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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畅谅闇 东晋 · 范宣
 出处:全晋文
范宣曰:“所以知谅闇为凶庐者,案礼,葬后柱楣,楣则梁也,明葬后居庐,所以为义”。
曰:“昔武王崩,成王立周公摄政,明年既葬,周公成王而朝于祖,以见诸侯。
此天子卒哭除丧之证也。
《春秋》在丧,曰小童,公侯曰子,既葬则无此称。
此除服证也”。
范宣难曰:“礼,葬后饮食衣服,皆有降杀。
设君臣之称,安得不异”?
曰:“《春秋》文八年秋八月襄王崩。
九年,毛伯来求金。
《传》曰:‘不书王命,未葬也’”。
范宣曰:“礼既葬王,政入于国,即君名有渐,非一朝顿除除服之义。
多引益惑耳”。
僖王崩未再周,惠王享晋、虢失礼,以名位不同,不议丧享,而讥公侯同礼。
又享有笾豆之荐,聘则陈币太庙,授玉两楹。
此闻乐不乐,食旨不甘,除服证也。
范宣曰:“朝聘之礼,国有丧,皆有撤损,不与平同也。
《周礼·掌客》职‘宾客有丧,唯刍稍之受’,是明主人设飨是仪,有等级之品,客受刍稍,循情之事,是以往往有享文耳。
且或有急尊王室,或有安卫社稷,事出无方,归于时宜,事讫反服,于礼何伤?
于啐哜示,而信以为食旨,亦其昏矣”。
引《春秋》僖七年闰月惠王崩。
九年,王使宰孔赐齐侯胙,曰“天子有事于文武”。
以为王丧再周少五月,而犹事文武,明王者卒哭除丧,即位而祭庙矣,所谓蒸尝禘于庙也。
曰:“夫祭祀之礼,有正有变。
所以然者,或时有所施,不必一也。
祷类祈祃,岂一道乎?
武王出祔以燎,岂是常郊邪?
天地犹然,况宗庙乎?
礼不墓祭,而尚祭乎毕。
又不于宗庙,而祀在坶室,且礼‘去祧为坛,去坛为墠’,而周公请命,告太王以下,而三坛同墠,此岂非变礼乎?
襄王之时,逼于王子带,不敢发丧,潜使告于齐。
常有忧惧之色,故或为权礼于文武。
告请之祀,非其常典,故云有事于文武,而不称禘袷于宗庙也。
能究变正之义,始可与谈《春秋》耳(《通典》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