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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节字说 北宋 · 黄庭坚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二○、《山谷全书·正集》卷二四
唐节字守之。
公子臧曰:「圣达节,其次守节,其下不失节。
虽不能圣,敢失守乎」?
当公子负刍之时,诸侯欲去负刍而立子臧
子臧曰:「为君非吾也」。
去而奔宋。
既定曹君也,自宋复归于曹,尽致其邑而野处。
作人若子臧,可以无憾矣。
王从一教授 宋 · 叶梦得
 出处:全宋文卷三一八一、《石林居士建康集》卷八
某启:咫尺,久不闻问,近张漕归,云数相见,动静颇详,差以自慰。
专介忽枉手字,并三文编,仰佩厚意,感激无喻。
秋高,喜承迩日尊履佳健。
盛文典雅,固所钦味。
校正太白集》,尤见诵阅精审每如此。
《春秋义》,多事,读尚未能终篇。
所论桓公无王一事,自三家失其传,其说皆谬悠无当。
后之学者欲求于绝学之后,而自信其臆决,固未易轻措辞也。
惟深于经旨者以类考之,或庶几焉。
早岁闻先达道刘仲原父之言,似差近而不尽,不知曾见之否?
其云:诸侯即位,三年丧毕,然后朝王而受命。
桓之元年二年犹在丧,未知其果不朝也,则以常法书王以俟之;
至三年丧毕而不朝,则不朝矣,然后没王而绝焉。
此考于礼为是也。
十年有王为三不朝之节,以存公或可矣;
十八年不当其节,遂不为之说,则不可通。
意者无王犹没公也,鲁没公不书,或讳或贬。
此论弑君之贼,其罪不专在朝与不朝,《春秋》立法亦不专在桓,弑君不讨,虽周王亦与有责焉。
何以知其然?
庄书王来锡公命,与僖以妾为母,书王来归含赗,及会葬王,皆去「天」,是不独以责桓与僖可见矣。
弑君而不讨,其过有大于不朝。
而锡命成人之妾以为母者,则去「天」不足言也,其为王者废矣,是以并王而没之欤。
此为周王与桓言也。
然王者,天下之主也;
十者,数之一周也。
天下之王,若因桓而遂使数一周不得见,则过是,天下皆无王矣,可乎?
《坤》之上六曰:「为其嫌于无阳也,故称龙焉」。
则于数之周一见王,亦嫌于无王者也。
至十八年而有王,所以正王也。
前之没王,所以治王与桓也;
若末遂没之,则后世凡弑君者皆可以王分恶而终不见诛于《春秋》矣,亦可乎?
故复挈王而示之曰:王虽不王,弑君者不可以不治,所以示天下而垂来世,此不为周王与桓言也。
何休亦微知之,而不能竟。
或曰:桓既弑君矣,自不得其有位,何用以在丧常法待之乎?
此其言是也,而不通于《春秋》之义。
凡《春秋》虽立一王大法,而其文必因于史。
盖当时凡弑君,而能朝王,或诸侯与会者,皆免讨。
卫州吁弑君,石厚问定君于石碏曰:「王觐为可」。
此朝而得免者也。
曹负刍弑,诸侯讨,公子喜时为之请曰:「若有罪,则列诸会矣」。
此会而获免者也。
凡此皆周之末造,而史之文,《春秋》不得而易焉。
故《春秋》凡弑君之贼,惟陈佗、卫州吁、齐无知因国人与诸侯之讨而得正其贼之名,其馀凡不讨而成其君,如齐商人曹负刍蔡般者,《春秋》皆不易也。
以为彼既君之矣,其恶不待贬绝而自见,吾何加焉?
姑从其文于末造之中,而正以义,则何伤于一王之大法乎?
窃以是为经之旨。
老懒多废志,又适书沓至,酬酢不暇,以长者好学之笃,不觉发此云云,亦哀斯道之将坠也。
不识以为何如?
有所商榷,却冀一谕。
渐凉,万万珍爱。
不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