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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疏(二 知江州时) 南宋 · 袁燮
 出处:全宋文卷六三六九、《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三
臣闻楮币之用,至今而穷。
立法而称提之,所以济其穷也。
然今日之所谓称提者,果能有济乎?
始以法令从事,兑不以省陌者,必罚无赦。
未几从民之便,又未几而有三分、七分之说,展转屡变,而卒归于铜钱、楮币之相半,是复其旧也,是犹未始称提也。
经久可行之策,顾不在兹乎。
今议者急于丰财,欲用铁钱与铜钱并。
当不足之时,倏易有馀,宁不可喜?
而其实有不然者。
往时楮币多,故铜钱少,而又益以铁钱,不愈少乎?
往时楮币多,故物价贵,今又益以铁钱,不愈贵乎?
铜、铁之价,固不相若。
铸以为钱,孰贵孰贱,兼用之于市,而实得铜钱之直,得无徒费铁钱乎?
两淮虚耗甚矣,运铁钱于江南,贸易而归,固将裕之也。
江南之楮币,易淮甸之铁钱,厥价三倍。
奸巧之民争先取之,此盈而彼虚矣。
铁钱日以朘削,铜钱禁不得往,淮人将安所用哉?
名曰裕之,其实蹙之,臣不知其可也。
且夫铁钱之易就,非若铜钱之难成,盗铸如云而起,楮之轻也滋甚。
譬之人方病寒,又以凉剂投之,祗益其疾而已。
内不足以权楮,外不足以裕淮,将何便于此哉?
或曰:楮币之用,今已穷矣,不变而通之,可乎?
曰:变而通之是也。
革而当其悔乃亡,变之而不善,不若勿变之为愈也。
然则奈何?
曰:详于立法,不若严于守法。
法已明具,固守而力行之,自足以维持斯世。
有法不守,而别立之法,徒为此纷纷尔。
且今日楮币之轻,得非以铜铁之寡欤?
海舶之泄,未始无法也。
而检空之委,得于情恳,纳其私贿,纵其私载,则连樯而去。
奸民相结,贮钱小舟,潜往海洋,纳诸巨舶,稛载而归,此钱之所由少也。
独不可申严其禁乎?
销钱为器,未始无法也,而获利十倍,人竞趋之,所在公行,若当然者。
句容天台四明池阳临川之所铸者,以精巧名,人皆贵之,此钱之所以销也。
独不可痛惩其奸乎?
鼓铸之司,令甲至严也。
每岁增之,何可胜用。
自黠吏既渔其利,而场户复济其奸,惮取铜之难,销钱以输之,幸其精练,无复致诘,钱安得而不耗。
独不可坚明其约束乎?
邦有常典,讲若画一,人不畏法,以法绳之,谁敢不服。
若夫守法之地,人所观瞻,而先自废法,罪莫大焉。
铜、楮相半之制,其来旧矣。
乃创为新例,输楮于官者必令贴纳,是利其赢也,是弛相半之法而置钱于无用之地也。
奸民乘之,逞其私欲,毁之匿之者不胜其众,是孰为之倡哉?
臣窃观当今州郡,大抵兼行楮币,所在填委而钱常不足;
间有纯用铜钱,不杂他币者,而钱每有馀。
以是知楮惟能害铜,非能济铜之所不及也。
加之以贴纳,岂货泉之利也哉?
朝廷深惩往事,革三分、七分之弊,而复二者均平之法,此乾道淳熙之美意也。
人情翕然,佥曰至当。
守法之便,昭晰如此。
夫法有常守,则观听不惑而民有定志;
法不一定,则前后相戾而人无信心。
守铜、楮相半之法,悠久不变,而异时谋利挠法之蠹,荡涤无馀,尚何忧铜钱之寡而楮币之轻乎?
此当今之急务也,惟明主留神。
天下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