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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诸路刑谳以时报呈不得稽留奏 南宋 · 程元凤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七、《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七、《续文献通考》卷一六九
今罪无轻重,悉皆送狱,狱无大小,悉皆稽留。
或以追索未齐而不问,或以供款未圆而不呈,或以书拟未当而不判。
狱官视以为常,而不顾其迟,狱吏留以为利,而惟恐其速。
奏案申牍既下刑部,迟延日月方送理寺
理寺看详,亦复如之。
寺回申部,部回申省,动涉岁月。
省房又未遽为呈拟,亦有呈拟而疏駮者,疏駮岁月,又复如前。
展转迟回,有一二年未报下者。
可疑可矜,法当奏谳,矜而全之,乃反迟回。
有矜贷之报下,而其人已毙于狱者;
有犯者获贷,而干连病死不一者,岂不重可念哉?
请自今诸路奏谳,即以所发月日申御史台,从台臣省、部法寺之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