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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增修弓箭社条约状 其一 1093年11月11日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八三、《苏文忠公全集》卷三六、《文献通考》卷一五三、《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三一、《大学衍义补》卷一一九、《古文奇赏》卷二一、《奇赏斋古文汇编》卷一六三、《古今图书集成》戎政典卷六一、民国《高阳县志》卷九 创作地点:河北省河北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定州市
元祐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端明殿学士、兼翰林院侍读学士左朝奉郎、知定州苏轼状奏:臣切见北虏久和,河朔无事,沿边诸郡,军政少弛,将骄卒惰,缓急恐不可用,武艺军装,皆不逮陕西河东远甚。
虽据即目边防事势,三五年间必无警急,然居安虑危,有国之常备,事不素讲,难以应猝。
今者河朔沿边诸军,未尝出征,终年坐食,理合富强。
臣近遣所辟幕官李之仪、孙敏行亲入诸营,按视曲折,审知禁军大率贫窘,妻子赤露饥寒,十有六七,屋舍大坏,不庇风雨。
体问其故,盖是将校不肃,歛掠乞取,坐放债负,习以成风。
将校既先违法不公,则军政无缘修举,所以军人例皆饮博逾滥。
三事不止,虽是禁军不免寒饿,既轻犯法,动辄逃亡,此岂久安之道
臣自到任,渐次申严军法,逃军盗贼已觉衰少,年岁之间,庶革此风。
然臣窃谓沿边禁军缓急终不可用,何也?
骄惰既久,胆力耗惫,虽近戍短使,辄与妻孥泣别,被甲持兵,行数十里,即便喘汗。
臣若严加训练,昼夜勤习,驰骤坐作,使耐辛苦,则此声先驰,北虏疑畏,或致生事。
臣观祖宗以来沿边要害,屯聚重兵,止以壮国威而消敌谋,盖所谓先声后实、形格势禁之道耳。
若进取深入,交锋两阵,犹当杂用禁旅,至于平日保境备禦小寇,即须专用极边土人,此古今不易之论也。
晁错汉文帝画备边策,不过二事。
其一曰徙远方以实广虚。
其二曰制边县以备敌。
实元、庆历中赵元昊反。
屯兵四十馀万,招刺宣毅、保捷二十五万人,皆不得其用,卒无成功。
范仲淹刘沪种世衡等,专务整缉蕃汉熟户弓箭手,所以封殖其家、砥砺其人者非一道。
藩篱既成,贼来无所得,故元昊复臣。
河朔西路被边州、军,自澶渊讲和以来,百姓自相团结弓箭社,不论家业高下,户出一人,又自相推择家资武艺众所服者为社头、社副录事,谓之头目
带弓而锄,佩剑而樵,出入山坂,饮食长技与北虏同。
私立赏罚,严于官府。
分番巡逻,铺屋相望,若透漏北贼及本土强盗不获,其当番人皆有重罚。
遇有紧急,击鼓集众,顷刻可致千人。
器甲鞍马,常若寇至,盖亲戚坟墓所在,人自为战,虏甚畏之。
体问得元丰二年,北界群贼一火,约二十馀人,在两界首不住打劫为患,久不败获。
北平军大悲村本社头目冉万、冉升及长行冉捷等,部领社人,与北贼斗敌,赶趁捉杀,直至北界地名北当山峪内,被冉万射中贼头徐德,冉捷赶上,斫获首级,并冉升亦斫到第二贼头贾贵。
本路保明申奏朝廷,并已于班行内安排。
以此知弓箭社人户骁勇敢战,缓急可用。
先朝名臣帅定州者,如韩琦庞籍皆加意拊循其人,以为爪牙耳目之用。
又增损其约束赏罚,奏得仁宗皇帝圣旨,见今具存。
昨于熙宁六年行保甲法,准当年十二月四日圣旨,强壮弓箭社并行废罢。
又至熙宁七年,再准正月十九日中书劄子,圣旨,应两地供输人户,除元有弓箭社强壮并义勇之类,并依旧存留外,更不编排保甲。
看详上件两次圣旨,除两地供输村分方许依旧置弓箭社,其馀并合废罢。
虽有上件指挥,公私相承,元不废罢。
只是令弓箭社两丁以上人户兼充保甲,以致逐捕本界及化外盗贼,并皆驱使弓箭社人户,向前用命捉杀。
见今州县委实全藉此等寅夜防托,显见弓箭社实为边防要用,其势决不可废。
但以兼充保甲之故,召集追呼,劳费失业。
