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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库 注释
论刑法疏 北宋 · 杜曾
 出处:全宋文卷五五四
国朝因唐大中制:故杀,人虽已伤未死、已死更生,皆论如已杀。
夫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先王不易之典。
律惟谋杀已伤则绞,盖甚其处心积虑,阴致贼害尔。
至于故杀,初无杀意,须其已死,乃有杀名。
苟无杀名,而用杀法,则与谋杀孰辨?
自大中之制行,不知杀几何人矣。
请格勿用。
近世赦令,杀人已伤未死者,皆得原减,非律意。
请伤者从律保辜法,死限内者论如已杀,勿赦。
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四。又见《宋史》卷三○○《陈太素传》附《杜曾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