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库 史部
论月食
太初历推月食多失四分因太初法以河平癸巳为元
施行五年永元元年天以七月后闰食术以八月其十
二年正月十二日 宗绀 上书言今月十六日当月食而
历以二月至期如绀言太史令巡上绀有益官用除待
诏甲辰诏书以绀法施行五十六岁至 (第 9a 页)
太初历推月食多失四分因太初法以河平癸巳为元
施行五年永元元年天以七月后闰食术以八月其十
二年正月十二日 宗绀 上书言今月十六日当月食而
历以二月至期如绀言太史令巡上绀有益官用除待
诏甲辰诏书以绀法施行五十六岁至 (第 9a 页)
法,以河平癸巳为元,施行五年。永元元年,天以七月后闰食,术以八月。其*(十)*二年正月十二日,蒙公乘 宗绀
上书言:「今月十六日月当食,而历以二月。」至期如绀言。太史令巡上绀有益官用,除待诏。甲辰,诏书以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