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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书论五刑 北宋 · 范镇
 出处:全宋文卷八七○
舜之五刑者,流也,宫也,教也,赎也,贼也。
流宥五刑者,舜制五流以宥三苗之劓、刖、宫、大辟也。
《书》曰「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者,此也。
尧所以哀矜庶狱之不辜,遏绝之,使无世在下也,舜其仍用之乎?
仍用之,则是踵苗之五虐而遂有十刑,安得云「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尧尝清问下民,废去此法矣;
至禹时,德既下衰,方用此肉刑。
扬子云:「夏后肉辟三千,不胶者卓矣」。
然禹亦未必用,只是用之以为赎刑,《吕刑》所谓「训夏赎刑」也。
直至秦时方用,如黥太子傅之类是也。
汉文帝又不用。
宋文帝,因劫贼有赦,方于劫贼面上刺一「劫贼」字。
五代后周,刺配之法盛矣。
大率流始于,墨始于苗,赎始于禹。
按:《密斋笔记》卷一,琳琅秘室丛书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