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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侍郎 南宋 · 汪应辰
 出处:全宋文卷四七七一、《文定集》卷一六
比人回,领赐教,不胜感慰。
初虽闻驻节清口,继又闻已奏乞归盐官,固知清口必非久,但区区之意,以谓须取道城中而归,庶几得遂瞻侍,以慰释十有五年去德之思。
且所欲面禀者亦非一二,故前日专人拜书,已俟详报。
今乃云廿四日取径路去,而某廿六日始奉教,已入兰溪界矣。
参差如此,怅怏何已!
某欲去之计,前此屡以禀知,不惟才力短拙,无补于事,其间曲折甚多。
又以老母前此随家兄在黄州,一别七年,今年七十有七矣,近方正母子之名。
前此虽有欲养之心,将以谁告?
今身在省闼,可以言而不言,复何待乎?
七月末,尝欲乞嘉禾,偶有都司之命,遂复黾勉。
十月初,四明有阙,遍见诸府,以情告诸公,皆谓进用在即,而乃求补外,岂有所疑乎,终不见察。
左府云少待结果了去亦未晚,某云岂敢有此望,正使误蒙朝廷除擢,却恐去计愈难矣。
时节因缘,未有易于今日者。
未几四明除人,适辛企李赴召除春官,遂以东阳为请,诸公初相留之意甚勤,既而见其决去,亦颇不乐。
然某以是日轮对,先生以是日得宫祠,又十日而有东阳之除,好事者不知本末,以为与永嘉相表里,至有死党之说。
又以谓面对不合,腾播百端。
惟是庙堂诸公,备知曲折,有间焉亦以告之,故久乃稍定。
子集所报,得于传闻,亦不无所自也。
某上殿所论,以谓:「祖宗时治狱则有开封府御史台,又置纠察刑狱司
断狱则有大理寺刑部又置审刑院
自元丰改官制,大理寺兼治狱事,然犹置少卿两员,一以治狱,一以断刑。
今则止置少卿一员,治狱断刑皆出于一,然则狱之有当平反者,当责之谁乎?
又如祖宗时,虽有刑部大理审刑院,然每至赦宥,必别置详定罪犯一司,以侍从馆阁领之,刑部大理审刑皆无预焉。
盖所谓罪犯者,议法之初,皆更其手,今若又使之详定,谁肯自以为非乎?
至于梓、益、夔、利,去朝廷远,每赦则委转运钤辖司详定,而不委提刑,亦此意也。
刑部昔之议法,今之详定,皆出一手,其能使民不冤乎?
只如故相用事,锻鍊文致皆韩仲通为之,今又使仲通改正,岂复有是理?
况又因星变降诏,许民庶言事,而事干刑部户部者,复送本部,然则户部之有枉谬,谁敢以为言乎」?
是时韩已去矣,上大称赏,以为切当,许以即当施行。
时已有大理少卿杨揆一员矣,又除司农少卿陈章大理少卿,专治狱。
某又言:「近降指挥,治赃吏尽用祖宗法。
今时与国初不同,国初承五代杀伐之馀,严刑峻法,未能尽革。
当时州郡多付之武夫,至有不识字画而以仆从代书判者,至于判司簿尉,往往以牙校为之,故朝廷亦不复以士类待之。
至于天下既定,选举益清,前日之刑,寝不复用。
范祖禹著《唐鉴》,以为士自一命以上,刑辱不及,以为本朝美事。
然臣之愚非以赃吏为可恤也,彼既已冒犯典宪,自绝士类,亦何足以士类待之?
第恐此刑既用,久而滥及于士类尔。
不必远引,只如前日用事之臣,意所不乐者,往往皆诬以赃罪,今之大臣有亲被其害者。
陛下圣明,今已灼见诬枉。
若使当时尽用祖宗法治之,今虽欲改正而复用之,岂可得乎?
此不可以不慎也」。
上云:「卿所虑甚高远,人所莫及,然朕当择巨蠹者治之,以儆其馀」。
宣谕之语甚多,今录其要者。
某云:「臣谓赃吏皆当治,但此刑不可轻用尔。
若使监司得其人,按治得其实,虽停降编窜亦足以惩恶,非谓纵奸而不问也」。
上云:「卿所论甚善」。
当日所对,大略如此。
同舍有闻之者,从而缘饰撰造,欲相中伤。
然面对之事,主上所知,乞出之事,宰执所知,皆有本末,彼亦徒为纷纷尔。
先生欲知其然,故此布禀。
东阳初以赋财足用,故请,今乃不如所闻,未知所以为计。
所示文字,谨当一一遵奉,别有委令,亦乞不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