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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为狱官栲囚数满不承欲取保放之法司云赃状露验宜据状断(判词) 北宋 · 余靖
 出处:全宋文卷五六五、《武溪集》卷一三
栲掠弗承,诚宜判遣;
赃状或露,亦可稽详。
苟再思而不疑,在两端而必叩。
庚也职司丛棘,伏念幽囚。
缧绁之中,五听备研于辞色;
棰楚之下,三讯未穷于是非。
眷兹狱法之官,各以律令为据。
司圜以榜笞既极,不加刑焉;
执宪云踪迹可寻,断斯狱矣。
然则五毒备至,有词者难俾伏辜;
九章甚明,隐情者不宜免戾。
至若事必先于审克,罚无宜于滥施。
汉祖柏人贯高被刺肌之痛;
楚相亡璧,张仪沦刻骨之冤。
皆出狐疑,终闻开释。
若乃杀人者既彰实状,坐赃者已获见资。
且明白而可知,谅结正而无枉。
非此物也,胡可比焉?
理贵从宽,法难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