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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恶贯盈判 南宋 · 蔡杭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一六、《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
饶、信两州,顽讼最繁,奸豪最甚。
当职到任之初,首行下禁戢,继又镂豪民武断勘正编配之榜,三令五申,非不切至。
顽健之徒,曾莫悛改。
鄱阳之骆省乙者,以渔猎善良致富,武断行于一方,胁人财,骗人田,欺人孤,凌人寡,而又健于公讼,巧于鬻狱。
小民思其罗织,吞气饮恨,敢怒而不敢言。
去年九月,以妖教为名,骗李有德见钱五十贯足。
事既到官,拒追不出,文移半载,顽犷自如。
本司仅将其同恶之子,决竹篦编管,姑欲开其自新之路。
既不少惩,怙恶尤甚,蔑视三尺,擅写知府都大右司衔位姓名,及当司姓名,标揭通衢,勒令民户出钱。
甚至聚集凶徒,旗锣梆鼓,吹风哨齿,轮门叱喝,索钱索酒,所至鸡犬一空,无异强劫。
首招祝应麟、袁震龙论诉,继招程安时、蔡景恭、李元三节节陈诉,无非胁财骗业、伤人害物之事。
本司追逮,又复顽然,自春而冬,文移引匣,不知其几积贿。
不惟乡闾畏之,而县寨亦畏之,莫敢谁何。
安坐堂奥,视台府之追逮如无有也。
方且分遣爪牙,多赍银器,置局州城,赂公吏。
若非本司捉获,将行赇人、受赇吏勘断编管,则骆省乙亦终于不出。
且本司以刑狱法守为名,正是锄治骗胁之司存。
今骆省乙敢为奸慝,反以司存为骗胁之张本,干犯刑宪,莫此为甚。
稂莠不除,终害嘉谷,豺狼不去,终祸乡井。
按律:诸诈为官私文书以取财物者,准盗论。
又律:恐喝取财,准盗论,加一等,从杖者,邻州编管。
又律:准盗论,流三千里。
又敕:诸被追私逃者,加本罪二等。
骆省乙骗李有德、祝应麟、袁震龙三项钱、会,自该绢十疋,而骗业拒追之罪不预焉。
所当徒断黥配,为奸民之戒。
以系修武郎之孙,姑从末减,勘杖一百,编管南康军
其馀同恶之人,佥厅别拟,案后追断。
馀照拟行。
所有赃银,遣下东州州学,以助养士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