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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诏(元年九月壬子 东汉 · 汉章帝
 出处:全后汉文 卷五
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罪一等,诣金城戍;
犯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
其女子宫;
系囚鬼薪、白粲已上,减罪一等,输司寇作。
亡命者赎,死罪缣二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七匹,完城旦至司寇三匹;
吏民犯罪未发觉,诏书到自告者,半入赎(《后汉·章纪》)