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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诬告官员罪犯 宋 · 杨杰
 出处:全宋文卷一六四○、《无为集》卷一五
具位臣杨:
本司近准淮南转运司牒,勘润州百姓翟忠盛因分擘伯父日荣家财,累经官司依公勘證,其人辄更罔昧朝廷进状指论官司干谤台省行遣不当,致烦朝旨淮南路勘鞠,委不合再分伯父贮产。
检会昨有秀州华亭县户陆华,经省部诬告本县知县承议郎陶镕取受捕鱼人等钱银仅千馀贯,又有常州宗元止因争理姓产,于进状诬毁路转运副使孙昌龄曾有干涉行遣不公
其妄陈词之人各已引用赦恩原罪
窃谓此风不宜滋长须至请者。
右臣勘会人户理诉公事已经州县公定结绝
其间却有顽狡之人,隐匿情犯,别经监司台省或诣朝廷陈状,事涉诬谤,或称所勘官员受赃请托行遣不公欲得信凭受理
自知虚妄,即多近大礼年分,或于大寒盛暑之际,指望在京非次恩宥,欲其幸免诬告之罪。
前后兴起大狱禁系良民不少,兼又被论之官未显虚实,若稍嫌疑须当权移差遣,或申奏朝廷,令先罢职事伺候辩对,动经岁月,方得了当
被告官员若果如所论,即系入己赃遇赦不该原免得罪非轻;
或虽无赃贿,稍涉用情,亦当终身废黜
洎至勘證,委无赃私,其诬告之人应得反坐之罪,又却该赦全原,遂致豪猾奸恶之人,教唆鼓扇,自谓得计官司易以摇动公然诬告无所畏惮
至有廉吏遭此谤毁远近传闻难以自明
虽不获罪,而阴陷清议暧昧不申,有伤风教
臣今起请,欲乞今后应有词讼指论当职官员取受钱物、受人请嘱行遣不公等事约法合得免官除名、不原赦之罪者,如勘證得委是诬告,即下状借词之人断本罪外,亦乞申取朝廷指挥,量情轻重编管刺配,或遇赦宥,亦乞特不以赦原
所贵狡狯顽恶之徒,稍有畏惮不敢辄以虚诈,于台省诬罔监司州县承勘官员
谨录奏闻伏乞朝廷特赐详酌指挥,下刑部立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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