今虽名目具存,责其实用,不逮往日。
臣窃谓陕西河东弓箭手,官给良田以备甲马。
河朔沿边弓箭社,皆是人户祖业田产,官无丝毫之给,而捐躯捍边,器甲鞍马,与陕西河东无异,苦乐相辽,未尽其用。
近日霸州文安县真定府北寨,皆有北贼惊劫人户,捕盗官吏拱手相视,无如之何,以验禁军弓手,皆不得力。
向使州县逐处皆有弓箭社人户致命尽力,则北贼岂敢轻犯边寨,如入无人之境。
臣已戒饬本路将吏,申严赏罚,加意拊循其人去讫,辄复拾用庞籍旧奏约束,稍加增损,别立条目。
欲乞朝廷立法,少赐优异,明设赏罚,以示惩劝。
今已密切取会到本路极边州定、保两州,安肃广信、顺安三军,边面七县一寨,内管自来团结弓箭社五百八十八村六百五十一火,共计三万一千四百一十一人。
若朝廷以为可行,立法之后,更敕将吏常加拊循,使三万馀人分番昼夜巡逻,盗边小寇,来即擒获,不至忸怵以生戎心,而事皆循旧,无所改作,虏不疑畏,无由生事。
有利无害,较然可见。
谨具所乞立法事件,画一如左。
一、看详嘉祐四年庞籍起请已获朝旨事件除见可施行外,有当时事体与今来稍有不同,须至少有增损。
今参详到下项弓箭社人户,但系久来团结分,并依见今已行体例,不拘物产高下,丁口众寡,并每户选择强壮一丁,充弓箭手。
〔贴黄〕所谓军政不修,皆有实状,不敢一一奏闻。
〔又贴黄〕所有庞籍奏得圣旨,已具录缴连在前。
〔又贴黄〕前项所奏元丰二年冉万等捉杀北贼,系熙宁六年朝旨废罢后,兼冉万等不系两地供输,是合行废罢地分人户。
〔又贴黄〕高强人户,与下等各出一丁,虽似不均,缘行之已久,下等人户无词,乞且一切仍旧。
若上户添差人数,即恐行法之初,人心不安。
又缘保甲法,虽上户亦止一丁,所以今来不敢增损。
每社置社长、社副录事一名为头目,并选有物力或好人材事艺众所推服者,方得差补。
农事馀暇,委头目常切提举阅习武艺,精熟齐整,如无盗贼,非时不得勾集
每社及百人以上,选少壮者三人,不满百人者选二人,不满五十人者选一人,充急脚子,并轮番一月一替,专令探报盗贼。
如探报不实,及稽留后时有误捕捉者,并申官乞行严断。
逐社各置鼓一面,如有事故及盗贼,并须声鼓勾集
若寻常社内声鼓不到者,每次罚钱一百。
如社内一两村共为一火,地理稍远,不闻鼓声去处,即火急差急脚勾唤
若强盗入村,鼓声勾唤不到,及到而不入贼者,并罚钱三贯。
如三经罚钱一百,一经罚钱三贯,而各再犯者,并送所属严断。
如能捉获强盗一名,除依条支赏外,更支钱二十贯。
如两次捉获依前支赏外,仍与免户下一年差徭。
如三次以上,更免一年。
无差徭可免者,各更支钱十贯折充。
如获窃盗一名,除依条支赏外,更支钱二贯。
以上钱,用社内罚钱充,如不足,并社众均备。
逐社各人,置弓一张、箭三十只、刀一口。
内单丁及贫不及办者,许置鎗及杆棒一条。
内一件不足者,罚钱五百。
弓箭不堪施放,器械虽有而不精,并罚钱二百。
若全然不置者,即申送所属,乞行勘断。
逐社每夜轮差一十人,于地分内往来巡觑,仍本县每季给历一道,委本社头目抄上当巡人姓名。
有不到者,罚钱二百。
如本地分失贼,其当巡人委本社监勒依条限捕捉。
限满不获,送官量事行遣。
其所给历,除每季纳换及知佐下乡因便点检外,不得非时取索。
弓箭社人户,遇出入经宿以上,须告报本社头目及邻近同保之人,违者罚钱三百文。
社内遇捉杀贼盗,因斗致死,除依条官给绢外,更给钱一十贯付其家,被伤重者减半,并以系省钱充。
社内所纳罚钱,令社长等同共封记主管,须遇社会合行酬赏者,方得对众支给破使,即不得衷私别作支用。
社内遇丰熟年,只得春秋二社聚会,因便点集器械,非时不得乱有纠集搔扰。
已上并是庞籍起请已获朝旨事件。
熙宁六年圣旨废罢,后来民间依旧衷私施行,今参详增损修定。
一、弓箭社人户,为与强虏为邻,各自守护骨肉坟墓,晓夜不住巡逻探伺。
以此巡检县尉,全藉此人为耳目肘臂之用。
每遇教,内有本社弓箭人户见系保甲人数者,即须勾上一月教阅。
其称捕盗,官司不敢放心,以致化外贼盗,既知逐社人户勾上,村堡空虚,即皆生心窥伺,公私忧恐。
又人户勾集弥月,诸般费用不少,深为患苦。
臣窃谓保甲人户,每年教,本为恐其因循,式艺生疏,缓急难用。
今来弓箭社人户既处边塞,与北人气俗相似,以战斗为生,寝食起居,不释弓马,出入守望,常带器械,其势无由生疏。
