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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事官带职奏元祐元年四月 北宋 · 朱光庭
 出处:全宋文卷二○一一、《国朝诸臣奏议》卷四九、《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一、《右编》卷二九、《经世八编》卷一四
臣等伏睹三月十八日圣旨,职事官许带职,内尚书二年直学士中丞侍郎给事谏议通及一年待制
臣踰月于兹反复思之,不得其义。
多士纷纷之说,不可胜纪,聊采十说,以陈于前,惟陛下垂听,幸甚。
说者曰立为此法,庶职事官罢日不烦商量,便可令带出。
臣以谓为中书自便则可,于朝廷体要则未安也。
不若因其除外,易以职名,在人主恩意则新,于臣下宠光亦异。
今既平居无事,先以与之,则一日补外,何以示恩?
更进则太优,不加则近薄,虽曰善迁,乃如少贬。
此不可一也。
借如自尚书一年馀罢,则当与之直学士耶,与之待制耶?
待制则无以别于侍郎,与之直学士则不应今日所立新制。
此不可二也。
尚书侍郎而下以罪被谪,于寻常例当落职者,不知止落职事官之职耶,并落职名耶?
不落职名,则与平迁善罢无以异矣。
落则是不问过之轻重,皆当夺两重职矣。
此不可三也。
官制以来,由谏议大夫中书舍人方为给事中,由给事中方为侍郎,而御史中丞又在侍郎之上,其为等差如此。
今一年之后合为待制,则等差纷纷然莫可辨矣。
此不可四也。
昨有自尚书御史中丞者,岂可一年之后亦止于加待制,则为降官,与直学士则为乱法。
旧制,知杂御史乃今侍御史,其于中丞相去甚远,犹有不历月踰时,或才满岁遂迁待制者。
今为中丞一年方得待制,是今中丞反轻于前日之知杂御史也。
旧制,知制诰乃今中书舍人,自居待制之上。
次迁当为翰林学士,其或迁杂学士,虽至于侍读学士,若不与权三司使及权知开封府,皆不为美迁。
今一年之后乃得加待制,是今日中书舍人亦轻于前日之知制诰也。
又既为中书舍人,以典制诰为职事,其于侍从,最为亲近,岂须更带待制
此不可五也。
六曹之官,容以众材并进,或以钱谷称,或以刑法用。
使为尚书侍郎,则可使兼学士待制则不可。
不然,名品混殽而清浊一流矣。
此不可六也。
从来以寄禄官为行、守、试,则试者多而行、守少。
加职之后,以职为行、守、试,则试者少而行、守多,暗升资格,阴益俸钱而陛下不知。
此不可七也。
官制以前,侍郎尚书类为叙迁之官,故更以带职为宠。
官制以后,以阶为寄禄,而尚书以下实行其职,故自以职事官为重,恩数之优,非昔日比,无更稍加职之例。
岂可以专官制之重职,又兼旧制之宠名?
此不可八也。
人主之所以厉世磨钝,屈天下英雄之心俱入于术中者,唯名与器而已。
故美官重器必使有难得之势,则人以得为荣,为劝。
若予之不加重,不予不加轻,岁月所积,例以授之,则鄙夫以茍得自矜,而高材以同受为耻矣。
此不可九也。
待制职备顾问,非学术该通、议论雅正,谁宜为之?
祖宗之世,其选最精,出入朝廷才一二人而已。
故当世人人皆以为贵。
今乃立法无有定员,将一年之后,待制满朝,必有斗量车载之谣,以玩陛下名器。
此不可十也。
方陛下修明法度、齐正典章之时,而官制职名参错如此,臣谓终不可以并行。
伏望圣慈特诏辅臣别加讲议,裁定归一,适于至当,庶行之当世而无碍,垂之将来而可久。
〔贴黄〕唐室中间,清职要官失于冗滥,故时人为之语曰:「补阙连车载,拾遗斗量
杷椎侍御史,碗脱校书郎」。
至今以为笑谈。
臣诚恐明年以后,待制太多,天下之人亦生轻侮。
在陛下清明之朝,不可不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