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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彊盗不知情者止坐不觉察罪奏淳熙六年十一月 宋 · 钱佃
 出处:全宋文卷五三九四、《宋会要辑稿》兵一三之三三(第七册第六九八四页)
在法:窝藏彊盗,籍没家财,充捕盗赏。
然亦有初不知情,止是以屋地税赁使之耕作,或有所犯,州县从而坐其窝藏之罪。
乞自今除逃军自不合存留、别有正法外,自馀贼盗元非作过、经断配人,所居或与主家隔远,初不知情,止坐以不觉察之罪,不得籍没家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