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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驳 南朝宋 · 崔凯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六
代人或有出后大宗者,还其祖父母周,与女子出适不降其祖同义。岂以为女子出适人,有归宗之义,故上不降祖,下不降昆弟之为父后者。今出后大宗,大宗,尊之统,收族者也,故族人尊之,百代不迁,其父母报之周,所谓尊祖故敬宗也。
又曰:「持重于大宗,降其小宗。降其小宗,还当为其祖父母大功耳。
又云:代人有出为大宗后,还为其父母周,其子从服大功者。凯以经文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周,为其兄弟降一等,此指为后者身也。不及其子,则当以其父所后之家,还计其亲疏为服纪耳。案晋刘智《释疑》「或问礼为人后者,为当唯出子一身还本亲也」?鲁国孔正阳等议,以「为人后者,服所后之亲若子,为其本亲降一等。不言代降一等者,以其至其子以义断,不复还本亲故也。《礼》云,若子者,则于本父母不若子矣」。
刘智又案:「礼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比出子及其子孙,皆为人后者也。甲无后,故乙为之后。乙之子孙,皆去其亲,往为甲后,当当称为人后,服本亲不伤于后者。若子,则其孙亦然矣。本亲有自然之恩,降一等,足以明所后者为重,无缘得绝之矣。」儒林掾谢袭称学士张䄡之从祖母丁丧,本是亲祖母,亡父出后,求详礼典,辄敕助教陈福签,当诸出为人后者,还服本亲,皆降一等,自为后者之身,文无后者之子追服大功。如福议,则䄡之不应废业。」王彪之答:「如所云,族人后大宗者,出后者子,于本祖无服。孙不服祖,于情不安。是以诸儒之说义旨,总谓为人后者虽在五服之外,皆降本亲一等,无孙不服本祖之条。案《记》云:「夫为人后,其妻为舅姑大功。」郑玄云:「不二降也。」其妻于舅姑义服,犹不二降,况其子孙,骨肉至亲,便当无服乎!礼义则重,义例亦明。如礼之例,诸出后者及子孙,还服本亲,于所后者,有服与无服,皆同降一等,谓䄡之当服大功。(《通典》九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