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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军告谕百姓榜文1188年 南宋 · 陈傅良
 出处:全宋文卷六○三三、《止斋先生文集》卷四四 创作地点: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照会当职到任,欲得民间通晓法意。
检坐到见行条法如右。
父子。
《律》:「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
《敕》:「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情重者邻州,凶恶者千里,并编管」。
《敕》:「诸生子孙而弃之者,徒二年;
杀者,徒三年。
收生人共犯,虽为从杀者,与同罪。
弃者徒二年半。
并许人告。
若地分及邻保知而不告,杀者徒一年,弃者减一等」。
夫妇。
《律》:「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
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去之者,杖一百,追还。
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房族。
《律》:「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
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律》:「诸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
其告重者,减所告罪一等;
即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
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
小功、缌麻,减二等。
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
即非相容隐被告者,论如律。
其相侵犯,自理诉者,听」。
邻里。
《敕》:「诸讦告之罪,若于法不应告之人,虽系厢耆邻保,亦不得告」。
《敕》:「诸事不干己,辄告论者,杖一百。
其所告之事,各不得受理」。
《律》:「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
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
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附近官司;
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其官司不即救助者,徒一年。
窃盗者各减二等」。
窝藏、匮头、诱略。
《敕》:「知人犯罪而藏匿,过致资给,令得隐避者,不须事发被追藏,依匿罪人法。
其知情停止人犯徒以上罪者,准此」。
《律》:「知情藏匿罪人,若过致资给令得隐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
《律》:「诸博戏赌财物者,各杖一百(举博为例,馀戏皆是。)
赃重者,各依己分准盗论(输者亦依己分,为从坐。)
其停止主人及□力若和合者,各如之」。
《敕》:「诸开匮坊,停止赌博财物者,邻州编管。
于出军营内停止者,配本城。
并许人告,厢耆巡察看营一宿,提举人失觉察者,杖八十」。
《律》:「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
为部曲者,流三千里;
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
依强盗法。
和诱者,各减一等」。
《敕》:「诸略若和诱人因而取财及雇卖或得财者,计入己之赃(在一名处频犯人不倍。)
略人者,以不持仗强盗论,一贯皆配千里,妇人五百里编管。
因而奸者,依强奸法。
和诱者,以不持仗窃盗论,五贯配五百里,妇人邻州编管。
其知情引领牙保若藏匿被略诱者,各依藏匿犯人法」。
右,仰汝等百姓各详立法之意。
欲汝慈孝,父子有恩,故有供养有缺及违法教令,及不举子之法;
欲汝安错,夫妇相保,故有七出三不去之法;
欲汝和协,宗族如一,故有相容隐不相告之法;
欲汝交通,邻里无争,故有不得告讦及相救助之法;
欲汝守己,不务贪婪、但利其家,却为众害,故有停藏、开匮、诱略之法。
乃至斗殴奸盗,每事有条,意在禁汝为非,劝汝为善。
当职今节取数项,系父子、夫妇、房族、邻里要切事理,明以教谕
汝等皆有良心,其俗质朴,比之诸处,公事最稀。
若更遵从,不致违戾,虽有官府,刑何所施?
更冀得力之家津遣子弟,从师就学,兴起门户。
其馀勤谨农桑,爱惜钱谷,祭享翁祖,看守坟墓。
如此,则骨肉相劝,里巷无怨。
和气所积,天道不差,风雨必调,五谷必熟,可使此邦永为乐土。
至如徭人,实同省地,久来往还,何分彼此?
设若军县催科,或公人下乡,恐吓保社,复相追扰;
或揽寄等家兜收过多,或代纳上户利息太重之类,凡有枉塞,并仰披陈。
当于当职自有过差,诸县不能体恤,傥以看望,未欲兴词,但希书简相投,或因寄居学职,过厅见谕,庶几通知,从汝之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