欲乞应弓箭人户,今后更不充保甲,仍免教,显无妨碍。
而使人户稍免无益之费,专心守禦,又免教集之月,村堡空虚以生戎心,公私安枕,为利不浅。
其减罢保正长,并却令充本社守阙头目
一、弓箭社人户,既任透漏失贼之责,动辄罚钱科罪及均出赏钱,显见与其馀人户苦乐不同,理合稍加优异。
欲乞应弓箭社人户,并免两税折变科配。
今已取会到本路州、军所免折科钱物数目,比之和买价例,每岁剩费钱七千九百九十八贯五十六文,所获精锐可用民兵三万馀人,费小利大,可行无疑。
一、弓箭社头目,并是乡村有物力心胆之人,责以齐众保境,亦须别加旌劝。
欲乞立定年限,每勾当及三年,如无透漏及私罪情重者,委本县令佐及捕盗官保明申安抚司给与公据,公罪杖以下听赎。
又及三年无上件过犯,仍与保明给公据,与免本户差徭。
内别有功劳者,委自安抚司相度。
如委是卓然显效,虽未及上件年限,亦与比类施行。
若更有大段劳绩,难以常格论赏者,即委自本司奏乞录用。
一、弓箭社地分,本系人户私下情愿,自相团结
皆是缘边之人众共相约要害防托之处,行之已久,北虏不疑
所以庞籍奏请,并是因旧略加约束。
今来不可更有移易地分及增添团结去处,永远只以今来所管五百八十八村为定。
所贵事事循旧,不至张皇生事。
如本地分内人户分烟析生,即各据户眼定差,或外来人户典买到本社田地,亦许收入差充弓箭社户。
若两处有田产者,不得缘此带免别处折变,委所属官司常切觉察。
〔贴黄〕保甲法,须是主户两丁以上方始差充,其弓箭社一丁以上并差即无。
已充保甲而不充弓箭社人户者,今来所乞本社内人户,更不充保甲,只是减罢重叠虚名,即非幸免。
〔又贴黄〕弓箭社五百八十八村,内有八十九村系两地供输人户。
勘会上件人户,元是有些小虚名,税赋自来北界差人过来,计会本县收众户抱脚供输,其人户并是一心捍边可信之人。
切虑朝廷欲知其实。
一、今来既立法整弓箭社人户及免教,即须委自安抚司逐时差官按视,内有武艺胆力出众之人,即须与例物激赏,不惟使人户竞劝,亦所以致朝廷及将帅恩意,缓急易为驱使。
今来会到辖下两州三军弓箭社人户兼充保甲者,每年冬教按赏,合用钱一千五百八十二贯七百八十八文。
今来既免教,即保甲司却合出备上件钱数与安抚司,为上件激赏之用。
但人数既多,上件钱数微少,支用不足,欲乞每年破五千贯。
除上件钱数外,其馀并以本路回易库见在钱贴支。
右谨件如前。
臣窃见西山之下,定、保之间,山开川平,无陂塘之险,澶渊之役,虏自是入寇。
见今本路只有战兵二万五千九百馀人,分屯八州、军,若有警急,尚不足于守,而况战乎?
论者或以保甲之众缓急可恃。
臣窃谓保甲皆齐民也,集教止是一月,武艺无缘精熟,又平时无丝毫之利有得于官,每岁所获,按赏例物,不偿集教一月之费,一旦驱之于战守死地,恐未可保。
弓箭社人户所处皆必争之地,世世相传,结发与虏战。
若朝廷许依臣所乞,少有以优异其人,既免折科,间复赎罪免役,岁以五十缗赏其尤异者,深致朝廷将帅恩意,则此三万馀人,真久远可恃者也。
今录白到嘉祐四年庞籍奏获圣旨事件,兼取会到本路两州三军弓箭社火人数,及免折科每年和买费用钱数,并免教所省按赏例物数目,缴连在前,仍画到地图一面,帖出接连边面及逐社住坐去处随状进呈。
伏望圣慈详酌施行。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贴黄〕所乞免折科却行和买剩费钱七千九百九十八贯五十六文,所乞以回易库钱贴支保甲,按赏钱为五千贯,令安抚司支用计费钱三千四百一十七贯二百一十二文,共计钱一万一千四百一十五贯二百六十八文。
所乞至微,恐不赡于用,未足以起士气,但臣不敢多乞耳。
若朝廷深念北边事大,此三万馀人,久远必大段得力,更赐擘画钱物应副成就,或于近里州、军趱那宽剩免役六色钱,与本路被边州、军添雇诸色役人。
弓箭社人户,并与免役。
则人情翕然归戴,愿效死而不可得矣。
更乞朝廷详酌。
又今来所乞事件,先已密切下本路近地州、军官吏,相度利害,寻皆供到有利无害,经久可行,保明文状在本司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