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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越诉准旧条施行奏端拱元年七月 五代至宋 · 张佖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六二(第三册第二四二八页)
远近士庶,小有诉讼,即诣鼓进状,追捕證佐,干系搔扰。
亦有幸民作孽,狡吏挟私,遂致州县之官,因循不修职业。
欲望自今除官典犯赃,祅讹劫杀,灼然抑屈,州县不治者,方许诣登闻院,仍付所司略问审实,须至按鞫,始与命使推穷。
馀越诉,并准旧条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