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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祭议 南朝宋 · 朱膺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一
《虞礼》云:「中月而𧝓,是月也吉祭,犹未配」。谓二十七月既𧝓祭,当四时之祭日,则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推此而言,未𧝓不得祭也。又《春秋》闵公二年,吉禘于庄公。郑玄云:「闵公心惧于难,务自尊成以厌其祸,凡二十二月而除丧,又不𧝓」。云又不𧝓明𧝓内不得禘也。按王肃等言于魏朝云,今权宜存古礼,俟毕三年。旧说三年丧毕,遇禘则禘,遇袷则袷,郑玄云:「禘以孟夏,袷以孟秋」。今相承用十月。如宏所上《公羊》之文,如为有疑,亦以鲁闵设服,因言丧之纪制尔。何必全许素冠可吉禘。纵《公羊》异说,官以礼为正,亦求量宜(《宋书·礼志》三,孝建元年十二月,太常丞朱膺之议,又见《通典》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