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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置平籴仓申省状(一 嘉定十四年 南宋 · 岳珂
 出处:全宋文卷七三五六、《景定建康志》卷二三
照得本司所管九郡,建康留都,民物繁庶,绝在下流,因船脚道路之遥,平时米价最高于它郡。
次则徽州岨峿,山多田少,与广德小垒俱在水次不通之地。
太平宁国山圩田相半,高下既殊,或旱或涝,难得全熟。
池州南康虽通水次,素少积贮。
惟饶、信旧来产米,却缘溪港涨,则贩鬻贪价,多输泄于下流。
岁事或稍不登,则秋冬水涸,纵使有米接济,亦无逆水可致之理。
故非于閒暇时为之图度,则民食之虑,必轸顾忧。
自祗服驰驱,滥书下考,适缘商总领到任,趱办军储顿段,并发淮上纲运,并蒙朝廷指挥对拨米斛,一年之间已及四十一万八千馀石,比之去年以前,虽是军兴年分,每岁不过五万石,几及十倍,以此倍费雇发,漕计颇费支吾。
谨守公勤,极力裁节浮冗,见今库管钱物比到任交承之外幸已有增无亏。
愿以本任内趱积到钱,先于本路八州军拨籴本桩籴米四万石。
建康会府,势须桩积稍多,方可接济,既在置司去处,容一面躬亲续行措置,增数桩籴,别具申闻外,八郡各籴五千石,趁此秋熟,委本司主管钱物官、逐州通判监籴,于本处另敖收贮,专一充平籴支用。
见令责领官钱归各州目下起籴,仍委各官每一员催促两郡,往来机察米价。
催籴限在日近籴足,以后年分每岁九月趁米出起籴,于一两月内籴足,至次年二月以后农务东作日,米价长、二麦未收之际,止照元本价值量搭官吏糜费,每石不许过二百文出粜,委本司钱物官拘收元本,次岁收籴如初。
如此则垄断之民每岁乘时开籴要利者必可警戢,而青黄不接之际,各郡有五千石之米在市,米价自不能长。
其上件籴米本钱并系以本任所积自认包籴,候每一郡籴足,逐郡具所籴钱米实数供申朝廷,将来替满,即不敢侵动元交割前政漕计钱数,并行包认登足,亦不敢分毫侵动朝廷桩管本司钱米之数。
伏望钧慈详所陈事理,特与先次劄下本司,从申施行,仍乞并赐劄下,从本司遍牒逐州军通判照应遵守,桩管出纳。
如州郡辄缘它用,妄有侵移,许本司将当职官具名奏劾,乞比擅用朝廷桩管法坐罪,公吏仍从决配,贵得民间永久均被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