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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校嫠幼财产判 南宋 · 吴势卿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
方天禄死而无子,妻方十八而孀居,未必能守志,但未去一日,则可以一日承夫之分,朝嫁则暮义绝矣。
妻虽得以承夫分,然非王思诚所得干预。
子固当立,夫亡从妻,方天福之子既是单丁,亦不应立,若以方天福之子为子,则天禄之业并归天福位下,与绝支均矣。
先责王思诚不得干预状,违从不应,为杖断。
仍将天福押下县,唤上族长,从公将但干户下物业均分为二,其合归天禄位下者,官为置籍,仍择本宗昭穆相当者立为天禄后。
妻在者,本不待检校,但事有经权,十八孀妇,既无固志,加以王思诚从旁垂涎,不检校不可。
请本县详判区处讫,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