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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民策十首 其八 安民策第八 北宋 · 李觏
 出处:全宋文卷九○七、《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八
赦者,所以恤其民也。
赎者,所以优其臣也。
民之无状,自陷罪辜。
或衔刀于市,或刻其肌肤。
蚤刑暮犯,缠绵弗绝。
绕以丛棘,被以五木。
托身狱吏,毕命蝼蚁,圣人伤焉,此赦之所以作也。
群公卿士,尽瘁尔职,以身从君,以家徇国。
而子侄有过,或丽于法,挞之戮之,同夫氓隶,则耻及其门,忧及其亲。
圣人伤焉,此赎之所以起也。
是则恻隐之至,念切之著,而儒先之论,未有言其可者,何也?
所利寡而所害众也。
窃迹古先哲王之制刑法,非嗜杀人,乃以生人也;
非欲作威,乃以作福也。
夫物生有类,类则有群,群则相争,争则相害。
是以强者胁弱,众者暴寡,智者诈愚,勇者苦怯,或则以杀,或则以伤。
不有王者作,人之相食且尽矣。
故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
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
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朴。
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杀人者死,然后人莫敢杀;
伤人者刑,然后人莫敢伤,弱寡愚怯之民,有所赖矣。
故曰:鞭朴不可弛于家,刑罚不可废于国,征伐不可偃于天下也。
若曰有赦焉,有赎焉,是皆仁者之过也。
王符有言曰:「贼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赎。
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
其论甚详,前哲称之。
然今日之事又甚于古。
且国之大祀皆有期日,天下所与知也。
必以是时而赦,是启人以恶也。
挟其奸邪,以逞其欲,脱身而行,避吏幽远,天波一洒,复为编户者,所至而见也。
何百神受职之年,有椎埋为奸之弊?
商旅或不敢越疆,孤嫠或不敢出户,此冥冥之民无告之甚也。
又衣冠子孙,负势驰骋,禽虏下户,贪暴无厌。
己之赎金无穷,而人之肌肉有尽,孰能以敲朴之苦,易铢两之罚哉?
此又冥冥之民无告之甚也。
与其赦之,曷若使畏而不犯?
与其赎之,曷若使耻而不为?
幸赦而奸,卒以不悛,人鬼以怒,死亡以亟,非所以恤之也。
幸赎而恶,终以不悔,辱其祖考,堕其门阀,非所以优之也。
文中子曰:「无赦之国,其刑必平」。
诸葛亮所以治蜀也。
古者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其刑罪则纤剸,亦告于甸人
狱成,有司谳于公,公三宥之,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
故曰:公族之罪,虽亲不以犯有司正术也,所以体百姓也。
公族尚然,况其下者乎?
傥留神明,以义割恩,示天下以大公,则万世永赖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