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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论(下) 北宋 · 欧阳修
 出处:全宋文卷七三一、《欧阳文忠公集》卷一八、《圣宋文选》卷一、《文章轨范》卷二、《续文章正宗》卷一、《文章类选》卷一一、《名世文宗》卷二○、《文章辨体汇选》卷四○四、《古今图书集成》经籍典卷一九九
弑逆,大恶也,其为罪也莫赎,其于人也不容,其在法也无赦。
法施于人,虽小必慎,况举大法而加大恶乎?
既辄加之,又辄赦之,则自侮其法而人不畏。
《春秋》用法,不如是之轻易也。
三子说《春秋》书赵盾以不讨贼,故加之大恶,既而以非实弑,则又复见于经,以明之无罪,是辄加之而辄赦之尔。
为无弑心乎,其可轻以大恶加之?
不讨贼,情可责而宜加之乎,则其后顽然未尝讨贼。
既不改过以自赎,何为遽赦,使同无罪之人?
其于进退皆不可,此非《春秋》意也。
赵穿弑君,大恶也。
不讨贼,不能为君复雠,而失刑于下。
二者轻重,不较可知。
就使为可责,然穿焉得免也?
今免首罪为善人,使无辜者受大恶,此决知其不然也。
《春秋》之法,使为恶者不得幸免,疑似者有所辨明,所谓是非之公也。
据三子之说,初灵公欲杀走而免。
穿族也,遂弑。
不讨,其迹涉于与弑矣。
此疑似难明之事,圣人尤当求情责实以明白之。
使果有弑心乎,则自然罪在矣,不得曰为法受恶而称其贤也。
使果无弑心乎,则当为之辨明。
必先正穿之恶,使罪有所归,然后责纵贼,则穿之大恶不可幸而免,之疑似之迹获辨,而不讨之责亦不得辞。
如此,则是非善恶明矣。
今为恶者获免,而疑似之人陷于大恶,此决知其不然也。
若曰不讨贼,有幸弑之心,与自弑同,故宁舍穿而罪
此乃逆诈用情之吏矫激之为尔,非孔子忠恕、《春秋》以王道治人之法也。
孔子患旧史是非错乱而善恶不明,所以修《春秋》,就令旧史如此,其肯从而不正之乎?
其肯从而称美,又教人以越境逃恶乎?
此可知其缪传也。
问者曰:「然则夷皋孰弑之」?
曰:「孔子所书是矣,赵盾弑其君也。
今有一人焉,父病,躬进药而不尝。
又有一人焉,父病而不躬进药。
而二父皆死。
又有一人焉,操刃而杀其父。
使吏治之,是三人者,其罪同乎」?
曰:「虽庸吏犹知其不可同也。
躬药而不知尝者,有爱父之孝心而不习于礼,是可哀也,无罪之人尔。
不躬药者,诚不孝矣,虽无爱亲之心,然未有杀父之意,使善治狱者,犹当与操刃殊科。
况以躬药之孝,反与操刃同其罪乎?
此庸吏之不为也。
然则许世子止实不尝药,则孔子决不书曰弑君,孔子书为弑君,则止决非不尝药」。
难者曰:「圣人借止以垂教尔」。
对曰:「不然。
夫所谓借止垂教者,不过欲人之知尝药耳。
圣人一言明以告人,则万世法也,何必加孝子以大恶之名,而尝药之事卒不见于文,使后世但知止为弑君,而莫知药之当尝也。
教未可垂而已陷人于大恶矣,圣人垂教,不如是之迂也。
果曰责止,不如是之刻也」。
难者曰:「然则曷为复见于经?
许悼公曷为书葬」?
曰「弑君之臣不见经,此自三子说尔,果圣人法乎?
悼公之葬,且安知其不讨贼而书葬也?
自止以弑见经,后四年,吴败许师,又十有八年,当定公之四年,许男始见于经而不名。
许之书于经者略矣,止之事迹,下可得而知也」。
难者曰:「三子之说,非其臆出也,其得于所传如此。
然则所传者皆不可信乎」?
曰:「传闻何可尽信?
公羊、谷梁以尹氏卒为正卿,左氏以君氏卒为隐母,一以为男子,一以为妇人。
得于所传者盖如是,是可尽信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