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浙杭越温婺等州灾伤户欠负令倚阁诏(崇宁二年十月十四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五、《宋会要辑稿补编》第八一四页
两浙杭、越、温、婺等州秋苗不收人户,失于披诉,官司惮于阁放,又将积年久负一例并行催纳,致人户渐至逃移,贼盗滋多,物价增长,细民不易。其官司并不申奏,显是提举、转运司施设不职,令本路提刑司体量闻奏。其积年租欠,如是下户灾伤,不以分数,负令倚阁;非灾伤户分作五料催科。人户失于披诉,委是秋苗不熟,并量与检放,其孤贫不济户,仰提举司广行赈济。如物价增长,即速以常平米平价出粜。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九之七(第六册第五八四二页)。又见同书食货六八之一一五(第七册第六三一一页)、食货七○之一七八(第七册第六四五九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