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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定贡举条制奏庆历四年三月 北宋 · 宋祁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四
近准敕详定贡举条制者。
伏以取士之方,必求其实;
用人之术,当尽其材。
今教不由于学校,士不察于乡里,则不能核名实;
有司束以声病,学者专于记诵,则不足尽人材。
此献议者所共以为言也。
臣等参考众说,择其便于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于学校。
然后州县察其履行,则学者修饬矣。
故为立学、合保荐送之法。
夫上之所好,下之所趋也。
今先策论,则文辞者留心于治乱矣;
简其程式,则闳博者得驰骋矣;
问以大义,则执经者不专于记诵矣。
其诗赋之未能自肆者,杂用今体;
经术之未能亟通者,尚依旧科,则中常之人皆可勉及矣。
此所谓尽人之材者也。
故为先策论过落、简诗赋考式、问诸科文义之法。
此数者其大要也。
其州郡封弥誊录进士诸科帖经之类,皆细碎而无益者,一切罢之。
凡其为法者皆申之以赏罚而劝焉,如此则养士有素,取材不遗。
苟可施行,望赐裁择。
诸路州府军监除旧有学校外,其馀并各令立学。
如本处修学人及二百人已上处,许更置县学。
若州县未能顿备,即且就文宣王或系官屋宇为学舍。
仍委本路转运司及本属长吏幕职州县官内奏选充教授,以三年为一任。
在任有人同罪保举者,得替日,依例施行。
少文学官可差,即令本处举人,众举有德行艺业之人在学教授
候及三年,无私过,本处具教授人数并本人履业事状,保明闻奏,当议等第特授恩泽。
内有由本学应举及第人多处,亦与等第酬赏。
如任满,本处举留者,亦听本官从便。
其学校规令,宜令国学详定闻奏,颁下施行。
如僻远小郡举人不多,难为立学处,仰转运司体量闻奏。
初入郡学人,须有到省举人二人委保,是本乡人事或寄居已久,无不孝不悌踰滥之行,即不曾犯刑责,或曾经官司罚赎,情理不重者,方得入学。
应取解逐处在学本贯人,并以入学听习,至秋赋投状日前及三百日以上,旧得解人百日以上,方许取应(。秋赋投状日并依本州军旧制。)内有亲老,别无得力弟兄侍养,致在学日数不足者,除依例合保外,别召命官一员,或到省举人三名,委保诣实,亦许取应。
其随亲属之官者,许就近入学,候归乡取解,据在学实日及无过犯,给与公凭。
进士、诸科举人每三人为一保,所保之事有七:一、隐忧匿服;
二、曾犯刑责;
三、不孝不悌,迹状彰明
四、故犯条宪,两经赎罚,或未经赎罚,为害乡里;
五、籍非本土,假户冒名;
六、祖父犯十恶四等以上罪;
七、身是工商杂类及曾为僧道者,并不得取应,违者本人依条行遣,同保人殿两举。
其保状式具此七事外,馀并令礼部贡院重行删定。
国子监开封府取解举人,须五人为一保,仍遂保内要曾到省举人二人。
外处取解举人,仰本处知州通判、职官、录事参军、令佐常切采访,内有犯前项条贯及犯各保状内违碍者,并不得解送。
如不举察,或显可保明,妄加抑退者,并科违制,分故失定罪。
国子监开封府发解就试人数既多,其进士诸科卷子并依旧封弥誊录外,诸州发解已令知州通判、职官、令、录等保明行实,更不封弥誊录,仰试官监官长吏通考文艺。
试官转运司于本处及邻州选差清白有文学通经术之人。
进士并试三场,先试策二道,一问经史,二问时务;
次试论一首;
次试诗赋各一首。
三场皆通考去留。
旧试帖经墨义今并罢。
诗赋论于九经诸子史内出题,其策题即通问历代书史及时务,并不得于偏僻小处文字中。
策每道限五百字以上,论限五百字以上,赋限三百六十字以上,诗限六十字(五言六韵。)
赋每韵不限联数,每联不限字数。
赋官韵有疑混声,疑者许上请。
诗赋论题目,经史有两说者,许上请。
诗韵中字体及声韵同者,各许依本字下注意便用。
三点当一抹,降一等。
涂注一字,并须卷后计数,不得揩洗。
每场一卷内涂注乙五字已上,为一点;
十五字以上,为一抹。
策论诗赋不考式十五条:第一道内少五字,论诗赋不识题,策论诗赋文理纰缪,不写官题,用庙讳御名,论少五十字,诗赋脱官韵,诗赋落韵(用韵处脱字亦是。),诗失平侧(脱字处亦是。),重叠用韵,小赋内不见题意(通而词优者非。),赋少三十字,诗韵数少剩,诗全用古人一联,诗两韵以前不见题意(通者非。),抹式十二条:误用事,连脱三字,误写官题(须是文理无失,但笔误者非。),诗赋重叠用事,诗赋不对(诗赋初用韵及用邻韵,引而不对者非,及诗赋末两句亦不须对。),小赋四句不见题意(通者非。),全用古人一联赋语(别以一句对者非。),赋少二十字,诗用隔句对,策一道内全用古今人文字十句以上,策一道内全用经书子史语五十字以上,对策以他辞装或首尾与题意不相类。
