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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侄论索遗嘱钱判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
柳璟兄弟四人,久矣分析,各占分籍,素无词诉。
三兄俱亡,有侄凡四,死之日,家业独厚,生子独幼,遂以四侄贫乏,各助十千,书之于纸,岁以为常。
今才五七年,而之妻子乃渝元约,诸侄陈论,意欲取索,就其族长索到批贴,系亲书,律以干照,接续支付,似可无辞。
第探其本情,实有深意。
昔人有子幼而婿壮,临终之日,属其家业,婿居其子之二,既而渝盟,有词到官。
先正乖崖以其善保身后之子,而遂识乃翁之智,从而反之,九原之志,卒获以伸。
柳璟之死,子在襁褓,知诸侄非可任托孤之责,而以利诱之。
观其遗词,初念生事之薄,而助之钱,终以孤儿寡妇之无所托,而致其恳,且言获免侵欺,瞑目无憾。
执笔至此,夫岂得已?
此与古人分付家业之事,意实一同,其所措虑,可谓甚远。
诸侄不体厥叔之本意,历年既远,执券索偿,若果固有。
不知之子受年日以多,之妻更事日以熟,门户之托,既有所恃,则以利啖人,无嫌诺责。
合当仿乖崖之意行之,元约毁抹,自今以始,各照受分为业,如有侵欺,当行惩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