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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季文(1541年—1609年),字少卿,浙江湖州府乌程县民籍直隶苏州府吴江县人。官至河南巡抚。万历四年(1576年)顺天府乡试第二名举人,万历五年(1577年)丁丑科会试第三名,登二甲第三十四名进士。授工部主事,升郎中,累迁福建右参政,摄布政使事。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任四川按察使。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迁山西右布政使,改山东左布政使。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九月,擢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河南。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因病辞官归里,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去世。其子沈同和目不识丁,贿赂礼部官吏以便和同乡赵鸣阳考舍联号,由此考中会元,事发后沈同和交付法司审理,贬去戍守烟瘴之地,赵鸣阳也被除名。
主要活动
- 1577年,进士,第二甲,賜進士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