点式四条:借用字,诗赋脱一字,诗偏枯,诗重叠用字。
省试进士、诸科举人合保,并依发解条。
如妄冒过省、及第入官而事发者,本人除名,保人殿两举。
已及第未得与官,已入官者停见任。
已上入学取解到省,保人如不实者,事发日官员坐私罪,举人殿实举。
应出策论诗赋题并考校式,并依发解条格。
进士试三场,并依旧封弥誊录
先试策三道,一问经旨,二问时务,次论一道,次诗赋各一道。
旧试帖经墨义,今并罢。
初场引试策,先次考校,内有文辞鄙恶者,对所问不备者(谓十事不对五以上。),误引事迹者(谓十事误引五以上。),虽能成文而理识乖缪者,杂犯不考式者,凡此五等,并更不考论。
次场论内有不识题者,文辞鄙恶者,误引事者(十事误用三以上。),虽成文而理识乖缪者,杂犯不考式者,凡此五事亦更不考诗赋。
第三场诗赋毕,将存留策论卷子上与诗赋通考定去留,合格荐名者出榜告示。
旧制以词赋声病偶切之类立为考试式,举人程试一字偶犯,便遭降等,至使才学博识之士,临文拘忌,俯就规检,美辞善意,郁而不伸。
唐白居易《性习相近远》、独孤绶《放驯象》,皆当时南省所试,其对偶之外,自有意义可观,非如今时拘检太甚。
今后进士依自来所试赋格外,特许依仿唐人赋体。
锁厅举人自今更不限举数,许令取应。
如及第出身,后即不别推恩。
诸科举人,九经五经,并罢填帖,六场皆问墨义。
其馀三《礼》、三《传》已下,诸科并依旧法。
九经旧是六场十八卷,帖经墨义相半,今作六场十四卷,并对墨义。
第一场《春秋》、《礼记》、《周易》、《尚书》各五道(为二卷。),第二场《周礼》、《仪礼》、《公羊》、《谷梁》各五道(为四卷。),第三场《毛诗》、《孝经》、《论语》、《尔雅》各五道(为二卷。),第四场《礼记》二十道(为二卷。),第五场《春秋》二十道(为二卷。),第六场《礼记》、《春秋》各十道(为二卷。),五经旧是六场十一卷,帖经墨义相半,今作六场七卷,并对墨义。
第一场《礼记》、《春秋》共十道(为一卷。),第二场《毛诗》、《周易》各五道(为二卷。),第三场《尚书》、《论语》、《尔雅》、《孝经》各三道(为一卷。),第四场、第五场《春秋》、《礼记》逐场各十道(为二卷。),第六场《礼记》、《春秋》共十道(为一卷。)
立《开宝通礼》科,国家本欲使人习学仪典,不至废坠,却闻各传误本,惟习节义,殊非崇礼之意。
委有司抄录正本,差官考校,令礼部贡院勘会,有人应《通礼》,州军赐一本,许本科举人抄写习读。
将来举场只于官本中问义外,诸科举人依旧制场各对墨义外,有能明旨趣,愿对大义者,于取解到省家状内具言愿对大义。
除逐场试墨义外,至终场并御试,各于本科经书内只试大义十道,直取圣贤意义解释对答,或以诸书引證,不须具注疏。
九经、三《礼》、三《传》、《毛诗》、《尚书》科,愿对大义者,每道所对与经旨相合,文理可采者为通,五通为合格。
其中深晓经义,文理俱优者为上等。
三史科愿对大义者,每道所对与史意相合,文理可采者为通,五通为合格。
其中深明史义,文理俱优者,仍为上等。
明法科愿对大义者,并立甲乙罪犯,引律令断罪。
每道所断与律令相合,文理可采者为通,五通为合格。
其中深明律意,文理俱优者,仍为上等。
举人讲通三经以上,进士非纰缪,诸科无九否者,过落外许自陈牒,具言曾于某处讲说某经,召举人三人保明,即依前项别试大义十道,以五通为合格。
仍令讲诵,与所对大义相合者,具奏取旨。
御试举人试卷,并依旧封弥誊录
进士试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成赋一道。
诸科试墨义十道,对大义者即问大义十道。
出题目并考试条格,并依省试。
对大义入上等并合格人及试中讲说及等者,所授恩泽等第,当议在对墨义及第人之上。
按:《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三。第五册第四二七三页又见《儒林公议》卷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七,《太平治迹统类》卷二八,《九朝编年备要》卷一二,《群书考索》后集卷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