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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库 正文
殷祭议 南朝宋 · 朱膺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一
《虞礼》云:「中月而𧝓,是月也吉祭,犹未配」。谓二十七月既𧝓祭,当四时之祭日,则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推此而言,未𧝓不得祭也。又《春秋》闵公二年,吉禘于庄公。郑玄云:「闵公心惧于难,务自尊成以厌其祸,凡二十二月而除丧,又不𧝓」。云又不𧝓明𧝓内不得禘也。按王肃等言于魏朝云,今权宜存古礼,俟毕三年。旧说三年丧毕,遇禘则禘,遇袷则袷,郑玄云:「禘以孟夏,袷以孟秋」。今相承用十月。如宏所上《公羊》之文,如为有疑,亦以鲁闵设服,因言丧之纪制尔。何必全许素冠可吉禘。纵《公羊》异说,官以礼为正,亦求量宜(《宋书·礼志》三,孝建元年十二月,太常丞朱膺之议,又见《通典》五十。)。
郊祠灌献议 南朝宋 · 朱膺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一
按《周礼》,大宗伯使掌典礼,以事神为上,职总祭祀,而昊天为首。今太常即宗伯也。又袁山松《汉·百官志》云:「郊祀之事,太尉掌亚献,光禄掌三献。太常每祭祀,先奏其礼仪及行事,掌赞天子」。无掌献事。如仪志,汉亚献之事,专由上可,不由秩宗贵官也。今宗庙太尉亚献,光禄三献,则汉仪也。又贺循制太尉由东南道升坛,明此官必预郊祭。古礼虽由宗伯,然世有因革,上司亚献,汉仪所行。愚谓郊祀礼重,宜同宗庙。且太常既掌赞天子,事不容兼。又寻灌事,《礼记》曰:「祭求诸阴阳之义也。殷人先求诸阳」。「乐三阕,然后迎牲」。则殷人后灌也。「周人注求诸阴」。「灌用鬯。达于渊泉。既灌,然后迎牲」。则周人先灌也。此谓庙祭,非谓郊祠。按《周礼》天官「凡祭祀赞王祼将之事」。郑注云:「祼,灌也,唯人道宗庙有灌,天地大神至尊不灌」。而郊未始有灌,于礼未祥。渊儒注义,炳然明审。谓今之有灌,相承为失,则宜无灌(《宋书·礼志》三,孝建二年,太常丞朱膺之议。)。
皇后为父服议 南朝宋 · 朱膺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一
凡云公除,非全除之称。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犹自穷其本制。膺之云,晋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时是权制,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耳,与公除不同。愚谓皇后除心制日,宜如旧反服未公除时服,以申创巨之情(《宋书·礼志》二,孝建三年三月,太常丞朱膺之议。)。
皇子出后告庙议 南朝宋 · 朱膺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一
有事告庙,盖国之常典。今皇子出绍,事非常均,愚以为宜告。贺循云:古礼异庙,唯谒一室是也。既皆共庙,而阙于诸帝,于情未安。谓循言为允,宜在皆告(《宋书·礼志》四,孝建三年五月,祠部朱膺之议。)。
国子为生母求除太夫人议 南朝宋 · 朱膺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一
子不得爵父母,而《春秋》有「母以子贵」,当谓传国嗣君母,本先公嫔媵,所因藉有由启也。始封之身,所不得同。若殊绩重勋,恩所特锡,时或有之,不由司存所议(《宋书·礼志》二,孝建三年八月,有司奏,云杜国解称,国子檀和之所生亲王求除太夫人,祠部郎中朱膺之议。)。
王子出后告庙临轩议 南朝宋 · 朱膺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一
南丰王嗣爵封已绝,圣恩垂矜,特昭继茅土,复申义同始封,为之告庙临轩(《宋书·礼志》四,大明元年六月,诏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绍南丰王朗,祠部郎朱膺之议。)。
皇后为父服议 南朝宋 · 朱膺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一
详寻礼文,心丧不应再𧝓。皇代考验,已为定制。元嘉季年,祸难深酷,圣心天至,丧纪过哀。是以出适公主,还同在室,即情变礼,非革旧章。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释素即吉,以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禄大夫殷和丧。变除之礼,仪同皇后(《宋书·礼志》二,大明二年正月,领曹郎朱膺之议。)。
郊祀遇雨议 南朝宋 · 朱膺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一
按先儒论郊,其议不一。《周礼》有冬至日圜丘之祭。《月令》孟春有祈谷于上帝。郑氏说,圆丘祀昊天上帝,以帝喾配,所谓禘也,祈縠祀五精之帝,以后稷配,所谓郊也。二祭异时,其神不同。诸儒云,圆丘之祭,以后稷配。取其所在,名之曰郊,以形体言之,谓之圆丘。名虽有二,其实一祭。晋武舍郑而从诸儒,是以郊用冬至日。既以至日,理无常辛。然则晋代中原不用辛日郊,如徐禅议也。江左以来,皆用正月,当以传云三王之郊,各以其正,晋不改正朔,行夏之时,故因以首岁,不以冬日,皆用上辛,近代成典也。夫祭之礼,「过时不举」。今在孟春,郊时未过,值雨迁日,于礼无违。既以告日,而以事不从,禋祀重敬,谓宜便告。高堂隆云:「九日南郊,十日北郊」。是为北郊可不以辛也(《宋书·礼志》三,大明二年正月,曹郎朱膺之议。)。
殷祭章后庙议 南朝宋 · 朱膺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一
閟宫之祀,高堂隆、赵怡并云:「周人祫岁俱祫祭之,魏晋二代,取则奉荐,名儒达礼,无相讥非。不愆不忘,率由旧章」。愚谓同王燮之孙缅议(《宋书·礼志》四,大明二年二月,祠部朱膺之议。)。
参议殷祭 南朝宋 · 周景远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一
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议权制即吉,御世宣尔,宗庙大礼,宜依古典则。是皇宋开代成准,谓博士徐宏太常丞朱膺之议,用来年十月殷祠为允(《宋书·礼志》三,孝建元年十二月,郎中周景远参议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