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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阡陌辨1180年3月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六四五、《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二、《永乐大典》卷二二一八○、《文献通考》卷一 创作地点: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汉志》言秦废井田、开阡陌,说者之意皆以「开」为开置之开,言秦废井田而始置阡陌也。
白居易云:「人稀土旷者宜修阡陌,户繁乡狭者则复井田」,盖亦以阡陌为秦制,井田为古法。
此恐皆未得其事之实也。
按阡陌者,旧说以为田间之道,盖因田之疆畔制其广狭、辨其横从以通人物之往来,即《周礼》所谓「遂上之径」、「沟上之畛」、「洫上之涂」、「浍上之道」也。
然《风俗通》云:「南北曰阡,东西曰陌」。
又云:「河南以东西为阡,南北为陌」,二说不同。
今以《遂人》田亩夫家之数考之,则当以后说为正。
盖陌之为言百也,遂洫从而径涂亦从,则遂间百亩,洫间百夫而径涂为陌矣。
阡之为言千也,沟浍横而畛道亦横,则沟间千亩,浍间千夫而畛道为阡矣。
阡陌之名,由此而得。
至于万夫有川,而川上之路周于其外,与夫《匠人》井田之制,遂、沟、洫、浍亦皆四周,则阡陌之名疑亦因其横从而命之也。
然遂广二尺,沟四尺,洫八尺,浍二寻,则丈有六尺矣。
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乘车一轨,道二轨,路三轨,则几二丈矣。
此其水陆占地,不得为田者颇多,先王之意非不惜而虚弃之也,所以正经界、止侵争、时畜泄、备水旱,为永久之计,有不得不然者,其意深矣。
商君以其急刻之心行苟且之政,但见田为阡陌所束而耕者限于百亩,则病其人力之不尽;
但见阡陌之占地太广而不得为田者多,则病其地利之有遗。
又当世衰法坏之时,则其归授之际,必不免有烦扰欺隐之奸,而阡陌之地切近民田,又必有阴据以自私而税不入于公上者。
是以一旦奋然不顾,尽开阡陌,悉除禁限而听民兼并买卖,以尽人力;
垦辟弃地,悉为田畴,而不使其有尺寸之遗,以尽地利。
使民有田即为永业而不复归授,以绝烦扰欺隐之奸;
使地皆为田而田皆出税,以覈阴据自私之幸。
此其为计,正犹杨炎疾浮户之弊而遂破租庸以为两税,盖一时之害虽除,而千古圣贤传授精微之意于此尽矣。
故秦纪、传皆云「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蔡泽亦曰:「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
详味其言,则所谓「」者,乃破坏刬削之意,而非创置建立之名。
所谓阡陌,乃三代井田之旧,而非秦之所置矣。
所谓赋税平者,以无欺隐窃据之奸也。
所谓静生民之业者,以无归授取予之烦也。
以是数者合而證之,其理可见,而蔡泽之言尤为明白。
且先王疆理天下,均以予民,故其田间之道有经有纬,不得无法。
若秦既除井授之制矣,则随地为田,随田为路,尖斜屈曲,无所不可,又何必取其东西南北之正以为阡陌而后可以通往来哉?
此又以物情事理推之而益见其说之无疑者。
或乃以汉世犹有阡陌之名,而疑其出于秦之所置,殊不知秦之所,亦其旷僻而非通路者耳。
若其适当冲要而便于往来,则亦岂得而尽废之哉?
但必稍侵削之,不使复如先王之旧耳。
或者又以董仲舒言富者连阡陌而请限民名田,疑田制之坏由于阡陌,此亦非也。
盖曰富者一家而兼有千夫百夫之田耳。
至于所谓商贾无农夫之苦,有阡陌之得,亦以千夫百夫之收而言。
盖当是时,去古未远,此名尚在而遗迹犹有可考者。
顾一时君臣乃不能推寻讲究而修复之耳,岂不可惜也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