰命等制。
《明会典》:万历元年,题准京堂官先任方面二品,已领诰命,后历京官三品,考满者,许以京衔改给。 又题准行各该巡抚衙门,将所属卫所请诰、续诰官员,除因便赴京,愿由军卫起文者,听其亲赍,赴部请续外。其馀俱覈造功次、履历、氏代,总册,连原领诰轴,每春夏季终,差人类赍赴部,以凭转送,誊黄衙门查誊拟授,兵部岁差官二员赍去散给。 又题准凡锦衣卫官旗将军,及不系世袭者,照文职例,以三年为率,查无违碍,方许保结请诰。 又题准武职子孙,见任文职,进阶授封者,兵部照例,查送誊黄衙门,转开吏部,行翰林官,撰述颁给。 凡军职授诰之后,子孙不能保守,如遇水火盗贼者,例无重给。
万历五年,定土官等给诰敕之制。
《明会典》:凡各处土官,请给诰敕,行本布政司转行,按察司委官访察无碍,会奏,仍具结状,缴报到部,单题。万历五年,题准,凡土官积有年劳,地方安静,当得封典,止申呈各该司道衙门,勘结明白,转呈抚按,即与具奏,不必自行陈请。如有阻滞不行者,方许具实陈奏。 凡新选驸马诰命,准礼部咨具题,引奏御前颁给。 凡朝鲜国王诰命,准礼部咨具题,照例颁给。
凡番僧袭替国师、禅师,应给诰敕,礼部奏准,移咨

本部,单题撰写,其颁给与王诰事体同。 凡敕谕封宫内夫人,准礼部咨具题,撰述用宝。完日,仍题行中书舍人,转送司礼监颁给。
万历六年,令文官父任武职,及百官遇覃恩,愿停本身封典,复父职者,酌量封赠。
《明会典》:万历六年,题准文职官,父任武职,品高于子者,仍旧进阶。品卑者,照子官品,仍于武职内,对品封赠,阶亦如之。即一品、二品,亦照此例。移咨兵部,一体给与武轴。 又题准,凡遇覃恩,有奏愿停本身封典,复父职者,查其父所犯,除贪酷不准外,若以别罪,为民准与閒住,閒住准与致仕,后复遇恩,不许又请递加。近例请复父职者,俱免停本身封典。 凡武职有子任在京文职者,万历六年,议定职高于子者,仍旧进阶。卑者,照子文官品给。查武官品同者,封赠俱给武轴,前撰述例停止。
万历七年,定王府将军、郡主仪宾等,给授诰命式。按《明会典》:凡各王府将军、郡主仪宾等诰命,礼部奏准,移咨本部,类奏撰写用宝,并造袱匣完备,该府具奏关领,仍候礼部移咨到日,类奏给授。万历七年,题准王府应给诰命者,礼部移咨到部,随即题覆用宝后,类送本部收贮。遇有该省朝贺官员,顺便赍回,付各该布政司分发,各长史司教授颁领。本部随将所给轴数,行文各布政司知会,取各长史司教授领状类缴。
万历八年,定追夺诰敕之制。
《明会典》:万历八年,题准文官犯该充军以上重罪,及以贪酷除名者,原给诰敕,吏部每年两次,类题追夺。
万历十二年,定武职官请诰之例。
《明会典》:万历十二年,题准武职旁支子孙,继袭祖职,俱待三年满日,在内从兵部,在外从抚按,批允请诰,方册结送部覆覈,照例题请撰给。若未及三年,或在任犯罪者,俱不准。
万历十三年,令荐举官得给诰敕,其内外官员给发数目,该衙门一月一报。
《明会典》:万历十三年,题准南赣郧阳都御史,荐举所属,照依延绥、甘肃、宁夏事例,一体作为正荐。其旁荐,除南北直隶差多荐易者,仍以三次为准。其各省但有旁荐,不必拘定三次,查果政绩优异者,亦得请给诰敕。 凡给发诰敕,万历十三年,令在京在外应给官员诰敕,及各王府诰轴,给发过数目,该衙门一月一报,听内阁查理,勿得留滞。 凡领过诰敕,偶因水火盗贼燬失者,查例覆题,准与重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