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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歛之事 北宋 · 刘安节
 出处:全宋文卷二九六一、《刘左史集》卷二
先王之政,施报而已。
不施于先则野人莫治,不报于后则君子莫养。
经田野,施职事,君子所以治野人也。
勤四体,输百物,野人所以养君子也。
夫物之生于土地之间,未有不资君子之法以立,野人之力以成者。
夫既相资而为用矣,则吾颁地事以施于先,而责其供地贡以报于后,不亦可乎!
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歛之事,且有地斯有事,有事斯有贡。
事者,地之治也。
故治法不立不可以任土贡者,事之功也。
故地事不举不可以令贡。
昔者,明王之疆理天下也,知夫仁政之本必始于地法之立,是故经土地,辨井牧,画为井邑丘甸县都之制,则民有分土可致其力矣。
故继之以任地事者,所以为治野人之道也。
任农以耕,任圃以植,任牧以育,任虞以山,任衡以泽,分为园囿山泽之赋,则民有馀财,于是乎可责以贡矣,故又继之以令贡赋,所以为养君子之道也。
地事者下之职,故任之。
贡赋者上之政,故令之。
夫使民任其事而上令其贡,然能使乐从而不厌者,是岂出于胁迫哉?
制之盖有道矣。
土宜之法,教之使知;
土均之法,均之使平;
任土之法,制之使称。
地利之肥瘠,人力之多寡,适当其平,则地事之任,不患乎民之不胜矣。
大司徒制其征,均人土均责其贡。
或裁地里以适于均,或当邦赋以从其便,则贡赋之令不患乎民之不从矣!
任之以事而胜,此民财所以裕也。
令之以贡而从,此国用所以充也。
裕民充国,非仁政何以哉!
虽然,既谓之贡赋,又曰凡税歛之事,何也?
盖上以政取谓之赋歛,财贿是也。
下以职供,谓之贡,若任农以耕事贡九谷是也。
税其物谓之税,若概而不税是也。
掠取其物谓之歛,若秋歛皮,冬歛革是也。
析而言之,其义固异,合而言之,其用则同。
闾师考之,农贡九谷,圃贡草木,皆谓之贡矣,而其先曰「以时征其赋」,则知贡与赋之用同也。
司书考之,掌邦之九赋、九政、九事,此贡赋之谓也,而其终曰「凡税歛者受法焉」,则知贡赋与税歛之用同也。
大抵理财之义不一而足,有曰贡、曰赋者,所以辨所取所供之义。
曰税、曰歛者,所以辨所税所取之义也。
贡赋之征大,故司徒司书皆以贡赋为之主。
税歛之物微,故司徒司书以贡赋又所未尽者,特言凡税歛以该之而已。
《周官》之时,贡赋税歛虽有异名,而所取曾不过乎什一者,要其实而言之故也。
逮其后世,诸侯侵叛,莫之知止。
以区区之鲁而税歛丘甲田赋之法相继而起,其慢经界,于斯甚矣。
故圣人勤勤笔之于经者,其亦欲以正名而救当时之失云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