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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唐取民制兵建官(省试) 南宋 · 陆九渊
 出处:全宋文卷六一五一、《象山集》卷三一
对:古之是非得失常易论,今之施设措置常难言。
论古之是非得失,而不及今之施设措置,吾未见其为果知古也。
然则古亦岂可以易言乎哉?
取民、制兵、建官之法盖莫良于三代。
遭秦变,古先王之制扫地而尽。
由汉以来,因循苟简,视三代之法,几以为不可复行。
盖不知大冬之寒,可以推而为大夏之暑;
毫末之小,可以进而为合抱之大,顾当为之以渐,而不可以骤反之也。
唐因魏、隋之旧,而成租调、府卫之制,官约以六典,而省之至于七百三十,此可以为复三代之渐,而唐之所以为可称者也。
至于贫无以葬者,许鬻永业,自狭乡徙宽乡者,并鬻口分,启兼并之端,开避地之衅,此固失在于其法。
省官之初,自谓吾以此待天下贤才足矣。
既而增员外,置寖广而不复除,此固失在于其身。
居重御轻之说,在唐固不能无蔽,而府兵之废,实出于版图隳而不可考,阅习弛而不可用,其源盖与授田相表里,皆其立法之遗恨也。
彍骑、两税,虽皆一时可喜之事,而坏经常简易之法,驯致钜创大蠹而不能救。
承良法之弊,不知修而复之,苟且变更以偷一时之利,而不顾其后,此尤君子之所深恶,不可诿前人之失而逭其诛。
至于斜封、墨敕之滥,则诚无足深责。
大抵君子之望于唐者,欲其等而上之,而唐愈下;
欲其推而进之,而唐愈退,其是非得失岂不较然甚明哉?
至推之于今日,则又有难言者。
唐租调之法,可以为复井田什一之渐矣。
然连阡陌者难于行削夺之法,厌糟糠者无以为播种之资。
削夺之法不行,则田亩孰给?
播种之资既乏,则租课孰供?
况今之取于民者,斗斛之数定而输再倍,和市之名存而直不给,殊名异例,不可殚举。
而州县遑遑,有乏须负课之忧;
大农汲汲,为支柱权宜之计。
于此而议复租调之法,谁曰为通世务者。
唐府兵之法,可为复军旅卒伍之渐矣。
然授田之制不行,则府卫之制不可复论。
况迩者两淮流徙之民,朝廷欲因赈救之,使耕荒弃之地,以成屯田之业,而议者犹惧资储之乏,事弗克究。
列营而居,负米而爨者,或者犹惧拊循之未至,居处之未安,习勤之未集,而遽欲望被坚蹠劲于田亩舍锄释耒之人,亦已难矣。
于此而言府卫之制,盖索商舶于北溟之涯者也。
唐、虞官百,夏、商官倍,周官三百六十,而唐承隋后,官不胜众,骤而约之,七百有奇,则复古建官,亦莫近于唐矣。
今之内而府寺场局,外而参幕佐贰,可以罢而省之者,盖不为少。
天下莫不知之,而朝廷之惮为此者,则惧夫衣裳之流离而无以生也。
今虽不省,而受任者或数千里,需次者或八九年。
夺园夫红女之利,不复可以责士大夫。
省官之说,则又不可无以处此。
故曰论古之是非得失者易,言今之施设措置者难。
然则三代之法,其终不可复矣乎?
曰:大夏之暑,大冬之推也;
合抱之木,毫末之进也。
况夫修己以安百姓,笃恭而天下平,仲尼谓期月而可,三年有成。
有包荒之量,有冯河之勇,有不遐遗之明,有朋亡之公,于复三代乎何有?
愚不佞,他日执事大人论思之次,愿与闻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