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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提刑司乞将理索归本县状(同前) 南宋 · 黄震
 出处:全宋文卷八○二九、《黄氏日钞》卷七○
照对理索事属县道,法也。
二月入务后,不许理索,法也。
尉司不预理索,弓手不许下乡,亦法也。
惟此邦风俗则全然无法。
某始尝申闻使台,所冀风俗稍革。
近因差出回司,乃知流弊复甚。
今者幸遇揽辔自天,澄清伊始,所合缴录元申使台文状,再述因依以闻。
始某到官,闻此境百姓,所在持仗拒捕。
及入佥厅,见所在申到杀伤公事,多因拒捕,甚切怪讶百姓之无知。
既而遂一询究,乃知激而成其拒捕者,皆理索之强干,本非平江百姓之得已也。
在法,十月初一日已后、正月三十日已前,皆知县受理田主词诉,取索佃户欠租之日。
近年县道并不曾唤上两词对定监还,却听强干脱差尉司用久例傍官行劫人名猊揭之船盛载军器,率五七十人为群以追之。
每一户被追,则一保被劫,生生之计,悉为一空。
既捕到解县,则断讫再押下尉司,托名监租,强干遂阴嘱承监弓手饥饿杀之,以立威乡落。
以故乡落之被追者但见百人往,不见一人还。
其所以群起而拒捕者,非拒捕也,为必死之性命争也。
追愈急则拒愈甚,拒愈甚则追愈暴,不独田主租户交相敌雠,而官司人户亦交相敌雠,善良怵而为奸邪,田里化而为盗贼,风俗大坏,关系非小。
惟有复还祖宗旧制,使县道依旧任责催理,则百姓可以服心,疽根可以预绝。
奈何为人之干者凶愚无知,但欲多破主家费用,方且越经上司,张皇词说,大肆追扰以趣之。
此某所以日夕忧念,为尉则力请上司以理索之职还县道;
华亭长洲等县则自任理索,一一唤上人户如期监还,不敢诿其责于尉司
而此境习俗既久,终不快意,情愿有田而不取其租,反又情愿使钱以贼害其人。
此殆未可以旦夕悟。
今某六月归自江阴,有干人王份者理索旧租凡十数,引差本司弓手,遍扰乡落。
此何时也,尚有此事,无法甚矣。
所合具申,乞赐台慈行下本县,收回元牒,自行依条区处,不许再下尉司
仍牒主管转运司照应今后应有理索,径自行下所属县道,不胜世道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