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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镈钟大小法度奏景祐二年七月五日 北宋 · 李照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宋会要辑稿》乐一之二一(第一册第二九○页)
谨按《国语》:「制钟,大不出钧,重不过石」。
注云:「钧,所以配音之法也,以木长七尺有弦,系之以为钧法。
百二十斤为石」。
臣参详注文盖亦差误。
夫言轻重之法,皆属权衡;
方圆之法,皆属规矩;
大小之法,则属器量;
远近、长短、厚薄之法,则属尺度;
高下之法,则属于圭表。
此文既言大不出钧,理当以器量之义释之,不当木表之法以为解。
具若铸钟,形高七尺,则铜锡千馀斤未能充就,岂有重不过石之说邪?
据诸书,皆言三十斤为钧,此文所云大不出钧者,乃是三十斤之量尔。
若以三十斤金土之重准其量,则量太小;
若以三十斤黍谷之重准其量,则量太大。
唯《汉志》云:「以水准其概者,乃得大小轻重,酌中之法,可以为准矣。
今秤水三㪷,则重三十斤,以为镈钟之量,颇协声韵。
铸造成钟之后,其最重者,亦不过百二十斤。
盖据事见法,有此显验。
臣所以取之,除此法度之外,止有《周礼》疏云:假设二尺二寸半为广长圆径注之,此亦太大。
若用百二十斤铜锡铸之,必不可成就也。
太常寺旧钟太小,轻重并无古今制度,欲望定以《国语》钧石之说为法以铸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