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张田第二状(二月二十日上,田寻移知湖州。)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一八○、《司马公文集》卷二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七五
右,臣近曾上言张田不可充荆湖南路提点刑狱,未蒙朝廷施行。臣窃以吏者,民之纪纲;提刑,狱吏之师帅。苟不得其人,则一方咸受其弊。又凡今之朝士自常调进用者,皆自此官为始,国家尤宜慎择其人。田资性险薄,色厉内荏,毁誉出其爱憎,威福发于喜怒,陵其可陵,佞其可佞。真小人之雄杰,而时俗以为贤才。夫不善之人,天下皆知其不善,斯不足疾也,惟众人谓之贤而实不肖者,君子疾之。昔汉文帝欲以啬夫为上林令,张释之以为啬夫利口捷给,恐天下随风而靡。唐太宗见进士等第,怪其无张昌龄、王公谨名。王师旦曰:「二人有文无行,恐变陛下风雅」。今提点刑狱,其为轻重,非特上林令与入等进士之比也。臣愿陛下必选忠厚方正、实有治行者为之。其饰伪行险、躁于进取如田比者,皆不可用也。臣今所言非专为湖南之吏民,亦为国家重惜风俗,伏惟陛下察其愚忠。其荆湖南路提点刑狱,乞别赐择人。谨具状奏闻,伏候敕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