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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田第二状二月二十日上,移知湖州。)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一八○、《司马公文集》卷二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七五
右,臣近曾上言张田不可充荆湖南路提点刑狱,未蒙朝廷施行。
臣窃以吏者,民之纪纲
提刑,狱吏之师帅
苟不得其人,则一方咸受其弊。
又凡今之朝士自常调进用者,皆自此官为始,国家尤宜慎择其人。
资性险薄,色厉内荏,毁誉出其爱憎,威福发于喜怒,陵其可陵,佞其可佞。
真小人之雄杰,而时俗以为贤才。
夫不善之人,天下皆知其不善,斯不足疾也,惟众人谓之贤而实不肖者,君子疾之。
汉文帝欲以啬夫上林张释之以为啬夫利口捷给,恐天下随风而靡。
唐太宗进士等第,怪其无张昌龄、王公谨名。
王师旦曰:「二人有文无行,恐变陛下风雅」。
提点刑狱,其为轻重,非特上林与入等进士之比也。
臣愿陛下必选忠厚方正、实有治行者为之。
其饰伪行险、躁于进取如比者,皆不可用也。
臣今所言非专为湖南之吏民,亦为国家重惜风俗,伏惟陛下察其愚忠。
荆湖南路提点刑狱,乞别赐择人。
谨具状奏闻,伏候敕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